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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报告范文1
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
总体财务安全状况分析
2015年FSI总指数下降到近10年来历史最低点
从2008年到2015年,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总指数(Financial security index,简称FSI总指数)呈现先升后降态势,2011年FSI总指数达到最高值,从2012年开始,FSI总指数已经连续4年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FSI总指数下降到近10年来历史最低点,且下降速度较2014年进一步加快。
根据Themis FSI总指数分析,2015年,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总体财务安全状况是近10年中最差的一年。中国上市公司总体财务安全形势将更为严峻。2015年FSI总指数为5227.35 点,较上年度下降了108个基点,降幅为2.02%。
通过近10年FSI总指数与GDP增长率的线性回归分析, FSI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总指数量化指标趋势与我国GDP年增长率趋势呈现正相关关系,FSI总指数的量化指标预测年度GDP增长率准确率非常高。根据2015年FSI总指数预测值和往年调整值分析,2015年,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我国GDP增长率将在2014年GDP增长率基础上进一步下降,预计2015年全年GDP增长率为7.05%左右。
上述数据反映出,2015年中国宏观经济仍然处于下行通道,实体经济经营和财务困难没有得到根本抑制,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应引起国家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确保2015年我国宏观经济(GDP)增长达到既定目标,有必要在现行经济政策基础上,适度放宽宏观经济政策。
从宏观经济风险角度看,我国上市公司总体财务安全状况尚在可控范围,不会出现重大系统性财务风险。但个别行业已经出现局部风险,如房地产业。从投融资角度看,2015年我国总体投融资风险偏大,从事投融资业务时应更为谨慎。
各市场财务安全状况分析
――中小板表现最好,主板风险渐显
分市场来看,2015年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指数远低于中小板和创业板,预计2015年将是主板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降低、风险逐渐显露的一年。中小板市场上市公司整体财务安全状况平稳,是三个分市场中表现最好的板块,Themis预计2015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将逐步展现,成为最具投资价值的分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整体财务安全状况虽有下滑,但总体风险可控,财务风险高于中小板,但远低于主板。对于2015年来说创业板仍具有一定投资价值。
三大产业和25个行业的财务安全分析
第二产业最佳、第三产业最差;
家电业最好、房地产业最差
结合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和Themis模型分类标准,中国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所属1个一类行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所属18个一类行业,即采掘、化工、钢铁制造、有色金属、电子、汽车、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共事业、建筑材料、建筑装饰、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国防军工以及综合行业;第三产业所属6个一类行业(金融行业除外),分别是交通运输、商业贸易、休闲服务、计算机、通信以及房地产行业。
2015年,从三大产业的Themis FSI总指数变化情况可以看出:
1.三大产业的FSI总指数均处于下降通道中,说明宏观经济下行对三大产业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 第二产业上市公司的总体财务安全状况好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是三个产业中表现最好的产业。第二产业上市公司总体处于安全区,系统性风险较低。这对基础制造大国的我国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3. 第三产业上市公司的总体财务安全状况最差,整体财务安全状况甚至低于第二产业一个等级,且下滑速度没有得到抑制,可能已经存在局部风险。第三产业一直以来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当前局面下应当立刻采取宏观政策措施快速扭转这一不良局面。
4. 第一产业上市公司的总体财务安全状况处于中游水平,但下滑速度较快。虽好于第三产业,但整体安全性也不容乐观。
2015年,通过Themis评估预测,中国三大产业25个行业的财务安全状况特征如下:
1. 2015年,在中国三大产业的25个一类行业中,有5个行业总体财务安全状况上升,5个行业总体财务安全状况持平,15个行业总体财务安全状况下降。行业总体财务安全下降行业占比60%。下降行业占比近5年中最高。
FSI总指数上升的5个行业包括:电气设备、家用电器、通信、钢铁制造、化工行业。
FSI指数基本持平的5个行业包括:轻工制造、有色金属、电子、休闲服务、建筑装饰行业。
FSI指数下降的16个行业包括: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汽车、纺织服装、计算机、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农林牧渔、公共事业、机械设备、国防军工、采掘、综合、建筑材料、房地产。
2. 2015年,25个行业中财务安全状况上升最快的行业是电气设备行业,行业FSI指数上升7.43%,发展趋势在25个行业中表现最好。
3. 2015年,FSI行业指数最高的行业是家用电器行业,指数值为6520.83,行业整体安全性上在25个行业中表现最好。
4. 2015年,25个行业中财务安全状况下降最快的行业是采掘业,行业FSI指数下降800.24点,降幅达到-16.37%,下降趋势在25个行业中最快。
5. 2015年,Themis FSI行业指数最低的行业是房地产行业,行业FSI指数值为2181.54,是近5年该行业最低分。行业整体安全性上在25个行业中表现最差。
各地区上市公司财务安全分析
――江西省上市公司财务安全质量最高;天津市则下滑最快
地区财务安全分析是通过对比各地区上市公司财务安全状况,反映一个地区上市公司总体的财务安全水平和财务风险的高低。
2015年,一些地区企业经营出现恶化趋势,甚至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当地银行坏账率随之高企。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各地区上市公司整体财务安全状况是否受到影响。
统计发现我国各地区FSI综合指数呈现如下特点,
1. 2015年,江西省FSI地区指数排名第一位,增长6.66%,增长幅度位居第三位,且近5年地区FSI综合指数稳居前五,可见该地区上市公司整体财务安全质量保持着领先地位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2. 在Themis FSI地区指数排名前十中,经济大省(依据2014年省份GDP排名前十)占5席,分别是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从大区来看,华东地区财务安全状况最好,其他依次是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华北地区以及西北地区。这说明地区经济越发达,所属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力和财务安全性越高,这从FSI指数排名可明显看出。
3. 2015年,天津市FSI指数下滑快于其他各省份,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达到20.70%,说明天津市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安全状况急剧下滑。其他地区FSI指数下滑幅度较大(超过10%)的还有4个省份,分别为:青海省(14.85%),海南省(11.54%),黑龙江省(11.01%),(10.46%)。
4. 2015年,有8个省份FSI指数不同程度上涨,分别为:湖北省(6.83%),河北省(6.75%),江西省(6.66%),贵州省(5.52%),安徽省(4.82%),宁夏回族自治区(3.76%),河南省(0.95%),重庆市(0.70%)。
上市公司财务安全等级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安全等级总体分析
――最优秀上市公司仅5家;出现财务风险的公司多达610家。
2015年,在全部非金融上市公司样本中,中国财务安全最优秀上市公司(AAA级)有5家,占所有非金融上市公司总数的0.22%;较优秀上市公司(AA级以上)170家,占比7.54%。总体看,优秀上升公司比例不到总数的8%。
同时,2015年已出现财务风险或重大财务风险的上市公司(CCC级以下)比例为27.04%,总数为610家,比2014年增加32家,出现财务风险上市公司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
