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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论文范文1
根据行政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逻辑结构,行政法学可以划分为事实判断的实证行政法学和价值判断的规范行政法学。划分实证与规范研究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基本要求。休谟关于“是”与“应当”的区别,在《人性论》中指出:“人们不能从‘是’推导出‘应当’这一命题”。马克斯。韦伯率先将“休谟判别法”引入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区分事实认识领域和价值判断领域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要求。韦伯指出了二分法重大意义,“作为规范的实际绝对命令的有效性和经验事实命题的真理有效性,这两者是分属于绝对不同的领域的问题,如果人们无视这一点并且试图把两个领域强行合在一起,那么这两个领域各自的地位都会给毁了”。伯克利加州大学鲁宾教授指出:“法律学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描述性的方法和规范性的方法”。但这一划分是否成为了法学家自觉的共识,是存在争议的。
实证行政法学包括理论实证主义和经验实证主义两个维度的知识,前者旨在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后者关注的是各种现实因素是如何决定或影响行政法规则的形式和运作的。研究关于行政法“是什么”的问题,主要描述真实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样存在的,解释存在原因,预测立法安排能不能实现既定目标,分析其实施后果是怎样的这类问题,着重于“是不是”、“怎么样”、“能不能”和“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现象世界确立一种关于人类行为的实证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在逻辑和事实上为行政法现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论实证最基本的研究规则是要求理论假设在逻辑上满足一致性标准,避免双重行为动机假设导致行政法分析基础的不一致性。经验实证是指对理论实证过程中提出的假设条件、理论假说的结论及其预测的检验。经验实证所利用的统计资料应具有充分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避免主观因素对数据和选择数据的影响。由于实证研究的客观性,一切实证命题和学说原则上都具有可验证性,从广泛的意义上看,它有三个争议性的标准:一、孔德传统实证主义的“经验上的可检验性”标准;二、石里克为代表的维也纳学派(逻辑实证主义)的“逻辑上具有可检验性”标准-命题在逻辑上具有证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经验上具有证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原则上可检验性;三、是波普尔的“可证伪性”标准。第一、二个标准都隐含着归纳逻辑,波普尔认为,归纳法只能告诉人们过去,不能告诉人们未来。一切知识命题,只有在逻辑上能被证伪它才是科学的,否则就是非科学的。波斯纳说:“我们不应当忘记物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学,就大部分不是一种实验科学;不要忘记还有其他非实验性的自然科学,包括地质学和古生物学;不要忘记科学中最重要的理论,明显的有生物学和地质学中的进化律,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就不能被证伪;不要忘记实验也非常可能出错,因为一个被排除的变量也许就是这个实验试图测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实验发现为原因的变量也许只是与真正原因相关联的事物。”因此人们对实证行政法学的命题和学说可做出真伪判断,凡有争议的地方,均可进一步澄清,最终在事实和逻辑分析上,可望达到一致。例如对“政府规模越大、经济增长越快”这一实证命题,原则上是可以通过调查分析和逻辑分析确定真伪。
规范行政法学研究任务是如何在一些基本价值共识前提下,发展出表述和实现行政法价值观的命题和学说。规范行政法学旨在说明行政法“应当是什么”问题,它涉入两个领域研究:一是纯粹的价值判断领域,探讨行政法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之类问题;二是具体制度选择领域,或者称“行政法制度学”。这种研究涉及制度运行中人类行为动机、信息和激励等机制设计中复杂的问题。涉入行政法“应当是什么”或“如何改进”等规范问题的讨论时,分歧就会出现。因为对不同立法规则的选择及其实施的福利后果的影响,通常会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一些人有害。对问题的讨论,必然涉及“价值判断”和“基本价值判断”之类的概念。规范行政法学只能深究到基本价值判断为止。在研究规则上面临的基本约束是它能否从一个或几个简单的基本价值判断出发,依据不同的事实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实现行政法价值观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确界定,在逻辑上具有内在等级序列的命题和学说。规范行政法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一个由规范或规则组成的等级系列,这一系列的最高点是一个或几个价值原则,其较低水平的规范或规则可以用较高水平的来加以解释或“证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执行性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义务对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议做有说服力的实证研究。
针对价值判断具有多样性和主观性的特点,价值命题无法证实或证伪,在维也纳学派里提出了一种激进的看法认为:“一种价值或规范的客观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价值者的意见)用经验方法加以证实或从经验的命题中推论出来;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义地加以断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伪判断标准。基本价值判断上的分歧具有浓厚的伦理解释色彩,是不能通过事实和逻辑上的讨论强制达到一致的。人们可以提出多个规范命题并且自圆其说,但永远不能因此自视为真理的代言人,并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在别人的身上,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规范命题混同为实证命题。但这不否认人们在非基本价值判断上的分歧可以通过事实和逻辑上的讨论最终达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不能完备性,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两个在相同的基本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推理的人,最终却产生了分歧。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对事实的主观判断的不同。
对实证行政法学和规范行政法学的区别,是建立当代行政法学术规范的关键。将规范命题误当作实证命题来评判,学术研究就会缺乏宽容,并可能滥用语言;相反,将实证命题误当作规范命题来看待,学术研究就丧失了严谨性。这两种现象频繁地出现于近年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术争鸣中。
