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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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一、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我国中小企业在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上的不到位,也照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加大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难度,这就需要我国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调和员工与企业在社会保障问题上所产生的矛盾。所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

(一)社会意义

(1)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也随之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劳资关系失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以及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矛盾日趋明显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给国民的生活提供保障使社会更加安定。中小企业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中小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通过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使得中小企业员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补,失有所助,安居乐业,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上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与利益不仅关系着社会稳定,而且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一个社会要想稳定求发展,其根本前提就是要使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获得保障。从现实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不仅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也推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对企业的影响

(1)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我国原有的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保障费用取决于企业的筹措,而但是各个企业发生风险的人数不等,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也不同,发生的风险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费用的负担上也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企业不可能平等竞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此外,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通过社会保障能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为企业竞争和资源优化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2)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热情避免人才流失。劳动者在劳动中可能发生工伤风险、疾病风险和失业风险,女职工又要生育子女。这将使部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岗位,失去和减少维持生活的收入来源。此外,劳动者也必然会由青年走向壮年,最后步入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他们就难以生存下去,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保障,能够正常地继续生存下去。这就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国家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制定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套法规,切实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避免“贪大求全”;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考虑不同层次的群体及职工个人因素,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意识;针对流动性大等情况制定出操作方便,切实可行的一套运行机制;出台针对中小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单独法律,规范企业的招工制度。社会保障是每个社会成员在遭受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履行的以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责任。社会保障工程是对广大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证,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应完善的法律,为中小企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

(2)中小企业应立足于长远利益,加强自身意识,对国家出台的制度认真学习贯彻,稳定队伍、提高自身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才能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个人应加强自身有关知识认识,切实维护个人权益,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签订用人合同,组织工会等。

(4)在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上,可以将其进行整合,建立中下企业社会保障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员工建立社会保障账户。使其成为一个完备的社会保障系统,更好的为中小企业员工服务。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2

一、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

2014年第二季度社会保障部对我国社会保障工作进行陈述,截止6月末,职工养老保险32732万人,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合计17096亿元,同比增长13.5%,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平均增幅10%,并加快《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总体来讲,中小企业职员参加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所增加,但总体参保基数还较少,远远低于同期城镇企业的社会保障水平。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有: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没有充足的保证程度,且各项保险发展水平高低差距较大,无法为企业职员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避免参保产生额外支出

中小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人力资源方面尽可能的减少投入成本,而不参与社会保险可以有效节约大部分成本,提高企业该时期的利润。而企业员工没有社会保障,存在后顾之忧,不能全心为企业服务,企业的短期目光行为,恰恰降低了企业长期效应。

(二)中小企业资金不足

中小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发展资金,而中小企业本身就已经承担着较重的税费,对社会保险金已经没有多余的资金去负担。中小企业希望按时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金,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却因为资金问题常常拖欠保险费。

(三)企业职员自身原因,不愿参保

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企业员工自身要负担部分的保险费用,但部分中小企业员工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对自身能起到的影响,没有自我权益保障意识,对参保情绪不高,保持观望。

二、加强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互助等,企业职工相关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取长远发展,必须依托于人力资源,以职工的全面发展出发,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职员的综合劳动力水平,促进合理化的劳动结构建设。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参保率还偏低。可见,在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推动中小企业进一步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地方设立合法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中小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发挥职工的积极参与。职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程度,一定程度的影响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和及时性,避免企业恶意拖欠保费。中小企业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中小企业的力量,才能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范围的良好的社会保障氛围,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让职工维护好自身权益,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劳资双方的社会保障意识。

(三)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如根据中小企业的参保人数,适当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而企业减免的税收产生的收益可以用来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让中小企业感受到社会保障不仅可以带来经济附加值,也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而不再只是职工的权益保障需求。对于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障的力度,政府可以适当的将其作为中小企业为社会付出的一个贡献指标,并参考这一指标对企业进行下一步的扶持计划,通过政府来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参保率。

(四)落实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

中小企业用工制度是否规范,严重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不规范的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导致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有效落实。必须做好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落实好职工的劳动合同,给予职工社会安全保障,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中小企业的劳动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劳动结构合理化,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37-0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发展缓慢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政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其行政责任主体的决定。

一、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1.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我国延续至今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了物质资源、社会结构、生产手段、生活方式及人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城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农村总是处于弱势。这种农村相对落后的状况,会从根本上制约国民经济的增长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同样需要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来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政府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

2.社会保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社会保障之所以是政府的职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应该由政府出面向全社会提供,没有政府就没有社会的保障服务。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尤其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而我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又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弱,其对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有着更强烈的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抵御生产和生活风险的保障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也同样如此。这就要求政府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紧迫性考虑,都应尽快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责任。

