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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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1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0-02

去年发生在温州等地的老板“路跑”事件震惊社会,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59.67%的个人与企业参与。作者认为,“路跑”事件的频发主要源于我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乏力,或者缺位。“路跑”事件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汲取“路跑”事件的教训,加强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上来看,农村金融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规范,造成了监管的乏力,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调研,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

2006年国家出台政策,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很大活力,也对农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给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只有引入了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部门才能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强制进行兼并、重组以至于清理、关闭,以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的扩散,锁定危机的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更高,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化,也就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二)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最复杂的环节。农村金融是一个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组成的庞大体系,由所有权性质、资产规模、业务种类、信用资质各不相同的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组成。农村金融机构所在的地域非常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相差甚大,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可是,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检测预警体系不完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尚未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

对农村金融监管,只是简单地延用和模仿了城市的金融监管方式,没有与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手段单一,基本上是采用强制性监管,而且这种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这种强制性监管的最大弊病就是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也忽视了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动态性社会监督,缺乏监督的有效性。再者,农村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比较低下,常常滞后于金融活动。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壮大,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更是翻新不断,可农村金融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却没有与时俱进,仍然偏重于事后处置式监管。尤其是在对待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的监管仅限于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监督检查尚未明确。

(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农业银行类机构的增多,必然增加监管压力。县级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最基层的部门,可是普遍存在工作人员缺乏的状况。据调查,目前基层监管办工作人员一般在三、四人左右,部分县(市)甚至只有一人,远远应付不了对辖区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为了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经常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借调人员,这样就会形成“用自己的人监管自己”的局面,无法真正达到外部监管的目的。此外,基层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高学历基层监管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大部分监管人员属于操作性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途径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诸多不到位,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给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规制并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就是实现农村金融法治化。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欠缺公平竞争的监管理念

制度不仅要有效率地配置权利资源,还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实现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背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制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制度安排。当前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着对民间资本,非公有制行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是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促进并体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应成为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现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忽视农村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利

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的整个金融法律制度将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的问题,视为资源配置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对民生保障问题考虑不够,甚至为了金融的稳定而牺牲了公民自由融资的权利诉求。虽然国家和政府早已认识到这一点,采取小额贷款、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借贷公司以及支农资金支持等措施加大农村资金的供给,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理念并未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金融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也导致了弱势群体的金融资源获取不足,特别是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层次,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监管理念的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驱动力,适度的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应当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适度自由的价值目标下,金融市场才能形成多层次良性互动的结构,才具有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直接控制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为手段,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金融效率,扭曲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效率和竞争力为代价而换取的安全与稳定将是无法持久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情况复杂

按照“金融抑制”理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存在“金融抑制―资本短缺―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农户与农户间差异很大,对资金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需求,因而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愿望异常困难。这使中国农村金融监管问题不仅相对于发达国家,即便是相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明显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实现监管法制化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具有收入不确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的产业特性。农民是弱势群体,多数属于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金融监管法制问题关乎“三农”的发展,情况极为复杂。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村金融问题,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业的良性运行。因此,如何确保农村资金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亿计的农户家庭,并实现供需平衡,始终是富有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性的议题。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促进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提升,我国应该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农村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首先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地下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农村金融创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要顺应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体现公平保护的理念

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金融业的安全并不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也不是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从这样的角度讲,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满足金融业繁荣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比较特殊,农村金融不属于完全的商业金融范畴,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应当以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和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存在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及利益开始多元化,众多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资金成为许多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融资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利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证明,获得贷款的能力虽然不是农户增加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许多情况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是农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必要条件。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居民互质和功能。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和不合理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获得融资特别困难,农户和农村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从来就未得到过满足,民间借贷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惩罚私自放贷者,事实上压制了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排除了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监管制度的本质应当是为广大公民融资提供安全保障,而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压制资金的流动。

参考文献:

1、王冰.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理论导刊,2006(11).

2、倪浩嫣.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J].理论学刊,2006(7).

3、魏晶雪.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特点、制度分析及规范[J].乡镇经济,2009(4).

4、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17).

5、刘萍萍,封斌.论公平与效益价值目标对金融监管法的影响[J].企业家天地,2005(6).

6、刘牧晗.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分析[J].经济研究导向,2009(23).

7、赵国宇,徐红梅.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经济法路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8、刘莉亚.河北省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9、尹矣.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J].农村金融研究,2003(7).

