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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1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对策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调整、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并形成了一定的服务体系。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正规式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类,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是指游离于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组织,包括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当铺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政策性银行,目前只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贷款对象也定为国有企业,并不直接与农民发生业务,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农业发展银行在剥离了对农业的综合开发、扶贫、技改、粮棉加工贷款等职能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投入明显减少,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其信贷支农的作用明显弱化。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贷款中并没有起太大的作用。
在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贷业务一直是农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中国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包括专项农业贷款、常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等。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特点,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趋于弱化,加上我国农村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农村信用问题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转移贷款对象,选择那些经济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或者政府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因而各大商业银行的对外贷款中缺乏支农专项资金,导致农民从商业银行中得到的支持力度不够。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举足轻重。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比重较大的金融服务主体,与农业和农户的直接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干预、缺乏竞争、以及历史原因等,造成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三农”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加上农村信用社资本规模偏小,筹资难度大,不能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资金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造成金融供给不足且竞争不充分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以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入世后,为迎接外资银行挑战,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加快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步伐,推进以利润和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对一些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的分支网点进行撤并,分流精简员工,提升经营层次。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此可见,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作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三农”的信贷供求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缓解,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进一步深化势在必行。商业银行收缩机构以后,农村金融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经营网点的撤并,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缺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非正规式金融机构成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竞争导致农村信贷市场供需失衡。一方面随着农业外延的不断扩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消费逐步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从农户到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不足。
(三)农村信用无法保证且融资难
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首先是降低风险然后是吸收存款,但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二元化结构,造成交易条件恶化,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乡镇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面临“担保难”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二是费用偏高,由于农村金融网点比较分散,造成贷款中间费用高;三是手续复杂,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登记等,往往疲于来回奔走,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除了抵押贷款之外,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他们提供担保;四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农户居住比较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等因素导致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和实施问题相当严重,因而农信社很难确定借款人潜在风险类型,对农户信息了解、掌握不及时,往往会对农户贷款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造成农村贷款信用得不到保证,出现融资难的现象。
(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机构单一,农业贷款主要以地方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的支农力度不够。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一些非农村金融组织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保险公司在农村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缺乏农村金融创新。农村金融不能光靠农村银行机构,而是需要建立一个以银行为主,保险农村合作基金,股票,债券一体的服务体系。农村金融只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需要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支持。以农村金融资本相对独立运作为核心,始终围绕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金融需要。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中缺乏保护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规范,使得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参照《商业银行法》的某些规定外,主要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金融改革缺乏权威的法律作为保障。此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立的,而《决定》仅为国务院批复的文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国内外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法律建设的滞后,已成为政策性银行自身发展的“瓶颈”,加上国有商业银行大批撤出县级城市,造成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缺乏规范管理,民间非正规金融盛行,这些现象无不与我国农村法律不够健全有关,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必然影响着该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银监会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相续出台了一系列条例文件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但是这些条例的出台只是针对出现某个问题时才相应出台一个文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整体上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上至银行下至民间金融都应有法律规范:农村分支银行要有相应的银行管理办法;农业贷款方面应该具有农业贷款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贷款;针对民间融资,需要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条例;而针对借贷信用问题应该具有借前,借后信用法律来约束农村信用体系,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