划分实证行政法学和规范行政法学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并在研究规则的区别上有重大意义。但这一理想类型色彩的划分并不否认实证与规范研究在现实世界中的相互联系。“每一事实都含有价值,而我们的每一价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实。”任何人在进行实证分析时,总持有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他选择这样的行政法现象加以分析而避开其他问题,这本身就反映了价值判断。“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一方面既接受法学规范理论和实证理论的区分,同时又指出在“是”和“应当”命题之间缺乏一条明确的界线。规范分析离不开实证分析,以基本价值判断为前提的规范分析要有说服力,就必须使自身奠基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它实质上应当是纳入了一定的价值标准,更带有建议性的实证分析。正如富勒所言,“由于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旨在实现某种法律价值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作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霍尔断言,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实证
行政法学论文范文2
(一)从协同创新到管理创新
学界认为,协同创新原本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是企业提升投资回报率、增强和谐的组织文化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管理关系[1]。学者熊励、孙友霞等人对协同创新的研究表明,协同创新正日益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主要路径。不管是内部协同创新,还是外部协同创新,都需要企业这一产业组织进行组织、指挥、领导、协调、控制等,这完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因此,协同创新是一种管理创新[2]。从协同学理论和国内外协同创新实践来看,所谓协同创新,就是多个独立的、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组织形成的目标趋同、知识互补、运作配合、收益共享的创新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创新[3]。而管理创新原是指企业或相关组织把新的管理要素(如新的管理方法、新的管理手段、新的管理模式等)或要素组合引入原有的管理系统以更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管理创新可有很多分类,包括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知识、管理方法、管理工具等的创新,其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1)管理思想理论上的创新;(2)管理制度上的创新;(3)管理具体技术上的创新。三者位阶从高到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4]。从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的角度看,教育管理是管理者通过组织协调教育队伍,充分发挥教育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信息的作用,利用校内外各种教育条件,高效率的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学管理是为了实现教学目标,按照教学规律和特点,对教学过程的全面管理;科研管理是遵循科研规律的一种动态的全过程管理。长期以来,无论是教育、教学管理还是科研管理,无论是政府的宏观管理、高校自身的中观管理还是教师的自我微观教学科研管理,都存在着理念落后、方式单一、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弊端,缺乏共享、参与、协作的精神,不单是政府主导的教育思想和制度滞后,而且学校和教师也没有充分发掘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潜力,闭门办学、闭门授课、闭门研究的做法成为一种难以跨越的藩篱。尽管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队伍和科研资源,但却自成体系,分散重复,效率不高。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高等学校担负着不断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的重任,但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等突出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5]。这就要求高校面对国家的创新战略,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创新管理思想,更新管理理念,创建协同创新平台,提高管理水平,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展开深度融合。笔者认为,协同创新、管理创新不仅仅是高校自身的单方面行为,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各方参与主体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和合共同,必须在宏观、中观、微观即政府、高校、教师三个维度全方位展开才能臻于实现。
(二)从政府的宏观管理到高校的中观管理再到教师的微观管理
从宏观角度而言,政府应当做好整体部署、政策引导和法规制度设计,统筹规划,主动干预,整合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各种资源,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凝聚共识,通力合作,使协同创新既有制度支撑,又有强有力的管理者、监督者和协调者,通过高效的管理确保协同创新有可持续性的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即“2011计划”)指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突破制约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等学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把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通过系统改革,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活力,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6]。政府在做好协同创新顶层设计的时候,应当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建立健全人事制度、财政扶持制度,鼓励、引导高校积极参与协同创新。“必须由过去单纯政府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学校、教师个人行为三者结合,必须鼓励三者的协同创新。否则,教师教育改革将处于‘一头热两头冷’、甚至互相扯皮的不和谐状态,从而直接影响改革效果”[7]。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协同创新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管理、协调职能。从中观角度而言,高校作为协同创新平台构建的重要主体,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为平台的运行提供技术、人才、设备等资源的储备,是平台创新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8]。在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的协同创新更为强调的是大学的主体作用,或者是基于大学的应有职能进行协同创新,并在协同创新中增强主体性,发挥指导、参与、控制等作用。高校要从学校内部体制机制的改革入手,克服协同创新的制度障碍,积极推动协同创新战略。在构建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上,高校还应围绕协同创新的目标,培养高素质的领军人物和专门人才,联合组建创新团队,不断提高协同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在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上,应更新管理思维,创新管理方法,改革考核评价内容,注重管理的动态性、过程性、开放性,探索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科研发展路径。