3.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决定政府应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在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在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即社会发展的成果对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而言应当具有共享意义。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平优先,这与政府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主体责任,借助再分配手段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其他利益主体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角色定位不准确,职能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缺位,既缺乏有效的主导和组织作用,也回避了政府公共资金投入责任。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比例偏低,城乡投入不均衡。农村人口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尤其是城镇职工。由于资金短缺,农村社会保障不论是“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还是扶贫,救灾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

2.在理念上对社会权利公正的宣传引导滞后,弱化了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功能,把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推向市场,推向社会,造成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

3.监管机制缺乏,透明度差,挤占、挪用、贪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认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足以应对农民的养老风险,国家对农民的保障无需承担更多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改革主要是以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为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大部分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和城镇人口共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狭窄,城乡保障差距巨大。农村社会保障无论是范围还是标准,相对于城市而言是很低的。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85%的社会保障,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5%的社会保障。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000多万职工和2000多万个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如农村没有退休制度,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年满60岁以后仍要从事繁重的劳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提高。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会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亟待健全。

2.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立法滞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尤为严重。资金已经成为制约农村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给予补助,国家的政策扶持又难以落实,这样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只能靠个人缴纳保障费。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本身的个人缴费能力有限,有不少农民干脆放弃投保。另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实现社会化,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受限,难以形成稳定的社保基金积累机制,无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此外,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严重滞后,几乎没有一部同农村社会保障有关的全国性法规。由于法治建设滞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50多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中除“五保”制度和优抚保障一直比较稳定外,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往往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政策针对农村的救灾救济拨款往往是不确定的、应急性的,也是严重不足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但他们让老人和孩子留守在土地上。而当一些农民准备重新返乡劳作时,又发现自己的土地被占。“银潮”的来临,使得农村的养老问题非常严峻。

4.农民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仍然是农村的主要形式,“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有些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相当淡薄,他们没有想过,也不敢想自己还有权利从国家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我们在这次课题调研中,接触到很多农民,当他们从政府领取养老金时都不敢相信。可见,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严重匮乏。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1.完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也应该是法治化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层次无序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问题。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应该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在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在整个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内容体系以及具体操作上包括保障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稳定的操作规范。当前要着手制定的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保障对象以及机构设置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法建立提供根本性、基础性法律依据。

2.完善财政支持责任。发展农村社会保障需要大量的资金,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处于弱势地位,单靠农民自身难以产生足够的资金积累,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目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比较有限,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一,增加对农村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府应在农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其二,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持。以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为核心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农村社会保险发展初期,政府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为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投入,提高补助标准,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另外,还要确保资金到位,不能被中途挪用,更不能进私人腰包,因此需要加强监督。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4

Abstract: Fairness and justice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for social harmony, the absence of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a major obstacle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uilding the forestry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pa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not an easy task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forest area staff's security system, but it is unavoidable. We should be prepare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course.

关键词:和谐社会;林区社会保障;制度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00-01

1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的社会,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不会因为他的地位、职业、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我林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林区生产特点上,存在正式、合同制、大集体、知青和季节性用工等五十余万人。这些用工制度导致职工身份的不同,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同。特别是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障工程以来,随着木材大量减产,导致大量企业和各种不同身份的职工被剥离或下岗。这部分人大部分被排挤在保障体制以外,没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需要落实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上。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极不公平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也格格不入。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只有公平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能到来,否则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一句空话。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认识和谐社会的一个视角,只有当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候,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会到来。

2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2.1 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公平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2.2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加快建立健全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障林区最低的生活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林区社会保障的缺失,不仅严重影响到林区的社会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3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3.1 加强立法工作要公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区社会保障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以法律形式规定林区社会保障的原则、性质和组织结构;规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办法;规定政府扶持林区社会保障的责任方式等等,使林区社会保障事业有法可依。

3.2 做好宣传和规划工作要根据林区的特点,制定出适合林区的宣传教育规划,按照“舆论先行”的原则,在林区进行广泛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社会保障优越性宣传;要建立社会保障宣传日,确立宣传主题,扩大宣传效果,让林区了解社会保障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增强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保障的意识。要加强政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将建立林区社会保障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须把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配置社会保障资源。一方面,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3.3 目前林区主要责任是保护森林维护生态,是为全社会公益事业做奉献所以加大对林区社会保障的投入。切实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推进由财政支撑的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在资金筹集上,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如何筹措林区社会保障资金是林区社会保障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要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中,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在财政支出中公平地划出林区社会保障基金,才能确保林区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到位。另一方面,可以接受社会对保障事业的捐助、部分罚没收入、土地的转让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都可以吸收充实到社会保障资金中来。国家还要可以通过开征新税源或完善有关的税收制度,以保障林区社保资金的来源。建议财政部发行社会保障特种高利率国债,提供适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种建设项目。

