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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80-02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的偏向,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社会保障呈现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总体呈现出社会保障水平低、项目少、应急性、短期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1]。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表现
1.社会保障模式依赖路径差异。中国城乡社会体制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发展和演变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础是城市的工业制度,是随着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的。大体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企业责任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大体经历了家庭保障+政府社会扶助、集体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家庭保障+国家救助 [2]。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筹资模式差异。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模式,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城市居民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其工资的20%,个人承担8%,政府给予以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农村是完全积累账户模式,即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模式进行筹资。
3.社会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障水平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范围通常是由社会保障的项目的多少来反映,保障的范围越多,社会保障的范围就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82.4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10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70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37元/人月[3]。
4.管理体制差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拥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社会保障管理及经办机构,并拥有大批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已建立了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成立晚,同时成熟度低。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机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而农村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来管理,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运作不规范。农村保障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的原因
1.城乡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必经的过渡阶段,是指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4]。建国以来,中国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形成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的固化相应的形成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二元体制。在这些固化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出现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下,相应的就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社会保障制度。
2.财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会保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保障应该首先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该对自我保障能力弱的农民加大保障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补助要远远大于农村的社保补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模式,对于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缴费主体、缴费方式都做了详细的、完整的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按时的存入居民的账户中。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筹资方式也不尽完善,因而筹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比较多,但对农村的社会补助很少,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出资,大大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农村居民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民应得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所平等享有,政府应该无差别地提供这一公共物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众多的保障项目,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是政府在农村却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随着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中国农民日益面临多重风险的考验,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减弱,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国家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没有相应的提高,漠视农村居民的权利,是对农村居民极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现。
4.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并终身受到土地的保护,因此,在人们眼中农民有保障,相对于城镇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断绝了经济来源而言,农民至少还有土地作为其经济来源保障生活,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约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5]。此外,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意识认为:养儿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径
城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
1.确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公平理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农民实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不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不论收入的高低、不论职业种类,只要是在农村领域上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居民都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惠及所有农村居民 [6]。因此,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城乡衔接为前提,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的公平,实现和谐社会。
2.对现存相关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着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对于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继续保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需要补充的地方进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既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适应农村居民不断分化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要设计一个适合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三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别设立。对于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实行农保,主要以土地保障为主,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也可以实行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可实行“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适应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自愿选择农保还是城保。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有限,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对于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放低些,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3.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式上,根据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交付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集体、社会等外部资金的支持体系,同时在农村,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加入商业保险,参保方式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模式;对于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应该结合中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改革与政策的调整导向,明确农村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资金的运行模式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模式。
4.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要求高度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面对的客观问题出发,必须循序渐进。首先,在农村,可以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认识程度,有差别的进行社会保障的推行和实施,然后带动符合条件的和有能力的农村居民参保。其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但是社会保障的缴费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参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应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逐渐的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最后,由于农村居民一直受小农意识的限制,将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喜梅.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战略初探[J].人口与经济,2010,(4).
[2]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
[3]中国统计年鉴[K],2008.
