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监督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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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监督体系

经济监督体系范文1

关键词:环境会计制度 煤炭企业 绿色经济

国煤炭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等省及,其次是贵州、安徽等省及宁夏自治区,使当地经济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与此同时,鉴于煤炭作为能源资源的特殊性,它的开采销售会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地下水污染、矿区污染以及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而传统的会计制度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并不能很好地反映煤炭企业的环境事项,因此有必要强化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煤炭企业环境制度体系建设。

一、环境会计制度的涵义与职能

环境会计制度是为环境会计事项提供依据的一种规范,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宏观方面环境会计制度更多以分析提供国民经济(GNP)所需的各种环境经济事项为目标,为国家经济决策以及制度调整提供参照;而微观层面环境会计制度则仅从环境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它指的是环境会计需要进行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致力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输入或输出来保护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环境会计制度的职能简单概括为其在丰富传统会计职能的基础上发挥企业货币与非货币经济活动的监督约束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职能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完善,环境会计职能与传统的会计职能原则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它的职能本质上可概括为核算与监督。具体包括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核算职能与外部信息重要性和可比性披露职能两方面,内部决策核算职能是环境会计制度职能的内在要求,针对企业日常涉及影响环境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及信息决策管理,为企业管理层提供环境决策依据;外部信息重要性与可比性披露职能指企业对外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作用以及与同行业在横向纵向方面具有可对比的意义,以突出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投资以及决策要求。

二、环境会计制度现状分析

(一)环境核算体系尚不健全

据实地调研,全国93%的煤炭企业没有设置环境会计相关科目,设置相关科目的企业也因环保成本而予以取消。究其原因,国内环境会计核算制度在规范性以及完整性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所以企业环境事项要素的确认、计量、账户的设置以及财务项目处理等方面没有可依靠的制度保障。

鉴于目前状况,煤炭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结合环境会计前期执行情况,对企业涉及到的环境会计要素对象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待不同要素进行确认;在要素的计量方面,要充分运用可靠性与合理估计相结合的原则;环境会计科目设置要在传统会计科目基础上结合国外经验进行设置,可以对环境会计科目设置到二级科目,甚至三级明细科目。笔者对85家煤炭企业的核算体系进行了整理分析,发现设置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业22家,占比26%;没有设置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业63家,占比74%。

(二)环境会计相关法律及披露制度不完善

首先,笔者认为环境会计制度单从哲学角度来讲,是一个循序渐进、从表象到本质的曲折前进的发展过程,考虑到我国国情,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相对其他国家则有难度。其次,到目前为止,由于国内对于环境理论研究起步晚且国内众多学者对于可实践于煤炭企业的措施少之又少,即可操作性较弱。第三,国内没有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项目、形式做出统一的规定,造成企业内部及利益相关者在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及其措施方面仍带有一定的滞后性,使得各企业更多考虑自身社会影响而选择性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这导致各企业间的环境信息披露无一定的可比性与完整性。

(三)负担高额环境成本

环境会计制度起步晚且体系不完善是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大缺陷,而与此同时,企业作为环境会计的计量主体,也因环境成本的居高不下而本能地对环境制度视而不见、疏忽懈怠,煤炭企业对于环境会计制度的执行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组织,为了片面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到企业的市场价值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市值,意图通过删减环境会计核算账户、不披露环境问题信息、核算中回避环境费用等来虚构财务报表,将执行中的环境成本最终转嫁给社会群体。

三、构建煤炭企业环境会计制度的可行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总是奉行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这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颁布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则显得尤为重要,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将破坏环境、浪费环境资源的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对现有会计准则的丰富以及新会计准则的颁布都有利于各类煤炭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以及环境信息披露。

(二)现阶段国内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早期,有关国外环境会计理论性文章才开始陆续传入我国,进入21世纪,袁红(2009)提出了中国政府通过环境会计进行环境审计的对策,霍爱霞(2013)从环境会计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做了全面分析,探究了环境会计在我国实施的诸方面问题。综上所述,环境会计理论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必定会为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提供依据。

