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1
(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健全
当前,在以单位或企业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我国当前的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角色不够充足,由单位或企业发挥社会保障供给和实施的角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支持,同时,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首先要做的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义和保障社会发展稳定和安全。不同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规范了不平等的再分配制度的现实。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社会救助功能被弱化,影响了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相对较为落后,在运行模式中存在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障基础设施薄弱,在职工失业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不够科学,缺乏需要的资金和设施,并且整个社会保障管理系统没有满足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甚至有些工作人员对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了解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社会保障资源有限的影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不健全,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进行。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系统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准确把握离退休职工的具体情况,了解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同时还可以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施中,依托社区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三)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过于分散
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过程中,离退休职工分布过于分散,管理人员对离退休职工的居住地方不熟悉,进而不方便对离退休职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这种状况加剧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难度。故而,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场所分散的问题已成为退休职工管理的重点工作,加强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需要将分散离退休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医疗等保障制度,促进企业离退休职工能够进行统一管理,帮助企业离退休人员可以方便地进行沟通与互动,进而丰富离退休职工的业余生活。因此,在对企业离退休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解决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的问题,这也是加强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管理的关键点。同时,在离退休职工管理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充分了解离退休职工的健康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管理已成为企业社会保障管理的重点之一。
二、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法措施
(一)完善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不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从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且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程度,推进企业保障制度建设的改革。不断扩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依照法律规定统筹职工之间的社会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另外,针对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推进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形成,促进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推动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盘活企业发展资产,健全离退休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失业保险就业系统的构成,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缩短失业持续时间,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辅助系统,制定促进再就业政策,同时,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促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逐步实施,进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另外,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理念
转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推动离退休职工更好地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重视离退休职工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文化共同发展,使离退休人员有着丰富多彩的生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离退休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应积极引导离退休职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总之,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活动中,应转变管理观念,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活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推行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千方百计促进职工再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发展社区服务,鼓励灵活就业,并制定专门的行业就业扶持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能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失业预警系统,丰富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应对能力,增加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调整机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和谐社会;西方经验教训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同志在一系列讲话中反复强调了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明确指出:“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和发展对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不乏经验教训,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从创建目的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创建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9世纪中后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危机频繁,社会矛盾尖锐,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动荡加剧,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群众生命和生活极度艰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创立并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自上而下地进行了经济和社会改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改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实现了经济繁荣、社会安宁,各阶层均表现出普遍的满足感。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成果对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提供了在维护现行制度下缓解社会矛盾的“稳压器”。20世纪初期,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推出了社会保险法案。尔后,各资本主义国家都致力于使之逐渐完善。
经过近30年的改革,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劳动关系冲突不断,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效率与公平失衡,城市贫困及其代际转移等等多种社会问题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不断恶化,必然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成功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经验中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和谐社会的“调节器”,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没有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可能顺利运行。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利用这个调节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社会保障问题在我国还存在认识误区,有些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例如误以为社会保障仅仅是慈善救济,片面强调效率优先而不顾公平,在行政意识和行为上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强调政府权力而忽视政府责任,注重公民义务而轻视公民权利等等。综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我们不提高认识、走出误区,就无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错误思想是必须要根除的。
二、从保障内容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相协调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广泛,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大方面,具有社会性、福利性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包括共同富裕、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平等互助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保障的内容正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最基本因素。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是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救济金等等,德国人从子女教育、看病吃药、失业救济、买房建房到退休养老,基本上都能得到社会保障,其项目基本涉及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伤、残、教育、丧偶等人生所必然或可能经历的各种风险,使人们公平享有符合人尊严的生活权利。英国社会保障内容包括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卫生保障、国民保健服务、个人生活社会照料等等。美国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社会福利项目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有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公共救助计划等等。
