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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范文1
所谓的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再分配,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福利措施。有社会保障,就会有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处于整个社会的边缘化,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利于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严重,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四大堵点”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涉及的范围小,覆盖面狭窄。当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仅仅还在小小的范围内实施,没有在全国大范围的推广起来,医疗保障等保障制度没有得到社会化的水准,社会保障的功能没有达到预期。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种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渐呈现下滑的趋势。大部分的农村家庭都是满足自身的吃喝玩乐,以家庭的自我保障为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农民才会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保障。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据大量的调查研究显示,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参保人员只需出资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从当前政府对社会保障提供的资金来看,加拿大占总支出的39%、日本37%,我们国家只有10%,并且这些资金,还大部分运用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中,农民享受到的资金氛围非常小。在农村社会保障中,主要是农民个体缴纳为主,国家为辅,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比较小,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链断开,影响农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的难度。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当前,农村社会保障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体系。从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来讲,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保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经济发达的乡村,有自己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部分商业公司也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比较混乱,不同管理机构存在不同的利益纠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发管理上出现混乱。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混乱,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有效性的发挥。
二、优化服务建议
一是确立农村的社会保障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给予保障,很少有相关法律体系,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例如保障对象不明确、资金来源不明确、管理机构存在混乱,都是因为社会保障缺少法律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要走向科学合理的发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管理机制、法律责任都需要有法律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础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基础。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检查这些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避免出现养懒汉的现状,防止保障制度出错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考虑保障制度的各种因素,是否满足学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关注地方财政与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并且不断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调整。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范文2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 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资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医治,和谐社会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这说明,在以要素分配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势群体是不可能拥有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的。因此,要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产生了社会阶层分化,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确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如果任由其负面影响扩大,我国的经济改革将会受到巨大阻力,并有失去社会支持的可能。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缓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会承受市场机制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大众支持市场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深化。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已基本完成了由单位保障向由社会保障的转变。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理论研究与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逐步暴露,许多矛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基本功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中政府与个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来时期的发展,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评价和主张。具体操作中,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
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相互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从立法来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以及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目前仍未出台。
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即使同一企业中,用工制度不同,劳保待遇也不一样。广大农村地区,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困难;保值增值手段单一,基金增值难度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思考和设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法,应当坚持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可能发展为社会冲突。为此,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来解决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来筹集。而且这样可以将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该将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对各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定制度,不负责实际操作、经办。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
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除了购买安全性高的国家特种国债和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进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此外,还可考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益稳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范文3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72-02
从词语的来源对社会保障进行词意解释,主要是源于《社会保障法案》,该法案于1935年美国制定。目前为止,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可以做出如下解释,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目的在于当社会成员处于特殊情况时,政府给予其救济,使之不受经济的困扰,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疾病、工伤、失业、伤残以及生育等等。在设立该制度时,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使得社会更加公平并且和谐。在1982年,我国宪法就对相关内容有所规定,在第四十五条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主要是获得物质帮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经济水平也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在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修订过程中,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作为国家政府的重要职能,同时强调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同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相互适应。要建设并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对政府提出相应的要求,既允许政府进行干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干预的方式进行规定,不能够让其滥用行政权力,从而破坏社会保障环节。
一、 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定位及变化
从行政法角度入手分析,社会保障与民众息息相关,是人们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唯有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才能够过上真正的幸福生活,而实际上,在社会保障问题处理过程中,政府则担任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人们社会保障生活的重要保证。随着学界行政法理念的不断发展,文明执法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赞同,其中较为重要的行政执法理念有行政服务理念、保障社会人权理论等等,由于法律与权利意识的角色,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权利,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人们的广泛监督,这要求政府有着更好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在社会保障领域,该理念也带动了其发展。
(一)行政职权外延扩张影响政府职能定位