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主动性,影响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建设为重点,构建农村信用综合网络,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等。
(三)积极引导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功能和影响没有很好的区分和认识,政府一味的通过行政手段抑制非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还非常有限,很多非制度性金融活动一直处于隐性状态,规模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非正规金融在针对农村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审查、监督、合约实施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加强金融法规管制的前提下,应解决小额信贷组织、互联易的法律地位问题,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金融市场补充和促进作用。
(四)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为了适应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方向,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向着商业化、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首先,应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外,应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放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信贷业务品种;同时通过农业政策性信贷投向,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投入, 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将政策性资金真正用于发展农业经济。
其次,提高商业性银行服务“三农”水平。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高农业银行的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逐渐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严峻现象,必须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进一步突出商业银行的特点,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将业务范围适当的向我国中小城镇转移,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份额,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此外,银监会应严格规范农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建议在农业银行中设立支农专项资金,保持一定的资金份额,其贷款差价可以由政策补贴。在银行规定的银行准备金中设立一部分支农资金,适当降低农业贷款利率,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再次,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由于我国农村主要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二元经济导致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积有限,造成农村信贷成本过高,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占主导的农村中,合作金融就显得尤其重要。农村合作金融保证了贷款的低成本与低风险性,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并且,如果管理得当的话,其风险也将下降。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特点,可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农民合作基金会,发挥农村金融自身的作用。当然合作基金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可以先出资一部分,作为基金的原始资金,然后再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建立起来的基金会服务于参与的农民,其基金可以用于支持农民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批量的采购。这样必然会减少采购的中间费用,降低其成本,直接服务于农业建设。
参考文献:
1.余利民.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9(5)
2.孙志峰.“四万亿”投资需要绩效管理护航[J].地方财政研究,2009(1)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J],2008(9)
4.吕志祥.新农村建设中金融创新的法律思考[J].商业时代 2009(6)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2
关键词 农村 金融市场 服务体系
“三农”问题是我国农村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其是改变农村面貌、改善人民生活及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途径。因此需要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三农”为中心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充分发挥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职能。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县级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比较缓慢,只能为农民与农村经济提供一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在农村大力拓展金融市场规模及经营网络,基础问题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得不到平衡的发展。而且,金融市场上的特有信贷风险问题也会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影响。另外就是农村中的“二元金融”结构合并及传统的原始态服务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在现代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服务落后的原因主要包括:(1)缺乏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2)金融市场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缺乏足够的融合力;(3)金融资金得不到合理的分配;(4)缺乏科学的农业贷款结构;(5)缺乏创新的服务项目。
二、建立符合现代农村发展的金融体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传统的 “一盘棋” 金融策略已满足不了现代农村建设的发展需求。在我国县级农村中,必须要建立以农民为中心的银行服务体系,以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2.1加强法律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农业发展金融机构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因此,必须要强化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使农业金融机构更具规范化,使其能在法律保障下为新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服务。严格遵循公平、自愿、公开的原则进行相关金融法规的制定,以合理划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与职责,并明确支持生产经营、助学等内容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并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向当地投放一定的新增存款,以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监督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以保证金融机构的资金能落实到农村建筑中去。
