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安全概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安全概念范文1
(一)金融安全的概念
金融安全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安全与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剧,金融安全这一课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分析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去衡量金融风险的程度并寻找金融危机的原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与金融危机三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活动中可能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具有不可避免性。金融安全性低,金融的风险性就大,反之金融安全性高,金融风险性就小。由于经济运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金融随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所以金融安全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金融安全实际意义上是建立在金融运行基础上的动态平衡,或者说是动态稳定。
(二)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
一国的金融安全的问题主要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内部因素主要指本国的经济水平以及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此外,一国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也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本国的金融安全,因为如果本国的经济环境与金融体系相适应,金融体系就会有适宜其发展的经济环境,就会起到其应有的对金融的防控、协调与保护的能力:外部因素就是指国际经济环境,特别是国际资本向本国市场的注入造成的国际游资的冲击,是引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金融安全的现状
(一)金融创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我国的金融系统在不断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但是,金融创新也有利有弊,金融市场与其它的市场一样,要想繁荣市场、保持市场的活力,就必须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不断的开发新产品。但是,在创新的同时要注重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保障创新后的金融安全,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则存在着金融产品开发速度快、相关金融法律体系落后的矛盾现象。
(二)三会监管体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相同,也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与经济环境,就是三会监管制度,即指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会监管体制的推行有利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防范和控制,进而确保金融业安全、稳定的发展,促使金融市场走向繁荣。
(三)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频繁
我国的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生产随之全球化,致使大量的国际资本的持有者将投资的方向放到我国,其中不乏一些短期的投机资本将我国作为资本投资的市场,这就需要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短期外债的出现。
三、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的措施
(一)重视金融文化建设
首先要加强金融行业的道德建设,金融业从业者的道德素质提升可以使金融从业者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建设合规的金融文化,这样外部监管与内部修养相结合,一方面降低从业者违规造作的几率,另一方面加大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建设符合我国现今经济环境的金融法体系,才能内外兼修、提升金融安全性。
(二)完善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关规范与要求,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主体法,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贸易金融法、货币金融法等多项金融法,使其做到主体健全、经营自由、监管严格,与世界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
(三)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
金融安全概念范文2
关键词: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F49;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300(2000)01-0050-04
在传统条件下,金融是指货币的制造、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在那种条件下,金融活动的监管易于操作,金融安全的表现比较直观,并且通过审计跟踪等手段,也能很好地实现金融安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的出现,使得整个世界成为“地球村”。与此同时,传统的金融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的金融营运体系的出现,给我们如何确保网络时代国家的金融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20世纪90年代机构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和金融一体化趋势有重大关系。金融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一体化要求便利的跨国界服务,如资金融通和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通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期权、期指等金融衍生工具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技术条件。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缺乏对跨国界资本流动的有效约束和监督,特别是对金融科学管理工具和银行表外业务的管理,投机金融机构很容易利用保证金交易,集中大量资本蓄意攻击某个薄弱环节,从中攫取巨大利益。
一、网络时代的金融活动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的金融电子化,能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与设备,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新技术与金融业务相结合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据美国有关部门测算:同样一笔交易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成本为1.02美元,通过电话交易成本为54美分,文传成本为26美分,而通过互联网只需13美分。可见,网络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总起来说其主要特征有:
1.虚拟性
网络时代的金融机构通常表现为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而只有网址,营业厅就是首页画面,所有交易都通过因特网进行,没有现实的纸币乃至金属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同时也使地理位置的重要性降低,提高金融服务的速度与质量。
2.直接性
