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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1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我国当前和谐社会构建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地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推动其实施与运行,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从伦理道德体系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有助于加快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
一、社会保障伦理的内涵及本质
社会保障伦理属于伦理的范畴,它为社会保障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借以协调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以期实现法理与伦理的合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社会保障具有深厚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社会保障的起源具有伦理色彩
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扶危济困的道德力量发扬的结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无论是宗教团体或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含有乐善好施的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影子。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物质和货币保护,这就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人道精神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社会的、自然的、自身的原因,自己无法达到社会认可的经济社会生活标准,而需要依靠国家和社会给予帮助或扶持的人们。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具有经济福利性,因社会弱势群体而产生,主要任务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现人道精神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基础都是承认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对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基础
保障制度的第一伦理道德基础是人的需要。社会保障中的基本需要不仅仅指作为人的生理存在的最低条件,而且包含了是人优秀、价值提升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就要求在社会保障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都应以人作为主轴,围绕人而展开。“正义”是社会保障的第二伦理基础。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公平原则,即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不管他们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等方面的身份特征,在所提供的社会保障面前,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
三、社会保障的伦理目标与伦理缺陷
保障是以正义为基础,为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制度由两个目标:(1)为因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而提供的一种抵御风险的安全网;(2)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进而建立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基础和“出发点”,以确保每个个体被平等对待和平等地被提供社会保障。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社会保障无法满足人们生活的全部需要,它只确保人们作为公民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这种困境源自宏观经济政策,微观个体的伦理责任等。另一方面,只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不仅个人自身价值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初衷无法实现,而且不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四、社会保障改革的伦理路径
(一)思想道德改革路径
社会保障道德建设路径倡导要借用传统思想来加强人道意识和弘扬互助互济。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坚持自保和互济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伦理选择。在树立正确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方面要树立公平、效率、人道意识,加强自保意识,培养同情感;在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方面使保障范围从特定人群转向全社会成员,保障制度从零散的转向系统的,改进管理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在自保和互济相结合方面要坚持制度设计多层次思路,保障项目与标准保持适当水平,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二)宏观政策路径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2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历史发展,理论依据
一、社会救助概念的提出
社会救助是指在现代国家中,为了给处于困境中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帮助,国家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一种帮助形式。江亮演认为:“社会救助是对那些需要他助以政府或社会大众力量给予救济或扶助的一种制度,换句活说,社会救助乃是因个人或团体(家庭),遭遇到不幸事故,如天灾地变、人祸(战争、失业等)个人因素(懒惰、残障等)、经济因素、不良社会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人生过程中所必经之生、老、病、死与无谋生能力之鳏、寡、孤、独等理由,必须由他人来救助,以保障其生活的一种措施”。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远古时代,人类就已经开始互助行为了。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莫拉比国王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已经制度化。6公元前300年,中国孔子在《论语》中提到, “仁”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谈及近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必然要从英国说起。它的社会救助制度萌芽于中世纪时期,是最早形成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到了16世纪。工业化进程导致了严重的流民问题。英国统治者最初考虑用刑罚来迫使流民停止流浪.结果却适得其反。统治者不得不使用更温和的方式,这就为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问世奠定了基础。1834年,该法进行了修正,明确宣布“不得使接收救济者的境遇在实质上或表面上优于最底层的独立劳动者”。这实际上是在向世人宣告,在英国,贫困就是犯罪行为。该法的问世则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国家立法推动社会救助发展的先河。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则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阶级矛盾空前尖锐。传统的济贫手段和社会保险都无法发挥作用,各国政府都在试图建立积极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来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最早改革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是美国。1932年7月2日,罗斯福把社会救助放在了社会保障计划中的重要位置,确立了美国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1935年《土会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形成。该法案规定:“本法案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个联邦的老年救济金制度、使一些州得以为老人、盲人、受抚养的和残疾儿童提供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和失业补助法的实行做出妥善的安排。”西欧各国根据自己的特点陆续建立起了和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并在二战后逐步得到完善。