10、姚亮.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构想[J].商业研究,2009(4).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3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一、引言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有资金获得便利、资金使用灵活、一般无需担保、资金可以长期使用等优点,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不得不承认农村民间金融供给仍然有许多不足。

二、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供给的局限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民间借贷的敏感点是利率,发生争论的焦点也是利率。银行利率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而市场利率则是根据受物价水平和供求关系形成的。中这就不禁受银行导向,不利于市场发挥利率导向作用。不管怎样,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的。

(二)农村民间金融潜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借贷以高收益成为民间投资者的新宠。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借贷向地下钱庄转变通过非法集资再以高额利息转借急需用钱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

(三)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1.由于缺乏对于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与监督,且其运作程序严重不符合金融管理的要求,金融管理当局很难得到真实有效的金融信息,不利于国家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政策。

2.农村民间金融未纳入正规金融,使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而这些资金的规模根本无法统计,不利于国家制定准确的货币政策。

3.一些效益不好、污染环境严重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投资项目的企业很难在正规金融那里获得贷款,而民间金融为了高额利息很乐意向这些企业提供资金。这不仅助长了受限企业的发展,造成资金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四)农村民间金融目前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民间金融只能处于半地下状态。这使得农村民间金融步履维艰。

三、农村民间金融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主导,政策性金融为补充的分工协作的框架。①但是这些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之间所发生的业务大部分局限于储存业务,资金借贷业务很少。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来源

农村民间金融大部分是农户通过劳动储蓄的资金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其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是个人或多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资金、乡镇和村干部以及一些有贷款能力的个人到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这些资金一旦难以收回,农户的血汗钱将付之东流,生活很可能陷入窘境,正规金融的资金市场也会受到影响,个别投机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给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农村民间金融内部管理的缺失

民间金融属于典型的关系型借贷,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没有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同时没有建立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稽核等必要的制度,难以计算民间金融的数额,不利于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科学的产品结构。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缺乏审查,增加了坏账的比率。

四、解决农村民间金融供给问题途径和建议

(一)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农村民间金融长期存在有两方面的原因:民间金融出现在金融供给短缺的背景下,较好的适应了农村地区的需求。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农村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农村民间金融并不等同于非法金融,因而不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取缔。

(二)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制度保证

在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制度是必要的保障。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确立合理的产权保护、放松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让各种符合农村经济需求的金融机构充分竞争,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合法有序的竞争中实现。

1.合理的产权制度。要想农村民间金融实现经营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在于产权改革。产权制度应保护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应该注意鼓励个人参与农村民间金融,对其股权不限,并按其股权的大小来赋予其权利。

2.市场退出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就是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让竞争的失败者退出金融领域。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可以选择关闭、解散和破产,在东部沿海农村由于经济发达,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选择。而西部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落后,可以考虑关闭和解散。

3.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业规范经营的重要手段。为了降低市场失灵的次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金融监管需要建立专门的行为准则。

(三)引导民间借贷利率适度回落

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有很多原因比如:成本高、风险高、供不应求、农村民间金融竞争力低等。确立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后。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

1.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正规金融的商业化和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居高不下。当前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增加农村政策性资金的供给。

(1)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存款以一定的比率发放农村贷款。(2)提供税收优惠。对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政策鼓励。(3)组建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以增强农户和农村企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冲击的能力。

2.增强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竞争性。农村民间金融本身就具有无抵押要求、关系型信贷、重复交易等特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对农村民间金融改革,应该发扬它的优点,去除它的缺点。对于资金充足、管理科学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给予认可,颁发相关的证书,使它们能够脱颖而出。

(四)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环境

1.完善农村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中介的完善不但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而且使资金能够得到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积极寻找突破口,鼓励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咨询服务等信用中介。

2.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的稳健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和资金的优化配置。

可以首先建立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稳定了,信用环境会更加和谐。其次建立农村信用等级评审机制。各级政府可以逐步评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方便农村金融机构避开风险发放贷款。再次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和制裁制度,使失信者在经济、法律和道德上付出代价。

3.加强民间金融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通常是同一行业的组织或人员组织起来的,通过制定共同的规则,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以保护各个成员方的利益。③同业自律组织可以方便各农村民间金融的信息交流,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的稳定。

五、小结

农村民间金融在整个金融中的弱势地位既无力帮助解决“三农”问题,又使农户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巨额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反过来,落后的年农村经济会导致农村资金的不足和农村民间金融的弱势。这种恶性循环必须通过制定对策进行解决。通过前面的建议,可以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从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注解:

① 《如何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

② 陈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07年

③ 李长健等.市场信用的生成及主体行为维护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鲁江.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J].广东: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

