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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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范文1

一、仿生金融学概述

仿生金融学是在金融领域对仿生学研究的进一步拓展和应用。简而言之,仿生金融学就是从仿生学的角度研究金融学问题,他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生态系统来考虑,同时运用仿生学的原理、方法、技术来研究金融交易的主体及其内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内在规律的科学。仿生金融学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研究领域,因此,目前还不能称之为科学或者学科。仿生金融学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以前的很多思想。首先是自然论经济思想,从中国的佛、道、儒思想,到法国的经济学家魁奈的自然论经济学派,之后经过亚当·斯密改造成为了自发的市场秩序,之后脱离了自然法体系的影响,过度成为自由经济思想;其次是在20世纪初期,马歇尔提出了“经济生物学”,他认为,经济学所流行的分析是一种过度的状态,这种状态将被基于生物学的其他动态分析所取代;最后是生态经济学,他是仿生金融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Kenneth·Boulding提出 “生态经济学”的概念,他认为,生态经济学主要是从生态的视角来研究经济学,它把经济内在规律作为生态系统来考虑,从而运用生态学的原理、方法以及技术来探讨经济的内在规律。

(一)仿生金融学的主流观点 曾建中(2007)从仿生学的视角研究了金融系统和环境系统的协调发展,他认为,频频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我国的一系列金融风险揭示出了各国的金融交易主体与其存在的内外环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现象。这一研究引发了人们从仿生学的视角研究金融系统和环境系统如何协调的发展问题,而仿生金融学主要是研究金融交易的主体及其内外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因此,仿生金融学与生态学、金融学以及系统论的关系非常密切。

(二)金融生态理论方面有代表性的观点 “金融生态”理念最早由周小川提出,他将金融生态描述成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而不是内部环境。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生态学角度研究金融环境,也为研究我国的金融发展开辟了新思路。另外,韩平教授认为金融生态是“金融业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在外部的环境中具体是指政治、经济、法律和信用等因素。不一样的是,他认为金融生态还涵盖金融市场的内在要素。在资金链的影响下,内外环境共同构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态系统。

具体而言,各具特色的生态金融观点集中表现为四种:一种是基于生态经济学的“金融环境观”;一种是基于全面角度的“融合观”,坚持金融和生态的合二为一;一种是仿生观,认为金融生态是模仿自然生态而来;还一种是经济生态观,以经济学为基础来分析生态金融。其中,仿生角度的观念更具联系性,它认为金融生态具有防生化的特点,研究成果可以抽象出金融市场上的内部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了一个相辅相成的持续关系。

二、基于仿生金融学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金融学研究领域的热门问题,研究学者和成果都很多。但是利用仿生金融学进行研究的只有少数,下面,我们将通过仿生金融学的角度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研究。

(一)研究的必要性 主要包括:(1)研究角度的创新性。首先,仿生金融学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视角。企业作为一个微观研究对象,金融生态则是一个宏观系统,将两者结合研究实现了宏微观的融合,必然会带来不一样研究特色;另外,生态学和金融企业的融资在物理特性上存在着共性,比如都具有环境适应性和特定的周期规律。从仿生观来研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新颖性。(2)研究方法论的创新。如前所述,金融企业也遵循中一定的发展规律,从生态角度来看其发展过程必然与自然生态具有共性。两者在发展路径和规律上会有重和之处。因此,这样研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是共性和特性的统一。既可以运用生态系统的共性,又能在具体的内外融资环境研究中发现金融企业的特性,整个研究具有极极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克服了以往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3)研究领域的创新。从生态金融角度研究中小企业融资可以开发出更多的研究问题和领域。举例来说,理论上从横向信用来解决融资困难是常见的方法,现在可以考虑通过纵向角度来建立金融信用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下的融资难题。如仿生金融学可以为企业信用评级、银行企业关系等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扩展研究领域。

(二)金融生态理论的应用 金融生态是一个融合了金融主体、金融生态环境的内外综合性、动态性的系统,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共同存在于这个体系中的。具体来看,金融生态主题是系统的核心,发挥着生产、分配、引导的作用,它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关键,信息的流通、资源的配置以及风险的控制都由金融主体主导;而金融生态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服务于金融体系,影响着金融体系的存在和发展。

(1)金融生态的意义。这是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性、价值性理论。从对立统一角度看,政府和企业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环境;金融业也是政府和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这样看,各个因素之间都是相辅相成的。实际上我国金融业的生态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金融生态的改善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的改善。

