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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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文1

要: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取得的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相比之下,韩国政府在废弃物处理和循环利用方面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从韩国对生产废弃物和居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两方面入手,分析总结了韩国在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的制度、措施和具体做法,以期对我国在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的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韩国;废弃物;循环;经验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1.issn1.1672―3309(x)2010.08.1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8-50―03

韩同是发展循环经济较早的国家之一,通过各级政府、消费者以及生产者的共同努力,韩国的循环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废弃物的处理和再利川方面,韩国政策有力,技术领先,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是有目共睹。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及其效果却差强人意,“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韩国在废弃物治理和循环利用的经验,对我同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各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角色

在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韩国实行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各级政府、循环利用企业以及消费者在废弃物再利用过程中的角色(如表1)、责任明确了,各个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体各司其职,不仅易于管理,而且有利于责任的划分和追究。废弃物的处理和循环利用关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而而,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下而从生产废卉物和居民生活废弃物的角度,分别探讨韩国政府在废夼物循环利用的经验。

二、企业废弃物管理政策

韩同较早实行“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按照规定,企业必须首先按其出库的产品的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最终依据该产品废弃物数量再部分返还之前所缴纳的预付盒(例如表2)。起初返还资金,与预付金比例较小,效果不太显著,后来政府将返还资金所占预付金比例提高到40%―50%,这大大激发了工业的积极性。而预付金未返还部分用于废弃物的处理及节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技术开发。在此制度的推动下,废弃物再利川率大幅度上升。

“废弁物预付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废弃物排放,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文现废_弁物的再生利用。近几年,韩国将其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规定生产企业对纸盒、金属罐、玻璃瓶、合成树脂等4种包装材料以及家电、轮胎、油、日光灯、电池等5种产品必须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同时回收、再利用数量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比例,否则企业将会被处以回收处理费用1.15-1.3倍的罚款。生产单位在实施“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时,采取3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

1.生产单位自行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自行负担。

2.成立“生产者再利用事业共济社”,也就是生产者将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转移给从事这类活动的合作社,依据废弃物的品种,论重量交纳分担金。例如,合作社回收废报纸后交给造纸厂,造纸厂严格把关后,将现款付给合作社。如果交来的废旧报纸中掺沙或加水增加重量的话,造纸厂有权拒收,并向有关机构告发。作弊者不仅被重罚,严重的则被吊销执照,丢掉饭碗或坐牢。

3.生产单位与废弃物再利用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按废弃物的数量交纳委托金,由后者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

目前,韩国80%-90%的生产单位采用第二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回收处理废弃物的合作社有11家。遍布全国各地。

同时,为了推动和保障“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能够落到实处,韩国专门成立了一家名为“资源再生公社”的公营企业,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的实施。“资源再生公社”依据有关管理章程,通过抽查和现场调查等形式,堵塞废弃物循环使用中的漏洞。如果生产企业一旦被发现违反“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将会被课以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自从设立了资源再生公社并实施管理监督以来,韩国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率提高了近6%。节约了可观的资源。此外,资源再生公社还广泛募集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以及进行循环再生利用技术的研发,

在以经济利益为驱动进行强制性管理的同时,韩国还注意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地遵守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排放的“企业废弃物减量化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纤维制造业等14个排放指定废弃物的行业和每年排放其他废弃物超过1000吨的企业)。政府鼓励企业制定减量排放计划,设立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供技术诊断和指导,以确保企业减量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对那些减量计划顺利完成且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含有有害、有毒物质或回收利用比较困难的废弃物,韩国政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措施。考虑到此类废弃物处理再利用的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韩国实行了一项专门针对特定废弃物的“废弃物负担金制度”,规定对杀虫剂容器、化妆品玻璃瓶及防冻液、口香糖、婴儿尿不湿、香烟、塑料制品征收一定数额的“负担金”(如表3),控制此类废弃物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负担金的收入可用于补贴特种废弃物回收处理。

