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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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制度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在全区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和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酒类市场流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范围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酒类流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国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及进口酒。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4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办宣传橱窗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标准,并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开展酒类行业调查是进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税源办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办事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摸底调查表于6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汇总。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阶段(7月2日至9月15日)

1、备案要求

在**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登记。**年4月1日后从事酒类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或办事处到国家商务部网站下载(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填写,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区发改局。

2、建立溯源制度

建立溯源制度,就是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由市经贸委按照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统一编号印制。

3、索取证件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区发改局会同工商部门对酒类经营者使用《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酒类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并保留3年。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者的购销台帐进行督促检查。

2、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销售的散装酒不定期进行抽检。

3、加强酒类商品的储运管理。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储运酒类商品包括仓库储存、货架陈列、展示陈列和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应有《随附单》。

4、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敬告条幅。

5、禁止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6、鼓励酒类经营者建立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标准,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酒类商品大流通。

7、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督查考评

1、每月5日前,各办事处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报区发改局。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2

一、总体目标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促进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保证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通过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达到“来源可查、流向可追、数量可控”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

二、整治范围

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开展以葡萄酒专项整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专项整治、酒水经营业户专项整治、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为重点的四大整治行动。要着重以县城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渔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名酒专卖店、娱乐场所、小超市、社区(街道)小卖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抓紧时间到县商务局办理;对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3.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县商务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县集中整治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县城区及街道没有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商务局商贸流通管理科办理备案登记(电话:,电子邮箱:),其他乡镇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由各乡镇负责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共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见附件),法人(业主)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

3.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5.机构组织代码证或法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二)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县酒类流通领域进行集中检查整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对辖区内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总结,并做好全县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准备迎接市商务局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内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协调配合,周密部署组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规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4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加强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必需实行严格管理。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时提高,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时增加。但是,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却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以上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相关单位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区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继续健康发展,保证消费者饮酒平安。

二、认真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方法》

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公布了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方法》,方法》已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把《方法》贯彻实施作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中心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一)大力开展《方法》学习、宣传活动

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宣传活动工作,区商务局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方法》学习、宣传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方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方法》精神和有关制度,从事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顺序规定。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贯彻实施《方法》重要保证。区商务局要把健全酒类管理机构、强化酒类管理职能、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支适应酒类监管特殊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为开展备案登记和监督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把酒类经营网点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搞清楚,区商务局及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所辖区域酒类流通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为《方法》实施奠定基础。

(四)建立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督促酒类经营者按《方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区商务局要把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并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采取有效措施.

要加大执法力度,区商务局、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查处制假售假企业,限期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积极支持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要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不符合国家质量规范、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

四、加强酒类流通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工作

大力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区商务局要积极推进新型营销方式改革.支持、培育建立品牌酒的连锁、加盟、特许及专营等企业,努力提高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新型营销方式在酒类流通中的比重。要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重点做好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的监测,密切跟踪酒类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区商务局负责料理全区酒类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手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负责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我区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同时。

(二)工商分局负责酒类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查处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酒类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完全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

(四)区卫生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管和食品平安监管。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5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工作组,由区经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原区酒管站)大队长任副组长,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和安全,围绕打造海西酒类批发集散中心和消费中心,以品牌带动企业,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

(一)强化备案制度、完善现行溯源制度

1、强化酒类批发、零售备案制度。力争“十二五”期末酒类批发企业备案率达95%,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率达90%。

2、完善现行溯源制度,完成纸质随附单向电子随附单的过渡。我们根据企业经营规模,采取分四步走的模式,即在五年内按照经营规模(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所有企业)分四期推进电子随附单,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在所有经营企业全面推行电子随附单,同时废止纸质随附单。

(二)规范企业经营、优化从业人员素质

1、规范企业经营,构建行业诚信体系。一是持续开展酒类经营企业规范管理达标活动,力争“十二五”期末酒类批发企业达标率达90%,酒类零售企业达标率达50%;二是开展诚信体系工程,构建行业诚信体系。总结现有的“放心酒”示范经验,实施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行酒类经营单位“货真价实”承诺制;三是推行不守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人才建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一是建立酒类流通人才标准,健全培训机制,造就一支熟悉酒类市场运行、职业素质良好的从业人员队伍,培养高素质的行业管理人才,力争“十二五”期末所有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70%;二是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档案,构建酒类流通信用信息库,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力争“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