从微观角度而言,高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育思想,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具体实践,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探索不同学科、不同课程协同创新的方式方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即“高教三十条”)指出,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要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进实验室、进研究基地、进实践教学基地,支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团队。要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9]。教师的教学改革和课堂教学管理,要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重结果轻过程、重课内轻课外、重逻辑思维轻实际运用的旧思维和旧习惯,把参与性、过程性、动态性等元素贯穿到日常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以协同创新为思想导向,实现教育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二、协同创新、管理创新视域下的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近年来,笔者承担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的行政法学教学工作,在国家教育改革、协同创新精神和政策的影响下,结合自身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尝试将新的理念、新的方法融入到教学工作中,以参与性、过程性、动态性等元素为导向,运用多种方法改进课堂教学,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行政法学授课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从协同创新、管理创新的角度看,需要对行政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总结、提炼的地方,确有不少。
(一)宏观视域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协同创新
从宏观角度看,任何一项好的教学改革,都离不开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不能把教学工作当成教师、学校“闭门造车”式的内部行为,而应当把它作为一个综合的、开放的系统。教学离不开各种社会条件的支撑,否则,教育事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关系建立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带领学生观摩案件审理、参与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为传统的课堂教学尽可能多打开一扇窗。但同时认为,如果建立与社会各界联系的桥梁不是通过个人,而是通过政府的主导,通过明确的政策加以推进,将会大大减少实践教学的沟通联络成本,进而提高教育教学的成效。在这里,宏观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主动介入、主动干预,率先实现对教育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变革,创造协同创新的制度环境,显得十分重要。
(二)中观视域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协同创新
高校作为协同创新的主体,一直将发挥直接的指导、参与、控制作用。为此,高校要推进协同创新,就需凝聚共识,紧密联系实际,制定符合本校特点的协同创新战略。在教学管理与科研管理上,应改革考核评价的内容与方法,注重动态性、过程性、开放性。如,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不应仅重视课堂教学的评价与管理,还应当加强对课外实践教学的督导,把现场教学、学生实践情况等元素,纳入到对教师的教学评价项目中,丰富评价内容,增加评价手段,改进评价方法,这样才能跟上协同创新发展的时代节拍。
(三)微观视域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协同创新
近年来,笔者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不断尝试采用案例分析法、问题教学法、情景体验法、课题研究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方法,努力使教学过程体现师生之间的协同、学生相互之间的协同、校内校外的协同、教学与科研的协同,改变了原有的“填鸭式”“满堂灌”和教师的“一言堂”现象,以及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重结果轻过程、重课内轻课外、重逻辑思维轻实际运用的旧习惯,课堂教学管理也不再是一种僵硬、静止、封闭的管理,而是赋予了许多生动丰富的内容,体现了协同创新的精神,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具体而言:第一,师生之间的协同。师生之间教与学的过程,是个教学相长的过程。教学工作绝不是教师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师生们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任务,教师若要教好课,没有学生的参与、支持,是不可能的事。明确了这一点,就要在思想上树立和学生是一个“教学共同体”的意识,并把这个意识转化为师生们上下协同、共同参与的自觉行动。要努力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系统”中能动的一员,而不是被动的“一大堆”。第二,学生相互之间的协同。学生们朝夕相处,共同在一个集体中求学,他们自身各有优点,也各有不足。他们相互帮助,相互影响,有时比从老师那里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加上他们青春年少、风华正茂、思维敏捷,如果老师给他们正确的引导、布置合理的任务,使他们通力合作,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绩。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注意利用学生的这一特点,授课前给他们布置小论文、研究专题、社会调查等作业,并以3~5个人为一组,分工协作,让他们分别承担资料收集、内容撰写、PPT课件制作、小组负责人公开演讲的角色,然后根据每组不同的表现给他们打分。通过这种方式,锻炼了学生们组织协调、文献收集与整理、语言表达、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多种能力。第三,校内校外协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行政法学也不例外。为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就必须走出校门,深入社会生活,走向行政执法的第一线,让学生感同身受,积累丰富的感性认识。那种关起门来侃侃而谈、闭门造车式的授课方式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近年来,笔者利用自己兼职律师的便利,带领学生到现场观摩法院行政审判厅处理宅基地纠纷、参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诉案件、带领学生参加城管局“市民开放日”活动,还受邀为城管局举行讲座等。多种方式与平台的采用,进一步提高了教学效果。第四,教学与科研的协同。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必须从事科学研究,教学与科研始终是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历程中的两个核心工作。教师的专业发展历程是自我专业发展意识、自我认识、职业认同、自我效能感、成就动机的变化发展过程,是专业自我、专业理想、职业体验的结合体[10]。教学与科研作为大学的两个基本功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教学对科研具有促进作用,是科研的基础和保障;科研对教学具有支撑作用,是教学拥有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教师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通过科研带动教学,不断用科研的实践和成果去充实、更新教学内容,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与科研共同发展是提高教师个体创造效能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11]基于此认识,笔者在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工作中,坚持教学科研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学生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培养他们从事科学研究的习惯。本人也积极申报教研课题,发表教研论文,使教学与科研不断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当然,协同创新、管理创新不仅是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校内校外之间、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协同等四个方面所能完全概括的,实践中需要反思、总结的还有很多。