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在促进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方面,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96年韩国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了减少食品垃圾的总体规划设计:1997年制定了《关于食品垃圾收集运输和分类收集的标准规定》;1998年制定了《1998年至2001年的食品垃圾循环利用的规划》;2004年又制定了《2004年至2007年食品垃圾减量化和循环利用的规划》;2005年1月起为促进循环利用和食品垃圾最小化,控制直接垃圾填埋,制定了《食品垃圾综合规划》和建立《新的食品垃圾最小化和循环利用规划》;2006年又制定了在政府监督执行下的《2006年至2010年循环利用和食品垃圾最小化综合规划》。

针对居民生活垃圾品种繁多难于分类、管理分散监督困难的特点,韩国政府实施了一种叫“垃圾终量制”的措施,即居民要对排出的废弃物和垃圾负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减少丢弃和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起初,韩国曾实施按户收取定额卫生费的办法,但事实证明效果不好。之后,韩国政府推行了法定卫生塑料袋,规定每个地区的政府都分别委托生产本地区的卫生塑料袋,并印有本区的标记,通过商店销售给居民家庭。居民使用本区的卫生塑料袋为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同时,卫生塑料袋所装的生活废弃物和垃圾必须分类,否则将退回给丢弃者。改为居民购买和使用卫生塑料袋后,如果居民丢弃的垃圾越多,使用卫生塑料袋越多,为此花的钱便越多。短短几年,韩国全国生活废弃物和垃圾的排放量比实施这种制度前减少了40%。这种做法可谓一举两得,居民将废弃物和垃圾分类,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回收和重新利用,销售卫生塑料袋所得资金,还可用于环境保护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

变“废”为“宝”,积极利用各种技术将生活垃圾资源化。韩国政府在首尔的金浦首都圈垃圾填埋场建设一座50兆瓦的沼气发电厂,其发电量可供18万户居民家庭使用,每年可创造500亿韩币的收益,,在取得建设这座发电厂经验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陆续扩大垃圾填埋场的规模,建设沼气发电厂。2006年12月12日,利用垃圾场沼气发电的世界最大规模的50兆瓦级发电厂在韩国竣工投产。到2007年年底,韩国各地已建成沼气发电厂40多座、沼气供暖站近60座。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文2

企业、消费者、政府构成了循环经济系统的主体。这三个主体通过各自不同的职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企业既是资源消费者,又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它在循环经济系统中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尽可能采用可再生和便于回收利用的资源,并减少资源的消耗;向市场提供能有效减少环境负荷并有利于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再使用、再利用技术等发展循环产业;对企业自身排放的废弃物实施再利用和适当处置;构建企业间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循环利用的工业生态链,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消费者是包括循环型产品在内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其职能应为:自觉控制容器包装的使用和废弃物的排放;遵守废弃物的分类回收等制度,以促进其有效地回收再利用;购买环境负荷少的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尽可能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采用注重功能、服务的享用而非物品占有的消费方式。政府是国家和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决策者和推动者。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因而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地发展起来,而必须有政府的推动。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为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指出方向和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借以引导和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为建立国家和地区的循环型经济系统创造条件;作为集团消费者通过自身的绿色采购行为直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为企业和居民做出表率。

为使循环型经济系统顺利运转起来,企业、消费者、政府这三个主体必须通过建立彼此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互为条件的整体。首先,企业和消费者要通过市场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如,企业要制造节约资源的环境负荷小的产品,消费者也要实行绿色采购,优先购买此类产品。在这里,企业把保护环境纳入经营宗旨和消费者确立绿色消费理念是二者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实现良性互动的条件。其次,要建立循环型经济系统中各类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围绕废弃物和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废弃物排放企业与废弃物回收、运输、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所谓静脉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上述各类企业都是循环经济系统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相互间不能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系统整体就无法顺利运行。再次,要建立政府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政府应通过制度设计,运用适当的政策手段,影响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和消费者也应通过确立环保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适应政策的变化,以求减少政策执行阻力,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此外,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保证政府制定的目标、规划、法令、政策等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

