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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1
关键词: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F49;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300(2000)01-0050-04
在传统条件下,金融是指货币的制造、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在那种条件下,金融活动的监管易于操作,金融安全的表现比较直观,并且通过审计跟踪等手段,也能很好地实现金融安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的出现,使得整个世界成为“地球村”。与此同时,传统的金融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的金融营运体系的出现,给我们如何确保网络时代国家的金融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20世纪90年代机构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和金融一体化趋势有重大关系。金融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一体化要求便利的跨国界服务,如资金融通和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通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期权、期指等金融衍生工具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技术条件。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缺乏对跨国界资本流动的有效约束和监督,特别是对金融科学管理工具和银行表外业务的管理,投机金融机构很容易利用保证金交易,集中大量资本蓄意攻击某个薄弱环节,从中攫取巨大利益。
一、网络时代的金融活动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的金融电子化,能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与设备,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新技术与金融业务相结合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据美国有关部门测算:同样一笔交易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成本为1.02美元,通过电话交易成本为54美分,文传成本为26美分,而通过互联网只需13美分。可见,网络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总起来说其主要特征有:
1.虚拟性
网络时代的金融机构通常表现为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而只有网址,营业厅就是首页画面,所有交易都通过因特网进行,没有现实的纸币乃至金属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同时也使地理位置的重要性降低,提高金融服务的速度与质量。
2.直接性
网络使得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相互作用更为直接,它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另外,网络为资本的国际流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储蓄和投资会划拨变得更有效。需要大量投资的穷国已不再受制于缺乏资本,存款已不限于本国市场,而能在世界各地寻求投资机会。“由于投资者能把自己的有价证券更广泛地分散到各地,风险也随之多样化,使得化解金融风险的难度更大”。[1]
3.电子化
国际金融体系由全球各地的数十万部电脑显示器组成,它是第一个国际电子市场。电子货币是建立在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地理空间上的全球性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电子货币造成的管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源自电子市场与政治地理之间的脱节。例如,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个概念本身就假定地理能够提供确定市场范围的有关手段,它假定经济边界是有效的;货币的跨边界流动是可以监视和控制的;一个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货币总量是重要的。在数字化的世界经济中,所有这些假定都变得越来越成问题了。
4、风险性
电子货币和数字市场的日益重要性给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控制带来了难题。它们还会使国家市场和民族国家周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容易渗透。由于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多元化(既有中央银行又有民间组织)使得对参与网络交易的行为具备潜在的更大的风险,必然使我们面临诸如在电子货币发行者破产、系统失灵或智能卡遗失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客户的权益问题。另外,在网络经济中,舞弊和犯罪活动将变得更加隐蔽。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网络化程度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加上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了我国的金融业也必将融入到世界经济中来。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网上炒股日益发展,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的局域网,其中中国银行已建立了以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的全辖网络化应用体系。这些新生事物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金融营运成本。但是,网络化的金融体系如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方便往往与安全针锋相对”,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金融市场,但仅在当前的低级网络化进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不少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比如,非法入侵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攻击金融组织的数据库,通过网络盗取他人股票、金钱的行为也开始出现,利用职权之便,改动网络数据为己谋利。凡此种种行为都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很大威胁。从整个世界金融体系来说,我国所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美国IBM等公司进口,由于美国对其他国家实行技术上的歧视性政策,而我国目前自己的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相对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加之不断有报道指出从国外进口的软件技术都有明显的秘密通道,所有这些都成为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的隐患。
三、面对网络时代为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金融服务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乃至我国金融交流的国际化,金融安全问题必然成为国家经济安全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可以想象,在未来网络时代,任何人可以在网上自在漫游、查询、申请贷款,在实际交易中就有可能引来网络入侵者。不管是盗领还是更改电子资金资料,对于信用重于一切的银行都是极大的风险,而对于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
任何经济安全问题都能找到应对办法,但对现代金融市场的运转方式、运作技巧等,我国金融业还不太熟悉甚至不理解。亚洲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实力。应当说,这方面的较量是冷战后国家力量、国家意志博弈的重要体现,是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后者最具有优势的领域进行的较量,这种较量将持续相当长时间,直至与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真正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相始终。因此,现代高级金融人才的培养与经验的获得,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基本做好人才和知识的准备之前,要把握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目前全球游资已达7万多亿美元,每天流动量达1万亿美元、每天金融交易中与实物经济有关的仅为2%,[2]在虚拟经济已大大脱离实物经济发展需要而存在的今天,我们应当在开放金融市场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有对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金融商品、金融机构、金融经营方式说“不”的勇气和决心,在此基础上,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意识
在未来网络时代,在我们与国外的金融交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差距势必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注意捍卫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化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概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西方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不会因网络化而消失,恰恰相反,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推行新经济政策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我们在目前不利的情况下,既要充分利用网络化给我们提供的机遇,又要高度警惕它对我们不利的一面。
2.确保金融机构信息体系的安全