[4]邓大松,刘昌平,等.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范文2
(一)公平与效率相权的建制理念
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互助互济、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事业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标、本质和核心。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然而实践中关于何者优先或倾向于何者的选择往往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起决定性作用。效率优先往往更加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加倾向于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关系到民生问题。
第一种观点,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效率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们提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系统的有效性;其二,要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其三,要重视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的相互配合。周小川认为,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可以在规避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激励性不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的职能。具体到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与方案设计时,建议应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账户模式。他强调社会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其观点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周小川,2001)
第二种观点则不同,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而市场经济是天然追求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并认为中国需要用公平与发展的理念去建设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强调责任共担、官民结合、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对于新制度的确立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郑功成,200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郭殿生,2003)。
但大量研究文献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建制基础更加突出效率倾向,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基础,曾一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原则。不过,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随着社保理论的完善以及改革实践发展,人们逐步开始强调公平的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正如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经济思潮的相互交替。
(二)制度建立的原则问题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李珍教授认为,中国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只能适应过渡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分关键,同时应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差异性和过渡性原则 (李珍、万明国,2004)。
时任职于武汉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在论述制度建立原则时提到,中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相适应;二是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三是能够在改善国民福利的同时努力避免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郑功成,199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葛延风认为,考虑到当前体制的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需要、中国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趋势,以及中国经济的现实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特点,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应当明确定位于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和促发展。无论是体系框架设计,还是特定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都应遵循这一基本目标(葛延风,2004)。陈清泰也认为,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确保其能够实现广覆盖、可持续并能够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的目标(陈清泰,2000)。
还有一些观点,如适度原则、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层次性与专用性、整体性原则、动态性与开放性原则。根据以上原则建立一种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的多元协调模式(张映芹,1999);以及法制化原则,普遍加区别原则,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及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原则浏宇、杨胜军,2002)。
(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设计类型
制度模式构建的整体思考的论述一般有如下提法:第一,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保险为主,自由保险为辅),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权利(钟伟、葛玉良,2C00)。第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型。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重点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是一种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形式和待遇水平的城乡衔接;应当是一种与传统特色合理结合,基于传统保障特色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李迎生,2004)。还有一种类似的提法,即“附合保险型”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福利为辅,以社会救助为补充,个人企业政府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吴施楠、季怡红等);第三,保险型+储金型社会保障模式(吴春, 2004)。第四,社会保险+ 群众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葛寿昌,1995)。第五,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型(刘玉珂、王然,2002)。第六,自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朱佳俊,2002)。第七,家庭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合理选择目标应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一种新的混合型的、现代保障与传统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传统保障所独具的精神保障功能与现代保障相互补充,所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应当将现代保障方式 (主要是指它的优越物质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与传统保障特色(主要是指它的精神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合理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鉴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更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李迎生,2003)o第八,社区社会保障模式,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内容,并全方位发展社区教育、卫生和环境保护(刘桂芝,2002)。第九,多层次、多元协调模式。依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结合中国生产力水平差异大、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中国应该建立多元协调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保平,1998)。
当然,学者们以上归类有时并不相互排斥,只是由于角度和强调重点不同,描述亦有不同(覆盖范围、基本特征、筹资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关于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模式选择
(一)城乡社保制度衔接
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长期发展目标,但需要统筹安排。通过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完全割裂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构建一种衔接模式,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樊小钢,2004)。
第一种观点,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通过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以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侏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李迎生,2002),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景天魁,2004)。由于中国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性,目前城市实行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目前的改革可以以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在加快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改革的同时,采取措施将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使之最终与前者统一。在农村,则构建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未来在基本养老、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可实现城乡统一,而其他项目仍可保留一定的城乡差异(李迎生,2002)。这种关于过渡制度安排的类似观点还有,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着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新体系(景天魁,2004)。
第二种观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三部曲”,即转型模式、市场模式和目标模式。转型模式就是指在各种物质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提出以家庭保障为主,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发展社会救助(贫困地区)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较富裕地区)的模式。市场模式就是以“家庭和福利机构”为依托,政府倡导的 “个人责任”制、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救济等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储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目标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即建立以政府参与的、社会互济性强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模式(杨翠迎,2002)。
第三种观点,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政策。这种观点中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从长远来看是短视国策。基本不赞同在农村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政策。理由是城乡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统一社保在经济上不可行;在中国农业人口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向提高这些产业的人工成本并进而严重削弱中国劳动力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这也违背当前小政府、大市场的世界改革潮流(陈平,2002.其二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补救模式”仍然应当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明确多元化的责任。(周弘,1996)
第四种观点,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三维模式”的基本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建立省(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障。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作为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三是建立以商业性保障为主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属自愿性质,主要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王国军,2000)
作为城乡社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统”或“独”。“独”派往往基于农民工与市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袁志刚、李迎生等)。而“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蔡吩认为,应该把他们纳入到城市居民的保障体系,这样有利于形成共通的社会责任感(蔡防,2003)。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或者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具有理论和操作的可行性,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性的办法是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畅立雄,2003)。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范文3
一 社会保障中政府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主体,在社会保障各关系主体中,政府处于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社会保障要获得持续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样,政府要充分实现自身的职能,社会保障更是不可或缺的,这是由两者的性质所决定的。
