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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1
[关键词]人大立法 法治化 营商环境 淄博市
[中图分类号]D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15-02
随着当前国内经济格局的日益开放和多元,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日益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成为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和完善,依法治国的水平不断提升,其在市场经济领域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竞争行为等都进行了全面而有效的规范。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本身的活力是实现这一预期的根本,但是也不能忽视完善的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作用。时至今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特征日益凸显,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出了重大的考验。
一、构建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基础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但是这种配置作用的发挥又得益于良好的外部条件,在理想的环境中,资源、人才、智力等非生产资料均能够有序流动,但是如果有违背市场规则的主体及行为发生时,这种机制便不会按照预期的目标去运行。理想的市场便是良好的营商环境,在这一环境中,人、物、资金都会受市场支配,还原市场在经济要素流动中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一渴求也更加明显。
(二)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支撑
正如上文所述,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特点,比如盲目性和滞后性,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视市场秩序和规矩于不顾,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生产伪劣产品等,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从社会学角度看,这是由于经济主体自身具有逐利性,必须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制,才能最终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以淄博市为例,工商等行政部门通过多形式实现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扶持,比如建立中小企业定期交流平台,实现咨询畅通;逐步建立诚信机制,加大对违背诚信原则的市场主体行为曝光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通过法治力量对秩序进行维护,一旦成立,便具有非常持久的稳定性,将会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外在的保障,激发内生动力。
(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必要保障
淄博市作为山东省最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伴随着全省范围内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淄博市经济格局日益开放,已经融入本身、全国乃至海外市场中。在经济新常态下,外资大量涌入,国企和私企交织,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之势。因此,良好的营商环境便显得非常重要,不仅为内部企业提供发展平台,对外也代表着本市乃至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换而言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内在属性。
二、人大立法在构建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结合淄博市人大立法实践,借鉴相关理论领域的成果,笔者认为,当前各级地方人大立法在对营商环境保障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人大立法工作的思路存在偏差
近年来,淄博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政府政务、搭建外资进入渠道,不断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实现了本地区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充。实现这一目标,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淄博市人大机关从法律角度对客观经济环境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诚然,人大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其发挥职责的途径便是设立法律。在人大立法实践中,其在每年年初都会明确年度立法计划,明确年度立法的方向、内容,其中多数是关于经济建设和民生发展的,对于营商环境的涉及非常之有限。究其原因,是因为相比较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事项,营商环境具有虚拟性、不可视性,因此在效果导向的立法思路指导下,必然会忽视实效不够明显的营商环境构建。
(二)人大立法缺少必要的调研
人大的立法活动离不开实践的支持,这种支持作用的发挥,需要在实践中充分调研,搜集社情民意,了解基层的所需所盼,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和民主性。同样,在构建营商环境时,由于这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涉及市场主体的特点、竞争行为、法律调控力度和效果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无形中增加了调查研究的难度。这种结果也反映到了客观现实中,很多立法活动调研不够深入,有的只是走过场,甚至部分根本没有调研,如此一来就导致了人大关于营商环境构建领域的立法滞后、质量低下,无法达到协调经济发展的预期效果。
三、发挥人大立法作用,改善营商环境的对策和建议
人大作为地方立法机构,其在营商关系构建和优化方面的效果,主要是通过具体的立法活动来实现的。
(一)转变立法思路,突出立法重点
要摒弃以往大而全的思路,人大立法相关主体要认识到,立法活动不可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在人大立法方面,要充分结合客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性作用,找准亟需解决的环节和方面,并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实现对具体事务的约束。从实践层面砜矗人大和地方党委、政府应该保持密切的互动和联系,及时沟通地方社会建设情况,对于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约束的,必须迅速启动立法程序。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立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测,避免在立法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讲,人大立法还要认真解决立法体例大、条款空、可操作性不强等粗放型问题,坚持精细化的立法方向,确保立法体例精简、内容详实、总体管用。要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以往不适应客观形势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改废等多种形式,实现对该领域的规范和约束,提高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人大部门要对全年调研工作进行细分和分解,明确不同阶段,比如每月、每季度需要完成的调研任务,派遣不同的调查小组,深入社区、企业、乡村等多个区域开展调查研究,调查不同类别的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问题,找准问题焦点。要运用归纳法、演绎法等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搜集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提炼,明确立法的方向,为市场经济环境的营造奠定基础。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达到这样一种效果:既要保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公平教育和自由竞争的秩序。因此,以人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部门,要在恰当的时间内介入纠纷调处中,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发挥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明确边界,市场能够自主调整的行业和领域,放权让市场自行处理;市场处理不了的,应该交由政府来行使宏观调控职责。在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基础上,要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三)公平解决争议,降低维权成本