三、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1.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管理的,以缴费为基础的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相辅相成,都是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率先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它很快就在欧洲各国传播开去。但是社会保险并不能代替社会救助。这是因为,参加社会保险有投保年限的限制,而且如果家庭成员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负担过重。仅凭社会保险是不足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
2.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美国社会安全制度调查报告中记载:社会保障是从人民的重大灾害的经济性打击的处理开始至保护个人最基本生活为目的止,所受的灾害是暂时性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或非本意(故意)的失业而丧失收入,或增加医疗费用的负担,以及家庭失去劳动人手,或老弱必须扶助等等。由此可见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的内容范畴。社会保障具有救贫和防贫的功能,一般使用社会保险、就业等制度预防陷入贫困,如果无法避免发生了贫困,就应在社会救助制度下进行解决。
3.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广义的社会福利指所有维持、改善、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如消费品分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一切公共消费。狭义的社会福利是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外的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和公益事业。9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体制都是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后才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都是来源于剩余价值。但是享受社会救助是有限制的,比如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等。
4.社会救助与社会救济的关系。传统社会中,人们更多的把社会救助等同于社会救济。社会救助虽然起源于社会救济,但是它已经有了很大的飞跃。社会救济只是社会救助的初级阶段,二者的区别在于,救济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是临时性的,比较消极;而救助则更侧重于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是以政府为主体,积极的使受灾的个人或家庭尽快摆脱困境所进行的营救措施。
四、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1.《贝弗里奇报告》的出台。提到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虽然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但是提出更为具体措施的,就不得不提及英国的贝弗里奇委员会在1942年11月提出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也就是著名的《贝弗利奇报告》。
2.《贝弗里奇报告》的主要内容。全文总共分为六大板块,对不同的人群做出了细分,排列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以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动。
贝弗里奇在勾画社会保障计划时遵循三条指导原则。其一,既要充分运用过去积累的丰富经验,又不拘泥于这些经验,而被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部门利益所限制和驱动;其二,把社会保险作为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内容;其三,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这些原则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着无可厚非的指导作用。
在目前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时期,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适时出版了这样一部经典著作。尽管时隔六十余年,但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的诸多原则和观点并未过时,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相信她的到来,一定会给我国的劳动保障工作者带来回味无穷的启迪,并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3
【关键词】西方国家 反贫困法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正义分配要求和国家承担的解决贫困的基本责任。对公民而言,它是生存权的基本要求;对国家而言,它是社会和国家政权稳定的政治需要。到20世纪90年代,贫困人口在城市中已经广泛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尝试推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突破,如何更好的定位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西方国家在反贫困法制方面主要体现为两种制度传统:一是英国社会救济模式,二是德国社会保险模式。这两种传统经过发展和融合,在当前的欧美福利国家中又衍生出了三种不同的模式。通过对福利国家制度的这两种起源的分析,对于我们确定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早期英国
(一)旧济贫法制度——救济的“非权利”性
在历史上,济贫法制度是英国政府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了应对16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所导致的人口流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通常人们称之为“旧济贫法”。一方面通过削弱教会的贫民安置管辖权来加强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打击教会的势力。另一方面是为应付英国日益严重的社会冲突,对当时大量存在的流民进行惩罚性救济。
随着贫民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集中管理的济贫机制越来越难以为继。于是,178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吉尔伯特法》,规定习艺所只收容年老体弱的贫民和孤儿,其他贫民由教区安排就业或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1834年的新济贫法再次确认由市场来调节工资的做法。所以,西方国家的一些社会政策研究者就指出,济贫法是对公民概念的拒绝,而不是公民可以对国家提出的社会权利。
(二)新济贫法制度——惩罚性的社会救济