为保证循环经济主体实现各自的职能,必须构建有效的动力机制,包括经济利益诱导机制、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都是通过外在力量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则是通过经济主体价值取向这种内在力量,使其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一)经济利益诱导机制。指当某种制度能使经济主体获得预期的最大利益时,就会使其积极作为,以适应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只有当它使企业有利可图时,企业才会积极推动或适应其发展,从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如,当绿色消费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资源节约型产品和循环型产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循环型产业成为一种巨大的商机时,企业就会积极地适应这种变化,推动它的发展;当资源循环技术日趋完善,企业进行废弃物资源化能大幅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时,企业就会从追求低成本高利益出发,发展循环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对企业主体主要表现为追求循环经济中潜在的最大利润,对消费者则主要表现为以较低价格获得预期需求的满足。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常决定于对商品效用与价格的比较,在效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会选购价格较低的商品。当循环型商品与原有同类商品相比效用相同或近似而价格低于或仅略高于原有同类商品时,就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可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这种以低成本获取需求满足的利益诱导,会开拓和扩大循环型产品市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赋予企业、消费者等主体在循环经济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使这种运行成本在内部转化为各主体的成本,从而形成由环境责任约束而产生的动力机制。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企业承担管理、处置废弃产品的经济责任,使由此发生的成本内部化为生产企业的成本。这样,会激发企业积极开发产品回收处置系统,努力降低回收处置成本,并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各环节努力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使产品报废后便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样,当生活垃圾由政府统一处理时,消费者没有成本意识,也不会主动进行垃圾减量化,而当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责任由消费者承担时,由于消费者有了成本意识,就会产生回收再利用资源、减少垃圾排放的内在动力。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起关键性作用,如果政府的决策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则循环经济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建立和实施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形成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约束力。这种环境责任的约束力就会成为各级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每个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支配下进行的。通过教育和学习,使人们树立起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持人类持续生存能力的价值观,就会产生自觉推动循环经济的动力。在循环经济主体中,绿色消费者是在绿色价值观影响下最先涌现出来的循环经济主体。这里所谓的绿色消费不仅指消费者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有利于健康的产品,还包括选择环境负荷少的节约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产品。因此,绿色消费不仅在于倡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舒适的生活,还在于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现可持续消费。正是由于消费者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并用来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因而出现了日益扩大的绿色产品的市场空间,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在一定经营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企业以追求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利润为唯一出发点,不考虑自身环境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社会生态效益。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绿色消费者群体日益扩大,政府有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国际公约中的环境法规也日益严格。在上述背景下,企业的环境行为逐渐成为其获利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循环型产业正在成为企业新的发展机会。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已成为自身发展的新的力量源泉。正是这种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成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政府的全部执政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执政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执政理念是政府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执政活动的动力所在。为保证政府在经济建设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除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对政府的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外,还必须确立对政府的绿色价值观的影响机制,通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形成政府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源泉。

三、构建循环经济动力机制的措施

(一)运用经济措施构建循环经济的利益诱导机制。运用经济措施保证企业和消费者从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是构建其动力机制的关键所在。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建立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明确其产权关系,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以促进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企业产生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内在动力,从而推动企业致力于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和再循环。第二,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对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环境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制订财政政策,政府投资兴建大型资源循环利用的公益性项目,强化政府主体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或从排污收费建立的生态环境基金中给予支持。实施政府的绿色采购政策,要求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制订金融政策,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通过银行的优惠贷款或运用证券和债券等融资手段给以支持。第三,制订鼓励消费者参与废弃物回收利用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包括建立押金返还制度,鼓励消费者回收饮料容器、电池等可再利用和危害环境的物品,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建立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促使消费者避免过度的饮食消费,减少生活垃圾排放;建立罚金制度,推动消费者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文3

关键词工业企业循环经济模式实践路径

循环经济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其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目标,构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路循环,有效利用资源和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工业是循环经济实施的主体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工业生产作为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主要途径,是“减量化”的关键环节;工业是再制造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主要承担者;工业是循环经济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供应者。

