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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的认识范文1
一、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从现有资料来看,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这表明,对金融安全的概念进行具体和明确界定较为困难。同时也表明,经济安全的内容涉及到与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众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外学者通常都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中来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应当说相关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王元龙,1998)和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梁勇,1999)。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权”。这种“金融主权”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主权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1.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安全 次贷危机 美国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
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今,各种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实现了对金融制度以及金融产品,还有交易方式以及金融组织方面的创新以及变革,尤其是对于金融领域当中的不同要素能够实现全新的组合优化以及对不同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逐步实现了对促进整个金融市场发育以及促进行业发展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今,金融创新也被认为是现代金融体系当中有效促进现代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引擎”。金融安全指的是在金融全球化背景发展下,国家在金融发展整个过程当中所具有的抵御国外以及国内不同威胁还有侵袭的能力,能够做到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以及金融不受到任何侵害,并且能够有效保证金融体系能够正常运行。所以,强化对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安全的分析,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并且把握好金融创新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有效规避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安全所带来的冲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集中爆发且不断深化,美国次贷危机从房地产信贷市场逐步转向其他市场,并且对金融市场以及国际市场,还有美国经济以及全球经济等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在此次次贷危机爆发以及升级的整体过程当中,可以说金融创新同时被认为是引发次贷危机爆发的非常关键的原因之一,注入住房抵押贷款还有过度证券化以及会计准则,还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创新都有可能带来次贷危机,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整个美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还有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
1.多层次的住房抵押贷款产品创新
随着美国网络泡沫不断得到恢复,房地产价格也随着不断上涨,而且房地产金融机构能够基本上满足当前客户基本的贷款需求,也慢慢放松了贷款标准,转向开发次级抵押贷款。随之,美国次级贷款抵押贷款市场发展迅速,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意调整利率实现抵押贷款。从最近两年看,美国银行贷款利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浮动,主要都是采取的基准利率以及风险溢价等等办法。如下表1所示为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分类。
2.资产证券化和担保债务权证
当美国的房地产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资金流动性比较差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快速回笼资金,大部分的房地产金融机构都会选择和国内投资银行进行合作,并且把大部分的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都从资产负债当中抽离出来,把这部分资产当作基础资产,并且发行住房抵押证券。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那么这部分经过证券化之后的产品就可以偿付优先权不同的次序进行分类的,主要分为优先级以及中间级,还有股权级等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优质贷款之间都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并且住房抵押贷款大部分也都是很难抵御由于系统出现的各种风险的冲击。一旦出现利率上升或者是楼市下跌的情况,也就意味着借款人根本无法完成还贷,也无能力还贷的,那么,金融机构拥有的资金链将会出现断裂。
三、防范金融体系风险的对策
(一)提升金融创新信息透明度。
尤其是对于程序较为复杂的繁琐的金融创新信息度方面的要求更高,因为只有做到信息充分以及透明,对于投资者而言才能够真正了解到不同的金融创新所拥有的风险,并且才能够对风险作出评价,采取较为科学的投资办法。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实施对外投资也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从美国次贷危机可以看出,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风险也随着增大。因此,对于擅长到海外进行投资的金融就够而言应该加强对国内以及国际经济还有国际市场等的运行规律做出研究以及分析,并且还应该对国际经济市场发展将会带来的风险做出十分清醒的认识,尤其是应该创建海外投资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监测,还有风险预防机制。
四、总结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也正在由分业向混业过渡,金融机构业务互相交叉互相渗透,跨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可能会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一旦出现金融问题,可能就是全局性的。因此,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我们要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参考文献:
[1]莫顿.米勒(Merton Miller),王中华,杨林.金融创新与市场的波动性[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2.
[2]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M].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3.