据美国能源部和航天局估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具备了发动信息战的能力,还有成千上万的电脑“黑客”可能对信息系统进行攻击。“1994年美国国防部特意组织一批‘黑客’对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攻击,结果在被‘黑客’攻击的8900台计算机中竟然有88%被‘黑客’掌握了控制权”[3]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信息系统显得脆弱得多。因此,在推进金融网络化的进程中,必须把确保我国金融系统的信息体系的安全尤其要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要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防御能力。具体地讲,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护设备,这其中包括客户端的乱码处理技术、防火墙。以及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可信赖作业系统,使得从用户的电脑端开始,资料传送就受到层层保护。对所有金融数据进行加密传输,使用户经过多级认证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金融系统计算机设备要把防电脑病毒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利用金融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与业务无关诸如玩电子游戏、修改相关数据等活动。定期彻底清除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隐患。在这个问题上更要强调开发研制我国自己的电子技术产品,在硬件设备上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金融网络化进程中掌握主动权。
3.提高摄取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准确度
在完善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对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掌握,从而更准确地化解金融活动的风险,平滑金融振荡,以实现减少金融波动的目的。因为,网络信息往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虚假信息经常充斥其间。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网络原始资料的判别整理,以尽可能地掌握更多、更准的信息,具体措施就是建立严格的网络金融的认证体系,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会成员知道哪些网上银行符合网上金融经营的标准,从而保证网络金融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4.建立电子资金转移的相关法律
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2
〔关键词〕 金融制度,金融安全,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交易者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062-04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体系的作用是提高经济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该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于决定资源优化配置的是市场还是制度。事实上,市场与制度从来都没有单独存在过,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也没有垄断一切的制度,只有市场与制度的有机融合才能更好地推动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然而,目前人们普遍注重市场的作用,却忽视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有两大作用——激励和约束,而这两种作用能否发挥取决于制度与经济体系的适应性。就金融领域而言,许多学者都关注金融制度与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代表性的有:熊彼特的金融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阿伦和盖勒针对金融制度的功能进行的相关研究等。但是,学术界关于金融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不全面,因为进行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而不是为了设置阻力,所以人们往往注重制度的激励作用而忽视其约束作用,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各种危机的产生使我们认识到,自由化既是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也是金融危机的祸根,笔者认为,制度的约束作用才是预防危机的有效手段,因此,以制度的约束作用为出发点来研究我国金融体系内的制度与安全问题,即以制度视角来审视我国的金融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学术界有一些与金融制度、金融安全相关的研究,代表性的人物包括:别克、鲍艾德、柯克罗斯等,这些人的研究普遍关注的是金融制度,如法律、规则、结构等对于金融体系风险的影响,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限制性的金融制度会提高金融业的产业集中度,降低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第二,自由化的金融制度虽然可以形成竞争性的金融产业格局,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扩大金融系统的风险敞口;第三,金融制度与金融风险没有相关性,任何金融制度安排都存在风险或安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独立于金融制度之外的。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将会在金融体系内产生不合理的利润,这种不合理的利润必定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高额成本为代价,而付出高成本的一方必将要求更高的利润与之匹配。但在金融系统内部,利润越高所伴随的风险也就越大,尤其是当生产性金融的利润增长达到临界点后,超额利润的增长需求便只能依靠投机来满足,此时的金融系统将面临高风险,金融安全便得不到保证。
二、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之处
金融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第二层是金融市场的结构;第三层是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其中参与者包括资金盈余方、资金短缺方、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机构。从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
(一)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粗线条的和不完善的。金融运行中有四个重要环节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它们分别是产权界定、金融交易、市场退出和金融监管。第一,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制度经济学最为重视产权的法律界定,如财产归属权的公有与私有、国有与民有、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等,这些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十分清晰的划分,这直接影响了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分析,金融将资金由盈余方调配到稀缺方时,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产权不明晰便难以找到合法担保资源,合法担保资源匮乏阻塞了资金的流通渠道。此外,即使产权归属明晰的资产,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难以具有成为担保资源的资格。第二,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产权明晰可以为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担保资源,然而有抵押担保并不一定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原因是有些金融交易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我国金融交易的市场还未完全开放,还存在许多妨碍资金流动的阻力,如民营金融准入难、银行混业经营受限、保险业投资渠道阻塞、证券发行定价扭曲、资产证券化落后等。由此可见,金融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仅限制了金融发展,还埋下了金融风险的种子。第三,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一个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旦发生危机便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注资渡过难关,这样不仅不利于激励金融业的发展,还会放任其市场行为,从而加大金融系统的运行风险,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安全,而金融监管的主要工具便是法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许多新兴的金融机构还未被纳入法律框架内,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钱庄等,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业内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加以监管,我国的金融安全将会被破坏。
