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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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定义

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不足;对策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200-02

一、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

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

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就必须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责任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根据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对社会保障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是政府的当然责任和重要职能。在制度维持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政府机制应发挥更多的作用。在这些国家,现代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充分,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更是存在严重欠缺。因此政府机制在维持制度的有效运营方面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政府必须在这方面负担大量的资金投入、组织投入和服务投入,特别是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同时政府机制重点还应培育市场,并使其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

(二)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政府现在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

(三)为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

实行社会保障首先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政府的财政拨款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主要的来源渠道,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实的后盾,很难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一)当前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转型,但我们也应看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仍没有最终完成,社会保障制度依然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公平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

1.财政责任的混乱。政府在化解历史责任时向企业转嫁责任。1998年以前,政府事实上回避着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责任。在养老保险由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向社会化的统账结合型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这种历史债务,企业已将保障这一部分权益的钱以利润的形式完全上缴给政府,因此,政府应该补充这一部分钱。然而,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超高的养老保险费将这一债务部分地转嫁给了企业。1998年以后虽然开始承担责任,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化解方案。

2.覆盖面狭窄。2006年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社会保障自去年开始才逐步的开始向农村覆盖,但无论从保障项目,保障水平还是保障范围都远远不够。

3.立法滞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当前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所以,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事权不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制定解决历史负担的长期而有效的计划,而且还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难以做出准确评判。

(二)监管不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宏观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的管理处于分散状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民政部保险机构及体改部门分别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工作。由于部门对问题的认识差异及受部门利益驱动的影响,造成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成本上升、资金分散、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甚至挪用、滥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四、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

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的社会保障,政府财政的投入更是责无旁贷。实际上近年来,中国财政支出方面已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依然不能轻视。尤其是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缺口。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收入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保险基金的统一筹划问题,还可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和各种潜在问题,因此政府的介入和财政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二)扩大覆盖面惠及全体城乡居民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性和普遍性,因此它天然的要求国家设计一种公平保障的制度,以使国民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障交费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该存在有无保障的差别。实行社会保障的普及化,即对劳动者而言,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行业,就业单位所有制形式,就业或失业,只要遭遇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生存发生困难,都应无例外地得到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三)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验。现阶段,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措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难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是深化经济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视市场作用,培育社会组织

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的失效的政府行为可能会使社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状况,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政府的失效行为存在让我们必须慎重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参与范围,过分推崇市场和过度依赖政府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应该合理分工,相互改善。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使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地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建构,有效地参与调控和规范市场运行,在增进社会福利利的同时,避免政府行为对市场本身正常运行机制的损害,重视市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2]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伦理,道德

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总称,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伦理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手段,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内容还能够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从而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发展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伦理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它是一种公私利益的观念集合。社会保障权力主体和社会保障对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它们面对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选择时会产生冲突,双方伦理道德的选择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这时,摒弃特殊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双方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对双方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质规定,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务人员只有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障对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权力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位,履行公共职责。而社会保障对象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必须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障费,以及在享受社会保险时的如实告知等义务。再次,它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集合。从伦理层面讲,制度的安排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协调。公平与效率作为理念,不仅贯穿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始终,而且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力求充分展现的层面。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伦理原则,社会公平则是效率的核心价值。最后,它是一种特定的伦理性的管理文化。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制度本身会产生一定的伦理价值,而社会保障主体也会形成一定的道德积累,久而久之,这些伦理价值和道德积累会形成一定的伦理风尚,并在实践中不断锤炼成特有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是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的集合体。