(2)生态平衡理论。这是金融生态体系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平衡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金融生态的平衡至关重要。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都存在着价值、利益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割断了他们之间的平衡关系他们之间的价值链条就会断开,甚至影响到金融体系中的其他金融企业。

(3)宏观调控理论。这是金融生态体系中的重要机制,其中价格机又是最重要的均衡力量。价格具有变化性和传递作用,影响着各个参与体的关系,是供需平衡的重要调控力量。金融生态平衡离不开宏观调控,这些年我国在利率上的宏观调控有两种负面效果:利率过低带来的投资热,利率过高带来的融资困难。可见,金融生态平衡需要合理的宏观调控。

三、基于仿生金融学的中小企业融资措施

从仿生金融学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行理论性分析并发现一些问题,通过总结这些问题,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增级机制 主要包括:(1)银企间增加信息交流:通过建立完善的金融关系体制缩短信息传递距离,中小银行加快发展贷款业务,在组织架构上实现扁平化。(2)信息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对已有的补贴制度进行改革;重点培养和建设一批担保能力强、担保金额大的核心企业;通过完善的担保制度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的提高;有目的的解决担保公司资本不够的问题。(3)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金融机构,自主构建和增强自身的信用机制,促进征信和授信之间的良性循环,依靠征信体系走金融生态之路;政府,起到宣传和指引的作用,提高监督的力度和效度;另外,还要走金融体系的信息化之路,实现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法律的约束作用 主要包括:(1)坚持竞争、公平和创新三原则。首先,以自由竞争作为基本原则;其次,坚持公平、平等这一核心原则。具体表现在保护和扶持金融体系中的力量薄弱者,比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对于任何企业、任何主题都要同等对待,不能有歧视;此外,重点关注高新技术型金融企业,为其创造良好条件。(2)修订与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一方面,通过法律减低金融体系的进入门槛,充分鼓励民间企业和外企的进入;另一方面,地方机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政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完善已有的公司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政策。

(三)完善财税制度 主要包括:(1)充分贯彻和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章条例,特别要完善已有的财税制度,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来说,既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详细规定,又要补充和合理发挥基金的杠杆力量;另外,合理的税收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2)制定并实施财税监管制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标准上,可以适当放松核销贷款的标准,降低门槛;贷款损失准备上,可以相应提高比例,以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税前贷款损失准备;此外,政府应该根据需要出台有关贷款风险划分、损失准备计提等方面实用性政策。(3)地方政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发放的环境。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二是,中下企业的服务水平要切实提高;三是要规范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各项收费标准,特别市中介收费标准要透明、公正,以创造可靠地的贷款环境。

(四)构建多方位的资本市场体系 主要包括:(1)开辟更宽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鼓励境内资本向境外资本的扩展。对于境内资本比如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在其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可以促进他们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宽融资来源。另外,中小企业的创业板也是重要途径,可以满足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具体融资需求,同时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板的市场监督。(2)提供导向性政策与平台。在政策上,根据需要不断地制定适应市场发展的政策制度,促进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引导中小企业适应金融市场发展;促进资产的重组。而且,需要提供广大的发展平台,为中小资本扩展提供交易平台,实现各种产权的充分交易。(3)实现股权基金的私募方式。现有的股票融资和贷款融资具有局限性,而中小企业更需要的是私募筹资,它更为重视企业的现有竞争力和长远成长。因此,私募股权融资具有投资期长、补充资本金等好处。

(五)不断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 主要包括:(1)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扩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由于规模小,内部的组织架构较为简单,中小企业在经营中更具灵活性,管理的成本业较低。然后,由于自身规模小、地域规模狭窄以及服务对象少的影响,中小企业在资本规模上具有局限性,集中表现在贷款总额有限,这限制了其发展。加快中小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可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能力,这将从根本上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扩展其融资渠道。(2)调整信贷营销策略,以高效的金融服务水平取胜。内部管理上,商业银行要实现适当的授权以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手续,从基层开始建立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具有激励性的绩效考核制度;外部管理上,不断摸索有效的信贷营销策略,加大服务范围,,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3)给予民间贷款正确的发展导向。民间贷款同样是最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但是民间贷款存在着金额较小,分布不集中等局限性,因此,民间贷款的发展关键在于有序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是规范民间贷款的基础保证,要通过法律来加强对民间贷款的监管。另外,小额信贷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也是发展民间贷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四、结论

