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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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制度

职工休假制度范文1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职工休假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工程企业;海外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中国工程企业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正在以前所未有激情和速度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工程建设的竞标。很多企业利用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带着中国工人一起步入国际市场,实现了企业与个人共赢的良好局面。对于部分初出国门的中国工程企业来说,需要面临许多挑战,其中如何建立一个合适可行的人员休假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企业在海外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有的因为没有重视海外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甚至造成海外队伍的不稳定,为企业在海外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海外工作人员休假政策现状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在国外执行项目,人员的休假有关制度应执行当地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一些本土化员工比较高的工程企业,可以较好执行当地的规定。以中国国内带出员工为主的企业,仅仅执行当地规定的休假政策确实不太合适,因为他们远离中国,必须有一个定期的休假时间,虽然中国的劳动法没有明确中国企业在国外工作的休假特殊政策,很多企业都应以劳动法为基础,针对国外执行项目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员工的休假制度。有的工程企业没有重视员工的休假制度,出现了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影响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损害了企业在员工心中的形象,甚至给境外员工队伍的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一般来说,忽视员工休假政策有以下现象:

1.没有明确的休假政策。据调查,有的企业在员工出国前没有明确休假政策,有的甚至没有海外服务的合同约束,有的虽然有海外服务合同,但在休假方面却没有明确条款,有的只是在合同中简单以工程项目周期为工作周期,有的还以工作指标最长允许时间(如2年)为工作周期。由于没有明确休假政策,员工一旦到了境外,可能会提出各种休假诉求,不少企业与员工无法在国外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员工已经到了境外,双方已经为此付出了不少成本,企业往往只能陷入被动的局面。

2.虽然明确了休假政策,但不合法。由于员工在境外工作,员工的行为受到了中国劳动法和当地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的约束,特别是当地的最低休假待遇必须满足,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员工每年的休假时间都有最低的规定,如中东地区有的国家带薪年休假在20天到1个月不等。中国劳动法对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等各种假期也有强制性要求。目前,很多企业都是在国内聘用大量的劳动力,在制定的休假政策时要覆盖两国的法律要求,如果制定的休假政策不合法,很容易给企业造成被动和损失。

3.虽然休假政策明确合法,但不具有针对性。有些国内的工程企业在制定本企业境外员工休假制度时,一律采用每年度休假一个月的办法,虽然在制度上是合法的,实际上却没有发挥休假制度的激励作用。一般意义上员工休假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企业激励员工需要,休假激励作用的大小与员工休假需求有很大关系。从实践来看,在出国人员中,中、高管理层人员休假的需求相对较大,一般员工如工人的休假需求略低(相对收入需求来说),这是根据闲暇时间的分配理论来判断,这也是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一般员工的休假制度要有区别,既要具有公平性,也要具有针对性,最大限度地将各类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出来。

4.休假制度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较差。由于员工在国外工作,休假的成本比较大,例如除了休假期间的工作需要有别人代替,回国的往返机票及休假期间的待遇都是不得不考虑的成本。再如有的特殊人才具有不可替代性,一些关键岗位在项目关键阶段,也不能离岗休假,即使到了休假的时间也很难及时休假,由于在国外工作的特殊性,是否休假还应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具体执行时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休假制度应具有一定灵活性。在政策上要明确延期休假或放弃休假的待遇等具体操作办法。

5.休假政策不具有可持续性。长期留住一些对队伍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关键岗位人才对企业在海外发展至关重要,实践证明:经常调整休假政策是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如某企业在调查员工是否愿意继续在国外执行下一个项目时,其中有超过60%的员工选择回国工作,这个问题让该公司曾经大伤脑筋,公司正需要这批具有国外工作经验的骨干人员继续留下来。当然增加这批人员的薪酬是一个办法,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直接成本,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当地的竞标能力,目前的人工成本已经让该公司接连几个项目失去了机会。针对这种局面,该公司最终决定调整这批人员的休假周期,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