(三)开展品牌企业创建工程,培育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企业

在“十二五”期间,以品牌带动企业,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竞争力强、信誉好、信息化水平高的酒类流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上市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实现优势互补和规模经济。引导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开展特色经营,发展品牌专营店、特许经营店等。

(四)合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行业国际交流合作

在“十二五”期间,以带动企业,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一是鼓励我区酒类批发企业在国内及周边城市设立销售网点;二是通过举办酒类展览会,组织我区酒类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酒类展览会等方式,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三是支持有条件的酒类流通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酒类商品采购、营销网络建设等。

(五)通过“宣”、“疏”、“导”等方式,树立消费者维权意识

一是倡导酒类健康消费。倡导以“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为基本理念的酒类消费文化,营造文明消费的良好社会风气。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酒类管理相关法规、酒类专业知识和真假酒鉴别方法,鼓励消费者主动查验酒类随附单,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二是采取散发宣传材料、悬挂标语、“校园禁酒”、张贴“禁示贴”等多种方式,严格监督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倡导酒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示“饮酒不开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

(六)建设酒类流通平台,打造海西酒类批发集散中心和消费中心

一是鼓励我区酒类批发企业大力发展品牌、区域和总,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吸引国内酒商在我区设立、建设酒类集散中心;三是争取将我区企业拥有全国或全省权的进口酒类品牌列入商贸流通品牌,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七)做好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工作

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完善我区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增加样本企业数量,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我区酒类企业报表报送水平,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向社会提供酒类市场公共信息服务。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6

关键词:青海弧菌;环境激素;毒性检测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2009503

1引言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类开启了环境污染的加速时代[1],目前人类的生存环境正面临日益严重的污染危机[2~4]。迄今为止,已经有约80000种化学物质存在日常用品以及食物当中,而且每年约新合成化学物质1500种。为了应对不同生物毒理学试验的选择,各个机构制定了不同的方法与标准[5],现在通过美国EPA统计显示:ICCVAM机构总结出了63种测试方法;这些方法中美国执法机构认可60种;被其他机构采纳41种,欧盟认可并采纳47种[6]。针对水体中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普通理化指标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生态效应评价,与毒理学、医学、环境生态学、分析化学等学科交叉的环境毒理学应运而生[7,8]。现在人们开始从传统物质的毒性研究转移到潜伏期更长的环境激素类物质。

大多数环境激素都对动物和人类身体器官、生殖繁殖等有影响,严重时能通过多种途径使身体发生癌变以及婴儿先天畸形等[9]。环境激素一般毒性作用剂量小、潜伏时间长,常作用于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免疫系统、肝脏肾脏等;表现为对物种健康、生殖繁衍有巨大威胁。Our Stolen Future网站上最新公布的环境激素物质名录近百种。对于环境激素对人体作用研究,国内已经有学者做过一些环境激素毒理性相关研究,但在水体中低浓度环境激素毒性检测研究几乎还是空白。

2发光细菌法简介

发光细菌法是1978年Beckman仪器公司使用明亮发光杆菌为菌种与生物发光光度计结合的短期、经济、快速的测试方法。发光菌急性毒性检验方法是采用生物发光光度计进行生物毒性检验的毒理学方法之一,与传统毒性检测方法相比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等优势,在环境毒理学中对环境污染物风险评价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在毒性测试方面应用的发光菌现在主要有:明亮发光杆菌[10]、费氏弧菌[11, 12]、青海弧菌[13~15]。1995年中国就颁布了适用于工业废水、纳污水体及实验室条件下可溶性化学物质的《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菌法》(GB/T 15441-1995)国家标准。

青海弧菌是1985年中国学者朱文杰等从青海湖产的青海裸鲤体表分离到一种新型淡水发光菌,并命名为青海弧菌,其典型菌株是Q-67[15]。通过国内朱文杰、马梅、刘树深等的努力,建立了使用Q-67能与明亮发光杆菌相提并论的淡水发光菌毒性测试方法[13, 14]。此方法测定污染物质毒性是以Veritas T M微孔板光度计为发光强度测试设备,以有毒物质对发光菌发光强度抑制表征毒性大小的新方法。该法具有应用范围广、灵敏度高、相关性好、反应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人为错误少等优点;与明亮发光杆菌方法相比,具有无盐度干扰、pH范围广等特点[16]。