总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仍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想要继续保持我国经济快速的增长,这一困难必须解决。因此,我国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需要在法律、金融、财税政策等方面加强管理与改进,比如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增级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作用、实施配套的财税制度、构建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保持持续的金融体制改革等。只有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才能保证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进而保证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晓红、郭声琨:《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范文2

自2008年以来,90后出生的学生陆续进入大学,一批80后出生的研究生,逐步进入高校教师队伍。这两个群体之间既有共同点,也有着较大文化背景、知识体系的差异,作为新进入教师行列的青年教师,如何在新时期,更好地承担本科基础理论教学,则是青年教师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90后的大学生与往届大学生相比有着更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他们身上所呈现出来的新特征也为高校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更好的为他们提供教育服务,如何适应当前的教学环境,对于青年教师而言,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是也是青年教师的最重要的课题。鉴于此,该文对青年教师在货币银行学这门专业必修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进行探讨。

1 90后学生的新特点对教学提出的新挑战

许多教学领域的专业人士也对90后的心理现象进行研究认为:竞争社会的“千斤顶”、信息社会的“迷途羊”、读图时代的“右脑人”、升学竞争的“受害者”;在认知上:反应敏捷、学习能力强、拥有一技之长等。这些心理特征都给高校教师的教学带来了诸多方面的挑战。(1)教学内容中信息含量必须增加。信息社会中的呈几何式增长的信息数量,使他们早就习惯于沉浸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海洋中,而学校的教学内容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量的支撑,也很难在他们心中形成一种权威的震慑性。虽然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在大学教育体系中只占到了其中一个较小的部分,但是基础理论的扎实以及基础概念当前清晰是最基本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尽可能的汲取百家之长,让他们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能满足他们对较大信息量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理论观点用自己的大脑进行信息处理后得出一些有益的思考,由此在较短时间内认同教学内容;(2)教学工具选择上要兼顾逻辑性思维的锻炼。习惯用右脑思考的他们不再满足于满是文字的教材,更喜欢看到新鲜多样的图片和视频,这样的思维习惯很难适应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毕竟学习是需要经历一个长时间的历练,不能因为学习负担重而减少了思想的深度,除了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以及实验室教学方法外,逻辑性紧密、推理过程严谨而深刻的左脑思维锻炼也同样可以带来许多学习的乐趣;(3)教学方案中留给学生一分自由。极力希望表现出自己的与众不同和敢于质疑的特征让他们更希望将课堂交还给他们,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设计出较好的教学方案,以给他们留出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展示自己在学习上的与众不同,同时也兼顾了运用自己较强的学习能力达到较好学习效果的心理满足程度。

2 青年教师的教学现状与不足

许多传统教育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对现代学生的教学管理。面对90后的大学生,在与学生沟通上有着一定的挑战性。货币银行学在整个金融学课程体系中具有统帅性地位。货币银行学就像是一张公园门口的“导游图”,通过了解这张“导游图”就会使学生对于金融学的整个知识体系有一个概要性的了解,从全局角度把握金融学。内容涉及多方面具有高度的综合性,要求教师有深厚的知识积累。在我国,随着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的深入,教师知识结构得到了系统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陈向明教授根据教师知识实际存在方式的不同,把教师知识分为理论性知识与实践性知识。理论性知识呈外显状态,可以为教师和专业理论工作者共享,具有可表述性,较易把握。而“教师实践性知识是教师真正信奉的,并在其教育教学实践中实际使用和(或)表现出来的对教育教学的认识”。它呈内隐状态,基于教师的个人经验和个性特征,镶嵌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情境中,具有隐蔽性、非系统性、缄默性,很难把握。教师的实践知识是指教师个体基于其日常生活经验和教学实践而生成的、运用并体现于教学中的对教育教学的个体化认识。但青年教师的教学特点呈现出理论知识不足,实践知识欠缺。