[2] 杜静.应当积极发展民间金融[J].河北: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

[3] 张玉凤.我国农村金融边缘化问题的思考[J].福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4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8-0051-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8.11

一、问题的提出

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给全球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此次金融危机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其危害性无可估量。其实在经济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几乎囊括各个领域,而金融业尤其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这与其独特的产业素质和经营特质有关。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而复杂,关联的经济领域广而深远,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一个利益主体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波及到金融业的稳定,从而诱发金融风险。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的推波助澜,使风险进一步传导至其他经济领域,甚至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稳定。此外,金融功能的发挥是以资金的跨空间和跨时间配置为主要特征,以利益主体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为前提保证,在资金的配置和收益回流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体现了金融业的高脆弱性,也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

自改革开放以来迅速成长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内生于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安排,发挥着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存在许多缺陷,潜伏着内在的风险隐患,是我国金融发展中最薄弱环节和最危险领域。如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运作很不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契约是一种典型的非标准化合同,契约条款主要由借贷双方自行确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易变性,不利于合约的实施。农村非正规金融资金规模相对较小,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和期限可能难以匹配。另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结构不合理,这也是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然而,当前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致使金融违规案件频繁发生。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存在风险问题,从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供求结构风险三个层面予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对策。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风险分析

农村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于邻里乡间,以其贴近客户、方便灵活的特点,在正规金融之外,为广大草根经济体提供了资金支持[1]。农村非正规金融大多植根于乡土民情,带有浓郁的人情气息,然而人情关系往往会侵蚀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在催生出金融高绩效的同时,也潜在着诸多市场风险。

(一)信用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应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在其发展初期,也确实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尽管对借款人的项目可能认识不清,但毕竟与借款人有一定的地缘、血缘和人缘关系,违约的可能性、道德风险相对较低[2]。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融通资金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嵌套在社会活动之中,这些社会活动大多是经济行为主体在长期反复博弈中形成的,受到非正式制度安排尤其是民间信用的约束。在此约束下,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合约具有自我实施的机制,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可比拟的制度绩效。

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只会向亲戚、朋友和邻居提供信贷,由于这类当事人关系非常紧密,彼此熟络,相互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因此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非常小。双方之间存在多种重复博弈关系,即使违约也很容易实施有效惩罚,因为这种借贷合约嵌套在密切的亲友关系中,通过疏离关系淡化感情就可以有效降低违约风险。

但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膨胀的情况下,随着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致使地缘、血缘和人缘关系不断被突破,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当融资规模逐步扩大,融资范围会突破原先的亲友关系而逐步向周围扩散,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比较疏远,除了借贷关系再也没有其他方面的关联,加上贷款方对贷款项目可能缺乏严密的调查或审查,对借款者的信誉、贷款用途很难知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就在所难免,这都可能导致风险剧增,不仅难以收回贷款,甚至会出现不法借款者挟款私逃引发金融风险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实施有效的惩罚策略,因为借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反复博弈关系,也无法通过感情、信誉等方面的惩罚来威胁借方的违约行为。

另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对象大多是个人或中小企业,借贷合约能否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依存于个人或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有些农村居民由于受到自身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以及所处社会环境的限制,可能并不注重个人信用问题,向其提供民间信贷必然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中小企业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提供信贷服务的另一对象,其信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的经营状况、所处的诚信环境等社会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稳定,本身就存在较高的风险而且抗风险能力弱,其还贷能力也相应受到很大影响。在经营状况不佳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在市场上生存的缓冲能力弱,面临着硬的预算约束,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二)利率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作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和核心问题,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水平的合理性以及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间融资市场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市场利率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应当反映整个市场资金借贷者的普遍共识,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常常因交易主体、地点、形式、内容和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具有个别性和非统一性[3]。

高利率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借贷利率主要分布于西部地区及沿海地区,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高。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微观经济主体日益活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局部地区已经进入“暴利化”的时代。但是高利率加重了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生产成本,高利贷的风险越来越大。由于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借贷风险越大,利率就越高;利率越高,违约风险越大。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暴利运作模式不仅致使借款方的高成本运作,使其原来就很紧的资金链变得更加脆弱,也容易危及借款方的生存并引发支付风险,从而使融资链条断裂并引发金融风险。