2.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多功能、多元化、布局合理、竞争互补的金融服务体系,这也是符合建设新农村与“三农”发展的主要目标。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主要途径主要有:(1)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在不平衡的农村经济发展国情下,以建立多形式的金融组织,并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建立互助互利的资金融通机构,从而体现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愿性、非盈利性、民主管理性及互助共济性等职能。(2)对当前邮政储蓄制度的改造。对于当前农村资金大量向城市倒流的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对于邮政储蓄业务较多、经济交通发达的地区,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应将邮政储蓄部门升级为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从事储蓄、汇兑、等业务,所涉及的资金都不能再转存到人民银行中去收取率差。另外,必要时还通过国家财政进行一定的补贴。而对于邮政储蓄业务较少、经济交通比较落后的地区,县级可将邮政储蓄部门与当地农村信用社进行合并,以实现统一管理,以将大量的储蓄资金保留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3增设农业保险组织
首先,可在县级农村中建立一个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并融合合作社的相关制度,合作制必须要充分体现出其互助共济性,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与乡镇企业、农户等入股形式建立,但国家财政投入应低于总控股的30%,也就是不能占据控股地位。其次,还可以在省一级建立一家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其中,省级财政应投入30%的资本,而各县级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则将其总资产的8%作为入股资金,而且省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还要按8%对各县级公司承担再保险责任。最后,在对原有存贷款、汇兑、等业务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还应加大对新业务的扩展,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不断创新农村的金融产品,大力推广银行卡、基金、金融咨询、农产品期货及个人理财等金融产品,并根据农民的需求,开发一些如仓单、存栏牲畜抵押等贷款业务,从而满足农民对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这就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2.3.1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清楚地知道风险控制的意义,并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强化风险管理。同时并完善内部控制、法人结构及风险防范机制等,通过完善人事制度,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并重视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并加强技能培训,以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市场应变能力及市场信息捕捉能力,以降低农村金融组织的投资风险。
2.3.2营销体系的建立
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制定金融机构中对当地市场熟悉的工作人员进行新业务的开拓,以简化申请手续与降低信贷的风险,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节约成本。
2.3.3强化对人才队伍的建设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必须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并建立具有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其次要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与岗位培养力度,以全面提高农村金融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最后通过对人才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建立健全的人才进机制,始终坚持任人为才、量才适用的原则,对专业人才进行严格的考核。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调查当前我国县级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影响其发展滞后的主要因素,以采取加强法律规范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及增设农业保险组织等手段,从而建立其符合现代农村发展的金融体制,对我国县级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3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关于农村金融创新的话题也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借用“创新”来发展所谓的新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的水究竞是深是浅,我们一起来探讨。
农村金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储蓄,那么它的服务属性肯定要以农民为主,农村金融的供不应求一直以来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细观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即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必须服务于农村经济,现在看来农村金融或多或少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的创新要有个前提,我们不能光在课题研究和嘴上说说要改革要创新。农村金融组织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为: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缺陷、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合法地位、农村信用社严重垄断市场。据了解,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对农村市场给予资金支持,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将从农村地区吸收上来的存款用于购买国债等其他有效债券或向城镇企业发放贷款以保本获利。
农村金融的创新需要有效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在于资源的整合、政策的配套和外部环境的优化。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基础支持作用。商业银行必须加大支农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的格局。扩大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覆盖面,尽可能多地将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使用。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4
关键词:贫困地区;金融需求;普惠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8-0068-04
当前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其特殊的金融需求。国际经验和实践告诉我们,摆脱这一困境的关键是建立惠及所有人,包括贫困群体的完整或普惠性金融体系。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引入正契合了这样的要求。本文结合我国贫困地区金融需求的特点及供给的现状,提出构建贫困地区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
广义上讲,贫困地区是指全国范围内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域。本文所指贫困地区,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以老、少、边、穷为核心的农村地区。按照国际通行一天一美元的标准,我国有一亿多的贫困人口,其中有一半多的贫困人口集中于占县域总数五分之一的贫困地区。这些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基于脱贫致富,改善生存环境的目的有着特殊的金融需求。
(一)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
一是广大贫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在贫困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撤离,仅剩下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于功能和性质不够明确,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不仅如此,作为信贷资金主要供给者的信用社经营环境较差,经营条件欠佳,影响到金融服务质量,表现在其营业基础设施不足、服务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信用工具单一。二是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大量缺失,一些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