3 青年教师而言,案例教学法在货币银行学教学中的价值

货币银行学在整个金融学课程体系中具有统帅性地位。货币银行学就像是一张公园门口的“导游图”,通过了解这张“导游图”就会使学生对于金融学的整个知识体系有一个概要性的了解,从全局角度把握金融学。内容涉及的多方面就具有高度的综合性,要求教师有深厚的知识积累。一门课程的内容能够得到完美演绎是必须要经过多年的课堂教学经验的积累和不断补充教学资料才能够完成的。货币银行学内容涉及广泛,各种教材中的理论深度不一致,对于学生有较高的要求,需要不停的去探索每一章节中的内容全景,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其中的精华精准的表述出来。比如说,利率决定理论这一节,在备课过程中,许多教材内容涉及不深,对于理论的逻辑思维推理不够严谨,只是对理论观点的一个客观表述,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他们目前的教育背景,是无法体会到利率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因此就必须对这部分内容的逻辑思路给梳理清晰,查阅足够资料,才能够站在一定理论高度给予学生以指导。货币银行学作为一门基础课,与其他基础课程一样,虽然经济和金融形势不断变化,但是货币银行学有着自己不变的核心体系。但并不意味着无须改变。在案例教学中不推行固定的模式,画地为牢,从而将本课程自有的一套核心概念和原理,在现实经济中进行演绎,形象的案例虽然可以让学生获益,但是学生通过运用和发挥自己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货币银行学知识的掌握学习过程是不能被取代的,也是不符合90后大学生的心理特征的。

对于青年教师而言,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一方面可以弥补自身不足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教学中加深自己对于该课程的理解。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促进教师将理论知识内化,使其实践知识得以生成。以往的教师培训都采用讲授法,注重将知识平铺直叙地传递,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是一种机械的“接受学习”,理论知识并未同化到学生已有知识结构中,没有被学生真正理解。而“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做中学’获得自己理解了的能驾驭的知识,是有着真实背景的知识,而不再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教学实践情境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教学问题”。案例教学通过把活生生的典型教学事件展示在学生面前,使他们直面教学实践。它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案例教学,通过解决情境中的问题,促使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加深理解,将所学理论知识真正吸收、内化,成为自己头脑中的实践知识,并在将来指导教学实践。

(2)为学生提供了接触真实教学情境的机会,使其积累实践知识。案例作为一个真实描述的充满问题的教学情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接触真实教学情境的机会。在案例教学中,真实的具有典型性的教学问题呈现在学生面前,这使他们在不用真正深入实践的条件下就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教学实际问题。通过设身处地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学生不仅可以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学会分析问题,而且可以形成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积累一定的实践知识。正如舒尔曼所言:“对师范教育来讲,案例可以变成教育团体的经验。因为案例介乎于理论与实践之间、观念与经验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作为教学手段和方法,案例把特定的问题带给学生,要求他们在道德判定和实际行动中把理论和实践的距离接近。学生通过案例可以储存、交换、重组他们的经验。如此,案例就变成了既是个人专业学习的基础,又是专业团体的专题”。

(3)为教师提供了反思机会,使实践知识得到发展。案例教学是对案例所描述的个别教育教学过程的分析、思考和评价等,它本身就蕴含着反思的因素。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再是“技术熟练者”而是“反思性实践者”,教师被允许暂时离开眼前的实践,对案例进行系统讨论、分析与评价,从而促进教师从案例中学习和借鉴一些别人的经验,并且“由此观彼”地对自己已有的实践知识进行审视、反思,揭示自己教学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和“惯习”,有意识地改造发展自己的实践知识,最终使自身得到成长。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范文3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 培养目标 专业建设

财务管理专业是我国教育部于1998年将其列入本科专业的工商管理学科中的,主要是根据“理财学”的专业而更名来的。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开设了本专业,陕西省作为教育大省,较多的院校都开设了财务管理专业。但是由于近些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再加上该专业办学经验的不足,都需要我们对教学体系进行讨论,并加以完善。本文主要就财务管理专业建设方面的一些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1 财务管理专业发展现状

陕西省目前财务管理现状,主要就是因为经济发达程度的欠缺,现代企业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而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不够规范,财务管理在研究上也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财务管理的发展。从该省财务管理专业教育来看,陕西省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的院校共33所,其中7所一本院校、9所二本院校、10所独立学院、7所民办院校。各大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同质化严重。同时由于陕西省金融业不如沿海城市发达,省内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与发达城市的高校亦有较大差异,如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将大量金融类及管理类课程融入课程计划,该省多数高校则是在会计学核算类课程之上构筑财务管理类课程。

总之,目前该省高校财务管理本科人才的培养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均显得落后,无法适应经济实体与金融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无法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较好的服务。