财报粉饰嫌疑的公司数量在增多
――上市房企财务粉饰嫌疑最多;应付科目的粉饰占比最高,占85%
通过Themis纯定量异常值评级分析看,在2015年进行财务安全评级的2256家样本中,有823家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比2014年增加79家,占全部样本上市公司的36.48%。
从行业情况看,在130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中,有91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行业占比达70%;第二是商业贸易行业,82家上市公司中存在粉饰嫌疑上市公司46家,行业占比56.1%;第三是综合行业,47家上市公司中存在粉饰嫌疑23家,行业占比48.94%。
金融安全报告范文2
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国内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理论的分析和实证的检验。
对外资银行进入与东道国经济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目前未能达成一致。一类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可能促进东道国的资本积累和资本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东道国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可能将别国的经济衰退或危机输入东道国;当东道国面临经济困难时,外资银行可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谈儒勇等(2005)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可以调和的,而调和的关键在于外资银行的进入是否适度以及东道国是否具备相应的银行开放条件。我们认为,两类观点对我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银行业低效率运行的现实需要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则需要用精巧的制度设计来规避,新近颁布和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将在后面具体阐述。对于外资入股东道国银行这一特殊途径,巴曙松(2006)认为,外资入股给东道国银行业带来了利益共享者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共担者,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
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检验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经济金融稳定性影响等方面。在银行业效率方面,Levine(2003)运用47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对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多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利差收入较大,银行效率较低;Claessens(2001)运用80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提高会显著减少银行的税前利润和日常开支;Denizer(2000)关于土耳其银行业和Barajas(2000)关于哥伦比亚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家个案分析则证实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利差收入和提高贷款质量。以上实证研究均得到相同的结论,即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提高东道国银行业的效率。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与其开放度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又和效率成正比。
在东道国经济稳定性方面,实证研究的结论同理论研究一样,存在分歧。Demirguc-Kunt等(1998)研究发现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得出外资银行进入容易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结论。另一类观点则支持外资银行的进入,Barth等(2001)研究发现在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少的国家,货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叶欣等(2004)研究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将显著降低东道国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巴曙松(2006)提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富效率的金融体系往往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融体系,而大部分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前都曾采取了排斥和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金融法规和政策,危机后则加快金融重组步伐,更大程度地开放了金融体系,比如日本、韩国、墨西哥和阿根廷。
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路径选择及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即法人机构;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以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中国加入WTO以来,入股中资银行的方式逐渐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乃至追捧;而法人机构的设立在入世过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最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将迅速增加。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与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开放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策略,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由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与股权合作,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中资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仅2005年就有10家中资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3家对我国银行业举足轻重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掀起外资入股的新一轮浪潮。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最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顺应该政策的指导,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设立法人机构的申请,目前已有9家经过批准,可以预测“法人导向”原则将有力地促进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独资银行。