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来看,基本目标不仅仅是缓解贫困,而将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也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在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仅满足人们基本社会保障需求,而且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以“普遍和全面”为原则,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主,以社会救助为辅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影响下,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全面普及,社会救助政策也与国民权利与政府责任相联系。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健全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相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现实物质条件,在保障内容方面,首要问题是解决生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残疾等基本项目;其次要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职业福利、住宅福利、教育福利等;把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与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相结合,以夯实和谐社会平等互助、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共同富裕的基础。
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既要加速发展,又要保持社会稳定,这就必须不仅实现社会较低平均水平的基本保障,达到不同阶层或群体之间的包容与相安,还要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实现较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保障目标。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还需要发展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充项目。
三、从覆盖范围看,建设全民保障体系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二战以前西方社会保障项目立足在防止极少数社会成员因贫困而陷入绝境,二战以后则转变为给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普遍的生活保障,给劳动力再生产提供充分的保证,覆盖范围是全民性的,有效地缓解了不安定因素,在社会再生产过程和社会经济体系运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不和谐,生存环境不好,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公平,人人享有同样的生活保障权利。因此,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应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惠及所有公民。英国几乎每个居民(还包括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都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下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在追求公民平等权利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下实施的,维护健康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保障人民健康的义务,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机会获得医疗服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则很小。首先,农村人口普遍缺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就养老保险来说,虽然劳动部已有文件要求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但是由于户籍制度、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和就业的流动性,导致农民工缺乏参保积极性,农民工权益普遍受到损害,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还存在社会保障歧视,造成了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民工集体怠工、上访、因讨薪而发生案件、甚至以极端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等等,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与我国目前发展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稳定,必须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各个项目还远未做到应保尽保,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也不健全,看不起病的状况极其普遍,一旦遭遇某种风险,人们很容易沦落到难以生存的境地。因此,真正解决全体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以保证社会主体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四、从执行方法看,有效手段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运转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法既是制度本身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度获得成效的关键环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项目的发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均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
首先,社会保障资金和物品的发放方法是达到保障目的的重要手段。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采用了在实物帮助中发放实物卡,到指定地点凭卡领取救济品的方法,可以保证贫困人口获得需要的物品。资金帮助则用于为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帮助被救济者解决关键性的实际问题。失业救济金每年要重新申请和审批的办法,可以保证把救济金用在确实非常需要救济的人身上。这些方法我们都可以仿效,比如建立年审核制的社会保障卡,动态记录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开支、贫困原因等信息,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确定保障条件与范围,以此为据发放社会保障金或社会福利救济物品,以解决贫困人口之急需,消除不安定因素,使有限财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其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西方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除了政府财政支付之外,企业、个人都承担一部分。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雇主为雇员购买私人医疗保险,这一比例高达90%。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资金筹措方式。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一卡制,统一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发放,既有效防止了逃、漏税,又切实保障了国民的基本生活与获得社会福利与救助的权利。我国则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靠行政手段征收缺乏刚性,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
第三,社会保障资金征缴率的合理性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某些国家的高额缴费率导致普遍漏税,扰乱劳动力市场,生产率下降,又推动缴费率和漏税率走向更高,制约了长期储蓄和资本积累,又加剧了通货膨胀,进而阻碍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又降低了社会保障金的实际价值。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构建和谐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
第四,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方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由于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都很大,缺乏约束,将导致保障费用的非正常支出和过度消费。西方各国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运营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例的法定上限,同时设置监督机构进行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和约束机制,健全法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障资金的风险和使用上的腐败及营私舞弊。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五、从西方社保制度改革看,构建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创建时期起到了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行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不断提高保障度愿望的无限性与所能追加投入的经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社会保障不适当可能会占用更多的经济资源,增加劳动力成本,必然会削弱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同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又弱化了人们工作的动机和竞争意识,催发人的懒惰性,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例如英国的全民保障、全面保障制度,国家为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在整个生命期间都可以平等地从福利制度中受益,以至出现了社会保障抑制就业增长的“失业陷井”和“贫困陷阱”,就业得到的净收入不如失业得到的救济多,有工作反而变穷了,所以有些人就不愿就业。另外,这种高保障是靠高税收来维持的,增加税收不仅会影响工作、储蓄和投资,而且还影响收入的分配,并引发经济危机。这样,高福利受到经济低增长的冲击,就会导致社会保障的财政危机。当社会保障的规模超过了经济发展的规模,就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这种负效应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主要从养老、失业、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开始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先后推出了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严格控制福利支出,大幅度降低一些待遇的支付水平,由按需确定福利水平转变为按经济支持能力确定福利水平,使福利支出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由强化政府在福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并承担主要福利支出,转变为合理确定国家责任,通过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承担的福利支出,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养老保险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2]改革后的体制保证了最需要的人得到补助金,减少了依赖性,增强了社会保障的针对性、个人责任感和自我保障意识。
美国的社会保障具有鲜明的选择性,强调社会保障施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且保障水平不高,只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各类人员享受保障的差别较大,有效地避免了福利大锅饭。因此,从社会保险税中筹集的资金就可以应付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了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从国情和国力出发,以国民经济所能提供的物质资源及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为立足点,将社会保障水平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既定量,社会保障支出过分增长,必会影响资金积累,制约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总体保障水平的确定应以既保持较高积累水平、又保证经济持续发展为前提,并在合理的总体保障水平之下确定各保障项目的保障水平。根据西方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的教训,保障水平过低达不到保障目的,过高则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国目前的重点应放在保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方面。
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还表现在保障项目和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跟进。英国政府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国家应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在建立国家最低保障的同时,还应鼓励个人追求本人和家庭更高的生活水平。这种保障理念值得我们借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因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重点搞好贫困人口的福利保障,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利益,又注重普遍的共同福利和保障,维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并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困难行业及群体的发展。这就必须完善灾害救助体制、城市低保制度、农村和城市多种形式的救济制度、各类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report/20050430.