权利具有可诉性,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商事争议是否能够获得及时公正的解决,涉及市场主体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市场秩序是否真正得到建立。因此,人大立法应该将工作中心放在建立快捷公正的多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新情况:企业之间的纠纷呈现出标的小、纠纷解决快的特点。因此立法就应该顺应这种思路,逐步构建起纠纷调解和解决流程,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友好协商不成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调解路径;如果调解不成,则应该通过双方当事人彼此订立的仲裁协议或是仲裁条款,寻找有权限的部门进行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或是缺少仲裁协议,则应该诉之于司法审判。当然,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可以将仲裁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既通过法律手段,让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增加一条纠纷解决的渠道,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协调市场经济的功能。
四、结语
地方人大作为监督部门和立法部门,其自身职责有着非常丰富的层次性,在构建健康的营商环境方面,人大机构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全方位、动态化监督。本篇论文,笔者结合淄博市人大立法工作开展情况,尝试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诸如立法思路偏差、缺少调查研究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转变立法思路、加强调查研究、公平解决争议等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从更加长远角度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炼成熟的立法经验,并根据客观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及时调整思路,才能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构建健康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乔金茹.浅谈地方立法的中需要把握几个问题[J].人大建设,2012(10).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2
一、当前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工商所整体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归纳起来,工商所整体执法仍存在三种现象:一是“重罚轻纠”现象。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工商所在执法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有些地方也在市场中推行了“警示预警”制度,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没能被很好的贯彻,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具体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只打不追。一些工商所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3、手段单一。通过我们对部分工商所处罚文书的调阅,发现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领会不深,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这类现象通常表现为:1、随意简化程序。其一,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其二,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现象。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其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其二,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少数工商所鉴于当地执法环境,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关紧要,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极有可能“吃官司”。三是“重证据、轻规范”现象。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大量案卷文书中,一些工商所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不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1.有的文书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等。
上述三种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工商所的执法工作,虽然近三年来,我市基层工商所在执法办案的数量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每年工商所办理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百分比达到了%,但大案要案很少,万元以上的案件比率只有%。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工商所缺少综合执法人员。现有的不少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或企业专管工作,大多没有系统涉猎过执法知识,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2、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3、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二)基层执法体制不尽完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两个认识”不统一
一是县局各股室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观念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统一,指导力度不统一,难以形成合力。出于职责本位考虑,公平交易局侧重于执法办案,法制股侧重于执法监督和案件质量,办公室或财务股侧重于收支和财务纪律,各业务科室则偏重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事。这本十分正常,但涉及执法办案工作时,往往出现各持各的态度,各出各的力,各支各的招,很难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二是县局机关各股室对基层分局(所)具体执法办案的指导意见不统一,基层难以执行。由于职责不同,各有侧重,各科室站在不同角度考虑问题,发出指导意见。意见的不统一,甚至相左,让基层很难应对,有的直接影响到办事效率和执法效力。
2、“三个方面“不完善
一是机构设置方面,仍然存在着职责交叉问题,没能很好解决统分结合的矛盾。如县区局的公平交易局、直属局、市场监管往往三管齐下,一项工作,工商所往往以一对三,做无用功,导致基层工商所彼于应付。
二是人员培训方面。上级对基层工商所培训滞缓,没有很好解决执法指导的问题。基层所精通法律、懂业务、善执法的业务骨干非常少,能办案、有经验的经检人员不成比例,现行的培训工作明显存在不足,从各县区局自行组织的培训来看,一是培训的内容滞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出台,上级机关不能及时进行培训,如何运用,只能由基层去摸索;二是培训的方式落后,所举办的执法培训多是从规范角度讲述不能怎样做,禁止怎样做,至于可以怎样做,应对问题可以怎样变通适用,无这方面的培训指导。这就使得执法培训在指导性、实用性上大打折扣。