与此相应,外资银行进入路径的不同选择也以不同程度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发展和安全。外资银行以设立机构进入中国的方式比较而言,设立法人机构比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不仅加大监管难度,而且容易引入国际金融风险。首先,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资金的调度受境外总行的影响,我国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其次,由于其母行在境外,我国监管当局对其母行的风险难以监测和控制。一旦外资银行母行发生危机,风险会马上波及到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我国存款人债权的保障和清偿无法得到优先考虑。第三,外资银行是一个国家资金进出的重要渠道,其分支机构资金调度由境外的母行控制,可能成为大规模投机资金进出我国的通道,也可能在国内金融危机初显时抽逃资金进一步加剧危机,出现拉美和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情形。相比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外资银行设立法人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对金融稳定有利。首先,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我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来监管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由于受母行经营的影响小,法人银行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因此从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有所限制,或引导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法人机构转变。我国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银行业,同时开始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制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所带来的风险,在全面开放银行的同时又有力维护了我国的金融稳定。
而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金融的侵蚀上。2005年以来中资银行加快引资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建行、中行和工行这三家大型国有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引发了关于金融安全的大规模争论。许多学者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表示担忧,主要就是担忧我国金融的丧失。在我国,直接金融不甚发达,经济体系的资金配置依赖着银行业。银行业的丧失,等于丧失经济体系资金配置权,将严重危害经济。因此对金融的强调意义重大,然而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控制地位,而且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仍比较严格,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外资尚无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资银行,金融仍牢牢地掌握在我国手中。
三、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安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1.中国金融安全的关键:宏观与微观的区别。
金融安全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指的是通过金融系统的健康和富有效率的经营,保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是一国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吴晓灵,2006)。金融安全从微观上讲是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不因个别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系统性挤兑风险。微观意义上的金融安全是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服务的,对金融安全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个银行或者局部市场的层面。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在整个金融体系概念上理解金融安全这个问题。因此看待我国的金融安全不应当只关注单个银行的存亡或计较于中资银行股权是否被贱卖,而是应当考虑如何利用金融业开放与外资银行互利合作,建设一个富有效率、有力支持稳健的金融体系,建立反应迅速、运转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从宏观层面理解金融安全,以整体眼光看待中国目前的金融安全与银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体制和观念落后、低效率配置资金、持续浪费公众资金、制造高额不良贷款、危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银行体系。建设安全、稳定和有效的银行业体系,提高其竞争力,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目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回报和资金配置效率,将资金投放到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和企业,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外资银行进入有利于提升整体行业效率以促进金融安全。
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既有外部冲击,又有金融体系不健康的内因,建设健康的金融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不论是设立机构还是入股中资银行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金融稳定。如前文所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银行体系的低效运行及其制造的大量不良贷款,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是建设富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扩张主要通过竞争和示范这两种方式促进中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都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给中资银行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他们反思、学习、变革和完善;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则是直接地为被入股银行带来先进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理念。在竞争和学习中,在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中资银行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放到更具有生产力的企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
3.入世前后中国金融安全状况的比较。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入世5年来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扩张和入股中资银行步伐的加快,并未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明显的威胁,反而加速中资银行的改革,而且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中资银行的改革,银行业整体向着更具效率、更加稳定的方向进步。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我国金融安全进行了全面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金融总体稳定,2005年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明显增强。”王元龙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课题中,也对我国金融安全做出了“金融基本稳定;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金融运行平稳”的总体评价。总之,外资银行的进入与扩张,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但我国通过金融政策的规定和引导,规避了很大一部分风险。而且瑕不掩玉,外资的进入通过竞争和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了中资银行改变落后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促进了整个银行体系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我国构建稳健的银行体系注入强心剂,促进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也势不可挡。
