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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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的原则

旅游开发的原则范文1

引言

贵州属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在地貌上是一个以高原、山地为主的地区,高原、山原、山地约占全省总面积的87%,丘陵占10%,盆地、河流阶地和河谷平原仅占3%。山地是分布面积最大的地貌类型,地势高低起伏,落差达2000多米,自然风光秀丽、植被丰富、气候条件宜人、对于开发山地旅游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贵州省根据规划,“十三五”时期,把山地旅游作为基本定位,大力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全力打造旅游发展升级版,推动旅游业实现“井喷式”增长,努力把贵州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山地旅游目的地。如今,贵州省出现了一批批具有代表性的以山地旅游产品为特色的景区。本篇文章就以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为例,分析贵州省山地旅游产品开发的原则

一、以保护生态、突出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梅花山,山体明净,空气怡人,动植物丰富,梅花山上峰多沟深,最高海拔2680米,气象条件独特,一年近四个月的低温持续期,为开发冬季旅游项目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正是依托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开发以户外滑雪运动为特色的综合型山地旅游产品,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在投入建设中首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景区开发、生态先行”的原则,在建设初期进行山体植被的种植,提高景区的植被覆盖率,使景区地貌保持原有海拔差异的阶梯分布,森林、草原景观交错,四季常绿常青,保持原有的冬季大面积的雾凇、冰凌奇特景观;其次:加强景区内的自然环境建设,通过修建度假公园,梅花湖等措施,优化生态环境。第三;建设少数民族风情园,保护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使得世代居住的苗、彝、回等少数民族民风民俗、、饮食文化等得以保护和延续。

二、旅游产品多样化与突出特色相结合

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是一座以冬季滑雪为特色的综合型山地旅游景区,景区涵盖户外运动娱乐区、天鹅湖―明湖生态休闲度假区、灵山养心度假区、凉都森林养老度假区、乡村休闲农业体验区5个区域,具体游客体验项目有以下几点。

(一)梅花山国际滑雪场

位于山地户外运动娱乐区,是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的特色旅游项目,其中滑雪场,可容纳5000人同时滑雪;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游客接待大厅、团体服务厅、山顶服务区、水疗养生馆、综合服务楼、特色商业街,“钟声相守”观景台等功能设施,以及库容约10万立方米的莫家岩洞山塘,通过栈道、吊桥、游步道串联,让游客在享受便捷配套服务的基础上充分体验滑雪、水疗乐趣。

(二)梅花山国际度假公园

位于高山生态休闲度假区,以“国画――梅花”为题,枝干为路,花朵为组团,包含梅花坪、46栋7个组团新奇主题度假小屋、休闲会所、树屋,以及长380米的时光隧道和长2.38公里的景观廊道,是一个集“避暑、休闲、度假、观景”为一体的高端休闲度假公园。

(三)梅花山索道

索道目立足革新传统交通方式、打造全新交通旅游产品、展示梅花山片区景观风貌,建设索道总长9.91千米、起终点垂直高差620米。起点站位于六盘水师范学院后山,经龙滩大山中继站、滑雪场中继站到梅花山回民风情园终点站,各站点配套游客接待中心、旋转餐厅、酒店、办公楼、公厕、停车场、员工餐厅、宿舍等设施,小时运量1500人次,日运量1.2万人次,目前是亚洲最长的山地型索道。

(四)回族风情园

位于梅花山片区高山生态文化体验度假区,依托回族同胞聚居村落――高炉村,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包含120栋面积各异的回族风格民居、清真寺、回民小学以及回族文化广场、回族剧场、回族特色运动场等设施的回族文化村落,打造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高山民族旅游体验地。

(五)彝家乐园

景区彝家乐园以西宁社区龙贵地村宴家寨为依托,按照“展现彝家文化,打造美丽乡村”的理念,结合山地自然特点,融入彝族文化元素和建筑特色,采用新建加改造的方式打造,按照功能自东向西分为彝族风貌展示区、生态游乐观光区、彝族风情体验区,形成以龙滑路为主轴融合彝族风俗、餐饮、建筑为一体的民族文化体验游线。

总体来看,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依托自然、人文资源,完善景区交通、娱乐、服务设施,使得旅游产品多样化的同时,以得天独厚的地理、气候优势,突出滑雪体验项目,成为我国目前纬度最低的大型滑雪旅游胜地。