金融安全的认识范文3
1.1金融机构所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
通过网络技术来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以此防水来逐渐实现网络安全金融服务,在当前环境下来说是金融部门有效进行金融业务的重要渠道。所以,当前国外的很多网络金融服务商都开始对网络这一个多元化的空间展开研究和开发,希望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信息技术在我国应用的最早的和最好的行业便是金融行业,各个金融行业都具备自己的网络服务特色。而各个银行的网络服务器和储存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因为交互所产生的金融信息成为了金融机构网络安全当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通常而言,客户无论是在银行缴纳各种费用还是在银行开户,对于客户的历史数据和资料,银行都能够查出相关的信息。然而,最近这些年在民间金融业务不断的展开的前提下,很多客户的信息便开始被非法搜索并综合起来。举例来说,近段时间,很多报道都披露,某某银行的用户信息和资料都出现了泄露,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很简单,主要是银行内部人员的非法倒卖和高技术网络黑手利用漏洞进行非法盗取。所以,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一日规范化和严格的今天,网络漏洞为金融客户带来了重大的威胁。
1.2钓鱼网站为金融信息的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技术都在不断成熟。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就可以了解到一定的用户信息,因为在当前的环境下,很多人都习惯于借助各种搜索引擎来对各种特定的金融信息加以了解。因此也就有人利用这些系统当中存在的漏洞来对客户的一些金融信息和金融资料加以盗取,或者是做成钓鱼网站。所谓的钓鱼网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的,通过某些具有吸引力的信息来诱导用户加以访问,以此方式来对用户重要的个人信息逐条盗取,最后再对客户进行各项敲诈活动,这为广大网民的安全上网和个人利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虽然说钓鱼网站的技术含量很低,但是其门槛也很低,通常而言也很难识别,这对金融行业产生了很严重的影响。从我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在2014年6月的钓鱼网站处理简报上看,截止到2014年6月份,联盟共计处理了钓鱼网站8186个,累计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192914个。从中分析可以得出,电子商务和金融证券类的通信安全问题依然是主要问题,随着“网银”的不断普及,金融信息泄露等事件而造成的用户财产损失将会成为威胁网络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
2网络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安全防范探究
2.1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当前,我们将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作为银行业的金融信息集散中心,防范金融机构信息泄露是金融安全防范的重点问题,其根本在于对其安全保障机制加以完善。对金融信息的安全保障机制做出完善,需要建立在金融信息安全政策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之下,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出规范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创新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运行机制。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在在金融安全管理方面一直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而言,需要构建出一个合理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度层次、全方位信息安全防范体系。这样才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基础保障。所以在对中小型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构进行构建的时候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相关做法加以参考,要重视从联合结构和外包服务等层面来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
2.2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体系
总管金融信息网络的传播途径,信息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交互过程中对信息的非法索取有关,此外通过客户端进行身份识别、通过数字签名、密钥管理、终端病毒和访问权限等也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对相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加以盗取。所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有效的保障是弥补网络安全技术缺陷的主要环节。按照人们的常规思维来讲,只有开发出先进的金融安全技术才能够更好地对金融风险做出防范,而现阶段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技术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隔离和技术加密来实现数字签名的相关内容。所以金融服务济公应该重视在技术上对相关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做出防范,适当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软件升级服务,进行更为严格保密的加密和相关的数字签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信息备份和信息回复来使相关的安全技术得到认证,这对于客户本人而诺言,具有很高的保护效果,能够帮助客户提供对金融信息风险防范的识别,进而更好地杜绝可能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源为用户带来的危害。
3结语
金融安全的认识范文4
首先,社会矛盾凸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加速转型,社会各类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劳动矛盾冲突加剧,突发性、明显增多,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社会风险由此居高不下,集中在就业问题、三农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生态与资源问题、信心和诚信问题、贫富差距、国内治理危机、艾滋病和公共卫生。此外民族冲突、社会保险与社会保护问题、社会差别与社会运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都存在严重隐患。
这些矛盾若不及时有效应对,有可能在一定地域或时间内急速爆发与恶性蔓延,严重削弱经济的稳定基础与持续增长。
其次,经济安全意识薄弱。这是我国经济安全所面临的最大隐患。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持续繁荣,使得相当一部分国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安而忘危,忽略了世界范围内后进国家因经济附庸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对全球化下没有把握好对外开放的步骤与秩序而引致的金融与经济危机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
因此,在重大决策时逐渐缺乏经济安全方面的考量,忽视了国民经济均衡开放、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工业体系相对独立与完整对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忽视了全球化下的经济风险的形成与传递规律以及巨大破坏力。
第三,部门与地方利益作祟。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增长的主导目标下,政府部门利益以及地方政府局部利益逐渐觉醒并迅速走向膨胀。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日趋与相关利益集团交织在一起,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往往只看见眼前与布局利益,而忽视长远与整体利益。
长期以来,外资企业一直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得众多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越来越多地为外资所控制,严重阻碍中资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加重中国经济对外依赖;
国有垄断企业一直安享垄断利润,排斥国内竞争,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与此同时,这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严重缺陷,隐含着重大操作风险;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无视市场规则,实行地方保护,导致走私贩私、制假贩假、骗税逃税、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延缓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市场运行机制的进程。
第四,对经济安全的认识出现偏差。
相对于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制造业安全,金融安全应该更为重要。在国际,很少听说因为制造业安全而导致国家经济和社会动荡的,相反由于金融风险所导致的经济乃至社会危机则屡见不鲜。原因很简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虽然难以立国,但是可以强国,可以弱国,还可以亡国。金融竞争是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
