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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成本 外部成本内部化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5-0054-02
从经济的层面来说,国际贸易对环境既有积极促进作用也有消极负面影响。国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环境质量下降的根源之一,如何在保障环境质量的同时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是新经济形势下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必须面对、挑战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环境的外部性往往导致市场的失灵,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这一点有所忽视,这便使得市场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生产和消费、商品与服务中的环境成本,商品价格扭曲,产业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趋于不协调、不合理,许多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进而全球经济的发展也受到阻碍。
对于我国而言,要实现经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面对并解决长期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环保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解决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生产企业的环境财务成本,既可以避免和消除环境外部化及其负面影响,又能够促进自由贸易在同等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的贸易伙伴之间顺利进行。
然而,理论与实践总是有一定差距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影响力截然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环境要素的定价不同、对环境标准的规定也不一致,这就使得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部化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目的在于为解决环境和国际贸易之间的不均衡问题而系统地阐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论基础、探讨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意义及其实施途径。
一、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关概念及其经济学理论依据
1.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关概念
环境要素禀赋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资源的丰裕程度,可更新、可替代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力。环境的吸收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若排污经济实体的排放量在环境的稀释吸收范围内,则不产生外部成本;但当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时,环境吸收污染物的能力下降,且环境的吸收能力属稀缺资源,故排污经济实体需要为排污支付费用。由于环境要素禀赋的评估较难实现量化,产权模糊,较环境成本而言可操作性差,故而有必要用环境成本概念替代环境要素禀赋。
环境成本包括正常利用环境资源所需支付的成本和由于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所需支付的成本两个组成部分。前者的大小收到该地域环境要素禀赋的影响,环境要素充足丰裕,环境要素成本低,反之则高;后者即生产的外部成本受到当地环境质量标准严格程度的影响,环境质量标准高,生产者环保意识强、治理投入多,外部成本高,反之则低。环境成本分别受到环境要素禀赋和环境质量标准两方面的制约。
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指的是⑸唐飞产过程中正常的资源消耗值和环境破坏风险值共同纳入生产成本、计入商品价格之中,从而消除自然资源的外部性、体现其价值和稀缺性,从而改变由于市场价格扭曲而致的消极外部经济效益现状。环境成本内部化概念着重强调环境和资源的回馈性、有用性和价值性,使用和破坏都是需要付出代价、支付费用的,其价值大小取决于资源稀缺程度、生产全过程中资源环境破坏风险程度的大小。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把环境成本同其他生产成本一同纳入商品生产价值计量,可以更加准确、科学、合理地体现商品价值。
2.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经济学依据
(1)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和稀缺性
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享,效用为多人所扩展应用产生成本为零,且环境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可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由于其公共物品性质,生产者使用环境资源创造经济效益时支付成本很低甚至为零,资源的价格调节功能丧失,其作为公共物品被过度消耗。此外,由于环境对污染物具有吸收能力,往往起初可以容纳、稀释、吸收污染物而被人们忽视其重要性。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主要受到时间、地域的影响,它指的是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资源的有限性。资源稀缺问题本身具有相对差异性、多变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自然资源的稀缺并不是资源的完全消耗或者绝对不可再生,其相对性和绝对性取决于生产消耗量与资源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若生产消耗量未达存储量极限,环境质量基本不受影响,边际成本和生产效益也不会受到影响,那么资源的稀缺就是相对的;反之,资源稀缺是绝对的。在我国,在自然资源有限和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双重制约下,环境资源日益显现绝对稀缺的态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难以取得平衡关系。长期粗放式发展方式会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竞争优势。而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不被破坏或降低破坏程度,从而缓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2)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清晰性
产权包括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共产权三种,具有可交易性、有限性、可分性和排他性等性质,是集使用、决策、收益、转让等权利于一身的权利。由于资源环境的公共物品性的特殊属性,它属于公共产权范畴之内。产权通过有价值的商品交易体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产权的排他性使得交易责权清晰明确。然而资源环境的公共性使其失去排他性,生产过程中的责权分配不能清晰界定。资源环境产权的模糊不清不能对人们过度消耗资源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进而也就加剧了环境恶化和资源浪费。
二、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对于国家来说,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改善生产工艺、优化商品结构。前文提到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是以廉价的劳动力、环境的恣意破坏和资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获取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式。该模式势必会导致竞争力的削弱甚至丧失,更严重的是会使得资源环境耗尽枯竭,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环境成本内部化虽然短期内可能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益,但着眼于未来,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推动作用下,企业生产加工工艺趋于环保化,工艺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可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值和竞争优势,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和改善,更加符合国际环保标准准入机制的要求,增强国产商品的核心竞争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成本内部化为技术革新提供了机遇。当今国际消费需求呈现出加速向环境友好型产品转变的趋势,国内企业必须通过技术革新,使生产过程资源利用最优化,才能生产出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实现生产者、消费者、社会和资源环境多方共赢。