我们不难发现,在宏观上突飞猛进、超常规地引入外资,而不注重基础制度和结构的改革,不注重监管的加强,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可能是危机四伏的。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外资银行进入,特别是外资股权并购银行的行为进行政府管制。因此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坚定地开放银行业,在微观上继续鼓励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在宏观上控制外资进入的比例和节奏,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1.微观层面上继续鼓励外资银行的进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开放不可逆转,而且中国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过度封闭的金融保护主义会造成资金配置效率的低下,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不安全。从目前来看,外资入股比单纯的引入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示范效应更加明显,对于促进中资银行改革的效率更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要坚定地推进银行业的开放,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促进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金融安全报告范文3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加入WT0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2001年7月和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先后两次对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这是人民银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以来的一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新的监管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对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中心支行、县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尽快转变监管理念。
一、转变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积极适应新形势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
针对“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给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基层人民银行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确立全新的监管思路和重点:即以创建金融安全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度为中心,突出抓好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通过强化监管和扶持措施,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贷款下降、增加盈利或扭亏增盈目标;创新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金融行政性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调研力度,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继续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经济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从这两次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调整可以看出,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而且要大量充实监管力量,这就预示着下一步基层央行面临的监管任务会更加艰巨,对监管工作的质量要求会更高。因此,基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监管体制下强化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摒弃无事可做、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行党委的决策上来,围绕上述监管思路和重点,搞好工作衔接,理顺工作关系,保证新监管体制的顺利运行和优势的发挥。
二、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责任制,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
一是上级行应尽快制订下发新监管体制下基层人民银行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实施方案。原监管体制下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年检、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的需要,操作难度较大。应将有赖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获取考核依据的内容进行调整,如经营合规性调整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使调整后的内容,既符合银行管理工作的特点,又便于基层人民银行的实施操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央行修订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政管理责任制,明确银行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管理职责及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奖罚兑现,督促监管人员认真履行银行管理职责。同时根据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调整后的实际,及时对年度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保证对机关监管科室和县(市)支行年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是疏通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传输渠道。在新的行政管理操作考核办法未出台之前,基层人民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机构年检、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规定,要求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同时采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座谈、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等措施,采集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信息,为科学、持续进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基层人民银行要定期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和咨询,分析研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召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例会、下达通报或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对有问题的机构督促其整改。
三、建立管监分离、集中监管协调联动机制