国家整体安全大于局部安全,综合经济安全要大于个别产业安全。
一方面,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非传统安全已逐渐取代传统安全,成为大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
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应当以更新的安全观来应对全球化下的经济安全。这不仅要求对外奉行“互利、协作、共赢”,而且对内强调“整体、综合、核心”。在经济全球化使相互依赖加深的前提下,只有“互利、协作、共赢”才能确保自身的安全。这就必须有所取舍,不能通吃独占。什么产业、行业都力求安全,则最终什么都不安全。
第五,防范各类经济风险的总体能力较低,而且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的防范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经济安全意识薄弱以及对经济安全的认识存在偏差,加上一些客观条件限制,我国经济安全能力建设相当薄弱,而且“短板”问题严重:大凡简单明了、众人瞩目的领域(如国防、农业),安全能力建设较好,安全系数较高;而那些纷繁复杂、社会关注较少的领域(如金融、环保),安全能力建设不足,安全系数较低,甚至存在越来越严重的安全隐患。
金融安全的认识范文5
金融刑法之维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参数,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实则是为维护金融安全扫清障碍的过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终极目的即是维护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而言的,在某一区域的某一时期没有出现金融危险并引致经济的紊乱,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区域某一时间内金融秩序状况,也代表了一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冲击,确保国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进而最大限度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义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种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一切价值之基础,是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而金融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稳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从此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刑法理应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金融业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备性,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着金融领域,扩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誉危机,破坏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会金融资产处于风险之中,严重阻碍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体凭借骗取的银行保函到第三方处骗取财物或申请开发工程资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这是对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坏,它在无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成本,动摇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降低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就使大量的社会金融资产不能起到应有的融资作用,增加了我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难度,破坏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势为基础并对金融发展产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层建筑。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进程中,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决定了刑法变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对金融体系完善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刑法通过对金融犯罪的遏制来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通过稳定金融秩序来推动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金融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强化其对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发挥其特有的威慑功能,通过惩治犯罪来抵御金融风险进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保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由于1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贩运假币罪三个罪名,因此,我国较全面规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说始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则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两节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6]。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不断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时,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随之加强,如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的八个修正案中就有六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组成的金融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功效。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金融刑法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在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化解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刑法价值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创新理念,导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发展形势,无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领域的显著特点即是它的创新性。金融创新①,既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创新,也包括政府对金融业监管方式的创新[7]。每一次金融创新必然会导致新的金融犯罪的产生,这无疑为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然而,金融创新的观念并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金融刑事立法是建立在传统金融交易方式之上的,它的立足点是基础性的金融工具,较少涉及以金融衍生工具为对象的金融犯罪。这就导致刑法无法有效惩治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犯罪,从而弱化了金融刑法的风险防控功能。第二,我国金融刑事立法遵循的是“事后主义”的立法理念,即对犯罪活动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预防[8]。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我国金融刑法过于注重金融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忽视了行为过程的危害性,忽视了金融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这就导致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对于一些手段极其危险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金融犯罪行为是无法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控制的,这便在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成本,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三,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信用观念淡薄,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本质,也是整个金融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9]信用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是商业经营者精神财富和生命价值所在[10],信用安全与否不仅影响着金融交易主体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专门设立了和信用有关的犯罪内容,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4篇设立了“妨害公共信任罪”,《巴西刑法典》第10篇设立了“破坏公共信用罪”[11]。然而,信用理念至今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视,在我国金融刑法中根本找寻不到涉及信用安全的犯罪。即使是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刑法也仅仅将金融诈骗的数额作为犯罪与否的考量依据,将立法焦点放置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上,忽视了对信用安全的维护。现代金融业是一个信用交易形式急速变化的行业,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无疑为信用类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金融风险的形成。