三是在执法机制和装备方面,首先是机制不活。县区一级只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但激励机制明显不足。出现了这样一个不合理局面:执法办案存在过错追究,不执法办案则无任何责任追究,导致“干事的人是非多”的现象发生,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其次是装备落后。从我市整体情况看,仍有个工商所没有执法车辆,占基层工商所的%。至于微型摄相机、现代化的检测设备等更是寥寥可数。再有就是办案经费难支,在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工商所由于经费的问题已经影响到日常监管执法。有的工商所苦于拿不出检测费,甚至放弃案件办理。
3、“四个矛盾”较为突出
一是高标准要求与低素质状况的矛盾。机关股室顺应依法行政和监管方式改革的需要,对于指导、规范基层分局(所)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而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尽如意,其实际执行能力与预期要求相距离甚远。这是一个长期性的根本矛盾。同时,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也是制约基层工商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例如,以我们调查的无为县蜀山工商所为例,该所一线在编人员仅8人,承担着辖区5个乡镇、3个综合市场、780户个体工商户和211户个私企业的监管任务,其难度可想而知。另外,年龄结构偏老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基层调查所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以无为县局石涧工商所来说,该所在编的一线7人当中,35-40岁的2人,40-50岁的1人,而54岁以上的竟达4人,年龄结构严重老化。这与我市自管理体制垂直以来一直很少进人有着很大的关系。由于后续力量不足,目前,我市有个县局的个工商所人员缺编,平均只有5-6人。
二是实行刚性标准与谋求弹性空间的矛盾。不管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还是各种办法、规定、制度及考评标准等,均体现了对基层执法工作的刚性约束。而基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希望在操作上给予尽可能大的弹性空间。就是说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度难以掌握执行,不能很好地做到因所制宜、因案制宜。基层埋怨机关箍得过死,机关指责基层随心所欲。
三是指导不力与落实不够的矛盾。站在基层工商所的立场上,现实队伍素质状况,使得基层执法办案需要强有力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希望机关各科室能很好地发挥指导、参谋、协助、支援等作用。但由于机关股室人员的调配受多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实际素质达不到指导职能的内在要求,指导、协调作用体现得并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反映机关股室指导不力,不无道理。站在机关股室立场上,很好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度,因为基层的认识偏差、执行不力而流产,达不到预期效果,则是基层落实力度的问题。正反两方面的问题,都是今后加强基层执法工作中应着力解决的现实难点。
四是职能办案机构与基层分局(所)争抢案源的矛盾。应该说,这是一对积极的竞争矛盾,但问题是在竞争中形成了互不信任、互不理睬的“两张皮”局面。按理,县局公平交易局是办案的指导、协调机构,是系统各基层分局(所)执法办案的总“头目”,但由于公平交易局和各基层所均承担有很重的预算任务,迫于预算任务压力,在办理案件上产生了争抢案源的“分灶吃饭、单打独斗”的局面。公平交易局忙于自身办案、办大案,无暇顾及指导基层办案,基层发案后欲独立完成,不愿请公平交易局参与办理。这种只分不合的状况,分散了有限的办案力量,发挥不了整体合力优势,体现不了执法办案的拳头作用。
(三)基层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多头执法的问题突出。如与质监、卫生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例如,今年8月份,无为县姚沟、蜀山、白茆等地有不少经营户反映,在今年6月份工商部门己对他们经营的商品进行了全面检查,可未隔几天,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对他们出售的奶粉进了抽检,并对其中3户下了处罚通知书,要给每户几千元的处罚。类似这样的例子,在乡镇还有不少。
二是孤立执法。具体表现:许可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不主动通知工商部门,完全靠主体当事人自觉行为来沟通。反过来,即使工商部门对主体当事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也仅仅只公告而已,各行政许可部门仍然按照本部门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孤立执法,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链接,必然影响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效力。
三是协作困难。当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工商部门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来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工商部门手中,公安、法院的办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样的要求或条件,工商部门只能看别人的脸色行事。高门槛、高成本的执法协作,使基层工商部门始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四是执法“死角”较多。基层工商所管辖的区域一般在农村,随着农村购买力的旺盛,在城区监管较严的情况下,违法分子往往认为,广大农村是消费的金矿,也是有关管理部门不设防的空档、薄弱处,他们纷纷将大批假冒伪劣产品从城市向农村进军,发生在农村的违法案件逐渐增多。而根据目前工商所的职权,许多案件不能处理或处理的力度明显不足。相对于城区来讲,农村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各种违法行为相对较多,对抗检查的心理较强,过激行为也较多,查处难度较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举报违法行为的主动性和责任性,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为了那么点吃亏,何必去较真的思想,既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又影响了工商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例如我们在调查中就发现,执法人员在检查经销假烟的商店时,围观的农民就说,假烟便宜,又不会吃死人,查它干什么。在这样的环境中执法,难度是可以想象的。
五是执法(或处罚)难。现在,在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说情太多、干预太重、执行太难等问题较这突出。现代通信联络的发达,使得案件的说情越来越多,原则在人情的攻势下往往会作出让步;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还一时得不到很好解决。处理好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基层工商所执法更是两头为难。在被调研的无这县石涧工商所反映,基层工商所的很多工作普遍处于“两难境地”,无论做好做不好总有一头不满意,例如,既要依法严把粮食、棉花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又要为乡村财贸任务的顺利完成,而给粮食、棉花的收购、加工企业“开绿灯”、创造“宽松环境”;既要完成上级层层下达的报刊征订任务,又不得违反“自愿征订”原则的纪律;既要加强市场监管,但又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检测检验设备;既要打假除劣,但又没有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执法手段等等。至于执行难,是说不清道不明,一个案件办结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要过新一轮人情关。何况法院是否将案件执行到位,申请人无法监督。我市无为县开城工商所在查处一起无照经营案件时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后通过法院辗转反复近3个月才把案件办结,费用化了好一笔,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效应,但实际上得不偿失,类似这样的案件,在我市为数不少。
在这次调研中,基层工商所在普遍反映执法难同时,还涉及到暴力抗法的问题,以无为县局为例,近年来,该局基层工商所遭遇暴力抗法的事件,先后有5个工商所的11名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受到了暴力侵扰,1名执法人员受伤。近3年来,全市工商系统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起,先后有名执法人员受到侵害。
综合分析影响基层执法环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我市经济水平总体发展不平衡,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下岗再就业人员不断增多;同时做生意难,无照经营者也不断增加,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等等,给基层执法带来很大阻力。
