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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内容范文1
一、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失灵”
(一)对次贷发放机构盲目扩张次贷业务的风险监管“失灵”
1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市场监管的失误
次贷危机的发生,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金融业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在住房信贷市场孕育和集聚是关键原因。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也拥有较完备的住房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但从次贷危机发生的现实看并非如此完备。首先,在住房贷款一级市场,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是政府设立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将全国划分为12个片区,相应建立了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HomeLoanBanks,FHLB),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共吸收了8104家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作为会员机构,这样,使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通过直接监管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间接实现了对一级市场的监管。但问题是8104家会员机构并不是美国全部的抵押贷款发放机构,2007年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84%,另外尚有16%的其他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未受到监管。而且占有次贷市场59%份额的前10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都不是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会员。其次,从房地产二级市场来看,大约80%的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sedSecurities,MBS)是由政府支持企业发起的,受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办公室的严格监控,但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另外20%的MBS则不在其监管范畴。作为金融企业,贷款机构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大力拓展次贷市场也无可厚非,但是金融监管当局却需要站在战略高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宗旨下,从宏观上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利害关系。但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模式,因而缺乏全局性的机构来前瞻性的监控金融创新的
2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次贷业务暴露了风险管理“失灵”
(1)贷款流程创新助长了次贷风险集聚。在金融自由化、市场流动性泛滥、房地产业泡沫背景下,银行等贷款机构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对贷款流程进行创新,即贷款发放机构不直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而将该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贷款经纪商。贷款经纪商原本是购房者的人,为购房者寻找最佳的贷款机构及争取有利的贷款合约条件。但在竞争激烈的次贷营销中,银行等贷款机构把贷款审查环节外包给了贷款经纪商。据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报告,60%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起和贷款交易是由经纪人完成的。受利益的驱使,贷款经纪商从中介服务变成为金融机构“卖贷款”,有意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而次贷借款人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在低首付、低利率的诱惑下,实际是借了高成本、高风险的贷款。另一方面,次贷发放机构由于通过证券化过程能够将次贷的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因此也放松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主要依赖贷款经纪商。这样,许多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就容易地获得了房屋抵押贷款。据2007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次贷中60%购房者的申报收入被至少夸大了50%。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明显违规的做法既没有及时风险提示,也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
(2)次贷业务暴露了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缺陷。次级抵押贷款大部分是存款体系外的专业抵押贷款公司发放的,商业银行并未大量发放。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广泛参与了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过程,包括次级债承销、服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投资。正是次贷证券化过程放大了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参与中没有充分重视和识别风险从而遭受了巨额的亏损。
第一,商业银行忽视表外实体的业务风险。在次贷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创设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次贷证券化的表外实体,其主要形式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Conduits,ABCPCs)和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tructuredInvestmentVehicles,SIVs)。这两大表外实体持有大量的债务担保凭证(CollateralDebtObligations,CDOs),却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也没有资产拨备要求,加之其资产负债存在显著的期限结构错配。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表外实体面临巨额亏损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迫向其提供备用信贷,从而将表外风险暴露在表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SIVs发行的资本本票的持有者将会面临额外的市场风险。按照美国以市价调整(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表内资产的风险积聚和巨额投资损失必然导致商业银行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出现巨额账面亏损。
第二,商业银行低估了结构性证券衍生品的风险危害。近年来,金融创新越来越依赖数学模型运用,特别是在风险度量和产品估值中。不可忽视的是数学模型的构建往往过度依赖历史数据,但市场是千变万化的。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其人才与市场优势,过分乐观地运用风险价值模型或基于模型的指标计量风险,但任何模型都不能反映所有风险,尤其是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许多银行对次贷及其结构化产品的信用风险估计不足,未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传染性,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之间的综合监控与管理机制,导致总体风险暴露的低估。
(二)对投资银行及其创新的次贷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失灵”
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次贷危机的发生中担当了重要角色。首先,投资银行购买房贷机构发放的次级房贷,通过“原生一分销”(OriginatetoDistribute,O&D)过程创新出大量复杂的次贷衍生证券;其次,投资银行既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发起人、设计者与承销者,也是其重要的投资者。在证券化创新过程中,次贷衍生证券的信用链条被大大延长,最终投资者和初始资产所有者的信息联系被割裂,造成了“风险转移幻觉”,弱化了市场参与者监测风险的动力。