(二)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不发达
目前,我国金融刑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惩治金融犯罪的任务。然而,伴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在该种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却逐渐暴露出了适应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协调性不足,立罪逻辑倒置等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刑事条款修改频繁,金融刑法缺乏应有的稳定性。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相继出台了八个修正案,其中有六个涉及到金融犯罪,这意味着在10多年的时间内,金融刑法平均每两年就要修改,刑法作为一门基本法,如此频繁地修改说明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技术不发达,不能以前瞻性的眼光立法。第二,金融犯罪倒置性立法,违背了刑法立罪的逻辑规则。所谓倒置性立法,是指对同一个不法行为而言,在其他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立法就将其予以犯罪化。倒置性立法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对刑事犯罪立罪逻辑的颠覆。我国金融刑法出现了大量倒置性立法的情况,如在《证券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证券犯罪就出现在了1997年《刑法》中;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五)》中规定了“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在立法当时,作为我国信用卡管理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非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种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12]。第三,刑法典和金融附属刑法规定不一致,导致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一方面,刑法典与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罪名的罪状描述不完全一致,如刑法典中规定的证券犯罪与《证券法》中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界限不同。另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同,如《证券法》对擅自设立证券公司行为的处罚金额要高于刑法典的规定。第四,金融刑法罪名设置不均衡,导致了罪刑失衡。金融刑法中数个性质不相同的犯罪行为被涵括在同一个法条中,例如,我国刑法典将证券犯罪和期货犯罪视为行为性质相同、危害范围相当的两种行为,将其涵盖在一个法条中,适用相同的法定刑。而实际上,期货交易由于可以买空卖空以小博大,往往比证券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破坏性,但是却和证券犯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无疑会导致罪刑失衡。
(三)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不严密
金融刑事立法的法网不严密主要表现在金融刑法调整领域不宽泛,个罪罪状规定不细致。第一,信托和基金领域内的犯罪尚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基金领域和信托领域的调整尚属空白,对于证劵市场中的期货领域犯罪调整完全依附于证券领域,忽视了期货领域犯罪的特点,无疑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周延。第二,我国金融刑法极少涉及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犯罪问题。受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垄断体制的影响,现行金融刑事立法优先保护金融机构利益,针对金融客户侵犯金融机构利益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条款,而对金融机构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行为却极少提及。以保险欺诈行为为例,金融刑法仅将客户欺诈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视为犯罪,对保险公司为了诱骗客户投保,故意隐瞒或虚假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欺诈行为却只字未提。刑法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导致了金融交易双方保障机制的不平等,对于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明显不公平,不利于从根本上防止金融欺诈行为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第三,我国金融刑法没有涉及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犯罪问题。金融衍生产品是伴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产品、期权产品、次贷产品、信用衍生产品等等。由于诸多金融衍生产品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既有同传统金融产品相同的风险特征又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继续使用旧有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无疑掩盖了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起步较晚,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犯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金融刑法缺乏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犯罪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这无疑为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第四,金融刑法个罪罪状描述不明确。我国金融犯罪的罪状设定大多是以数额或情节作为犯罪成立以及犯罪轻重的衡量标准,但是对于多少数额是“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于什么样的情节是“严重”、“特别严重”并无具体的区分标准。由于罪状的设定不够明确,不利于打击某些金融犯罪。
(四)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完善
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合理,罚则内部结构不协调,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罚幅度规定不科学。在量刑幅度的设置上表现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13],这就导致了同一个量刑档次中司法裁量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罪名在同一个量刑档次内的跨度达到了五年、七年、甚至十年,进而造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第二,单位犯罪规定不合理。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仅规定判处罚金并追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并未明确判处罚金的具体标准或方法。另外,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单一的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的目的,由于缺少对单位营业资格方面的处罚规定导致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缴纳罚金之后仍然具备继续犯罪的能力,从金融犯罪的一般预防上来讲无疑是失败的。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创新
由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导致了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出现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高,调控范围不宽等诸多问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形势,有效应对新型金融犯罪,全面抵御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安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纲要性的立法改革构想。