(二)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一是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二是农村资金逆向流向城市。农村资金通过邮储网点大量外流,影响了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三是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需求,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问题十分严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从贫困地区大量撤退,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只能依靠当地的农村信用社,使农信社逐渐转变为当地信贷资金的垄断者。在这过程中,其商业化经营方向逐渐明确,资金运用强调安全性、效益性,贷款门槛抬高,手续繁琐,贷款更多地投向“非农化”领域。四是忽视对非正规金融的引导、监督和促使其健康发展。五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长期滞后。根据银监会2006年的统计,县以下银行业机构存贷比56.3%,比全国低12.72个百分点。农村地区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千元,比城市差10倍多。农村银行网点平均每万人0.36个,全国平均每万人1.34个。贫困地区ATM和POS机具布放几乎没有,更不要提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高端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
(三)风险防范任务艰巨,基层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竞争
贫困地区一方面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金融供给不能满足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区域。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普遍较低,资本充足率不足,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低下,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都较高。因此防范风险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贫困农村地区,农信社基本成为垄断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形成“一农难支三农”的状况,另一方面也易使其成为“官商”,不思进取、得过且过、资产质量低下。贫困农村地区由于资金的大量外流造成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引入竞争,不仅能有效使用现有资源,而且能更多地动员和吸引国内外金融资源增量,能更有效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淘汰不合格者,最终有利于金融服务的需求者。
二、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
(一)贫困地区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贫困农户和农村企业
1.贫困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这类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农民生活性融资需求,即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需求,包括子女上学、看病和婚丧嫁娶,其次才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收入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
2.农村企业。贫困地区中小企业很少,资源型小企业是主要形式。它们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发展起来,生产面向市场的资源产品,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其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资金融出、结算和资金融入,以资金融入需求为主。其金融特征体现为融资市场化程度高、负债率高和非规范的直接融资占负债比例较高。[1]
(二)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特点
1.借贷需求的特点。一是低收益和高风险,这是由农业这一产业特质决定的。二是季节性和时间性,这是由农业生产的季节特征所决定的。三是借贷额度小,农户土地规模狭小造成了小农经济特征,导致农户的贷款需求表现为以小额为主的特征。四是缺少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五是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普遍和严重。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很难在事前知晓农村借款人所从事项目的风险程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是否存在策略性赖账的可能性等。六是对借贷交易成本更敏感。具体表现在:贫困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口和经济密度低、金融机构同借款者的距离相对更远、交通成本更高;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填写同样复杂程度的表格对农民的成本更高。农村较低的收入水平对这些交易成本便显得尤为敏感。
2.储蓄的特点。贫困地区农民生产自救能力和收入水平较低,他们的储蓄需求相对较少。从期限要求看,以长期为主,用以应付婚丧嫁娶和教育方面的支出。从储蓄动机看,农户存款只有部分用于应付短期临时性支付,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大件消费,用于生产性投资的储蓄几乎没有。从农户储蓄的侧重点看,农户更看重储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而非赢利性。他们进行储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银行利息,而是积累资金和防止金钱丢失。
3.其他金融需求的特点(以汇兑、结算需求为主)。主要是农民工和其在农村的家属在资金汇兑方面有很大的汇兑需求。
三、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提出及意义
(一)普惠金融树立了一种全新的金融理念
从2005年世界银行确定了小额信贷年开始,就有了这样一个概念,即“普惠金融体系”。它的含义是指一个惠及所有人包括为最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包容性的金融体系”。普惠制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弱势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完整的金融体系应为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于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社会群体,尤其应惠顾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贫困群体。而传统观点认为穷人是不可以借钱的,是没有信誉的,是还不起钱的。可见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提出,完全颠覆了传统理念。孟加拉乡村银行取得的巨大成功就是例证。[2]
(二)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提出,在有效改善贫困地区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促进贫困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下,贫困农户因小额信贷而改变命运。另一方面,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使贫困农户和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除了一般性的存贷款业务,还包括保险、理财等。此外,普惠金融把贫困农户当作客户来平等对待,这种对贫困农户的服务不是慈善事业,而是一种金融业务。它给贫困农户提供了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这是传统金融体系所无法实现的。[3]
2.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中提供的小额信贷是贫困农户与贫困斗争的有力工具。小额信贷在满足贫困农户生活性金融需求的基础上,为贫困农户提供了扩大再生产的小额信贷资金,有利于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为一种扶贫方式,普惠金融的提出和发展有力地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
3.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广大贫困地区迫切需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正如提到的要建设一个“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必然是普惠性的、完整的金融体系,覆盖到中高低所有的农民群体。目前,针对农村中高端市场的金融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低端贫困群体金融机构覆盖面严重不足,并且针对这一群体的金融体制还未健全,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引入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四、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路