(三)国际环境会计理论的借鉴

环境问题已日益成为国际性问题,大多西方国家早在若干年前就将环境会计归入到会计体系中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互联网的发展将世界经济与社会环境信息紧密相连,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来建立国内环境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层面,明确核算环境费用和收入,制定的处理标准能够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企业会计期末报告中增加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当然,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也要随之变动。

(四)政府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推动

政府职能在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运用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等一系列宏观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引导,维持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我国境内80%的煤炭企业很大程度上属于粗放型发展模式,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企业长期被环境问题所困扰,因此,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要在政企分离的同时给予企业转型发展的机遇。可持续发展经济战略的实施要求利益相关者协调好市场驱动因素间的纽带作用,把环境事项及要素内容考虑到经济发展当中,为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实施营造一个具有政府扶持、企业落实、国民监督的和谐空间。

四、煤炭企业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构建

煤炭企业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构建可结合煤炭企业的日常生产运作模式,考虑环境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账户设置、信息披露模式及披露内容的界定、财务报表的补充完善等方面。

(一)煤炭企业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

笔者经过相关调研分析后认为,环境会计要素设定前提需明确环境会计事项,要素是依据环境事项而产生,在特定会计事项理顺其关系后,方可结合传统会计核算方法,运用独立的会计报表附注再将一些非货币性环境事项加以披露说明。为此得到了图1中环境会计事项的流程图。

1.煤炭企业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作为煤炭资产要素的确认,重点考虑未来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可能性、可靠性等,这一点在实践需求中不难看出,社会经济对煤炭的深加工及使用日益迫切。煤炭企业环境负债的确认按照偿还金额及偿还时间的确定性分为两种:环境负债金额能够可靠确定;当负债的金额不确定时,要按照估价来入账。环境收益的确认要依据环境收益的现实性与可靠性来判断,人类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在形成资源产品的同时,也使环境收益流入到会计主体内,人类得到的满足就是环境带来的现实效用。环境费用的确认,首先考虑未来效用的不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活动都会带来经济效益,或该支出与可预见将来经济效益无直接关联,由此不能将其资本化,而是确认为环境资产;其次是计量的可靠性,环境会计因其自身特殊复杂,从而环境费用的认定,更多情况需要参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使这种估计更加接近可靠计量标准。

2.煤炭企业环境会计要素的计量。环境资产的计量从显性方面是以货币为单位对环境交易事项进行计量;从稳健性角度出发计量煤炭企业环境活动有关的矿藏、土地开发资源,以及矿区基础设施与治理设备。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复杂性,笔者认为它的计量需要加入劳动力因素,采用合理估计方法可靠计量,这同时也体现了其计量的模糊性。

环境负债这类负债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并选择合适的贴现率,与此同时,根据国际认定标准,煤炭企业当环境负债的估计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应按最低金额确认。

煤炭企业环境费用的计量应该根据发生费用的不同情形分类、采用具体原则进行确认,如企业发生的确定金额费用、发生的与政府环境保护有关的费用等。另外,对于法律法规、环保制度以及相应费用的支出应按照合理区间估计金额确定。

煤炭企业环境权益的计量指国家以基金形式为促进企业治理矿区污染的积极性而拨入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煤炭企业从本身的发展模式考虑,从可利用的盈余公积或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专门用于治理经济发展遗留问题的环保基金。对于环保资金的提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历年财务状况或按照核算结果确定。

(二)煤炭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构建

1.明确核算方法。环境会计核算方法是环境会计制度中用于核算环境会计要素的方法,在制度中有着重要地位。表1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到各种核算方法的优劣性。

2.构建核算体系。

环境资产类账户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折耗、累计折旧、培育资产以及累计摊销。

环境负债类账户包括: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环境补偿费、应交环保费、应交环保税以及预计环境负债。

环境权益类账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本年利润。

环境成本类账户包括:本账户的设置可以借鉴传统会计成本账户,针对煤炭企业发生的具体环境事项来对象化确认。

环境收入类账户包括:企业对废弃物回收利用得到的相关收入以及国家对其环境绩效的奖励资金。

环境资产:是指企业通过前期环境支出费用取得效益而后资本化的资产,以货币可靠计量并实际控制,未来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环境负债:借鉴传统会计中负债定义,环境负债是因其特定会计主体过去的交易事项对环境所产生的破坏所支付的现有义务。

