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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的内容范文1
国家针对这种情况,明确界定了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应用中,能够避免超出职权的情况产生,对百姓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是使行政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的中间环节,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过渡。其作用应主要表现为保障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实现。避免一些不良问题的产生,在根本上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的基本属性对于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来说,基本属性是一个必要的工作环节,如果没有确定属性,就相当于没有方向。今后要想充分的利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进行管理,必须明确基本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家的发展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本文认为,它不同于基本原则。相对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它更具有规范性,即构成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法律条款应具有完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违反基本制度的内容将会直接导致法律上的后果。由此可见,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基本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能够从根本上界定制度的应用方向,从而达到一个有法可依的状态。
二、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内容
针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制约因素,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深化其内容,在社会的发展中具有一个较强的制度约束,避免产生恶性循环。经过一定的探究,本文认为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一个必须具备的内容,其它的职能都是在这个基础上来进行的。很多人对听证制度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从客观上来说,所谓的听证制度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规定时,听取行政相对的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有效保障。
(二)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对于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来说,是一个发展。现阶段的很多地区都在公开政务,这种措施不仅对地方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同时能够让居民更加了解政府,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居民的知情权。从全国的整体情况来看,在执行行政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其余应该公开进行,让百姓来监督。另一方面,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政策,还有行政主体的的行为,应该依法公布。相对人有权依法查阅和复制。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帮助政府的办公更加透明化,避免欺上瞒下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客观上和主观上促进了地区的发展,能够避免一系列的不良案件发生。
三、结语
基本制度的内容范文2
一、实施范围
六镇卫生院,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本地实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三、具体目标
(一)启动板桥中心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年底覆盖6个镇卫生院和部分村卫生室,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目标内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
(三)到2020年,全面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效,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保障
成立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度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企业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的补偿;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实施前要进行药品盘点,模清库存数(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原零售价)。已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板桥中心卫生院,库存药品一律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并做好统计汇总,作为政府补偿依据之一。307种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从停止购进过去未用完的力争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如医疗机构还存未用完的非基本目录内药品,政府一律不补偿。
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报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初审后,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在省级采购平台未向卫生院开通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前,相关卫生院暂时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采购药品,但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中标价。开通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后,一律实行网上采购,并由指定配送企业配送。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委、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在实行药物零差价销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就治、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等方面的补偿办法。
(四)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提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可行报销办法。