3.4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和安全2000年,政府做出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理事会较好地实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应强调资金的专用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对违规者应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必须设立全国统一社会保障账号,国家为每个林区建立完全个人账户制,政府每年为他们支付一笔社会保障金,林区不论前往何地工作和生活,账户随其工作地转换而转移。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5

一、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一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而发展。目前讨论的热点如下: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冯兰瑞主张尽快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来过渡到全国统一;何平坚持长期持续发展论,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30-50年”郑功成则是渐进统一论,他认为需要在化解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强化国家财政与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并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亦成为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它反映在理论学术界就是绝大多数论著均着眼于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承办的书报资料复印杂志《社会保障制度》的备选文章中,研究社会保险改革的论文约占总数的60%以上。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上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他认为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它既需要着重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必须以改造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同时还面临着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问题,从而主张整体协调发展。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人认为个人账户并不适合,如刘福垣基于社会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对建立个人账户,莫泰基基于经济、社会乃至个人的客观风险也反对采取个人账户制;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反对个人账户模式的,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经济组织却推崇个人账户制,这些组织的专家还向中国政府提供专门的政策研究报告。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亦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条件。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户籍制度冲突中出现的—个特殊群体规模庞大,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给农民工以社会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一批专家认为农民工因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强而主张不必考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述两种观点均较流行;第三种思路则是主张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肯定农民工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工伤保障、特困援助等,养老保险则在其后且应分类展开。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多数专家主张农村居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但也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现阶段可以不考虑。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农村人口不断分化的现实并采取有区别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这一领域的重要取向,它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前社会科学学科尤其是处于应用层次的学科发展的新趋势。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其次,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的研究将更加引起重视,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将更富人道主义与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伦理基础与人文关怀精神。近年来的趋势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观念和慈悲意识遭到抨击,社会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归,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追求,同时更加富有现实价值。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和谐社会;西方经验教训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同志在一系列讲话中反复强调了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明确指出:“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和发展对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不乏经验教训,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从创建目的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创建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9世纪中后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危机频繁,社会矛盾尖锐,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动荡加剧,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群众生命和生活极度艰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创立并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自上而下地进行了经济和社会改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改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实现了经济繁荣、社会安宁,各阶层均表现出普遍的满足感。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成果对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提供了在维护现行制度下缓解社会矛盾的“稳压器”。20世纪初期,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推出了社会保险法案。尔后,各资本主义国家都致力于使之逐渐完善。

经过近30年的改革,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劳动关系冲突不断,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效率与公平失衡,城市贫困及其代际转移等等多种社会问题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不断恶化,必然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成功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经验中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和谐社会的“调节器”,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没有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可能顺利运行。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利用这个调节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社会保障问题在我国还存在认识误区,有些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例如误以为社会保障仅仅是慈善救济,片面强调效率优先而不顾公平,在行政意识和行为上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强调政府权力而忽视政府责任,注重公民义务而轻视公民权利等等。综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我们不提高认识、走出误区,就无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错误思想是必须要根除的。

二、从保障内容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相协调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广泛,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大方面,具有社会性、福利性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包括共同富裕、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平等互助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保障的内容正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最基本因素。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是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救济金等等,德国人从子女教育、看病吃药、失业救济、买房建房到退休养老,基本上都能得到社会保障,其项目基本涉及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伤、残、教育、丧偶等人生所必然或可能经历的各种风险,使人们公平享有符合人尊严的生活权利。英国社会保障内容包括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卫生保障、国民保健服务、个人生活社会照料等等。美国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社会福利项目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有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公共救助计划等等。

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来看,基本目标不仅仅是缓解贫困,而将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也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在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仅满足人们基本社会保障需求,而且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以“普遍和全面”为原则,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主,以社会救助为辅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影响下,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全面普及,社会救助政策也与国民权利与政府责任相联系。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健全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相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现实物质条件,在保障内容方面,首要问题是解决生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残疾等基本项目;其次要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职业福利、住宅福利、教育福利等;把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与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相结合,以夯实和谐社会平等互助、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共同富裕的基础。

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既要加速发展,又要保持社会稳定,这就必须不仅实现社会较低平均水平的基本保障,达到不同阶层或群体之间的包容与相安,还要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实现较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保障目标。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还需要发展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充项目。