2.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现需要靠环保技术革新、设备更新等一系列举措,这就意味着生产成本的增加。如果为了达到国际环境标准,生产成本和商品价格必然会有大幅增加,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丧失,影响企业销售和收益甚至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秩序。此外,环境标准对出口国产品生产环境成本内部化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三、环境成本内部化在国际贸易中的实现途径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风险,即出现所谓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其影响因素主要有环保观念不强、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环境资源价格不合理等。为实现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的内部化,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实行并坚持“污染者付费”方法
所谓的“污染者付费”即要求所有排污生产企业必须为其所排放污染物支付费用。具体来说,由于环境资源的非排他性和公共物品性,容易让生产者和消费者逃避责任,排污者付费则使环境资源有偿化,通过税收等举措,向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征收环境保o税,旨在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自然资源、筹集资金投入环保事业。
2.明确环境资源产权分配
无归属和零价格的产权制度对日益稀缺紧张的资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明确界定资源环境产权,实现资源环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资源环境的价格,既能有效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又能开创技术设备革新的新格局,长期坚持还能提高收益,逐步降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生产成本,实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合理的环境资源价格
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环境资源的价格可以反映其稀缺程度。环境资源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化,此时,应当充分发挥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政府宏观调控参与环境资源价格制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排污标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科学的维护和损害赔偿价格标准,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成本,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环境资源稀缺性和公共物品性等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作为生产内部化成本才能有效降低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解决国际贸易和环境资源之间不平衡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合理制定环境资源价格等措施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提升产品环保品质和质量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在国际间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同时实现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的概念范文2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文章对“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间接、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几种对立观点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法学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调整论、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有关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观点,即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本文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调整论的法律关系论是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阐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它不仅在调整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对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也是一种挑战和创新。
一、追问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起
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否定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中国法学界一个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法律关系只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只能调整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因而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环境法学》之所以认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因为不能“把环境法律关系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法律关系本身来说,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3]王灿发教授也认为:“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客体之间,都不可能产生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不管环境和人的关系如何联系紧密和重要,但它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无法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无法变成法律关系,因为环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李爱年教授之所以反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5]
笔者也认为,法律的确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社会科学中所讲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笔者想补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还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个可以并存、共容的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与人有关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融合,当代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和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新的社会学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如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当代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同样,法律关系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单纯地定义为、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运用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观点,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运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对方观点的概念推理法。通过概念推理法来否定某种观点,其前提是该概念或定义应该是正确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义本身并不正确或全面,显然运用该概念进行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或全面的。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其实质是对法律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挑战和创新。