一、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伦理的特质

1.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伦理色彩

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扶危济困的道德力量发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为了促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符合人道的标准,使现实社会更加人性化而进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无论是宗教团体或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含有乐善好施的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影子。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物质和货币保护,这就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从资本的原始积累与工业国家最初的残忍,到现代社会日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从有限的慈善活动与济贫事业,到现代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变迁,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不断发展”。可以说,伦理道德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体现人道精神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这个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也难免会碰到疾病、伤残和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体力、家庭等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带来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距。竞争中的失败者、失业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贫困和生存危机。目前,这一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这个弱势群体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难的人渡过难关,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现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扶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险业而言,目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这三种保险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资金,对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另外,我国的保险还包括各种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因此,这些保险大都体现互济的特点,即由多数人“共济”少数人的损失和风险。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这些社会保障项目是国家和社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给予的物质上的支持和抚慰。它们的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二是个人捐助,基础都是承认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对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从社会心理基础和动力机制来说,这是一种道德同情,前者属社会道德同情,后者属个体道德同情。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制度伦理的发展成果

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会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伦理的支撑,具体地说,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必然结果,它无处不以一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价值为圭臬,因此必须经过受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关照。它不仅需要以其有效性来证明它自身,也同样需要以其道德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自己,从而使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

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与制度伦理本身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前者是制度伦理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与后者有着亲缘关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虽有异处而又义理相通。基于此,制度伦理为·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提供伦理依据,而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则是制度伦理发展的重要成果。具体来说,一方面,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部代表作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对于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现代民主社会来说,正义、效率和稳定(秩序)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制度伦理的研究主题就在于,社会的制度化实践过程是如何体现、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三大价值目标。而这三大目标正是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实现的。在这一层面上,制度伦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直接理论依据。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标志的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使得社会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为现代社会伦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现实课题。而制度伦理研究的兴起又成为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先兆。它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成为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伦理审视的伦理依据。与此同时,作为制度伦理的一个分支;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也促进了制度伦理学的蓬勃发展。

转贴于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伦理道德互动发展

1.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罗尔斯曾指出,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选择,“不仅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与人类其他制度形式一样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外,还包括道德思想。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伦理道德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也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起点、过程和终点的公平。其次,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扶弱济贫、友谊互助道德观念,产生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英国的《济贫法》和“友谊社”,而后各国相继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个体同情和社会同情。可见,没有伦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会有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捐献作为社会保障活动的主要财政来源也已经被国家税收或强制性征缴保险费所取代。社会保障制度也由国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的作用,因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被社会群体所接受,比较容易实施,否则恰恰相反。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获得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因此得到了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此外,社会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观念支配下的社会群体来实施的,社会群体的道德状况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外在环境,成为它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伦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仁爱道德和扶危济困的精神都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强调人应当爱护自己的同类,同情人、帮助人。社会保障制度内在本质也是一种互济互助。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建设,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性思想道德建设。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揽了全部社会保障义务。这种“大锅饭”制度使职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没有自己的道德责任,缺乏自保意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强调劳动者应当对自己负责,积极交纳社会保障金,为年老以及万一出现的灾难、风险储备解困资金。这就在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时,把个人责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责任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刻,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责任意识,促进个人责任道德的发展。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推动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以一种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现,坚持一视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别、年龄、等级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是平等的,这就使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障公平权益的同时,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进了公平道德的发展;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最具人道主义的事业,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动的局限,使其空间更为广泛、时间更为持久、形式更为多样。除了捐献钱物之外,

还包括捐献身体器官、无偿献血、提供法律帮助、智力服务等。这些行善活动不仅对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种道德教育,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人道主义的发展,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

四、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意蕴的核心

正义是公共行政伦理的首要原则,一项体现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产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与政治相关的制度建设都必须将“正义”作为首选的评价标准,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则凹。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按照的观点,正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并辐射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正义的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延伸,在其创新和完善的过程中要把正义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文3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49-02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之后的劳动者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来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导致农民家庭生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现阶段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使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必然会使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不再因生计问题而去破坏森林植被,围湖造田,从而会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筹措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投资于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纯农户逐渐减少,农民分化加剧,人口流动增强,新型劳动力就业市场逐步形成。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接纳进城农民工,而且也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随时接纳返乡农民工的转保。因此,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持续实施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就迫使他们通过多生孩子来强化家庭保障。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我国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2004年已达3.2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打破传统农村集体、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间,使得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发展缺乏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只进行适当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投入,土地作为稳定性高的一种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者,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开始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量外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向,土地相对收入不断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趋于下降。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农村的养老保障任务。