三、旅游+多产业模式结合

自贵州省确立山地旅游作为基本定位,大力发展全域旅游以来,加快经济发展,全面脱贫,在“大数据、大扶贫、大健康”口号的带动下,各地涌现了促进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全新模式,以山地运动产品为主,按照市、县相关部署,推动产业融合升级,创新‘旅游+脱贫’、‘旅游+农业’、‘旅游+互联网’的‘山地旅游+’发展模式,强力打造贵州大健康山地旅游目的地。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一)六盘水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的宣传工作

2015年10月,六盘水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项目建设正式启动。

2016年8月,六盘水市旅游发展大会晚宴、大型晚会等活动在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举办。

2016年11月,六盘水市景区代表、地方代表前往广州等各地进行以”天人合一・山水贵客“旅游推介活动。

2017年1月18日上午,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于举办全国高山滑雪青少年邀请赛暨贵州省第一季滑雪节系列活动。参与人数达到每日10万人次。

(二)贵州省在山地旅游方面的宣传工作

贵州省在近年着力提高全省旅游产业知名度,在确立以山地旅游产品开发为主要方向后,提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等宣传口号;各地开展旅游发展大会机制,自2006年起,贵州省已经在全省各地成功举办11届旅游发展大会;2016年首届国际山地旅游大会于10月10日至11日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举办。与此同时,全省各地分别举办各项国内、外山地运动赛事,例如:中国・贵州安顺坝陵河大桥国际低空跳伞挑战赛、江国际滑翔伞邀请赛、海龙屯国际山地户外运动挑战赛、兴义万峰林国际徒步大会、兴义万峰林热气球表演赛、史迪威公路晴隆24道拐汽车爬坡赛活动等国际性赛事等;六盘水市则于2013年开始,每年举办国际夏季马拉松赛事。各项赛事不仅吸引全世界各地区的参赛者前来参加,还吸引当地群众加入景区开发、景区服务、景区宣传过程中,迈向全民旅游的新局面。

五、景区间竞争合作互促发展

在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之前,该地区就已经有不少相对成熟的景区:大河堡景区、野玉海景区、盘县坡上大草原景区,妥乐古银杏景区等,一系列景区景连线成片,形成规模大、质量高、项目多的旅游产品,使游客的旅游体验更加丰富多彩。

部分景区之间除了自身特色以外还具有类似的旅游项目,梅花山国际旅游景区拥有冬季户外滑雪旅游产品,同样,盘县坡上草原、野玉海景区也可以让游客体验该项旅游活动,相同的项目使得景区之间存竞争,各景区只有不断完善设施,突出特色,提高服务质量来取得竞争优势,景区之间的竞争为地区的旅游项目、游客体验、景区的完善、地区旅游业的发展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景区之间除了竞争,还可以加强合作,在宣传方面通过横向战略联盟,提高市场覆盖率和影响范围,加大游客的容纳量,实现双赢,共同打造贵州六盘水“南国冰城”这一特点,冬季滑雪旅游已经成为贵州六盘水的一张名片。

六、结语

旅游开发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5-0085-01

1 研究现状

1.1 基本概念达成共识

(1)基本概念的确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已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兴起。但对其概念却并未有准确的界定。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被确认。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确定,使其保护与开发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与行动中来。

(2)类型的界定。

“一个完整的‘无形文化遗产’涵盖一个很宽泛的范围。它包含了传统语言和口传遗产;传统宗教和礼仪;工艺设计和美术作品、音乐、诗歌、戏剧、舞蹈、服饰、厨艺、狩猎、园艺、纺织、医疗、处理冲突的方法等。”根据定义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表现形式,一部分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进行归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俗等十大类别。此外还有人按照非物质文化申报的标准与申报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可按等级划分,可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与县级。目前,上述依据已基本被大家认可,受国务院出台我国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分类的影响,以表现形式、内涵为划分依据的分类方法已被广泛认可。笔者认为,无论是内涵与表现形式划分法还是等级划分法,都是我们整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据,在旅游开发中应结合使用,例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优先级的问题就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等级综合评价。

1.2 研究热点分布集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热点主要集中于开发价值、原则、方法、案例实证、影响五个方面。