(二)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合理。体制结构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资源禀赋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大都要归因于结构的不同,因此体制结构对于经济金融的运行和发展十分重要。从宏观来看,我国的金融结构还未摆脱二元金融的发展模式,东南沿海的金融业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资源区域失衡的问题仍未消除。从中观来看,我国的金融市场外部结构不甚合理,银行业居主导地位,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行业的规模远不能与银行相提并论,存在着银行业长期相对垄断的情形,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不利于信息的披露(一些企业放弃发行证券而选择银行贷款是为了保护私人信息),这将会加大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不利于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从微观来看,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相对集中,股份制银行正稳步发展,而地方性银行则在急速扩张,银行业整体的大规模扩张导致了金融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挤压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加剧了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结构是长期形成的,而形成这种制度结构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是固定利率制度。稳定的存贷利差有利于间接金融的规模扩张,却不利于依靠价格波动获利的直接金融发展,利率价格杠杆的失效扭曲了我国金融结构。此外,金融监管结构的布局也有待完善,监管的区域边界以及监管的对象都有待扩宽,尤其是应重视并将基层金融和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社会习俗、文化、惯例等也都属于制度的范畴,这些因素对于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一是关系金融。关系金融是不通过法律程序或者不要求任何抵押担保的融资行为,风险的规避完全取决于主观对于债务人的信任,这种不稳定的金融交易模式会为金融系统带来很大的风险。二是非理性金融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往往由单个的自然人和少数人控制的私营机构发出,表现为获利时因厌恶风险而急于锁定利润,损失时又因偏好风险而不断追加投资以期挽回损失。这种心理行为极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对于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三是羊群行为,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盲目的跟风式交易,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与非理性金融是一样的,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助涨了短期套利的交易风气,也不利于金融业的长期安全。
三、金融制度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市场与制度既对立又统一,理想中的市场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约束、完全自由的,而现实中的市场,制度如影相随。完全自由的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无法获得经济利润,这种观点在经济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反之可以推断出,经济利润产生于对市场的约束和阻碍,这些限制市场功能的因素,如规则、法律、结构、惯例等,都可以归为制度范畴,完善的制度可以约束市场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可以看出其并不完善,这会破坏金融业市场的功能,使一部分金融交易参与者获得不合理的利润,而这些不合理利润则侵蚀了其他金融交易者的成本,于是受到成本压力冲击的金融交易者便会寻找更高的利润增长点,由于高利润伴随着高风险,这就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者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交易,也将会在金融系统内部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按照这一理论思路“金融制度不完善不合理的经济利润成本压力冲击金融交易者行为改变金融风险升高金融安全隐患”来解释。事实上,只要能论证金融制度的运行将带来成本压力冲击,就能证明金融安全存在隐患,具体分析如下:
(一)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首先,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便是对产权的弱化或分割,也就变相地削弱的机构或个人的资源,从而变相地增加了产权侵占者的收益,使机构或个人在金融交易中要付出更多的抵押担保资源才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增加了他们的融资成本。其次,金融交易市场准入的法律限制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保护市场内了金融交易者的经济利益是以牺牲市场外的“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机会成本作为代价的。再次,缺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迫使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会不断破坏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增加金融运行的成本。此外,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往往只能依靠外界的资金救助维持生计,而救助这些机构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十分昂贵。最后,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将会使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违规者获利,使另一部分交易者承受越来越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监管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昂贵的交易成本。
(二)金融业市场结构问题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从宏观来看,在二元金融结构内,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系统无法支付聚集资本的成本,导致资金被调配到发达地区,而发达地区金融资本规模过度膨胀会使保留资本的成本大幅升高,盈利压力巨大,尤其是当实业经济的需求难以驾驭这些资金的时候,金融机构将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以偿付这些资金的成本。从中观(行业)来看,金融行业结构属于银行业导向型,而银行导向型市场不利于信息的传递。并且信息的生产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信息这种产品是不具有排他性的,这些因素都大大地削弱了市场生产信息的动力,因此,企业或银行往往可以通过掩盖或垄断信息而获利,这种通过信息的摩擦来获利的模式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成本。从微观来看,银行业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最大,由于长期存在稳定的息差,使银行在金融交易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抬高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增加了他们的运营风险。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的不利行为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受我国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机构和个人在参与金融交易中普遍存在三种主要行为,即关系金融行为、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关系金融行为可以提高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盈利规模,但同时也产生非常高的风险成本。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的负面效应是相似的,他们都容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使投机机构获利,使这些非理性和盲目从众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他们在金融交易中所支付的高昂成本。此外,非理性金融行为往往在金融发展前景看好的时候,急于锁定利润而抽出资本,反之在金融发展黯淡时保留甚至追加投资,这将导致金融资源的严重错配,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安全发展。
由上可知,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能够推高金融交易成本,并且当金融制度存在问题或缺陷时,一部分金融交易的参与者便会充分利用这些制度短板来获利,这种行为形成一个提高金融交易成本的持续推力,使整个金融体系陷入“木桶效应”的困境。根据笔者所总结的理论脉络,金融交易成本的冲击会改变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金融交易成本的增高将会导致两种易造成金融风险的行为:一种是债务人由于难以支付高昂的成本而资不抵债,最终产生的金融坏账行为;另一种是债务人为了覆盖金融交易的高昂成本,片面追求高利润而将所融通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的行为。两种行为都会破坏金融安全,而后一种行为对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最大,因为,这种金融行为不仅将金融资源引入高风险行业和投机领域的不归路,并且也极有可能导致由于投融资失败而产生金融坏账的严重后果。因此,这种行为对于金融安全的打击是双重的,对金融安全的破坏力也最大。
四、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的几点思路