环境权益:企业的盈余公积、用于治理的专项资金及政府财政拨入的用于煤炭开采开发污染的资金。

环境费用:煤炭企业发生的有关环境费用是指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所必须承担的因破坏环境而偿付的代价。

环境收益:环境收益可根据传统会计定义并根据煤炭企业现状做适当调整。

(三)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设计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笔者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采用结构化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形式,重点反映煤炭企业非货币量化内容,一方面因为其在理论性方面尚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基于与企业相关的各个层次的信息使用者更加关注它所侧面表现出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营模式的优劣性。第一,非独立性可以有针对性地将煤炭企业这个主要核算主体的日常环境经济活动得到很好的约束监管。第二,煤炭企业环境事项也可以在传统会计报表中加以补充,例如:将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累计摊销等补充在内,不能使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加区别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培育资产可以通过在建形式转入到环境资产,这当中就涉及到传统会计中的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煤炭企业环境会计要素信息。煤炭企业的要素信息主要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生产前期、中期以及后期治理等。前期包括矿区占有土地的破坏以及周围居民区空气的污染;中期包括企业煤炭开采“三废”的污染;后期涵盖企业在环境会计制度体系规范约束下制定计划修复、治理环境破坏的措施等。

(2)煤炭企业环境绩效信息。煤炭企业的环境绩效信息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财务绩效,二是环境质量绩效。西方相关机构认为把它分为四个层次更为合理,即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绩效、控制污染等方面的绩效、环境保护方面的绩效、环境报告方面的绩效。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煤炭企业的环境问题从产生就一直伴随,同时也正因为它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可行性,应采用实地考察方式实事求是地解决环境问题。笔者认为,补充的财务报告模式更加符合煤炭企业现状,补充报告模式是指在现有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更加准确形象地披露煤炭企业的环境问题。

补充了环境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在原有的会计报表中增添环境信息项目。具体做法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并且在附注中阐述环境资产、负债、权益的要素确认条件及其计量方法,见表2。

补充了环境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增添环境耗费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内容,包括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入项目和现金流出项目,如表3所示。

补充的损益表与会计报表附注。损益表突出反映煤炭企业为保护环境所做的努力,包括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预防、治理费用以及政府的环境奖励等;会计报表附注作为企业环境经济业务文字说明性重要的一个环节,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说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弥补了传统会计中对环境要素核算的空白。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追根溯源,在拥有巨大煤炭资源的地区,由于大规模、无节制地开采开发煤炭,对环境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本文围绕煤炭企业在符合国家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构建环境会计制度体系,必将推动我国煤炭企业在经济前行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X

参考文献:

[1]李军.构建我国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09,(11).

经济监督体系范文2

1.1完善责任发生制会计核算方法,但具体内容仍就模糊

新会计准则中内容是高度浓缩概括的,所以内容细节模糊化,这就增加了会计信息监管的难度,比如在《无形资产》中要求公司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开,以保证确认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要求,但是在实际会计信息操作时,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特性很难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区分,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会计信息监督的难度,并且在后续计量中又引入寿命不确定的无需摊销,只有减值测试的要求等许多新的方面。

新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活动要求越来越注重提供原则来代替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时必然会出现不同的会计主体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因为不同的会计主体的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这将会造成在对会计信息监管时会计标准不统一。

1.2提高报表水平,但执行力仍有待加强

新会计规则上台,要求上市的公司按照新的制度执行,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内容改动较多,会计行业很难在较短的时间中完全改革,这就阻碍会计信息监管的完整性,并且内容改动的幅度加大,无形中增加了对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考核力度,面对复杂的变化会计人员只能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1.3增强了国内会计准则适用性,但具体方法有待研究

新会计监督体系建立在多层次结构上,其中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对内部监督提出的新要求是健全财务内部的约束体制,对社会监督要求是依托注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提高社会监管职能。新会计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相互作用的前提下,形成坚不可摧的监督环境,在当前的会计监管的工作环境增加了监管难度。