(1)开发价值、原则、影响认识一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价值、原则与影响,国内大多数学者、专家的态度趋于一致。价值方面:王宁、朱祥贵、詹慕陶、一帆等诸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审美、文化、科学价值,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将会带来社会、经济、环境的三重效益。开发原则方面:陶思炎、黄丽华、谢科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观点可总结为可持续原则、保护原则、吸引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基本保证。开发影响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影响,学者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罗明义、徐赣力等人认为旅游开发将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造成破坏;马晓京、肖曾燕等人认为恰当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合理进行旅游开发将有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种观点为大部分学者所赞同。

(2)开发方法、实证研究日益增多。

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方式来看,日益丰富多样,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主题式旅游开发模式、实地村落式开发模式,(实地浓缩式开发),模拟景观式开发(再现式开发),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流行的节庆式旅游开发模式(短期表现型开发)、公园式开发模式(创新式开发)。随着我国旅游规划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当前的旅游开发模式又有了更多的创新,如近来出现的实景舞台式旅游开发模式、情景体验式旅游开发模式等等,大大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理论。就实证研究来看,案例日益增多,如:王若、管宁生对云南丽江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研究;吴承忠对鄂西土家族民俗文化的旅游价值的研究;张捷对九寨沟藏族民俗文化与江苏吴文化民俗旅游资源比较的研究;陶伟等对宁夏回族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研究。

1.3 开发深度与广度日益加大

旅游者需求的多样化、旅游开发模式的多样化,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旅游开发的深度与广度日益加大。以民俗旅游为例,民俗旅游从形态结构而言,将其开发为“民俗物质旅游”、“民俗行为旅游”、“民俗精神旅游”和“民俗语言旅游”等;就民俗分布的空间方位而言,民俗旅游又可以分为“西北民俗游”、“西南民俗游”、“华北民俗游”、“东北民俗游”等。就民族种类而言。又推出了“藏族民俗游”、“壮族民俗游”、“苗族民俗游”等旅游产品,开发的深度日益加深。此外,查阅的文献来看。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诞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广度逐渐加大。除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外,文学类,医药类、舞蹈类、音乐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旅游开发相继出现,如:张艺谋策划的大型实景舞台剧《印象・刘三姐》产生了世界轰动效应,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旅游开发提供了经典案例。

2 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科学开发理论

科学、完善、系统的指导理论,是非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成功的保证。虽然我国已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类型,旅游开发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也日益多样化,但是系统科学的开发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方法;二是缺乏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与评价方法;三是缺乏科学系统开发实践理论。

2.2 品牌意识有待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旅游产品,与其它物质产品的经营一样需要上档次的市场运作,需要有“商业包装”,需要树立品牌,打造成旅游精品,这一切尚需要从深处挖掘,进行创新。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档次较低,例如许多民俗村的民居都是房檐上挂几串辣椒,房内摆一台织布机,游客进门三件事;喝茶、跳舞、坐花轿。这些重复和单调的旅游产品,既缺乏独特性,又令游客感到乏味,在旅游市场竞争中,缺乏一定的竞争力,效益也将普遍较低。

2.3 开发广度与深度有待加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型丰富、数量众多,而当前的旅游开发仅仅集中于民俗旅游活动,而别具特色、充满奇趣、富有审美、科学文化价值的其他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成为民俗旅游的点缀,并没有深入挖掘其旅游价值,在开发的广度和深度上需要大大加强。

3 建议与对策

3.1 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的推进

须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分布状况,绘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图;(2)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开发效果的评价体系;(3)确立我国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资本运作理论、战略模式选择理论市场开发理论;(4)负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进行形象设计以及宣传组织策划工作。

旅游开发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国内外研究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述评

国外关于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始于20世纪中叶,至今已经比较规范。l997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献,并被普遍采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宣布第一批共l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联合国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全球性的非遗保护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推动的一项文化工程。

