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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桥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Abstract: Recently the quality accidents of bridge engineering occurred occasionally. One of the reasons is the construction parties lacking of knowledge of design, construction, division of labor and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lacking of positioning, and the violation of basic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Starting from participation parties in the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this paper explores how to reasonably avoid the quality safety accidents leading to social and economic risks, hoping to give rise to the high degree of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 bridge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K9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期从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桥梁垮塌事故报道颇多,重庆多山多水,是名副其实的桥都,更需要做好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建筑相关法规学习不够,对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工和责任认识不足;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定位不清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事时有发生。本文拟从桥梁建设过程中各参建方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入手,合理规避质量安全事故导致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进行探讨,以资参考。
1当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存在的问题
1.1各参加方对安全责任的认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参建企业对安全责任的认识不到位,造成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责任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或者虽然有了一些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主动分析项目的安全难度系数、项目人员的安全控制能力、切实有效的安全控制方法。缺乏主动事前控制的一些手段。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落实到日常生产中。
1.2从业人员对质量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
大部分参建人员认为安全工作非分内工作,决定把质量控制好就行了;或者认为有专职的安全工程师,不用再管了。没有意识到危险源始终存在于工程建设工程的每道工序之中,更没有意识到一个违章操作动作都有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对于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基本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或者只是嘴巴上说说。
1.3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不足,难以发现和解决问题。
项目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理论功底深厚,有的现场经验丰富,而工程现场不可控因素较多,需要参建人员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发现了问题也要及时记录归档,出具整改通知书,否则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是质量事故发生了互相推诿,找不到责任人。
1.4各参建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不全面、准确。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事: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施工单位的原始记录不完整或涉嫌作假,需要监理出具相关资料,便于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可是监理的资料也不完整。各参建方都认为自己做了大量的工作,可惜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材料拿不出来。
出现类似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档案的意识薄弱,存在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原始档案资料散失严重,归档范围和归档自然不清晰。
1.5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监督管理环节需要加强。
工程建设行业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警示教育,特别是在项目发包、施工管理环节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较多。相关人员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建设知识学习,不要违法违规操作给工程带来风险,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家庭带来不幸。
2桥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依据
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收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对策
3.1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现在国家对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相当重视,我们工程项目各参建方要提高质量安全责任认识,主动分析质量安全风险源。横向建立各参建企业自己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纵向建立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督管理的质量安全体系。建立风险评估、责任落实、及时监督整改以及考核追究机制。同时建立廉政警示教育体系,促使各参建方廉洁自律,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严格质量安全程序,按建设程序办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监理企业在开工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人员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质量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监理日志。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则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进行检查。