网络使得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相互作用更为直接,它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另外,网络为资本的国际流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储蓄和投资会划拨变得更有效。需要大量投资的穷国已不再受制于缺乏资本,存款已不限于本国市场,而能在世界各地寻求投资机会。“由于投资者能把自己的有价证券更广泛地分散到各地,风险也随之多样化,使得化解金融风险的难度更大”。[1]
3.电子化
国际金融体系由全球各地的数十万部电脑显示器组成,它是第一个国际电子市场。电子货币是建立在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地理空间上的全球性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电子货币造成的管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源自电子市场与政治地理之间的脱节。例如,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个概念本身就假定地理能够提供确定市场范围的有关手段,它假定经济边界是有效的;货币的跨边界流动是可以监视和控制的;一个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货币总量是重要的。在数字化的世界经济中,所有这些假定都变得越来越成问题了。
4、风险性
电子货币和数字市场的日益重要性给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控制带来了难题。它们还会使国家市场和民族国家周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容易渗透。由于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多元化(既有中央银行又有民间组织)使得对参与网络交易的行为具备潜在的更大的风险,必然使我们面临诸如在电子货币发行者破产、系统失灵或智能卡遗失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客户的权益问题。另外,在网络经济中,舞弊和犯罪活动将变得更加隐蔽。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网络化程度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加上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了我国的金融业也必将融入到世界经济中来。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网上炒股日益发展,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的局域网,其中中国银行已建立了以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的全辖网络化应用体系。这些新生事物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金融营运成本。但是,网络化的金融体系如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方便往往与安全针锋相对”,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金融市场,但仅在当前的低级网络化进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不少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比如,非法入侵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攻击金融组织的数据库,通过网络盗取他人股票、金钱的行为也开始出现,利用职权之便,改动网络数据为己谋利。凡此种种行为都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很大威胁。从整个世界金融体系来说,我国所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美国IBM等公司进口,由于美国对其他国家实行技术上的歧视性政策,而我国目前自己的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相对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加之不断有报道指出从国外进口的软件技术都有明显的秘密通道,所有这些都成为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的隐患。
三、面对网络时代为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金融服务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乃至我国金融交流的国际化,金融安全问题必然成为国家经济安全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可以想象,在未来网络时代,任何人可以在网上自在漫游、查询、申请贷款,在实际交易中就有可能引来网络入侵者。不管是盗领还是更改电子资金资料,对于信用重于一切的银行都是极大的风险,而对于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
任何经济安全问题都能找到应对办法,但对现代金融市场的运转方式、运作技巧等,我国金融业还不太熟悉甚至不理解。亚洲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实力。应当说,这方面的较量是冷战后国家力量、国家意志博弈的重要体现,是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后者最具有优势的领域进行的较量,这种较量将持续相当长时间,直至与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真正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相始终。因此,现代高级金融人才的培养与经验的获得,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基本做好人才和知识的准备之前,要把握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目前全球游资已达7万多亿美元,每天流动量达1万亿美元、每天金融交易中与实物经济有关的仅为2%,[2]在虚拟经济已大大脱离实物经济发展需要而存在的今天,我们应当在开放金融市场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有对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金融商品、金融机构、金融经营方式说“不”的勇气和决心,在此基础上,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意识
在未来网络时代,在我们与国外的金融交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差距势必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注意捍卫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化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概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西方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不会因网络化而消失,恰恰相反,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推行新经济政策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我们在目前不利的情况下,既要充分利用网络化给我们提供的机遇,又要高度警惕它对我们不利的一面。
2.确保金融机构信息体系的安全
据美国能源部和航天局估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具备了发动信息战的能力,还有成千上万的电脑“黑客”可能对信息系统进行攻击。“1994年美国国防部特意组织一批‘黑客’对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攻击,结果在被‘黑客’攻击的8900台计算机中竟然有88%被‘黑客’掌握了控制权”[3]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信息系统显得脆弱得多。因此,在推进金融网络化的进程中,必须把确保我国金融系统的信息体系的安全尤其要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要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防御能力。具体地讲,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护设备,这其中包括客户端的乱码处理技术、防火墙。以及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可信赖作业系统,使得从用户的电脑端开始,资料传送就受到层层保护。对所有金融数据进行加密传输,使用户经过多级认证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金融系统计算机设备要把防电脑病毒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利用金融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与业务无关诸如玩电子游戏、修改相关数据等活动。定期彻底清除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隐患。在这个问题上更要强调开发研制我国自己的电子技术产品,在硬件设备上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金融网络化进程中掌握主动权。