零利率或低利率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又一显著现象,这种借贷的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得利息收益。采用低利率和零利率的主要是私人借贷中的友情借贷。通常的观点认为,传统的友情借贷关系大多发生在乡土气息浓厚的农村地区,借贷双方或者是亲朋好友、或者是街坊邻居;借贷双方的信息是充分的,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会大大减少,利率中自然不包含风险溢价的部分[4]。实际上,从更长远的时间来看,“零利率”的真正收益并不为零,而且可能会有较高的回报,如亲情、友情的延续,获得某些劳力方面的回报、互联易中的购买折扣等[5]。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急速变迁、农村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传统比较固化的人际关系受到冲击,建立在亲情友情以及地缘关系基础上的“零利率”借贷日益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贷方可能因为借方的外出打工或户口迁移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甚至连本金也会流失。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传统意义上的零利率和低利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供求结构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资金配置的方式,同产品市场一样,必须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调剂资金供求。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有效运行依存于人情关系、诚信体系等非正式制度装置,但最主要的还是依靠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市场机制的发挥取决于供求机制能否有效运转,供给和需求在时间和空间的匹配程度决定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对于金融市场而言,资金供求结构的不合理往往引发市场风险,并破坏金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资金来源的零散性、短期性,且金融组织一般规模较小,点多面广,具有一定的市场分割性,导致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有着强烈的风险规避性,偏好于短期资金供给,不敢也无力做中长期投资,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短期资金供给相对充裕,而中长期资金供给相对短缺。农村民营企业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主要业务对象,对中长期资金有着天然的偏好,农村非正规金融却无法满足其渴求。因此,从供求的期限结构上来说,无法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致使其会绕过非正规金融而转向其他融资渠道;从供求的空间结构来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仅仅为某个区域的需求方提供服务,其活动限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这无疑限制了业务经营范围,压缩了利润增长空间,很可能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业务经营上陷入恶性循环,也难以在社会范围内进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事实上,资金供求期限和空间结构的不对称提升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风险,已经构成农村非正规金融成长的瓶颈。

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市场势力问题,资金的供需双方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垄断行为。从规模来说,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往往大于供给,作为供给方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稀缺资源而拥有垄断势力,并凭借这一势力在市场博弈中压榨借方,攫取更高的收益。如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广泛存在的高利率现象,这种高利率一般要大于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的4倍以上,无疑增加了借方未来还贷的负担,给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正常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而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需求方也有可能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因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资金规模有限,可能集中向某一家或某几家借方提供贷款,结果使借方形成垄断力量,反向压榨甚至威胁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利益。如借方联合起来达成串谋协议,降低农村非正规化金融利率,或者不能如期如数还本付息,都将给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带来很大市场经营风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措施

为缓解农村非正规金融内含的市场风险,在实践中要把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监管框架,对其进行合理引导或规范治理;应当区别不同的风险来源的形式,对破坏金融秩序,投机诈骗性金融组织应坚决取缔;对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要建立合理的治理安排,以逐步规范和引导其发展,从而有效消减金融风险。

(一)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

应建立专业的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预警和转移机制,以及有效的危机处理体系,定期采集金融活动的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要逐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6]。尤其要注重法律手段的作用,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推动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同时,大力提升农村非正规金融监管的技术水平,推进监管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构建高效畅通的监管技术平台;建立农村非正规金融监管信息中心,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设备开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电子化建设,以便取代落后的以手工操作的监管工具;创造条件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间的联网,实现监管网络化。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金融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效率[7]。

(二)引导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既然农村非正规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并不是临时性的和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政府漠视、压制或者取缔都是不明智的。可以说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体制外的生长,对政府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起到了很强的诱导作用。事实也说明,广泛存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具有帕累托改进的作用,其大致代表了正规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介入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缩短金融制度创新的推广时滞,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使离散的借贷利率趋于收敛,从而有效降低利率风险。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必要的制度创新将那些已具有一定规模、机构建立比较完善、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政府的正规制度安排中,减少它们在经营上的制度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用风险和供求结构风险,同时便于监管当局进行监管。

(三)通过整合提高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整体产业素质

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整合,提升资金供给能力,提高整体产业素质。根据中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居民金融风险意识,应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量和增量上着手。在存量方面,一是要给予现已存在的以地下形式运作的直接借贷、钱庄等非正规融资形式合法地位,然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他们收购、兼并,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二是鼓励地方性、区域性商业银行收购、兼并私人金融机构[8]。在增量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对申请新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民营资本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并制定明确、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另外,监管部门除了制订相应的竞争秩序、竞争规则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农村草根经济投融资担保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以有效地缓解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刘克崮.建设中国草根金融体系 促进草根经济发展和城乡就业[J].管理世界,2009(11):1-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35-44.

[3]刘义圣.关于我国民间利率及其“市场化”的深度思考[J].东岳论丛,2007(11):7-12.

[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5]陈锋,董旭操.中国民间金融利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再认识[J].当代财经,2004(9):32-36.