三、结语
行政法学论文范文3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缺乏实验的环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和网络都已被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学生群体正是对计算机和网络感兴趣的人群,那么,新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中,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相关章节的实验,就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而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是没有实验课的,整个教学过程都是通过教师的讲授进行。这样,既不能提起学生的兴趣、不能增加学生的创新能力,也不能使学生全面立体的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2]。所谓的纸上谈兵大概就是这样的了。那么,如果只是书面的全程讲授,学生只是对理论知识有了平面的、二维的理解,这就像早些年学生学习英语,很多学生学成了“哑巴英语”,只会做书面的题,口语应用十分吃力。公共行政学的教学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事实上公共行政学的教学应该是穿插着科学的实验课程的。
2教学缺乏实践环节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缺乏实践的环节。所谓实践出真知,教学正全面的诠释着这句真理。医科大学学习公共行政学的学生,毕业后的培养方向是趋向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院的行政科室的,而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是枯燥乏味的一味的讲授,期末是以试卷的形式进行考核。这样,无意中就进入了一个非良性的循环,既老师讲授无激情,学生听课无兴趣。同时,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考核方式单一,只是用试卷说明学生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学生就只为了如何应付考试去学习,不能全面、立体的掌握公共行政学的相关知识。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内容单一,以书本讲授为主,未结合专业方向设计。在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只是针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讲授,并未将学生今后的就业趋势紧密结合。
3完善具有医科大学特色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
改变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方法,已经刻不容缓。建立有医科大学特色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是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更是符合培养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人才的教学方法。
3.1要有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以学生为主体,就是要改变教师满堂讲授的授课方法,将学生的参与度提到最高[3]。每个章节在开始之前,用适合本章的案例引入,在了解案例之前,将问题提出,让学生带着问题去了解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案例时,逐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的能力。由于是在章节开始之前所看的案例,学生在分析案例的时候还不能系统的运用本章所学的知识,但是,正是这样带着问题去进行学习,遇到重点和难点再与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才能让知识不断内化,并提高了学生的整体能力。与此同时,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以医疗行政系统的案例为主,让学生在早期就能站在卫生事业发展的高度去思考问题,有利于培养具有先进的管理学理论和实践方法、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创新精神、能够基本掌握基础医学,并且能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的行政科室的现代高级专门人才。
3.2要将现代化的实验课带到教学中来
目前,卫生管理学院的实验室,针对公共行政学这门课程,引入了电子政务实验课。在实验室,模拟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档案管理、公文传输、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系统、框架、招标采购平台、政府办公系统,以及政府信息门户等内容[4]。学生可以在实验课上,通过模拟政府的以上办公内容,更加直观和全面的掌握所学的知识,用更立体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和思考的能力。但是,目前针对电子政务的实验课课程安排还是不够科学合理,课时数还较少,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将不断优化实验课的课程设计,并将实验课的实验设计的分数纳入到考核范围内。
3.3要把学生的课间实习规划到教学计划中来
卫生管理学院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大四上学期结课后,都会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盟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部门,以及医院的行政科室等。这时的实习,正是考察学生学习各门课程成绩的最佳时期。通过实习,学生能够用体验式的学习方法将理论知识内化,在运用理论知识的同时,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但是,目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确定了实习单位就不能更换,这使得学生不能全面的了解卫生系统内各个相关领域的具体运行状态,那么学到的实践知识限于学生所实习的单位。如果能够将实习单位施行轮岗实习,既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部门,以及医院的行政科室等将实习生进行轮岗实习,每个单位或部门实习一段时间,那么,学生将会从更多的角度和方位成长。
4结语
行政法学论文范文4
一、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全面总结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自始至终都是伴随着深刻的反思而展开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一书的作者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地总结和回顾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从“主要进展”和“存在问题”两个方面对其做出了客观的评价。