由于新监管体制下基层人民银行仍负有向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的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问题的职责,因此要注重分行银行管理处与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与中心支行银行管理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协调沟通,避免“管”、“监”脱节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的调研活动。对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和影响金融发展的不安定因素进行及时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经营风险发生的原因和负面效应。同时认真落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违规违法事件及处理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把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作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责任,落实好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迟报、误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对其有关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准确及时向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部门做好情况反映,便于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及时运用现场检查手段,采取得力措施化解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定期对有关辖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向分行银行管理部门和有关基层人民银行进行通报,便于基层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对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缩短行政管理的时滞性。
四、以降低不良贷款、扭亏增盈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一是全力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革。指导城市商业银行以支行改建为突破口,借鉴外地城市商业银行经验管理的先进经验,争取政府有效支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全面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行主要负责人公开竞聘选拔,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关和审查关,全面落实工效挂钩,形成高效的人事、分配机制和业务创新机制,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稳健规范运作。督促城市商业银行继续降低不良贷款,开展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大中间业务,努力增加收入和盈利。二是扎实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紧紧抓住分行开展县级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以扎实的工作态度,通过强化监管,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大电子化建设步伐,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持好农信社的良好发展势头。继续督促农村信用社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为重点,加大收贷收息力度,切实运用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努力增加利息收入,实现扭亏增盈。通过采取一社一策,清收盘活、增收节支、压缩非生息资产、拓展中间业务等方式,切实做好高风险社的转化工作。三是以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为目标,重点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的合规性,严肃查处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融安全报告范文4
【关键词】价值取向 经济全球化 国际金融法
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转贴于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 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参考文献:
金融安全报告范文5
[关键词]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安全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入WTO后,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金融市场开放后,国际金融资本会因政治、经济和市场之变化而在国内外迅速流动,从而冲击着一国的金融体系,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近年来,世界上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证明,如果—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就会发生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从而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在总结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经验教训时指出:过早地取消对外国资本流动所实行的汇兑管制,可能导致资本的外逃或外债的增加,也许二者兼而有之。诺贝尔奖得主托宾教授则明确指出,中国应积极参与经济和贸易的全球—体化过程,但不要急于使自己的金融市场同国际金融市场实现—体化。这就是说,不要在条件不具备时,过早地取消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
在资本项目管理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都不强求其成员实行货币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我国加入WTO的协议也并末承诺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入世后,我国仍将维持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的体制。这是由于资本流动对—国经济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建立完备的市场运行机制、利率机制,以及各项严格的制度之前,过早地取消对国际资本流出、流入的限制,国内经济极易受国际市场左右。放开资项目的管制,前提是建立灵活有效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应付国际资本流动、资本价格变动和汇率变动冲击的能力。要做到这些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当前我国外汇储备稳步上升、到001年10月底已达2030亿美元。加人们WTO后,利用外资潜力巨大,资本项目对外资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国际收支仍将保持乐观的前景。良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我国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继续保持稳定,而这是加快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正在从改进汇兑监管和提高国际收支监测预警能力等方面人手,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最终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这是我国外汇管制体制的长远的终极目标,也是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最佳次序中的最后一步。
鉴于金融市场的开放,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我国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首先,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并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使之系统化和法制化。与WTO重要原则之—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国外发达国家将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视同仁。这一模式理应成为我国监管机构的最终发展方向,但是由于国内银行与国外资本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比差距过大,所以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主要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我国金融业进入自我保护的五年左右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的监管需分开进行。在此,人民银行现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就应成为最高机构,全权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相关事宜。另可下设局、处等基层组织,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直接受各地人民银行领导,独立于地方政府。这一过渡过程及最终制度的稳定和形成都必须以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的完善为基础,以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这是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有: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的协议.对进入中国市场各类金融机构规定的资本金最低限额。据报道,在华设立外资银行最低资本金为200亿美元。二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认定,有违规违法记录者不得认定。三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认定。