2当前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

会计信息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的重要信息,会计信息是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只有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在实际监督中,会计信息造假的现象大大存在,各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扰乱了监督效果,会计监督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监督出现了严重的失效。比如,在经营中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套开为合理开支的发票,餐饮费、礼品费、公款旅游费等不合理的开支,都被开为办公用品及外出培训费,这一现象在当下已经蔚然成风,各种虚假信息五花八门,让监督者的监督难度骤然上升。

2.2会计监督缺乏及时性

会计人员作为一个单位的财务管家,需要直接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但长期以来,会计工作中存在的是否完全服从领导安排的尴尬现象一直存在。由于缺乏会计监督的及时性,一小部分单位的领导要求会计人员做一些隐藏收入、偷税漏税等的不合法行为,会计工作人员往往迫于领导的压力而放弃了会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以完全服从领导的指挥,帮助领导解决困难的心态在岗位上生存了下来。但是当上级组织进行查账时,平时的各种不合法情况必然会暴露出来。但是那些坚守了会计人员职业操守,在工作中敢于对不合法现象说不的人,又往往因为得罪了领导或妨碍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无法在会计岗位上立足,可能面临着被调离岗位的悲惨结局。

2.3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当下各个单位的会计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单位内部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没有设立连带责任的关联制度,或是设立又根本不落实,形同虚设。这样的状况,就导致了单位会计监督工作失效,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失控,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大量涌现。

3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

3.1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要想保证会计监督的执行有力,就必须做到执法有依,而我国缺乏的就是健全的会计监督约束机制。虽然新的会计准则中对诸多不合法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所以导致新会计准则的实行大打折扣。没有明确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些单位对待会计新准则的态度仍然是不够重视,在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出现了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这种套用原有的办法来执行新准则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刻,各种复杂的经济问题摆在了会计工作者面前,如果没有专业性的会计制度以及健全的核算制度,那么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的现象将一直存在,会计监督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3.2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强

会计工作是否合规,在很大程度上与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职业操守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如果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强、业务水平高,那么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会增强,会计的监督作用也就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强大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使命感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因素,法制观念淡薄、缺乏风险意识、缺少自我约束的人,在利益的驱使和领导的压力下,必然思想会向权大于法的方向倾斜。

4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监督体系的创新路径

4.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监督的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原来的合规性目标提升到了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公允性。在新准则中突出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就是说会计信息应当作为监督的重要工具,主要依托。会计报表要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出单位的经济运营状况和各项经济活动。通过提高质量,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从法律法规方面有效地约束了会计信息,同时也规避了企业风险,优化企业内部结构,这与原来的合规性进行比较,从原来的各种支出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维护经济正常运转的层面上提升了很大的一个档次。

4.2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要使用新的会计准则,就需要让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学习观,认真学习新准则的这次变革,认真学习理解会计监督理念,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分析,用市场的信息来规避风险,让市场信息更加的公开透明,直接用准则来约束自己的会计行为,转变原来重检查、轻管理的陈旧理念,将市场中反映的信息应用到工作当中,做到以人为本,从被监督者的实际利益出发,认真分析利弊,增强法律意识,改善会计诚信环境,提高监督效果。

4.3清晰监督模式,促进放开经济蓬勃发展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应当包括各阶段的内容和资金。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资产价值真实性的监督做到紧跟不放。而且在当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下,放开经济发展,大胆适应市场,用新准则和国际财务报表准则来要求会计人员,促进经济开放水平提高,进一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经济监督体系范文3

关键词:机床;精度检测;应用改良;提升措施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034

0 前言

制造业装备技术应用是否科学,直接决定国家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发展实力。我国许多数控机床都归属于中低档次,就算早期吸纳外国先进数控机床,也因技术更新较慢,使得机床精度无法落实高档产品规范指标。究竟如何愈加灵活地处理数控机床精度检测提升任务,已是我国制造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中的一大挑战。