3.4加强从业人员学习,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对现场经验丰富、文字表达能力有所欠缺、工作日志等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人员,可以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集中学习的形式,提高参建人员的素质。对文字表达能力尚可,实践经验欠缺的人员,通过现场专家的传帮带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通过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认识,推动工程项目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5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安全工程的认识范文2
关键字:人工挖孔桩基技术方法安全措施
公路工程中,质量是重要标准,它与人们的安全息息相关。对于某些特殊地质路段的桩基施工,或者技术要求高的桩基施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传统的作业方式----人工挖孔桩基是必须的。时代在进步,人工挖孔桩基的施工技术也需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质量监督要到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更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施工前要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使工人掌握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有科学合理的监督措施和警报措施,确保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一旦事故发生,要保证救援措施的迅速到位,最大力度的减少人员伤亡。总之,一切要以人为本,公路工程的目的是造福人民,原则是安全第一。
一、人工挖孔桩基的施工技术
人工挖孔桩基施工使用的设备简单,可以灵活的控制操作过程,并且造价也比机械挖孔低。比起机械挖孔,人工挖孔能更容易的进行实际的地质状况的观测和孔底沉渣的控制,成孔直观,砼灌注质量易控制,有利于成桩质量的保证。必要时桩底可做成扩大头以增加单桩承载力。在设备有限的条件下,人工挖孔可不受硬件条件的限制,可以同时进行多个孔桩的开挖作业,施工工期短。在地势不平、狭隘山区场地及软基地段或地质复杂的场地,机械化设备难以展开工作,易采用人工挖孔作业。它还具有排土少、不易对周围建筑物造成影响等环保特点。
但是人工挖孔的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危险性高,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这就需要管理者合理组织,不仅充分发挥人工挖孔桩的优势,还要制订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通过以上分析决定使用人工挖孔桩基作业方式之后,还要做好施工前的充分准备。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得到完整的地质勘探报告,结合具体的地质决定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案。井壁支护要根据该地区的土质特点、地下水分布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进行井壁支护的计算和设计。在工程整体开始前,必须做到对地质、水文的相关情况十分熟悉,这可以通过选择性的先挖两个实验桩孔。
开始挖孔前场地完成三通一平。按基础平面图,设置桩位轴线、定位点,桩孔四周撒灰线。测定高程水准点。放线工序完成后,办理预检手续。
开挖桩孔要从上到下逐层进行,先挖中间部分的土方,然后扩及周边,有效地控制开挖桩孔的截面尺寸。桩孔护壁砼每挖完一节以后要立即浇筑砼。每节桩孔护壁做好以后,必须将桩位十字轴线和标高测设在护壁的上口,然后用十字线对中,吊线坠向井底投设,以半径尺杆检查孔壁的垂直平整度。随之进行修整,井深必须以基准点为依据,逐根进行引测。保证桩孔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检测一定要到位,使得桩孔轴线位置等控制在可接受误差范围内。
第一节桩孔成孔以后,即着手在桩孔上口架设垂直运输支架,要求搭设稳定、牢固。然后开挖吊运第二节桩孔的土方,从第二节开始,开始利用提升设备运土,桩孔内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地面人员要拴好安全带。吊桶离开孔口上方1.5m时,为了保证施工安全,用活动安全盖板掩蔽孔口,防止卸土过程中的土块、石块等杂物坠落孔内伤人。吊桶在小推车内卸土完成后,再打开活动盖板,下放吊桶装土。桩孔挖至规定的深度后,用支杆检查桩孔的直径及井壁圆弧度,上下要垂直平顺,修整孔壁。砼用串桶送来,人工浇筑,人工插捣密实。砼可由试验室确定掺入早强剂,以加速砼的硬化。逐层往下循环作业,将桩孔挖至设计深度,清除虚土,随时检查土质情况,桩底要支承在设计所规定的持力层上。
成孔以后必须对桩身直径、扩头尺寸、孔底标高、桩位中线、井壁垂直、虚土厚度进行全面测定,做好施工记录,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二、人工挖孔桩基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本身安全措施要做好。桩孔下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绝缘胶鞋、桩孔口与下部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联络设施。下井前记录好井下作业人数,分布位置,以方便管理。如果发生事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掌握人员分布,迅速准确的组织救援。管理一定要井然有序,否则不可开工。一旦有紧急情况,井下工作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一起回到地面上。地面孔口作业人员需等待井下作业人员全部上来后,核查人数是否与下井人数一致,如无差别方可离岗。
随时观察场地情况。的每日开工前应关注天气情况,关注由于雨雪等天气对场地的影响。下井前应检测井下有无危害气体,孔壁是否有所松动,如果孔超过一定深度,应有向桩孔内作业面送入新鲜的空气。 桩孔下爆破后,须及时向桩孔内送风,或向桩孔内均匀喷水,使炮烟全部排除或凝聚沉落后,才能下桩孔内作业。
桩孔口应严格管理。桩孔口应设置高于地面200mm的护板,防止地面石子或其他杂物等被蹋人桩孔中。对于运输机具和设备,必须按期检修故障。开机人员应专机专人,并持证上岗,轮班上岗,防止因疲劳而错过桩孔内的异常状态,电器开关不得离手,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就实际情况关掉电源,并发出警报。吊钩应有弹簧式脱钩装置,防止翻桶、翻篮、脱钩等恶性事故发生,严禁站在装渣桶边缘口上下。
总结:
在特殊地形,特殊时期我们需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的传统作业方式来保证工程质量。采用人工挖孔桩基作业,我们应该与工程实际相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工人安全。本文从人工挖孔桩基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两个方面分析了人工挖孔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公路工程中的严格施工确保的是人们的出行安全,必须执行的安全措施保证的是工人的安全。在人工挖孔桩基作业中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安全工程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公路施工;沿边防护;安全管理;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5-0142-02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区域化发展的趋势也越来越强,因而对交通道路的建设需要大大增加,但无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还是其他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其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在交通施工企业中越来越重要。
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中,有时也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问题,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进行探讨,看似和民事责任承担风马牛不相关,实则其中有一些必然的联系。笔者结合自身的体会,对目前公路工程施工沿边的防护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公路工程施工沿边防护形式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联系,以突出安全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
1 公路工程施工沿边的防护现状
目前在公路工程施工时,沿边防护一般采用的是移动式钢架护栏,而差一点则采用水泥墩杆、竹杆拉绳(绳上挂一些小彩旗、红色警灯)来替代。显而易见,采用这些护栏,很明显就是成本比较低,移动方便使其通行方便,却忽略了安全性,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存在。在有些施工现场,如果没有专人旁站管理,只要轻轻推动护栏,一切车辆和人畜均可以进入现场,为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另外,基于节约成本角度的考虑,一般这些沿边防护用具的防撞性能都比较差,如果车辆制动不制,势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2 公路工程施工沿边防护形式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
正如以上指出的当前公路施工沿边的防护现状,包括防护形式和防护利弊等,潜在的安全隐患一旦被外界因素触发,就会不可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因此,探讨目前公路工程施工沿边的防护形式和交通施工的关联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经过总结,认为造成这种关联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公路沿线的防护栏对交通安全事故起不到根本性的防护,而且也难以适应工程施工的线路长、施工点多、面积广大、情况复杂等特点;其次,有些公路的环境比较复杂,尤其是由老路改造而来的公路,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时,往往由于不了解公路环境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管理不严格也是造成因沿边防护形式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以往的交通事故数据中,有相当一部分和管理有关。因此,在施工时尤其是边施工边通行的时候,加强安全管理是项目施工的重中之重。
3 公路工程施工沿边的防护形式与民事承担的责任案例
如上节所述,沿边防护不当造成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产生,势必存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以下笔者从真实的实例中进一步阐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3.1 防护栏可以移动
防护栏可以移动是公路工程施工沿边常见的防护形式,其在方便施工的同时,也为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比如下面案例:在某新公路建设工地,李某乘坐徐某的二轮摩托车(李某无驾驶证,车也无行驶证)挪开移动式的防护栏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与陈某驾驶的大型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肋骨骨折,徐某重型颅脑受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因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伍拾万元。
可见,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已在道路边设置了护栏,但不是固定的,可以随便挪开,这潜在地削弱了人们的安全防范心理,认为防护公路的行为不需要严格遵守。虽然在道路两头警示牌上已明确写着“前面施工,注意安全”,但“移动性”在客观上就降低了警示牌的效力,导致法律意识淡薄的居民进入工地发生事故。
3.2 简单防护栏
防护栏形式简单通常表现为只使用诸如竹竿、绳索等简单的设施代替施工防护形式。在某桥梁建设工地,20岁姑娘吴某5月21日晚上骑电动车回家,在经过施工的一座桥上碰到圆木受到伤害,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施工方有安全管理责任,法院判处施工单位承担壹拾玖万元经济赔偿。
本案中,施工单位防护没有做好,只用一根圆木横在桥头,当成护栏使用,为了第二天施工取舍方便,但却酿成了惨剧。另外,圆木边上也不悬挂红色警告灯,也不设置警示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防护警示的作用,反而使伤者发生碰撞加剧死亡。
3.3 未做好全面防护工作
除了完善防护栏形式外,施工单位还应该加强防护栏的管理,做好全面防护工作。如下面案例:在某已验收工程修复工地,毛某凌晨3时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路段跌入施工单位所挖的坑漕中造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肆拾捌万元。由此引起的案件承担的民事赔偿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带给死者、伤者及家属带来了更大的痛苦和困难,是和谐社会不想看到的。
本案中工程需经验收,但还在责任缺陷期内,修复过程还是要认真、踏实做好防护安全工作的。
4 防护的对策和措施
4.1 完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的设置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固定、有效的防护栏,保证安装的护栏能够完全覆盖危险区域。应保证所设置防护栏不易损坏,对摔、碰、撞等破坏因素产生高度抵抗能力;耐候性强,抗氧化能力高,不容易老化变脆;底部可拆卸,装入水,沙子等填充物,可以增加产品的重量,提高整体的抗风性能等。
(2)在正在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及限速标志,将“前面施工,注意安全”改为“前面施工,禁止通行”以告诫人们关面存在危险区域,必须避让。夜间设置警告灯,同时由于道路施工时,慢车道需封闭,行人及非机动车需进入主车道借道,按要求设置隔离带,并按需要设置指示标志及引流设施等。