行政消极行为一度为人们所认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要求。人们认为在消极行政中,人们可以获得更多对自由,权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家庭方面。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执政理念开始出现不合理的地方,与社会生活出现相互违背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便是我国社会较大的贫富差异,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过度自由化,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继续任由贫富差距扩大,将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公平不正义的情况也将会越来越多。出于维护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当政府面临社会问题时,不应当持回避态度,而应当采取一定行为积极予以处理,才能够保证更多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避免贫富两极化。从政府角度来看,在政府各项职责中,公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将以往的消极行政理念进行转化,意味着在今后的执政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能够触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资源分配、风险化解、市场矫正等等。
(二)行政职能变化影响行政行为方式
财富的创造者是民众,而政府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也是对人们创造社会的财富。更多时候,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需要体现其自身的服务特性,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给付的行为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服务方式,为了监督政府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突破法规底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规制,希望能够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
二、 行政干扰社会保障引发的问题
(一) 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风险
著名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观点,他认为国家需要为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予以照顾,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里的保障同行政给付的相关内涵有相似之处。即政府需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建立,应当被归为防控社会风险一类,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责,其职责在于不断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为止,城市的现代化不断加快,社会资源也开始逐渐减少起来,政府在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进而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能够有效进行下去。
(二)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承担给付角色
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即社会财富是公共财产,而其享有者是民众。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维护者政府便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而达到整合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十分相关,该行为在整合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群体的利益,在利益的调配过程中,需要考虑都很多方。而行政权力的介入能够很好缓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现在行政保障机构的设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都应当执行相关制度,对制度中,政府的职责以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关的变革。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需要筹措资金或者使用资金,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应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完善,政府对这方面的干预还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
三、 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规制
现代国家在对社会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职责。与此同时,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其行政职能,以便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行政权力在扩大过程中,如果不加以限制,会突破一定的底线,因此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有必要。因为假如行政权力过度干涉社会保障,有可能会造成两种社会后果,一是由于部分民众会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会侵害部分民众的权利。总而言之,如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不能够得到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将会存在很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对该权力进行有效限制。
(一)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首先,坚持法律保留原则。著名学者奥托迈耶曾对该原则进行重点阐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当然排除的范围需要进行限定。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处理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对其权力界限进行划定。政府在履行责任时,不能够认为是国家在履行责任,当其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时,需要对行政职责的相应空间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规定部分事项,行政权力不能够介入。其次,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保证行政执法制度,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保证程序公正的过程中,要对实体公正予以兼顾。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也不能够忽略。比如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在运行过程中就引发了不少问题,从而导致了不少社会矛盾。可见,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给付,如果不能够在比较完善的制度下进行规范,将会妨碍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最后,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也是人们创造并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处于弱势的民众重新回到市场竞争中。此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激励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更应当对社会财富予以分配,这也是最重要的价值原则。
(二) 防范行政权异化
在行政执政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总是行政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证,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同样如此。除此之外,还应当防止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通过权利对权力进行约束。此时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的权利类型与内容予以明确阐述,比如知情权、程序公平权以及异议权等等。同时发挥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监督力量,比如行政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等等,从而保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同时通过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础之上。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治理
一、社会保障的公共性表现
(一)应保尽保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散个人风险,以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运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是国家提供给公民的应对基本生存风险的手段,它的覆盖范围是全体公民。另外从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来说,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之一是“天赋人权”观。这一观念的核心内涵是“凡人,都具有天经地义的、无可辩驳的、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而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就是保障维护人人都具有的生存权,因而社会保障的覆盖对象应该是全体国民。
(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
社会保障公共性的另一体现就是社会保障是准公共物品。社会保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上。
首先社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社会保险通过缴费这一门槛实现了排他。另外由于在特定时期内,用于社会保险的财政预算是确定的,那么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就会对一部分消费者产生挤出效应,因而具有竞争性。李三梅,基于保障对象视角的社会保障产品属性及供给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4)[1]但是社会保险又不同于属于私人产品的商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从其物质来源上说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是社会剩余产品在全社会的再分配。另外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其准入具有强制性。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无需个人付费,并不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和社会保险一样,它们同样具有竞争性,因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也是准公共物品。
二、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表现
(一)社会保障的实际覆盖率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的公共性流失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社会保障的实际覆盖率还不高。
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保险,经过长期的努力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离全覆盖还有一定的差距。以医疗保险为例,2003年以来虽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迅速增多,但是在职职工参保数仅占城镇就业人员的45.8%,全部城镇参保人员只占城镇人口总数的37.6%,加上没有统计在内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人数也只占城镇总人口的40%左右,仍有60%的城镇人口没有被社会医疗保险覆盖。[2]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0.No.4)[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2]
(二)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
农村的社会保障一直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建设。具体来说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保障水平的差异和管理水平的差异方面。
1 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范围通常用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来反映,社会保障项目越多,社会保障范围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从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来看,目前城市已经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是残缺不全的,没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只是在少数地区试行,也没有住房保障。社会福利项目只有九年义务教育以及针对五保户的福利和养老院等,这种福利更应该说成是一种救济,不是普遍意义上的福利。