调整论认为,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组概念,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接近、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个专门术语,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是法学家对各种法定关系的选择与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法律规定的关系种类很多,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其中有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定义为法律关系,而另一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对这种人为地选择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将法律关系与法定关系统一起来。现实关系是指现行法律规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关系,例如现行的物权关系,就是主体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或占有状态;想象的物权关系是指现行的物权关系在将来或今后可能发生、但目前并没有发生的关系和状态。调整论认为,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能把想象的关系当作现实的关系,而应该将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这样才能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特征。原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因为原始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发生的因侵犯原始关系而形成的侵权关系,包括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例如因阻碍和侵犯物权所有人占有其物、债权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权关系。调整论主张,应该将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分开;如果在界定原始关系时,引入侵权关系,就会搞乱原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得出“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关系包括因侵权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结论;就会得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关系包括因侵犯债权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侵权行政机关的不平等的行政关系”的结论。
调整论认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是否被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可为法律关系无关,即使目前某些法学家不承认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不能否认现实法制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更不意味着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功能和现实作用问题,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是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定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对法律关系定义的理解问题;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理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视为法律关系则更有利于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因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了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因此,调整论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应该是由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理论在内法学理论是法律现象和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是用来解释现有法律现象、指导今后法律发展的理论,既不能以传统的法学理论或法理逻辑来束缚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适应,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来阻碍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和法学理论都应该与时俱进。美国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张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他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他认为:“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客观标准。……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在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8]该文在当时美国社会历史发生转型的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一条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9]这句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那时法律家的自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中国法学家所称的法律共同体。但是尔后的法律进程证明,他提出的一些与当时主流法学理论相左的新命题是正确的。
从总体上看,关于法律关系的法学理论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法定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畴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并不是否定法律关系理论,而是致力于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继承和改进,致力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范畴的历史发展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法学家为解释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为了阐明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理论,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起源有许多说法,下面仅引用三种说法。据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法律关系”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 vinculum)观念和债权关系。根据罗马法,“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有应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债本质上是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的法锁。法锁的观念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法和权利、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界。[10]据周永坤著的《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11]据何华勤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为: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12]显然,上面所引证的三种说法(实质上是不同翻译)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而是解释债这种法律现象时的说法,也不是用法律关系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如物权),更谈不上上述“债”、“法锁”或“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从直观上看、表面上看,可以从“债是法律关系”反推出“法律关系包括债这种关系”的结论。从上述涉及法律关系的三种说法可知,与债这种法律关系有关的因素包括如下5项: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他人、我们、人们、当事人)、国家法律、行为(即为一定给付)、物(即某物)和义务。其中给付某物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项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几类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内部的关系);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们”与某物的关系、“人们”内部中的某人与物的关系);三是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与物的关系、人的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四是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等。分析上述四类关系可知: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人的行为体现了义务,人的行为与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即客体)的关系,如果将行为作为中介,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的关系也就是中介与主体、中介与对象的关系,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行为(即“给付”)这种中介形成的;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法律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为、义务)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罗马法中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仅指债权关系。