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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制度范文1
近年来,我国农村各地根据自身的条件,围绕如何完善土地经营制度,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从整体和发展趋势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较优选择。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份合作制原则进行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可概括为两大类型:一是部分农户自发组合型,即若干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发自愿地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二是集体统一组合型,即社区集体有计划有组织地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折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其中第二类又可分为三种形式:
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社区范围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
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进行租赁。
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于2001年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61户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地和水利配套设施、温室大棚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7%约定公司有效经营期为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优先在园区就业。
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较优选择,是因为它能够在坚持不变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实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其优点有:
1、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的稳定和完善。农户以承包田、责任山等入股,参与收益分成,实质上是进一步明确和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并使之固定化、价值化。这一措施切实保证了的稳定,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2、进一步明晰了土地产权关系,调动了农户和集体两方面的积极性。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支配权和处置权由集体和股份合作制组织集中掌握,统筹安排。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表现在他作为集体的所有者之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单独投包承包或联合投包承包,或是放弃承包土地。如果他放弃承包权,他对土地原有的产权并不会因此丢失,而是量化为土地股份标明的份额,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这使得集体与个人在财产利益关系上更加密切,有利于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
3、土地股份合作制既有利于加强集体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又有利于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从而有利于实行规模经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只是一种货币化了的股权,不以占有实物土地为内容,这样,土地股权无论怎样调整,都不会影响集体对实物土地的支配和处理的权利。这就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权通过集体这个中介,按社区最大化利益和效率原则进行流转。
4、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个多元化不仅是参与者多,而且是要素多,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这既可以形成新的投入机制,又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资,分散了风险。
在的基础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要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①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比如,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在农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较多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产业;集体和个人收入的来源比较稳定,农民有扩大规模经营的迫切愿望等。因此,不同地区是否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看自身的条件是否成熟。②即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允许农民有多种选择,切忌“刮风”和搞“运动”。③就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而言,也存在着多种具体形式。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操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股份合作模式,一定要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合理,由群众充分讨论确定。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是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构建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一、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是指全体农民集体,但“集体”这个泛指的概念无法落实到个人,实践中自然会出现集体的代言者。目前,在农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这个代言者往往为县(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组织交叉担任,并未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农民集体组织,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我国农村集体同时扮演着土地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职责规定不明确。由于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导致各方的权责利不明确,使得各利益主体行为极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2、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土地流转方式规定模糊
《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以上规定存在以下模糊之处:
第一,关于抵押方式规定和“其他方式流转”规定不明确。我国《担保法》规定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并经发包方同抵押的,可以抵押。但是由此可以推理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抵押的。此种规定很不合理,目前很多动产、不动产所蕴含的动态价值已经超过其静态价值,如果这些财产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有限,导致农民贷款、融资很困难。既然我国法律已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就应该允许其可以进行抵押,这也符合担保法的原理。另外,对于农地的“其他方式流转”规定不明确,“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种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创造,规定非常含糊。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指引,很多农户对土地流转可能性无法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无法顺利进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l条第1款在实践中难以落实。该规定指出:“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明确为“继承”,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却规定能够继承,同一权利因客体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流转。否则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一旦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但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如果承包方家庭最后一位成员死前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或入股)给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规定就会落空。如果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法继承,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农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和信心。
3、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构效率不高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对某些地方新生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老百姓仍持观望态度。比如2008年成立的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旨在对渝北区可流转土地进行整理、登记、汇总,进而土地流转信息。开张不久即引来了周边地区农民的关注,但多数都没有实际开展业务。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言,市场中介服务体制是市场本身形成的必要条件。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复杂的转让程序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这需要利用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因素,构建一个包括土地供应、使用、收益、权责、服务五项机制在内的科学完备的调控体系。
4、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过于严格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要求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转让要求受让方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入股限定在承包方之间}转包限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等。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使得“农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导致一些缺乏经营能力而又想退出的农民可能被禁锢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经验、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组织和个人无法进入农地从事生产经营,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户的种地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农业的市场化和规模化进展缓慢。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一直处于薄弱和被忽视的状态,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以后,根本就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我国对不动产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
