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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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制度

农药经营制度范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农药经营制度范文2

为加强高毒农药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生态安全,2013年初,抚顺市农委印发了《关于施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开展“农药诚信经营服务承诺”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集中管理。经过申报、核查和公示等程序,全市25家经营单位达到了标准要求。抚顺市农委举行了授匾仪式,与25经营单位签订了“农药诚信经营承诺公约”,并向他们颁发了“抚顺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抚顺市成为辽宁省全区域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第一市。

抚顺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县区级农药市场设2~3个定点经营单位,乡镇级农药市场设1个定点经营单位,蔬菜及水果主产区不设定点经营单位。定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无不良经营记录,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经营场所和规章制度。高毒农药贮存必须有专属区域,经营必须有专门柜台,必须执行“辽宁省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备案与销售流向记录制度”,认真填写“辽宁省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备案与销售流向记录册”。同时,还对高毒农药经营单位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授匾仪式上,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王文航站长表示,高毒农药监管既是农药市场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农药监管机构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贡献 。从2005年开始,全省推行了“高毒农药经营备案与流向记录制度”,实现了对高毒农药的可追溯管理;2012年,推行了“烟剂农药审查备案制度”,实现了对非法高毒农药成分的市场禁入管理;现在正在推行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将实现高毒农药的定点集中管理。他强调,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是辽宁省农委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要求,2013年年底前全省将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各级农药监管机构务必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确保省农委的这一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农药经营制度范文3

全禁不现实 农业生产还得用

记者:高毒农药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威胁如此之大,为何不完全禁止高毒农药,而是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叶贞琴:首先要明确,农业生产仍离不开高毒农药。近年来病虫害呈多发频发重发态势,在粮棉油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上仍离不开高毒农药,在地下害虫、线虫、储粮害虫防控方面还缺少理想的替代产品,全面禁用高毒农药在短期内很难实现。高毒农药是一把双刃剑,真正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是高毒农药,而是高毒农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所以有效管理、合理控制高毒农药就成了重中之重。

高毒农药不能盲目禁止,要做到“疏堵结合”。从近几年基层调研的情况看,高毒农药经营泛滥,只要是经营农药的门店都可以买卖高毒农药,农民可以随意购买高毒农药。另一方面农民买什么药、怎么用药也常常受经销商影响。据调查,50%以上的农民根据经销商的推荐选购和使用农药,农民过量使用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在高毒农药仍需继续使用、农民生产过程难以控制的情况下,要控制高毒农药随意买卖的风险,强化高毒农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必须紧紧抓住经销这个关键环节,从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入手。

不能随便买卖 降低违规使用率

记者:农业部近几年来一直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各地在实践中有哪些值得肯定的经验和做法?

叶贞琴:我部对高毒农药经营要求实行定点销售、实名购买、建立购销档案、强化信息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溯,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探索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首先是争取法规保障。例如海南、天津出台了农药管理的地方法规,浙江、湖北在《植物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北京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农药经营单位备案制度。

其次,各地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有力地推动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例如,浙江省采取“省财政补一点、市县财政配一点、企业自筹一点”的方式,结合实施农药许可制度,建设农药可追溯体系,累计投入999.2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15万元,县财政补助465.7万元,批发、零售企业自筹218.5万元。

我们还利用现代技术装备建设农药经营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这样有利于实现农药产品的可追溯管理。例如,四川彭州今年开展农药进销条码信息系统建设,市政府印发了《农药条码销售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入该市销售的农药产品都要粘贴条形码,并将条形码录入追溯平台系统,实行扫码销售。

此外,强化示范引导。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过程中,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广东省中山市农药经营实行分类管理,A证可经营包括高毒农药在内的所有农药,B证只能经营中低毒农药。北京、上海、江西、陕西等省(市)结合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项目,以“企业+专家+农户”的方式开展专题培训和技术指导,深受农民欢迎。

记者:目前为止,我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取得了怎样的进展?

叶贞琴:现在,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区域和范围正在逐年扩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定点经营门店逐步规范,一些园艺作物面积较大的县市已经从最初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过渡到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

据统计,今年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县800多个,全面禁止高毒农药销售使用的县200多个。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地区,限定了高毒农药销售渠道,减少了农民违规使用的机率,农药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好转。

疏堵相结合示范带动解难题

记者:农业部接下来如何更好地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叶贞琴:农业部今年11月4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全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座谈会,会议决定从2014年开始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工作。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原则,每年在5个省分别创建4~5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每个县确定20个左右示范门店,同时在10个省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试点,示范带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面开展,引导农民减少高毒农药使用。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贴政策。

记者:对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农业部将有哪些部署和规划?