(三)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监督体系。从管理机构上看,突出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等。

四、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精心策划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以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与城镇医疗保险接轨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然而,由于筹集资金总量有限以及政府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设置了起付线、共付水平和封顶线。当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更难支付现金部分,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其次,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步政府应尽可能加强投资力度和宣传,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寻求科学的缴费方式,同时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与此同时,适应城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

(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

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没有参保或参保了但无法享受的,而这些人群往往却是最需要救助的单位。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确实有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共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总体上社会保障资金应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它体现了责任主体各自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在于,本应有三方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只是农民个人缴费,几乎变成了农民的个人储蓄。由于我国农村很多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而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资金比例,通过提高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受益主体;正义

引言:社会保障对于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意外灾害、失业、等原因遭受损失而提供的救助和福利的一项社会制度,体现了社会对于处在弱势群体的人们的一种人文关怀。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存在与发展,依赖的是它的道德基础,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是我们一直认为的仁慈还是我们现在追求的正义,对此学者们观点也是不一致的。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础

说到社会保障就不能不提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沙白颁布的《济贫法》,其目的是针对越来越多的闲散劳动力,越来越庞杂的流动人口由政府采取措施,实施控制,维护社会稳定。1834年的新《济贫法》其中的理念仍然是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去劳动的人进行严惩。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然而对于当时的德国所采取的改良主义,更多的是为了缓解政治危机。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当时的美国处在罗斯福总统时期,采取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为了缓解经济和社会危机。而今,在《贝弗里奇报告》中所提出的追求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权的理念倡导下,社会保障不再成为以前的通向其他目的的工具,而是社会保障本身,是一项长期的发展策略。

对于中国古代就有了对社会保障的向往,《礼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古代人们对理想生活的追求,也是古代人们心目中的完善的社会保障的美好向往。当然它的理念显然是一种仁慈,人道之心;“在旧社会,人民群众总是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在社会生活中毫无地位可言,更不用奢谈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因此,旧的社会保障或者说慈善事业并不是一项经常的社会制度,而是一种基于“良心”的个别行为。尽管也有官办的慈善组织,但那也仅是皇帝的“恩典”或慈悲。可见,在那无视人们生活权利的社会,呼唤良心,张扬仁慈,甚至是乞求施舍和恩赐,无疑是处于生活绝境中的人们求得生存的最好方式了。同时,旧的社会保障或慈善事业在这种仁慈、施舍和恩赐中获得了其道德上的意义。”1而现代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再是人们的奢望、幻想,不再是一些有觉悟的个体,一些慈善组织所为的个别行为,不再可有可无,而是法律保障下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的构建有两重含义,第一是明确了社会保障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第二,每个公民所享有的这种权利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我们应该理解为机会是平等的。那么现代社会保障所应倡导的理念到底是一直以来就赋予社会保障的仁慈还是正义?学界观点不一,观点一、人道思想说。有学者指出:“人道思想是社会保障的灵魂,也是社会保障必须坚持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而这种人道思想“来源于人的怜悯之心或将心比心的恻隐之心”。2