二、海外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对策略

1.构建休假基本框架制度,确保合法底线不突破。对于步入国外的工程企业,需要认真研究所在国和中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在制定休假制度时要兼顾两国的法律,特别要满足法定的最低标准要求。休假制度在企业中要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进行明确。如某企业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中东地区一些国家)每年要求休假20天带薪假,结合中国法定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将部分休假制度合并,制定了满12个月休假30天的海外工作员工休假基本框架制度,从制度上涵盖了两地的法律,并在企业下发正式文件进行周知。在具体实施时,针对不同的员工,通过签订合同形式进行明确,有的公司在员工到国外工作时还需要单独签订海外服务协议,明确休假政策,为项目正常执行奠定基础。

2.针对不同的群体需求,实施不同的休假周期。针对中、高阶层管理人员的休假需求较之于一般人员不同,以满足在追求生活质量及自尊方面的需求,实践表明:在休假天数、休假次数和休假待遇等因素中,休假次数对他们的吸引力更大。工程企业在制定员工的休假制度时,在总体休假政策不变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对高层的员工可采用每五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休假15天;中层人员每六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休假20天;一般管理人员每八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休假25天;技术工人每10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休假30天;当地员工则可采用每年度休假30天的办法。

这种休假制度调整可以较好地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虽然绝对休假天数赶不上市场上的同类水平,这种方法的积极因素在于提高休假频率,以满足中、高层人员的自尊感,为稳定骨干人员打下基础。对于一般人员,大多数为从国内动迁的劳务群体,他们希望能够增加工作时间和增加收入,尽可能一次性将项目执行完,拿到工资回家,一次性休完假也比较迎合他们的实际想法。

3.引入海外工作年限概念,再现休假政策的持续活力。很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海外执行项目一段时间后渐渐地不愿意留在海外,特别是在中东等一些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光靠提高薪酬,影响力已经不大,相当一部分高层的薪资水平已经比较高,有的可能都已经超过市场同类水平,增加薪酬的激励性已经受到了制约。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不容许;二是即使增加薪酬,由于幅度有限所带来的刺激性也很弱;三是不少企业受到了成本限制已经无法继续提高薪酬待遇;四是企业内部公平性的制约,特别是若给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增加薪资,往往会带动给其他人员加薪,不然会有失公平,产生反面激励。

从休假制度方面进行的调整,正好满足他们的心态,也符合员工综合报酬的理论,所谓综合报酬包括物质报酬、精神满足和发展提升等众多方面。虽然经济型报酬没有增加,但非经济性报酬在增加,综合报酬的总体水平也在相应地提升,人们从心理上的满足度也在增加,该方法的具体做法就是根据员工海外服务年限的不同,进一步细化相应的休假政策。如有企业规定在海外连续工作满2年时,休假周期适当调整,休假天数不变,休假周期减少1个月。该规定出台后,该企业对此做了一次员工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反映愿意继续留在海外的中、高层人员达到了85%,一般人员达到了90%。另外,为了强化海外工作年限概念,规定员工由国外调回国内工作,海外工作年限随着在国内工作时间的长短而逐步消失,最长一年时间后海外工作年限全部清零,从反面上对海外工作年限进行了强化,也让在海外工作员工更加珍惜海外工作的机会。

4.结合境外现场实际,灵活实施休假待遇策略。休假期间的待遇在许多国家的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国家对带薪休假的薪资内容规定还是不尽相同,需要明确进行界定。为了公平起见,一般带薪休假的薪酬是基本工资的概念,在中东地区不少国家规定基本工资和休假期间的待遇都是在基本薪酬概念中。实践中,不少中国企业员工在国外的收入分为国内工资和国外补助两部分,休假时待遇执行国内工资,国外补助停发;也有部分企业收入全部在国外发放,休假待遇执行国外岗位工资或基础工资部分,总之带薪休假待遇既要体现合法性,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时还要考虑延期休假和放弃休假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待遇。