在罗马法中,除了债权外还有物权,而债权与物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债权则须依赖他人的行动才能最终获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权法中一个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13]如果同时考虑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从上段话着眼可知,罗马法中法律关系的本意应该包括法律规定的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有的学者从上述罗马法中的债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中得出了所有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明确术语是19世纪的事。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对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说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4],另一方面将物权看作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三类。[15]也就是说,他的法律关系中包括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和人与物的法律关系。人役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人看来,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6]从古至今的民法学界虽然对物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理解和认识,但大都肯定,物权就是主体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客体物的权利,即都肯定物权体现人与物的关系。继历史法学派之后,奥斯丁(Austin)、温德雪德(又译为温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学说汇纂教程》)、塞尔曼德(J.W. Salmond)、霍菲尔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贡献。彭夏尔特(Puntschart )于1885年发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13年,霍菲尔德在其《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仅阐明了法律关系的概念,还从逻辑角度对“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关系”、“权力—责任关系”、“豁免—无能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剖析。1927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A?考库雷克(又译为科库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关系》(Jural Relations)一书,分20章系统地探讨了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从此,法律关系成为法理学的专门理论问题之一。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自然法则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类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时法学家在分析某种法律关系时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不承认人与物(即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既然18世纪以前的某些法学家都能够承认诸如物权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物的直接关系,为什么人类进入21世纪后,我国某些法学家却反而不敢承认诸如环境资源法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自然的直接关系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真正将法律关系作为重大范畴研究的是苏联法学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学家一般将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但是,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有些学者曾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关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对此进行批判。后来维辛斯基又对杰尼索夫等人进行批判,在批判中,维辛斯基确定了“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在50年代,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是唯心主义的观点,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质上非法的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则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17]对上述“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苏联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即使是在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观点,显示了苏联法学界对客体物在法律关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实际上指出了存在着人与物的法律关系;其中按哲学和社会学上的分类,将法律关系分为从生产关系中直接产生的原有的法律关系和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表明了法律关系反映人与物的关系。[18]
国外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之所以没有沿着物权所揭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发展,而是沿着债权所揭示的人与人的关系发展,之所以没有专门、系统的阐述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法学家的失职或无能,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第一,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或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问题还不太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还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态问题,也没有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或法学研究问题;第二,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与人的关系一直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领域,这时的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主客二分法为模式、以主体与客体相分离为基本特征、以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现代主义科学,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没有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三,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保护事业、后现代主义和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环境伦理学、自然哲学。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法学等专门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或学科还没有产生和成型。
环境资源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环境成本 外部性 产权 环境成本内部化