国际学术界长期争论的话题围绕着如何保持非遗的原生态内涵不变并充分发展利用。大部分学者认为对非遗进行田野日志式描述和影像记录是客观反应非遗的有效手段。日本首推田野报告记录形式以后,韩国立刻进行了效仿。有学者提出将重要的传承人进行“圈地式”保护,尽量使他们的生活与外界隔离。其他学者便提出质疑,认为摒弃干净漂亮的新演出服装和安全先进的舞台,却让传承者仍然穿着粗布烂衫在破旧的舞台上表演,是一种无聊的保护。还有学者认为非遗往往被打上政治烙印,脱离了其正常发展的轨道。越南的阮志斌认为,在推广非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原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其原本的状态。在部分处于非遗保护工作起步阶段的国家,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是对非遗调查、审定等专业知识的建构。国外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转型模式的研究零星,未成系统。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国外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已经颇为成熟。意大利政府自1997年5月的最后一个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举办数百项丰富多样的与文化、历史相关的活动,其乡村生态游、美食文化游也逐渐兴旺。英国利用老宅从事观光产业开发等项目,这些经营性收入在各协会的收入中也占有相当份额。

韩国最为重视“非遗”的旅游开发,“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都被开发为商品,到处可见非遗的宣传广告和纪念品。表演类的“非遗”项目可在酒店表演,且有价目表。在首尔城南的一个古代民俗村,祭祀礼乐、假面戏等国家级重要“无形文化财”都被作为主要展演的内容和吸引游客的亮点,被指定为“无形文化财”的表演者每天都要忙于赶场演出。且韩国拥有高明的“非遗”旅游开发技巧,以2004年的江陵端午祭为例,附设韩国民俗馆等20多个参观场所。除了本国传统节目外,还安排许多国外艺术团体的节目及各类体验活动—端午民俗体验(做艾子糕,画端午扇等),附带有武神道特别战、汉诗白日场等。其核心活动祭祀仪式,仍按照传统时间和程序进行,共有100万人参加,可以说,韩国在“非遗”旅游开发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善于包装和策划,由单一的非遗衍生出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极大地推动了韩国旅游业的发展。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述评

我国在2001年起“非遗”才进入公众和学界视野。2002年以后,非遗研究机构、基金会、网站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许多著名专家学者被邀请进行非遗保护工作,出现了新创办的《文化遗产》等研究刊物。2001年至2003年,是非遗研究的学术起始阶段。2004年至2006年是学术提升阶段,学术论文由十位数上升到百位数,内容集中在对“非遗”概念的界定、从法律和知识产权角度解读非遗保护等。2007年至2010年是学术发展阶段,学术论文达到每年千位数,研究内容更为广泛和丰富,走向深层次的专业性研究,整个学术研究正在走向多学科化和多元化。

在这其中,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集中在开发价值、开发原则、开发体例、案例实证、影响五个方面。在开发价值方面,王宁等认为非遗具有较高的审美、文化、科学价值,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将会带来社会、经济、景象的三重效益。在开发原则方面,陶思炎等提出可持续原则、呵护原则、吸引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在开发影响方面,罗明义等认为旅游开发将会对非遗的完整性造成破损;马晓京等认为得当处置开发与呵护的关系,合理进行旅游开发将有助于我国非遗的呵护,这种概念为大部门学者所拥护。在实证研究方面,案例日益增多。在开发体例方面,有贾鸿雁提出的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等。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现状

旅游开发的原则范文4

Key words: 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evelopment model;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非遗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是否具备旅游价值是决定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非遗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决定非遗旅游价值的关键。

旅游开发的原则范文5

(一)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理念

相关的立法安排,首先应该明确宣示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强调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对传统音乐资源的保护型开发、保护型利用、保护型旅游,彰显传统音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搞旅游开发,打猎歌、情歌、船工号子、劳动号子等传统音乐品种难免因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变迁而消弭于无形;但亦不能片面追求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为商业媚俗而扭曲传统音乐,毁我中华乐脉。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保护型的适度开发。传统音乐的保护,是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各界对此均不持异议。笔者主张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除作原则性的宣示之外,还应专章规定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有效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和原真性原则,体现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整体保护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整体的保护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的两者有机的结合”[2]。我们不仅要保护传统音乐本身,还要保护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尤其要保护传承主体、传承方法和传承渠道。而对原真保护,则不宜作绝对、机械的理解,而应与活态保护相统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曾指出:“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的评价,不再囿于一个固定的评价标准,而是充分考虑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背景,尊重多样的背景信息来源,以此判断文化遗产的原真性”[3]。传统音乐具有自身功能、价值、意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持续地为民众所认同,在动态中呈现其“原真性”。我国的传统音乐项目繁多,保护规格不能简单划一。依笔者看来,应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入围《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入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规定不同的保护规格。至于保护范围,应限于形成其艺术风格及人文价值的“核心技艺”,如民歌演唱中的唱声、唱字、唱情、唱味、唱形等创构要素。当然,对于核心技艺的界定,应该综合考虑传承主体的意见以及音乐学界的学术研究成果,由政府固定成为“指定要件”,列入《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的附件之中。为求传统音乐能在旅游开发之中得到有效保护,相应的罚则必不可少。对旅游企业、社区、群体以及公民破坏、歪曲、滥用、盗用等侵害传统音乐的行为,由“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予以规制,必要时作出处罚,直到取消旅游企业经营传统音乐遗产旅游的资格,停办有关的传统音乐遗产旅游项目。

