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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洁制度范文1
一、瑞典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瑞典是北欧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福利国家橱窗的”美誉,是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实施着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瑞典所实现的是全国统一的养老制度,并没有区分城市与农村的区别,无论人员流动到哪里都是没有问题的。瑞典的现行制度体系分为三层结构,第一层是国民基础养老金;第二层是国民附加养老金;第三层是部分养老年金。
首先,瑞典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是全国的统一模式,人员的流动不会影响到保险。而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严重影响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之落后于城镇,当发生人口的迁徙,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便会出现衔接的裂缝,不能更好的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其次,瑞典政府十分重视其在养老保险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政府的作用体现无疑。政府是国家职能的实施者,只有政府尽职尽责,才能真正的起到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的积极作用。再次,瑞典具有高层次的立法,更是我国需要学习的。我国国务院下发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现在解决农村养老保险争议的主要依据,立法层次太低,我国要像瑞典学习,不仅要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还要做到高层次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最后,瑞典的养老保险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国家的税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投资力度十分的大。我们国家的人口众多,政府税收的帮助可见一般,但是只要我们国家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加强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资力度,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政策上的倾斜帮助,不久之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会有很大的进步和发展的。
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德国是老牌的发达国家,养老制度十分完备,世界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就诞生在德国。目前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两大系统和六个子系统。两大系统就是雇员和独立经营者各自的养老保险体系。其中雇员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工人、职员和煤工人;而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体系包括手工业者、农民和自由职业者,这六者合起来便是六个子系统。
首先,法律是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1957年的《农民年金救济法》就已经明确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位。德国实行的是将农村养老保险从一般公民的养老保险中独立出来的制度,先后成立了十几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并有总的联合会,再通过政府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立法和监管,由此形成了一整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能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鲜明的特色就是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就是保险的营运机构,是受到国家的监督具有自治特征的法人。还在全国的范围内建立了总联合会,可以共享优秀的管理人员,不仅可以节约管理的成本,还提高了效率。而在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的制度可以说是日臻完善,管理机构也是如此,而农村却呈现相反的状态。我国的农村更需要对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进行学习,不仅要有完善的机构,还要有管理的人才,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三、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双层结构的年金制度。第一层次是具有强制性的国民年金制度,其目的是将全部的国民囊括进来;第二层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农业者年金制度,是以农民为唯一对象的养老保障制度,但并非强制出于农民自己的意愿。第二个方面是针对农民和自营者而设立的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强制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二者互为表里。
其次,日本所采取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避免单一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点,第二层次还可以递补第一层次的不足,真正做到满足农民的年金需求。这一特点更值得我国所借鉴,在我国农村的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的政策都不相同,我们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办法,中央与地方的双层保险政策,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不足,还可以相辅相成,起到最佳的效果。
最后,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之后,逐渐趋于完善。政府的主导作用十分的明显,政府成为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最主要的组织者,在建设中,日本的政府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起到了引导与主导的作用,还在资金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政府除了起到强大后盾的作用,还是养老保险金的最大的支持者,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的金额,逐步把所有的农民都囊括进了社会保险的体系当中来,保障农村居民的老年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国政府也正在广纳各方建议,完善养老制度,成为我国农村养老保制度的强有力的制度的支撑者。规范制度,真正做到我国农村养老保制度的强有力的制度的支撑者。
⒖嘉南
[1]赵倩男.基于制度视角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2:30.
[2]王涛.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经验及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31.
农村保洁制度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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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政部网站:“2013年1月份全国县以上农村低保情况”,http:///cws/201302/20130225142031937.htm,2013年8月28日。
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政府:“武平县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汇报”,2010年7月26日。
④范小建:“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上的讲话”,http:///zwdt/fpyw/5791.htm,2010年2月24日。
农村保洁制度范文3
一、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落实情况
为了确保顺利实现脱贫摘帽,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并结合柳林实际,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提出了实施生态扶贫、产业扶贫、企业帮扶、金融扶贫、兜底扶贫“五大行动”,农村低保制度作为兜底扶贫最重要的举措,我们严格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的有关精神,精准识别各类救助对象,全面落实保障救助扶贫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民政兜底脱贫范围,社会兜底扶贫取得明显成效。
1、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8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1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发〔2017〕161号)以及《关于农村特困人员社会保障精准兜底的意见》(柳民函〔2017〕17号)文件,为贫困户实现脱贫提供了政策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双向进入通道完全打开,做到了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信息衔接,使他们共享国家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带来的实惠。
2、推进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实现应保尽保
对通过其他扶贫方式帮扶后仍难以达到脱贫目标的贫困户通过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与贫困线合一(简称“两线合一”)。2016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684元;
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为每人每年3924元,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4164元,2019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4764元,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继续保持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全市最高水平。同时,将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目前,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1086户18167人,其中,属于建档立卡对象3607户6400人,占全县农村低保对象比为35.2%,占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为19.2%,2019年全年发放农村低保金6136.6万元。
三、工作中的主要措施
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关注民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紧紧抓在手上,特别是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切入点和主抓手,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了很大支持,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逐年健全、管理逐年规范、救助标准逐年提升,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我县顺利实现脱贫摘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社会救助制度较为完善
2013年,为了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我县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式有别、相互衔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了《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3〕44号);