一、环境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全球范围内气候变暖、草原荒漠化、酸雨、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邻国间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等严重影响了人类的健康和发展,制约着社会的进步。在我国,雾霾天气持续不断,水污染事件、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2010年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2011年浙江杭州水源污染事件,2012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2013年上海松江死猪事件、河北钢铁公司大气污染,2014年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及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从表1的数据显示来看,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 423.7万吨, 比上一年下降3.0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下降4.52%。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 352.7万吨,比上一年下降了2.9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3.48%。2014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 172.2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2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 037.2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87%。我国环境污染的废气排放总量在逐步减少,环境治理成果已有所成效,但是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数还相当大,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治理仍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
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党的十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环境污染又具有外部的不经济性,利用不适当又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因此,本文从理论的角度来探讨环境问题,追溯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进而采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我国实现五位一体的可持续性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二、环境问题的经济学特性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范围
根据《新华词典》最新修订版解释,环境是指周围的地方和事物或所处的情况和条件,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
环境问题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全球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垃圾成灾等这些工业发展所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正在危害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的负面影响,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理论界所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自然环境,如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
(二)环境问题的经济学特性分析
环境资源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主要承担资源的提供和废物接受职能,是人类生产、消费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学上,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产权界定的不明晰性、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同时其污染具有外部的不经济性。
1.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命题,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资源。经济学中的稀缺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源的绝对稀缺和资源的相对稀缺。资源的绝对稀缺是指自然界资源储存的量是一定的,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的相对稀缺是指与人类无限的欲望和需求相比,自然资源总是稀少和不足的,相对来说,资源总是有限的。
环境是一种资源,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一方面,海洋、土地、湖泊、森林、草原等环境资源在总量上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在相对于人们无限的欲望上环境资源也是不足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量也会变得越来越大。从“经济人”假设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考虑,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界中的资源,并把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在环境中,致使环境资源的利用超过其自身的可承载能力,严重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加剧了环境问题的恶化。
2.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物品给出了详细的定义,他认为公共物品不依附于人们的意愿,它的利益可以不可分割地被扩散给全体社会成员。公共物品是一种所有人可以共同享用的物品,一个人对该物品进行消费并不会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公共物品一般具有两个特征:收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自然界中存在的环境资源的数量是一定的,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每个人使用它时不需要支付费用或者说耗用它的价格被看作为零,因此,环境资源不能够利用其价格的变动来调整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造成环境资源过度消费。环境公共物品的特性很容易引起严重的 “搭便车”问题。在市场中每个人都希望在被人贡献的基础上自己搭便车,每个人都有可能从被人对公共物品的购买中获益,因而消除了贡献公共物品的积极性,最后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利用环境资源 “搭便车”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环境资源日益匮乏。
3.环境产权的模糊性。环境产权是行为主体所具备的,对某一环境资源占有、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环境资源是稀缺的、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东西可以交易,如果交易就应该明确该资源的产权。但是,环境资源有别于一般资源,通常它为所有人共有,没有一个人能对它单独占有。比如,土地、林场等,其在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可在实际操作中,全体民众难以落实对其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导致一些滥砍森林、滥伐树木等不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清晰界定产权或缺乏产权责任意识,就不会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因此,环境产权的不明确性不能有效地控制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费,还会加剧环境恶化。
4.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成本外溢。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由经济学家马歇尔和庇古提出,它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能依靠市场价格来反映,进而导致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外部性可以是有利的,即经济性;也可以是不利的,即不经济性。例如,企业在厂区种植树木,美化了周边环境,是外部经济;厂商生产排放废气废水,污染了周边的社区环境,这是外部不经济或者说是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外部性的产生,实质上是因为社会边际收益或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或私人边际成本之间存在差异。
环境污染问题产生了额外的并不能反映到产品价格中的社会成本,或者说产生了由第三方负担的社会成本,它属于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信息对称且不存在外部性,即不产生外部成本的情形下,不需要政府干预,仅通过价格和竞争机制,市场能够引导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达到最大化。
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市场机制不存在外部性的假设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活动往往会对环境产生负的外部性。以造纸企业为例,如图1所示,MPC表示私人边际成本曲线或者厂商私人供给曲线,MSC表示社会边际成本曲线,D表示需求曲线,MEC表示边际外部成本曲线(此处代表环境成本),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负的外部性导致社会生产过多,同时,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即MSC>MPC,其差额表现为造纸企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成本,造纸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图示中D与MPC的交点来选择最优造纸数量Qa,此时的价格为Pa,而社会的最优产量Qb是由D与MSC的交点决定的,比较而言,造纸企业所生产的造纸量大于社会最优产量,然而价格或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这意味着企业生产带来负的外部性,导致纸量过度生产,超过了社会的有效产量Qb,浪费了资源,而且转嫁了外部成本MEC,给社会带来了损失。也就是说环境的负外部性致使社会资源配置发生扭曲,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社会福利损失。