1 机床精度检测的内涵机理的必要性

机床精度检测,就是强调在机床内部诸多装置设施辅助作用下,不同结构单元运动环节中彰显出的精度检测性能。在此类要素指导作用下,技术人员往往能够更加清晰地判定评估机床实际加工精度。现实中限制机床精度检测实效性的因素众多,包括机床结构、系统性能、外部工作环境等,想要快速妥善地降低机床检测定位误差几率,必须沿用精度较高的检测系统。如今我国生产实力不断改善,机床精度检测为了适应现代化生产诸多规范诉求,也开始不断提升。检测精度高低,对于机床加工事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极为重大的决定效用。

2 机床精度检测和日后改良提升的应用措施研究

过往精度误差测量方式本身并不具备较为可观的分辨能力,对于机床加工精度往往产生致命性冲击,并且因为其余因素交叉作用,使得最终机床精度测量结果五花八门。如今机床检测已经采取超精密检测设备,其中双频激光干涉仪分辨率较高,满足机床精度细致化检测规范要求。

2.1 规划设计出科学完善的测量控制方案

在布置拓展机床精度检测事务前期,技术人员需要针对机床坐标轴线方向加以测量设备安装调试。具体安装环节中,要进行激光头调整,这样可以令机床移动轴向和双拼激光干涉仪光轴方向,以及测量和参考光线路径达到一致状态,避免日后干涉仪接受重要信号时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危机。

持续到激光预热工作处理妥当过后,技术人员便能够快速输入已经测量的机械及相关材料的参数信息。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关于环境材料参与信息,完全可以利用气压和温度传感器进行自动化收集存储,这样就很好地规避以往单纯人工模式额外耗费过多劳动力的问题。而在进行机械参数设置过程中,技术人员有必要掌握其具体行进规则,保证双单样式行程精确化选择之后,再确认适当的坐标轴和触发选项。这样,激光干涉仪、机床往复运动频率记录结果,才会在周期数适当规范引导过程中,利用标准测试方式进行机床重复性定位精度演算确认。

2.2 针对机床精度检测经常出现的误差问题进行细致化验证解析

在实际测量环节中,包括现场温度、器具变形振动等偏离因素,都会令后期测量精度不断波动。至于测量过程中衍生的误差,则和干涉仪安装细节有着直接性关联,因为机床运动轴向和测量轴方向相反,加上机床温度和不均匀膨胀系数的交叉作用,使得干涉仪自身极限误差隐患愈加深刻,测量过程中的误差便由此扩散开来。

想要切实有效的克制干涉仪误差问题,需要关注以下细节:首先,如若要求测量镜移动长度进行尽可能地缩短,技术人员则须联合同路理念进行相关设定。其次,针对激光干涉仪不同阶段工作实况加以细致化检验,确保激光波长和测量基准的长期稳定性。最后,灵活应对测量过程中环境限制因素,包括空气折射状况、环境温度、气压等条件,都要予以科学化修整,借此顺利地将外部环境中的误差因素消除,进而维持机床测量结果的精准性。

2.3 针对相关数据加以全方位解析,为日后机床精度检测修正提供便利

在确保机床初始检测工作处理完毕过后,技术人员需要针对窗口内部数据进行细致化校验解析,必要时直接开展软件补偿操作流程。落实软件补偿的途径分别为绝对和赠量型。后者主张联合被检测轴上相邻的两个补偿点间距误差值进行补偿控制,而绝对型则联合被补偿轴上部各类补偿点绝对误差加以调试。持续到初始阶段机床测量事务处理妥当之后,则可以联合误差值进行实际补偿量精确化演算转化,之后转接到对应的结构单元之中,为后续机床测试提供指导性参数信息。

另一方面,以往许多机床测量实践经验表明,利用机床参数进行螺距补偿,可以令检测精度得以全面改善修正,同时保证合理提升重复精度。而面对其余结构单元的机床参数,包括反向平均误差等,仍旧保留较为限制的适应效果。首先,双频激光干涉仪本身保留对大规模测量范围较高分辨率的适应特性,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处理高精度检测事务,因此如今被大范围地推广沿用到机床精度检测活动中。其次,利用螺距补偿途径,可以令机床测量重复性和定位精度得以同步提升,加上实效性较高的软件补偿辅助,关于机床实际测量精度也会全方位改善。最后,面对极易影响干涉仪精度测量质量的环境因素,技术人员要确保正确演算环境内部一切客观误差细节,保证既有环境和测量需求的协调关系,进一步有效地处理机床检测工作。