投资银行通过衍生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但这种转移过程中信用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未受监管的市场,风险管理消失了。如CDOs等次贷衍生证券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产品,其交易是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OTC市场一对一进行的,OTC市场交易分散,流动性低,市场监管相对较少,风险到底转移到了哪里并没有公开的信息可供分析,所以透明度反而降低且易产生新的风险,如交易对手风险。
从目前危机发生的结果看,受到损失最大的并非传统商业银行,而是大型投资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据IMF和国际金融学会(IIF)估算,银行损失中真正的信贷市场现金流损失仅占13%~20%,其余皆为资本市场减值损失。传统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小,主要原因是银行业受国际统一的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有资产拨备制度的要求,并且按要求定期披露,发生风险会及时处置,但投资银行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没有不良资产拨备机制,其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投资银行形成了一种主要通过市场融资,大量采用杠杆交易,以很少的资本为股东赚取高额回报的业务模式,即所谓低成本、低资产回报率、高杠杆、高资本回报率的“两高两低”模式。这种模式导致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中过度注重当期收益而淡漠风险,忽视长远发展,如对员工起薪较低,但对业绩突出的给予重奖,股东对管理层激励也是如此。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中雷曼(LehmanBrothers)、贝尔斯登(BearStearns)和美林(MerrillLynch)率先倒下,高盛(GoldmanSachs)和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被迫转为银行控股公司,就表明美国盛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面临严峻的考验,需要重新评价。
(三)对新兴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失灵”
在次贷衍生品受到机构投资者追捧的市场中,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财富基金(SovereignWealthFunds,SWFs)等新兴市场参与者在利益驱动下,凭借其庞大的资本规模和较高的市场信誉,大量采用“信用套利”策略,以银行信用为支持,投资次贷衍生品,加之普遍采用高财务杠杆进行对冲交易,这使其交易头寸对于房价和利率都极其敏感。这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放大了对冲基金的获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其风险承担水平,同时也放大了衍生金融市场的信用规模,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对冲操作失误,风险即刻显现。同时导致对冲基金向银行借人的贷款无法归还,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而联邦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新兴机构在衍生金融市场的作用和风险未予足够重视,它们在市场的行为几乎不受监管。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道德风险的监管“失灵”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评级机构要对各种次贷衍生证券在发行之前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其市场风险可信度。由于次贷衍生证券经过层层分解和重新打包,变得非常复杂,不仅普通投资者即使大型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准确衡量其风险,因此,各类投资者基于对评级机构的充分信赖,其投资决策主要依据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但事实是评级机构对这些结构性衍生证券的评级并没有充分揭示其真实风险特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客户希望其评级资产获得尽可能高的评级,而评级机构作为商业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有保险公司对评级资产担保的条件下,通常愿意给予此类资产较高的评级。二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了准确评估其风险的难度。三是次贷及其衍生品的发展历史较短,没有经历一轮经济周期的检验,在市场繁荣的大环境下,评级机构对次贷衍生品的评级也普遍乐观。2006年第3季度,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对75%的次级债全都给予AAA评级,相当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评级,10%给予AA评级;8%给予A评级,只有7%给予BBB或更低的评级。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一向以独立、公正而闻名于世的美国评级机构声誉扫地,备受指责,也揭示了作为纯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评级公司也必须受到监管和约束的客观现实。
二、中国金融业的风险监管与金融安全体系构建
(一)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同时需要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特别是对混业经营后创新业务的前瞻性监管非常关键。我国目前实行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对相应行业实施监管,这种模式显然与业务经营日益混业化的趋势以及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不协调。另外,对于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需要有一个统揽全局的更具权威性和协调能力的机构牵头,采取全面的审慎监管。因此,中国金融业在迈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基于分业监管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联席监管机制,加强对混业经营中创新领域、创新业务的协同监管。监管中既要保持金融创新的活力,又要防范创新过度带来的风险暴露,还要防止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要协调好信贷业务拓展中短期盈利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005年,在国内房地产价格不断高涨的市场下,为了提高市场份额,一些股份制银行曾推出近似于“零首付”的房贷,以及“加按揭”、“转按揭”等等创新业务模式,后被银监会强令取消。这些做法在危机发生前的美国次贷业务中都有,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从近两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来看,截至2007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7万亿,在各项贷款中占比接近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对全国20个大中城市的抽样调查,个人借款购房者多为中高收入人群,其中82%的人预期家庭收入基本稳定或上升;40岁以下的购房者占75.5%,群体支付能力处于上升时期。全国按照购买价格计算的抵借比(贷款发生额/房屋销售额)为55.4%,平均首付款比率为37.2%,而美国次贷的抵借比在2000年就达到了78%,到2006年更上升到86.5%。对比来看,我国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比较充足。总体分析,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质量较高,因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而发生被动违约的系统性风险较小。但在住房市场趋于持续升温的状况下,房贷机构往往具有扩张冲动,监管部门的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2商业银行要正确把握资产证券化创新商业模式的应用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中,我们应该对国内商业银行未来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有正确认识。第一,次贷危机与过度利用证券化以及“原生一分销”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但并不能否定这些创新形式。证券化作为盘活信贷资产流动性,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创新模式,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只是要把握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第二,金融机构不能认为只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就能把风险转移出去,而过度拓展高风险信贷业务。