3.提高摄取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准确度
在完善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对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掌握,从而更准确地化解金融活动的风险,平滑金融振荡,以实现减少金融波动的目的。因为,网络信息往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虚假信息经常充斥其间。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网络原始资料的判别整理,以尽可能地掌握更多、更准的信息,具体措施就是建立严格的网络金融的认证体系,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会成员知道哪些网上银行符合网上金融经营的标准,从而保证网络金融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4.建立电子资金转移的相关法律
金融安全概念范文3
关键词:金融诈欺犯罪;金融资金安全;欺骗;损失结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86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说明》,骗取贷款罪的立罪理由是“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骗取贷款行为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而票据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刑则是“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骗用贷款入罪,那么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也应该入刑。”显然,本罪的设立从立法者层面而言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举证难的问题,其立罪正当性在“危害金融安全”,从而要求将刑法对于金融风险的“防御战线”前移,对骗取金融机构的金融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构建。
1 金融诈欺犯罪的保护法益应限于金融资金安全
究竟何谓金融安全?欺骗金融机构是否就意味着对金融安全的侵害?这是讨论本罪设立正当性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金融安全是一个极为宽泛且含义模糊的概念。因此,对于立罪正当性而言,需进行必要的缩限。有学者提出,对于金融安全而言,资金安全固然是其应有之意,但更主要的是指金融信用安全。其认为,贷款诈欺行为不仅仅表现为对金融机构资金权利侵害,更严重危害了金融信用安全。换言之,贷款诈欺行为不仅仅涉及到被骗者的个人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市场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心理秩序,具有超个人价值。而贷款诈骗罪只规制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行为,偏重对金融该机构资金安全的保护,未能充分体现对金融安全信用的保护。因此,基于对金融信用安全的强调,骗取贷款罪应体现对非诚信行为的否定,采取行为犯的立罪模式,而无需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此促进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信用意识的形成。还学者提出“(所有)金融法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应首选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金融信用是否需依靠刑法来塑造,或者说,将其作为第一性保护法益做立罪设计,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首先,笔者认同金融信用在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信用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动力,金融业是信用构成的体系。因此,极有必要以法律为中心构建信用制度体系,以指引人民在金融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并通过对失信行为否定及惩罚,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明确地标准。然而,一个现实是,如今,尽管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并出台了相关征信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完善阶段。有学者一针见血的指出,在制度缺失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以法律为主的金融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特别是金融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乏,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金融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为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屡屡受骗上当,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和交易损失。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全面确立金融信用主体、运行及救济等方面金融信用法律规范,以形成具有彰扬与惩罚功能的金融信用法律运行机制;并通过教育、宣传培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在金融信用立法尚不完善的今天,就将其作为犯罪保护法益做入罪设计,有违金融刑法补充性原则。因此,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而言,其保护法益应限于金融资金安全。
2 “欺骗”行为不应成为独立的入罪评价标准
对于“欺骗金融机构就意味着对金融安全的侵害”的论断,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并不全面,甚至有夸大的成分。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诚然,实践证明,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有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回收形成一定的风险,但同样的实践也证明了,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并不必然导致期后无力偿还。实质上,作为种类物,贷款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借款者仅需到期偿还同等币值的货币就算履行了义务,因而无法根据骗用财物价值的大小、骗用时间的长短、对于被害人的财物利用可能性的妨害程度,来判断骗用行为是否达到了值得苛处刑罚的程度。
同时,不论是贷款关系、还是票据承兑关系或开立信用证、保函,其实质都是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基础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于平等主体间,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关系。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律对双方的保护应该均等的,公平的。如果欺骗金融机构意味着对金融安全的侵害因此应做入罪设计,那么金融机构欺骗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也须入罪?单方面入罪设计将带来刑法偏向保护,使司法机关沦为金融机构的讨债工具,金融机构可借此罪将本应属贷款中的民事欺诈纠纷,甚至对仅采取欺诈手段但贷款用途正当并具有充分偿还能力的行为人全部诉之于公权力打击,这无疑会不当扩大打击面。