4.2 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
选择、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可以在保障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实施分段施工策略,以实现施工、通车两不误的目的。在选择施工方案时,要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效控制施工长度。在施工安排上,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精神,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选择最佳时机,配备最佳的施工力量,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完成那些影响施工顺畅的施工任务。
4.3 加强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力度
施工单位要全面防护,分出通道。警示牌文字醒目,用词适当。指派安全人员把守,工程车辆有明显标识放行,其他不得进内,对放行的车辆挂临时牌,夜间封死。对于未完成验收的工程不能放松警惕,应保证其安全管理的效果。
4.4 加大施工工程的安全防护的资本投入
安全工作除了人员的管理之外,必须投入安全设施资金,才能让沿边防护起到真正的作用。
5 结语
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这是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公路工施工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预防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亚军,查麟,吴月泉.浅谈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2):122-124.
[2]毕炳活.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的探讨[J].四川建材,2008,(404):295、298.
[3]江云林,孙育红.浅谈如何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J].现代职业安全,2009,(4):84-85.
安全工程的认识范文4
2020年,某市以冲刺全国文明城市“二连冠”为目标,为全力配合冲刺工作,调动集团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展现城投人的精神风貌,根据(2020)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二连冠”工作部署,全力以赴提升创建水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各公司、集团各部室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确保文明创建长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集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某某任组长,某某任常务副组长,成员:某某等。具体工作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
三、方案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
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巩固提升工作,坚定主心骨,振奋精气神,任务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注重工作实效,积极主动配合集团的相关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各公司、集团各部室
(二)浓厚宣传氛围
在大厅、走廊过道等处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文明健康有你有我”“垃圾分类,变废为宝”等公益广告,及时更新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宣传内容。在单位内部食堂餐桌上张贴宣传海报、放置“不剩饭不剩菜”“公筷共勺”主题文明餐桌提示牌。积极将围绕创建巩固提升的工作信息或选题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责任单位:各公司、集团办公室
(三)深入结对共建
经常性开展社区文明创建共建活动,细化网格责任,每月25日组织单位志愿者与共建社区开展“文明创建服务日”活动,帮助、指导社区发现、解决问题。常态化开展“路长制”活动,加强责任路段的文明劝导、文明创建宣传,做好相关活动记录。积极参与共建社区“最美楼道”建设,美化居住环境。
责任单位:各公司、集团各部室
(四)树立核心价值观
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主题教育;开展“最美”人物(道德模范)选树,挖掘、宣传身边好人;组织员工开展以优秀传统文化、传统节日(春节、元宵、中秋、端午、重阳等)为重点内容的各类活动。
大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每名员工都要注册成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使用大潮app文明实践云平台做好服务记录,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志愿者培训。开展公筷共勺、排队有礼、文明出行(礼让斑马线)、文明旅游、文明居住、文明上网、垃圾分类、移风易俗等“文明好习惯”主题活动,增强单位职工的遵规守约的自觉性和示范作用,弘扬文明新风。
责任单位:各公司、集团各部室
(五)统筹项目推进
待拆待建区块规范提升行动。加强对收储土地的规范管理,及时清理各类垃圾,防止居民种菜、饲养流浪猫狗、偷倒垃圾等行为的发生。对待开发区块土地进行合理美化,种植景观花草,点缀周边环境。做好拆迁区块的安全防护、有效隔离等管理措施,提升围挡美观和品质。
责任单位:土地公司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详见〔2020〕5号文件)
责任单位:各公司、集团各部室
(六)强化问题整改
在上级部门对我市进行全国文明城市复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期间,积极充分地迎检、备检,临时交办事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市领导调研检查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整改到位。防止涉及行业(领域)文明创建问题被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各公司、集团各部室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争当标杆。充分认识创建工作对集团、对全市的重要意义。文明创建无小事,每个人都是城投的代言人,代表着城投的形象。无论生产还是生活始终牢记一言一行都是人文城投的内涵体现。
(二)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对创建工作敷衍了事,失位脱节,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安全工程的认识范文5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安全工程的认识范文6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农村饮水安全方面认识不足