金融制度的两种主要作用是激励和约束,这两种作用分别有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当金融制度与当前的金融环境相适应时,金融制度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金融发展,同时限制金融业市场中的不利因素来保证金融安全;相反,如果金融制度不能适应当前金融环境时,反而会将不利于金融发展的因素的负面效应放大,同时抑制金融体系内的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适应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金融制度进行改革,以通过制度的约束来消除不合理的金融利润,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防止成本冲击所引发的高风险金融行为,从而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第一,健全产权法律制度。科斯指出产权制度设置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因此,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产权的归属,使这些资产在可以在金融交易中充当担保资源,才能完全敞开金融交易的门窗。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确动产产权,并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扩宽融资渠道,削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并能有效地预防成本冲击所带来的金融行为风险。第二,健全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在法律层面上合理开放金融市场,将民间金融、非金融机构等单位的金融活动纳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由于市场准入问题给他们带来的机会成本。第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使金融机构在陷入危机时,能有一个自我偿付的机制,削减社会对其的救助成本,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第四,填补金融监管法律的真空。主要应重视将新兴金融机构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内,防止其无序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优化金融市场的结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失衡推高了金融交易的成本,高成本又激发了高风险的金融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其目标是推行金融自由化制度消除垄断因素。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要求企业是自由进入市场且规模一致的,且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无差异的,这一假设所勾画的是一个理想的极端的世界(完全竞争市场内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的,或者说有制度市场便存在阻力),但却能清晰的表述出一种思想,即自由化的金融业市场内不应有少数的金融机构占有大部分金融资产。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正稳步推进,利率的浮动区间放宽,银行息差收窄,但是金融自由化的配套改革还未启动,如金融业市场结构的优化,这种环境下放松利率价格只会进一步恶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因为在价格竞争中小规模金融机构根本无力与大型金融机构抗衡。政策不能控制市场的力量,但可以改变市场的结构,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的政策措施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上应对所有合格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避免出现某一种金融业务的独家;另一方面,应剥离超大规模金融机构的资产和业务,削减其市场的控制力和规模,使市场内各金融机构的规模竞争趋于公平。此外,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可以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使成本冲击型金融风险得到抑制,在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使金融自由化改革不会偏离方向。
(三)通过制度规范金融交易者的行为。关系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融资的模式,只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成熟的信用评级制度,而使这种金融交易的方式非正规化了。规范关系金融的关键便是建立客观公正的信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关系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也降低了金融风险。非理性金融和羊群行为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过度自信;二是金融知识匮乏。前一种需要通过金融交易实践的挫折和磨练才能改正;而后一种则需要建立与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教育制度才能加以克服。相关调查表明,相对于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来说,没有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更容易完全服从主观判断或其他的人行为,因此,应完善我国的金融教育制度,使金融教育与金融发展同步,避免由于企业和个人无知而误用金融这一工具所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巨额的风险成本和损失。
参考文献:
〔1〕Goldsmith.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2〕Shaw.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3〕 Allen and Gale. Competi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J〕.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Vol. 36, No. 3,May 21-23, 2003(Jun., 2004).
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3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下称“金砖银行”)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2012年,目的是为了避免金砖国家(俄罗斯、印度、巴西、中国和南非)在金融危机中受到货币不稳定的影响,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构建的共同的金融安全网,并以此兑换一部分的外汇应急。金融危机以来,美国金融政策的变动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波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砖国家币值的稳定。中国的人民币波动较小,但是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都经受了货币的巨幅贬值,导致通货膨胀,金融安全受到威胁,而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所能获得的帮助十分有限,甚至还要被附加严苛的政治条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这种情况下,金砖国家尝试通过创建自己的金融体系来代替长期以来受西方发达国家管控的国际金融体系,以减少其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依赖,从而减少对美元和欧元的依赖,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2013―2014年间,金砖成员国围绕设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进行了多次谈判,终于在2014年7月召开的巴西峰会,金砖国家宣布成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基金。初始资本为1 000亿美元,总部设在上海。
二、金砖银行成立的意义
金砖银行和应急储备基金由金砖国家共同出资成立,这对于金砖国家在目前的国际金融秩序下加强自身的经济自主性,帮助成员国乃至其他发展中国家获得基础建设等项目所需资金、应对突发性偿付危机和流动性危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经济秩序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银行和IMF在新形势下虽然也有所变革,但从根本上说仍受少数发达国家所控制,行长也由发达国家政府直接指派。金砖国家和应急储备基金的成立是对现有国际经济秩序不合理的必要修正,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促进自身发展
1.当前世界银行主导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多层次、差异化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模式。金砖银行的做法更具区域化特征,在经济危机后有利于推动改变美国一家独大的全球经济低效率运行的状况。
2.世界银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满足众多发展中国家的需求,而金砖银行在五个国家未来长期投资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国与国合作关系中进一步发展,可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求,能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3.有利于金砖国家货币的稳定。通过金砖国家货币的互相流通,减少美元的国际使用空间,减少这些国家的货币超贬或超升,有利于降低币值风险,降低这些国家的外汇干预成本,达到稳定这些国家货币的目的。
(二)打破西方话语权垄断
IMF对于金融危机解决方式存在双重标准:一方面在亚洲金融危机时对救助国的条件十分苛刻不符合振兴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初衷;另一方面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对美国的要求十分宽容。目前在IMF中,金砖国家国土面积占全球的29.6%,人口总量占世界总人口的43.6%,经济总量占全球的21.25%。然而,金砖国家在世界银行与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话语权则相对较少,金砖五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投票权总共不过11%,而美国一家就拥有17%。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中国等新兴国家相对边缘化是不争的事实。
金砖银行是对世界银行的补充修正,是新的活力元素。而金砖应急储备基金将成为对IMF的有力补充。在未来,以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为纽带的合作机制,将带动金砖国家间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巩固金砖国家经济体地位、提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降低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金砖银行的未来走向
金砖银行的成立将给自“二战”以来由西方主导的多边体系带来挑战。虽然在成立之初它的规模和重要性将无法与美国主导的世界银行抗衡(截至2013年6月,世界银行的资本总额为2 230亿美元,其中多数是担保额度),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供应方,金砖银行的重要程度甚至有可能超过世界银行。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每年1.4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资金缺口,这正是金砖银行可以大显身手的“用武之地”。