农药经营制度范文4

(一)细化实施方案 承担试点任务的5个省农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示范县和定点门店的选定条件、创建内容和目标要求等,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31个、定点门店353个,落实责任到人、进度到月,并指导示范县细化实化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陕西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咸阳市13个县(区)整建制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定点门店由咸阳市农业局统一规划布局,并在宝鸡市扶风县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山东省在泰安、临沂等5个地市各创建一个示范县,强化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突出源头控制 为规范农民用药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高毒农药,各地强化经营环节管理。山东省建立农药经营告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当地县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印发《高毒农药产品名录》,张贴于各个定点经营门店。陕西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农药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规范高毒农药进货和销售渠道,要求批发商只能将备案的高毒农药批发给县农业部门确定的定点门店。扶风县农业局通过备案确定9个高毒农药批发商,每季度召集各个批发商与定点经营门店对接一次,确保批发、零售渠道不乱,从源头上管控高毒农药。

(三)强化责任落实 许多示范县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县农业局配备农药执法人员,乡镇配备农药执法监督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站长)、村里配备农药执法信息员(村委会主任),分别负责全县、全乡(镇)、全村的农药经营监管和使用指导。各示范县农业部门分别与高毒农药经营企业(或批发商)、各定点经营门店签订责任状,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业部门的培训、指导与监管责任。各示范县农业部门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陕西扶风县农业局将10名执法人员作为分包片区农药经营门店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包干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作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社会监督员,把日常监管人员和社会监督员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分别张贴于责任门店,把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社会监督之中。

农药经营制度范文5

各农资经营业户:

为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进货查验货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环节,全面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农药不得销售:

1、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2、假劣农药。

3、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号(合格证)或假冒的。

4、经营检验不合格或者过期而无使用效能农药的。

5、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或者撤消登记的农药。

6、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农药。

第二条按照自治区兵团要求,非剧毒、高毒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第三条2017年6月1日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起一年内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人员2018年上半年必须参加兵团组织的农药经营许可培训。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六条为方便农药经营者进行农药登记信息查询,石总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义务提供农药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

3月至4月通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充分做好宣传动员。

2、征询意见阶段

5月至6月通过召开农资经营者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广泛征询意见。

3、颁布实施阶段

农药经营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抓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保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的目标, 以强化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提高广大农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为重点,以完善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为抓手,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目的,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和用药水平,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科学用药,降低农药残留,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行动,实施“八项清查”行动,使全省农药质量有所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农药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农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用药水平显著提高,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药害事故引发。具体目标是:

(一)清查农药生产企业。对涉嫌违规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顿,对农药登记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处理情况进行清查。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二)清查作物用药。对主要作物用药进行清查,向农民推荐小麦、玉米、蔬菜、果树等作物主用农药;对小宗特色作物无药可用进行调查,采取财政补贴登记试验,使我省特色作物有农药可用。

(三)清查农药经营单位。对全省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开办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清理,对不够条件的经营单位建议工商部门取缔农药经营资格。

(四)清查农药经营登记备案。确保全省农药经营门店经营农药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并将备案产品张贴上墙公示。

(五)清查禁限用高毒农药。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全部实现定点经营和政府储备制度,做到实名制购买,实现可追溯管理;推进高毒农药废弃物的回收。

(六)清查农药广告和展销会。各地负责本级媒体的农药广告、展销会的审查和监督,整顿虚假、误导农民的农药广告。

(七)清查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使用农药。规范农药购进、分销、使用程序,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药使用登记制度。

(八)清查农业部门履职农药监管职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农药,已涉及的通过改制、出售等形式与农业行政部门脱钩。明确农药监管机构、农药经营门市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人员。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9日~3月30日)

1.制定整治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各种媒体,通过在《农业知识》杂志上开展大奖赛、设立百日整治专栏等形式,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影像、报纸有文章,期刊有专栏,大力宣传开展百日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以及整治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农药质量安全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6月15日)

3.农药质量整治。一是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二是农药生产企业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业部和山东省农业厅近年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包括已吊销登记证或专供出口的产品)。三是对韭菜、生姜、芹菜等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农产品进行暗抽。由此追溯农药使用情况,发现有使用高毒农药等严重问题的由分管厅领导约谈农业局局长。四是加大农药执法力度。通过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抽查、群众举报、农业部通报等手段,发现制售假劣农药信息,强化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农药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对于添加高毒农药,滥用高毒农药,价值比较大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五是清理整顿涉嫌违规企业。根据在全国和全省植保信息会上搜集的线索,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嫌违规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黑窝点”非法生产农药行为。六是对抽检问题较多的农药生产企业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度。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纳入“红牌”管理,由山东省农业厅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续展登记;对有严重问题的产品,约谈后仍不改正的,在全省禁止其经营登记备案,产品不得纳入政府招标行列,并建议农业部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4.农药经营整治。一是经营单位调查。全省开展农药经营单位情况调查,摸清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底数,包括名称、地址、人员状况等,建立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开农药经营单位有关信息。各市要认真填写农药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并按时上报。二是强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扎实推进农业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项目,以项目为依托,建立全省高毒农药监管网络平台。进一步强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载、溯源管理,构建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着力抓好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的规范落实,重点规范登记程序,保证经销单位和农药产品100%备案,登记备案时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经营门市张贴产品登记备案表,及时公开信息。四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在去年推广农药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在经营主体、进货渠道和经营产品上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五是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充分利用农业科技培训项目,定期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政策、技术、知识和诚信等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六是强化农药广告、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各市要对电视、电台、报刊的农药广告进行集中检查清理,发现有违规刊登农药广告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刊登媒体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农药展销会的监管,通过对参展企业的摸底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线索,并进行重点监管和严肃查处。

5.农药使用整治。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研究制定并公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推荐品种目录,指导农民科学选药用药,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使他们掌握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标准的用药记录本,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易违规使用、易产生药害、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估,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使用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和指导意见。三是推进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补贴。继续扎实开展农业部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补贴项目,总结完善示范推广补贴模式。各市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上推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路子。四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建立农药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农药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及逐级上报工作,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五是制定规范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记录表格,对鲜食农产品基地的农药使用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5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