(一) 20年多来中国行政法学的主要进展
在这部学术着作中,作者从5个方面论述了中国行政法学的主要进展,即行政法学基本范畴逐一确立;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健全;行政法学基本理念推陈出新;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不断拓展;行政法学专题研究日益深入。
⒈行政法学基本范畴逐一确立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 [2] 在上个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刚刚起步时学界还普遍缺乏范畴意识,进入90年代以后,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逐步确立,有的还上升为正式的法律用语。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提炼和系统化,不仅成为行政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同时也为增进学者之间的对话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奠定了重要基础。
⒉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健全
理论体系指的是一个学科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体系。在20多年来的发展中,中国行政法学已逐渐摆脱宪法学和行政学等相关学科的影响,初步建立起自身的理论体系。目前,整个行政法学界已经达成如下共识:广义的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学分论(即部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比较行政法学等;狭义上的行政法学仅指行政法学总论,包括行政法学基本原理、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及行政救济理论等。
⒊行政法学基本理念推陈出新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行政法学界一直侧重于行政法制实践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而对诸如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等深层次的问题则关注不够。正如杨解君教授所说的,当时的行政法学研究“更多地表现在为一种支离破碎的权宜之术服务,而不是试图建立一门扎根于真正科学基础之上的‘学’,可以说是‘术’多而‘学’少”。[3]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相继出现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职责本位论”等不同的行政法理念。
⒋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不断拓展
在过去的20多年里,行政法学的研究由行政法学总论逐渐拓展到部门行政法学、外国行政法学和比较行政法学。其中,部门行政法学方面的着作主要有张正钊教授主编的《部门行政法研究》、王克稳教授的《经济行政法论》和《经济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以及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系列部门行政法教材;外国行政法学的代表性着作有王名扬教授的《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杨建顺教授的《日本行政法通论》和于安教授的《德国行政法》等;在比较行政法学方面,影响较大的着作有:张正钊、韩大元主编的《比较行政法》、胡建淼教授的《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黄学贤教授的《台港澳行政法比较研究》、应松年教授主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杨海坤、黄学贤教授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王学辉教授的《比较行政诉讼法》、皮纯协教授等主编的《比较国家赔偿法》等。
⒌行政法学专题研究日益深入
回顾20多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里程,呈现出由宏观研究到微观研究的明显特征。以行政行为的研究为例,除了方世荣教授的《论具体行政行为》、叶必丰教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和章志远博士的《行政行为效力论》这三本基本原理方面的着作之外,专门研究某一行政行为的着作主要有:刘莘教授的《行政立法研究》,杨小君教授的《行政处罚研究》,傅士成教授的《行政强制研究》,马怀德教授的《行政许可》,张树义教授的《行政合同》,以及莫于川教授的《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和《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等。
(二)
目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只有不断地进行总结,不断地进行反思,才能找出目前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使中国的行政法学真正走出困境,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作者用理性、客观、发展的眼光来审视20多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进展和现状,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⒈行政法学研究内容上的严重失衡
从20多年来出版和发表的相关着作和论文来看,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失衡。这些失衡具体表现为4个方面:一是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二是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三是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四是宏观研究、微观研究与中观研究的失衡。
⒉行政法学研究课题上的简单重复
近年来,每年公开发表的论文有近千篇,出版的学术着作也连年增长。如果单从数量上来看,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可以说是“枝繁叶茂”。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存在着简单重复现象,有些成果在文章结构、论证方法和材料使用上都非常相似。研究课题的简单重复,不仅浪费了学术资源,而且不利于行政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⒊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局限
理论的困境往往直接源于研究方法的陈旧与落后。作者在分析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时指出,行政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个案研究的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这些研究方法在运用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数据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扎实的实证研究并不很多;真正高水平的比较行政法学着作也极为少见;对于典型的行政案例迄今为止尚无学人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整理。
⒋行政法学学术争鸣的匮乏
学术的进步与繁荣离不开正常的学术争鸣。然而,在以往的行政法学研究中,除了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主体等极少数问题上曾经出现过观点的交锋之外,学界在其他绝大多数课题的研究中都普遍缺乏深层次的学术对话与交流,往往都是“自说自话”,使得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无法在相互切磋之中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⒌行政法学研究“跟风”现象严重