(一)投资建设项目“去政治化”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在世界银行和IMF中占据一票否决权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银行是美国维持金融霸权的一个工具,其推行的“华盛顿共识”的贷款和救助大多数有非常严苛的标准和附加条件。这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申请世界银行贷款时更加谨慎,接受过于苛刻的条件无异于饮鸩止渴。
金砖银行作为金砖国家抱团取暖、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种机制,它的运营不可能完全摒弃政治考虑。同时,还要实现盈利,推动受援国家发展和获得投资收益的平衡。金砖银行应在满足立行宗旨的基础上,将政治等因素体现在限额分配环节中,而在运营过程中,投资限额内的项目应该“去政治化”,在项目选择上不附加政治条件,按市场规律办事。这样能够增加金砖银行的吸引力,赢得更多发展中国家的信赖和支持,实现金砖国家经济的腾飞。
(二)金砖国家合作“体制化”
金砖银行将会使目前仍处于松散状态的金砖国家增强紧密型,世界上最重要的五个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合作,由过去的范范合作开始展开实质性的金融合作,形成抱团效应,这可加快金砖国家之间合作的体制化,而不再是若即若离的外交协调机制,最终或将成为一个具有执行力的经济联盟。
金砖银行可以促进金砖国家本币走向国际市场,通过这个“中转站”,建立本币离岸市场,金砖各国的货币可以相互兑换流通,加大循环力度,有利于金砖国家的货币实现国际化。同时,金砖国家可以依托金砖银行减少美元资产和美国债券投资,转向相互之间的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扭转全球财富失衡的局面。
(三)有力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在功能上类似于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也就是说,在这一领域,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的业务是交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多了一条为基础设施融资的国际渠道,这将有利于降低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特别是包括我国在内的金砖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已经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可以随贷款一起输出,有利于更好改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条件。当然,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规模还远小于世界银行,加上发达国家心态复杂,其要想发挥应有作用依然任重道远。
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4
关键词:金融检察;专业化;金融犯罪;捕诉一体化
一、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发展现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国内金融监管相对滞后,金融领域犯罪态势严峻,我国金融安全形势不容忽视。检察机关以惩治金融犯罪、进行法律监督、参与金融综合治理的能动性,在服务保障金融安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适应打击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的需要,2004年5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率先在北京市成立了金融犯罪公诉组,选派精干力量,专门办理辖区重大金融犯罪案件。2010年,二分院又在金融公诉组内分别设立证券、期货、银行等公诉岗位,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门承担。
自2009年以来,上海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机构。如2009年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金融、知识产权犯罪公诉处(即公诉二处)和陆家嘴金融检察工作室。2009年8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2009年11月17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金融犯罪案件检察科和外滩金融检察工作室。2010年5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又成立了金融检察科。
可见,我国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已经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二、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必要性分析
(一)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金融是国际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活动中发挥着供血供氧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性作用。当前,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的金融危机向我们直观的揭示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始于华尔街的次级贷款在层层金融杠杆的推动下,曾经成就了镜花水月般的歌舞升平,却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危机全球的金融风暴。这是一个强有力的例证,说明重大的金融违规案例可以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引发全社会的经济衰退。[1]金融市场兼具的重要性与脆弱性,不仅需要维护金融秩序的预防性规则,同时也需要惩治金融违法和金融犯罪行为的强制性规制。但是,由于专业化能力的欠缺,传统的检察办案模式对金融犯罪的处理难以做到及时有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以专业化推动案件处理的高效化,维护金融安全。
(二)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经之路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原动力。检察制度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创新。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创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否则就会僵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制度也如此。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不完善,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在检察制度的创新和探索中,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既能够为我国的检察理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又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使金融检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三、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要坚持的三项原则
(一)坚持宪法定位原则。
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和历史责任。坚持宪法定位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对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予以惩治和预防,维护金融秩序。因为惩罚和预防金融犯罪,保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二)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面对当前仍在肆虐的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犯罪猖獗的严峻局势,检察机关应以积极的姿态,主动担负起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职能的无限扩张,金融检察应坚持谦抑性原则。
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基于刑罚功能之二重性,刑法必须保持适度审慎的谦抑已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2]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都对违法行为无能为力的时候,刑法才对其予以制裁。
(三)坚持服务金融发展的原则。
金融检察制度的建立是服务于金融事业,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这是金融检察制度建立的初衷所在。金融检察的所有工作都必须围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开展工作。金融检察应当立足服务,抓好服务,通过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各种刑事犯罪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服务;通过查办金融管理机构、金融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通过提出风险防范的检察建议,避免金融风险,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服务。总之,金融检察必须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原则。[3]
四、我国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制度设计建议
(一)应当实行“捕诉合一”职能模式。
金融检察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犯罪案件的捕、诉、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从目前已经成立金融检察部门的检察机关来看,基本上都建立了金融犯罪案件的捕、诉、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笔者认为,金融犯罪案件的捕、诉、预防等工作具有关联性与专业性,三者相结合可以提高办理金融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形成捕诉预防联动,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效惩防金融犯罪。因此,金融检察专门机构应该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