(二)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事业,应该设计和完善合理、科学的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并在拟议中的《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日本的《关于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之法律》(简称《庙会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的“主务大臣”,如国土交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农林水产大臣、文部科学大臣及总务大臣,制定“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基本方针”(《庙会法》第3条第1款),还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方针”确定的内容,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基本计划”(《庙会法》第4条第1款)。该法生效实施后,国土交通省和经济产业省等主务大臣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于1992年12月11日通过行政许可,在东京登记设立了“财团法人地域传统艺能活用中心”。1995年6月,该中心被政府指定为全国唯一的“合理利用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的支援实施机构”,成为《庙会法》规定的“基本方针”的实施主体。自1994年至2009年,该中心组织日本传统艺能赴海外公演、邀请外国传统艺能保存组织来日本公演以及利用传统艺能促进日本观光产业发展等各项活动共计51次,举办各种以利用地域特有的传统艺能,促进地域活性化振兴为主题的公开演出、市场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等共计14场[4]。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情,笔者倡行共同决策、统一实施的管理体制,务求决策的民主、科学以及实施的强力、高效。考虑到文化主管部门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工作部门,应由其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采行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决定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基本方针和计划。而在执行层面上,可以由拟议中的部门规章《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作出安排,规定设立公共性事业组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授权其统一实施相关的调查、研究、指导、管理等职责,规范和发展音乐主题公园、音乐博物馆、传统音乐演出等各项事业。

(三)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模式

“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对传统音乐的使用是公益性的和非营利性。公益性经营模式绝对有存留的需要。传统音乐中的很多项目,属于古典性的或“草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众人数不大,传播地域范围有限,不宜走市场化之路。第二种模式是企业化经营模式,为笔者所力倡。在这种模式下,传统音乐著作权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经营权呈现“三权分离”的状态。所有权归来源地群体,管理权归群体代表组织、来源地政府或国家,经营权则归有关的旅游企业。在“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的协助下,传统音乐著作权的管理者找寻有关旅游企业,授权其对传统音乐作旅游使用。在这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中,许可方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管理者,许可使用的客体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于这类著作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者无能力或无资格对传统音乐作旅游开发,所以须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寻找合适的商业伙伴。当然,作为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来源地群体有权通过许可方来监督被许可方,许可方更应保证被许可方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使用时注明作品出处、来源地和来源民族,不得恶意歪曲和篡改,尊重来源地群体的特定的民族、地域习惯和。被许可方在获得授权和许可之后,可对传统音乐作旅游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收益,用于传统音乐传承和发展的公益。第三种模式是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本质上也是企业化经营模式,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相互分离。由于上市公司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特征,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亦非一般企业所能企及,所以可把经营者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单列出来。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公司经营的物质文化遗产有代表性的主要是黄山和峨眉山,它们分别由上市公司黄山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上市公司经营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存有种种的缺失,但在展示和实现遗产旅游的经济效益上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依笔者看来,我国的一些世界级的、国家级的传统音乐项目,有相当的市场发展前途,亦可以考虑采取上市公司经营模式。

(四)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安保措施

旅游开发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林业;生态旅游;开发;问题;对策

前言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出现在国际上并且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产业,它的优势体现在不仅不拿环境的破坏作为旅游行业发展的代价,还在旅游的过程中使旅游者通过对自然环境的浏览建立起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林业生态工作的开展。但是,我国的林业生态旅游现状不佳,使得林业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违背了初衷。为了使林业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发更加具有科学性,笔者选择林业生态旅游开发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为研究对象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的。

