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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家庭保障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一)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现行《方案》规定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也没有具约束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还不如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储蓄由个人保管,可以随时支取;养老账户由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还不得不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和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原则相违背,许多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始终无法真正推广。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投保人数仅为8200万人,人均缴纳保费仅为231元,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保费额来说,都很难满足21世纪农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人保险对象,如同一道无形的绳索,将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了土地上,使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离土不能离乡”、“只能进厂不能进城”。迄今为止,我国农业劳动力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向外转移在2亿人以上,但据有关资料,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1984年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0.55公顷,目前内陆地区户均0.46公顷,沿海0.26公顷一0.33公顷。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只承包不耕种”,一面进城务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废,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粮食供应。这种情况若不及时扭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现代化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首先,农业的长期滞后必然使我国还不十分强大的工业体系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次,就业、户口等政策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化,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导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受阻,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科学划分,为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三)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责任;发展定位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043-02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在这一问题上研究界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社会公平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首要价值取向。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区域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等不公平现象。因此,必须加快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学者杨中柱[1]认为,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能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又能缩小城乡差别、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紧迫问题。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在这一问题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梁鸿[2]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讲求“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而且政府财力有限,再加上北欧国家“福利病”的警示,我们已经获得了社保水平的上限,但却不知道其下限如何。政府不得已只能采取一种小心谨慎的最低社会保障政策。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2)第二种观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杨立雄[3]认为,中国的财政有能力负担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支出。他指出,目前中国存在的财政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财政支出失误造成的,财政问题不是总量问题,而是分配问题(重城市轻农村)。有相当数量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当的非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包括了农村居民,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条件要求,更没有“统一”的模式。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出现了严重偏差。张立荣、李海华[4]指出,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多种原因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而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任务加重。农村贫困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中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挑战。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供需矛盾可见一斑。总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保障能力差、水平低、风险大。即保障资金不足且管理监督不力、基金运作失当难以保证保值增值、可持续性较差;(2)保障覆盖面窄。农民基本没有医疗保障,缺医少药的情况相当普遍;未来养老问题令人担忧;健康和基本生活问题不容忽视;(3)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主要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5~6]。
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定位
所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位问题,即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及如何衔接的问题。对此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构建城乡合一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必须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树立起城乡统筹的观念。吴云勇、梁峰 [7] 指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般都纳入了各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框架,只有少数国家(如德国)为农民建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国外的经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没有必要再另外构建一套体系,城乡合一才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唯一路径选择。(2)第二种观点:建立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尚未消除,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巨大差距,且目前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具备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客观条件,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实行与城市不同的制度。农村保障不仅与城市保障有差别,而且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农村保障也不可能一样,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8]。(3)第三种观点:通过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全割裂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构建一种衔接模式。杨翠迎 [9]指出,应将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长期发展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两者相互协调,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创造条件。按照逐步完善、逐步过渡的原则,逐渐改变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失衡的状态。当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和调整社会保障项目,适时控制社会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在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关键点
1.政府责任。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存在较多问题。其中,政府责任定位不清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承担起主导责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适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
2.筹资机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应有三方出资,各自负担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收入水平而定。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应完全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同时,必须具有改革精神,尽可能地拓展筹资渠道[10]。朱忠贵[11] 提出应广泛筹集农村社保基金: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资力度;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加彩票发行;国家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吸收国际捐助、社会集团捐款和个人捐款。
3.管理体制。要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构:(1)机构设置应做到“统分结合”。所谓“统”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所谓“分”是在统一管理的同时实行分工,即将行政管理、执行、监督机构分开,使之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2)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最高管理机构;民政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开展救济工作;劳动部主要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11]。
4.法律保障。中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存在很大风险。以法律形式确立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另一方面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应适时制定符合中国农村情况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按照中国通常采用的“分项立法”模式,首先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再在基本法之下设立专门法来约束各类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等[11]。
五、总结
通过对近十几年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研究成果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一焦点问题上,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家学者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争相献计献策,极大的推动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步,也为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借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问题上的实证研究相对不足。大多数研究仍停留在定性分析上,定量分析不足,而且缺乏相关政策推行之后的绩效评价研究和检验,缺乏相应反馈机制。这一方面是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相对滞后,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数据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在今后的研究领域,应给予这一方面以更多的关注,以期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好地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
参考文献:
[1] 杨中柱.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保制度完善之探讨[J].经济前沿,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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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立荣,李海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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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云勇,梁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及资金来源的路径选择[J].农村经济,2007,(8).