(二)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建设,充实金融检察人才队伍。
首先在人才引进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从金融单位引进一些金融高级专门人才充实检察队伍,优化专业人才结构。其次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及地方分院开设的金融检察业务培训班等方式,对金融检察业务骨干重点进行培训。再次在人才锻炼方面,可以派一些业务骨干深入到金融行业内部挂职锻炼,不仅可以深入地了解行业内部的规律及运作模式,而且能够知行合一,加深理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完善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然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金融监管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弊端。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介入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首先,应当改变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的个案合作模式,建立检察巡视制度和检察建议制度,将金融检察专门机构的检察官派驻金融机构,把金融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其次,检察机关还应当密切关注金融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动向给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建立联席合作制度,方便金融监管机构向检察机关通报金融犯罪信息,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向金融机构提示相应的金融风险。最后,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对金融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对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法律公正执行。[4](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辐宽:《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依据与标准》,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2] 转引自[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有斐阁1972年版,第47页。
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5
关键词: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
中国与东盟间的货物贸易日益密切,目前,中国和东盟已互为第四大贸易伙伴①。贸易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合作,金融合作是贸易合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集中体现在金融监督和金融救助方面,但这些制度也存在许多缺陷。中国和东盟已签署《中国东盟服务协议》,区域内金融市场将更加开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国间金融监管合作,既是我国从该协议中获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预期利益的必要条件,也是进一步推动此种自由化的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之非常必要
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初显成效。主要集中体现在金融监督和金融救助两方面。首先,“10+3”地区金融监督机制——“东盟监督机制”建立。东盟监督机制最初是根据1998年东盟各国财长签订的《理解条约》建立起来,其宗旨为:协助东盟成员发现潜在的危机并做出相应反应;评估东盟成员国可能导致金融动荡和危机的各种弱点;对薄弱部门进行审查,改善东盟成员国的“同行监督”环境;监督成员国金融部门的能力建设、信息共享。这一机制的确立对中国和东盟金融合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若干“10+3”国家开始自愿、双边地交换短期资本流动数据。2000年5月,东盟“10+3”监督进程第一次同行会议召开,与会者一致同意加强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包括对资本流动监管、建立自助和支持机制、促进国际金融改革。这意味着原来仅适用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东盟监督机制在“10+3”框架内得到了认可和发展,开始适用于“10+3”范围内。随后这一机制得到不断地加强和扩展。2001年5月举行的“10+3”财长会议上进一步肯定了建立东亚“10+3”早期预警系统方向,通过对宏观与微观经济指标分析建立早期预警模型。这一系统有助于及时发现该地区国家金融的脆弱性,防范未来金融危机。
其次是建立危机救助机制的设立。这一机制由两大支柱组成,即货币互换机制和亚洲债券市场。第一,货币互换机制。2000年5月,在第二次“10+3”财长会议上达成了《清迈倡议》。该倡议主要涉及扩大东盟的货币互换协议,即将东盟内部原有的货币互换机制扩展到中、日、韩三国,在“10+3”之间逐步建立双边货币互换网络,以便在有关国家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进行援助。2006年5月,“10+3”财长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清迈倡议多边化或启动“后清迈倡议”合作框架作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到2008年,与会财长同意,至少出资800亿美元来落实《清迈倡议》框架下的多边机制,其中,中日韩3国分担80%,余下20%由东盟国家负担[1]。清迈货币互换机制是区域性金融结构中“最后贷款人”雏形,对防御区域金融危机有着重大意义。第二,亚洲债券市场。2003年6月,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与国际清算银行合作成立亚洲债券基金。到目前为止,亚洲债券市场已发行两期债券。亚洲债券市场纠正该地区过于依赖银行体系这种不合理的融资格局,降低了亚洲各经济体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
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东盟区域内金融危机隐患依旧存在,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不容忽视:(一)中国—东盟金融业的脆弱性依然很突出。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曾经是东亚金融危机罪魁祸首的对冲基金如今实力大为增长,2006年全球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达14 000亿美元,是2000年的3倍多。各国银行不良资产是金融危机的又一隐患。2004年底,越南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同比增长9.4%,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国家的银行分别为50%、43%、18%和16%,远未达到国际要求的3%~5%安全标准[2]。中国银行也存在同样问题,截至2007年第四季度末其不良贷款率为6.17%[3]。由此可见,当年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并没有完全消除。(二)国家金融货币体系缺陷已暴露。近期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本位的金融货币体系存在缺乏监管、流动性过剩问题。在世界金融货币体系改革一时难以推进的情况下,区域性的金融合作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种区域性金融互助,能帮助相关国家减少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依赖,一旦出现危机苗头,救助将更迅速更有效。同时,这种机制的建立,对市场信心来说,也是一种托底。因此,各国都应当认识到加强区域金融合作非常之必要。
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具可行性,是金融监管合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件。根据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理论,国家身份中的集体身份对于国际金融合作能否达成至关重要,集体身份形成取决于四个主体变量: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4]。中国和东盟目前已经具备这四个条件。在相互依存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让中国和东盟深刻地认识到:在危机面前,共同面临的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利益困境;在共同命运上,金融政策的溢出效应以及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同质性上,东盟金融市场尚未成熟,有的国家金融市场甚至刚刚建立起来。中国金融体系也有着明显的过渡性,具体表现在:市场的不完善和机构之间缺乏竞争;在自我约束下,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自愿让步,签订约束本国某些金融行为的各种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以寻求国际合作。因此,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是可行的。
二、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之不足
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不足,这其中既有各国国内的因素,也有国际监管合作中的因素,这些弊端制约了监管合作的发展,导致合作进程缓慢。