2 社会保障管理机制和水平存在巨大差异
1998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以及对城市社会保障试行统一管理,标志着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已趋于成熟并走向规范化道路。[3]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3]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快速推进的同时,管理体制不顺、技术水平低的问题逐渐暴露。首先表现在社会保障多头管理。其次表现在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薄弱。缺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也比较低。
(三)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过大
我国的社会保障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距过大,除了前面讲到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巨大差异外,在城市内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距也很大。例如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了有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公务员医疗补助:而企业职工只有基本医疗保险,很少有补充性医疗保。中央国家机关和部分省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尚未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仍然执行建国初期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
三、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原因
(一)社会保障改革观念的片面性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始于1978年。在改革的前两个阶段,社会保障先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后是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直到第三阶段即1998年以来社会保障才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进入全面建设时期。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和经济体制相适应,但是社会保障改革从一开始就被动的跟着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走,这种配套观念使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被动状态,很难按照自身的规律获得正常发展,因为这种观念实质上并未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也为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着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而国有企业只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一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绝不可能只为“部分”配套,而是应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配套。
(二)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
从总体上看各级政府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性已有足够的认识,但是有些部门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偏差。比如认为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那么急迫:中国现在还搞不起农村社会保障或者是认为中国现在需要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但政府尽量不要介入,最好以商业化和社区保障为主。
参考文献:
[1]李三梅,基于保障对象视角的社会保障产品属性及供给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4)
[2]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0.No.4)[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
[3]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
[4]何文炯,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障重大问题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10(2)
[5]黎民,公共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樊小刚,陈薇,公共政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范文5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养老保险
1、引言
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使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面临着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长远生计缺乏保障的问题,其中就业问题直接关乎到失地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
黑龙江省在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分析当前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多年征地工作经验的研究,以黑龙江省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创新为基础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2.1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
被征地农民群体将会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待遇,但难以顺利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对其基本权益的损害普遍存在。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和消除征地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2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随着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无创业资金”的“四无”人员。[4]如果任由“四无”状况延续和蔓延,将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妨碍城镇化的进程,甚至形成制造贫困的畸形的城镇化。
2.3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保障
农村落后、农民贫穷,表现为现金收入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民人均享有的公共服务较少。通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向农民倾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效地政策来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仍是相当低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3.1被征地农民缺乏参保意识,参保率低
目前国家《土地管理法》中补偿标准较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而被征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纳能力,所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
3.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单一,保障水平过低
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而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项目基本缺失。
3.3保障制度运行层次低,管理缺乏规范,风险较大
国家社会保障管理领域刚刚进入转轨时期,目前法律仍处于建设阶段,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各地的具体措施更是千差万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缺乏规范,很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1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008年9月,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2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
2008年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该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首先保证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4.3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单独计算
2011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提请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了101号文件,黑龙江省政府制发(黑政发[2011]5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剥离出来,单独计算,由当地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列入征地成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予以弥补,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落到实处。
4.4积极宣传各级政府,不断拓宽以社会保险安置为基本的多种安置途径
积极宣传各级政府,要求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以社会保障安置为基本,结合货币安置、调地安置、招工安置、农转非安置等。把社保安置作为新增加的首要安置方式,纳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5增强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体责任
政府有责任与义务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对自动放弃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结合实际遵照农民意愿进行安置。能够利用本村机动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调地安置的,实行调地安置;被征地农民要求自行安置的,将区片价中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以及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4.6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2011年,黑龙江省组织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查,普遍提高各地最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批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实施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结果与讨论
(1)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在政策层面尽快明晰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概念与内涵,在理论上早日寻求突破,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安置新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相距甚远,这也是造成“征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修法完成以前,地方应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缓解矛盾,保障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动态性工程,是各级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必须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新龙.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J].财贸研究,2006(02).