观点二、正义思想说。有学者指出:“正义以其应得和法度的语义获得了构成社会保障道德根基的资格,而仁慈却因其天然的弱点失去了担当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道德根基的重任。”3、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说仁慈不是社会保障存在的基础,正义就是社会保障存在的基础,因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首先就语义上来说,谈到仁慈,人们不可避免的要想到怜悯、同情、恩惠甚至等级,笔者的第一反映是那个名句:“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其实这是我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仁慈只表征一个应当具备的优秀品质,只要方法得当,受益人不会觉得辱没了自己的面子,伤了自尊,不会拒绝这种帮助;对于正义这个词,从古到今,法哲学家们不断的在研究,与正义有关的公平、效率也是学者门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它所构建的正义主要在于使得受益主体获得这种救济帮助的权利正当性。“福利最初的引入是为了体现民族团结的,后来又逐渐进入公民身份的定义当中,以至于谁的福利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尊重,就可以断言他或她没有被当作平等的公民加以对待。”4由此可见,正义和道德的含义界限不相同,功能也不相同。正义和仁慈的根本区别在于正义具有约束力,而仁慈不具有约束力,仁慈虽然不具有约束力,却已经内化成一种高尚的品质,“仁是以爱人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为根基,以亲亲之情为出发点,进而推己及人,扩充为社会伦理和道德情感。”5仁慈是社会追求的最高的道德境界,是人们心目中的完美品质的象征,在这个层面上,正义就不具有这种意义。“大多数的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仁慈的,而且如果穷人能依赖富人的仁慈的话,他们可以过得比目前还好。”6而正义是对社会保障的对象来说,保护了他们的应得权利,获得救济帮助得到权利,也为社会保障找到了合理性和正当性, “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动的盛行却肯定回彻底悔掉它。”7如此来说,仁慈也不具备这种功能。

因此笼统的谈论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是仁慈或者是正义都是不全面的,因为二者功能不同,也不能放在一个层面上进行比较,如果仅谈论正义而不考虑仁慈就会出现以下的情况“穷人拥有得到帮助的一种公平的权利,而且我也能够帮助他们。但是且慢,我也具有在市场中获得资源的一种公平权利。因此,也许穷人只能求助我的慷慨大方。”8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尽管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其在实际运行中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往往那些最需要救济帮助的人没有得到帮助和救济,这时候仅有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而需要社会具有一种仁慈关怀的大环境,应该说由法律来保障一项制度,与由社会上的每个人去自觉地遵守从心里去服从这一制度的效果是不同的,亚当·斯密曾经说过“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支柱”,而“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9如果说仁慈是社会保障完善运行的一个最高的追求,那么正义就维护社会保障有效运行的底线要件,而二者的配合发挥作用将使得社会保障更好的为那些正在遭受不行的人们带来救济帮助,使得正义的应得请求与需要想吻合,而非相冲突。

二、社会保障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及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础

他们之间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虽然是简单的理论问题,但是却不能忽视,因为这关系到社会保障的实施效果问题。关于社会保障主体,学者们观点也是不一的。

观点一:两方主体说,“以国家社会为主体”。10

观点二:三方主体说①。 “社会保障法协调是调整国家、社团和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及发展的权利和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

观点三:三方主体②。“社会保障法涉及众多主体,以三类主体最为重要,包括受益主体、行政主体、服务主体。”12

观点四:三方主体③。“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社团和劳动者,社会保障作为公权,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转化为劳动者的个人权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实现的。在劳动者已经不存在企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的直接诉讼对象就是国家,国家有义务实现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则是在社会的范围内,通过国家行政组织的工作来实现。”13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国家是当然的社会保障主体,国家当然是通过政府管理部门来代表它来具体行使管理的权力,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同时、还可以依法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将这些社会机构社会团体统一称为社会,因此社会也应当充当社会保障的主体。这是两主体说的主要意思,但是两主体说忽略了另一微观的层面,而这一微观层面是必不可少的,即是社会成员,这是三主体说的主要观点,应该说三主体说比较全面的反映了社会保障法在运行过程中的现状,至于众多主体说中的主要的三主体说,则是学者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对社会保障法主体进行划分,以社会保障关系的各主体的不同角色定位,笔者觉得这种提法比较新颖,也比较清晰的划分了社会保障法的主体。首先,二主体说中的社会成员就是全部社会成员呢,还是仅仅是一部分即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就社会保障的直接关系的主体当然应该指得是受益主体,但是就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社会的运行过程我们就没有理由将其他社会成员排除在外,而且这种从社会实体角度划分的方法是很难周到顾全的,所以从主体各个角色来划分反而显得很明确。至于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概念是否准确,笔者认为它是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为出发点进行研究的,但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有他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养老金领取关系中,劳动者是受益主体,也是权利主体,但是社会保障法的受益主体有时并不处在显形的地位,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受益主体有时可能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义务主体,只是关系人,显然用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不恰当的,所以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受益主体、行政主体、服务主体最为恰当。