旧的济贫法制度由于不适应英国工业革命的基本完成和经济的巨大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后果,因此受到越来越大的批判。于是,英国于1834年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也就是人们通常称的“新济贫法”。该法实施严格的院内济贫制度,严格控制和删减“院外救济”,并规定接受救济的贫民的生活水平不得超过自食其力者的最低标准。
在新的济贫法制度中,接受济贫的人往往以丧失一些基本的权利为代价,它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救济制度。该法所规定的代价有:丧失个人声誉,接受救济被社会看做是一个污点;丧失个人自由,必须被禁闭在贫民习艺所里劳动;丧失政治自由,失去公民权,特别是选举权。
纵观“新济贫法’,推出以来直到1914年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特别是20世纪初英国自由党政府进行的社会立法改革,表现出一种对贫困的更人道的理解,并试图把那些受人尊敬的值得救济的贫民从济贫法制度中解脱出来,但它们依然认为国家的职责是补充个人能动性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它;它们还把济贫法体系保留下来,作为那些太贫困或不值得享受社会福利立法津贴的人的安全网。
二、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早期德国
德国是20世纪初第一个建设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发展了一种不同于同时期英国的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19世纪中期以后,德国社会中的劳资矛盾和阶级矛盾空前激烈,各种社会思想风起云涌,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思想和德国历史学派的思想。当时德国首相俾斯麦基本上接受了德国历史学派的“德国社会政策学会”的建议。于是,德国一方面颁布了《镇压社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1878年),另一方面通过了大量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和法令,比如《工人医疗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伤残和养老金保险法》。
与英国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同,德国更重视国际的经济的干预,对其原因可以做出多种、多角度的分析。黑格尔认为,面对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即“需要的体系”而言,“每个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种可能性”,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力。”
三、全面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福利国家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出台之后,人们开始对“福利国家”的基本内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当英国的艾德礼工党政府于1948年宣布建成“福利国家”之后,“福利国家”一词就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它成了一种给全民提供比较高的福利安全保障的社会制度的代名词。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反贫困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社会救助从社会的道德慈善行为发展为国家的法律责任;对贫困原因的认识,从公民个人的道德责任感欠缺转变为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原因。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从维护社会稳定,调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发展到强调该制度的经济性质,即将它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内在要素。三是社会救助从一种道德义务发展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制度。
四、西方模式对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借鉴
我国当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保障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传统的民政救助对象。据统计,2200万左右的城市低保对象中,失业人员大概占到了70%,而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又占到了大概50%。面对这种情况,人们普遍担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导致“养懒汉”的结果。这是纳税公民的必然反应,也体现了人民对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关注。
至于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学界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在我国,虽然曾经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但是,从当前学界的看法来看,相当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应该更注重建立社会救济型的保障制度,认为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政策选择。有学者认为,“尽管在制度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不过,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高比率全覆盖、政府担保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今后几十年人口加速老龄化过程中实难持续,而社区服务系统和社会救助制度不仅现期富有成效,且发展潜力很大,前景很好”。还有学者认为,教科书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充分就业背景下的常态性失业为制度设计前提的,并不适合中国当前面临的总量性的、结构性的大规模失业浪潮。此外,郑功成、唐钧等学者都认为,社会保障的方式也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初始阶段,社会救助所扮演的角色似乎比社会保险来得更重要。无论是老的欧美模式,还是新崛起的东亚模式的发展历程都已经为此提供了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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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4
(一)社会保险与金融保险是两种不可混淆的保险制度。尽管金融保险设立的某些险种如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与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但相比较而言,两种保险无论在性质、目标上,还是在对象、范围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区别,而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分属于两种不同范畴的制度(这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制度”作狭义的解释)。社会保险是属于社会制度与社会政策范畴,而金融保险则隶属经济制度。由于两者在性质上的这种根本区别,导致了它们在其它方面诸如法律地位、经营目标、资金来源以及权利义务等具体的差异。以下从社会、经济、法律等角度具体分析它们在十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保险性质上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或者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由国家、社会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①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用于实现社会安定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范畴。