[8] 蓝春娣,任保平.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9] 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范文3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 政府 主导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逐步老化,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而政府却迟迟未能提供一套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供求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隐患,并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因此探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发展的主要障碍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状及主要原因分析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
由于政府长期不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城乡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严重失衡,农村社保几近空白。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7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总人口的3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集中表现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匮乏,缺口极大;法制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基金运作失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与滞后,不仅恶化了农村的生存条件,也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甚至进而危及到了社会稳定。
2、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其中政府责任缺位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方面。首先是政府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作为与不作为,取决于一定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政府目标体系结构中优先次序的选择。我国政府的当前目标是发展,社会稳定是从属于社会发展的。因此有着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之称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也就没有被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其次是政府认识上的误区造成的必然结果。以农村实行和具有家庭保障的传统为借口,认为农民暂时无需享受社会保障;极端化、片面化“经济发展决定论”,认为现阶段我国财力没有达到在全社会实现社会保障的程度。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键是发展理念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不能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单纯地看作是一种负担。
(2)农民组织缺失,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力度的欠缺,直接导致政府决策未将农村社会保障很慎重地纳入决策议程中,从而在政策输出上也就表现为城乡社会保障的严重失衡。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发展目前还处于低水平状态。这不仅表现在中国农民组织在数量上的稀少,更表现在严格来讲中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社会组织。目前中国农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的70%左右,但是参加各类农民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总人口的5.27%(见表1)。
表1农民参加经济合作组织的国际比较
农民组织化低水平直接导致利益表达机制亦处于低水平状态,它不能充分全面的聚集农民的利益要求,在利益表达上也存在着“失真”、“失效”,在表达方式上亦存在非制度化等问题,因此其意见表达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压力,进而也就难以转化为公共政策。
二、政府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体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1、理论依据
(1)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马克思早就指出:“在社会总产品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这主要体现了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卫生保健以及其他公共福利等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马克思关于收入扣除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保障的实质和内容的高度概括,也是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的最重要理论基础。
(2)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性质。不能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公共品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缺陷之一,为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社会保障应主要由政府财政供应。
(3)政府要切实尊重农民受宪法保护的社会保障权利,履行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的公民应该是全体居民或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
2、现实依据
(1)从我国社会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政府也具备承担责任主体的条件。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测算,中央财政如果每年转移支付200亿元,8亿农民就可以普遍地“老有所养”。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财政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全国财政收入从1万亿到2万亿,用了5年时间;从2万亿到3万亿,仅用了2年时间。2005年1至11月,全国财政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8.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1556098亿元,增长17.5%;地方财政收入1338092亿元,增长19.8%。这说明现在开始大幅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国家财力也是可以承担的。
(2)政府在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方面具有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然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及其内部具体机制的制约,同时又要考虑社会公平和社会因素,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就显得尤为关键。这一艰难而复杂的问题,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其他市场力量是无能为力的。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依靠集体、家庭或土地的不可靠性。以乡镇企业的萎缩、沉重的乡村债务负担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缓慢发展为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弱化和基层组织运行困难使集体资助成为奢望;农村社会经济及家庭结构、传统文化、社会需求等方面的变化导致家庭保障面临严重挑战,其功能渐趋弱化;由于农业人口不断增加,土地非农化趋势严重,人均耕地从1952年的2.82亩下降到1995年的1.17亩,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实际承担的经济保障功能弱化。
三、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的首要途径。继续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仍然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在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从而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培育农民组织,畅通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视而被长期搁置,同广大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作为坚强的后盾,不无关系。因此应该培育农民组织(利益集团),使农民利益诉求的声音能够进人社会保障政策领域。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为农村利益集团的生成和存在创造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从政治上允许乃至支持农民组成利益集团。
3、舆论引导,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收益效应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往往具有滞后性,政府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加大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的共同响应。
4、具体的制度建设责任
政府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推进策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方面面的重要职责。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该根据我国工业化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实际进程,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为最终目标,并循序渐进地实现这一目标。
(2)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至今没有一部由立法机构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上问题更加突出,政府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及其他专门性社会保障法律,使政府制定的法令法规建立在科学的法理基础上。
(3)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与政府的财政支持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以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与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需要由比较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推动,政府担负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职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长期存在着体制不合理的问题,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设。
(5)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等负有关键性的监管责任。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实现对农村社会保障具体业务的监管职责。鼓励并推动媒体和其他舆论机关实施舆论监督,以弥补政府主导的监管机制的不足。