作者认为,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研究不可能远离行政法制的现实,但是,过度倡导政治性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学术性的式微。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前期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热,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程序热,再到近5年来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WTO与行政法治热,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即将升温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热和行政程序法制定热,“跟风”现象的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令人堪忧的深层问题。
二、对中国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深入探讨
在《中国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中,杨海坤教授和章志远博士运用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对行政法学的诸多前沿性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下面择要介绍如下:
(一) 关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就一直是各国公法学家所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本书作者认为,应当全面地把握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和“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一定的“补充、发展关系”。换句话说,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互动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尽快建立卓有成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本书作者之一的杨海坤教授就十分敏锐地“发掘”了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重大课题。他在《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指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由其决定了一个国家行政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基本框架结构、基本原理以及发展方向,对于该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 在这部重要着作中,作者又将其进一步修正、发展为“政府法治论”,其核心思想由五句话组成,即政府由法律产生(民主型政府)、政府由法律控制(有限型政府)、政府依法律管理并为人民服务(治理型政府)、政府对法律负责(责任型政府)、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平权型政府)。
(三)关于行政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本范畴。基于学界对行政法渊源研究的不足的深刻认识,作者提出,法的渊源应当是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统一,法的渊源不能仅仅归结为法的形式渊源。其中,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材料究竟从何而来;法的形式渊源则是指构成法的材料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即法的存在形式。我国法渊源研究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既忽视了对法的实质渊源的研究,也忽视了对法的不成文形式渊源的研究。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行政法的实质渊源至少包括: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国内已经建立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行政制度、行政关系和不断积累的行政工作经验;外国现存的行政法、行政法律制度;政党的主张和重要政策;公众舆论、要求,专家意见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法的理论,特别是宪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
(四)关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杨海坤教授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在其《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中,曾设专章对行政指导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作者认为,从现代民主行政的发展以及基于其上的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践的新型行政行为。针对时下流行的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的观点,作者尖锐地指出,行政指导既然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那么它必定是一种权力行为,因而不可将行政行为再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不过,权力本身有强弱之分。与行政命令等强权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它主要依靠相对方的自觉、自愿产生作用。因此,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指导是一种弱权力性行政行为,这种弱权力主要表现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影响力。
(五)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在我国行政法学界,“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早在1995年,杨海坤教授就撰文指出,规划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势在必行的重要步骤。 近年来,围绕“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这一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杨海坤教授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颇有见地的学术论文和着作,在这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本书中,作者进一步论述了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其主要内容,一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现实基础。具备6个方面的有利条件: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所创造的良好契机;高层对行政改革的大力支持;知识精英阶层的启蒙之功;单行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巨大挑战;域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经验可资借鉴。二是我国行政程序