[2]王献福.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范文6
关键词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可持续生计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GDP总值和人均GDP都在平稳增长,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发展属于后发现代化,在凸显后发优势的同时,后发劣势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失地农民问题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2030年我国将占用耕地超过5,450万亩,这意味着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规模达1.1亿人。[1]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令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新问题,[2]对该问题研究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仅1999年~2008年在CNKI数据库中输入“失地农民”可以检索到4,829篇文章。[3]由于该问题研究的时效性甚强,笔者挑选2006年以来的文献进行研究,归纳出以下的研究热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失地农民就业研究,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研究,失地农民权益研究,失地农民市民化研究,失地农民社会适应性研究等。通过对这些研究热点的进一步剖析,发现在2006年~2010年间,学界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伦理学等角度对失地农民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学者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认识到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二是多视角研究失地农民问题,拓展了研究的视野;三是在研究方法上社会统计学方法的应用、计量分析方法也被逐步引入。然而,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从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来看,多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文章常从宏观角度以“现状—问题—原因—对策”分析出现,缺乏对具体而详尽的微观和中观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其次,从研究的理论基础上看,尽管学界的出发点是从不同学科背景展开的,但许多研究理论基础薄弱。如设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有关失地农民保障的理念、原则、目标等问题没有弄清楚,因而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值得商榷①。基于此,本文从“可持续生计”的视角出发,阐述了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内涵、理念、原则及其框架,为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
一、可持续生计
从可持续生计的内涵出发,结合我国现行对失地农民补偿的现状,发现我国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矛盾,这些矛盾影响失地农民的发展。
1.可持续生计、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内涵
“可持续生计”的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到1995年,《哥本哈根宣言》中对可持续生计作了如下描述,即“使所有男人和妇女通过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和工作,获得可靠稳定的生计”[4]这个概念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消除贫困的重要意义。Scoones对可持续生计的概念阐述是这样的“某一个生计由生活所需要的能力、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活动组成。如果能够应付压力和冲击进而恢复,并且在不过度消耗其自然资源基础的同时维持或改善其能力和资产,那么该生计具有持续性。”[5]我国学者赵曼指出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和获得的、能用于谋生和改善长远生活状况的资产、能力和有收入活动的集合。[6]
依据学界对可持续生计的描述,结合失地农民保障的现状,可以概括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第一,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资源的提供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以及失地农民个人。失地农民获得的资金补偿来源于开发商以及政府,失地农民所拥有的各种能力部分来自于社会,部分来自于自身的学习,同时,社会对失地农民的支持也是不可量化的生计资源。第二,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目标是通过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资源实现持续的、长远的生存。第三,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应该着眼于改善其目前生活水平的长远观点。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给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概念,即由政府和社会向失地农民提供资源,失地农民通过这些资源和所拥有的能力实现可改善生活水平的长远的、持续的发展的状态。
2.我国失地农民保障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矛盾
对比我国对失地农民补偿时所提供的保障与上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内涵,发现失地农民保障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包括短期安置与长期生计的矛盾、安置模式单一与多种生计资源的矛盾。以下对这些矛盾进行分析。
(1)“短期”安置与长期生计的矛盾。在征地过程中,开发商、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点存在差别。对开发商而言,基于企业盈利性的动机,能够尽快达成征地协议,以最小的成本获得土地的开发权是其关注的焦点。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农民长期生计权被开发商所忽视。对政府而言,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因土地开发而发展区域经济也是其关注点之一。对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即是失去保障权,可持续生计是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关注的重点。然而,因开发商、政府和农民在土地征用制度制定的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力量差别悬殊,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常常没有关注失地农民长期生计。因此,实践操作中征地方过分关注“短期”安置与失地农民对长期生计的呵求之间形成矛盾。