在水体环境中,物化指标并不能从整体上反映水质的好坏,尤其是对存在低浓度污染物质的水体,而且对于污染物的毒性来说,并不是取决于相关化学参数。普通水质指标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水质对人体健康风险评价要求。在进行水体快速毒性评价时,选择有代表性的毒性测试方法和测试生物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用的一般毒理性测试方法有:鱼类(斑马鱼)[17]、发光细菌[13]、海藻[18]、黑褐新糠虾[19]、底栖软体动物[20]等。

3青海弧菌研究

3.1基本研究

青海弧菌Q-67发现以来,很多学者对它进行了相关研究,极大地推动了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郑敬民等通过实验探讨了环境因子对青海弧菌生长和发光的影响[21],发现甘油对生长影响最大,氮对发光影响最大,并提出了比较合理的培养基配方。马梅在论文完成期间对pH值、菌液浓度、反应时间等因素对发光菌Q-67发光强度的影响做了相关研究[16]。刘清等对几种单质金属的联合毒性进行了研究[22],初步探讨了两种物质之间的拮抗、加和以及协同作用。莫凌云等对5种取代酚化合物对淡水发光菌的联合毒性的研究中,还对单个取代酚化合物毒性进行了测试[23]。

3.2应用研究

从刘清等1997年利用Cu、Zn、Cd、Hg对青海弧菌(Q67菌株)联合毒性作用的研究开始,青海弧菌逐步应用于毒性测试研究[22]。现在已经对很多有毒单质物质进行过测试研究,还对无机、有机有毒化合物进行过研究。现在大多数学则都倾向于进行物质的混合毒性研究。如莫凌云等对苯酚与苯胺衍生物对发光菌的联合毒性[24];肖菊等均匀设计用于研究硝基苯衍生物对青海弧菌Q67的联合毒性[25];熊蔚蔚等等毒性配比法研究镉、铬和铅对淡水发光细菌的联合毒性[26];其中刘树深团队建立化学混合物毒性评估与预测(APTox)的方法体系取得很好成功[27]。

青海弧菌Q-67 在环境激素物质方面研究比较少,一般都是以有毒物质进行研究而忽略了作为环境激素的影响。如:吴淑杭发光细菌法快速检测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联合毒性技术研究[28];莫凌云等对苯酚与苯胺衍生物对发光菌的联合毒性[24];王婧费氏弧菌和青海弧菌在抗生素检测技术中的应用研究[29]; 杨洁等11 种农药对淡水发光细菌青海弧菌Q67的毒性研究[30],其中包含了多种环境激素类农药。

4展望

现在青海弧菌Q-67除了在土壤、大气、水的监测中使用外,在其他不同类型污染分析中也逐渐被使用: 单组分物质毒性;无机物、有机物毒性测试;多组分混合物质联合毒性等。马义兵等应用于土壤中Cu急性毒性的测试[31];杨洁等使用Q-67对11种农药进行了毒性测试[30];张瑾等对30种离子液体进行了毒性效应测试[32];刘S等进行了河流底泥毒性试验[33]。

青海弧菌Q-67的应用现在还只限于急性毒性方面,在其他毒性方面研究还落后于其他类发光细菌。顾宗濂等使用明亮发光杆菌T9171暗变种对土地处理后的工业废渣进行了致突变测试,取得了与传统Ames试验检测趋势相象的结果[34];他们在发光细菌暗变种T9171对化合物的致突变效应灵敏度研究中发现其比Ames试验在致突变性检测更灵敏、快速[35]。宋一之等使用发光细菌基因luxCDABE与不动杆菌ADP1重组得到具有较高遗传稳定性并能测定环境样品遗传毒性的组合细菌[36]。

5总结

青海弧菌Q-67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在急性毒性检测方面与明亮发光杆菌以及费氏弧菌等常用菌属步调相差不大,在相关分子结构、基因等方向也开始进行研究。在用发光细菌对环境激素毒性以及“三致”、遗传毒性等方面,常用菌属都还不多。灵敏、快速、准确、廉价的遗传毒性测定,对研究全球日益不断的激素污染而言将会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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