[2]卢海元,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启示[J].中国劳动保障,2005,(2).
[3]姜守明,耿亮.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3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转贴于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4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的产生最初是与人类的生存要求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权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从各国关于生存权的规定来看,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公民要生存下去,对国家和社会提出了要求,要求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存,国家则有责任接受公民生存请求的义务,因此,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差异和不公,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赋予有生活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可见,社会保障权是以生存权的形式在各国立法中出现的。社会保障是和人权及生存权紧密相连的,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存权的派生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通过法律确立并保障这一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严重滞后,显然与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目标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农村相对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社会保障的二元矛盾日益突出。来自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数字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1870个县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500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超过300多亿元,约250万参保农民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还有300多万失地农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然而,相对于9亿农民来讲,只有6000万农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显然是杯水车薪。除制度覆盖面过窄外,目前农村社保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农保基金筹资和运营渠道单一、保障水平过低,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第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是社区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较低的,而其中投向农村的就更加微乎其微。主要由农民出资的筹资方式不仅忽略了社会保障具有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改变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而且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同时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第三,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混乱,不够科学与规范。一是管理体制不顺,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了农村社会保障,导致管理混乱,办事效率低下,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高。管理机构的重叠和管理机构的非专业性,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体现社会保障法本质的必然要求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一般包括以下三类: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贫困阶层。这里我们主要阐述前两类。
一是贫困的农民。改革开发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曾逐步缩小,20世纪80年代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最小达到1.8∶1。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8∶1,2001年为2.89∶1,2002年为3.1∶1,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均为3.2∶1。这意味着一个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于3个农民的收入。这一水平比1998年扩大了11%,比1990年扩大了26%,比1985年扩大了近50%。国际经济表明,在人均GDP达到800美元~1000美元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为1.5~2倍。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远远超过国际标准。一般来说,现在城镇基本实现小康,农村进入小康的只有50%,还有约3000万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更谈不到小康。这些贫困人口显然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是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社会上的。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因素所构成的一个弱势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每年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达到上亿的规模。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农民工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整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法根本价值的必然要求
一般说来,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不同的部门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个部门法在具体体现法律价值,尤其是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的侧重。就社会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安全。具体地说,在于社会生活的安全。