三、社会保障法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

关于社会保障法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是社会保障法在改革过程中的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即行政主体到底应不应该干预,干预多少已经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从社会保障的运作机制来说,无非是政府通过税(费)等各种手段聚集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部分的遭受保险的人群。由于个人面临的风险不同、大小不一,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有差别,在社会保障中每个人实际享受到的权利和所尽义务不一定完全对应,因此会出现面临风险小,自身能力强的部分人群“逃出”制度的倾向,所以只有政府通过强制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把个人风险在全社会中分散以均衡分担,保障个人不会无法消化所遇到的风险而陷入生活的困境。”14这就表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干预多少的问题,政府介入社会保证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包办、主导和不干预。”15包办主要是指那些社会福利发展很久远的国家,如英国,就是从摇篮到坟墓,事实上是在摇篮前就享有了,母亲分娩前的福利待遇。当然现在这种政府包办的形式也遭受到来自各放的批评,这种包办使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政府有可能陷于瘫痪,当然这种方式也使得需要社会保障的公民的到及时的保障,但是可能那些不是那么需要社会来救济帮助的人也混水摸鱼进来,所以也滋长了一种养懒的氛围,不干预政策在此不做讨论,政府主导型介于包办与不干预之间,但是政府主导型的度是很难把握的,各国在探索政府主导型的方面所选择路径是不同的,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来进行调整。如“德国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了非常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90年代又建立了护理保险,而且根据社会风险的变化情况调整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而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从最早只具有养老、住房、医疗等多项功能的综合性制度也正是新加坡政府根据根据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反映。”16

对于中国,应该采取怎样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也要结合中国了的历史与现状,改革前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是相分离的,当时的农村根本就没有政府在城市所包办的社会保障,而且当时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因为处在计划的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的工普遍很低,“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利益或者“信用”关系。政府和企业对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生就业承诺及相关的养老医疗保障承诺;同时,也通过低工资制度对职工的劳动贡献进行了部分的“预先扣除”,并形成了一部分国有资产积累”。17再来看二十年后的社会保障的情况是怎么样的,经过改革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形成了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机制,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共同分担机制,但是政府虽然改变了以前的包办方式,却把过去分散在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责任都转嫁给政府,造成了政府压力过大,同时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制度让染处于不成熟、不断摸索的阶段,所以农民并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真正的实惠。所以,目前,关于政府责任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划分清楚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为了避免造成政府压力过大、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应该明确政府的角色,不能让政府承担多重责任。其次,我们必须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险的进程,让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都能充分发挥作用。“政府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但目前也不可能建立起与城镇想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行的办法是一种“二元主导型”的参与形式。相较之城镇,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中的参与形式可以更为灵活,由于传统的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形式可以在农村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政府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政策扶持,维护和加强这种保障形式。18当把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清楚,在适用过程中逐步完善政府的主导行体制,使得社会保障法充分发挥其功用。

四、结语

本文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道德基础出发,探讨仁慈还是正义是社会保障的基石,陈述了学者们的观点并且进行了粗浅的评价,阐述了自己的理由,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功用的前提条件,正义代表着应得或者权利,这就保证了社会保障法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仁慈则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完善发挥其功用的基础,当社会的大环境是充满仁慈仁爱人道主义的,人们从心底里接受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功用必然会发挥的更好,并且对仁慈这个词笔者也进行了研究,发现并无爱有差等的偏见;其次讨论了观点云集的社会保障法的主体,认为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从社会角色出发受益主体、行政主体、服务主体最为恰当,这样区分绕开社会实体反而更加清晰,并且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各主体之间的责任,政府、企业、个人应当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政府的主导型体制到底应该如何发展,指明了大方向,具体还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不断完善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熊玲君:《仁慈抑或正义——谈现代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J],《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第4页。