三、环境成本内部化经济学分析
(一)环境成本的概念
对于环境成本的概念,尽管国内外会计学界到目前为止还尚未统一,但现阶段,被国内外专家人士接受并得到广泛应用的是1998 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ISAR)第15次会议给出的定义:环境成本是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采取的一系列环境措施成本,以及企业为了完成环境目标所要付出的其他成本。这一定义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了企业运营活动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成本,进一步体现了企业在发展中要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
(二)环境成本内部化经济学分析
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马歇尔(1890)在其书《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环境成本纳入到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中,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传统的成本计算模式下,企业的生产成本并没有包括企业理应负担的与环境有关的成本,仅涵盖了用于产品生产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从而导致企业进行经济决策时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忽视环境保护,忽视社会效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失。从理论上讲,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经济的发展如果破坏了环境就应该由破坏者进行补偿。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企业在生产时,在生产环节把环境要素考虑进来,使环境要素和消耗的劳动、资源、技术和资本等要素一同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的作用,把环境成本分摊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中去,进而消除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生产对环境外部不经济,使市场和价格调整成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现阶段,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环境成本内部化也会越来越成为国家和企业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
如图2所示,横轴表示企业或厂商消耗环境资源所生产的产品的数量,纵轴代表产品的价格,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关系用图2来表示,S 曲线(即私人边际成本线)代表厂商的供给曲线,S1是基于S线产品成本把环境成本内部化后的供给曲线,D是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曲线。如果不考虑外部环境成本,自由市场上的均衡价格为P0,对应的均衡产量Q0。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后,通过市场机制的价格调节作用,产品的需求量下降到Q1,产品的价格从P0上升到P1,ab部分是产量为Q1时产生的环境成本,其中ac部分是由消费者负担,bc部分由厂商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环境成本内部化,不仅可以减少产品的资源浪费,使生产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而且能够减少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另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需求曲线D必将向上移动到需求d,S曲线与S1曲线之间的距离加大,即环境污染随之增加,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和企业一定要更加重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问题。
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建议
环境成本内部化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成功实现,需要国家和企业共同努力,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外部性,将环境成本分配到产品成本中去,促使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从政府角度
1.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环境资源产权不清晰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产权不清晰,每个人在使用环境资产时都不需要支付费用,经济人依据自利性的原则,只要在私人边际收益满足大于私人边际成本的前提下,经济人就会不断地开采、消耗环境资源,导致环境资源的过度浪费,环境污染现象不断出现。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于产权能够有效划分的资源,应明确划分其归属,将这部分资源的保护以及产生的危害计入所属企业的成本,并要求准确披露。对于目前还很难界定产权的资源,由政府来采取措施,制定有关环境资产的法律条款,使之具有强制性,做到环境资产所有权的明确化。合理界定环境产权能实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与运用,解决环境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2.政府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税收是影响市场价格的非常有效的方式,政府依据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按一定的补偿比例来征收环境税,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其生产的产品中污染环境所支付的环境税等于污染引起的机会成本,控制污染企业产品数量,进一步来改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目前建议征收的主要环境税包括空气污染税、排放垃圾税、噪声税和水污染税。
所谓排污费就是企业或者是个体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要向政府交纳的费用。征收排污费是为了使排放污染物后的企业产品的边际私人成本尽可能接近边际社会成本。所以,政府征收的排污费的金额取决于污染企业产品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
总之,通过政府对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矫正市场价格结构,加强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可以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及资源的有效配置。
3.完善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的约束力量及政府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得以真正落实,需要政府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不仅要加大处罚力度,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措施。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很多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条款,它们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3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2014年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格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同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污染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总理在2015年“两会”答记者问时强调,目前我们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目前,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以完善,逐步使环境成本纳入到成本管理当中去。
(二)从企业角度
1.提高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意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环境成本进入到企业产品成本中,表面上看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但是实质上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有助于企业长远利益的实现。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利用企业文化和宣传教育,使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深化进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重要意义。此外,企业还应该积极地对外提供环境信息报告,这样有助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在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过程中取得的成果,给公众树立良好环保形象,增强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竞争优势。