有人认为农民只要可靠地掌握着一块土地,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他们就安全了,但是这样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渐减弱,土地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现“虚化”。因为,第一,农业收入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2004年,农民农业人均纯收入为1273.67元,比1985年增加998.66元,年均递增仅为8.0%;二、三产业人均纯收入为215.5元,比1985年增加186.8元,年均递增10.6%。可见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所表现的持续下降趋势,反映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第二,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根据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统计调查,1949-2005年间耕地面积共减少183773公顷,相当于现有耕地面积的24.91%,年均递减3282公顷,其中1997~2005年这8年间,耕地面积减少27660公顷,年均递减3458公顷,已有13%的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可见土地保障将进一步出现弱化趋势。第三,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农村居民失业风险产生且加剧。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为农村居民所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随着农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必然越积越多。而加入WTO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被确认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安全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必须纳入法律轨道,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影响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2] 刘翠霄.《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1.6. 67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5
瑞典王国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国土面积45万平方公里,全国划分为21个省和289个市。人口903.5万(2005年9月)。90%为瑞典人,外国移民及其后裔约100万人。国民平均预期寿命80岁,男性78岁,女性83岁,65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左右,属于人口老龄化十分严重的国家。
瑞典经济发达,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25429亿克朗(约合3481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82231克朗(约合3.86万美元)。瑞典具有十分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险种及福利津贴将近50种,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2004年社会保障费用支出4140亿克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3%。
瑞典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和预算事务由国家社会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由议会批准生效,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障管理局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局在全国240个地方设有社会保障办公室,其全国的雇员16000人,社会保障管理费相当于社保总支出的2%。
到上个世纪70年代,瑞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现分别简介如下。
(一)瑞典养老年金制度
瑞典养老金分为三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1.国民基本年金。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切退休人员,不问其退休前的工作、职位和收入水平如何,都可以领取国家统一规定数额的基本年金。正常退休年龄为66-70岁。退休者无须交纳保险费或经过收入调查,只要是常住瑞典的公民,或符合规定居住期限的外侨,都可以领取。每年由政府对基本年金的“基数”做出修定,基数随物价的变动而变动。老年的起始年龄为65周岁,单身退休职工可领取“基数”的96%;双职工退休,可领取“基数”的177%;提前退休,每1个月核减“基数”的0.5%;推迟退休,每1个月增加“基数”的0.6%。
2.国民补充年金。亦称“收入相关联年金”,其发放数额与受保人66岁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和交纳保险费年限挂勾。受保人要获得全额补充年金,必须缴纳满30年的保险费。这就是指雇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25%交纳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则按比例核减,每少1年便减少1/30的补充年金。70岁以前每延迟退休1个月增发补充年金的0.6%。国民补充年金与退休者15个最高收入年份年工资挂钩,补充年金随物价变动而自动调整。
3.部分年金。瑞典从1976年起实行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职工既可以提前退休,也可以边工作边领部分年金。即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保持在17小时以上,但比退休前至少减少5小时。部分年金的数额相当于因减少工时而损失掉的工薪收入的65%左右。
瑞典现退休人员平均每年可领取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约11-12万克朗,其中基本年金约7.2万克朗,国民基本年金和国民补充年金对工资的替代率约为50%左右。
(二) 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医疗服务制度是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医疗服务制度包括以下3个部分:
1.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居住相对集中的5000至50000居民组成的社区内,设一个医疗保健服务点,几个社区构成一个医疗保健中心。居住的老人若出现病状,可先进入医疗保健服务点,接受初级医疗保健服务,这是十分方便的;若医疗服务点难以诊治,可由他们负责转送至医疗保健中心继续医治。
2.省市级卫生保健服务。每个省、市都设有卫生保健服务站,主要侧重老年人的卫生保健服务。居家的老人生病,可以得到家属的照顾,照顾老人的家属可以得到适当的津贴。老人若无亲属照料,可以享受护士的照料,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服务。
3.医疗机构服务。这是指专门医院的服务。主要是为老人提供各种疾病的治疗服务,收治需要长期住院的病人或进行有难度的手术等。老人去医院就诊,只需交挂号费和少量医药费,其它绝大部分费用由当地保险机构支付。瑞典全国有医生25000多人,平均360人就有1名医生。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使老年人患病得到及时的治疗。
(三)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瑞典具有十分出色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1.老年公寓制度。退休后的老年人经过个人申请,均可以到老年公寓居住生活。老年公寓设施完备,居住面积人均达到67平方米。居住在老年公寓的老人既可以自己烧饭,也可以申请送餐上门。有病的老人,护理人员将按时到公寓为老人服药、打针和理疗,且有详细的治疗方案和治疗记录。公寓的老人有集体活动和个人活动的周到安排,使老年人既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又使他们普遍不感到孤独。
2.老年护理制度。瑞典每年投入老年护理方面的开支为600亿克朗,老年人只要自己提出申请得到核实批准,就有护理人员到家中作医疗、家政等项服务,并且所有的服务老人都是免费享受。据统计,50%-80%的护理时间用于老年人的日常饮食起居上,每个月护理每位老人的时间平均在30个小时以上。对有需要的老人配有专门的警报器,监护部门可以全天侯监测警报和呼叫。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有专门的规定,如在上一级医院就诊后需要住院的,原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服务点或医疗保健中心必须在4天之内为老人安排妥当,否则将调走该位老人住院所需的医疗保险金。
3.临终关怀制度。当老人处于病危状态,将启动妥善的临终关怀制度,除了通知有关亲朋临床慰藉告别之外,24小时有专人守护,使老人在弥留之际享受体面和尊严,老人去世将获得良好的安葬。
二、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战以后,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适应了瑞典经济发展水平,并且促进了瑞典经济的增长,那时“瑞典模式”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高社保、高福利、高税收的“瑞典模式”到了20世纪80年代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了维持高度的社会保障水平,瑞典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急剧扩大。20世纪60年代中期,瑞典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5%,到80年代初,这一比例迅速增长到60%。瑞典政府财政出现严重赤字,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82年达到13%的惊人水平。此后,这一比例虽有所下降,但整个80年代基本都保持在5%以上。