第三,对外资银行业务营运的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到透明度这基本原则。透明度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落实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必须遵循国际标准统一会计准则。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的—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高,直到出现支付危机并引致倒闭时监管当局才获知真情况,但这时采取补救措施为时已晚。在这个问题上,对外资银行业务运行透明度的监管方面必加强外部审计的作用,除采用传统的日常报表分析外,还要求外资银行聘用至少一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其有关材料在权威报告上.予以公开位之受到法律、公众、专业人士等多方监督。
第四,针对当今形势,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管理方法。风险性监管是—种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在今天银行风险增加的形势下是保证金融机构处于良好营运状态的重要措施。但我国多年来在这一领域内基本是一片空白,缺乏经验,需要洲门探索创造。
金融安全报告范文6
关键词:政府审计;法律依据;国家经济安全;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献标识码:B
法律为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使政府审计在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
一、我国法律中有关政府审计实施国家经济安全评估的依据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价,是由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审计法》。
(一)《宪法》授予了政府审计的审计监督权力
监督职能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其他职能都是监督职能的延伸与拓展。而政府审计具有的审计监督权力是由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来授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由政府审计来进行审计监督,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二) 《审计法》对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进行了相关规定
从我国《审计法》可以见到有关的政府审计监督和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依据,内容如下:
1.《审计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政府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审计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财政经济秩序是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审计法》中已经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了政府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2.《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授权政府审计具有监督政府预算管理的权力,将政府审计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宏观经济管理领域,突出了政府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审计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授予了政府审计对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力,有权监督评价金融资产质量及金融系统运行风险。
4.《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授予了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包括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力。
5.《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如果投资于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当然也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6.《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等是有关民生安全的重要内容,这条规定赋予了审计机关监督民生安全的权力。
7.《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赋予了政府审计监督和评估国际及外国贷款项目的权力,国际及外国贷款项目则是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重要项目。
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我国政府审计在监督和评价国家经济安全方面一定的权力。
二、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依据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上述规定,政府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开展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但是,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定如果作为政府审计开展国家经济安全评估工作的依据,是存在一些缺陷的:
(一)现行法律依据仅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有关政府审计的范围都是限于“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目标仅限于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上,不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目标来看,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都不足以评估国家经济安全。
(二)对政府审计用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过于狭窄
《审计法》对政府审计用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规定未免过于狭窄,不能适应今天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经济风险的防范,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也仅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方面,不能全面代表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在现今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之下,更是要拓展政府审计的审计目标。
(三)仅监督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不足以对财政安全作出评估