3 金融诈欺犯罪应以损失结果的发生为成立要件
金融安全概念范文4
[关键词] 全球化 金融安全 监管
一、全球化背景:全球化伴随经济自由化发展而盛行
我们对“全球化”并不陌生,它是一种强势观念,揭示了西方媒体的宣传造势力量。布什指出,“全球化”这个词是取代“现代化”一词在美国被炒热起来。
历史上,都是强者向弱者,或强国向弱国宣传、推销“自由贸易”和“世界主义”的。西方强国今天向全世界宣传“全球化”,也是出于同样的历史逻辑――将强者的游戏规则和有利于强者的模式强加给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制造出一个统一而规范的模式,从而是以美国为首的价值观的盛行。
新自由主义发源地是资本主义老牌英国和美国。本来在西方,就数“自由”传统源远流长的英国和美国“国家”意识最弱。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的撒切尔首相和美国的里根总统,推行“国师”弗里德曼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大西洋两岸打起“以市场代替福利国家”、“私有化”的旗帜。这两人当政后,“美英两过的贫富差别越来越大”。而美国经历了克林顿新经济时代及布什执政以后,这个自由主义国度的社会两极分化仍然触目惊心。目前的“金砖四国”和发展中国家也在跟随美英后尘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金融全球化已经把世界各国的资金都向美国等发达国家流入,支撑了全球化的美国新经济模式,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中国近期持有美国国债已近8000亿美元,成为美国在海外最大的债权国。
当今世界的国际资本市场,是以汇率、股市、证券等形式的金融投机为主要特征。无硝烟的“金融战争”,越来越成为西方掠夺其他国家财富快捷而有效的手段。有人称始于1997年由西方金融炒客挑起的亚洲金融危机,是一场新型的特殊战争,吸干了泰国、印尼、韩国等过的外汇储备,使当地经济遭受重创,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中国,幸亏尚没有“开放”自己的金融市场,幸亏人民币尚不是完全可兑换的国际性货币,有幸躲过了这次金融风暴的袭击。危机后十年,当东亚区域国家刚刚从危机中恢复过来之时,又遭遇本次美国为首的引自金融机构“次贷”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本次美国引发的金融风暴,美国为主的资本主义世界各国的”救市“法则仍旧是向市场输入”流动性“这将加快美元的贬值,引发进一步的通货膨胀以其在未来几年通过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效应而传播、扩散出去。这不仅是以往历史做法,也是当今以美国为主的“主流”国家对于经济危机的态度与圣经式的“救赎”方式。
所以,我们对于全球化的认识应该站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展开:
首先,金融体系尚不成熟,金融调控机制尚未健全,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使我国金融安全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承受着巨大压力;
其次,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危机爆发频繁,使我国现行的宏观金融监管面临挑战。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利益市场化和国际化将使金融监管部面临更加复杂。金融全球化使全球范围内的资本流速大大加快,资本的非法流动严重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
再次,参照发展中国家普遍于上世纪展开的在不同程度采用开放资本项目的自由化进程做法,我国要慎之又慎地有序地开放资本项目。
二、中国金融安全体系现状及系统风险特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关联度不断加深,金融稳定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参与国际生产、贸易和资金循环的广度、深度不断扩大,与全球化收益相伴而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在相应增加。目前运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美英等国在国际金融的游戏规则的“话语权”过大,而且是上世纪政治经济力量博弈的结果,这与中国经济在近20年的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四强的现实严重不符。2009年G20会议上我国就呼吁国际社会就建立跨国家的国际储备货币展开改革。
中国经济正转向相对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但贫富差距、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都依然在扩大。如同金融市场顽疾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和中国经济增长如影随形,从2001年~2007年,中国的货币供应量年平均增长20%以上,在过去6年半时间货币供应增长速度,大约是美国上个世纪20年代酝酿金融危机的4倍之多,加上热钱涌入与居高不下的信贷数据,更是很容易让人得出经济过热、应该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结论。
正如一些经济学家预言,如果中国经济过热,会促使不成熟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动荡的几率加大,进而影响中国的社会政治环境的稳定。金融体系这种风险累积过程也不是一朝一日形成的,我们要客观而全面看待形成我国金融体系风险的各种因素。
1.金融体系风险特征及其成因
根据中国银行业体系风险特征,可将金融风险定义为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资产或收入损失的可能性。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数理金融的角度来研究,我们定义系统金融风险包括:(1)利率风险,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导致银行资产和负债利率变动不一致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2)货币风险,是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引起货币贬值而带来的风险;(3)政策风险,是指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4)国际收支风险,是由于国际收支状况的恶化、汇率变动而出现的风险;(5)国际化风险,国际化过程可能出现本币被囤积过度升值等。
从金融业经营主体的微观角度,可将中国银行业风险分类为:(1)信用风险。客户风险一方面表现在中国银行业贷款中不良资产比例甚高;另一方面表现在银行国际业务的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外贸企业,这类企业自有资金率很低;(2)干预风险,指因政策性因素、政府行为、法律因素和司法行为等因素的变化而可能直接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政策性因素导致的风险主要是银行发放政策贷款和行业性政策亏损;(3)管理操作风险。是指在银行运作的过程中因账务设置不合理、组织分工不当、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谨及操作手段落后等内部管理原因而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4)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如利率下调时银行利差收入增加,利率上调时银行利差收入减少。人民币外汇汇率波动可能带来银行的损失;(5)流动性风险。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产负债不匹配;二是资本充足率不高;三是资产流动性较差,实际变现能力不强。大量流动资金被企业占用不能周转,持有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受交易条件限制不能担负起二级储备的作用;(6)金融诈骗风险。国内金融诈骗主要集中在票据业务和银行结算方面。如国际结算业务的远期信用证诈骗等。
在整体的金融风险中,金融安全体系中由中国银行业涉足的金融风险占据较大比重。这一体系风险产生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但其结构性而言根源是在中国经济转型中被转嫁的 。具体理由是(1)经济转型中被转嫁的风险: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风险曾向金融领域转移,银行承担财政职能等,银行业资本金不足问题很突出;(2)银行业自身体制性原因如直接融资比例小、企业长期过于依赖银行业融资;(3)我国经济周期性较常出现宏观经济过热、资本非对称流入等也是成因之一。