2 影响财务管理专业发展主要因素

2.1 培养目标定位不清晰 目前,我国大多数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建立时间不长,专业特点建设不够明显。为了增强对财务管理本科人才的培养,就需要为财务管理本科专业人才进行定位,需要突出校企合作、注重实践教学,并针对上述观点提出了相应改进措施和改革建议,但依然存在纰漏:其一,所提出的措施和建议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提出的改革措施无法在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中环环相扣,达到改革的目的。如课程设置的改革只是在会计学专业课程之上加入管理类和少数金融类基础课程,但是此类课程设置并无法保证学生具备扎实的财务管理与金融学的知识。其二,我们所提出的部分建议和措施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相对较低,因此就需要重视校企合作。但是在进行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虽然一些高校建设了诸多校企合作的基地,签订了校企合作的协议,但是由于财务管理及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就导致很多协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2.2 证书考取趋同性严重 在资质证书方面,陕西省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可获取的资质证书和会计学业专业同质化严重,无外乎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证书、注册会计证书、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证书,金融业证书较少;相比较北京、上海等教育资源丰富区域,可选择考取的国外证书类别丰富,如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美国注册商业投资师CCIM、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 北美精算学会保险精算师FIA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项目管理PMP、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CIMA等。而该省证书考取的趋同性必将影响就业的口径宽窄。

3 财务管理专业建设改革相关措施

3.1 明确培养目标 以教育部培养目标为依据,结合陕西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生源减少、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供需分析,准确进行人才培养定位。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建设西安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灞金融商务区,增强国际资本融通功能和区域辐射能力”这一规划,考虑到目前该省财务管理专业定位主要集中在工商企业,且该省工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现确定财务管理本科专业主要面向的行业为工商企业、金融业。

3.2 改善教学计划,体现陕西特色 高校的就业生的特点是大多优先选择本地,所以在财务管理专业教学计划改革过程中,我们除了设置上述专业课程外,最主要的是结合当地教学实际情况,尽量设置符合自己地区优势的课程。如除去必要的课程外,可以增设一些外语类的学习课程,考虑三星电子在陕的大面积设厂及带动的相关韩国附属产业的发展,我们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学习一些小语种,以此提高学生的竞争能力,促进学生就业。

3.3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学和实际紧密结合 在教学环节中,教师的地位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由于财务工作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除了具备基本的会计核算和理财知识外,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和管理知识。这就要求学校要定期对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进行定期的培训,通过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为本专业的发展起到保障性的作用。主要方式体现在:首先,要将引进和培养相结合,以此形成各方面都较高的专业师资队伍;共次,提高师资的学历水平,就要鼓励教学到区内外优秀的大学进行深造,或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以便获取最真实、丰富的经验和第一手资料;最后,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能够有效保障教学水平。

3.4 推动教学改革, 促进专业发展 随着我国的经济与信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专业学习需要。因此,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教学方式,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构建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体系。教师进行课堂讲授的时候,可以积极采用一些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演示法、实验法等多种方法,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我们通过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促进学生增强思考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还能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自己研究和解决问题。②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在教学手段方面,教师可以借助于图形、声音、动画、视频等内容,使得原本枯燥乏味的理论与公式等变得形象和生动,并且引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指导,将更有助于学生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吸收和接纳。③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所占课时的比重,通过构建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将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以此进行财务管理专业实习报告、课题性试验报告等任务的设置,再配合自编的系列实践教学教材用于指导实践教学的完成。

3.5 加强校企合作, 完善实践教学模式 在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中应加强校企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实践教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应积极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并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和了解校外实践基地企业,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②建立财务管理咨询工作室。学校可以专门成立财务管理咨询工作室,可以承接校内校外企业业务,使学生可以更好地融合所学的管理学、会计学和财务管理等的专业知识。③开设讲座、聘请客座教授。学校可以与知名企业进行联合教学,邀请知名企业家或著名教授开展讲座,使学生及时了解财务管理学科发展的新成就、新观点、新问题、新动向,激发起学生学习、研究本学科的热情。④开展业务技能比赛。为提高学生实训操作能力,学校可以开展业务技能比赛,如会计手工记账比赛、ERP沙盘模拟比赛等,要求学生利用所学过的专业知识融入到各项比赛中,以提高学生学习应用能力。

3.6 搭建三个教育平台,凸显“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原则 目前,该省高校财务管理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一般都是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三个层次,这样的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限制了学生的视野。课程整合是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核心,财务管理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课程进行整合,搭建“通识教育平台+学科基础教育平台+专业教育(专业理论+专业实践课)平台的课程体系,以凸显“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原则,强化学生的未来工作适应能力。结合地域的行业定位,应在专业课或选修课上进一步促进财务管理和金融之间的交叉融合。可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中增设普通金融学有关课程;选定金融业构建实践课程体系,这样统筹考虑课程训练、技能实践和专业实习,做到内外部统一,提高学生对于财管和金融领域的双重能力驾驭。

参考文献:

[1]欧亿容.高校财务管理与办学效益分析[J].求索,2003(05).