为了维持财政收支平衡,瑞典政府只好增加税收,这使得瑞典的高税率在20世纪80年代再度提高,成为欧洲国家中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1965-1985年,瑞典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2%增长到50.4%。
高税率使得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影响了居民购买力,造成国内消费市场疲软。雇主到1986年为雇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相当于雇员工资总额的36.65%,其中9.45%为国民基本年金,10.2%为国民补充年金。这无疑增加了瑞典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了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样,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原本以高福利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瑞典模式”不再奏效,高福利逐渐成为拖住瑞典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瑞典模式”逐渐被“瑞典病”所替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时期,占社会保障支出巨大份额的老年保障制度成为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
20世纪80年代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呈现出温和的特点。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难以大刀阔斧地改革,表现为支付标准的“微调”和着力于机制的创新。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期的改革的基本内容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调整养老金“基数”适当从紧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的“基数”是与月物价指数联动。如果2个月期间物价变动幅度超过3%,则在第3个月相应调整“基数”标准。1980年底,瑞典政府提出社会保障支出紧缩法案,决定将此“基数”一年变动一次。仅1981年当年就有4亿克朗的“基数”额支出被减少。1981年又将“部分年金”津贴数额相当于因减少工时而损失掉工薪的65%降低到50%;同时严格部分年金领取资格条件,使具备领取该种部分年金的人数由1980年的占养老金领取者的27%降低到20%,到1985年又降低到10%。
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
强化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这项改革可以降低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有效地减少公共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减少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1992年1月瑞典议会通过法案,批准地方政府多承担各种有关老年医疗服务和老年社会福利的责任,并且严格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例如,1990年规定老人身体治疗收费标准每天不能超过1800克朗,老年病治疗收费标准每天不能超过1300克朗,从而结束了“敞着口花钱”的机制。由于强化地方责任,接受老年病免费治疗人数到1993年下降了60%,老年病床数减少了13%,地方政府用于保健服务的支出在1992-1993年财政年度减少了4.35亿克朗。
三是鼓励老年护理机构商业化经营
1980年底,瑞典雇主联合会向议会提出建议,为有效降低社会保障支出,提高社保服务的效率,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老年护理机构实行商业化经营。议会批准了这项建议,到1992年,瑞典建立起270个私营老年护理机构,占全国老年护理机构的1/3,71个地方政府和6个省政府与私营老年护理机构签订协议。一些大城市还建立了“城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私营老年服务机构为老人,特别是收入较高的老人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服务。这些机构降低服务费用,有效抑制了公共老年服务机构费用支出大幅度增长的势头。1980年-1987年,接受公共老年服务的老人人数占退休者的比例从26%下降到20%,居住在公共老年服务机构的老人占退休者的比例从41%下降到28%,居住人数由1985年的51000人减少到1991年39000人。另外,瑞典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大力兴办公益事业,这些社会团体和机构对老年社会保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表现出明显的温和性。“瑞典病”积重难返,所以90年代初期瑞典经济与社会保障并没有产生良性的互动关系。1991年到1993年间,瑞典经济出现了二战以来的首次负增长,增长率为5%;失业率从1.5%增长到8%,失业人数为50万人;财政赤字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3%;国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0年的42.3%增长到1993年的77.9%。瑞典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的排序由第4名下降到第16名。
在这样的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20世纪末,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更为激进的改革。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领域的改革围绕着以下3个方面展开:
一是进一步严格养老金的领取标准。1994年议会通过法案,主张改革补充年金制度中以受保人15年最高工资平均值确定发放标准,改为以历年工资平均值确定发放标准;调整基本年金“基数”由以物价指数为标准改为以工资指数为标准;养老金的发放以一生缴费相联系而不以历年津贴相联系;将部分年金领取者的最低资格年限提高到61岁,部分年金领取者每周减少工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小时。
二是养老年金缴费实行个人账户。1998年,瑞典政府对养老年金缴费制度进行改革。规定养老年金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18.5%,其中雇主和雇员各缴9.25%,并逐步改变个人账户的名义性。将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费率的16%计入现收现付账户,2.5%计入雇员个人账户,逐步使个人账户作实。
三是从给付基准型养老年金模式向缴费基准型养老年金模式转变。缴费基准型养老年金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依据养老金受保人退休前缴纳养老费用的数额以及个人缴纳的养老费用所形成的基金在投资运营的回报率来决定养老年金的发放标准。对于1938年-1953年出生的老人基本上还按改革前的办法计算,实施“老人老办法”,这项改革制度预计要经过20年的过渡期,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瑞典实施的激进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社会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3年的38.6%下降为1999年的32.7%,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由67.3%下降为55.4%;政府财政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消除了财政赤字,到2000年瑞典政府财政结余额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1%;国债数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3年的77.9%下降到2000年的55.6%;1995-2000年,瑞典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3%,大大超过1974-1994年平均增长1.5%的速度,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9%,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平稳;瑞典企业经营成本较之同期比美国低20%,比英国低15%。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初见成效。