关于延期休假,对工程企业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不论是中、高层管理还是一般管理或现场作业人员,由于海外项目工期的紧急需要,虽然到了休假时间,由于客观的原因无法离开,需要延期,遇到这种情况除了提前通知外,还要有一个关于延期休假的补偿办法和细则。由于在海外工作,各层面的人员身心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企业在境外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主张所有的员工都按期休假,延期休假的待遇要适中,应有最长的延期限制,例如每超出正常休假时间一个月发延期休假补偿费用,最长不应超过休假周期的2/3。对于延期休假除了经济上的补偿外还可以延长休假天数的补偿办法,目的为了满足员工的不同需求,彰显企业的人性化关怀。

职工休假制度范文3

一、现场管理规定:

1、 施工前必须按照装修方案中的《装修现场围板效果图》将装修现场隔离。

2、 所有施工人员需凭《装修工作牌》入场,并要求衣冠整洁,否则商场管理人员将拒绝其入场或清理出场。

3、 商场内严禁吸烟、打闹、大声喧哗、睡觉、煮食。施工人员只能在其施工场地工作,不得随意走动。否则将罚款200元。

4、 对于施工现场原有废弃部件的拆除以及装修材料的大件进出,只能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同时注意保护相邻部位设施以及相关商户的所有物品。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进出材料必须登记。

5、 若需进行锯木版、打冲击钻、刷油漆等易产生大噪音、大灰尘以及有激性气味的工作,请提前作好安排,在非营业时间或到商场后门外进行。否则罚款300元。

6、 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采用袋装堆放在安全位置。装修结束后有施工队自行清理干净。垃圾乱堆乱放甚至不清理干净者将处于200元罚款。

7、 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商场任何设施和物品。退场时必须接受防损部门的检查,不得带走商场任何物件。

二、消防管理:

1、施工负责人必须承担施工现场的一切消防责任。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说所用材料需进行适当防火处理。

2、对于天那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安全,用后妥善处理。

3、商场内禁止一切易产生火花、烟雾以及明火的作业。若确实需要,必须事先向工程及防损部申请,在研究可行的情况下由工程及防损部人员在现场监督时进行。违者重罚500-1000元。

三、工程要求:

1、 专柜的装修均不得影响或损坏商场的空调风管、配电主干、消防设施等原有设施与设备。天花、地板若需要更换的必须事先审批并在施工工程中不得影响邻近部分。

2、 花上需吊装物件的(包括吊天花),必须采用吊杆将承重部件固定在楼板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天花板上。天花上不得留有任何杂物。

3、 用的电线、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有标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及ccc认证。

4、 一专柜必须在合适位置(不准在仓库)安装一配电箱,用于控制专柜射灯等效果照明。基本照明和插座电源由空调房电箱控制。

5、 有电线必须采用2.5mm2以上有出厂标志的国标电线。电线必须穿管布置,任何部分均不得外露。天花上管线布置必须横平竖直,主管使用pvc硬管,进入灯具部分可用软管,在交叉部位使用pvc三通,对接部位使用pvc直通。电线颜色按相线(黄、绿、红)零线(黑色)、地线(黄绿相间)的标准色区分开。

6、 灯具安装必须牢固,并与衣物之间有一定安全间距。天花上的灯具需要用铁线吊装。

灯箱内部需使用防火材料,并预留散热孔。

职工休假制度范文4

编辑同志:

我于2003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达12年,2014年度未休年假。2015年3月底,我在办离职手续时,发现单位没有支付10天年假工资,遂主张补充支付,但遭拒绝。单位拒绝的理由是:从未限制我休假,我本人也从未申请休年假,故应算我自己放弃休假,所以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年假工资。请问,这种辩解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读者:曹晓晶

曹晓晶读者: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休假天数因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以及请事假或病假达到规定的天数的,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你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已达12年,依法享有10天的年休假。