(2)安置模式单一与多种生计资源的矛盾。征地单位的“短视”引发补偿中的诸多问题,安置模式单一是其中一个需要学界关注的问题,郭正涛的研究发现失地农民经济性补偿过多,就业补偿、安置补偿考虑过少。[7]而根据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内涵,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需要多种生计资源的供给,这就造成实践中安置模式单一和理论上多种生计资源促进发展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国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所构建的保障制度缺乏长远利益考虑,使得部分农民因失地而致贫,因失地而失去权益。[8]为了促进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笔者从可持续生计的理念出发,对于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内涵、原则、理念进行重新认识,并构建关注长远生计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内涵包括:失地农民保障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保障项目,如图1所示,以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1.供给主体:由谁提供保障
失地农民保障的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和土地开发商。一方面,政府是失地农民保障的供给主体之一。从政治权利角度来讲,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施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9]失地农民享受基本保障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讲,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获得巨大利润,有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10]另一方面,土地开发商是失地农民保障的另一个供给主体。土地开发在给开发商带来正外部性的同时,也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负外部性。土地开发商在开发土地获取利润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的一部分利益,为此应该做出补偿,因而土地开发商应该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
2.需求主体:向谁提供保障
需求主体就是回答向谁提供保障的问题。在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中,其保障对象是由于城市化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其生活、生产活动受到影响,面临的风险增加。而每一个失地农民,出于健康和幸福的需要,有权得到来自社会和政府的保障,以实现其生存和发展。
3.保障项目
从失地农民保障项目的维度上讲,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保障生存权的保障制度和保障发展权的保障制度两个层次,两个层次具有不同的功能。首先,保障生存权的保障制度主要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上,由政府部门提供。当前,理论界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不同的构建思路,笔者认为首先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完全失去土地并且已经成为市民的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全失去土地并且还以农民身份存在的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保障发展权的保障制度处于补充地位,由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共同提供保障,其保障项目的设计主要围绕就业而展开。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方面,由政府部门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咨询等就业保障方式;另一方面,土地开发商可以雇佣一部分失地农民为其工作,缓解失地农民就业危机。
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保障项目之间密切相关。供给主体是保障项目的设计者和实施者,需求主体是保障项目的受益人。三者紧密联系,当需求主体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保障项目需要随之发生变化,进行完善,而完善的工作需要由供给主体进行。当供给主体提供的保障项目满足需求主体的利益需求时,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会得以有效发展。当供给主体提供的保障项目不能满足需求主体的利益需求时,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会出现问题。因此,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需要从这三个方面出发进行构建。
三、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理念
国外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经验③以及从政治学角度对失地农民权益的研究④可以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提供公平、共享的价值理念。
首先,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应该遵循公平的价值理念。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公平是指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失地农民并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该制度的运行不受受益人地域、性别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相类似,失地农民的保障权是基于社会契约、国家责任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的一项基本人权,消除不同社会阶层或者群体之间的差异是实现其基本人权的根本要求,[11]因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不应有制度歧视、保障水平歧视等问题。
其次,共享也是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理念。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共享理念是指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失地农民应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开发土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地区未来的土地收益和征地前相比大大增加,因此土地级差地租以及土地市场价格应该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中得以体现,只有这样,才不会使开发商在开发土地受益的同时使失地农民受损,失地农民有权利共享土地开发所带来的成果。
总之,在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时,依据公平、共享的价值理念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制度可有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原则
对大量的失地农民研究文献以及可持续生计理念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可持续生计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兼顾失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促进失地农民全面发展原则。