二、消费者自我维权法律意识不强,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从我市四县一区查处的案件来看,由投诉发生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只占年案件量的%。消费者缺乏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和责任性,影响了工商机关对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查处。
二、强化基层工商所执法的几点建议
1、配强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目前的执法队伍现状,较难适应日益复杂的行政执法重任,理应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将人员力量合理地向执法岗位倾斜,配齐配强各类执法业务人员,逐步加大执法力度。可以通过考评考核,尽快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实到执法岗位,并通过循环考评淘汰制度,优化执法队伍。同时,由于胜任执法工作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尽可能稳定这部分人员,不能“走马灯”似的调换,以保证执法稳定性、连续性。
2、优化环境,为基层创造相对宽松的执法条件。特别是县(市)局机关,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解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链接、解决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为具体执法办案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改善装备,解决基层办案交通、通讯、经费支出等困难。必要的执法装备是提高执法效力的有力保证。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分局(所)没有配备办案用车,摄像机、照像机等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至于办案经费也没有实行单项列支、专款专用,而是随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帐一同周转,支出困难,这与执法办案快速反应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应尽快解决。
4、把握原则,科学处理好严格执法与规范约束的关系。本部门自上而下有关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虽然看不见,但实实在在的影响基层执法工作。在基层队伍素质还不能一蹰而就的前提下,必须注意把握鼓励执法办案与严格执法约束之间的平衡。没有执法办案的规范是空洞无物的依法行政,基层的执法工作,走“发展-规范-再发展”的路子。在指导执法办案方面,坚持循序渐进、松驰有度的原则,既不能一味强调案件的高质量而箍得过死,也不能一味强调加强案件办理而放松质量要求。在这一问题上,统一发展观念、统一执法思路、统一操作原则、统一考评标准,十分必要。
5、基层工商所要积极抓住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作为改善执法环境,树立工商形象的突破口,并以此带动其它工作的开展。例如,可结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大力查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例如欺诈消费、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树立起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良好执法形象。同时,要善于抓住执法机遇,营造执法声势。如对电子、电脑游戏、网吧和各类娱乐场所的整顿,基层工商所要在辖区开展有力的执法行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电子、电脑游戏场所和各类无照经营美容院茶室、舞厅,对娱乐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而树立工商执法威信,获得群众的好评。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3
关键词:营商环境;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信息不对称;理论
一、引言
2003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营商环境这一概念,其是指企业活动从开办到结束的各环节中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状况。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关注营商环境的发展与改善。2019年11月,在中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发表题为《开放合作命运与共》的主旨演讲,强调中国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中国当前的历史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因此研究这一命题有着其独特的意义。营商环境的改善能够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近年来,企业融资约束一直是学者研究公司财务的热点问题,融资约束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更影响了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多年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然而,与其对实体经济的巨大贡献极不协调的是,相较于国有和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遭受到规模和所有制的双重歧视,中小企业的成长一直受融资难因素的制约。因此,如何缓解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激发市场活力,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重要意义的研究议题。因此,本文基于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研究营商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对于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因素研究,学者们主要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进行,并且对如何缓解融资约束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内一些学者考察了微观因素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张晓琳等(202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成本是导致企业面临融资约束的两大诱因之一。唐玮等(2019)实证研究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提高了公司的融资约束水平。陈三可等(2019)以我国A股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为研究样本,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能够通过积极的参与以及有效的监督降低被投资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缓解被投资企业由于研发投入增加所带来的融资约束。学术界也从宏观角度进行研究,考察其对融资约束的影响。齐结斌(2020)根据对139个国家的调查数据进一步研究显示,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的重要因素。张晓凤等(2020)认为,银行关联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现金对现金流的敏感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连俊华等(2019)考察了企业营商环境与融资约束的关系。研究发现,营商环境的改善,能够降低企业投资水平对企业内部现金流的依赖,表明营商环境的改善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成本问题是企业面临融资约束的主要原因。Stiglitz和Weiss(1981)研究指出,在金融市场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的完整真实信息,债权人往往采用信贷配给政策来进行保护,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企业融资约束。Jensen和Meckling(1976)等学者提出,由于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现代企业中产生了第一类问题,即管理层与所有者有其各自的利益,管理层会因自身利益而损害其股东的利益。