2015年,制定了《柳林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柳林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柳政发〔2015〕2号)以及《柳林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柳政发〔2015〕3号);
2017年,民政部门出台了《柳林县2017年民政兜底扶贫行动计划》(柳民发〔2017〕17号)。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检查的同时,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比较健全
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17〕6号)及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柳政办发〔2017〕13号),建立了社会保障兜底扶贫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社会保障兜底扶贫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脱贫攻坚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保障兜底扶贫行动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了受理、分办、转办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理及时”;
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经办能力;
同时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
(三)社会救助标准不断提高
健全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自然增长机制,连续多年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06年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019年每人每年4764元;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1999年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2019年每人每月585元;
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200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06年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2019年每人每年6300元,连续多年保持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全市最高水平。
四、存在问题
通过全县上下的艰苦努力,我县脱贫攻坚取得了巨大成效,特别是社会兜底扶贫行动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基层群众不了解政策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贫困户和部分非贫困户收入差距不大,但因享受的扶持政策差别比较大,造成非贫困户满意度有所降低,社会救助等扶贫政策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社会救助范围及水平不能满足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从总体上看,我县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困难群众出现的各种新需求,如上学、住房、医疗等,特别是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情况较为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救助范围还比较窄,救助标准还比较低。
五、下一步打算
(一)重点夯实社会救助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充分发挥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研究、制定和落实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制度。一是继续强化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提高扶贫合力;
二是不断提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水平,公正、公平开展好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
三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和渐退帮扶措施;
四是逐步规范临时救助,重点解决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做好“救急难”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
农村保洁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农村保洁制度范文5
一、严格制度见成效。2012年县镇农村清洁工程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垃圾中转站按期、按标准完工;所有配套资金完全到位,不存在资金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行为。目前镇建立了清扫保洁队伍,在能辐射的村放置了垃圾桶,保洁人员把产生的垃圾进行收集、运送至垃圾中转站;镇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转并有专人管理,收集的垃圾运输到宇能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了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有去处。村容镇貌得到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加大措施抓落实。加大巡查督察力度,巩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果。镇建立巡查督察机制,明确巡查督察内容。巡查督察主要围绕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保洁人员是否到岗并正常履职,保洁经费是否到位,保洁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是否长久保持,保洁效果群众是否满意等方面展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今年,镇开展了2次集中整治行动,组织200多名群众在示范村进行一次义务大扫除,大扫除的内容主要为边沟的清理、涵(管)洞的疏通,路面杂物、杂草的清理及白色垃圾的捡拾等,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清洁卫生意识。
三、创新机制保长效。通过制度建设,整体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一是制定了《镇农村清洁工程保洁员管理制度》。保洁人员是实施清洁工程的实施者,是一线工作人员,农村卫生的好差关系到清洁工程实施的成效,严把保洁人员选聘关,将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的人员纳入保洁队伍,并与保洁人员签订保洁协议书,明确工作任务、范围、待遇等相关事宜。二是制定了农村清洁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农村保洁制度范文6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农村保洁一体化为目标,全面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巩固整治成果,扎实开展“四边三化”行动,健全以村(社区)为主体的集河道、公路、集镇、村庄保洁于一体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制度和督查、考核机制,着力打造优美的农村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提高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水平。加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理机制,确保全覆盖。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做到镇有垃圾中转站、村有垃圾收集房、户有垃圾桶,每个村配备保洁员,垃圾有专人收集、专车运输、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城乡垃圾分类收集和有偿服务,推进城乡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健全长效管理各项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由镇城乡一体办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保洁长效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评,落实长效管理各项制度。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特别是加强集镇、城乡结合部、中心村等人口集聚区的环境管理,加大沿路、沿河、沿线、沿景区的卫生综合整治,加强无证码头和废品收购点的整治力度,有效解决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
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治理。因村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扩大污水治理受益面,改善地表水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农村改厕、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庄绿化等项目建设,对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纳管的区域,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没有条件纳管的,推广微动力厌氧方式或无动力人工湿地等节能高效的生态治理模式,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
(二)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健全集镇的环卫设施,完善保洁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开展集镇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堆乱摆、乱拉乱挂等专项整治。加强对集镇主次街道两侧门牌匾、户外广告等规范设置和破旧建筑整修改造,集中力量清理垃圾堆积物,提升集镇环境面貌整体形象。
(三)开展河道长效保洁。加强小河小浜、湖泊和大河支流的长效保洁工作,重点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垃圾、清理非法渔网、打捞畜禽尸体、打捞沉船、整治乱搭建等;健全河道保洁责任制,做到定人员、定河段、定责任、定报酬,努力做到河面无垃圾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要求,逐步实现全镇河道“清水畅流、清河靓村、城乡一体、岸绿景美”的目标。
(四)开展公路长效保洁。加强对县、镇村级公路和通组达户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保洁队伍和保洁责任制,加大对公路沿线各类积存垃圾、卫生死角的清理,切实改善环境面貌。抓好公路两侧的洁化、绿化、美化工作,做好广告牌及路牌规范管理和违章建筑清理,使交通道路沿线成为展示美丽乡村形象的景观大道和生态走廊。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镇党政办、镇社管办、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镇财政办、镇环保、镇爱卫办、镇兽医站、镇行政执法中队、镇新居所等部门组成的大云镇农村保洁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社管办牵头农村保洁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健全例会、督导检查、专项考核等工作制度。各村(社区)要加强领导,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明确工作职责。镇城乡一体办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全镇农村保洁一体化长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相关考核工作;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做好全镇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镇交通部门负责公路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镇爱卫办、环保和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全镇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相关考核工作。各村(社区)要加强辖区内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到每月有抽检、每季有检查、每年有考核,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