2.提高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立法意思
应对全球化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冲击,我们应理性分析外部条件与我们自身的问题症结。在苦练内功中努力增强国内金融实力,尤其是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谨慎、稳妥地逐渐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做到趋利避害,未雨绸缪,为有效地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提供保证。
具体来说,我们要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之一。尤其是金融市场有自身的运动规律。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金融安全体系。
金融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制度保障。我国目前金融立法应针对我国已开始运行的证券、期货、信托业,填补金融业业务立法在这些重要领域的空白,使之与我国的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相适应。我国应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实行以建立科学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为目标资产负债比例,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提高抵御金融风的能力。
三、金融安全体系服务于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构调整需求
目前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仍属于要素投入型增长,经济增长长期以来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储蓄率和投资率偏高,消费率偏低。这种高消耗、高投资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一方面使得能源、资源供给瓶颈依然突出,与以提高增长质量为重点的经济增长方式相比,更易导致经济剧烈波动。这种外延式的增长模式始终要为内涵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所代替。
1.利率、汇率制度深度制度、资本项目逐步开放是制度设计主线
我国汇率制度改革在原来成功进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基础上,要进一步建设更具弹性的汇率制度。现行汇率制度下的国际收支“双顺差”带来外汇储备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外汇占款增多,以及容易导致货币过量发行引发通货膨胀。
随着政府要求直接融资方式改变,地方政府“发债”也提到各级政府日程上来。包括由政府提供担保可能带来类似“准国债”风险。同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风险、银行经营与国企经营风险等都有可能向财政转移风险。虽然目前财政赤字不是很高,但财政综合负债数额较大,特别是社会保障资金不足,若地方政府债务大增累积金融支付风险将影响未来金融稳定。
2.加快金融市场结构调整
我国金融结构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融资结构上:第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总体滞后,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融资高度依赖于银行体系,银行承担了过多的风险;第二,人民币存贷款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贷款投向过于集中,贷款期限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比例过高而潜伏的流动性风险;第三,在直接融资中,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债券品种结构不合理,国家财政债券比重高,企业债券比重偏低等。在金融安全体系监控中要对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和恶意经营行为展开监管。在风险处置中如何既维护金融稳定又防范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稳定金融体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我们可以定义“国家金融行为”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要立足于利用本国资源,求得储蓄与投资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这是金融体系支持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
“国家金融行为”是贯彻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手段与步骤,以国家金融运行免受国际非对称性冲击为目标,达到稳定金融,抵御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目的,有效阻拦来自外部国家金融机构出于某种非善意目的(以市场套利套汇等牟利及政治企图扰乱中国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行为)达到监管宏微观金融、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国家金融行为在概念上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在一定时期如未来中国50年,规划强国金融发展战略为社会中远期转型人民币国际化制定长远战略做出规划;第二,为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设计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第三,构建国家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实施对金融市场的安全监控,并具有自身免疫体系,能组织实施金融与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如国家大型结算体系);第四,组织国家级力量开展研发,培育在未来金融工程的定价模式等领先领域具备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行为模式能力的精英体系。
我们相信我国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中,随着金融体制不断创新,我们能利用自身条件尽快建立起适应全球化需求的、具有自身安全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我们翘首以待。
参考文献:
[1]杨子健: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成因及治理对策.城市金融论坛,1998(1)
[2]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1月
[3]吴晓灵:中国外汇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11月
[4]夏 斌:中国:货币供给理论与实证研究.金融体制改革,1990年第5期
[5]夏 斌: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3月
金融安全概念范文5
关键词:金融风险;经济法;价值功能;防范;分析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金融危机是其必须最为重视的发展问题。金融危机的出现,进一步说明了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了经济发展对市场发展的意义。经济法价值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而这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1.经济法及其价值功能