法法典化的现实困难。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宪法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重实体、轻程序”的实用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学理研究;市民社会力量增长的缓慢。三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结构。应当采取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规范外部程序与规范内部程序并存型、共通程序规定与特别程序规定并存型的模式,但应以程序规定、外部程序及共通程序规定为主。四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标模式。应当采取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五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程序合法、程序合理、公开、公正、参与、效率及顺序等七项原则。六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安排。应当优先考虑规定信息公开、教示、听证、回避、说明理由及时效等六项制度。 除此之外,在《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这部着作中,作者还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诉讼类型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理论。这些见解从不同方面大大丰富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对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
作者认为,正如在评价过去20多年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时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一样,展望21世纪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也同样离不开对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分析。从国际来看,加入WTO、签署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加强,中国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国内来看,宪法修改、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加快,为中国的行政法学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一)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五大趋势
作者指出,基于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以及所处社会环境的变化,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将呈现出下列明显趋势:
⒈行政法学本土化
行政法学的本土化亦可称之为行政法学的中国化,意指需要构建西方行政法治普遍原理同中国行政法制相结合的、能够合理解释中国行政法现象并指导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作者认为,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单靠外国的某种学说或制度难以解决。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应当提倡一种本土化的研究风格,努力发展“中国的行政法学”。同时,作者还明确指出,本土化的实质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主体性的回归,其生命力在于“打造”中国经验与人类普适性行政法治原理相结合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而不是搞盲目的排外主义或者愚蠢的封闭主义,也不可能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冲突,更不意味着中国的行政法学可以拒绝参与国际性的对话。
⒉行政法学规范化
行政法学的规范化是就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而言的。在过去的20多年间,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规范意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转变过程。作者认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一大发展趋势就是规范化,只有树立科学的学术规范意识,行政法学的“专业槽”才能形成,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才有可能真正地走向繁荣。为了实现行政法学的规范化,一方面要继续秉承和发扬学术批判精神,另一方面,要在研究方法上进行大胆创新。鉴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大力倡导实证分析方法、有效利用比较分析方法、不断引入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逐步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准。
⒊行政法学和谐化
行政法学的和谐化是指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要实现行政法学的和谐化,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学术研究的“分工”与“合作”。前者体现了学术研究的自由意识,能够实现学术研究的专门化和精细化;后者则体现了学术研究的集体意识,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面化和规模化。就广义行政法学而言,应当实现行政法学总论、部门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四个组成部分研究的“齐头并进”;就狭义行政法学而言,应当实现行政法学基本原理、行政组织法学、行政行为法学、行政救济法学等四个组成部分的“并驾齐驱”。作者指出,通过有效整合单个学者的“个人行动”与学术共同体的“集体行动”,才能使行政法学派别不断产生,进而营造行政法学研究的规模效应。
⒋行政法学综合化
行政法学的综合化意指应当在整个社会科学的宏观背景下,通过分享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综合的研究方法构建“开放式”的行政法学。法学的学术史表明,法学体系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即面临学科分化基础上的综合问题。作者不仅指出了行政法学综合化的趋势,而且还就如何实现行政法学的综合化提出了如下建议:其一,行政法学应当加强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分享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其二,行政法学应当积极参与某些交叉性问题、综合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扩大本学科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
⒌行政法学国际化
行政法学的国际化是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使命而言的。对于这个趋势,可以从“输入”和“输出”这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方面,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了解国外行政法学发展的最新动态,自觉以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中国的行政法问题。另一方面,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应当以更加积极、自信的姿态研究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行政法问题,使中国的行政法学能够走向世界。
(二)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宏观性”研究课题