四、结束语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是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因此,应正视自己的责任,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除了要做好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立法建设、财政支持、完善管理和监督体制等工作,还应该承担发展农村经济、培育农民组织、舆论引导等责任。与此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并充分利用好非营利组织这些民间社会资源。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从而真正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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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047-02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保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整体推进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和稳定。近年来,山西省把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紧密联系起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山西农村社会保障在推进过程中,速度缓慢,要想真正解决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何找到制约其发展的症结所在?是本文的重点,也是科学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山西农村社会保障道路的关键。
一、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老年补贴等是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1]。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山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1997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在11个市和115个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救助体系。在山西的静乐县,2007年开始试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资金总量与低保受众群体不断扩大。2010年上半年,保障人数为9 221人次,比2007年的5 817人增加了3 404人,增幅为58.5%。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山西省作为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起步较早的省份,2008年,就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展开试点工作。2009年全年财政用于新农保的财政资金达4.5亿元,参保总人数为379.1万人,其中,60岁以上农民达60余万人,发放基础养老金1.5亿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主要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制定的奖励扶助制度。山西省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尝试。2009年,省、市配套资金总额为681 230元。2010年市政府用于奖励扶助资金总额已达到844 560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24个百分比。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启动的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现如今已全面铺开,全省115个涉农县(市、区)已全部开始实行,实现了100%全覆盖。如平陆县,截至2010年7月底,累计补偿总数为123 145人次,其中住院补偿11 247人次,门诊补偿101 161人次,当地百姓充分享受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好处。
5.农村老年补贴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山西省坚持执政为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正在逐步推广的农村老年补贴制度,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农村固有的养老模式,初步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望。2007年8月底,朔州市在山西省率先试行6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截至2009年底,朔城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共有22 193人次,发放资金7 989 480元。
二、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全省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调研中,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的确立和完善,受惠人群的范围也逐步在扩大。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据调查,农村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享受农村社会保障的往往是非保障的对象,他们通过关系、金钱来获取保障名额,而农村大多数真正需要保障的人,还是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绝大多数农民仍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山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甚至生命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的艰难现状折射出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薄弱环节[2]。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严重依赖于土地保障
据统计,目前山西农村大部分还是靠天吃饭,科技兴农没有真正普及开来。绝大多数的农民,依然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虽然近年来,山西省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采取了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但由于补助金额有限、补助面不宽等问题,这些补贴对他们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他们只能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的生活保障,而这种保障仅仅起到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3.农村养老保障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
目前,山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这种方式使得国家和集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且也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同时,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缴纳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人选择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保障老年生活的需求。此外,自由交费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民参保行为易产生逆向选择。许多农民选择不交费,导致覆盖人群和基金规模无法扩大。
4.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农村社会保障更是如此。纵观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立法层次低。1998年,我国开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然而时过十几年,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但普遍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三、发展和完善山西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
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的运行,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它是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目前,鉴于山西全省的经济水平,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须积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承担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须承担起政府的财政责任。鉴于我国的国情,其承担的能力是有限的,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可通过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以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性,地区可根据合理的机制,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现行个人账户提供配套资金的比例和数额。从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来说,集体有责任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其主要来源可通过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最后,针对农户缴费难这一棘手问题,可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问题,还可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3]。
2.建立不同层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山西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差距大,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要想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落实下去,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其次,建立层级分明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全省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应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接轨;在经济水平中等的地区,可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制度。最后,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城市化进程意味着农业人口将大规模地转变为城市人口,虽然他们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因此,应设计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互相衔接的通道,以加速城市化进程。
3.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
农民投保热情不高,与不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着密切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要想健康发展,须努力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首先,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让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在“阳光下”接受评审、鉴定,确保受保障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权威、系统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最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队伍建设,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4]。
4.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所以成功,一方面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做物质保障,另一方面是靠其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强制实施和推行的。山西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投保账户混乱、基金来源不规范、挪用基金等违规行为,与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规是密切相关的。为了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配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四、结语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之奋斗的。在山西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型设计上,要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核心、财产产权为基础,从国家财力与农民的承受能力出发,提出适应本土的社会保障标准,并使之体系化、规范化,符合山西现实特点。