1.1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用来调控经济发展和干预经济过程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1775年,《自然法典》中第一次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到了20世纪,经济法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很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综合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认为,经济法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其本质上属于法律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着一定的联系。二是经济法的重点在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其重点在于调节国内经济发展,因此属于国内法律,而不是国际法。三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等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了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国家干预。
1.2经济法的价值功能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两个方面。在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经济学占有重要地位。凯恩斯经济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凯恩斯经济学在解决资本主义危机中的效果使得西方国家开始重视这种经济思想。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是市场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但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也是可能出现的。而一旦市场失灵,经济危机的爆发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就能发挥作用。所以,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功能就在于干预主义,也就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干预经济过程,来调整经济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就是国家用来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因此,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其能够促进市场公平、健康发展,保持市场环境中的公平竞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不仅不会促进市场发展,反而还可能会因为限制企业自由发展和妨碍市场机制发挥,导致经济出现更多问题。因此,经济法的干预主义,强调的是国家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一定要建立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条件下,干预主义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的价值功能还体现在协调主义方面。经济法区别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具有新型的调整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对于资本市场而言,经济关系非常复杂,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业很多。对于社会关系而言,调节这种经济关系非常重要,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经济法的价值,就在于岂能帮助国家调整经济关系,协调不同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利益,从而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协调。二是经济法的综合系统调整功能。经济关系必然是存在一定的系统中的,因此,法律就必要对系统进行分段调整。而从社会发展来看,其都是沿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这样,法律也有必要调整经济关系的全过程。对经济法而言,其反映的就是经济关系的分化和综合发展情况,这就要求其能对综合系统进行调整。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度规范,可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也需要从更高层面,综合、系统调整经济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现展的必然要求。
2.金融风险及金融监管
2.1金融风险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金融安全是市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决定整个经济安全的关键所在。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经济安全是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经济安全的重要性无论是对国家和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高度活跃,使得金融安全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国政府都将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金融市场是资金最活跃的部分,大量资金的涌入,使得金融的风险增高。
2.2金融监管
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成为经济学家最关心的问题。而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实施对金融的有效管制。这里强调的是有效控制,因为过多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会导致金融市场自身功能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创造性和自由性,这样反而会束缚金融市场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竞争力。而放任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会因为资产泡沫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金融安全的关键,在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其爆发的原因关键在于缺少对金融机构那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无法预防金融风险,进而使得风险爆发,严重影响了美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
3.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价值分析
经济法主要用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因此也属于社会性质的法律。这样,经济法同样关注利益的协调问题,也就需要强调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其在市场环境中,需要关注运营成本、自身的创造性、自主性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经济法的价值在金融市场的体现,就在于其能够协调政府与金融之间的关系,保障两者关系协调发展,为政府的活动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同时保证两种关系处理的效率化。经济法存在的价值,或者说是其本身追求的价值,都是在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对于不断变化的市场而言,维护市场稳定,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对金融市场而言同样使用。金融安全问题是各界关心的重点问题,是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价值之一,就是为国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帮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我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维护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经济利益,就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而经济法就可以为国家的这些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而对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济法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法、市场制度法、社会保障法等来稳定经济的发展,也能保障弱小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些都是经济法在社会关系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但金融风险问题也日益严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体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也不是很强。如何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是我国政府历年来工作的重点。