3 结语

按照以上内容论述,我国在机床精度检测改良提升探索的道路上,成功地挖掘出实效性较高的补偿测量经验,这对于机床测量精度修正有着决定性指导价值。今后相关技术人员需要尽量克制设备和测量环境内部诸多限制因素,并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联合软件补偿途径,进行重复性测量校验,旨在令机床测量工作尽快赢取较为可观的改良绩效,为今后我国制造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忠丹.机床基础对机床精度的影响[J].制造技术与机床,2010,18(07):150-158.

经济监督体系范文4

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经济监督体系范文5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制度 经济学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巨大改革,成效显著。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已经跟不上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所以此时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推进制度性强制性变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演变。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里对制度的变迁方式进行了明确定义,主要的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的引发因素就是某种在传统制度模式下不存在的获利机会,在制度不均衡的情况下群体或者个人因为自发响应获利机会倡导组织和实施的行为。

(一)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的实现

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诱致性变迁特征显著,这一制度的推动因素主要就是现有制度中存在的潜在收益引发的变迁需要。1978年至今,主要依靠我国政府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令以及计划来合理配置我国的土地资源,主要手段就是行政配置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由此开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名禁止流转买卖。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逐步实行度,这一制度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禁止土地的私自流转。然而虽有制度约束,仍然存在部分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私自流转的案例。

改革开放的推进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传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下新兴了很多不同的获利机遇,非农产业经营制度转变也带来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然而存在着传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阻碍外在的发展机会和实质利益,无法实现产业的利益内部化。在此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开始探索了新的发展途径和获利机会,积极改进了原有的农地制度。一些村集体组织开始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模糊缺陷,自发更改就有的制度解释方式,私自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实现更高的收益。在这种制度创新局部化发展的同时传统制度实行存在冲突和矛盾,就需要新的符合实际生产使用现状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制定。这些都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的主要原因。

(二)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诱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进步对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农村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改革开放的推进使得我国的非农产业中乡镇企业迅速崛起,由此带来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占用数额不断增加,经济发展直接带来的就是企业用地和工厂用地的迅速扩大,然而传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仍然严格限制土地流转,这就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长远来看也限制了农村经济的进步。当某种制度长期无法适应和推进实际进步,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制度持久压力的产生。在我国实现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严重暴漏,无法发挥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和实用性价值,随后的改革开放让人们逐步深入认识到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的经济价值的体现。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冲击,企业工厂的建设用地不断增加,但可用地数量在城市明显不足,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激化,自然转而向需求农村建设用地转变,由此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上升,农村土地建设用地获利的机会逐步增加。

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缺陷

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形成的内部规则难以外化。公共秩序的建立对于理性保障决策科学,保障效益,建立合理社会体系有重要作用,以集体智慧保障个人利益。但是同时依然存在村组织内部的制度欠缺,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强制执行机制,从而严重导致内部组织的低效率运行。农村的实际土地建设流转混乱原因多样,最开始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严格禁止,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规范,缺乏正规的法律保护,农户作为土地使用者本身就存在分散的特点,加上村组织管理机制落后,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村集体事物和决定的个人化,缺乏农户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还有一些村集体组织内部个人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廉价流转集体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纠纷和使用矛盾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户主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由此引发了土地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的诸多矛盾。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落后都是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所难以克服的问题。

三、流转制度强制性变迁的驱动力分析

在追求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利益偏好迫使政府进行流转制度创新,这也充分显示了政府利益偏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影响。政府自身在维护利益的需求上一定会放在首位。政府的主导土地要素市场价格扭曲迫使政府进行流转制度创新,政府采取合理措施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合理化,那么自然会有效的纠正土地价格扭曲的问题,从而真正意义做到缓解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流转制度充分的诱致性变迁为强制性变迁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流转制度变迁经历了严格限制到有限管理再到规范试点的演变历程,可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诱致性变迁到强制性变迁的转变,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诱致性变迁已经过于单一而无法符合政策的需要,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制度发展和应用进程。通过制度的完善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开宏,孙文华,陈江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5.