[2]宋贝贝.基于完全成本法的高校财务绩效评价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12.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范文4

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制度理念,即通过整个金融体系的公有制来保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效益。这就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存在设置了制度性的障碍,即民间融资不可能直接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主导;同时,也决定了作为《宪法》下位法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立法领域对民间融资的基本理念,即以规制民间融资为主,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是堵截大于疏导、防范大于治理、猜忌大于信任。[2]在民法领域,以《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为指导,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散见于《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决定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民间融资而言,这里的法律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行政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商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规制的对象为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从理论上讲,这种直接融资形式应该成为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股票、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过高,很多中小企业望尘莫及,这成为这种融资形式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则障碍。经济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通过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形式,确定了相当宽泛的非法集资范畴。行政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主要包括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界定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对民间领域的前置法规制现状的归纳,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如下几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1.前置法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近些年来,我国前置法领域将部分长期活跃于民间的融资形式,如民间互助会,通过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化。但是,这些规定仅仅肯定了部分民间融资形式的合法性,对于基于意思自治的整体民间融资活动法律性质的界定则不明确。民间融资活动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实质上均为还本付息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变种。《合同法》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肯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也从侧面肯定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局部合法性。但是,当民间融资行为表现为一对公众且回报率明显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回报率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就难以界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济主体通过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聚拢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证券投资等。如果投资成功,皆大欢喜;反之,则有可能成为另外一个“吴英”。2.前置法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关于规制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虽然并不少见,但是这些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活动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因此,缺乏明确合理的监管主体导致无法有效监管民间融资活动。大部分非法集资类案件均是在案发后由当地政府介入,而在事前没有任何的监管主体对民间融资的形式、规模等进行有序和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部分投机分子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使非法集资愈演愈烈。3.前置法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缺失基于前置法规制领域的上述两点现状,前置法领域的责任规定也相应的缺失。如《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在未穷尽所有类型化的违反《公司法》的非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直接在法律责任部分最后一条笼统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将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最后一条,形式上符合刑法保障法的角色,但是在未规定非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直接规定刑事责任,实质上是不符合刑法在法定犯领域的保障法定位的。在民间融资活动日益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境下,前置法非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的界定更为困难。