参考文献:
[1]高灵芝.试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建设[J].山东社会科学,2003,(4).
[2]董玲.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J].山东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范文5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文献综述
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特征、家庭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价值观的导向之下,在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国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整体落后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在覆盖范围还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都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不仅体现在政策实践之中,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上也表现突出。
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
大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制度模式,政府在此承担着很有限的责任;保障模式以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江瑞平认为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它在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并促进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吴美满(2003)认为受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主要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刘振杰(2005)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村通过和集体化,实行家庭与集体相结合并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分类分层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基于城乡二元结构来设计的。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1978年以后,集体保障丧失而蜕变为单一的家庭保障模式张术环(2009)认为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53-1978年,建立起了“集体土地产权+集体”计划经济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1978年以后,建立起“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家庭”准市场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二、困境与弊端
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其弊端凸显,且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出现的弊端和面临的困境。刘振杰(2005)认为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面临着三大困境,即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社会集体保障功能迅速衰落、农民保障所依赖的土地的作用逐渐弱化和农村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结构的变迁与人口流动的频繁而迅速弱化。韦雨欣(2007)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五大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窄、标准低、社会化程度弱、随意性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包括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西部不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吴云勇、马会(2007)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确立使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极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农村青壮年的非农化及价值观念等的变化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多种原因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割裂,二者不能有效对接;同时,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出现困境与弊端的原因,有的学者从制度本身功能作出了说明,有的着重强调政府责任的缺失,还有的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了解释。刘振杰(2005)认为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出现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和退保现象源于多种原因:农村养老保险达不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缴费未能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的合理分担致使农村保障制度缺乏互助互济功能;保富不保贫,人为地加大了贫富差距。韦雨欣(2007)从政府责任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认为政府价值观念的偏差(“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在组织与引导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社团建立责任上的缺失,政府政策制度上自上偏向(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财政供应不足),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等是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李斌宁(2009)认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一般因素和经济因素,一般因素包括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地理因素、社会文化与心理因素和传统保障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经济理论导向、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
四、社会保障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能满足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一事实,社会保障研究者们积极主张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路径与建议,以期在未来建立与我国农村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
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江瑞平认为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依据,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并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指除了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建立社会保障外,还应大力发展以单纯缴费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多层次指根据各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他主张在客观把握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各个地区供求关系的差异性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吴美满(2003)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必须坚持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积极稳妥得推进从以家庭保障为主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转变。刘振杰(2005)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农村低保为底线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具体而言即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多途径地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上来,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高新才、汪振江(2007)认为重建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建立新型的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性选择,结合各个民族地区的实际,构建和完善现阶段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6)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关系出发,主张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在贫困型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社会救济、加强社会扶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富裕型农村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以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较为规范,而且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社会福利项目。张术环(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迎来自助餐式的社会保障模式阶段,它以农民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以财政投入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屏障,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分层,力求符合村情、民情。
其他研究。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克服现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唯一路径是构建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夏明会、宋光辉(2010)主张以公民身份和雇佣关系为基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在以公民身份确定社会保障获得的前提下,以雇佣关系为路径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获得。