普惠金融体系,即“包容性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含义就是应该把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一些原先非金融体系的金融服务包容在金融体系中。因此如何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设计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来推动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的兴起
2006年12月21日,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农村金融体系真正向农户靠拢的开始。但是,“准入门槛降低”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商业性银行机构,基于当前的盈利性和安全性监管要求,这将很难在事实上保证其金融服务真正面向农户。因为在广大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依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维持再生产的活动。由于商业性金融组织总是有盈利动机,他们对农户的服务必然是有所选择的。农村优质企业、规模经营的大农户必然是此类机构的重点选择对象。因此贫困地区农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户必然被拒之门外。“面向农民”变成了“面向部分农民”。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法就是允许农户自愿、自发合作,真正建立属于不同农民阶层的合作金融组织。这样就可以实现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面向所有农民。改“面向农民”为“农民自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惟一出路。
欠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金融实践也证明了,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做到不需要补贴就能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这样的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农民参与机构管理;二是机构参与农民决策。农村金融的真实发展必须以真实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为前提。这一建设的前提是真正降低准入门槛,不是向目前已有的金融机构开放,而是向农民开放,农村金融才可能走出一条中国式的新路径。[4]
(二)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组织
在我国贫困农村地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实践既是贫困地区利用金融手段反贫困的一种成功尝试,也必将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结合现阶段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工作,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组织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注重“公平与效率”。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必须同时注重“公平与效率”, 既要强调小额信贷机构为大量中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又要保证机构通过“自负盈亏”,实现可持续性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基本的是把小额信贷扶贫组织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内部,由专业人员来完成信贷业务,这样才有助于小额信贷扶贫规模的不断扩大。
2.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二是从各国发展小额信贷的经验看,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额度小、成本高,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的小额贷款的存贷差一般高达10%-20%。
3.创建一套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贷款与还款机制。这种机制首先要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由于农民一般不具备过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因此需要另辟蹊径。通过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流甚至通过几户联保等方式替代不动产抵押,不能以传统商业银行的“坐商式”经营。
4.对农民借贷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的熟悉程度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为此,国际小额贷款项目均要拿出一大笔培训资金来。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对农户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介入。把农村的技术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发动起来,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不断地给农民培训,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有关部门应该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来加强对参与小额信贷的农民的培训。
5.配合农业保险,减少小额信贷机构风险。小额贷款主要是为农户的种植、养殖业服务的,而这些行业受天气、市场的影响很大。因此除小额信贷机构本身需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之外,还应该配合农业保险,以减少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
6.建立合适的小额信贷组织规模。在合适的机制下,小额信贷完全可以以商业化的形式存在并大规模发展。根据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的研究,世界上投资回报最高的10个小额贷款、微型金融银行的回报率远高于全球最好的大型商业银行。印尼人民银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03年到美国主板市场上市,一年后股票价格上升了3倍。
(三)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1.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按照产权化方向改革农业银行,按照功能扩大化方向改革农发行,按照经营现代化方向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时,按照政府支持又按商业化运作的方向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推动贫困地区各类金融机构朝均衡性、完备性方向发展。
2.规范体制内机构与体制外机构发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形成优势互补。一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二是充分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降低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与此同时,要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三是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从国外经验看,除了银监当局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尽快转变为“农村金融监管部”外,更可行的还是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即着重于法院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的案例监管。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贷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3.构建垂直合作型的弹性现代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将非正式金融排斥在外,但理论研究与实证经验表明,一个科学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脱离非正式金融而独立存在,正式放贷人和非正式放贷人通过信贷分工进行合作是必须的。具体而言,前者向后者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资金,再由后者向最终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转贷,由此形成一个两部门垂直合作的弹性金融体系。为此,我们要积极适应农村融资需求的特点,突破现行以信用社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需求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的垂直合作,最终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 姜锋.农村金融供需辨[J].当代金融家,2007,(3).
[2] 杜晓山.以普惠金融体系理念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对中西部地区金融改革的思考[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7,(1).
[3] 杨序琴.小额信贷发展的占优均衡:福利主义宗旨与制度主义机制的有机融合[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2).
[4] 胡天舒.从“为农民服务”到“农民自己的银行”[N].南方周末,2007-01-04.