(一)更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理念是决定金融刑事立法制度及立法模式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构建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犯罪防控目标的金融刑事立法。因此,变革立法理念是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改革的首要之事。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树立起创新理念、全局理念、信用理念。第一,树立创新理念。在立法上,创新理念主要表现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对于犯罪圈的设定。这就要求立法者加强金融创新知识的学习,准确认知金融发展形势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考虑将某些金融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创新理念要求金融刑事立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将信托、基金、期货、互换市场等领域的新兴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树立创新观念并不等同于“超前”立法,而是指在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超越了金融刑事立法原本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14],在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要求刑法必须紧跟金融形势,及时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第二,树立全局理念。“全局理念”是相对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一直沿用的“事后主义”立法理念而言的。在“事后主义”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注重犯罪的结果而忽视了行为过程,因此,在防范和化解金融交易风险方面呈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而“全局理念”则是指将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视域拓展到金融行为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刑法既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结果,也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过程,既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后惩罚力度,也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前预防。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加强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金融管理是在金融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因此,刑法对于金融秩序的保护不能忽视对于金融交易秩序的调整。“这就要求金融刑事立法对金融市场准入空间、交易空间和退出空间三个过程均有相应的制度调控,以此确保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15]其次,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是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首次评价的第一性法律规范,它们所调整的范围决定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延伸领域。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于未然的作用。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就是将这些第一性的非刑罚手段和刑罚手段有效结合,优先完善金融非刑事立法,有效遏制金融违法行为,使其不会转变为金融犯罪。这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和防控深层次的金融风险演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树立信用理念。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安全的经济价值,改变过去重资金犯罪,轻信用犯罪的立法倾向。在信用理念的指导下,立法者应当重视从信用角度分析金融犯罪,有必要将信用安全视为金融犯罪的客体,有必要增设危及信用安全的金融犯罪。有数据显示,在金融诈骗罪中,“以信用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的机会为89.6%,而以资金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机会为48.1%。”[16]由此可知,通过危害信用安全的方法进行诈骗比资金诈骗行为更容易达到诈骗目的。因此,从信用角度认知金融犯罪的本质,将信用风险纳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构建进程是极为重要的。
(二)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
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了解决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过程中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够的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附属金融刑法,弥补金融刑事立法稳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形态比较固定的金融犯罪,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金融附属刑事立法可以直接指明适用的刑法条文,以此节省立法资源,避免发生歧义;另一方面,对于新兴的金融犯罪,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在附属金融刑事条款中创设新的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机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既有利于维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又避免了出现那种“不顾我国的现实国情,片面强调刑法的稳定性,不能实时依据社会变化的情势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正,从而违背宪法对我国发展阶段的准确定位”[17]的情况。第二,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坚守金融刑法“立罪至后”的逻辑规则。所谓“立罪至后”是指在金融违法责任立法中,金融刑法立罪是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18]。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表现为:非刑事法律制度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调控领域要充分和到位,为刑事法律的调控范围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他法律制度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法律不能提前介入。第三,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规定要一致,增强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要一致,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要相同。此外,对于金融附属刑事条款中列举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要能够在刑法典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为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四,合理认定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加强罪名设置的科学性。这就要求金融刑法将原来定性存在偏差的犯罪重新定性,单列犯罪或转为他罪处理。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例,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规定在同一个条款中,模糊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行为性质,导致了罪刑失衡。因为恶意透支行为是在行为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造成的损失较之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而言更容易挽回,其危害性也更低,但两者却适用同样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单列出来,重新确定法定刑,利于罪刑相均衡。
(三)严密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