(五)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区政府举办的6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按《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执行。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国家基本药物中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6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加强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了解制度内容,按照临床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七)统一组织核算。区卫生局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建立区卫生局会计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对全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核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区财政局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八)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基本制度的内容范文3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在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将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作为全区启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努力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均等化提供、可及性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模式。探索试点工作与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提供等医改重点内容的衔接,促进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缩小城乡之间、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差距,确保城乡居民切实获得均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围绕保障权益、维护健康的目的,增加服务内容,提高保障层次,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4、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看病就医负担。加大政府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力度,提高城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卫生经济负担。
三、试点范围及期限
1、试点范围:年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在城乡同步开展。在年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差异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不同,在城市和农村选择、提供不同种类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
2、试点期限:年月日月日。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不断总结经验,深化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工作内容
1、划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内容。在年试点工作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将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和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对接,重新规范和划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的种类和内容。具体为: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内容为免费提供类、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对象为城乡全体居民。(详见附件)
(2)基本医疗服务包:内容为免就诊挂号费,在服务对象缴纳元钱的“医事费”后,免费提供-种常见疾病的门诊治疗服务。因筹资方式、筹资水平的差异,农村、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包内容有所不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包为个病种,药品目录为个品种、个品规的基本药物;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包为个病种,药品目录为个品种、个品规的基本药物。基本医疗服务包药品实行“零差率”。(病种及药品目录见附件)
2、筹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费。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途,筹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经费:按照城乡元/人/年的同等标准,由国家、区和试点地区各级财政筹集经费,并实行预拨制。具体构成为:中央财政元,剩余元由区、市财政按照比例配套。
(2)基本医疗服务包经费:在农村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单位,按人均元/年的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筹集,全镇统筹使用。在城市按照据实结算的办法,基本医疗服务包统筹作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支付项目,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确定基本医疗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实行一体化服务与管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在农村由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在城市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2)基本医疗服务包:在农村按照“一村一室”的定点要求,由村卫生室提供;在城市由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4、组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按照职责划分和服务流程,由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一体化管理与服务的要求,面向城乡所有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供9类33项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的提供要强化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2)基本医疗服务包:在农村以镇为单位,全部村卫生室为定点机构。参合农民到村卫生室就诊,每次缴纳2元钱的“医事费”,村卫生室为其进行诊断,并免费提供治疗药品。药品处方金额、处方用药天数、就诊次数另行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慢性病的治疗可适当放宽药品金额、处方天数、就诊次数的限制。因病情诊治需要,村卫生室可开具检查、检验单,将患者转诊到卫生院免费接受血尿便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透视、血糖检查,协助做出明确的诊断。部分吊庄移民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可根据实际提供免费、收费双轨并行的分类诊疗服务,为非参合农民、外来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参合农民使用同一药品目录,费用由就诊者自付。
在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包采用合约服务的管理方式。参保对象持医保卡就近到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约;每次就诊缴纳元的“医事费”,免费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包的治疗药品,参保对象全年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的就诊次数最高为次。除基本医疗服务包外的其他医疗服务,参保对象和社区居民可利用医保个人账户或自费方式支付。
5、服务购买及费用结算。为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在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推行以绩效考核为手段的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
(1)公共卫生服务包经费由各级财政预拨区卫生局后,按季度将的公共卫生经费预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持日常运行和工作开展,剩余在年终按照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数,由财政、卫生部门通过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的考核,最终确定支付补偿金额。