第一,可持续生计原则。正如本文第一部分对可持续生计的探讨,可持续生计要着眼于将来、要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要创造失地农民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提供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后,政府或者开发商要给农民提供替代土地资源的资料,使农民能够有所依靠,并且,这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要具备上述可持续生计的特点。同时,在提供生活和生产资料时,要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和其所掌握的技能,即考虑到失地农民本身的特点。
第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此处的公平就是要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制度,不能因为其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而将其排除在保障制度之外;效率则是指在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又不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我们要编织一个没有“漏洞”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并且,该制度所提供的水平要符合“适度性”原则,原因有二,一方面,假如我们提供的保障水平过高,就会使失地农民“自愿失业”,这将影响社会生产活动,最终使得社会生产无效率;另一方面,假如我们提供的保障水平过低,许多失地农民得不到基本生活资料,则会因失地而失去保障权,这是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无效率。
第三,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在满足失地农民生存权的同时还应兼顾到失地农民的发展权,尤其注重失地农民发展权。生存权的满足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实现,发展权符合“可持续生计”的理念,要求我们不但要考虑到现在,还要考虑到将来;不但要给失地农民“授之于鱼”,更要给失地农民“授之于渔”。由此原则出发,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不但要使失地农民能够生存,而且要让失地农民得以发展。只有站在这样一个角度,我们所构建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才是有效的。
第四,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构建应着眼于促进失地农民的全面发展。失地农民的发展主要包括物质层次的丰裕和精神层面的提升,从物质层面来讲,稳定的家庭收入、良性的生活状态是其体现。在精神层面,文化水平的提升、市民化身份的适应、心理健康是良性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体现。同时,也只有从这两方面出发,失地农民才能实现“可持续生计”,失地农民弱势的现状才能得以改善。
五、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框架
依据上文对失地农民保障的内涵、理念、原则的探讨,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生存保障和失地农民发展保障(如图2所示)。其中,失地农民生存保障是基于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所建立,失地农民发展保障是实现失地农民发展权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其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资本。[12]因此对失地农民提供一种既能满足生存又能促进发展的制度安排是必须的。基于此,构建包括最低生存保障和基本发展保障的失地农民“双层次保障体系”是一种必然选择。[13]在此,笔者定义满足最低生存保障的制度是失地农民生存保障;满足基本发展保障的制度是失地农民发展保障。
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生存保障:核心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发展保障:核心是失地农民就业保障
总结
城市化推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也使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存和发展问题令人堪忧。政府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建立了失地农民保障制度,该制度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现实操作中该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之间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包括短期安置与长期生计的矛盾、安置模式单一与多种生计资源的矛盾。这些矛盾影响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基于此,本文在“可持续生计”视角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内涵、原则、理念进行重新认识,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安排构建科学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这个制度由失地农民生存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发展保障制度组成,失地农民生存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失地农民发展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满足失地农民实现发展权利的保障,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合理安排,可以为失地农民培养就业、生存、适应社会的能力,最终促进失地农民实现可持续生计。
[注释]
①本处内容参考本人所写的关于失地农民研究综述一文。本文是在文献综述基础之上的深入研究。
②本处所构建的三要素模型是受席恒教授的“社会养老保险理想模式的三个元素”的启发下所做。
③马晓磊在《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一般都是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给他们较为满意的补偿(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构成失地农民的全部补偿费用),而且还会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就业与培训的机会,同时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
④在失地农民权益研究方面,失地农民有权利得到公平的国民待遇,有资格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必要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⑤关于这一点,笔者有两点认识,其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依人群而建立,造成不同人群不同制度安排的现状,从而引发不同制度不同保障水平,收入差距被人为拉大。其二,不同人群、不同制度安排的碎片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大阻碍。基于此,笔者认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在现行框架下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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