因为证券化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仍留在市场内。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以及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界限趋于模糊的条件下,局部的风险暴露会通过创新管道在市场主体间传递。因此,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要注意把握量度,不可滥用。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要注意基础资产的质量,从源头上把好信用风险防范关。第三,要充分发挥证券化模式有利的一面,防范其弊端。监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把结构性产品的特异性风险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避免误导。同时,要完善结构性产品的资本监管制度,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结构性产品从事监管资本套利(不降低风险甚至增加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第四,“原生一分销”模式是风险转移过程,在次贷证券化中,投资银行、SPV等中介机构不受传统资本监管的约束,导致风险传递中监管出现“失灵”。次贷危机警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要从系统性风险的高度着眼,对风险转移过程中的各环节的金融中介都要监管,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
(三)要以次贷危机为契机推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的实质性实施
实质性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将使银行风险管理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得到改进。第一,有利于改变银行单纯依靠计量模型衡量风险的缺陷。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风险计量模型的同时应辅以必要的专家判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准确计量风险。第二,有利于改变衍生金融产品场外交易透明度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充分的缺陷。新资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衍生金融交易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以估计由于交易对手信用恶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鉴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风险的隐蔽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范围,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机构SPV都应当适用资本监管要求。在新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主要用于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弹性,而不再为了资本套利。第三,有利于改变银行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有限的缺陷。1988年的资本协议仅要求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计提资本,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将资本覆盖范围扩大到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模型风险等。而且银行集团内部要有统一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标准。
基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需要,商业银行必然要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IT系统、风险管理政策流程进行改造,这将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的完善,促进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提升。
金融安全内容范文2
关键词:金融开放 金融安全 金融监管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分享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成果的同时, 也使金融开放中的金融安全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所谓金融安全, 简而言之, 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 凡是与货币流通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它的范畴。具体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金融体系的安全, 其次是金融发展的安全。
一、在金融开放后,有许多因素威胁着一国的金融安全
首先:一国的经济实力与其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当代金融危机的典型特征是影响面广,金融危机的爆发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一国的经济实力强可以使其在面临金融危机时有足够的经济和行政资源来抵御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冲击,政府有足够的实力对本国的金融体系进行调控来保障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一国的金融体系完善也有助于减少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的危害。
其次: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当前虽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当前发达国家仍然掌握制定国家经济规则权力,在很多国际事务中发展中国家没有话语权,这大大减弱了发展中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第三:金融开放后,国际游资的涌入对一国的金融安全也照成极大威胁。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市场恐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其结果导致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快速流出的热钱会使股市、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破灭, 并将通过财富效应、托宾Q 效应和金融加速器效应影响消费和投资, 最终拖累整体经济增长。
第四:金融开放后,金融监管的落后也成为影响一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我国经济、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等都与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还有差距。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我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第五:金融开放后,金融法制的建设落后也成为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当前关于金融的法制建设比较落后,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使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一些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加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
二、在金融开放后金融安全的对策
第一:加强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热钱的疏导力度,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范,从制度上进行约束,从经营行为上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机制,减少热钱套汇和套利空间。同时还要加强国际游资流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加快建设国际游资进入房地产、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统计监测分析机制,形成完整的国际游资监测体系。
第二:加强金融安全法制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水平,及时消除金融安全隐患。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应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健全、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规范化、法制化环境,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同时还应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