三、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宜加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积极实施“低水平、广覆盖”工程
瑞典的养老金制度是覆盖全国所有老年人口的,是一种普惠制的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而我国,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截至2004年底,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6353万人,其中职工人数12250万人,离退休人员4103万人,但我国同期就业人员是75200万人,即使扣除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35269万人,也还有39931万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被养老金制度覆盖的人员只占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的40.9%,若以全部老年人为统计口径,我国享有养老金的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的比例就更小了。而瑞典的国民基本年金是覆盖全民的,甚至惠及外国老年移民。从我国长远发展着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出发,我国宜加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从中近期考虑,首先应积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中的“低水平、广覆盖”工程。我国从现在到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依然为增长趋势,利用这段时期积累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弥补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缺口。另外,要随着公共支出的增长,逐步提高对城乡低保人员的补贴标准,尤其要关注城乡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对老年人享受低保的条件应比其它人适当放宽。
(二)我国应坚持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使个人账户发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功能
瑞典长期以来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一样,国民年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但是随着“瑞典病”的恶化,20世纪90年代瑞典也开始实行现收现付制与部分积累制相结合的制度,实施了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我国从1986年在合同工中首先实施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1991年在城镇职工中广泛实行。为了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鉴于资本市场发育不足和技术管理水平有限的现实,将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兼收并蓄,实行养老保险的部分积累制,是正确的选择,这是不应动摇的。当前的现实是,由于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资金是融通的,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使个人账户成为一定程度的空账,个人账户只起到了名义账户的作用。今后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适当降低当前11%的个人账户幅度,不允许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真正把个人账户作实,使之真正在未来发挥出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功能。
(三)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使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瑞典社区医疗服务十分发达,全国在社区有680个医疗保健服务点,居住的老人随时可以得到良好的社区医疗服务。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借鉴。目前,在我国城镇,医疗机构依然难以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尤其是设施良好的综合医院,始终人满为患。由于社区医疗服务普遍薄弱,老人到医院看病十分不便。因此,在广大社区,普遍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点,使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十分必要。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上医院”,一来可以分流患者对综合医院的压力;二来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三来可以优化卫生资源的分布和使用效率。在这方面,天津市走在全国的前列。目前,天津已建成覆盖全市的9个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7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3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为100多万户居民建立了家庭健康档案,对老人开辟家庭病床和入户医疗服务。应当借鉴瑞典经验,推广天津做法,使更多的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6
内容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3,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有: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 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 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 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关,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鳏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孀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 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 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增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日本很早就开始意识到并着手解决农村人口老龄问题,其农村人口养老保障制度比发展中国家完善得多, 有多部法律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障,这值得我国借鉴。
为快速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应采取强制农民参保的措施。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为了实现“广覆盖”这条原则,国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让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农民都来参加《新农保》,以使他们将来年老后生活有所保障。
参考文献:
1.周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6
2.杨玲玲.我国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
3.徐林. MPA教学案例汇编(一)[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