在新兴市场,由于企业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当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较为严重时,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就是第二类问题。第二类问题同样会加大企业融资约束问题(Lin等,2011;Luo等,2015)。新优序融资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在面临融资决策时,先进行内源融资,如果需要外源融资,企业会先进行债务融资,最后选择股权融资。然而就中国而言,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不健全,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来说,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等融资方式难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只有信贷融资才是众多民营中小企业最具可行性的融资渠道。所以,融资渠道少、信贷融资难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对于如何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更多的是从降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出发。营商环境的核心为一国的营商制度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第一,优化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的权益越能得到有效保障,降低干预市场的自主决策。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身披露的信息质量和含量,从而达到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外部投资者的担心,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另一方面,对于资金供给方的权益,国家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使得资金供给方敢于投资,从而吸引其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第二,营商环境越完善,金融市场越发达。优化营商环境,着重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化解企业融资困境。当前,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仍然是外部融资渠道,而营商环境的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使得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为广泛,并且能够增加企业融资机会,从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第三,营商环境越完善,监管执法水平越高。营商环境的改善,离不开法治的改善,法治水平越高,企业管理层和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越高,从而能够达到约束企业管理层和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企业的问题,提升企业业绩,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获得性。同时,法治水平的提高也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降低债权人维护权益的交易成本,激励债权人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动力。因此,基于上述的机理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以2009—2019年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第一,剔除金融类企业;第二,剔除ST类及退市的公司;第三,剔除变量缺失的观察值;第四,防止极端值削弱实证效果,对主要变量进行1%的Winsorize处理。最终得到了1600个公司样本量。其中营商环境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国泰安数据库。企业的特征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融资约束参考张新民等的研究,采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期末公司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同时,借鉴Almeidaetal(2004)的方法,在稳健性检验时采用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模型对企业融资约束进行度量。2.解释变量。营商环境借鉴冯涛的研究,结合我国制度情境,采用省级层面数据,将营商环境从行政便利化和法制化两个子环境进行测度。行政子环境。参照王小鲁等的研究,采用企业税收进行衡量。其中,采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税收/营业收入衡量。法制子环境。采用社会稳定度衡量营商环境法制子环境。社会稳定度通过采用城镇失业人口登记/总人口衡量。营商环境测算方法。本文参照董志强等的研究测算各地营商环境。具体来讲,首先将选取的两个基础指标进行百分位排序,这样每个省份都得到两个指标的百分位,然后求得各省份的两个百分位值的平均值(0~1)。最后,用1减去得到的平均值,再乘以10,各省份便得到一个取值为(0~10)的数值,即本文测算的营商环境指数,这个值越大,营商环境越好。公司内部现金流(CF)。采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期末资产总额衡量。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Controls)分别为公司托宾Q值(TobinQ)、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增长率(Growth)、流动比率(Currentratio)、外部董事比例(Outdir)。
(三)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投资—现金流敏感度模型来衡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具体见模型(1)。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整体数据集的整理,可以得到我们所需要的变量,具体描述性统计可知,被解释变量Inv标准差为0.053,数据整体较为平稳。核心解释变量Envir和CF的标准差分别为0.914和0.715,总体来说较为平稳,根据营商环境的计算过程可知,其取值范围在0~10,样本均值为5.735。
(二)相关性分析
构造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可知,被解释变量Inv和解释变量Envir呈正相关,和解释变量CF也呈正相关,且均通过了0.05下的显著性检验。
(三)回归分析
在该面板数据中,因为事先无法确定随机变量β0是否受不同的截面影响,所以分别引入了考虑β0对不同截面有不同截距项的固定效应模型和考虑β0是完全随机的随机效应模型。并通过hausman检验在这两种模型之间进行选择,然后可将另一种估算结果作为稳健性检验。另外,还区分了是否引入时间变量,因为随着时间的增加,市场环境会日趋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所以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中又分别加入了时间效应并与原模型进行对比。FE模型和RE模型两种估算结果,对比控制时间变量和未控制时间变量之间系数的变化情况,通过结果可以看出,未控制时间变量的FE模型下解释变量Envir的系数为0.0088,并通过了0.05下的显著性检验,解释变量CF的系数为0.0071,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考虑了时间效应的FE模型中,解释变量Envir的系数为0.0053,较考虑时间效应的FE模型有所下降,解释变量CF的系数为0.0393,并均通过0.1下的显著性检验。在未考虑时间效应的RE模型核心解释变量Envir的系数为0.0061,且通过了0.05下的显著性检验,核心解释变量CF的系数为0.0438,且同样通过了0.05下的显著性检验,整体结果和考虑了时间效应的FE模型类似。同时考虑了时间模型的RE模型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也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CF对应的系数略高,为0.0743。通过hausman检验结果可知,Prob>chi2=0.0005,小于0.01,拒绝原假设,认为该数据集更适用于FE模型,所以我们将考虑了时间效应的FE模型作为最终估算的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商环境每改善1个单位,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0.005个单位,验证了我们之前的假设,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