1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因

(1)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动力。从发展循环经济比较成功的企业看,基本上都能够通过循环利用本企业的副产品或废弃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环境保护政策日益严格,迫使一批企业不得不考虑减少污染排放,以便减少污染排放费用支出,以降低成本压力。

(3)资源的短缺和市场相对价格变化,迫使企业为了确保利润,开始寻求从废弃物中提取有用物质和循环利用资源,替代原始资源进行生产,以规避企业的环境风险。

(4)规模经济是实现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实现成本最小化、实现循环利用资源的社会化的前提,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

(5)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能性和经济效益好坏,往往取决于技术体系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政府对企业循环利用资源给予一定的财政或税收优惠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对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2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选择

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基础,以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无害处理为手段,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的技术主体要求在传统工业经济的线性技术范式基础上,增加反馈机制。在微观层次上,要求企业纵向延长生产链条,从生产产品延伸到废旧产品回收处理和再生;横向技术体系拓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处理。循环经济在生产领域的发展模式就是改造和重构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使其向生态化方向转型。改造现有的工业体系,建设生态工业体系是生产领域的核心内容,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本质要求。

工业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打造企业内部循环链条,实施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是: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更新改造设备;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改善运行管理等,以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资源的利用,以及节能、节水和省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二是通过减少废料和污染物的生存和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与环境相容,降低整个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工业企业应从实施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上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抓好企业主体治理工程。首先,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为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新工艺,以代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工艺;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以代替剧毒有害原料;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先进设备,以代替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陈旧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业“三废”,生产有市场需求、质量好、能满足环保要求的产品。其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充分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和各种可燃气体;生产对环境无污染、少污染、易回收利用的产品。企业生产中排放的废弃物,应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广开途径,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凡本企业有能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利用不完全的工业“三废”,应当提倡给其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进行联合经营利用。第三,对不同层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清洁生产的费用方案。

3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路径

路径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用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结合工业产业结构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将清洁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生态工业等确定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在建设生态工业体系时,优先选择钢铁、石化、建材、食品等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重点研究开发循环经济发展的适用技术,探索行业发展模式。

路径二:从推行清洁生产入手,打造新型循环经济型企业。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依据“增效、降耗、节能、减污”的清洁生产目标,把开展清洁生产作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代表,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利用信息产业参与制造业信息化,数字化设计、自动控制、电子数据管理、电子商务,发展集成制造、网络制造,进而带动与信息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构织一个废物连续利用的“循环圈”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实施清洁生产

路径三:推动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先进的生态循环技术和设备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突出抓好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制造技术及产业化。加强对具有共性特点的技术攻关,解决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路径四: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企业设计、管理、生产的全过程,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线,延伸产业链。工业企业应积极探索“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发挥煤炭资源深加工,延伸煤化工产业链;深度开发油、气资源,延伸石油化工产业链;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资源开发、加工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良性循环。

路径五: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咨询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科学调度水、电、气、运等资源配置。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科研、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循环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

4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要件

4.1制度支撑

4.1.1计划和布局制度

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针对地质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可得实际,对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企业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

4.1.2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

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为了保证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地发展,应重视循环程序的制定,通过建立重要技术、工艺、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来带动面上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可以选择物耗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示范,选择特定的企业集团和开发区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工业网络的示范。总结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提出利用循环经济改造现有企业的思路和措施。

4.1.3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等。通过提高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凡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用水方案。

4.1.4信息化建设制度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生态工业化,逐步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安全生产调度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人力资源信息网、资金管理信息网、产品销售信息网、物资管理信息网等,提高企业循环经济的水平。

4.2管理支撑

4.2.1建立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和信息平台

这是对循环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基本的物质流量表,对于企业和地区进行循环经济管理缺乏基本的数据信息。针对目前缺失的物料和能量利用的数据,建立相应的综合性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系统,在企业建立基本物质流量表,企业之间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关联和交换,逐步形成生态型企业网络。