1 林业生态旅游开发现存问题分析

1.1 生态旅游规划建设不合理 生态旅游的规划与建筑工作对于我国林业生态旅游资源的价值发挥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到生态旅游规划建设工作质量的影响,许多林业生态旅游资源面临着被破坏的危险性。就我国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的现状来看,许多生态旅游资源都因为建筑规划的缺乏与不合理而被破坏。拿我国的首个森林公园业举例说明,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的建设由于缺少科学的规划,造成许多植被因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惨遭破坏,这对当地的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来造成了不利影响。一部分风景区的管理者对于生态旅游规划工作并不重视,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一切建设工作都按照自己的感觉进行。规划工作也成为他们向上级申请资金的一种凭借,景区的升级化使得林业生态景区的建设具有城市化的风格,造成生态旅游开发质量的下降。

1.2 生态旅游管理方式不合理 一些林业生态旅游景区的管理不到位,往往使得旅游人数超过了景区本身的承载能力。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他们将林业生态旅游的开发作为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企图对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无限制的开发,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大的经济收益。一些景区的管理者与经营者对于旅游资源的管理认识不足,使得旅游资源被粗放的开发。这样的管理方法与模式大大损害了生态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不仅影响了景区的旅游质量,更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另外,一些旅游景区的负责人为了提高经济收益,对于旅游者可谓是来者不拒,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

1.3 生态旅游利用方式不合理 选择生态旅游的人对于自然都有一种真心的向往,这就使得许多不是林业生态旅游的景区将生态旅游作为一个绿色标签进行使用,加大其景区的吸引力。一些旅游中介机构更是如此,在自己都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林业生态旅游之时,就对生态旅游产品进行营销,吸引许多消费者选择林业生态旅游路线。更有一些旅游景区,对于景区内部没有进行任何科学有效的规划与管理,就称这里是林业生态旅游景区,乱收门票,使得消费者对于林业生态旅游产生误解。

2 林业生态旅游开发改进对策分析

2.1 加大森林公园建设力度 对于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来讲,森林公园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森林在陆地上是规模最大的生态系统,更是自然界中各种能量与物质的转换场所。因此,森林公园不仅是自然保护的重点,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出发点。所以,作为林业生态旅游的开发点,要认识到森林公园对于生态旅游开发事业的重要作用,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力度,使更多的旅游者可以正确认识与欣赏大自然的美。

2.2 加大统一规划开发力度 在进行林业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之时,要对旅游景区当地的生物资源、地质条件以及环境水平等多种生态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林业生态旅游业的开发对于当地自然资源的影响。对于可能产生的破坏性事件,要先进行解决对策的制定,争取在最小的环境代价基础之上,完成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其次,为了使林业生态旅游资源的质量较高,旅游景区要按照适度、有层次、有顺序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多多开发那些对于自然环境没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使得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2.3 加强生态旅游认证力度 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这一工作对于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的开展来讲是一项重要的限制条件。因此,要提高我国林业生态旅游开发质量,就要加强分立与健全生态旅游的资格认证体系。旅游相关部门要制定出林业生态旅游开发的标准与原则,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林业生态旅游项目才能得到批准。在生态旅游认证力度加强的情况之下,林业生态旅游市场会得到规范,旅游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也会得到控制。加上生态旅游信息反馈机制的健全,国家对于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的控制力度也会加强,有利于保护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2.4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力度 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工作的开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只有加强环境立法力度与环境管理力度,才能提高林业生态旅游工作的科学性。林业生态旅游开发者要尊重国家的相关法律,比如《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等。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林业生态旅游开发现状的基础之上制定更多的法律条文,对那些恶意破坏环境的开发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与刑事责任。

3 结语

综上所述,林业生态旅游形式的出现,不仅满足了社会大众对于旅游业的期待,也满足了我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需求。林业生态旅游是将林业生态保护工作与旅游业、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和谐统一的重要方式。面对我国林业生态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林业生态旅游开发行为的规范已经成为其发展的必然。希望林业生态旅游相关部门可以规范自己的开发行为,利用林业生态旅游来引导当代大众正确认识与保护我国的林业生态资源。

参考文献

[1] 李继梅,党恒邦.海东地区林业生态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1:318+321.

[2] 王亦秋.关于昭通市生态旅游开发问题的讨论[J].思想战线,2011,S1:59-60.

[3] 庞少静.我国生态旅游开发中的若干环境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4,

09:25-30.

[4] 张海燕.紫鹊界梯田生态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科技经济市场,2007,07:16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