职工休假制度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 实行现状

2013年国庆长假,景点爆棚、火车票难买、游客粗鲁等问题,长假是否应该保留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有专家提出,国家制定的《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制度,可用年休假来代替长假。反对意见则称,现阶段年休假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落实,还得靠国家法定长假。中国工会十六大上,明确提出要“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但真正落实在现实中,还有待问题的解决及相关机制的保障。

一、年休假制度的法律根据

我国《宪法》第45条豍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的有效制度保障。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大体包含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而年休假制度,正是对于其中休假权的重要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于1936年通过的第5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豎,规定了公私营企业事业的受雇佣者的年假权利。此后,国际劳工大会于1970年通过了新的第13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了对于为雇主服务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享受不少于3个工作周的假期。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条例》中则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后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的保障。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意义上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保障找到依据,但在实践中,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未真正落实到职工的权益保护。

二、年休假制度的实行现状及其原因

首先年休假与工作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实行了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一些知名的外资企业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而中小型私营企业的现状堪忧。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规定,剥夺职工的假期,主要是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企业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若严格按照休假程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便会相应减少,影响产出。另一方面,职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甚至在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因为绩效和工作任务分配原因,很多职工都不愿意修年休假,担心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从一定意义讲,年休假制度落实难,是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劳资双方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的。同时我国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着对劳动者行为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和认知的差异性,用人单位认为雇用了职工就是雇佣了他们所有的劳动时间甚至其他时间,而职工也尚未形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年休假的补偿不能落实。尽管《条例》第五条豐规定了职工未休年休假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很多单位只是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来发放工资,未将不休假将产生的200%的工资计算在内,造成职工未休假应该得到的补偿无法落实。《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本人自愿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只有出于职工本人意愿,主动书面申请不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假,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用人单位甚至以职工未主动申请就是默认放弃自己的休假权为由,不予以职工相应的补偿。

最后职工对年休假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年休假制度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的制度。在《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表明了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而现状是,大多是人认为年休假是单位施予的福利,甚至有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可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知自己享有年休假的天数及相关补偿。职工的权利意识不明显,维权意识不强烈,是年休假制度未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职工虽然休了年休假,但是在休假期间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这本应是职工的自由,但是用人单位因为职工休假却没有达到应有的休息效果,从而对于休假期间的工资拒绝支付,这也造成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的矛盾。

三、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改进探究

(一)完善立法,政府需落实执法

要改善《条例》停留在纸上的尴尬局面,还需进一步推动年休假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改进。针对社会上尚未意识到年休假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现象,可以将该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通过合同条例来保障职工休假权。有些单位即使没有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也没人告、没人查、没人追究。所以落实执法尤为重要。在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制度下,劳动监察等部门应该加强落实,以定期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罚。

(二)加强宣传,劳动者需增强维权意识

要加强普法宣传,针对用人单位及职工采用不同的宣传模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联合深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地,促使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高对年休假制度的重视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年休假的案件予以曝光,使年休假成为不可忽视的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劳动者应积极接受普法教育积极相关单位的技能培训,在提高自身劳动竞争力的同时,要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利用工会资源保护自己的年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维权进程中,可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充分利用救济机制,寻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或者诉请法院进行权益维护。

(三)完善章程,用人单位需落实保障休假权益

1.完善劳动定额标准及人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定立年度工作指标额度。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数,合理分配生产工作指标,保障职工有休息休假的时间。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劳动用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制定相应的配置人员、工作标准,积极宣传,促使职工不断增强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作绩效。

2.建立休假登记审批制度。用人单位要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在保证员工人人休息的条件下,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年休假登记备案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休假计划,做好报备工作。

3.完善补偿机制,做到“不差钱”。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保障职工在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以及未休假的三倍工资报酬。若单位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自愿要求不休假,应要求职工书面提出申请。

(四)切实保障,工会需加强监督指导

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制定本地方职工年休假具体办法,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不定期地开展落实年休假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自查自纠、抽查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地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同时,应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真正为劳动者服务,并积极承担普法宣传等义务,为陷入困境的职工提供指导性或实质性援助。

职工休假制度范文6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