第三: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对外依存度的关系,加强对外债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在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外经济不景气使国外需求锐减,直接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破产。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市场的依存大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转变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度。同时,外债方面,要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坚决杜绝外债非生产性借入和债务消费化倾向。外贸方面,努力克服出口结构与东南亚国家同构现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
第四:建立金融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体制也比成熟,为了防止金融全球化风险的逐步积累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发展中国家急需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由侧重于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转变为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由阶段性监管转变为持续性监管,从一般行政性监管为主转为依法监管为主,从注重外部监管转为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由注重报表数字的时效性,转变为注重报表数字的真实性,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性监管。
第五: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实践表明, 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区域一体化组织, 不仅能增强自身实力, 实现联合自强, 而且还能提高自己在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总之,金融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制约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在参与国际金融竞争时屡遭“碰壁”。,维护金融安全是实现金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赵娴,开放经济中的金融安全问题及其保障对策.现代经济.2006年(2)
[2]张亦春,许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J].管理世界,2002,(8)
[3]谢婷婷,经济全球化的中国金融安全的思考,财金之窗
[4]王元龙,关于金融安全的若干理论问题,国际金融研究,2004(5)
金融安全内容范文3
一、金融危机给财政金融动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财政金融动员的不确定性增强
这里所谓不确定性是与经济平稳运行状态比较而言的。在经济处于平稳运行情况下,金融体系处于安全可控状态,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冲击和威胁,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此时虽然可能出现个别金融机构倒闭或者个别金融市场波动现象,但就其整体而言,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由此构成的金融体系依然是安全的,即不至于发生系统性的风险,引发全局性的动荡。此时财政金融动员的对象是稳定的、可控的,动员预案的执行是可预期的。但是在发生金融危机时,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克罗凯特(Crockett)的解释,金融体系将会出现严重困难,绝大部分金融指标急剧恶化,各类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大量破产,公众的信心受到动摇。此时进行财政金融动员,极有可能遇到今天能动员而明天就破产的情况,动员对象的不可预期、不可把握性増强,动员预案执行的不确定性明显上升。
(二)财政金融动员的潜力受到影响
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动荡,并且出现金融机构大量破产,资本大量外逃,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下跌的现象。这意味着财政金融动员在最终物质源头上受到影响。特别是战时,某些敌对国家将很可能利用操纵汇率、国际游资冲击、冻结资产等经济手段对一国金融体系进行主动攻击,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而对于那些金融体系本来就存在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往往首当其冲。受其影响,遭受经济攻击的国家财政金融动员的资金不仅大量缩减,甚至很有可能就是根本“拿不到”或者“用不了”,国家的财政金融动员能力无疑会受到限制。
二、趋利避害,提升财政金融动员能力
(一)完善财政金融监管体系
一国的金融体系如果缺乏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往往很容易受到国外金融资本的控制,这无疑为敌对国家进行金融攻击创造了更多机会。一般而言,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己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为防止类似情况出现,国家必须加强和完善金融管制,运用多种手段降低金融风险。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必须树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处理好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构建以中央银行为牵头协调主体的大监管体系模式,最终实现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大监管机构的功能性整合;加强对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优化外汇储备结构,増强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总之,要通过采取有效的财政金融监管措施,构建严密的金融安全网,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实施财政金融精确动员
实施财政金融动员事关全局,必须全盘考虑,既要满足应急应战的巨额费用需求,又要保持金融领域的安全以及经济稳定。为此,必须根据危机形势和资金需求来灵活采用动员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关学者在研究通货膨胀规律时发现,20世纪上半叶全球性的通货膨胀与战争难脱干系,爆发于欧洲的两次世界大战都与其恶性通货膨胀相关。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通货膨胀与战争关联性越来越小,究其原因,是在电脑和网络技术支撑下,人们更注重战前经费测算实施精确化财政金融动员,剔除了不必要的动员量,降低了战争对金融系统产生的冲击。对于本身就处在金融危机动荡中的国家来说,就更应该兼顾资金需求和金融安全,实施精确化动员,在满足战争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财政金融动员对经济的冲击。
(三)构建金融安全预警系统
金融危机的出现有一个缓慢形成的过程,在爆发前总有许多征兆,如果适时调整经济金融政策,降低金融危机对财政金融动员的危害程度乃至避免其发生是可能的。因此,对于一国政府而言,构建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内容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分析和预控对策,其中关键是构建预警指标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我国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考虑:宏观层面上是国家金融安全指标体系,主要考察与宏观经济运行基本指标密切相关的一些指标,包括各层次货币供应量増长与经济増长和物价上涨的关系,经常项目逆差占GDP之比,对外负债率和偿债率,国内总储蓄率和居民储蓄率、股票平均市盈率,国家外汇储备,金融机构超额储备,居民外币存款和实际汇率水平,等等;微观层面上的机构金融安全,主要监控反映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一些指标,包括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和经营效益状况等。
(四)构建财政金融动员法律体系
金融安全内容范文4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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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参考文献:
[1]何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若干特点.法学杂志,2005,(4).