开展社会保险的工作是政府行为,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因此,国家是社会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承担者,政府职能部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实行调控、监督,并委托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开展具体的保险业务,实行社会化的管理二世界上凡建立这一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实行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金融保险也称为商业保险,是指“对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实行以‘共同分摊’办法代替个别单位或个人承受的一种制度。”翁简言之,是一种经济补偿的手段,因此是纯经济行为的金融业务,属于经济范畴。保险责任的承担者与业务部门是各个独立的保险机构。
第二、经营目的与方式的区别
由于社会保险的社会福利性,决定了政府实行社会保险的目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因此也就决定了对保险资金只能实行非营利性的经营。所有保险金的筹集、再运用和增值的所得,均完全服务于维持和提高保障水平这一根本目的。所筹资金以专项基金的形式运作,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国家承担社会保险的风险,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给付能力。金融保险既然是纯经济行为,就不能不考虑经济效益问题,因此盈利是开展金融保险业务的主要目的。与此相适应,它采用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获取一定的利润为经营的主要指标。在商品经济的竞争中,金融保险由多家机构办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参与竞争就会有风险,这种企业化经营的风险只能由保险机构承担。世界劳工组织之所以规定不能由金融保险公司承担社会保险工作,对风险问题的考虑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第三、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受国家立法保护的强制性保险,其立法属于社会立法和劳动立法范畴③,是法定保险。凡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社会成员,无一例外都必须参加,因此,具有运用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强制推行的特点,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生活进行的干预。在社会保险中,保险双方的关系由社会法或劳动法加以调整。就社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来看,它属于社会事业法人,国家对它只负有资助的义务,没有征税的权利。金融保险除人身保险中的某些险种如铁路、航空等旅客的保险带有强制性外,是由公民根据自愿原则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起双方关系,这种保险关系由民法加以调整④。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服从于有关金融法规,其立法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就金融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来看,它属于经济企业法人,因此负有照章纳税的义务。
第四、在履行保险权利与义务上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其成员应尽的责任,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社会成员依法享受的保障权利是以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所以,在规定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时,一般来说,个人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标准的高低是与他(她)以往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相联系的,而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又直接与个人的工资收入挂钩,实行的是个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与其所尽的义务对等的原则。但社会保险在重视个人公平的同时还要强调社会公平,即在讲标准与收入挂钩时还要考虑社会的现实,兼顾个人的实际生活需求,运用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来调节个人所得,实行高有限额,低有保障.。所以,社会保险并不严格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金融保险中保险双方的关系则完全建立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是以经济契约形式固定下来的“有收有偿”的对等互利关系,遵循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商品经济通用的等价交换原则。
第五、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上的区别: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实施范围较广。从理论上说,它的对象应包括全体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在这个意义上,它与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险亦有所区别。虽然就这两个概念的性质和内涵来说,它们具有同一性,但在我国使用劳动保险这一概念是出于某种政治的考虑⑤,而且,以后,原来在全社会实行统筹的企业劳动保险资金改成由企业自行负责,成了事实上的“企业保险”,给国有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随着改革的进展,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的形成,原来仅以国有企事业以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为保障对象的劳动保险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将劳动保险改称为社会保险已顺理成章。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动,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反映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新的认识阶段。当然,在实施具体的社会保险计划时,还要考虑特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确定适当的范围。金融保险的对象仅包括那些有投保意愿、符合一定投保资格并缴纳保险费的人员。与社会保险相比,它只解决部分投保者的问题,而后者则是解决整个社会的基本保障间题。
第六、保险资金来源的区别
综观世界各种不同的社会保险模式,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国家、雇主、个人三方或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承担的方式。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生活的劳动保险上,采用的是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共同承担,事业单位职工由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支付的方式。虽然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方式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动,但个人均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国家保险”。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资金筹集方式,弊病较多,因此,目前进行的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考虑如何在充分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的原则指导下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问题。金融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靠个人缴纳保险费,投保人与保险机构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一种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可见,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下所占的比例是有区别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在社会保险资金中含有国家投保的部分(尽管不同的国家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比重较小,而在金融保险的资金中则不含有国家投保的部分,保险费基本上由个人承担。