2 岳天明:《人道思想是社会保障的灵魂》[J],中国社会报(京),2002年第5期,第28页。

3 熊玲君:《仁慈抑或正义——谈现代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J],《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第6页。

4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赵明远:张骞构建的近代南通社会保障体系[J];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第12期第61页。

6 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页。

7熊玲君:《仁慈抑或正义——谈现代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J],《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第5页。

8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9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6页。

10 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1 郭成伟、王广彬著:《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页。

12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7—308页。

13 常凯:《劳动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86—187页。

14 何金颖:《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兼评中国的政府责任问题》[J],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第102页。

15 同上。

16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版,第281页。

17 引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J],管理世界,2001年第一期。

18何金颖:《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兼评中国的政府责任问题》[J],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第104页。

注释:

1、熊玲君:《仁慈抑或正义——谈现代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J],《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

2、岳天明:《人道思想是社会保障的灵魂》[J],中国社会报(京),2002年第5期。

3、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赵明远:张骞构建的近代南通社会保障体系[J];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第12期。

5、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熊玲君:《仁慈抑或正义——谈现代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J],《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

7、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6页。

8、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9、郭成伟、王广彬著:《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10、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11、常凯:《劳动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6月版。

1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版。

13、引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J],管理世界,2001年第一期。

14、何金颖:《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兼评中国的政府责任问题》[J],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

15、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5-0066-06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而进行的一项制度设计与安排。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全面普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当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郑功成(2005)指出要尽快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完备化。袁泽春(2006)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选择的重要性,认为尽量让制度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要求,不要出现制度碎片化。陈怀远(2007)认为应实行普遍的福利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前提。杜江峰,王继新(2007)提出要以人为本,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赵冰(2007)提出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城乡并重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实解决三农问题。上述研究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可贵的借鉴。进一步从深层次的理念层面剖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设立初衷,可以更好的理解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弊端,明确完善的对策与方向。从宏观上说,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从微观上讲,社会保障是对个人生存能力的恢复和维系,对发展能力的重建与扩展,这是社会保障的本质所在。本文尝试从人的生存与发展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构架,探讨建立符合人的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陷

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为实现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服务的,“为人性”是它的根本特性,所谓“为人性”指的就是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应当突出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本。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基点,审视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发现其在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1、制度理念没有完全体现“为人性”的本质要求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它是被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配套政策措施而存在。这种背景和理念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就背离了社会保障“为人性”的本质。客观地说,当初的社会保障改革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非国有部门职员以及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的适应性却很差。应当承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解决大多数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它是为国有企业脱贫减负服务的。这种设计理念的偏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一种缺陷。可以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其他方面的不完善,都是根源于这一理念的错位。

2、以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些内容影响了我国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伊始就呈现城乡二元分治的特征。从社会保障的内容看,城市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内容已经涵盖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最终确立起来,许多地方的基本保障仍然处于起步或者空白状态。从社会保障的水平看,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也远远高于农村。此外,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社会保障待遇悬殊。社会保障待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劳动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别,这种差异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表现最为突出。以养老保障为例,整体而言国家机关以及享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职工的退休工资要远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而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养老基本上还处在家庭养老阶段。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不同性质单位间社会保障待遇的巨大反差,是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和普适性的最重要因素。

3、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成效不高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制度缺陷,许多身居农村处于边缘境地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无法享受到低保,生存处境依然艰难。除贫困地区和边远农村外,我国中西部城市中也存在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游离于社会救助之外。如何做到社会保障的广覆盖,特别是把农民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这是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制度功能的关键。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覆盖率有待提高,而且由于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反而加大了原本存在的贫富不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多是立足于缓解贫困,并没有将缩小收入差距作为制度的目标,这在客观上弱化了其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绩效。