[6]张庆亮.中国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41-242.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5

一、建设农村金融环境的意义

(1)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建设的力度,对农村经济水平的更好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一个相对比较低的阶段,而经济水平的提升是要依赖于整体金融环境的。拥有一个稳健的金融资本体系,农村的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一个较好的环境基础。而且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质量,还有利于农村经济效益发展速度的提升。

(2)为农村金融体系提稳定环境。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的建设,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能够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发展方式也有了一定的改善,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农村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渐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经济体制正在农村经济环境中建立,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能够为金融体系的建立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 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的建设,还能够加快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建立的步伐。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比较落后的,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仅仅局限于各大经济发达城市。想要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就需要逐步在农村市场中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的建设力度,健全农村的金融资本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建立。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不足

(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市场中,金融结构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缺乏完善补充,这就会影响我国农村市场中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导致我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2)农村法制意识淡薄。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建设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农村法制意识比较缺乏,在金融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法制意识是维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金融体系合法运作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还普遍处于一个低水平,缺乏法律意识作为支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就不能很好的开展。

(3)相关的机制制度缺乏。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拥有完整的、正确的配套制度是保证其建设工作良好开展的依据,而当前我国的农村中,有关金融体系的机制制度还并不完善,这就阻碍了金融结构的建设工作,不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良好开展。

(4)农村人口素质比较低。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农村人口素质较低,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有限性,当前农村人口的素质还普遍处于一个低水平。缺乏高素质、高学历的金融专业人才。专业人才作为金融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资源,缺乏专业人才就意味着缺乏相关的人力资源来建设金融生态环境。这样必然不利于农村金融工作的良好开展。

三、如何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金融工作的建设水平,首先要补充完善农村的金融结构体系。农村的金融行业拥有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才能够创建更高质量的农村金融资本环境。加强农村的金融体系建设力度,能够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更好发展。

(2)加强制度化管理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还需要强化对机制层面的管理力度。健全的机制制度是金融工作得以良好开展的重要前提,尤其是针对缺乏机制体制的农村来说,加强制度化建设,能够为金融工作的良好运行提高制度层面的保障,能够提高金融体系建立过程中的可行性,进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

(3)引进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另一个措施是引进先进的金融体制管理经验,相于城市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低,金融管理经验缺乏,这种现状会阻碍金融工作的良好开展。因此,大力引入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为农村金融建设工作增添新的动力,更好的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6

[关键词]农村金融 民间金融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农村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借贷的重要补充。从根本上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体制内金融制度的信贷供给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而不断内生出来的。由于当前农村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供给不足,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异常活跃,已经成为农村借贷的重要补充。这些金融服务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易、补充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的作用。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存贷款利率普遍偏高,风险较大,借贷手续不规范等局限性,作用空间明显受限。

2.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我国目前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农村信用环境不佳,信用意识淡薄,少部分农户把扶贫贷款、小额农贷视同政府救济,躲债、逃债、赖债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农村法制建设滞后,规范和保护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带来危机。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不成熟,贷款信息不对称,而诚信环境的缺失所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行为的影响,将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冲击。四是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较为普遍,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市场的准确引导,交易环境较差。

二、对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思考

1.建立农村利率定价机制,完善农村信贷市场。一是制定符合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特点的利率管理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支农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益。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标准,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确定有差别的贷款利率,防止简单化和“一浮到顶”的做法。三是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优惠贷款利率,以降低农村居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融资成本。四是尽量减少各种办贷收费项目,对优质客户可适当免除或减轻多次放贷或转贷的相关费用。

2.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有利环境。一是借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信用村镇、信用农户的评定工作,扩大信用覆盖面,通过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二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在推广企业征信建设的同时,力争试点推行农村个人征信系统,为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提供支撑平台。三是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保护金融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整肃农村法制环境,维护农村社会信用秩序。

3.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培育农村金融多元化主体。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准入标准,并加以严格执行。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吸收社会资本和民进资金,拓宽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总量。二是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的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金融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操作,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市场长期繁荣稳定。

4.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一是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对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只贷不存”机构,可以实施非审慎的监管,并促进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做到小而强。二要加快出台民间金融管理条例,指导并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民间金融交易进行备案和监管,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和救助制度,明晰停业整顿、兼并重组的法定程序与标准以及存款人利益保障措施等。三是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还要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以提高金融效率,但不是放弃政府对银行和其他重要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反,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力度,使政府由干预者转变为监督管理者。

参考文献:

[1]张业民:《民间借贷与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研究》[J],华北金融,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