作者在科学地分析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之后,又进一步指出,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将在研究使命、研究内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出现历史性的转变,进而不断开拓出新的研究领域。具体来讲,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⒈在继续反思和重构的基础上,尽快就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达成广泛共识,建立起概念清晰、逻辑严密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体系。
⒉继续深入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通过不断对话与争鸣,建立适应时代需要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哲学。
⒊通过细致入微的实地调查和定量分析,关注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逐步拓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部门行政法研究。
⒋结合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制定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对行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调整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
⒌在系统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高质量的译介,深化外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适时推进比较行政法学研究。
⒍加强对行政法律制度实施状况的调研,在社会各方力量的博弈中考察影响法律制度实际运作的相关因素,建立起中国的行政法社会学。
⒎加强行政法学与相邻学科关系的研究,努力汲取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通过对话与合作不断提升行政法学学术及社会的现实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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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在文章的初稿完成后,应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共同的工作者与指导者。然后加以反复 推敲并作细致的修改。文章全部完成后,放置一段时间,再行修改。温故而知新便可发现重要问题,因而需要多次修改。
2、写作。在提纲拟定后,根据自己的思路,妥当安排内容的先后次序,然后将自己的观点充分表达。 在写作初稿时,不妨内容写的全一些,面宽一些,避免有重要内容遗漏。而且,能集中一段时间和精力,使文章一气呵成。
3、提纲。在反映思考,理清思路,并形成条目后,写出提纲。提纲是论文的基本骨架,有了提纲,作者写起来就会目标明确,思路开通。提纲的内容主要是按题题目、前言(文章的宗旨目的)、 实验材料与方法、讨论与结论的顺序进行。
4、构思。构思是撰写论文的准备,也是开始。它是作者对文章整体布局、要说明的论点以及依据进行 阐明、安排和设计的过程。其内容包括:文章如何开头,如何进一步引深,首尾如何相呼应 ,论据论证如何有效的说明主题以及各段落层次与主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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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维持性血液透析并发症
血液透析是各种终末期肾脏病患者维持生命的治疗方法之一。但进入透析后各种并发症相对较多,存活率低,风险大。本文对我院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常见并发症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89例均为我院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年龄18~65岁,男42例,女47例。
1.2方法血管通路:所有患者都先行中心静脉置管,血管条件成熟后行血管内瘘手术,难以建立血管内瘘的患者行长期颈内静脉置管。所有患者均采用碳酸盐血液透析,每周2—3次,每次4h,血流量为150—250ml/min,对于心血管不稳定患者开始150ml/min,待稳定后可逐渐将血流速提至250ml/min,透析液流速为500ml/min。肝素用量有个体差异,一般首次剂量为0.5mg/kg体重,有出血倾向者减少肝素用量或用低分子肝素抗凝,有出血者选用无肝素透析。
2结果(易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
2.1高血压血液透析患者约有50—80%患有高血压,分为透析间期高血压及透析中的高血压。我院50例透析患者血压升高,经过积极的饮食方式改善、药物控制、改变血液净化方式等有37例血压降至正常,有13例患者在透析过程中血压仍较高,治疗效果不佳。(1)原因。透析间期高血压往往和患者的容量负荷过重有关;透析过程高血压和血管张力增加或心肌收缩力加强有关。以下因素可引起透析中的高血压:①透析脱水使血液中某些缩血管物质浓度增加;②降压药物的清除;③低钾或无钾透析液可直接引起血管张力增加;④高钙透析液;⑤失衡综合症;⑥硬水综合症以及EPO的副作用等等。(2)预防。
透析时调节透析液适当的钠钙钾浓度;控制透析间期体重过度增长,避免脱水速度过快;透析时避免输入高张溶液及胶体溶液;注意HD对降压药物的影响,按透析时对药物的清除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透析中高血压可予以舌下含服硝苯地平片或卡托普利,必要时予以静脉应用降压药以防发生心脑血管病。
2.2低血压低血压是HD中主要并发症之一,发生率为20—30%,且不易控制。(1)原因。①血容量过度下降;②血管张力下降;③透析过程中心脏收缩和舒张功能异常;④使用生物相容差的透析器可以激活补体,使白细胞粘附在肺毛细血管床上,造成低氧血症,也使血压下降。(2)预防。应用低温或高钠透析液,延长透析时间;选用生物相容性较好的透析器,有心肺疾患者常规吸氧;改善贫血,有严重低蛋白血症者在透析中输入血浆、白蛋白或706代血浆等胶体溶液,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对心源性低血压者可予以强心药物和升压药物;改换透析模式或应用血管活性药物,以减少低血压的发生。
2.3心律失常心律失常的发生率大约10%,其中室性心律失常2例,窦性心动过速4例,窦性心动过缓2例。(1)原因。发生心律失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透析过程中急性液体、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变化是心律失常的重要原因。(2)预防。终末期肾病患者易合并高血钾,无尿者平时禁用含钾高的食物;但注意检测血钾,低钾时易出现房性及室性心律失常;选择适宜钙浓度的透析液,血钙过低可引起Q-T间期过长,血钙过高可引起异位搏动;积极纠正酸中毒。
2.4肌肉痉挛(1)原因。透析过程中肌肉痉挛发生率约20%。主要原因是:①低血压;②超滤过多,低于干体重;③使用低钠透析液。(2)预防。对于经常发生痉挛者要考虑是否调整干体重。高张溶液可使水从周围组织中转移到血管腔中,帮助维持容量,但由于高张盐水能导致患者透析后口渴,所以治疗非糖尿病患者的肌肉痉挛时更适于使用高张糖。超级秘书网
2.5恶心呕吐常规透析患者约10—15%发生恶心和呕吐。(1)原因。低血压、失衡综合症早期、透析器反应、胃肠疾病或是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先兆症状。(2)预防。适当超滤,避免透析中低血压,必要时降低血流量延长透析时间及时处理原发病因,必要时补充生理盐水或高渗盐水或用止吐剂。
总之,只要积极预防,去除病因,充分进行透析,患者的透析并发症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叶任高,李幼姬,刘冠贤.临床肾脏病学,第2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8:666—670.
[2]王海燕.肾脏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9:2026—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