(四)稳健型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结果的可靠性,我们将被解释变量替换成Dcash。回归结果可知,核心解释变量Envir和CF的系数仍为正,只是显著性有所下降,CF在FE时间模型中未通过检验。这说明评价结果和指标系数是具有稳健性的,对结果可以保持一个较为一致稳健的解释。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我国非金融类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据,理论和实证研究了营商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优化营商环境,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据此,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国家应继续不断完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增强,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从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提高法治水平,使得市场主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政府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做到支持企业发展。第二,企业应积极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融资的需求方,中小企业受规模和所有制的局限,可能存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的现象,企业应积极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从而降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第三,政府与企业应加强沟通和联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切实了解企业的需求,使得政府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张晓琳,温洁,翟淑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融资约束[J].金融与经济,2020(04):75-83.
[2]唐玮,夏晓雪,姜付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融资约束[J].会计研究,2019(06):51-57.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4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25502
1 前言
关于微商,目前经济学界或法学界都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只要是利用Web3.0时代衍生的载体,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实现产品销售的个体或小型团体都是微商。举个例子来说,微信朋友圈中卖面膜、海外代购的人就是所谓的微商。
2013年,由于国内外商品价格、质量的差异,国外留学生、华人华侨掀起了向国内进行代购的热潮。一些代购者将商品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和QQ群里,供朋友们挑选购买。这个阶段的微商更多的是进行熟人之间的交易,依靠信任关系来维系交易的持续进行。
根据易观智库的《2014年微信购物发展白皮书》显示,2014年中国移动购物用户规模突破3亿人,增长速度超过35%,高于PC购物用户25%的增长速度,移动购物的交易规模接近10万亿元,增长率达270%。同时,微信的用户数已超过6.5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7亿,这些用户是微商成长的基础。
微商爆炸式发展的背后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由于微商出现晚,发展迅速,不仅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就连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都未曾涉及到微商,这就使其在法律上存在着空白,若仍由其肆意发展,则难免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而无法解决;其次,微商从事的买卖交易行为同大多数电子商务一样,都处于税收范围之外,这样就存在着逃税漏税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最后,由于微商的无门槛、无登记,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往往存在着取证难、追偿难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以微商为研究对象,于2015年暑期在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山东省地进行了走访工商部门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活动,并对所得数据进行了整理、归纳和分析,相应地提出了对微商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以其为规范微商市场提供参考。
2 普通民众对微商认知情况的调查
2.1 微商认知和参与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201份,分别来源于湖北省武汉市、山东省威海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样本范围较为广泛。由于微商主要受众为年轻人群体,因此我们的调查对象以大学生为主,旨在更深入地分析和了解微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在回收的201份调查问卷中,44.73%的受访者对微商了解一般,仅有24.38%的人选择了解微商,当被问到身边或社交网络中是否有人进行微商活动时,高达89.05%的受访者选择了有。两项数据一对比,凸显出了现在虽然微商已经在年轻人的社交网络中十分普及,但真正了解微商的人仍然很少,这也为微商消费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
在对微商安全性的认知调查中,仅有14.93%的人认为微商是安全的,其余的受访者均选择不知道或不安全,正是基于这种不确定性,仅有31.34%的人通过微商进行过消费。在这些消费者中,90.48%的人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进行款项支付,仅有7.94%的消费者是选择了货到付款。在线支付技术的发展的确给产品的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由于其即使到账和不可逆性也加大了微商交易的风险,而与淘宝等传统电商不同的是,微商交易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款项往往直接到账,消费者没有缓冲期,这样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后的维权困难。
2.2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查
在选择微商交易的消费者中,也存在着很多令其感到不满意的消费经历,在探究消费不满意的原因时,有34.92%的人选择了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见在没有电商平台评价体系的保障下,微商销售的商品的质量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可,质量不过关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另有31.75%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资金)账户安全隐患,这也表明了在微商交易中如何确定一个更为安全的交易途径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选择了“发货速度慢”、“卖家态度差”、“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原因,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当前的微商市场上缺乏监管、缺乏行业规范而出现的各种乱象,从短期上来讲,这些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从长期上来讲,如果不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对微商本身的发展将是致命的打击。
再来探究微商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于在微商购买商品被侵权后应当如何维权,86.07%的受访者会和卖家交涉要求赔偿或退货,22.89%的人选择自认倒霉,仅有6.97%的人会选择到法院。这些数据反映了在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单一,这当然不能仅仅归结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正因为微商其特殊的购物形式,使得消费者维权存在着的巨大的漏洞。据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前往武汉市等地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法院的实地调研发现,多地消协均受到过关于微商的投诉,但苦于没有实体店面、卖方没有备案无法追偿而维权无门,只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甚至很多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做不立案处理。因此,探索专门针对微商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是极其重要且急切的任务。