4.2.2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需要逐步把资源和环境代价计入成本,真实反映、科学评价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设置经济运行指标、资源消耗指标、循环再用指标、废弃排放指标、建设保障指标和发展潜力指标,指导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建设,使抽象的循环经济具体化。

4.2.3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体系

把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和措施具体化、定量化,纳入干部、职工的业绩考核体系,从而将有关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应有的动力。

4.3技术支撑

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循环经济的技术思路,是通过对经济系统进行物流和能流分析,运用生命周期理论进行评估,旨在大幅度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在生产过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的深度、广度和精度,从而降低资源消耗的强度。因此企业要强化循环经济领域有关技术研发工作,把重点放在降低生产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生产过程无废少废,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等科技项目方面,尽可能实现对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并将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在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并减少污染,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生态化和绿色化。

4.4文化支撑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不只意味着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也不只是工艺、技术、设备等硬件的建设问题,同时需要企业文化的有力支撑和配合。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精神灵魂。现代企业文化的构建必须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基础,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整合和再造的重要内容。企业的社会责任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资本与公众的矛盾和企业与消费者的矛盾。要搞清洁生产、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就要减少利润。生产优质产品,不欺骗顾客,也存在着与消费者争利的问题。这都关系到企业的精神和文化。企业要把循环经济的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促进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文4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循环经济是资源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客观要求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资源连续使用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安全措施。本文通过分析循环经济会计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循环经济会计的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内容不完整、缺乏对循环成本的反映以及缺乏对环境、资源成本与收益计量的披露,最后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循环经济会计的对策。

关键词 :循环经济会计;资源成本;循环利用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79-02

一、循环经济会计

循环经济就是在物质的循环、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传统“大量消耗、大量生产、大量废弃” 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是造成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的主要原因,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探索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20世纪的结尾由德国和日本率先提出并实践。主要是从需要减少废弃物最终处置的角度提出。其具体做法是:降低生产产品的材料消耗和消费体系;继续通过售后服务的复杂手段的使用时间和营业时间;废弃物资源化通过工业化提纯或自然净化法进行回收。

循环经济是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特点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是一种新的生产模式,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在生产和再生产周期的所有方面的要求代谢和共生延伸产业链之间的关系,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为表现形式,是集约型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是解决资源约束和环境的污染与发展的思路,为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间的矛盾。

二、循环经济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密切相关的会计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对象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改变的重点。循环经济的理论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思路和传统会计无生态环境状况,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提出“末端治理” 和谐经济与环境为宗旨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统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线性经济活动,提供财务信息的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从而达到经济利益的目的。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与此同时,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的资源,延长发展的时间,从而为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因此,传统的会计循环经济具有一定局限性。

(一)会计核算内容不完整

随着逐步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形成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机制”,对企业使用环境资源对自然资源和破坏价格的消费生态环境。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匹配的会计制度,只有在企业管理成本中包含排污费和绿化费用,所有这些都说明,传统的会计倾向于企核算业相关信息、资金和物资,而对企业的相关的资源、环境、废弃物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监管力度不够,。

(二)缺乏对循环成本的反映

传统的会计成本是指各类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日常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对生产的环境成本没有考虑,在宏观层面上虚增国家的财富。目前的会计准则不给确认会计要素的环境下,由于缺乏对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无法统一的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模式,带来环境信息披露一定的困难,对现行的会计制度,仅有“排污费”和“绿化费”项目,缺乏相应的会计制度系企业的“管理费” 。目前的会计处理,仅反映流通成本,不考虑生产成本、再生成本、回收成本、重置成本,企业很难准确地记录和反映环境管理活动,不能充分披露其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