二、刑法领域的立法规制现状

刑法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于非法集资类行为的规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其中,由于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多见,即使出现,也较易认定。[3]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便成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难点。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着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非法集资类的界定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是,目前,刑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视野的局限性导致刑法对民间融资规制的混乱与矛盾。在金融学领域,融资行为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就是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直接互动行为,不存在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介入;间接融资就是金融中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供给方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方,不存在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方的直接互动。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行为主要表现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直接互动,属于直接融资。在刑法领域,规制直接融资行为的罪名仅限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实践中较易认定并且也不多见。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由于渊源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所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人以间接融资的假象。有学者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间接融资的方式规制了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4]不过,随着“存款”一词的日常化使用,其含义已扩充,即指公众存在银行的闲散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公众将其闲散资金直接提供给资金需求方的直接融资行为,因此,从解释学的角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民间融资不存在违背法律逻辑的以间接融资方式规制直接融资行为的问题,因为“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5]。但是,为了保证整个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款”一词的使用还是值得商榷。有别于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民间融资行为作为一种市场现象,基于刑法保障法的角色而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因此,刑法立法者、司法者、学者局限于刑法的视野,在缺乏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充分了解下,忽视了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导致刑法规定与适用的混乱与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刑法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与前置法领域的冲突。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两类独立的行为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6]同时,在行为方式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具有同一性,区别仅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相同法律概念界定的不一致严重破坏了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同时,也导致了理论研究的混乱,从而形成了司法混乱—理论混乱—司法混乱的恶性循环。第二,《刑法》立法体例的不合理性造成对非法集资行为处罚的失衡性。在非法集资涉及的三个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属于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死刑。立法者过于重视同一章节下金融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与相邻罪之间刑罚的平衡,而忽略了行为相似但分属不同章节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内部的刑罚均衡问题。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后果上的巨大差异,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容易产生较大的司法压力,再加上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行为的复杂多样性,稍微出现定罪偏差就可能导致犯罪人截然不同的刑罚后果。2.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刑法适用的扩大化。抛开前述问题,毫无疑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已成为刑法规制民间融资的主力军。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罪质上截然不同,前者具有诈骗犯罪的自然犯属性,后者则是纯粹的法定犯;二者在刑罚设置上也存在着生与死的巨大差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手段的欺骗性上具有相似重合性,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是”则为集资诈骗罪、“否”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可否认,在理论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两罪的关键,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却是难中之难。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处”如此抽象简洁的表述,无疑需要解释才能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何为“非法”?何为“公众”?何为“扰乱金融秩序”?何为“非法占有”?何为“诈骗方法”?对此,需要极为严密谨慎的解释才有可能避免适用的无限扩大化。理论上一般认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的解释却由于金融市场活动的复杂多变而难以一言以蔽之。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对这些复杂概念的简单机械化的解释,使本可以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直接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指出,“针对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和量刑情节认定标准掌握不统一的问题《,解释》第3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扰乱金融秩序”一般通过人数的多寡、社会影响的大小、金额的多少等要素来衡量;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指出,“考虑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时间较长,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解释》明确‘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没有明确,实践中,仍然是通过资金的用途、是否归还等要素来衡量;“诈骗方法”一般采取传统的诈骗的理论构造来理解。如果单就其字面解释看,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立足于市场经济,在整个法治体系内,仅仅机械地套用这些标准考量这些概念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就“扰乱金融秩序”而言,人数多、社会影响大、金额巨大并不一定就实际造成金融秩序的扰乱,人数少、社会影响小、金额较少并一定不会扰乱金融秩序。从严格意义上讲,金融秩序的扰乱与否不应该由法官来直接予以裁量,而是应该由金融专家根据具体的金融数据进行系统的判断。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言,在传统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中,是指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很多资金需求方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出于使用他人闲散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投机等活动创造收益、利人利己的目而进行融资活动。但由于市场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资金需求方自身监管的疏忽,再加上缺乏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与指导,资金供给方财产的回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社会生活的稳定,这种行为必须加以规制,但是刑法的介入必须避免提前化与过度化。因此,集资诈骗罪虽然属于诈骗罪,但是由于其与市场金融活动挂钩,又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罪,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语境下对于欺骗的容忍程度是不一样的。有学者认为,生活领域需要平稳和诚信,对欺骗的程度要求最低;市场需要自由和宽松,对欺骗程度要求较高;投资领域需要冒险和超前,对欺骗程度要求最高;而投机领域是法外博弈,欺骗是应有之义,不需要刑法介入。[7]且不论这种界定合理与否,必须承认的是“诈骗方法”在不同语境下的多元化。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抽象性需要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如果不能立足正确的语境,便会导致解释的局限性,从而使法律的适用不合理地扩大化。

三、法治体系下民间融资刑法合理有效规制的建议

(一)总体建议——立法体系的衔接性完善

在市场经济中,民间融资的合理化存在已不容置疑。在此前提下,要在贪婪逐利的融资互动行为中区分罪与非罪,必须坚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在法治体系内的保障法角色,而刑法保障作用的体现在法定犯领域尤为突出。虽然法定犯自然化的趋势不可忽视,但是法定犯的属性是不可改变的,其道德伦理情感依附的相对匮乏阻碍了刑法威慑、预防机能的实现。因此,“刑法仅能在保护社会必要时始能介入。”[8]而刑法在市场经济领域保障作用的实现应该建立在前置法明确的介入无效。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下,前置法对于民间融资规制的缺失导致了刑法提早、过度的介入;而这种介入不仅没有缓解民间融资愈演愈烈的局面,而且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如果前置法对于民间融资的行为从行为方式、结果、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立法衔接,那么刑法介入的时机由于前置法的规定就能得以明确,从而避免了刑法提早、过度的介入;同时,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也保障了刑法威慑、预防机能的实现。鉴于金融领域是国家经济的财富源头,以及非法集资行为对于金融领域的危害,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美国对以高利回报为诱饵、以虚假经营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证券法中的证券诈骗罪加以规制,并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界定证券,即只要符合以获得利润为目的、投入资金、在共同事业中、利润来自于他人的努力等四项特征,均可纳入证券的范围。相较于美国,我国对于证券的界定极为狭窄,因此,大量未直接采用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形式筹集资金但确实由于集资者需要、出于投资者自愿的集资活动无法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若数额、人数等因素达到犯罪标准,只能予以刑法规制,导致刑法过度的介入,打击了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德国信用业法规定,对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犯罪行为的,以违法从事银行业务罪定性。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如果是过失实施的,应当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对于以诈骗方式吸引他人资金的行为,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目的,可分别以诈骗罪和资本投资诈骗罪定性,其中,资本投资罪是指发生在销售有价证券、股权凭证或者股份的投资业务中,公开宣传,以较大范围的投资人群体为对象并且在宣传中实施了欺诈的犯罪。相较于德国,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的罪名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为故意犯,诈骗类集资行为重视“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区分出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投机目的。国外的成熟经验表明,前置法领域立法的明确与协调对于刑法领域相关问题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前置法领域的立法已不少见,但对于民间融资这个巨大而又复杂的金融市场而言,却是分散而不成体系的。因此,应当结合我国金融国情,立足于全球化金融背景,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体系,将民间这个巨大的融资市场纳入明确、协调、完整的立法规制体系。虽然中国古语有言“各人自扫门前雪”,各部门法应该各司其职、按部就班,但是,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尤其在刑法领域,经济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置法领域的规定,因此,刑法领域的立法者、学者应该积极呼吁前置法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保证前置法领域与刑法领域的协调统一与共同发展。