经济监督体系范文6

实现危机传播管理制度化的必要方式,是建立适合各个主体的危机传播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管理机构、责任人,覆盖全面、运行流畅的一整套程序,可供选择的管理预案等内容。

理论总结与制度化选择

“危机研究和管理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类社会悲剧的发生几率或者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①在人们朝着这一总体目标努力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这一领域的介入和拓展,都是从多个方向先后汇聚进来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做简单的考察:

一是在危机管理的对象上,先是集中在军事、国防等一些专门的领域,而后逐步拓展。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危机管理的研究领域日益扩大,逐渐从政治、军事、经济、自然灾害领域扩展到社会事件、社会心理、环境、气候、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危机管理社会实践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大,对此,伦斯曾形象地把危机传播研究称为“多样的、正在进化的领域”。②

二是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先是做各种局部的、断片化的研究,再逐步上升到总体的、系统性的思考。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重视对危机应对策略等方面的研究。而且,这一时期的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一些比较大的问题上,如在危机中如何保护危机主体的安危,讨论危机组织自身的自主性、专业性、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传播沟通策略的有效性等问题。

三是经过了一个多角度、多学科背景的合力探索过程,然后有了整合诠释的理论体系。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末这一阶段,多数学者在研究危机传播策略时都注意到了形象修复的重要性,于是产生了整体的“形象战略理论”。20世纪末期以来,危机传播研究在微观上研究的内容更加细致。同时更注重从宏观上增加危机传播中的内容建设,建立信息传播的应急预案。

在西方危机传播研究的过程中,先后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理论成果,其中有代表性的有:斯蒂文・芬克的阶段分析理论,将危机划分为四个阶段;班尼特的形象修复理论,关注“组织在危机发生时说了些什么”,同时提出了否认、逃避责任、减少敌意、亡羊补牢和自责等五大战略方法;海瑞特的辩解策略,目的在使被指控的错误举动能获得较为正面或是中立的看法;托马斯・伯克兰的焦点事件理论,认为突然发生的和不可预知的事件(焦点事件)在促进公共政策讨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格鲁尼格和亨特的卓越理论(也被称为“优化理论”)。

近年来,库姆斯的“情景式危机传播理论”受到研究者的较多关注。这一理论的突破,在于重视和注意到不同危机之间的异质性,以及危机发生时特有的情境背景,从而使得危机决策能够根据不同的情景而做出不同的选择。库姆斯将所有的危机总结归类为受害者型、意外型、可预防型三大类共13种具体类型,将反应策略分为否认型、弱化型和重建型三大类10种具体类型,两者相互对应,即可确定每次危机的具体反应策略。

以上的这些理论源头,最终都汇集到了危机传播中来,并经过整合逐步向较为完整的危机传播管理理论体系发展。这些理论准备,在思想认识层面为危机传播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也促使各国政府将之应用到实践当中,逐步在各个行业、各个层级建立起了制度化的危机传播管理方案。

实践发展与体系建立

与理论探索相对应,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将更多的危机带到人们面前。这更从现实需求的角度,迫使人们充分重视并以有效的管理方式来应对危机。

各类危机的高频次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无论是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还是安东尼・吉登斯的“现代社会的风险思想”,都为我们揭示出了其中的规律。

相对于传统危机而言,现代危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体现在危机主客体的不确定性及影响范围的深度和广度上。现代危机具有对大规模人群的巨大冲击作用,如金融危机,几乎影响到了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现代危机会对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影响。现代危机具有动态及跨界效果,危机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借助现代传播工具进行跨界传播。同时,长时间可重复的威胁会不停地出现,比如,气候异常、恐怖袭击等问题。现代危机还会对组织的运行系统造成巨大的冲击,有时会导致组织迅速而长期地改变其运行体系。