(三)缺乏对环境、资源成本与收益计量的披露

传统的会计没有资源的经济问题,环境带来纳入核算系统中的会计计量,因此,缺乏有效的度量对象的资源,环境会计,没有能量消耗和会计计量与资源,环境和控制权的补偿。由于环境成本和效益一般不通过市场交易确认以市场交易价格,为有效测量的会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传统的会计只考虑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很少考虑环境因素,当前的财务报表提供关于货币市场操作的货币信息本地化,并在普遍性和全面性的高度发出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缺乏定量的方法是科学的,可行的指标体系,环境资产的货币计量、环境责任、环境成本和收入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

三、完善循环经济会计的策略

(一)扩大核算内容引入新的计量方法

对于参与恢复环境的整体核算的企业,经济业务的产品的再利用,应增加自然和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资本、环境收入、环境成本和利润核算环境会计要素。资产应增加环境资产、绿色固定资产、绿色无形资产账户等。要加大环境负债账目负债,企业会计计提污染专项资金。环境资本加入所有者权益、收入。除了确认传统经济收入的元素,也应包括自然环境和资源,环境收入的社会环境。应包括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支出,回收废开支及其他开支的费用英寸传统的会计计量是根据历史成本原则,以测量与金钱的经济事务。循环经济需要转移环境资源金融资源会计的重点,这些资源是由自然的人积累形成的,不是按照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等方法来确定它的价值,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再生周期是很大的差异,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不仅受到金钱和历史成本计量的经济问题,它应该实现两种方法的货币和非货币计量相结合,相互补充。

(二)创新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管理的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创新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学术界提出了“环境会计”、“绿色会计”等理论,特别是以“环境会计”为主 。 “环境会计”是环保为核心,采取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环境因素,如成本收益核算内容,使用的基本理论和会计方法,采用多种计量经济学的基于方法的价值,会计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成果的环境问题的管理。这些不同点这些理论,就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现有的会计制度,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等基本要素,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假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改革与重建。循环经济要求的核心业务是全面反映环境、资源和生产相应的模式,一方面是实际成本,另一方面又回到了环保责任。因此,循环经济的模式,改进核算方法,会计制度问题的创新下的企业会计体系问题。

(三)增加循环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资源循环利用为资产的确认,可以清楚地反映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中财务报告的情况,体现了循环经济的企业的贡献度,为管理决策,投资者和政府与公众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资源和最具有实物形态,类似于传统企业利用生产资源,资源循环利用与可靠性的回收,确认该资产是真实的,可核实的。确定为流动性资产资源,循环可以设立专门的“流动性资产的资产账户”,反映资源和周期。在会计,可以降低成本,或确认为收入,或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在回收资源的测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合,从循环利用的资源,以鼓励企业重视的角度来看,在综合分析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材料,产生作为副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同的处理方法,充分体现循环资源的实际成本。关于资源循环利用的披露,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报告,特别披露,可以清楚地揭示企业资源的循环利用,可以准确地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贡献,单循环经济重点企业。这种新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带来更多的实惠,才能使企业和各方充分重视回收各类的生产过程中,充分利用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各单位全面恢复生产资源的循环利用,人人都在提倡循环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玉平.我国循环经济会计初探[J].经济师,2012,(8):57~62.

[2] 徐松梅.循环经济对我国会计核算模式的影响[J].北方经济, 2012,(6):36~42.

[3] 李恩柱.中国循环经济会计模式研究[J].财会通讯,2011,(5):56~59.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文5

关键词: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验  启示

前言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制度范文6

关键词: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7-03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此为出发点,我国2011年来实施了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关于家电生产者规定的对比,找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一)日本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首先,在《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日文名称《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了:为了保证产品、包装等循环资源可以正确有效地循环利用,明确国家、社会团体、生产者、销售者和国民各自的地位,从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原材料选择、产品及包装作为循环资源的收集等观点出发,生产者应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及包装承担(包含产品及包装等循环资源的)回收、交付以及正确循环利用的义务。

其次,在《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日文名称《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的基本方针部分中,在家用电器生产环节就从回收再利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规定:

家用电器的生产者必须努力提高产品耐用性和完善维修体制,以减少家用电器废弃物的产生。必须通过对家用电器的设计、零件、原材料的选择和加工等方面的优化,努力降低家用电器循环再利用的成本。

同时,实施细则部分中,有详细的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生产者在回收自己生产的家用电器时,必须引领最终用户到自己指定的回收场所进行回收。第十八条,生产者在回收废旧家电之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尽快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循环利用。第十九条,生产者有权在回收废旧家电时向最终用户收取对该产品进行循环利用相关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并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对此费用的设定、公示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必须对其指定的回收场所相关的地理条件、交通状况、产品销售状况等进行考察,以保证废旧家电能够有效地循环利用。为了能使最终用户和销售者顺利的交还废旧家电对指定回收场所进行合理的配置。第五十八条,对于违反第十七条关于生产者回收家用电器的规定和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关于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的行为,处以50万日元的罚款。

(二)中国法律体系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它对生产者进行了总括性和根本性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另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生产者也有着相似的规定,例如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条中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但是从法律的措辞中不难看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都是建议、鼓励性质,不像《循环经济促进法》中那样有严格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文的比较研究主要采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规定。

二、中日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规定的比较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从上文中日两国的法律关于生产者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都要求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及外包装进行妥善的回收,自行处理和循环利用或交付第三方处理和循环利用。这是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出的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一词最早出现在瑞典隆德大学的托马斯·林赫斯特提交给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在报告中他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除了生产、运输、销售过程外,在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回收、处置、循环再利用等也该纳入生产者的责任当中。目前多数的东西方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荷兰等国,均对不同的产品实施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的效率,扩大了二手产品的循环再利用,减少生产产品时的材料需求。此外,当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时,为了提高产品的回收及循环利用的效率,将会促使生产者不断改进对产品的设计、对原材料的选取和生产工艺。

虽然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日两国的选择都是相同的,但在法律法规的体现和实施中却有不同。

日本在2001年实施的《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中,就已经规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而我国直到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才有了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

除了《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之外,日本在同时期实施的《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中,对家用电器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者所承担的义务、收取费用甚至包括回收点的选址也在规定之内。而在中国,跟家用电器生产者联系最紧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虽然是2011年1月才开始实行,期中却反而缺少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只对第三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者进行了规定。规定不仅不够完善,而且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有所不符。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已经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放在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样的基本法中,对这种制度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地位。要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在充分肯定同时,在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涉及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回收环节、循环利用环节分别设置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要统一基本法与部门法、行政法规等次级法律之间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不能与基本法不符或相冲突。

(二)收费回收制度

这是中日两国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对于生产者规定最显著的不同点之一。

在日本,当电视机、洗衣机、空调、个人电脑等产品损坏、即使经过维修也不能符合使用标准时,国民必须将这些产品交还给其生产厂商进行处理和循环利用。这时,交还废旧家用电器产品的国民必须向负责回收的生产厂商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价格不菲。并且将收费由法律规定为生产者的权利之一。而在中国,处理废旧家用电器的主要方式是交付给第三方回收者、处理者或二手产品销售者,与此同时废旧家用电器的原拥有者还可以从交付过程中得到一定的费用。可以说中日两国是完全相反的两种情况。

联系中国实际国情来看,首先,对于家用电器的消费者来说,家用电器的购买可以说是日常性消费。而且由于家用电器使用期普遍偏长,废旧家电的回收对于单一的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低频率的消费行为,因此回收循环利用废旧家用电器的费用对于这些一般家庭的消费者来说不会构成负担。收费回收制度是完全可以实行的,但是其阻碍在于消费者的心理反差。交付给第三方回收者可以等到金钱,而交付给生产者回收却要交钱,那又为何要交付给生产者?所以,在初期阶段只能采用在生产者回收废旧家电时同样支付给消费者一定费用的方式。