(2)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包药品由卫生院组织申购,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参合农民就诊费用按照处方量由卫生院核销、汇总后,报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结算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药品费,由新农合管理中心将药品款核拨给镇卫生院,再由镇卫生院对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结算。二是诊查费,村医每提供人次基本医疗服务,在处方上划收1元钱的诊查费(参照镇卫生院收费标准执行),由新农合管理中心按月、按处方数进行结算,核拨给镇卫生院,再由镇卫生院对处方及服务进行审核后,将诊查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城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包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行采购,专柜管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费用,经医保结算网络上传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据实结算。
五、组织实施
1、动员宣传。借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强大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挥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以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全区开展声势浩大的试点工作宣传活动。
2、组织培训。利用多种途径继续加大试点工作的培训力度。一是做好年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培训,重点强化政策调整内容的培训,确保试点工作标准统一;满足试点工作的开展需要。
3、服务提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和基本医疗服务包于年月日正式实施。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做好药品申配等准备工作。
4、政策调整。按照试点具体情况和进展要求,适时进行政策方案的调整和完善。
六、保障措施
1、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试点工作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区、市医改政策要求,深刻认识继续推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切实做好年试点工作。
2、与新的医改政策进行对接。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两类服务包与国家、区现有医改政策的对接,并结合辖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与国家及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对接;基本医疗服务包与国家、区基本药物制度衔接。
3、完善试点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包诊疗、病人管理、费用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监督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运行管理、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等工作制度;组建监督队伍,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杜绝不合理、不规范服务问题发生。
4、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打造、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平台。
(1)完善乡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
(2)通过增补特岗医生、强化培训、城市医院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大力推广适宜技术,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
基本制度的内容范文4
关键词:模数制度;概念差异;中西方
中图分类号:TU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7-0075-02
1.前言
在中西方传统建筑中,模数制度都被认为是营造技术的重要内容,尤其中国古代木构建筑模数制度与建筑营造观念和思维、营造制度和营造技术及建筑项目的组织管理都有密切的联系。随着建筑史研究的进步与发展,对于模数和模数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断扩展,至今已有多项研究课题针对模数和模数制度的概念进行分析和阐释,从不同角度拓展和扩充了模数制度的概念分析与研究。
2.西方建筑模数制度
对模数的概念,西方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建筑中调节尺寸、比例和结构关系而采用的一种尺寸单位。通常被用作度量单位,基于某种柱式或整栋建筑比例的计量单位,多数将柱子的直径或半径当作计量单位或模数。而西方建筑中所使用的“模数”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将模数作为统一构件尺度的最小基本单位,这点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建筑中已经有明确的体现:模数是各类柱式最重要的控制尺寸,使得各柱式的柱础、柱身、柱头和檐部尺寸之间相互协调。如果将五种柱式和它们的所有要素联系起来,能够从塔斯干柱式到混合柱式形成高度递增的序列关系(见图1)。
公元1世纪的罗马工程师维特鲁威(Marcus Vitruvius Pollio)认为建筑模数是“一座建筑物的整体及细部的构成比例的结果。这些比例是基于量之上的,模数是从结构自身中发掘出来的”。虽然并未对模数概念做出准确的说明,但是提出了模数、细部、柱式、柱径、比例、均衡等关系,认为建筑物整体和细部之间比例的均衡是建立在此模数关系的基础上,在分辨柱式时,与其它构件形状相比比例关系更加重要。文艺复兴时期,随着对新建筑理论的定义和实践,传统建筑理论中引进由伽利略和笛卡尔所开创的新科学思想。新科学的目标是依据几何学和量化性质理解世界,并用数学语言描绘自然现象和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新科学思想的影响下,各种科学现象已经不仅仅被当作可以观察的东西,而是首先将其看作是能够通过数学来清晰构思的事物。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建筑理论的研究注重科学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古典柱式的规则被表述的更加精确和易于记忆。十七世纪的法国建筑师夏尔-佩罗(Chareles Perrault)在他的《古今之比较》关于建筑学的章节中明确指出,比例关系在整个历史过程中一直在修改。另一位法国建筑师克洛德-佩罗(Claude Perrault)则和维特鲁威一样相信比例关系对于区分柱式的意义要比“决定它们特点的各部分形状”更加重要。同样重视比例关系的还有十八世纪法国建筑师弗朗索瓦-布隆代尔(Francois Blondel),他用科学方法来证实比例关系体系的存在和重要性,并认为“建筑学作为数学的一部分,具有稳定持久的原理,通过学习和思索,就有可能推导出无限的结果和对建造有用的规则”。在建筑实际尺寸的成功决策中已经包含了理想比例关系的增减,并且详细论述视觉校正的问题,用著名建筑作为证据,强调校正尺寸使其在透视上显得比例正确的必要性。
具有现代意义的模数制度的发展,是伴随建筑领域的现代主义的发展进行的:1920年美国人A·F·比米斯首次提出利用模数坐标网格和基本模数值未预置建筑构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人E·诺伊费特(Ernst Neufert)提出著名的“八分制”,瑞典人贝里瓦尔提出综合性模数网络和以10cm为基本模数值的模数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化体系蓬勃兴起,建筑模数受到重视,至60年代,建筑模数已经形成三种理论:比米斯模数,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模数,雷纳级数。这些理论对现代建筑模数数列中的叠加原则、倍数原理、优选尺寸等都起过作用;70年代起,国际标准化组织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陆续公布了有关建筑模数的一系列规定,使得建筑模数制度成为国际标准化范围内的一种质量标准。
从西方古典建筑到现代建筑,西方建筑中对模数制度和模数关系的应用产生很多的变化,但是比例关系始终是西方模数制度的核心内容。西方模数制度也是将设定模数单位作为模数制度的基础,通过对不同构件与模数单位之间的尺度和比例关系的控制,达到掌握建筑物整体尺寸关系的目的。
3.模数制度内容分析
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模数制度被认为是对基本模数尺度构成现象进行的制度层面的总结。由此“模数制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尺寸单位的使用规则。如果深入探究“制度”含义中关于社会结构的内容,会发现“模数制度”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因素,它是一个以建筑尺寸和比例关系表达社会等级秩序的复杂规则。通过模数制度的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建筑实体基本单位和比例尺寸,从而表达社会等级制度的差异,维护阶级社会的等级秩序。