第七、在国民收人体系中的地位的区别我国国民收入体系从国民收入的最终用途来看,可归结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属于消费基金范畴,是社会消费基金中社会保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⑥金融保险在我国国民收入体系中则属于积累基金范畴,是社会后备基金的组成部分,用作应付意外、自然灾害和临时需要的物质储备。
第八、保险职能的区别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调节、激励的功能。如通过它的安全性保护,促使社会的稳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调节社会的公平;通过各种“弹性”的标准,激励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等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时必须考虑如何发挥上述三种功能的整体效应问题。金融保险通过对投保人遭受损失的经济补偿,保证了投保人的生活,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社会的安定的作用。但金融保险机构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它还兼负着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积累资金的任务,不必要也不可能履行宏观调控社会的职能,因此,一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后两种功能。
第九、保障层次上的区别.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社会成员生活需求的社会政策受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而呈现出各国的特殊性,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是严格地限制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这一层次上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严格限定保障的层次更显重要。社会成员对生活更高标准的需求,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贡献等其它渠道获得。金融保险却可以满足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要求。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选择不同的保险档次,“多投多保”,以实现个人对不同保障标准的需求。金融保险在保障层次上的这种灵活性,使各国政府不约而同地将其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第十、起源时间上的区别
社会保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德国稗斯麦政府在1845年的工业法中首先设立了劳工强制保险的规定,并于1883一1889年间,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劳工伤害保险法》、《残废和老年保险法》等专门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金融保险的历史却远比社会保险来得长久。据有关资料记载,早在15世纪的意大利就开始使用保险单了。公元15、16世纪的欧洲,随着海上新航线的开辟以及随之而来的贸易范围的扩大,海上保险业迅速发展。1563年通过的海上保险法令,比起社会保险法提早了几个世纪。
(二)社会保险与金融保险尽管存在着上述诸多方面的区别,但从保险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割裂、互不相干的。这一点是目前探讨社会保险与金融保险的关系时所容易忽视的间题。社会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本身也具有经济活动的特征,因而与金融保险有共同之处。而金融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与社会保险也有一致性。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这些共同性:首先,社会保险与金融保险共同为社会建立起雄厚的后备资金。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批判了拉萨尔提出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一切成员的观点时,指出在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个人的分配之前,应当扣除若干部分:第一、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于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于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⑦。
这后两部分分别指出了金融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作用。尽管它们在我国国民收入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但所起的作用却是共同的,通过在社会总产品中预留出一笔资金,并加以保值、增殖,大大增强了社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其次,社会保险与金融保险都具有社会互这种社会互体现在通过保险人的组织,在千千万万的投保人之间建立起横向的相互关系,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互助组织。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这个经济互助组织内部随着保险费和赔款的流动,进行着资金的再分配,实践着“风险共摊”的原则。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需考虑的问题,只是不同性质的组织,在目标的追求上各有所侧重罢了。社会保险在强调社会效益的同时,又要坚持贡献受益均衡原则;同样,金融保险在经济效益优先的情况下也要兼顾社会效益间题。在这个意义上说,两种保险通过“风险共摊”的原则所体现出的社会互是共同的。再次,两种保险在保险资金筹措上都必须遵从收支平衡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5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2011
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自2009年成立以来,密切关注我国社会保障的前沿动态,连续6年评选社会保障年度十大事件(简称“大事件”)。评选出的社会保障“大事件”,是专家学者眼中最具影响力的事件总结,反映了当年社会保障发展的重大变化。纵向分析这些事件
注:历年社会保障十件大事的具体内容可以在人民网――社会保障30人论坛(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68256/)查看,本文仅通过相应的归类和概括,反映近年来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有助于我们把握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变化特点和现阶段社会保障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也一定程度上预示了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聚焦视点。
一、近六年“社会保障十件大事”统计分析
为清晰地显示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我们尝试对这些事件进行归类。由于事件涉及的内容和方向宽泛,给全景式展示这个议题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以保险、福利、救助、优抚四大保障项目为主要分类依据,将四大项目之外的事件分别并入保障总体、其他保障等部分,基本上可以涵盖大事件的所有内容。实际上,大事件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视角,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过程,难以达成完全标准化,我们按照项目分类,并将与项目有关的立法、管理、制度等均纳入对应项目范畴,凸显了四大保障项目的地位。由于影响全局的大事件多为政策法规、文件、规划等表现形式,故提出了政策法规另一种分类视角,见表1。