因为农民在知识方面的缺乏以及安全意识的淡薄,就造成了对饮水安全问题缺乏重视。但是如果在饮水安全上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部分地区对饮水安全及其工程建设认识不足,没能意识到饮水安全对个人健康的重要意义,在工程建设及管理中遭遇一定阻碍。所以,我们首先要增强对饮水安全的教育与宣传,使群众深刻认识到饮水安全的重要性,从而理解并大力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1.2 长效管理机制不完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着工程的顺利运行。调查发现,长效管理机制不完善问题较为严重,因为农民意识上的问题,以及管理上的不专业性,缺乏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使有也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可以说长效管理机制的缺乏,是制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关键所在。当前,在已经建设了饮水安全服务设施的地区,也普遍存在着后续运行效果不佳,科学管理机制匮乏等问题,因此远未达到当初建设的目标,也给政府及群众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1.3 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专业管理人才的缺乏也是一大问题。不但缺乏在管理方面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也缺乏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人员,服务体系不完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与多种管理因素以及技术因素有关,不仅需要整体上的管理者,也需要水质检测人员、故障维修人员等等,不过由于财政等的限制,造成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组织并不完备,管理人才缺失,这将给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管理造成很大影响。
1.4 运行管理资金短缺
多数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来自于上级政府部门、当地财政收入以及人民群众的自我筹款等。我国的某些較偏远地区、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因为经济水平较差、当地财政拨款较少,群众自我筹款能力不足等各种限制,就导致了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资金短缺,建设项目难以及时完成。此外,部分地区对农村饮水安全缺乏重视,就算有专项拨款的存在,也没能将其完全投入到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中,这就导致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不达标,难以确保农村地区的用水安全。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策略
2.1 全社会树立饮水安全的理念,从制度上保障、政策上予以支撑
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认识,持续加强对饮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借助于纸媒、电视等宣传渠道,大力倡导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水利建设,构建全方位的用水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农村群众的用水安全。努力把用水安全的重要性、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必要性等传达到农村群众中去,使得人们树立起饮水安全的理念。饮水安全的认识到位,也就提升了人们对饮水工程建设的主动性。此外,对饮水安全的积极宣传,还能吸引到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而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其中。
2.2 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机制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中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工程管理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许多人没把管理问题放在心上,管理机制的创建缺乏实质,其真正价值得不到展现。在新形势下,政府正在加强对新农村的建设,重点关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这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工程管理机制,通过分级管理,获得理想的管理效果。对群众来说,要认识到饮水安全工程与自身的关联性,在生活中培养管理思想,尽可能的做到节约用水;对供水公司来说,要对饮水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水质净化等技术不断改进,坚决贯彻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指示,努力为民办事,提高服务水平;对政府来说,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当作首要工作,增强对项目建设的控制与管理,及时的推出惠民政策来支持工程推进,为提升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2.3 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
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是提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条件。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扩充工程管理人员的规模,为工程的运行管理源源不断的提供人才。同时,地方政府应聘请专业性的人才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农民开展用水知识宣讲,通过实践性的操作对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不断训练,从而提升他们的技术水平,还可以适度提升工程管理人员的薪资收入,以吸引到更高层次的人才前来。
2.4 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资金短缺仍然是限制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一大因素,各级政府应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此外,还需要不断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同时确保政府提供的专项投资真正运用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做到专款专用,并通过创建独立的审计机构,加强对资金的审核管理,以提升工程管理资金的使用水平。
3 结束语
总的来讲,农村饮水安全是加快农村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将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全力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为不断完善新农村建设,推动新农村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全新.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J].农技服务,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