2.企业完善ISO14000 管理体系。ISO14000是国际标准组织推出的关于环境管理的认证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管理手段,带动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ISO14000克服了控制标准的整齐划一,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选择空间,各个国家可以根据ISO14000制定的标准来实行与自身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宜的办法,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随着我国企业ISO14000管理体系系列规范全面运用,将进一步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实施,促使企业主动降低环境污染的低量排放,更好地进行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忽视污染对公众造成的影响。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而外部性内部化则是问题的关键,因此,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我们治理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消解其环境资源瓶颈约束的必由之路。
当今社会提倡绿色经济、绿色消费,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治理理念与这一环保主题是一致的。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途径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成本加以治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环境成本,节约环境资源开采和消耗,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加深,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关于环境问题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研究成果也会不断提高。总之,环境问题的治理不仅是环保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它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恪尽职守,采取强制措施;也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发展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之上;更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监督。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不久的将来,“美丽中国”的梦想一定会实现。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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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 绿色GDP 自然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GDP指标的出现及含义
(一)GDP的增长对环境的影响及绿色GDP的出现
人类是在依靠和利用土地、矿产(煤炭、金属、石油等)、原始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基础上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然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且其中绝大多数是不可再生的。GDP的每个增长点都要消耗一定的自然环境资源,如果消耗不当,就会破坏地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这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背后存在一个GDP的二重性的问题,就是说并非所有GDP的增长都对人类、国家和人民有利,GDP的增长可以造福于人民及后代,也可以造祸于人民及后代,更多的情况下,则是造福和造祸并存、正效应和负效应皆有。因此,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上看,应该节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求得更高的边际效益,满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在强烈追求国内生产总值这个经济目标的同时,更要思考和研究所付出的代价和它带来的负效应,而这个问题正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问题。自然环境资源对GDP的增长付出的代价巨大,是为经济提供的环境服务,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数量的减少,即经济过程中自然资产的利用会造成资产总量的耗减,而现在自然资源的稀缺已危及经济发展所需维持的生产力水平;二是质量的破坏,即经济过程导致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质量的退化,这给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巨大伤害。这两部分一方面拉动GDP的增长,另一方面带来社会总资产的减少和人类生活和健康水平的下降,甚至人类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又一次拉动了GDP的增长。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人们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计算上忽略了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存在,将自然环境资源与经济活动割裂开来。自1981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报告《保护地球》和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以来,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就从整体福利更加集中于环境资源问题上。世界银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绿色核算(Green Accounting)”、“绿色GNP/可持续收入SI”等概念。1993年,联合国有关统计机构出版的《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手册》(SEEA)将经济活动中的资源使用称作自然资产的使用。这为环境经济核算提供了基础和框架,在这基础上出现了“绿色GDP”这一指标。
(二)绿色GDP的概念
自然生态环境作为资产,能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产生收入,增加国民收入;但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存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直接的损害包括生产者需要的自然资源缺乏、质量下降等以及消费者所承受的由于环境问题而造成的疾病、痛苦等;间接的损害则是一种机会成本,即一方对自然环境的占用,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剥夺其他方对该资源的使用权利。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两种损害都会减少国内生产总值。绿色GDP就是在原有的GDP的核算基础上,考虑资源和环境因素,对GDP指标作某些的调整而得出的一个新的总量指标。
二、绿色GDP的核算范围、原则及调整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绿色GDP的核算范围及调整项目
根据国际通用的资源环境核算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我国资源环境核算的客观实际,我们这里的绿色GDP的核算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常驻机构单位,即通常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单位。其核算的客体(核算对象)包括土地资源及相关的土地生态环境、水资源及相关的水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及相关的森林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大气环境以及再生资源等。根据SEEA的基本结构和前面的分析,计算绿色GDP就是在原有的GDP的基础上扣除自然生态资源的生产消耗、降级和治理等成本,再加上环境的改善收入。所以,绿色GDP在原有GDP的基础上的调整项目有以下几方面:
1. 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耗减。
因生产和生活的消耗导致自然环境资源的物质总量的净减少和未来生产潜力的降低是有价的,应从GDP中扣除。它的基本的计算方法是:本期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耗减量=期初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资产+本期增加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期末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再根据不同的资源耗减量乘以相应的资源的价值或价格,即为该种的资源的消耗的经济价值,将其累计额从GDP中扣除。