严密我国金融刑事法网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严密整体金融刑事法网,二是严密个罪刑事法网。具体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几点:第一,完善金融刑法调控领域。这就要求金融刑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有必要将信托、基金两个领域的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增加保护金融客户利益的刑事条款。金融刑法应当结合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金融客户”平等交易的特点,对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在刑法保护上予以一定的倾斜。例如,加强金融机构欺诈客户行为的金融刑事立法,规定严格的信息控制制度,通过立法上的倾斜保护来平衡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处于信息劣势的金融客户间的关系,实现金融市场真正的平等化。第三,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刑事立法。金融刑法应高度关注金融创新形式的发展,增设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刑事条款,将风险识别技术纳入金融刑法的法网建设中,以此对应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犯罪。例如,针对投资银行过度打包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恶意隐瞒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抵押贷款信息,导致购买者遭受损失的欺诈行为应纳入金融刑法的调控领域。通过强制相关责任人对产品基础资产信息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信息的如实披露来缩短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链条,提高金融交易过程的透明度[19]。第四,明确金融犯罪的罪状。加强个罪的法网密度建设就是通过细化个罪的罪状来明确金融犯罪成立的标准,明确金融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通过加强立法解释对既存的模糊罪状进行补充性规定来实现一般规定和具体解释的结合进而逐步明晰个罪的设置情况。
(四)完善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金融安全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金融体制 问题对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已形成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而当前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形势和不确定的国内经济走势,更增加了我们对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危机意识。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我们要在看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银行发展趋向劣化和行为类同化,建立初期的政府背景,使其极难跳出国有银行的管理范式。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往往跳不出这样一个规律,在刚刚开始营业时,建立了较好的规章制度,银行业绩也不错,可是慢慢发现这些银行的行为逐渐向四大国有银行靠拢,其管理模式趋同。
2.金融机构官本位观念日趋严重,过分偏重年龄和学历,干部管理趋同于政府机关,不利于人才培养和核心竞争力提升。金融企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人事激励机制应着眼于银行的长远发展和核心人才的培育,但因权力的货币化激励,导致新人行员工,凭借年龄与学历的优势,面对“官位”公关频频,而不愿在业务技术和专业水平上下功夫。
3.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深化了其市场主体地位,但公司治理机制面临挑战,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银行银行家机制。这也是我国国有银行特有的成立背景与发展路径造成的。
4.金融价格扭曲。虽然汇率市场化改革和利率机制的灵活性增大,但仍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银行的股改,导致金融业绩失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最短缺的是资本,而促进资本形成就是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完善金融体制与创新途径
1.国家积极引导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创新实现跳跃式前进创造基础条件。金融创新在我国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症结,创新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金融业内部经营效益不佳,创新的内动力不足,业务创新仍受到信息化程度和监管等制约完全依靠金融业自身去突破和克服这些障碍是不现实的。国家应该引导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创新培植适宜的土壤,创造合适的环境.控制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节奏,科学调节金融创新的步伐。
2.以技术主导型金融工具的创新为突破口,将满足需求、优化配置的原创性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使得吸纳型创新有较大的局限性。以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例,在美国因其大额和流动性强的特性,以能成为银行大宗定期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停靠站而备受欢迎,而在我国,因其面额小和转让难使之成为银行一种高成本吸收居民储蓄的工具这并不是因为我国在吸纳金融创新工具时不够规范,改变tcd的两个基本特性,而是面额大,居民没有能力,企业又有控制资金的偏好,导致无市场:而面额小正好使其成为储蓄投资的一种工具,流动需求减弱,便导致了转让难。其实,这一创新的根本失败在于没有认识到市场环境的不同,没能坚持独创性。显然,如果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未必符合我国的实际,且外资机构与内资机构相比具有绝对优势。因此,坚持原创性创新,才能既增强我国自身金融创新的能力,又发挥我国金融机构的本土优势,在开放的竞争环境中掌握主动权。
3.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多项金融创新发展。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不容忽视,未来现代化发展趋势应当是建立在高信息化的平台上。信息化是我们面临的现实,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应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来促进金融业的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金融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
4.努力培养造就金融专业人才,发挥金融创新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人才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第一动力。没有高素质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发展需求的。我国应当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逐步调整人员结构,重点培养一批金融专业人才,为金融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提高金融人才综合性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我们要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强培养金融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监督,形成约束机制,尽量避免金融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规违法操作,降低金融创新的操作风险。
5.密切监控国际资本流动态势,适当改变人民币升值预期,防范游资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资本市场。面对巨额国际游资涌入我国金融市场,要坚决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必要时央行应该主动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加大投机资金的成本,彻底消除投机资本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另外还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和投资领域,用政策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合理疏导,使短期热钱长期化,这样有助于将热钱纳入监管者的视野。减少其对内地房地产领域和金融市场的冲击。
6.辨证认识金融创新的作用,规范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发人深省,这也告诫了监管者在审视金融创新时将金融稳定放在首位,并采用有效措施规范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首先,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条件。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才能更多的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价,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其次,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核心要求,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同时,应当努力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使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保持动态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陈学胜.浅析“热钱”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央行的应对措施[j].海南金融,2006,(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