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因此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的关键。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侵权现象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市场没有完备的地价评估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估算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农村土地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从而导致土地市场供求失衡。以上因素导致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为名,强迫农民长期低价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地方随意调整承包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1、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物质交换法律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这需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具体做法是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2、鼓励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要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农地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物权人对其权利在效力上具有可处分,法律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抵押权;其次,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进行流转。从保护耕地、鼓励承包人对土地持续投入以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角度,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利大于弊。为平衡农户间的利益及农村集体的利益,可以采取继承人与发包人签订新的合同方式,适当增加新承包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均为非务农人口,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人;第三,对其他流转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确。我国法律还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如入股、出典、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合作经营、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代耕代种等等。
3、取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农民的就业途径更为广阔,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日趋松散,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如此严格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建议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废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4、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可以使农民获得对农村土地的物权的法定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是以健全的制度为基础的,不健全的登记制度反而会破坏登记的作用。国家也可以出台相关措施和政策,减免农民的登记费用或者进行补贴,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提供的土地信息为国家准确拟定土地税率、平横征收税收提供了必需的依据,为实现土地税收征收的国家公平与效率、国家收入最大化提供了必要保障。
5、发挥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作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与管理职责。比如加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职能机构如农村土地流转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另外,要注意做到政府行政权力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平衡,依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6、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市场秩序
要着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着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实行公平地价制度,确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协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地价,由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出台法规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定化,以供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予以借鉴。
三、结语
妥善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及其流转制度,使法律赋予的农民的“财产权”真正落到实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信我国必将会将这一问题解决好,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搞活,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模式,从而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常红晓:《地权回归》,载于《财经》杂志,2008年第21期.
[3]孔善广:《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悖论”》,载于乡镇论坛杂志社编:《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4]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3
关键词:构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制度 促进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与制度所预期的目的差距甚大,构建相应的促进制度,对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现行条件下我们认为,比较全面且适合中国现行农村和农业发展现状,并能契合国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农业产业基本政策目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制度,应当由四部分具体制度构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流转方式的规制制度
该制度主要以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规章中所规定的几种法定流转方式为主要规制对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实中所反映出的运行效果和规范漏洞或空白进行相关流转法律规范的完善和重构。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在于:对流转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析和完善、对流转程序必要的补充、对流转法律关系结束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和相应补偿等具体事项的处理、对流转过程中各类型纠纷的解决规则等方面。
从各地的情况中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而是在兼业的情况下,既想保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致使农地摞荒,因此他们多选择一些不定期限,程序简便,并能及时收回农地的流转方式,转包是典型。这种流转多发生在兄弟、亲戚、朋友之间,各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多依约定俗成的规则,内容简单明了,多采用口头方式,很少有书面约定。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简单地以其不符合未来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为由,一概否定并在相关制度上不设置相应的规制措施,因为不管何种农业经营模式都要以农户的自愿参加为前提,而且农户的这种行为乃是其保全基本生存权的理。
如果说上述的制度构建是以规制流转双方因主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话,那么我们认为,目前,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短期内的迅速集中,为农业的现代化经营创造物质基础,亟需借鉴日本的农地流转促进经验,构建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中促进制度。具体而言,该制度要规制国家及集体组织以公权力人及所有权人身份,采用指导性、财政援公法行为及团体行为主动参加和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阶段,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发生,并保障其向特定农业政策目标模式发展。该部分应主要包括农地集中利用促进制度、农地委托经营制度、农地改良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独子继承制度等内容。
2.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制度
这一部分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前述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消极因素,从根本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通过国家促进行为提高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促使形成较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这一部分制度应当是“国家扶持、保护农业发展”这一新时期农业产业政策理念最直接和最全面的制度实践,所具体设计的促进制度类型应当是代表了现行条件下,国家所可能发挥扶持和保护功能的具体领域及国家所能采取的各种具体扶持方式。从既存的国家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及法律和基于农业的弱质性而为世界各国所共通采取的扶持措施出发,该部分所设计的具体制度主要应包括国家投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国家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科技推广制度、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等。其中,国家投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第一、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农业的职权(责)和事项范围的划分;第二、相关预算刚性约束机制的制度化;第三、投资方式的制度化;第四、投资后形成的相应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产权确认及其经营管理机制等。国家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第一、农业补贴种类的确认,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将在现实中已经运行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各项农业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直补贴:测土配方补贴、农民职业培训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相关补贴等)直接制度化;第二、农业补贴运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第三、各项农业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和计算方式;第四、各项农业补贴的补贴受益人的认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险种确定、保险经营主体及经营方式的制度化、保费补贴及经营和管理费用的补贴等。