2. 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成本。
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成本又称为恶化成本,是因为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不合理耗用、人为污染和破坏或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其质量的日趋恶化而对可持续发展造成直接或潜在的经济损失。这时损失已经发生且难以在短期甚至相当长的时期内得到治理、弥补和恢复。损失本不是人们的直接经济支出,但它意味着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耗减、财富的减少,应该从GDP中扣除。它的一般的计算的公式是:本期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耗减的损失成本=本期该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恶化的质量和数量×相应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市场价格(或估计价格)。
3. 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维护、预防、治理和再生的成本。
(1)维护环境的支出
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并未受到危害,但保持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质量,在维护活动中的经济支出。
(2)预防污染支出
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尚未受到危害,但已经预计到污染可能发生,所做出预防活动的经济支出。
(3)治理再生成本
破坏环境的事件已经发生,要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恢复到原来的规格和水平,应计量的成本。这些成本的发生并没有导致资源质量的提高或数量的增加,而是使资源保持或恢复到原有的水平,因此,没有创造出新的社会财富,而现行的GDP则把这些成本计入了国内生产总值,形成危害越大,这类成本就越大,越能拉动GDP的增长,因此,这部分成本支出应从GDP中扣除。
4. 资源环境的治理部门创造的新价值,即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改善收入。
这类收入是指国家、企业开展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为宗旨的绿色管理、绿色生产活动而给自然、社会、人类、企业带来的收入。它是资源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带来的,是国民财富的净增加值,因此应成为GDP的增加项目。
因此,我们核算的绿色GDP就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计算:
绿色GDP=传统的GDP-资源环境投入(损失/代价)全部(包括传统的产业部门和环保部门)-最终使用资源环境损害/代价全部+环境资源的改善收入=传统的GDP-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耗减-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成本-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维护、预防、治理和再生的成本+环境资源的改善收入
(二)核算原则和方法
1. 资产的分类
基于SEEA及1993年SNA分类,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实际,尤其是对我国新核算体系具体特点的考虑,我们在中国SEEA体系具体设计中,采用了SNA中原有的经济资产-非经济资产的资产分类方法,另外将原本属于非经济资产的海洋和河流中野生鱼群、原始森林、野生动物等实物资源均视为SEEA的经济资产部分。
2. 绿色GDP核算中的估价方法
在明确了绿色GDP的核算范围和资产分类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所耗的资源的估价问题。在绿色GDP中的估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市场价格法,市场价格是现在最常用、最主要的估价方法,其估价的原则与SNA中的相同。它适用于SNA中属于经济资产的自然资产的存量、由于自然资产而造成的变化以及不属于经济资产的自然资产耗减,例如,海洋捕鱼、采伐原始森林等,因为鱼类、木材都有市场价格。另外两种是维持费估价法和或有估价法,仅用于非生产自然资产的使用,而不用于它们的存量。按这两种估价法估价的资产使用包括属于SNA经济资产的自然资产的使用以及其他自然资产的使用,如空气和水的污染以及海洋中的鱼类资源的耗减,其中维持费估价法所依据的是自然资产维持在耗减或降级前的水平所需的费用,或有估价法所依据的是支付愿意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整个绿色GDP的估价处理中,始终隐含着两个重要的假设:其一,如果购买者所负担的价格中已明确地考虑了虚拟的附加费,那么附加环境费用将不影响有关的产品的价格;其二,如果实际进行了恢复活动,那么所需的资源会有足够的供给,而不会与供生产货物或服务的资源发生冲突。依据这些假设,SEEA用来说明耗减和降级费用的虚拟附加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增加值及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但没有考虑由于产出和中间投入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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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的概念范文5
内容摘要:本文从环境资源的价值构成、外部影响理论及环境资源的性质等方面对环境成本进行了概念界定,并进而引入阈值并对其估价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环境成本 资源耗减
围绕着环境成本的概念界定及其具体估价方法,国内学者存在许多分歧。笔者将从环境资源的价值构成、外部影响理论两方面对其重新界定。
环境成本概念
从自然资源的价值构成来看,现存的GDP不包含资源的耗减。现存的GDP核算中,自然资源的再生产过程与一般商品生产过程是割裂的,其价值没有通过一般商品价值的实现而得到足量的实现,这就使得经济活动的微观成本低于宏观成本。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将GDP和“外部性”环境结合考虑即核算绿色GDP成为必然。
根据外部影响理论,绿色GDP可理解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现有GDP基础之上考虑了资源环境因素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其中,自然资源的耗减作为环境对经济活动的福利,应计为外部经济因素;环境成本包含经济活动引起的所有环境数量的减少和质量退化,作为环境付出的代价,应计入外部不经济因素。于是,环境成本的概念及EDP估算模式为:
EDP=NDP+环境耗减价值的调整-环境成本=NDP+环境耗减价值的调整-环境耗减价值-环境退化价值。
环境成本估价方法
根据环境自身的复杂性,有必要将环境成本进一步细分。从功能看,环境可分为自然资源、狭义的人类居住环境及生态系统;从特征看,有些资源具有一次消耗性,另外一些具有多次消耗性。
一次消耗性资源的耗减估算
一次消耗资源作为“中间消耗”,在资源有偿定价时,EDP核算中可不予考虑。由于短期内不可能将自然资源按价值构成有偿定价,可按国际统一价格对其补充和调整,其公式为:
自然资源耗减成本=自然资源开采量(或消耗量)×单位自然资源净价(或称租金)
其中,自然资源净价是按净价法即自然资源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减去全部成本(勘探、开采成本等)和正常投资回报推算的。
多次消耗性资源的耗减估算
多次消耗性资源具有可循环或可再生的性质,只要资源利用的速率小于资源的更新或再生的速率,就不会引起环境状态的异化,即不发生环境成本;而一旦过度利用超过了它们本身的承受水平,不仅会出现量的减少,还会引起质的退化,笔者把环境状态发生异化的极限值称为阈值,超过阈值环境资源量的减少、质的降低都归属为环境成本。按照环境成本随资源利用率变化的轨迹,以利用率为横轴、环境成本为纵轴,可以拟合一条从阈值出发的二阶导数大于零递增的曲线,实际中为了便于操作,可把它改造成阶跃函数。于是,就可直接根据阶跃函数得出环境资源的耗减;也可将其作为调整系数和市场价格结合得出环境成本,其公式为:
多次消耗性资源超过阈值时的耗减价值=(资源利用价值-阈值前资源利用价值)×调整系数
环境退化的估价分析
环境退化理论是指由于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系统的负面作用,使环境质量出现降级或恶化的一种现象。为了将其量化,可理解为环境质量恢复成本。环境退化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文仅对环境污染进行估价分析。
目前,普遍采用的环境污染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从维护成本的角度出发,计算维护环境不发生污染需要花费的治理成本;从污染损失出发,计量污染后所引起损失的经济价值。其中,第一种方法运用排放数据与单位治理成本,其乘积为治理所有要排放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暗含治理污染的成本与污染排放造成的危害相等;它仅指防止环境功能退化所需的治理成本,是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的最低环境退化虚拟成本,并不是实际造成的环境退化成本。第二种方法需要进行专门的污染损失调查,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确定污染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货币价值,最终确定污染所造成的环境退化成本。但其中涉及到经济、精神、社会、物质等各个方面,核算的主观性很大,技术性很强,且对GDP的调整仅限于总量层次,要分解到产生污染排放的各个部门有一定的困难。
和多次消耗性资源类似,环境系统自身具有一定的降解和净化污染物的能力,经济、社会、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系统等对污染有一定的“免疫”和承受能力,所以,可构造类似前面的阶跃函数。其纵轴为单位环境质量恢复成本,横轴为污染物浓度,污染浓度小于阈值时的单位环境质量恢复成本为零。可根据公式计算环境污染成本:
环境污染治理成本=∑∑污染物超标总量×单位污染物预计治理成本
环境资源的概念范文6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