首先,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品,同时具有私人物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其中公共物品的属性特征更为强烈。正因为社会保障具有如此强烈的外部性,由国家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私营企业来承担这项社会职能都是不现实的,既非其所愿,亦非其所能。
其次,社会保障的社会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要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资金收取与支付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来运行,而只有政府通过其政府权威与强制性手段才能满足社会保障社会性的要求。
第三,政府的介入是社会保障领域市场失灵的结果。社会保障所具有的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与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导致社会保障中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这也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理由。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市场失灵的本质原因是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性,对公平的追求与以竟争和优胜劣汰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机制不相容。
第四,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使其在社会保障领域具有一定的成本收益优势。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实施社会保障,必然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支付各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就能减少过高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率。同时,国家财政具有较好的风险防御能力,能更好的克服财务上的困难。
第五,政府的财政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保证。社会保障是长期性的社会工程,涉及几代人的资金管理与保值增值问题。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很难有能力在如此长的时段内抵御住社会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投保人也难以相信其给予的长期承诺。因此,只有依靠政府财政支持,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持续性的运行。
第六,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职能的充分实现不可缺少社会保障内容。社会保障是政府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项重要表现。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的千预,而政府要充分实现其自身职能也必须要介入社会保障,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性作用。
二 社会保障对政府职能的要求
虽然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的作用各异,但在承担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法律制定、监督管理、财政支持与推动制度变革等基本职能方面还是一致的,只是由于介入程度的不同,在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总体而言,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的基本职能包括如下几项:
首先,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与建立者。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久远、关乎民生的重要社会经济制度,绝非个人、群体所能负担和承受的,只有对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管理职能的政府才能成为这一制度设计的主体,才能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达成各方面的均衡与妥协,并通过政府权威与强制性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政府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者。无论是被视为近代社会保障先驱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典范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无不都是立法先行,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的。在现代国家,立法资源是由政府统一掌握的,只有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制定出正式的法律。
再次,财政支持与“最终付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这种资金流转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发放。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与财政兜底责任是社会保障财务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政府承担着社会保障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及监督的过程,具体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
最后,政府还是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主导者与实施者。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也需要不断改善以与之相适应,从而就会发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政府主导的色彩会更为强烈。
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变革时期,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导者,在设计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转换和承担转制成本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
三 我国政府行使社会保障中职能的缺陷
到了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我国开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旧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覆盖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城镇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偏低,企业负担过重。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一部分职工因企业的破产倒闭而无法享受原本应享受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三,社会保险费用来源单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对工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职工工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继续沿用传统的保障缴费方式,既不能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又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第四,管理体制混乱,缺乏有效监督。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混乱的管理体制,使社会保险基金难以统筹使用,造成社会保险失灵。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监督不力,造成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甚至贪污、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总体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转换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越位”、“不到位”和“缺位”并存,它的总体效率还比较低,还不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四 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
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什么?在我国社会特殊的转型时期,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如何履行自身责任、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重构?现对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政策建议。
一,应当坚持和增强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性地位。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以政府主导型为宜。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力,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庞大,由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成本也较低;尤其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转型时期,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性作用和所需承担的职能不仅不能削弱,反而需要增强。
二,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一方面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国民收入与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较低这个基本国情的墓础上,社会保障也应该保持低水平;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还具有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协调的同时还要尊重这种经济发展差异性,根据不同的保障需求采取不同的政府干预形式、承担不同的职能。
三,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建设一个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步伐。从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实践来看,立法滞后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仍为政策主导型,这与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制度的地位极不相符。条例、政策和规定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使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对于违规者无法可依,难究其责;政策、条例执行起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回旋余地,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缺乏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人们对未来生活预期悲观;从社会保障法律文本的历史渊源来看,其阐释和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涵盖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我国政府在转型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职能。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双重转型期,需要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干预力度,以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化解改革阻力,保证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推进制度创新、承担改革成本和采取临时性的非制度保障措施三方面内容。这都需要政府在尽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采取适当的临时的非制度性的社会保障措施加以弥补,尽可能的减少体制转型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承担财政出资责任。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良性发展的基础。政府是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承担者之一。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难题,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国家对它的投入逐年增加。尽管如此,但投入比例仍然明显偏低。因此,政府必须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
六,在政府管理体制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财政负担是上重下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责任不明确、不均衡,导致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地方政府没有承担或没有完全承担,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社会保障责任,在分税制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职能与责任。
七,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二元社会特点,我国政府在城乡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不同的职能。我国城市与农村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上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城乡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结构,这就要求政府在城乡承担不同的社会保障职能。应该建立一种和目前实际需求相吻合又便于向城乡整合目标过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核心,采取家庭保障、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对部分农村贫困人口的帮助也应从目前的不规范的救济制度逐步过渡到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家庭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家庭保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地位,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鼓励和支持家庭保障发挥作用,在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家庭保障可以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我国正处于新旧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阶段,我们应该汲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我国现有的条件为基础,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既不能照搬“福利国家”无限扩大社会保障国家责任的做法,也不能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的负担而全面否定。在推进建设我国社会保障领体系过程中,只有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我国才会顺利地建立起一个长远健康的社会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42.