[2]贺小勇.国际金融立法的新趋势与中国金融法的完善.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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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审计;国家经济安全;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和平时期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正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 政府审计关注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集大国经济、转轨经济和不发达经济于一体的时代背景,在全球经济安全问题凸显下,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更具有特殊性。
1.1 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
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经济活动是国家权力最重要的源泉,在一个主要国家间不大可能发生战争的世界里,经济力量将是决定一国是处于主导或相对优势地位还是从属地位的日益重要的因素。
1.2 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审计制度的确立是基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预、调节和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的最高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民利益作为审计工作重要任务,尤其要关注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安全、民生安全、环境安全等,不负时代赋予的使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压力的加大,国家经济安全观越来越受到各国家和社会的广泛重视。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要共同面对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2 关于政府计防御国家经济安全风险的研究
发展中国家政府审计虽开始关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但研究尚未深入,我国对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也才起步。如何使政府审计成为国家经济安全“卫士”,承担国家经济安全风险审计重任尚在研究中。近年虽然针对政府审计的国家经济安全防御职能及范围研究较多,但对外国资本跨国并购产业安全审计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却很少。特别是研究产业安全指标体系和审计评价系统的构建,政府审计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动机、趋势、绩效的评价,以及对国家经济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审计等问题研究鲜见。因此,我们构建国家经济安全“防线”,政府审计职能转变,建立我国政府审计国家经济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并肩负起防御国家经济、政治安全风险的重任有着重大意义。
3 政府金融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
政府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真实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所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政府金融审计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金融审计历经30年的发展已日渐成熟,但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作为金融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府金融审计是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效率、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手段。政府金融审计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审计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机制。政府金融审计以审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抗风险能力、资金运营效益为目标,便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时发现隐藏于金融体系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做好评价防御工作。政府金融审计围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业务、表外业务等具体业务展开审计,便于及时发现金融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化解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隐患,做好查漏纠错工作。政府金融审计通过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够及时识别金融动态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便于我们完善宏观金融政策、提高金融安全预警能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提高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金融审计是监督金融管理机构的重要手段。金融审计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层次分明,将有助于规范金融监督行为,优化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4 我国政府审计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
在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也受到高度关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将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并明确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在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并把国家经济安全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2007年的全国审计工作总结中,刘家义审计长首次提出了“现代政府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的观点。2008年,在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及理事论坛上,对“免疫系统论”作了详尽得阐述。该观点认为,从经济社会发展与审计发展的内在联系来分析,从国家学说的更深层次研究来看,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发挥的是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和风险的“免疫系统”功能。由此,我国会计、审计界就政府审计发挥“免疫系统”作用,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我国会计、审计界普遍认同“免疫系统论”的观点。审计署党组通过的《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充分发挥审计保证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全面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水平,初步实现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积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的要求。
5 中国审计的国际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使审计国际趋同的进展迅速。审计的国际化更多地体现在国际审计准则的制定与采用上。中国审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势正在加速。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正在趋于国际化。
环境的变化是审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土壤,无论这土地富饶或贫瘠,审计作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极富生命力的产物就会适应环境的变化存在和发展着,不断地完善和创新自我,服务于对它需求的方方面面,承担着社会公众的责任。审计的生命力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赋予的,审计发展的动力源来自于利益相关者们的博弈,只要社会存在、经济发展,审计必将继续实现其目标。
参考文献
[1]蔡春,李江涛,刘更新.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依据、作用机理及路径选择[J].审计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