当前,我国自身的金融行业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行业的规范和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金融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国家就需要在经济法的保障下,不断完善金融制度,加强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样,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强调有效性,既不能放任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也不能过度干预而导致金融市场缺少创新性和自主性。因此,我国也要不断加强金融市场的改革力度,通过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深化改革,提高我国金融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经济法可以为我国金融改革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保障金融改革的有序进行。我们可以万婵金融行业内部的防范机制,改善立法环境,建立不同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防范。此外,国家通过完善与宏观调控有关的法律体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从而能够有效促进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论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不强,基础薄弱,金融风险大。一旦金融市场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安全产生致命的影响。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包括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两个方面,可以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对于国家而言,我们也要不断完善立法环境,深化金融改革,保障政府对经济调控的有序进行,从而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
参考文献:
[1]王晓红.论经济法的价值功能[J].中国商界,2009(07):56-58.
金融安全概念范文6
一般认为物流金融是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一种创新模式,在传统供应链运作过程中物流公司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与金融机构联合起来共同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结算和保险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核心在于物流融资。对于物流金融学术上的定义,国外没有统一的说法,而国内最初是由浙江大学学者邹小?M等于2004年首次提出并,表义了物流金融的内涵和外延。
作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物流金融主要是面对物流业的运营过程,同时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类金融产品,有效地调剂和组织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作。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概括来讲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了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附加的金融服务业务,物流金融是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如孙备研究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存货质押融资服务分别在委托监管、统一授信两种方式下的定价策略问题。同时引入借款企业的上游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并且以核心企业对借款企业质押产品销售期末剩余产品的回购价格和回购率来描述核心企业的担保程度。
二、国内外理论研究进展
全球范围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服务产业在当代经济的占比有越来越强的势头,其中物流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具有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献资料显示国内对物流金融的相关研究开始于物资银行,在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学者陈淮曾设想构建物资银行。根据物流金融的实践发展,可明确现阶段物流金融创新的内涵.物流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合作,在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融资及配套的结算和保险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核心是物流融资。尽管近些年来物流金融服务在我国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但是学者对物流金融的定量研究还相对欠缺,以往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定性研究方面。
国内对质押融资的研究多见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率的确定以及风险度量和控制方面,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物流业务相结合定量的研究文献相对少见。在金融机构主导下三方物流公司开展物流金融存货质押运作模式,我国物流企业于2010年后逐渐开始向动态质押全面升级,积极探索物流金融实践运作和可能的盈利模式,如保兑仓业务等新的业务运作盈利模式。马颐新在分析物联网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物流金融安全监管对于物联网技术的需求和条件,给出了物联网技术可应用的对策。如在物流金融安全监管中引入物联网技术,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物流金融产品丢失,其安全性得到显著加强。
物流金融理论在国外得研究非常丰富,在社会实践中也得到较多的发展。物流金融服务定价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有关理论学者就已经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国外没有直接严格的定义,国内学者提出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例如存货质押融资、仓单质押、银行金融服务等各分支都有一定的描述,其中以仓单质押较成熟,有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Buzacott等认为应收帐款和存货的价值实现与企业的具体运作相关,因而银行进行贷款额度或质押率的决策时理应考虑企业的实际运营策略,由于不同的融资企业拥有不同的初始存货与不同的回报概率分布,其偿还贷款的能力亦有所不一样。Wei等基于Shapley价值模型和使用风险因素调整工具,在Shapley值模型里通过调整因子,设计了新的发行版本。这个新模式考虑到企业的动机,这是原始模型忽略的一个因素。此外,在文章中也提供了案例来证明这个修改模型的效果。Cossin等建立模型分析了具有价格风险的担保物是否对信用风险定价有复合的影响,探讨了担保物在不同情形下信用风险的估值,而且模型证明了设定折扣率限值能大大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