Argue on Financial Demands and Inclusive Financial Service in Poor Region
WANG An-jun, WANG Guang-ming
(Qiongzhong Sub-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Qiongzhong 572900,China)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5
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和广东省信用社联合社联合主办、本刊及其他五家媒体协办的第七届中国金融论坛近期在广州隆重举行。来自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科研单位的300余名代表出席了论坛,就“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理论支持。
与会专家认为,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是要放松金融管制,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适度扩大对民营资本及外资的开放程度,吸引多渠道的资金进入农村市场。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管制,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灵活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创造条件。
市场化进程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及其对农村经济金融的本质诉求。今天的“三农”,从内涵、目标、政策和标准上,同以往任何时期相比,都是历史性的转折,由此,也必然出现一个崭新的发展期。专家们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如何摆脱小农经济的范畴,实现资本的集约化经营;二是乡村如何实现工业化,发展县域经济,逐步扩大农民收入的非农业化;三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性,摆脱小农业的松散生产状态。
研究中国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必须从我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基础上考虑。目前,中国面临由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过渡的转折点,研究农村问题还须从农业部门及农村需求的角度出发。发展农村金融,必须创新理念、深化改革,这要求首先要解放思想,同时必须尊重基层群众的创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跳出以往的思维定势,深入探索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任务和市场定位,重新确立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农村金融机制与体制的创新。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设计基本遵循了从需求到供给的研究思路,即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规范发展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在评价过去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发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求的体系之间的差距,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为解除农村金融压抑提供一个较好的突破点和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
那么,现代农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功能?这些功能应由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财政、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民间金融的边界如何划分?其中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如何体现?具体来讲,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协调?资本的效率如何体现?商业性金融是否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是否必须发展合作性金融?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直接融资市场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如何全方位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放松金融管制,培育竞争性的金融市场,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动态农村金融体系?面对这些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问题,与会代表认为,在未来的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放宽农村金融管制。解决农村融资问题,建千家村镇银行,同时必须重新设立一套新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撬动农村经济循环。
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像自然生态系统一样,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组成,互有分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为适应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需要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农村市场发展的体系,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组织合理分工,形成高效的服务体系。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积极推动现有农村机构的改革发展外,还要大力推进小额信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新型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性保险公司及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地区,探索成立农村租赁公司,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组织。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村地区资金总量多与金融渠道少、贷款难与难贷款的现象并存。在宏观面上,很多专家都在讲流动性严重过剩,但在县域经济,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资金上基本都是嗷嗷待哺,钱就是过不去,这说明农村金融体系缺乏自由疏导储蓄的功能。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基本上还在延续以往的传统存贷款业务,创新品种较少,不能适应农民不断增长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要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必须扩大农村金融的研究视野,打破区域限制,立足于农民收入增加与农业发展,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一个包括信贷、股权、保险、期货、租赁、基金等在内的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比如,在注重农民需求的现实性、多样性、特殊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工具的创新;构建一个包括补贴、贴息、抵押、担保、期货、农业保险等在内的农村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另外,农村金融机构如何为农业产业化及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如何在现有土地制度基础上进行创新,解决农民的初始信用及抵押品不足等问题也应该引起关注和探讨。农村金融要为农村发展注入活力,要建设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方面,还需尽快将保险、理财、租赁、银行卡等一些比较成熟的产品推广到农村地区。还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良好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基础上,创造新型的农村担保机制和方式。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6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金融海南
一、城镇化进程中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及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即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进而使城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而农村金融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城镇化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城镇化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首先,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的提高,将促进农村工业快速发展,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场所,进一步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水平和总收入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金融资源会相应扩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必然会增加。其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会相应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产生的规模效益和金融需求的扩大,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城镇化将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得以加强。
(二)农村金融市场为城镇化供给资金
城镇化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资金,而农村金融市场是城镇化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首先,农村金融市场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次,农村金融市场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贷款,乡镇企业是推动城镇经济增长的支柱力量,也是城镇化进程推进的主要动力;再者,农村金融市场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农民能够较容易地获得贷款,有利于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及相关副业所需的资金难题,有助于提高农民农业收入水平和非农收入水平,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加快相关产业的发展步伐,进而更好地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当前城镇化进程中海南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随着中国城镇化发展加速,海南城镇化发展也进入了加速时期。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海南城镇人口达457.4万,城镇化水平由1988年建省之初的17%上升到2012年的51.6%,年均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甚至个别年份增长达到5个百分点,这23年来海南的城镇化进程是较快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同时,海南农村金融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已初步形成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框架。但是,目前上述三种金融的发展建设仍不容乐观,在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仍处于零星、散乱和无序的状况,支农力度有限,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海南涉农贷款余额1140.86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22.37%,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远远滞后于城镇化进程。
(一)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供给总量不足