3.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部分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弱化或者减轻前面所述及的长期以来承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其经济功能凸显,以减少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所担心的失去生存权基础的后顾之忧,主要制度内容应当包括: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核心制度类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第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加者的资格和参加方式,从现实情况需求的角度出发,同时也为了更直接和有效的达到弱化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目的,正式制度安排时宜确认所有具有农村户籍者均应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者,参加方式宜确定为强制方式;第二、国家、集体及农民个人各自所承担的出资职责和义务,包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目的等;第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运行方式及其相关程序的制度化;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涉及的保险范围及保险待遇,我们认为,在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并运行的情况下,农民一直以来所享受到的医疗水平是低于一般国民待遇的,为了能从根本上矫正这种不合理的制度现象并防止“制度惯性”所可能产生的对后续制度构建的不良影响。
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制度
构建该类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至第二、三产业 ,在提升农地生产效率的同时,通过转业适当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籍此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此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障碍排除制度,主要去除妨碍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及其他产业的不公平的制度因素,典型的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歧视制度等;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他产业的公平对待制度,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它产业创造一个自由和可以享受国民待遇的制度环境,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他产业的扶持制度,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倾斜式扶持的方式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其适宜的产业领域内就业或创业,主要制度内容包括免费就业指导及其他服务、优惠型创业贷款及税制、政府采购的优待和扶持等;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制度,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掌握一技之长,为顺利进入其他产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4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应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既要保证基金基本保持自我平衡,又要考虑农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既要照顾多数农村收入水平较低的现实,又要为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较高水平上起步留有制度空间;既要考虑现实条件广覆盖、保基本,又要着眼长远尽量避免给今后的发展和完善设置障碍;既要满足近期为农村老年人口基本养老保障的需要,又要为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待遇水平创造条件。因此,制度模式的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目前可以预见的几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许多地方已经率先通过合作经营实现了富裕的实际,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为已经加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和已在农村企业就业的人员留出空间。一是应规定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需要集体和个人同时缴费,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费,同时对缴费集体和参保人员个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起到鼓励集体为员工参保缴费、帮助农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目的。二是对于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应允许按照高标准缴费,以体现出效率原则,使先行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在年老后能够享受到高一些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等,都在加速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这个过程既可以通过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实现,也可以通过农村城镇化改造来实现,其结果都是大量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直至消除城乡差别。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将消除人员流动障碍,逐步实现人员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应尽量与现已基本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为两种制度间的顺利衔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将消除人员身份限制,但是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因此应该以长期居住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农村居民近阶段还是应该坚持保基本的原则,缴费、发放应维持在低一些的水平上运转。
(三)消灭城乡剪刀差发展趋势。解决“剪刀差”的努力一刻没有停止过,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重大战略思想,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等。目前部分地方的农村居民收入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消除城乡剪刀差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为此,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应该充分体现出效率的原则,除个人账户资金外,应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将使用统筹基金发放养老金的标准与缴费多少挂钩,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在制度模式上不留障碍,以期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逐步消除城乡参保人员在缴费和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上的差距。
(四)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从长远看,建立全国统一模式的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不能再犯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同时,为加快建立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建议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在同一制度模式下能够接纳不同的群体,并为将来接纳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此外,建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消人员身份限制,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利用现有的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长期探讨
为适应以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建议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为基础,同时根据农村社会实际情况对个别政策进行微调,使其更具有包容性。其主要框架应该包括:
(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点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同,但起点较低,符合农村社会现实发展实际。在此基础上,对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和个人,可以择高于该基数的缴费基数,同时应放开最高不该超过基数3倍的限制,鼓励多缴费、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人员参保缴费的办法,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定为20%。其中: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缴纳12%,个人缴纳8%;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20%全部由个人缴纳。
(三)基金管理。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缴费的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合使用,按照部分积累的模式实行代际供养,当期征缴基金用于当期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同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按照征缴金额一定比例的基金单独存储,预留用以缓解未来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有限的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越渐突出。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发生转移,耕地荒废与耕地过于零散问题突出,耕地资源浪费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行为日渐增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获取一定发展的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流转范围狭窄和土地纠纷难处理等问题也是时常发生[1],从制度层面观照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显得尤其必要和适时。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约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耕种等各方面的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土地处分权[2]。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土地的转让、入股、出卖、出租和互换等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虽从多方面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和土地流转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突出,都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障碍。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就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使广大农民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法律规定以外,各级村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擅自调整的村集体或村干部予应以严格的处分,绝不姑息养奸。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夯实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能动的双向互推关系。国富则民安,村民富则国家稳定,而国家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 衣食温饱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农村和谐的最大隐患,进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机制,能够减少农户流转土地时的顾虑和不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制度保证合法律保障。