在微商维权的主体方面,受访者多认为微信等网络平台应当对微商消费发挥较大作用,比例达到了6488%,其他较为重要的主体分别是微商店主、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而消费者被认为发挥作用较小的群体。但由此可见,对微商的消费规制主要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
2.3 微商问题及前景调查
当被问及认为微商存在什么问题(可以多选)时,79.6%的人认为微商的产品质量、来源难以保证,居于第二位的是售后问题难以实现,比例达到了66.17%;其他问题诸如没有完善体系、支付方式不安全、类似传销等同样较为突出。
鉴于当前微商市场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很多受访者对微商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超过一半的人持不确定态度,仅有37.81%的人认为会越来越流行。这也深刻反映了对微商市场的进行法律规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势在必行的。
3 规范微商市场的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微商市场的发展以及进入了一个瓶颈期,一方面微商的迅猛发展显示出了这个行业的巨大潜力,但另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制和行业规范使得微商乱象丛生,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该行业加以规范,以解决行业乱象。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和思考提出了部分建议。
3.1 完善立法,应对新型电子商务发展形势
纵览我国的现行立法,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制条文本身就比较少,涉及微商方面的更是少之又少。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商务法》尚处于立法起草阶段,有望在本年度内推出草案。从行政法规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交易的监管法规是2014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该办法还未涉及微商交易。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微商也尚不确定。可以说,关于微商的规范条文一片空白。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尤其是微商的迅速发展,建议先由国家行政机构如工商总局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微商的定义、形式以及监管责任划分等等,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对微商进行必要的初步规制,而后可以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增加相应条款,在法律层面对微商予以明确。这样,基本形成一个法律法规并行的规范体系,既能够规范微商市场,同时也能促进微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微信等社交平台公司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
不同于传统电商中依存于固定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微商是以社交软件为存在的基础,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等都是微商店主们“开店”的地方,因为社交软件的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注册登陆,也导致了微商过于自由地经营环境。因此,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社交网络中进行微商活动的账户账号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如发生有用户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查封和追偿,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3 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保障资金安全
从前文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很多受访者对微商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表示十分担忧,交易资金即时到账的形式既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其不可逆性也加大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难度。因此,有必要参考传统电商,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购物时现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平台保管,待买方受到货物,确定满意后再将钱款汇及卖方。这种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微商交易中买方的资金安全,避免了汇钱不发货或者寄出残次品的现象。最后,现代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各种支付平台的出现也为这种支付方式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3.4 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加强监管和保护
工商部门作为商业市场的主要监管者,对于微商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同样负有重要的责任。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微商经营者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经营商品的来源、质量进行检查,以保障微商市场的顺利运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微商中的消费者权益同样应当发挥一定的作用,具体而言,消费者协会可以发挥其自治性,对于某些投诉较多的账号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也可以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违法查处活动,切实采取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4 结语
微商作为新兴产物,在其产生近三年内便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用户人数取得了爆炸式增长,大有超越传统电商的趋势。这当然反映了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在未来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也由于其产生晚而无监管、无规制陷入了发展瓶颈,产生了一系列的乱象,如不及时解决,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则极易导致该行业走向消亡,阻碍了新型电子商务形式的发展。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针对“微商”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以“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为题的科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多项成果,旨在对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为相关部门规范微商市场提供建议和参考,以更好地促进微商行业的发展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蒲小黎.浅谈微商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
[2]翁矗哲.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微商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5,(3).
[3]谭云潇.浅谈微商的法律规范机制[J].商,2015,(13).
[4]张琳.2015,微商元年[J].光彩,2015,(3).