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满足城镇化的资金需求,延缓了城镇化的进程。金融体制方面,由于海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资金大量外流。货币市场方面,缺乏统一健全的结算机构及清算网络,农村金融机构未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造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农产品期货市场方面,期货品种结构不全,大部分大宗农产品未能上市交易,缺乏合适的投资者,未能发挥融资作用。资本市场方面,各项审批手续复杂,上市门槛高,乡镇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高,融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加上债券市场不发达,乡镇企业债券、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的发行不足,影响了城镇化进程中的资金供给。民间金融市场方面,由于缺少规范和引导,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等原因,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的限制,面临着经营混乱,金融风险大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不完善
海南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单一,经营网点少,机制较灵活的小型金融机构更少,仅有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四家正规金融机构。据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海南县域金融机构网点854家,占比62.24%。这些机构网点的布设未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对城镇化的约束日益凸显。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制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业务重点均向城市转移,陆续撤并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农村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减少,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幅下降。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但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效能受到制约,政策性职能无法全面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是目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近几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在不断的改革,不断加大支农投入,但农村资金需求的满足率不高,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超负荷经营,风险过高,发展失衡而被强制清理整顿,使得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大大的萎缩,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难以满足城镇化的多种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仍是海南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络的缺失与滞后,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活跃,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农村金融服务基本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证券投资、理财咨询、代收代缴等业务在农村根本没法普及,教育储蓄、助学贷款等服务品种在农村也难以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强,农民难以享受现代金融所带来的便利,更难以使农民的经济观念跟上城镇化发展的步伐。金融部门对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服务,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对农产品开发、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不够,制约了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制约了城镇化建设。
(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缺失,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
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农业生产相对于其他产业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更大,融资更难,而农业保险未能有效发挥保障作用,这就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扶持农业。由于政府政策缺失,政策性金融支农趋于弱化,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不到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低风险高收益,资金不断外流,政府却没有限制资金流出农业或帮助资金回流农业的行动,金融机构存在非农化服务倾向。此外,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方式上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法制体系等金融市场发展外在环境的优化也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
三、城镇化进程中促进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能很好地推进城镇化进程,随着海南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农民增收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来加强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以下从协调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角度,提出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住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城镇化涉及到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政府部门、农民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可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素质、拉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化、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从而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了,必然会要求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应发展。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并找准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寻求自身发展的机会,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农产品加工、运输等,重点在发展城镇经济、促进社区服务水平提高上开展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镇社区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海南农村金融服务较单一,农村金融服务基本集中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难以有效地满足城镇化的推进。应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尝试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管理办法、完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开发适合农村的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流程,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要大胆开放中长期贷款,用以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面向农村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社区基金、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为农村资金供给提供补充。鼓励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扩充服务功能。此外,还必须大规模地培育农村金融人才,使农村金融服务更加专业化。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探索农地金融,加快农村资产要素无抵押权向有抵押权发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等要素的抵押赋权。政府应该加快地区资产要素抵押贷款的试点,扩大抵押贷款范围,设专项基金,为农业产业和中小企业经营提供多渠道的融资途径。乡镇企业可以以自身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贷款担保,由政府出面组建城镇经济发展担保基金,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承贷单位选择难、担保难等问题,发挥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
(四)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
当前在海南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较大量的民间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但同时也聚集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如何建立有效的途径,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使其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应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民间金融立法,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强化监管,规范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置于可控风险之内。应积极引导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支持岛内外民间资本和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积极引进农业机械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城镇化建设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五)加大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政策支持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扶助政策,鼓励各类闲置资本进入农村与农业,提高农业信贷的效益;出台金融支农政策,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战略,不断加大涉农贷款;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监管,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随着不确定性的降低,一方面可以为农村金融提供基本的还贷保证,进一步降低农业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使农民敢于贷款,提高贷款热情;改善金融行业生态环境,支持农村征信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诚实、守信、规范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科学、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艳.美丽城镇产业金融论[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杨小玲.城市化进程与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1(2):18-22.
[4]陈罗俊.城镇化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2(10):35-38.
[5]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6]宋爱军.发展民间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J].发展,2008(7):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