2.张健,陈一绮.家庭与社会保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76.
3.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8.
4.杨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J],社会保障制度,2001:7.
5.许兵,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能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文库.
6.樊启荣等,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J],法商研究,1999:3.
7.江立华,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考察[J],现代国际关系,1999:11.
8.土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J],财经科学,2000:6.
9.余卫明,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国家责任[J],中国社会保障,2001:10.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12-02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1]。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日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 [2]。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卫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 [3]。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4]。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5] 。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6]。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发展农村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7]。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叶红心.当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路径探析[J].河南农业,2009,(7):44.
[2]杨伟丽.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甘肃农业,2009,(2):52-53.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范文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也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也展现出了新的变化,那么社会保障政策和经济之间的影响如何无疑是很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重点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供相关的经济管理人员参考。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政策 经济 影响
一、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从我国诞生以来,就备受人们的关注,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保障制度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无疑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也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保障政策是维持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探索,无疑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目前很多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平衡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的发展,另外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决定作用?
1、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纵观人类的历史,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并不是非常长,社会保障制度从欧洲开始,到目前才一百多年的历史,无疑我们从这个趋势上可以看到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以后从而改成的制度,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工业化给人类的经济带来非常非常大的影响,因此给人类落后的生产力提供了新的改革。从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上面来看,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还是矛盾,但它是反映人类在生产力上面的进步,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结果。
2、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规模和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的传统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归根结底还与是当地的经济有直接的关系。针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是和政府的收入水平的高低以及政府的支付能力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很多国家的经济在快速的复苏,一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很多国家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很多国家有非常雄厚物质基础,例如对于欧洲的瑞典,建立起来非常完善而且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亚洲国家而言,日本是亚洲经济高速发展的代表,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以后,日本成为了亚洲的富裕社会,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为日本的保障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日本相应的医疗和养老方面的政策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政策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政策的试试,必须首先保障国民经济实力的提升,需要增强国家的财力和物力。再来经济水平较低以及物质较为匮乏的国家,无疑相应的社会保障受到了抑制,国家选择社会保障只能选择最低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表现为低层次性和残缺性。
3、经济发展的变化和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和深化而言,无疑经济的发展和深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很多国家的经济而言,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呈现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和周期性,所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变迁和重构,对于经济发展阶段中,社会保障制度也是逐渐的进行完善,经济发展从黄金时期进入衰退期,其经济的变化对社会保障政策也会出现新的变化。
三、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以上我们详细的分析了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障的政策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是目前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直接维稳作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社会的保障制度保障了经济能够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增长。
2、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阻碍作用,我们常说和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保障制度相违背,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政策对于经济的阻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超前发展,无疑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大的负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摧毁国家的经济增长,但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滞后,可能会损害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于劳动力的分配和公平性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另外社会保障政策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这样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
四、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和经济的发展存在直接的联系,从总体上面来讲,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依存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水平,因此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需要适应经济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效的处理是目前我国很多社会工作者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目前依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再加上目前我国人口出现老龄化,很多时候,虽然经济发展较好,但我国的市场竞争力依然较弱,这样在一定更程度上对于我国的社会保证政策的制订是非常不合理的,只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出发,针对我国目前在社会保证政策上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的分析,才能够最终的实现社会保证制度和经济相适应的准则。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重点分析了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关系,相关的社会工作人员需要正确的认清,社会保障政策和经济发展之间潜在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想,要经过多方面的研究,从而保障国家环境稳定的情况下,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委社会司.社会保障、就业形势及政策措施[J].宏观经济管理,2012,(1).
[2]阎中兴.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评论,2010,(1):111-115.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
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