基金项目: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B类项目“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5
【关键词】民营快递 存在问题 加盟管理
一、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网购的兴起,中国快递行业也进入了高度发展的时代。在“战国时代”如何取得竞争优势是摆在快递企业面前的重大问题。根据新华社2011年11月22日的报道,我国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率达27.23%,业务总量五年翻了一番半,日均处理量从2007年的300万件增长到1300万件。如今,我国快递市场规模排名位列世界第三位。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超过6800家,营业网点达到6.4万处,快递从业人员已经超过70万。但正是因为我国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民营快递行业中的企业出现了各种问题。
二、我国民营物流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营快递面临加盟管控难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快递公司均因自身资本投入等原因,采用加盟的形式组建自身的快递网络,即某一个快递公司可以只在个别城市有实体公司,发展到具体的操作网络后都是以个人加盟的形式经营。这种形式的加盟会导致经营手续不全,非法经营,甚至造成市场混乱、管理无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快递公司都会在枢纽城市或者说是比较大的城市建立自己的分拣中心、基地等。这些城市都要具有吞吐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或者汽运中心。但是,如果资金状况不允许,中小型的快递公司会选择只在上述城市建立货物集散地或者仓库。
在我国的民营快递市场,除了已经拥有自己货机的顺丰速递,包括“四通一达”在内的大型民营快递,都是通过加盟的方式迅速扩张。在这些快递企业中,总部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管理机构,把运单预收费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这样加盟商数量越大,递送量越大,获得的收入也就越多。各地的加盟商才是真正对快件递送的成本和价格负责的一方。这样执行力就会很强且成本很低,随着加盟网络逐渐向全国扩大,松散的管理和超速的扩张也就引发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诟病。
(二)我国民营物流企业缺乏资金的支持
民营物流企业体制灵活,发展较快,自有资金实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又缺乏相应的抵押物,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融资体系问题十分突出,部分民营物流企业陷入民间借贷等非正规渠道,造成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及国家金融秩序的混乱。同时,物流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也比较有,造成物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大了经营成本与风险。民营快递企业资金不足导致技术装备和设施落后,运输工具转载率、装卸设备荷载率及仓储设施空间利用率都较低。同时,资金不足是民营快递企业难以形成遍布全国的投递网络和综合运输能力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物流从业人员素质需要提高
快递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入职门槛低,对工作经验、学历没有严格限制,一些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也能上岗,整个行业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升。国家统计局针对行业管理部门及部分民营快递业企业进行了调研,在被调查的668名快递业从业人员中,持有初级职业资格证的310人,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的14人,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的11人,持证人员比例为50.1%。一线快递人员的知识层次、职业素质、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导致暴力拆拣、损坏遗失私吞快递件、买卖泄露收发人面单信息等乱象屡禁不止,不利于提高快递业服务水平。
三、我国物流企业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物流企业的转型
目前大多数民营快递都还是同质化竞争,拼的主要是价格,对很多加盟商来说,为了更大的利益和更低的成本,带来的很可能是降低招工门槛,又疏于进行培训。尽管如今在中国,低价需求仍有市场,但一些快递企业已经开始对转型予以重视了。随着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的监管越来越严,转型有风险,不转型风险更大。
事实上,在转型方面,很多物流企业已经开始着手。如圆通速递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启动,盘点快递网点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同时推进管理改革。目前圆通在全国主要枢纽地区和省会城市的网点很多已经变为直营,但更小区域更大网络下依然要依靠加盟商的支撑,但也淘汰了一些短视的加盟商,公司还从IBM、UPS等引进多位职业经理人希望强化管理。
(二)改善物流企业的融资环境
改善民营快递融资环境,解决其融资瓶颈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对于民营快递的支持重点应着重于制度建设和法规保障,对民营快递的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第一,将快递产业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建立快递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于布局合理、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快件处理中心的建设给予土地政策的优惠及贷款的优惠。最后,国家应该利用税收政策给予民营快递优惠。民营快递存在资金的缺口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来解决,但风险投资要求企业产权清晰,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加快物流人员管理,加速物流人才培养
国内的民企,不仅要提升管理水平,更要符合行业的规范与标准,培养健康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水平,维系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现代企业最需要的高级物流人才是既懂得从战略的角度规划企业长远发展,又有一线部门实际工作经验的物流人才。而现在的学校教育和行业培训,偏重于理论教学,毕业生所掌握的专业技能和视角与企业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我国物流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改变传统教育模式。
四、总结
我国民营快递从无到有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在面对实力强大的外资快递和EMS,虽然有顺丰、宅急、申通等知名的民营企业,但是与同行相比,差距却甚大。民营企业如何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一席之地,发展壮大起来,是一个很值得深入研讨的课题。在未来,民营企业一定会与国有与外资企业共同发展,共同带动整个物流业的发展,最终使得我国的经济更上一层楼。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预见;规避方法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
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
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