五、政府贵任与角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残缺不全、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政府责任与角色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与角色,包括加强立法,制度设计与实施,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罗玉尧(2004)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政府应该立足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有限承担和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原则,承担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组织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提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等责任。李迎生(2005)认为国内外经验教训表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充当着主导的角色,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适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韦雨欣(2007)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灵活应对农村社会保障时势变化的政策选择,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保障内容与模式,选择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并遵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王晓庆、黄大薪(2009)认为关于完善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职责中强调,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搭建信息平台,运用媒介力量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教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陈萌(2009)鉴于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越位与缺位偏差,认为应该填补政府“缺位”现象,建构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履行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义务;加大财政投入,树立政府是社会保障最后责任主。金雁(2010)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认为我国政府因重点负责三大责任:一是制度供给责任,依法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公共财政支撑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资金供给责任,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支撑力量;三是制度实施与监督管理责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角度,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六、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的许多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保障的不足之处、出现问题的原因、未来改革与发展思路与途径以及政府因该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做了许多有成效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清、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与面貌,但是同时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
过多强调农村居民家庭保障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其实一直以来,家庭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与安排从未放弃过家庭责任。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中,一再强调家庭责任容易被认为是国家和社会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要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职责。
重建土地保障功能的提法,也许与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不相符。由于我国土地效益不高,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特征的变化,土地很难再起到保障的功能。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民工和新出生的农村人口,他们己经很少依赖土地,故土地保障功能这一提法也就值得商榷。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平衡;改革措施
社会保障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政策,国家针对一些永久或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无法自力更生,并不能解决最低基本生活问题的社会成员发放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产权改革的关键。
一、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且收入较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个城市没有农民工,很多基础建设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完成。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民工纷纷涌入城市,谋求新的生路,但他们始终都没有被城市接纳,并且处在似农非农,似工非工的尴尬境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边缘体。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只有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最低水平的,就能获得社会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这一点恰恰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只针对城市中收入低的城市居民,而不是针对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保障的负担也是社会保障的漏洞。
(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只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农村居民还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还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会福利。
从横向环境看,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保障还有一定的限制。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比内陆城市的经济发达,这也决定了两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家只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且发达城市之间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总体上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管理理念不明确。我国的社会保障表面上是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实际上还是保持现金支付的模式,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直接影响到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
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够先进,没有把社会保障放到长期预算管理中去,使当代和未来的社会保障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评价上没有认真考虑到社会成员的预期收入和预期寿命等情况,使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收益效果产生矛盾,从而深化的社会保障和收益水平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二、社会保障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拓展社会保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是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总结我国的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可以看出,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将有正规就业的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中,非正规的不在其内;对城市居民保障有专门性的规定,但对农村居民保障还没有详细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予以社会保障,但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职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要怎样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首先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中去,并对所用农村居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加强对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定,将其与城市社会保障统一安排落实,对失业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障,提高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理应对农民工实施工伤保险,并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制定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解决社会灵活就业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手段,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主要分成两个模块,高端劳动力市场与低端劳动力市场,当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工作收入较低。
我国将这类不稳定的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一般以上都是农民,这些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是最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也是没有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群体。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针对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事业单位,国家企业职工。
制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要求强制执行。二是应将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和农民工身上。
(三)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不仅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还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多向发展,鼓励发展多种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基本保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障机制。
例如,为了促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府可以提高对新农村医疗合作建设的拨款标准,完善基础建设,还应合理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善和提高地方政府实行社会保障的执行力,平衡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最后,要注重农民的切身利益,减小医疗费报销的难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实行财税和信贷优惠政策。
三、总结: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缓和社会矛盾,是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只有以公平为基准建立社会主义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认真解决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条件,可见,完善社会保障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思源.我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J].炎黄春秋,2009,2
[2]李志红.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现代会计,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