这些变化,一方面说明危机本身的复杂化,另一方面,也为危机传播理论和管理实践的更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危机传播这一具有高度实践性特点的领域来说,更需要紧密结合时代环境和实践工作,及时予以推进和发展。危机传播研究在西方20多年来的发展脉络,已经证明这一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的不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比如,在各类危机频频爆发的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不断完善国家危机管理,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危机管理体系,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不同的方面,建立了以内阁首相为危机管理最高指挥官的危机管理体系,负责全国的危机管理。健全的危机管理法制,顺畅的危机管理机制,有效提高了日本全国的危机应对能力。

再比如,为应对突发性灾难事件,许多发达国家都有足够的物质储备,如美国还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资源目录,一旦危机爆发,可以清楚地知道从什么地方调配什么资源,动用哪些设施。而美、日、韩等国都建立了应对危机基金,将危机管理经费纳入国家预算体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③

目前,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基础, 以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与危机高度重合的一个概念)信息传播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规包括三方面内容:1.《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法;2.应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单行立法,包括《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3.部门管理法中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条款,如《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等关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的应对条款。④

体系建立中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危机管理制度的确立,是在整个社会的层面形成一种共识和行为规范。而制度本身的内容,只是从法律规章的角度建立起了危机应对的框架,许多具体问题、操作问题,还需要更细致完备的管理体系的建设才能得以完成。

建立危机管理体系,是在日常的管理制度中,将危机管理纳入进去。其建设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从过程方面来说,应该涵盖危机的监测、预警、应对、恢复等环节,形成闭合的循环过程;从机构方面来说,要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或者危机管理小组,明确日常的工作机构和危机应对期间的工作机构,明确各个机构的权责;从运行机制方面来说,要形成流畅高效的工作流程和敏锐适用的反应机制;从体系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来讲,要制定危机管理体系的目标和原则,分析确定潜在危机的主题和监测范围,制定各种不同的危机应对预案;同时,还要注意日常的培训演练,在组织成员中树立危机意识,建立组织的危机文化。一般而言,在危机传播管理体系的建设中,机构建设、岗位设置、责任明确等问题容易解决,而要将危机意识、危机观念深植进每个人心中,以及建立相应的文化氛围,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完善的危机传播管理体系,最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一点,即在于建立组织的危机预警体系,包括危机信息的监测、研判和预警信息的等环节。网络媒体的发展,为全方位24小时监测组织的危机信息提供了便利,有效提高了危机预警的效率,使组织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有可能引发自身危机的各种信息,迅速作出研判和进一步的反应,及时预警。当然,对危机信息的准确研判,目前还是整个危机传播管理体系中的难点之一,需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在有大量经验性认识的基础上完成。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各种行为的预测分析能力会进一步提升,这一问题也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还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不同的主体建立危机传播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到各自所处的传播环境的特殊性,注意到宏观的危机管理制度的制约。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危机传播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在危机传播体系的建设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历史地看,多年来,我国社会发展稳定,所以,专门的危机传播制度方面的建设较少。随着近年来危机发生频率的增加,对危机传播管理机制的要求逐步提高。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与欧美许多国家相比, 我国的危机传播制度还不够完备。以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和控制为例, 我国尚未形成反应灵敏、运转协调、信息完备的完整体系。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信息制度缺失,可以说只是我国当前危机信息传播制度不健全的一个缩影,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缺失。⑤同时,在今天的社会环境特别是传播环境下,以往的传统危机管理策略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⑥即使这些理论的研究者们,自己也在不断进行相关理论的扬弃和深化。相应的实践,也在不断得到完善,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也都应该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注释:

①廖为建 李莉:《美国现代危机传播及其借鉴意义》,《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卷,第8期,第18页

②Reinsch,J.W.Some assessments of business communication scholarship from social science citation.Journal of Business and Technical communication.1996.

③刘萍萍 韩文秀 裴葆春:《发达国家危机管理机制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设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62页

④王万华:《略论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⑤梅琼林 连水兴:《公共危机中的信息传播“失衡”现象及其应对策略――从“非典”危机到汶川大地震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