由于模数制度的内容复杂性,在研究模数制度的过程中将模数制度的内容构成划分为三方面的内容:模数单位、等级关系和尺度关系。其中:模数单位是模数制度中基本度量单位的数量规则,既是尺寸协调中的增值单位,同时也是尺度设计的基本单位,以数量的形式表示单体或构件之间的比例,并通过所对应的尺寸将比例转化为具体的数值;等级关系是模数制度中基本单位应用范围的控制性规则,以建筑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为依据,通过对模数单位和尺度关系的使用范围的控制,限定建筑的规模和型制;尺度关系是模数制度中构件尺寸的比例规则,包括比例关系和尺寸关系两方面内容,比例关系是指单体与单体或单体中各部分之间尺寸大小的相对关系,尺寸关系是指单体中各构件的具体尺寸关系,确定尺寸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构件的尺寸大小,以形成与模数相关的比例构成。由此,可将模数制度解释为:在建筑单体的尺度设计中对比例和尺寸关系的规定。
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模数制度中,模数单位、等级关系和尺度关系逐渐完善并发展为相对独立的模数单位制度、数量级差制度和尺度控制制度。材分模数制度和斗口模数制度中,这三部分内容均已形成,并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完备的模数制度体系。对模数制度进行内容构成的基本划分,能够将复杂的模数制度分解为相对独立的各组成部分,从而将综合性的模数制度的分析分解为模数单位制度分析、数量级差制度分析和尺度控制制度分析。
4.中西方模数制度差异
中西方建筑营造中都有比较成熟的模数思想,并且对模数和模数制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都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是对比两者内容,能够发现中西方模数制度之间的差异,反映出其文化本质上的区别。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中西方模数制度的差异进行说明。
首先是模数单位制度的区别,中西方模数的基本单位都是小尺寸的衡量单位,两种模数体系都选择建筑中一个最基本的构件的尺寸作为建筑的最小模数单位。西方建筑模数制度中通常以柱式直径为基本单位,中国木构建筑模数制度中则是以斗拱部件的尺寸为基本单位。但是深入分析建筑模数与比例的关系时会发现,西方的模数单位试图在人体、几何形体和数字之间找到某种联系。这种人形的图解在维特鲁威、阿尔伯蒂(L.B.Leon Battista Alberti)、菲拉雷特、维尼奥拉(Giacomo Barozzi da Vignola)甚至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等建筑师、建筑理论家有关模数讨论都曾出现。在此思想的影响之下,《建筑十书》中确立以下部柱径为模数,将多立克柱式的柱高假定为与男性身体比例相应的6倍柱径,同时将爱奥尼柱式的柱高设定为与女性身体比例相近的8倍柱径。与此不同,中国模数制度的基本单位,始终体现十分清晰的营造概念。材分制和斗口制的模数单位的基本尺寸的取值,更倾向于木材性能的经验性取值,是经过工匠多年摸索得到的适合木材性能和房屋建筑的尺度。相比之下,中国木构建筑的模数单位更加重视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建筑营造的需要,而不是刻意追求人体比例或数字美学。
其次是等级制度方面的差异,中西方建筑中都存在不同等级的建筑模数未确定不同规格建筑中的柱子、梁和屋面的尺度及建筑高度,但是这种等级制度的表达却存在明显的差异。西方模数制度中不同等级的模数单位所表达的是不同类型的建筑,是以不同柱式来确定不同的建筑造型和基本比例,与社会地位及身份等级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模数制度中等级制度则是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通过对模数制度中单位的分等规定建筑型制、规模与使用者的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将建筑营造与社会秩序联系起来,赋予建筑独特的社会性和文化内涵。
基本制度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范式
从经济学范式特征看,新制度经济学同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其价值观、分析框架和基本方法等“硬核”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受主流经济学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一般均衡方法、个体理性分析方法、经典物理学与现代数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把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放在制度变迁的演化中,通过制度的供给需求来分析制度的演化。在研究对象(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和历史分析方法等具体分析方法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受到了经济学的影响,同经济学有相通之处。这样,就决定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是既相互区别、对立,又相互联系、统一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继承与坚持经济学的基本“硬核”,借鉴与吸收新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进行经济学的科学综合,进而构建现代经济学范式——制度经济学范式。
一、经济学范式实质上是制度分析范式
经济学范式主要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世界观,另一方面是指方法论。从世界观的意义上讲,经济学范式所表明的是经济学家们共同的基本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看,经济学范式是指被经济学家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从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来看,它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经济学范式。其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信念与价值观,二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的科学方法与具体分析方法,三是以生产方式范畴为核心的概念体系,四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原理与具体结论。从其基本内容看,经济理论本质上是制度经济理论,马克思采用的是制度分析方法,是较早地把制度纳入经济分析中的理论家。马克思明确地将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定义为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并将立足于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政治的及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视为真正的社会制度。因此,制度范畴在经济学说中包含着作为经济制度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和作为上层建筑的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体系两个层面。前者可以看作是一种仅限于经济关系领域内的狭义的制度,后者则可以被视为一种广义的制度。以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必然涉及并从本质上剖析作为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固定化和规范化表现形态的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的制度体系。
在经济学说中,制度范畴的内涵就是社会形态的“生理学结构”,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作为社会生产方式即生产的社会形式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这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作为生产关系主要内容的生产过程的管理制度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制度,这是由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派生制度。三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这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并决定的上层建筑。在经济学中,“制度”分为狭义的制度和广义的制度,狭义的制度是指经济制度,即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这是仅限于经济领域内的制度;广义的制度是指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即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这是存在于经济、政治领域的社会制度。的制度结构细致缜密,涵盖并详细界定了各种制度内容,科学地揭示了它们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以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探讨了各种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