财政安全所涉及的方面是很多的,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和合法的问题。如财政收入是否稳定增长;财政赤字是否引发严重的财政失衡;国债的规模是否引致国债危机;国债的使用效益如何;国家外债风险如何;是否存在或有隐性负债、程度如何;财政政策有无确实履行及效果如何等等,都属于财政安全涉及的内容。如果政府审计仅仅监督和评价政府的财政收支,是远不够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
(四)仅监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足以维护金融安全
对金融安全进行评估,应该是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运行体系进行的评估。不仅包括评估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还要包括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国际投机资本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等各方面的评价。仅监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监督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是不足以评估金融安全的。
(五)缺乏其他如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内容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有对社会保障资金、国有企业等方面的监督与评估内容,但是这只是冰山一角,总体上来说,缺乏对如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三、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及GAO的实践,改进我国现行法律
美国政府审计工作做的比较好,取得了很好效果,这虽然与其政府审计模式(独立性)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估方面,也有很好的实践基础。
(一)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
美国有关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多的,而且在不断补充之中①。如《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案》中由美国国会赋予了美国会计总署“有权调查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在调查公共支出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方面提供建议”的职权;《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将政府审计对象拓展到“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1970年立法机关重组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1974年国会预算和处罚控制法案》补充了审计总署的评价职能和预算过程中的职责;《1980年审计总署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总署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获取调查和评价所需资料的权力;《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审计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向国会报告法案的执行情况,以监督联邦政府的绩效改革进程。
(二)美国的实践基础及借鉴
借鉴美国GAO在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开展的实践工作,对我国的有关法律作出进一步修订,为我国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1.在法律中拓展政府审计评价目标及审计评价方法。美国GAO更多的是绩效审计或专项审计,即不再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而更注重评价“经济、效率和效果”,或是针对专门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美国绩效审计的工作量已经占到了总工作量的90%以上②。相比而言,我国政府审计如果仅限于“财政财务审计”是不足以评价国家经济安全的,其审计目标、审计途径和方法应作出拓展,并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2.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目标。借鉴美国GAO在《2000-2007年的战略规划》中提出的战略目标,其中,战略目标之一是“确保美国人民的福利和财政安全”,战略目标二是“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全球一体化挑战”。美国审计总署对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责是充分予以肯定的。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
3.拓展财政安全的评估范围。如美国GAO最近就美国7 000万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发表了题为“为保证救市方案的完整性、权责明确和透明度,财政部需采取更多行动”的报告,除了指明救市资金去向不明以及金融机构高层薪酬状况不够透明两大监管漏洞之外,报告同时还指出了财政部金融稳定办公室人手不够,与国会信息沟通不畅等缺陷。[1]我国政府审计对财政安全的评估内容也要作出进一步的拓展,把重点逐步放在评估整个财政安全上,特别是政府财政政策执行的效率效果及财税改革的效果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能仅限于政府的财政收支上。 4.拓展金融安全的评估范围。如美国GAO下面就专设了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局,负责评估美国整个金融方面的审计工作。GAO曾对“对冲基金存在的现在的系统风险”发表了报告,“详述了对冲基金、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在风险管理和透明度上所取得的进展,但最後认为仍然有潜在的系统性风险”。[2]GAO还注重对金融机构监管系统的评估,但并不限于“财务收支”,GAO曾发表过报告中称:“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系统太过陈旧,机制也不健全,因此难以防止未来危机的出现。政策制定者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对金融监管系统进行改革”。[3]相比而言,我国目前《审计法》中的规定,仅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评价,是不足以评估整个金融运行体系的安全的。要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手段等各方面的监督与评估。
5.将评估有关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内容也纳入政府审计的工作范围。
在民生安全方面,如美国GAO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过约20余篇的报告,呼吁整合机构、消除弊端。就环境安全方面、信息安全方面和能源安全方面,美国GAO都对此进行调查,并发表报告。例如石油生产,认为“石油生产高峰可能发生在2040年。”并“建议能源部和联邦部门有必要制定战略,减轻石油生产高峰将带来的影响”。
美国政府审计对民生安全(包括食品安全、粮食安全等)、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等多方面都有着评估的实践经验,这些具体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审计的评价范围,必须以法律作为其支撑依据。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法律,特别是《审计法》赋予了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权力,但是真正要是政府审计发挥其“免疫系统”的功能,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预防、提示和抵御,法律还需要进一步修正。[4]
注释:
① 有关美国政府审计的法律内容规定参照李永强.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及其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11).
② 刘明辉.新公共管理背景下的绩效审计研究[J].财政监督,2006(10).原文注:资料来源:lnaudit.com.cn/gyzfjxsjdtt.htm,辽宁省暨沈阳市课题组,《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7000亿美元救市计划再处风口浪尖[EB/OL].[2008-12-17].zgxxb.com.cn.
[2] 对冲基金仍然构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GAO报告[EB/OL].[2008-02-26].news.he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