1与社会保险内容相关的事件超过四成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主要的形式和最核心的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基本保险,也包括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对社会“安全网”起着主体的作用,从六年的“大事件”分类数量上看,社会保险占比已超过四成,其中养老、医疗作为保险的核心,占比达到了25%,充分体现了养老和医疗在当前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其实,养老和医疗受到如此重大的关注也是情理之中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养老和医疗是社会保险的重中之重。养老保险作为公民年老和退出劳动领域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年老退休之后的生活质量;医疗保险是一个全民性的保障,伴随着每个公民的一生,理所应当是公民自身关注的重点。
从历年“社会保障十件大事”来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发展逐步从劳动者的保障向全民保障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实现了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1]。同时,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分别入围2009和2010年度“大事件”。此外,企业养老金N连涨、柔性延迟退休试水、神木“全民免费医疗”的入围,开启了制度更深层次改革的举措。2014年,以养老、医疗为中心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逐渐拉开了序幕。
2与全局性、整体性内容相关的事件接近两成
从内容上看,与社会保障全局性、整体性有关的事件占比19%,主要由整体规划和基金管理两大部分构成。就社保基金管理相关事件而言,共4次入围大事件。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对公民的“安全网”进行建设,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而基金的安全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是整个社会保障建设任务的重中之重。自2009年我国决定实行社保基金预算以来,“试行全国社保基金预算、基金预算的指导意见、公布社保资金审计结果、首次报送基金预算”共4次入围,对社保基金的重视标志着基金管理理念的突破。
全局性、整体性归类中,有一件社会保障理论研究成果入围,即《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1-4卷出版。这一理论成果集全国学界之力完成,对中国社保改革和未来发展进行全景式战略描述,被称作是“中国的贝弗里奇报告”[2]。其提出的到2050年社会保障未来发展的“三步走”战略,体现了学者的智慧和贡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与社会福利、救助、优抚内容有关的事件超过三成
除社会保险外,与福利、救助、优抚内容有关联的事件占比31%。从具体项目看,又以住房福利、特殊人群的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地方土地财政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住房焦虑位于民生问题前列。在激烈的住房矛盾下,政府开始强化自身职责, 2009年出台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三项住房保障计划, 2010年对三项保障性住房在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2013年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试点,以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充分印证了社会保障内涵发展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
此外,针对特殊人群的福利和保障也明显增加。残疾人、少年儿童和老年人的各项服务和保障,自2012年以来连续三年在“大事件”的比重尤为明显;针对军人的保险关系确立和抚恤的关注也是2012年以来社会优抚事业建设的重点内容。一系列面向特殊人群的大事件,表明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点。
4以法律和政策文件等形式出现的事件超过半数
不考虑内容所属,单就“大事件”的表现形式看,以法律政策性文件出现的事件比重最大,超过半数。其实法规制度占比大易于理解,社会保障当年发生的大事一定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影响深远的事件,法规制度则恰好是这一特性的最好体现。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是全民性的,必须有法可依,保证公平性,因此,以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入选大事件,甚至在总事件里超过半数,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中,值得提及的有:《社会保险法》从草案审议、颁布和正式实施连续三年入围,《工伤保险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分别两次入围,表明了这些法律得到了评审者的高度重视,表明了社会保障的立法过程复杂,研讨、立法、实施每一个环节都值得记录在案,表明了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的严谨性、艰巨性。
二、“社会保障十件大事”的主题变化和发展态势
“大事件”的分类和统计分析,直观反映了近六年“大事件”的相关内容分布,进一步通过内涵性分析更有助于我们发现社会保障的发展重心和发展方向。因此,根据前期的分类依据,将大事件的核心内涵作为关键词,选择关键事件,整理成表2,以更清晰地表现近年来社会保障发展的主题变化和发展态势。
1从保障对象看,出现劳动保障向全民保障、普遍保障到特殊关注的发展态势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础框架起源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侧重对城镇劳动者进行保障。此后的社会保障改革,侧重对城镇职工分项保险进行完善,同期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基本保障相对缺失,这对于社会“安全网”的建设而言,存在制度层面的漏洞。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2003年“新农合”出台,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出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突破了与城镇就业关联的制度框架。但养老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依然存在着制度保障人群。全民保障意义十分重大,起始于2009年的“大事件”评选,成功记录了我国养老保障的扩面进程,2009年“新农保”试点,2011年“城居保”试点,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的全面覆盖。至此,实现了由劳动者保障向全民保障的有效过渡[3]。
尽管普遍性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制度全覆盖到实践全覆盖还有一段路程要走[4]。对不同人群而言,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其生活成本和独特需要构成了特殊的消费需求,需要有特殊政策来保障其生活质量。从“大事件”来看,2010年之后加大了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2014年重点部署并扩大儿童福利的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性转变。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保障从普遍保障向特殊关注发展的态势,公平性有了进一步完善。
2从保障理念看,出现被动到主动、分割推进到顶层设计的发展态势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侧重于应对风险发生时的费用补偿,随着近百年的实践,已经开始由被动补偿向主动预防的方向发展。近六年的“大事件”也印证了这一发展趋势。如2009年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后有关社保基金预算的内容也多次成为“大事件”焦点;再如灾害救助管理,由以前单一的“减灾”管理转向“防灾减灾”相结合。这些事件意味着在社会保障理念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单纯的费用补偿和事后性救助的被动管理。