(二)具体建议——适时修改刑法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体系范文5

(一)模块化教学的特点

模块化教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各模块间相对独立,模块能力与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结合。

2.任一模块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均贯穿于该模块的教学始终,每一模块能够锻炼学生的一种能力,并且能够直接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中发生的问题。

3.每个模块在讲授之前,教师会将该模块所要学习的主体内容绘制成模块图,这样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学习内容及每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培养目标和最终可达到的综合能力,这样学习目的更加明确。

(二)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教学方法的确定需要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契合,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与学术型的综合类大学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应重点培养的是学生的动手与实践能力,也就是学完之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除了需要掌握理论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能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模块化教学的这些特点,能够使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教学体系更具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模式之一。因此,在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模块化教学模式运用于财经类院校合同法教学中的具体方案及对策建议

(一)合同法模块化教学的具体方案

结合本课程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本人精炼整理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内容,尝试从合同的各个阶段来归纳教学内容。概括而言,本文拟将该课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实训项目模块,分别是(1)合同法概述: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合同法与民法其他部分内容的联系,以及合同法的总体内容,为后面各模块的学习与实践打好基础。(2)合同的订立: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要约、承诺及相关的要求,合同订立必须包含的条款,以及大量的存在于各行各业的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学完本实训项目,学生应该学会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审查合同。(3)合同的效力: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备的条件,及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后果。(4)合同的履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充分了解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各个阶段的重点内容,因为只有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实现。学生还需掌握合同履行需遵守的原则及具体规则。(5)合同的终止: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存。(6)违约责任: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7)几种常见的合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几种常见合同的具体、特殊适用规则,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合同法教学中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1.教师问题。本科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对教学模式的探讨与改革的热情及主动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个人已承担教学工作量的多少、个人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和兴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教学模式改革的支持。法学教学采取模块化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教师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现在的法学教师基本上对于理论内容很精通,但缺少实践经验,比如,讲合同法的老师并不知道如何订立和审查合同;讲金融法的老师并不懂得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讲票据法的老师并不懂得票据如何填写。这种情况下的教师是无法适应模块化教学模式下的法学教育的。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到实践部门进修的投入并将教师的进修常规化和制度化。

2.教材问题。模块化教学法目前还处于实践及不断的完善阶段,从目前已出版的教材看,很少有能够直接用于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成型教材,大多只是在原来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践部分而已,并没有模式上的突破。因此,采取模块化教学的老师需要自己科学合理地设置任务模块,编写合适的经典教材。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具体内容和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以激发学生主动研究、主动探索为目标,精心策划与设计各个教学模块内容,例如每个模块任务中可以设置(1)相关知识点的罗列,根据该知识点引入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2)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3)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讲解;(4)本案纠纷的诊断分析;(5)实践处理。每个模块任务中的前三项可以由任课老师引导和讲授。其他部分则只进行思路上的引导,由学生组成小组进行讨论,老师最后点评解疑,也可以根据由知识点设计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这样的设计模式,既可以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也在每节课堂里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因而使理论学习与法条的解读有了驱动力,使学生乐在其中[3]。学校应当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尝试模块化教学并在实践中取得有效成果的教师与相关就业企业合作开发模块化校本教材,并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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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