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突出特征和最大贡献就是它以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内部矛盾为根据阐明制度变迁的动力。经济学阐明了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制度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以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制度的“外壳”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在社会制度的总体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制度的“外壳”是政治法律制度等社会上层建筑。从二者关系来看,制度的“内核”是基础和内容,制度的“外壳”是结果和形式,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映与包含前者。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矛盾作为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决定力量,当一定的制度的外壳能够容纳并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能存在与发展:当一定的制度的外壳不能容纳与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要被炸毁并被新制度的外壳所取代。马克思正是运用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框架论述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更替,向我们展现了一幅社会制度变迁的浩大历史画面。马克思还具体地分析了生产方式发展引起社会制度变迁的机理:生产方式变化(物质生产方式变化——社会生产方式变化)——生产关系变化——上层建筑变化。诺思认为,马克思的分析力量在于强调了结构变迁和社会生产潜力与产权结构问的矛盾。这实际上是指马克思的物质生产方式与其社会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原理。因此,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将经济学视为一种制度经济学,或一种关于社会制度分析的理论体系。经济学不仅科学地确定了以社会制度为内容的研究对象,而且建立了以各种社会制度为基础的经济学基本范畴与概念体系;不仅具体分析了各种制度因素之间的唯物主义的辩证联系,而且科学地阐述了社会制度的矛盾运动过程及客观规律。今天,我们要实现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就必须继承经济学的科学传统,在继承经济学经典范式的基础上吸收当代经济学的科学成果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进行科学综合,实现理论创新,努力构建现代经济学范式——制度经济学范式。
基本制度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 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应用指引; 风险控制
“三鹿事件”在全国乃至全球闹得沸沸扬扬。日前,其出售方案已经敲定,一个全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就此轰然倒地。人们反思社会诚信的缺失,反思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无力,反思上报制度的官僚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内观企业管理,三鹿事件已经成为内控失效的经典案例。如何引以为鉴,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2008年6月28日我国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基本规范”)。同时为了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施行,有关部门还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拓展了原来仅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内控规范体系结构的设想。而“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修改到定稿、,历时为起草制定阶段的2倍。可见管理当局之谨慎。
笔者发现,“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稿有着不小的变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则系原《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变身而来,也有一定的修订。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变化
总体上,结构和文字都更加精简,删去了描述性的语言和显累赘的章节条款,同时又增加了部分内容,使各项要求更趋专业化。
(一)结构精简
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及附则。其中第二章又分五节: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和反舞弊机制。最终稿删掉了“组织实施及附则”一章,只在总则中保留了相关的一条内容。“控制措施”一章修改为“控制活动”,“监督检查”一章修改为“内部监督”。第二章不再分节,内容有所调整。
(二)文字精炼
大幅删减描述性文字或合并同类问题,由原来的82条减为50条,仅“内部环境”一章就减少了12条。
如原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共357个字,简并为第十五条149个字。一方面原第二十六条和原第二十九条第1、2、4款,简并为第十五条第1款,语言大为简练。另一方面,第十五条第2款修改了原第二十九条第3款关于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明确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与总则第五条第5项增加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相呼应,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对象增加了“监事会”,赋予监事会真正的监督权。
(三)内容增减,突出重点
1.删减的主要内容。(1)无需在内控基本规范中规范的内容。如原第十六条企业文化的概念不需要在内控基本规范中介绍。相应的原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与企业文化相关的内容简并为一条。类似的还有原第三章中对风险、风险评估、目标设定等的定义,也都予以删减。(2)需要在内控规范中说明,但不需在基本规范中列示过细的内容。如前述删掉“组织实施”一章计10条内容,原第六十条企业外部沟通应重点关注的六个方面,原第六十八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需披露的7项内容等等。(3)调整概念。如原第六条建立和实施内控的原则,删掉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原第四章控制措施中,删掉“内部报告控制”、“信息技术控制”,将“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并为“授权审批控制”,“职责分工控制”改为“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改为“运营分析控制”等。
2.增加的内容。(1)适用范围。原稿第三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企业”。公布稿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实行”。把中型企业纳入必须实施的范围内。原第四条列示了5条内控目标,要求“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公布稿将此款删掉,在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明确内部控制不再是有条件才需做的工作。(2)政府监督。总则中新增了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规范公布前银监会、证交所等部门都已出台了各自的内控指引,此次作为全国统一的内控基本规范,首次明确了政府的监督检查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各部门的关系。(3)独立审计。上市公司被要求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评价报告,并进行审计。规范新增了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控审计服务。因此,基本规范及配套办法,不仅是企业实施内控的依据,还是政府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依据。(4)公司治理相关内容。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介绍的是董事长、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职责,而公布稿调整到“内部环境”一章,增加了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董事会负责内控的建立和实施;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协调内控审计等事宜。