(一)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东盟大部分国家金融机构仍背负着大量的不良贷款,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法治建设尚未形成,更多地依赖行政监管。而行政管理制度混乱且带有随意性,政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和连续性,因而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的独立性无法保证。此外,各种监管基础、人员素质和技术手段都还很落后,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的需求。中国的监管制度也不尽完善,具体表现在:地区分割严重、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扭曲、金融法制不健全等。总之,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而言,中国和东盟各国的金融体系要脆弱得多,法律制度不十分健全,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缺乏经验,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对其实施及时有效监管。同时,东盟各国监管之宽严程度不一,适用的会计准则亦不尽一致,一方面会加大协调的难度,增加合作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减弱各国监管合作的积极性。这也是监管合作进程缓慢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救助机制先天不足。《清迈倡议》是迄今为止中国和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成果之一。但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清迈倡议》框架下的绝大部分货币互换协议均为双边协议,为了获得流动性支援,各国必须分别进行双边谈判,若援助国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援助,协议就形同一纸空文。此外,一系列的谈判也无法保证援助的及时性。其次,尽管至2008年5月,互换规模已达到800亿美元,但与巨额的国际游资相比,仍是杯水车薪。更何况真正能够立即动用的只有协议金额的20%,根本无法应对金融危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5]。最后,成员国对《清迈倡议》的支持怀有不同的意图,东盟主要是为了从中日获得资金;韩国是为了与东盟某些国家建立双向互换安排,尽管对东盟而言韩国最终将是一个纯粹出资国;日本则希望建立和强化日元在本地区的地位;中国则出于维护地区金融安全的目的。成员国不同的动机增加进一步达成共识的难度。
(三)合作制度化建设落后。中国与东盟安排了许多合作渠道和机制,诸如亚太经合组织、“10+3”框架、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博鳌亚洲论坛等组织和机构。这种机制有三个特点:一是反对让渡一部分主权、建立一种正式的制度;二是强调互不干涉内政;三是寻求达成共识,将有分歧的问题搁置起来。“东盟方式”机制注重国家主权的特点恰恰满足了对主权极其敏感、正处于主权扩张时期的东盟国家需要。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首先,这种松散的“东盟方式”机制使得东盟通过的任何协议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利益各取所需,而无需担心遭受任何惩罚。其次,这种“东盟方式”也减弱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协调一致的能力,影响了各国之间金融合作进程①。2008年12月15日,《东盟》生效,它是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一文件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但这份仍然强调不干涉主权,因此,在涉及主权的监管合作领域依然任重而道远。
(四)信息披露不足。与国内金融监管相比,国际金融监管缺乏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实施监管的依据主要是成员国披露的各种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预警,并有针对性地预防金融危机,所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至关重要。中国和东盟之间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而东盟内部本身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尽如人意。虽在1997年金融危机后,东盟建立了一套涉及“信息交流”的程序,这套程序表面上让人们看到东盟内部之间披露信息的意向,但其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东盟各国经常把经济数据当作一种策略工具而不是一种公共产品,因而不大愿意提供有关经济和金融状况的资料,即使披露多半也是无法反映真实的金融情况。其次,东盟成员国之间在金融发展规模、水平和阶段上存在巨大的不对称,严格不干涉内政原则使得有效地实施地区监督机制极为困难。最后,这一程序协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地实施地区监督机制。金融信息缺乏透明度,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监管合作进程和削弱各国在监管合作方面的信任基础。
综上所述,中国和东盟金融监管合作中既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也存在严重的缺陷。根据金融合作的路径理论:金融合作一般要经历监管合作——货币合作——法律协调三个阶段。就此而言,中国与东盟目前的合作形式仅处于初级阶段。出于现实的需要,中国和东盟各国都需要增强合作意愿,推动金融合作往纵深方向发展。
三、中国东盟金融监管深化合作的对策
(一)开展多层次合作。在东盟,各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水平参差不齐,既有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又有金融市场相对落后、监管制度刚刚起步的国家,如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等。金融业的不发达阻碍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中国情况也大抵如此,如中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一国国内不同地区迥异的发展水平给监管制度统一实施带来了难度。因此,区域内成员国监管水平的多层次性使得这个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也应考虑多个层次的合作,以满足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参与金融合作的需求。可以考虑制定一个统一的最低标准,允许各国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开展多层次的监管合作。
(二)完善金融救助机制。《清迈倡议》之不足如上所述,目前最为有效、现实的做法是将其多边化,增加互换货币的金额,放宽使用条件,并使其运用更加便捷。多边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一对多”,即一个国家同时与多个国家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另一种是“多对多”,即多个国家同时与多个国家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就目前情况而言,可以先采用“一对多”的模式,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多对多”的模式。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双边互换下贷款国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提供一揽子援助,防止金融动荡的“传染”。此外,增加互换货币的金额,对金融合作进行量的扩充既不会明显影响各国经济主权,又能增强相互间的信任感,可为今后的深层次合作奠定基础。
(三)健全对话机制。金融合作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合作只有在正式的制度约束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非正式性的协商机制往往会形成逆效合作,不仅不会有效地预防和克服金融危机,还可能增大金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几率,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此外,金融合作的制度化能够强有力地影响私人部门的预期,有助于获取私人部门对合作进程的参与和支持,进而形成金融合作的“自增强”效应[6]。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改变协商一致原则。可根据各国实际经济情况,可依不同事项,定出全体一致同意、2/3以上同意或半数以上同意等原则与程序,或采用如同有东盟人士提出的“建设性干预”或 “弹性介入”。其次,设立监管合作的常设机构,作为日常信息共享和正常沟通的平台,以便及时、动态地对各国金融进行监测和监管。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短时间内要求东盟各国执行高标准的国际信息披露标准或统一的东盟区域标准,各国都难以接受。但各国可尝试一些对主权限制相对较小、较低层次的做法,譬如,首先,各国对进入本国的该区域内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强制性规定,以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实现及其真实性。其次,通过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使各国认识到信息披露之重要性,增强彼此之间的合作意愿,促使其逐渐披露经济金融方面的信息。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在本区域内形成最低的信息披露标准,各国所披露信息都应达到这一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统一性。
总之,国际金融合作是基于现实主义的、理性的考虑,国家利益是制定金融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国际金融合作可行与否的依据与标准。中国和东盟的金融监管合作,无论是出于促进本国金融发展需要,还是基于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目的,各国都有着共同的利益。建立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是规制各国金融行为、协调各国间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途径。但这一机制能否建立取决于各国决策者的合作意愿。毫无疑问,政治因素在关键时刻会超越经济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长期以来,中国—东盟区域内一直存在主权争执、种族冲突。这给双方金融合作带来严峻考验,也是产生上述困境的根源,双方要从根本上改变以邻为壑的做法,强化区域内经济、贸易、金融、政策等各方面合作,为监管合作建立坚实基础和充分信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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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亚青,冻亚.金融合作:机遇、挑战和对策.2007年在东亚思想库网络金融合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 neat.org.cn/Chinese/.Visitedon 10 November 2008.
[3]崔吕萍.中国银行业总资产逾52万亿,不良贷款率为6.17%[N].北京商报,2008-02-14.