其次,而对于生产者来说,基于中国现有的废旧家用电器循环利用的技术水平,循环利用所节约的生产原料成本甚至难以平衡进行循环利用所需的技术、设备成本,因此循环利用还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对于一些大型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来说都是捉襟见肘,那些中小型的生产企业更是难以实行。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还要求生产者在回收废旧产品时支付一定费用的话,那结果必然是生产者将产品价格提高,将这些费用重新转嫁给消费者的恶性循环。

再次,因为相对于日本来说中国的国土面积要大得多,交通运输状况也不及日本那般发达,家电生产者很难完全回收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如果用分区设置回收点的方式的话,则又要给生产者增加资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负担。这种情况使得我国合法与不合法的第三方回收者有了发展空间。而第三方回收者的发展又使得生产者不愿再去投入资金进行废旧产品的回收。而即便企业有能力而且愿意通过收费回收制度回收自己的产品,第三方回收者也形成强烈的竞争,因为如果第三方回收者出价更高的话,人们还是会将废旧家电交给他们。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在中国废旧家电收费回收制度如果想要实行,应该采取三段过渡式的进行模式:

第一阶段,付费回收。这一阶段的要点在于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家用电器生产者付费回收的成本。首先需要国家扶持,通过国家建立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回收基金来分担生产者付费回收所需的资金。国家在各省市建立统一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点,方便家用电器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交付和回收废旧家电。通过国家政策严格控制和管理第三方回收者,或者将第三方回收者集合成一个统一的集体,让这个集体担当部分回收和运输责任,减轻生产者在此方面的负担。

第二阶段,无费用回收。无费用回收指的是消费者既不从生产者手中获得金钱,生产者也不从消费者手中获得金钱。这一阶段首先要在第一阶段回收物流网络建立成型的基础上进行实施。同时要求通过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给生产者更适合循环利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及循环利用的新技术,从侧面进一步降低生产者回收废旧家电所需的资金。还要注重包含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在内的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努力使人们能够主动自觉地将废旧家电较符合给最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回收者,而不是出价最高的回收者。

第三阶段,收费回收。在这一阶段,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废旧家电回收物流网络,较为高端生产和循环利用技术,人们也具有了相当的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意识。收费回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过度消费行为,让消费者能够更谨慎地选取自己所需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选择质量更好、更有利于循环经济、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

这种模式目前只是一种设想,要付诸实施除了国家政策指向外,还必须有一套贯穿整个过程并且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必须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产品及包装的原材料选择,改善生产工艺,回收所生产的废旧产品并及时处理和循环利用等。其次,要对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进行规定,严格要求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的资格审查,设立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的联合并规范其行为,严厉取缔非法的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最后,还要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与废旧家电回收相关的各个要件,如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教育与宣传等等。

(三)罚则的完善

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可以找到的关于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生产者的罚则就只有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关于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也只有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日本的《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第五十八到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生产者包括生产者法人变更,收费回收制度相关费用的公示、修改,回收点的设立、考察等一系列的行为都设立了十万日元到五十万日元不等的罚款。

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对于生产者责任的罚则规定上面还有着很大的漏洞。这就导致了虽然在法律中已经规定了生产者应该承担回收其所生产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太多的生产者付诸行动,而且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生产者也无法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了一种有法可依却无法可执的窘境。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完善关于生产者的相关罚则。首先,应该通过环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生产者对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的选择,对违反规定的生产者设置科学的处罚。其次,对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过程所涉及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并设置相应的处罚。再次,对生产者除生产外的其他行为,如法人资格产生、变更、消灭,指定回收场所的考察、设立等进行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生产者设置科学的处罚。另外付费回收和收费回收的阶段,要对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生产者要对费用的设置、变更和取消进行公示。另外包括从业人员、运输规定、产量设定等问题,也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规定。

三、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说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对基本政策不同级别法律规定不统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罚则不够全面等诸多不足,亟待国家个法律工作者不断解决和完善。本文也是希望能通过中日两国相关法律的对比研究,找出问题并给出一定的完善建议。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的不断推广,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废旧家电生产者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肖红礼.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中国家用电器逆向物流组织模式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