(5)更明确的各项制度或标准。第八条,建立内控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第十九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第二十一条开展风险评估,应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第三十条,企业应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第三十二条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第三十三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新增第三十七条,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第三十八条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第四十二条建立反舞弊机制。第四十三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第四十四条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第四十五条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新增第四十七条,妥善保存内控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记录或资料,确保其可验证性。
显然,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公布稿历经了一个“锐化”过程,并旨在通过这种“锐化”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首先,内控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这是无条件的,而不是视有条件与否才实施的,并明确指出了内控制度必须包含哪些必要的内容、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其次,政府的监督是促使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力推动,并且从国家层面来看这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内控”行为(相对于企业内控),体现了强制性。再次,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指导和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意图很强,这也显示了国家对于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迫切希望。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总体上,内容结构更趋完善,文字增减不及基本规范变化大,部分内容修改细化,用词更趋严谨。
总体内容结构上。此次征求意见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共22项,将原征求意见的17项具体规范中的2项合并为1项,新拟定了6项应用指引。合并的是,将“财务报告编报”和“信息披露”具体规范合并为“财务报告编报和披露”应用指引。增加的是无形资产、业务外包、衍生工具、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和内部审计应用指引,使应用指引体系的总体内容结构趋于完善。如与原具体规范的内容结构及具体项目的设想比较,在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报表编报和制度支持三大块中,应用指引仅各剩余一项未制定完成(分别是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和中介机构聘用)。
具体指引名称。“货币资金”改为“资金”,“采购与付款”改为“采购”,“销售与收款”改为“销售”,“对外投资”改为“长期股权投资”,“合同”改为“合同协议”,“计算机信息系统”改为“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同时,工程项目、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都有所扩展,内涵更加明确。
各项指引内容上。(1)对比原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每一项指引在总则中都增加了“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的下列风险:……”,很明显地突出了对于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四条“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内容也相应有调整。其他条款变化不大,稍有修改或细化。(2)在原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如应用指引《资金》第十六条,原具体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应用指引增加:“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同一指引最后一款,“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增加“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这都是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事项,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影响巨大,应用指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程序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3)修改完善的。如应用指引《采购》第十七条,原具体规范仅规定,财会部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严格审核。而应用指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付款的程序:首先由采购部门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复核后,提交权利机构审批,再办理付款。应用指引《合同协议》第六条,原具体规范要求,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董事长或人签章。而应用指引改为建立“合同协议订立权限分级授予制度”,合同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应用指引中《财务报告编报和披露》由原两个具体规范合并而来,文字与内容有较大减并,突出了“控制”,而不是如何编制报表或披露信息。其他指引之文字或条款精简的不再一一赘述。
很明显,应用指引脱胎于具体规范,更注重的是风险提示和可操作性。就像母亲手把手教儿女走路一样,应用指引无时不刻在提醒企业内控应该怎么“走”,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这是个很重要的步骤,可见国家对于企业内控管理的重视。这也正是中国内控基本规范借鉴美国SOX法案而又较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所在。
“三鹿事件”只是一个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的缩影。实际上,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已经为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付出了太多的学费。比如2004年相继爆发的中航油、中储粮事件,早已暴露出我们在内部控制管理上的缺失,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三鹿事件”则在经济代价之外还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代价。试想,如果他能在快速扩张的同时重视内部的治理;如果他能在2004年“大头娃娃”、2005年“早产奶”事发后及时汲取教训,而不是仅仅“摆平”舆论;如果在2008年9月东窗事发前能比照内控规范,认真整改,尤其是一些关键的风险控制点,如“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那么事件就远不会发展到今天的地步。
管中窥豹,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在征询意见前后的变化,可以看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通过删减描述性语言、增减必要条款、修改完善内容,夯实了制度基础,突出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这一重点,旨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督和独立审计并重的内控机制,意在控制和防范风险、保证信息质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
[2]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3]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 秦立东.内控出鞘.新理财,2008,(6).
[5]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