三、从覆盖范围看,建设全民保障体系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二战以前西方社会保障项目立足在防止极少数社会成员因贫困而陷入绝境,二战以后则转变为给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普遍的生活保障,给劳动力再生产提供充分的保证,覆盖范围是全民性的,有效地缓解了不安定因素,在社会再生产过程和社会经济体系运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不和谐,生存环境不好,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公平,人人享有同样的生活保障权利。因此,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应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惠及所有公民。英国几乎每个居民(还包括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都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下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在追求公民平等权利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下实施的,维护健康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保障人民健康的义务,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机会获得医疗服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则很小。首先,农村人口普遍缺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就养老保险来说,虽然劳动部已有文件要求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但是由于户籍制度、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和就业的流动性,导致农民工缺乏参保积极性,农民工权益普遍受到损害,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还存在社会保障歧视,造成了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民工集体怠工、上访、因讨薪而发生案件、甚至以极端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等等,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与我国目前发展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稳定,必须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各个项目还远未做到应保尽保,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也不健全,看不起病的状况极其普遍,一旦遭遇某种风险,人们很容易沦落到难以生存的境地。因此,真正解决全体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以保证社会主体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四、从执行方法看,有效手段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运转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法既是制度本身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度获得成效的关键环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项目的发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均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

首先,社会保障资金和物品的发放方法是达到保障目的的重要手段。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采用了在实物帮助中发放实物卡,到指定地点凭卡领取救济品的方法,可以保证贫困人口获得需要的物品。资金帮助则用于为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帮助被救济者解决关键性的实际问题。失业救济金每年要重新申请和审批的办法,可以保证把救济金用在确实非常需要救济的人身上。这些方法我们都可以仿效,比如建立年审核制的社会保障卡,动态记录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开支、贫困原因等信息,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确定保障条件与范围,以此为据发放社会保障金或社会福利救济物品,以解决贫困人口之急需,消除不安定因素,使有限财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其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西方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除了政府财政支付之外,企业、个人都承担一部分。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雇主为雇员购买私人医疗保险,这一比例高达90%。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资金筹措方式。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一卡制,统一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发放,既有效防止了逃、漏税,又切实保障了国民的基本生活与获得社会福利与救助的权利。我国则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靠行政手段征收缺乏刚性,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

第三,社会保障资金征缴率的合理性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某些国家的高额缴费率导致普遍漏税,扰乱劳动力市场,生产率下降,又推动缴费率和漏税率走向更高,制约了长期储蓄和资本积累,又加剧了通货膨胀,进而阻碍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又降低了社会保障金的实际价值。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构建和谐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

第四,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方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由于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都很大,缺乏约束,将导致保障费用的非正常支出和过度消费。西方各国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运营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例的法定上限,同时设置监督机构进行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和约束机制,健全法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障资金的风险和使用上的腐败及营私舞弊。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五、从西方社保制度改革看,构建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创建时期起到了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行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不断提高保障度愿望的无限性与所能追加投入的经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社会保障不适当可能会占用更多的经济资源,增加劳动力成本,必然会削弱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同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又弱化了人们工作的动机和竞争意识,催发人的懒惰性,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例如英国的全民保障、全面保障制度,国家为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在整个生命期间都可以平等地从福利制度中受益,以至出现了社会保障抑制就业增长的“失业陷井”和“贫困陷阱”,就业得到的净收入不如失业得到的救济多,有工作反而变穷了,所以有些人就不愿就业。另外,这种高保障是靠高税收来维持的,增加税收不仅会影响工作、储蓄和投资,而且还影响收入的分配,并引发经济危机。这样,高福利受到经济低增长的冲击,就会导致社会保障的财政危机。当社会保障的规模超过了经济发展的规模,就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这种负效应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主要从养老、失业、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开始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先后推出了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严格控制福利支出,大幅度降低一些待遇的支付水平,由按需确定福利水平转变为按经济支持能力确定福利水平,使福利支出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由强化政府在福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并承担主要福利支出,转变为合理确定国家责任,通过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承担的福利支出,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养老保险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2]改革后的体制保证了最需要的人得到补助金,减少了依赖性,增强了社会保障的针对性、个人责任感和自我保障意识。

美国的社会保障具有鲜明的选择性,强调社会保障施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且保障水平不高,只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各类人员享受保障的差别较大,有效地避免了福利大锅饭。因此,从社会保险税中筹集的资金就可以应付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了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从国情和国力出发,以国民经济所能提供的物质资源及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为立足点,将社会保障水平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既定量,社会保障支出过分增长,必会影响资金积累,制约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总体保障水平的确定应以既保持较高积累水平、又保证经济持续发展为前提,并在合理的总体保障水平之下确定各保障项目的保障水平。根据西方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的教训,保障水平过低达不到保障目的,过高则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国目前的重点应放在保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方面。

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还表现在保障项目和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跟进。英国政府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国家应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在建立国家最低保障的同时,还应鼓励个人追求本人和家庭更高的生活水平。这种保障理念值得我们借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因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重点搞好贫困人口的福利保障,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利益,又注重普遍的共同福利和保障,维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并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困难行业及群体的发展。这就必须完善灾害救助体制、城市低保制度、农村和城市多种形式的救济制度、各类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report/20050430.

[2]卢海元,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启示[J].中国劳动保障,2005,(2).

[3]姜守明,耿亮.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