经过村委的正确引导,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出务工经商,或者进入当地企业,以此来获取非农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承包成片农地辛勤耕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或种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经济作物来获取财富。还有少数务工者和年老体弱者,由于无力耕种农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承包人获取租金。村民在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下,收入明显增长,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夯实了经济基础,增添了和谐的社会因子。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主体条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地的扩大规模经营都要求提升农民在知识、技术和等方面的能力。现代农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以促进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与科学化。而现代农民的形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条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口,农业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农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素养的提高、知识的丰富和技艺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塑造了合格且优秀的主体,而这只主体定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设是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保障。而“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与政府的关注,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牵挂在党的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和规范。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进而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
从2003年开始,政府就开始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既包含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农业银行的改革,又包含了试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改革,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涉及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形成一个地区的特色金融产品。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扩大了农村金融供给,第二个是拓宽了农村金融的覆盖率。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自从农村金融领域改革以来,我国的农村贷款数量不断攀升,各种存贷款基础性业务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乡镇得到覆盖。但是,在农村金融领域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存在,很难满足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需求。随着农村金融领域的不断改革,建立以农民土地权益为基础的抵押融资试点来时出现,并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施行。
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现状
(一)土地资源和农业经营方面的问题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农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些配套制度改革的基础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同时,需要对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综合性的改革和调整,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进行实地考察,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交谈,收集相关的资料,要充分了解该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并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的进度情况和改革成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速度快,有些农村地区开始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可以有效的缓解人地之间的紧张关系,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政府出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和推广,并积极地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不仅涉及到了农村产权确权、农村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到了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方面的内容。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产权确权和构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是整个改革的重点内容,可以明确分辨农民土地产权的“三权”关系,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规避改革的相关法律风险,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而构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体系,可以及时的发现农村资产价值,将农村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逐渐实现农村资产的资本化。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的问题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首先是需要明确界定土地经营权,要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以及主体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中所获得的权利,还要考量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中所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权能,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对象选择上,要选择规模化的经营主体,产生一定的农村土地抵押规模效应,在“交易―鉴证―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中,主要是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相关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进行审核,并颁布相应的鉴证书,再将鉴证书作为抵押融资的一种法律依据,发挥出土地经营权的物保功能,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村金融领域改革存在的抵押担保缺失的问题。
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改革困境
(一)农民土地抵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试点时,都是借助政府的政策支持来开展的,在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方面,实施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的抵押,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的法律性冲突,但是,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承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合理性,地方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久而久之,就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融资的热度,不利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改革和完善。
(二)农民土地确权颁证还不够成熟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化为抵押物来取得融资的权益,农民土地确权颁证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不给土地市场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再加上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制度还不够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不能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一个稳定的抵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机构的决策。
(三)过分依赖于地方政府的风险担保和补贴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政府机关都需要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相应的政策补贴。在现阶段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农村土地流动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解决,不然就会降低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度。
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建议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制度,培育各种正规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引导农村参与正规性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给农民土地主体颁布相应的鉴证。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中,要注重抵押融资的可持续性,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商业化的条件,既可以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又能降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此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信贷供给方面存在着规模化效应,因此,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方面,要进行相应的金融创新,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广泛的途径。
四、结语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改革的状况进行分析,可以知道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地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已经可以进行复制,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存在着政策性的贷款,不利于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此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规模上具有一定的规模偏好,一般中小型农户是不会采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补充的,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效率,拉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武德朋.宁夏平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农户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2]陆红,张倩倩,宋永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意愿分析――基于江苏太仓市农户的调查[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