随着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制度的全覆盖,“大事件”中关于制度转移接续、关于“顶层设计”、“统筹城乡”、“深化改革”等字眼也相对增多。2013年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入围“大事件”,2014年将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2009年和2014年分别出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内容,意味着“三驾马车”托起的全民保障正向着“二维”的方向进行整合,意味着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已经纳入日程,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分割推进到逐步统一、重视一体化设计的发展轨迹。
3从保障层次看,出现保险到福利、经济保障到服务保障的发展态势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随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广大社会成员要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社会福利项目开始发展。“大事件”记录下的前两年,以“新农保”试点、工伤预防试点、养老和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制度性变化为主要内容,随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殊人群福利以及住房保障等一系列福利项目开始受到较大程度的关注,表明社会保障的发展层次逐步提高,开始出现保险到福利转变的态势。
传统的社会保障,侧重通过经济手段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然而,在老龄化、少子化等一系列社会背景下,单一的经济保障难以有效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需求,还需要在经济保障的同时关注服务保障。“大事件”的前两年,主要在增加财政支出、提高养老金等经济方面完善社会保障,随后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两年入围“大事件”,2014年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开始试点也入选“大事件”,为特殊人群生活质量保障提供了可能,体现了社会保障由单纯重视经济保障向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并重的发展趋势。
三、结论与讨论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6
为了解广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现状,探讨广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广西工伤保险政策,课题组对自治区本级及部分市县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公)伤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发展的历史
“工伤”是国际上通用术语,1921年和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定义为: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工业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一个社会保险险种,是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建立了国家机关公伤保险体系。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伤优待抚恤制度
“公伤”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因国家公共事务所遭受的伤害或死亡。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伤”人员参照优待抚恤制度的规定办理。
我国因公牺牲和优待抚恤制度则源于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伤后的优待抚恤制度由此演变而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上述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民政部颁布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实施对象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残疾等级评定制度,规范和完善了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和抚恤金发放等制度,同时期待遇有所提高。但其伤残审批、证件和待遇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生费用一直由财政供给为特征的优待抚恤制度的基本性质没有改变。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起源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它以企业及其职工为主要实施对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费用均由企业负担的制度,这一时期的工伤保险以经济补偿为主; 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实施对象,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费用也由企业用人单位负担转变为均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承担,这一时期的工伤保险也由过去以经济补偿为主,转变为以预防、补偿和康复为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和体系。《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工伤保险制度由国家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社会统筹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与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是法制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完善的法制和规范的保障,要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实现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就是法制保障的依据。二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大数法则,通过大数法则来化解风险,实现风险共担,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因工作出现伤害或职业病,迫切需要参加工伤保险来化解风险。三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优胜劣汰,人才的优化组合,都离不开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和支撑。
(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完善社会体系的必然要求
上个世纪50年代起,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在企业职工建立了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单位责任保障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保障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企业职工中开展了社会统筹为特征的试点,这个时期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只在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逐步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随着《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要实现职业人群的全覆盖,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工作也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