[4][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转引:赵长峰.国际金融合作.一种权利与利益的分析[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59.
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6
关键词:金融经济;信用制度;体系建设;问题分析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there exist more serious information asymmetries,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opportunism behavior of market main body, in the absence of moral restriction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will cause the discreditable behavior occurs, information economics mechanism which is the cause of credit risk. Our country is a special transition economy countries, in the transition process, between the bank and the enterprise, the enterprise and the enterprise, there is no credit relationship in the real sense, it is composed of previously existing "triangle debts", debt-to-equity swap enterprise, enterprise debts, certificate. Dishonesty phenomenon, the basic order will seriously damage the normal move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us to establish the credi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afeguard financial stability.
Keywords: financial; credit system; system construction; problem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基于我国经济金融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化发展不断深化及金融化趋势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在金融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停的积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信用风险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这对于要建立一个健康运行的金融生态来说,显然是一个很严重的障碍和制约,在征信国家,信用管理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强烈,注重维护信用,有着明确的信用市场需求。因此,征信国家的对外信誉较好,信用交易的范围和规模很大,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福利,信用与金融体系、银行体系联系密切,经济与金融体系中处处存在着信用,信用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平台。发达金融体系的基础是健全的信用体系。对于现代化的经济,没有一个健全的信用体系和现代化的金融体系是难以健康、快速、稳定地成长的。
一、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
历经几十年的中国的改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显。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信用缺失问题和现象随处可见,尤其是银行体系中的大量不良资产的积累、资本市场中劣质上市公司的充斥,严重制约了信用功能的发挥,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的活力,恶化了市场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在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1. 急需出台相关法律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调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由于在国企要不要破产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迟迟未能出台。同时,现行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
2. 建立健全信用中介体系
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而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有一套针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而且公民个人拥有一个终身的社会安全号,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安全号码,每个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纪录,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一旦信用等级出现有不良记录,就会造成政治、经济活动和生活、工作上的极大困难,所以西方人把信用看得和自己的生命同等重要。在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我国远不及发达国家。
二、信用体系对金融经济稳定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信用是一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信用问题的存在会阻碍信用行为的发生、阻碍市场规模的扩大,进而限制社会分工,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1. 建立信用体系是金融经济稳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可见,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存在的基础。同时,信用具有货币属性,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功能,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2.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
企业是社会信用活动中最活跃的层次,是巨大的信用需求者和供给者。企业进行转产改制和科技创新,需要通过银行信贷、证券市场操作和债券的发行等方式筹集大量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但由于信用缺失行为大量存在,使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企业难以通过正常的信用渠道获取生产发展资金。因此,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就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3.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
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而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最大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银行信用规模快速扩张,信用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造成的。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偿还能力和提高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提高履约水平,能够降低银行业信用风险,从而维护金融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三、如何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我们的金融市场信用风险之所以累计的如此严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制度约束的缺失和无效,制度的缺失表现在失信惩戒法律的空白,制度的无效表现在有些制度执行不力,二是我们的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的规制必须以信用制度建设作为突破口,事实上,一些金融工具和制度本身的创新也为信用风险的规避提供了新的途径,也就是第三方担保制度,因此,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
诸多突出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以便更好的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1. 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
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2. 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即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可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在这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规范信用机构和征信行为,还要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需要,促进信用业健康发展。二是征信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发展征信业务必须建立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注意平衡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的关系。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在隐私保护、信用征集等许多方面要区别对待,各有侧重。三是信用活动与其监管的关系。必须明确哪些机构或行为需要监管、谁来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等问题。四是注意衔接配套,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