4、社会保障的可流动性不强

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适应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目标。公平性就是要解决社会保障的差异性问题,实现社会保障的广覆盖和缩小水平差距。社会保障只有达到了基本的公平,它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障碍也就基本解除了。当前社会保障的适应性差,主要表现就是它不能适应流动人口的需求,不能协调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存在的差异。适应性要解决的就是社会保障的开放性,一个开放的社会保障体系必然是可以流动的,能够促使社会保障关系在各地区之间自由流转。从人的自由与发展视角来看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意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应当蕴含合理性内质。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来定义社会保障的合理性,制度的公正是固有的内容,而对社会保障的可流动也是必然的要求。社会保障关系只有可以流动了,这项制度才有了活力,而不是成为人们自我选择的羁绊。

5、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不清

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并且政府又是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提供者,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分配,促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制度化,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制度的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并不清楚,不仅降低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也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在以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为理念,以构建城乡平等、全面覆盖为基本目标,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为最终落脚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1、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

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必须以公平、高效、充满活力以及社会和谐为指向,不断扩展保障项目,提升保障水平,以普遍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实现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具体来说,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包含以下目标:

第一,初级目标反贫困。贫困依然是制约我国弱势群体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标准偏低,贫困现象更是突出。在城市也没有确立权威的贫困标准,而且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也日益凸现。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估算城乡贫困线的水平,2006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收支均值的17.3%和23.7%,2007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和20.3%。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民众收入中位数的30%为极端贫困标准,我国的低保水平当属极端贫困线。社会保障反贫困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弱势群体再社会化,避免他们因贫困而导致的与社会的“断裂”。

第二,基本目标抵御风险。养老、疾病、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制约人的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家庭和单位抵御风险能力的逐步弱化,仅靠个人已经无法防范这些潜在风险。通过社会保障抵御社会风险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对风险防范功能,使社会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重要目标促进平等与迁徙自由。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当前我国社会的最大不公平表现在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巨大差异。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致使社会成员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平等的待遇。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条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人们不仅在国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地点,而且出国境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只有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自身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收入差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但这种差异一定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财富分配的极大差异不仅会抑制公民的基本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活力,更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其基本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因此,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在于纠正市场规则所主导的一次分配的不公平结果,实施收入再分配,消除绝对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相对公平。

第四,最终目标提升人的发展能力。人的发展能力主要包括人的理性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劳动能力等,其中人的劳动能力具有根本和基础性作用。社会保障就是要对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进行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消除各种危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风险,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保障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救济权,还要保障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即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和其他各种发展机会,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充分发展。

2、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容

在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初,其主要使命在于为社会成员的生存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当生存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则成为人们现实的渴望,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也必然由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转为促进社会成员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下进行制度创新。

第一,建设基于平等理念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现有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合,特别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同时要将农民工及其子女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只有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十二字方针,综合考虑城市、农村和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实维护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就是实行相对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目前,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承担,现行财政税收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越是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取得成效。因此,必须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标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转移支付,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

第二,完善基于生存价值的社会保障体系。贫困和各种社会风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实施反贫困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化解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

反贫困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村贫困与城市贫困问题并存,政府应该针对所有城乡贫困人口建立统一的救助制度,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等环节,最大限度地覆盖尽可能多的城乡贫困居民。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修改和完善低保法律、法规,扩充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形成稳定的保障机制,健全低保配套项目,减少低保群体的医疗、教育成本。

风险控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社会风险的复杂性,全面建立和完善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风险控制网。在养老保险方面,进一步开发劳动力市场,增强就业容量,逐步建立养老基金完全个人积累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化解隐形债务,强化养老基金运营管理,实现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稳妥推进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发展商业养老,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在医疗保险方面,继续扩大基本医疗覆盖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强制性参保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特别关注贫困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失业保险方面,转变失业保险理念,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有效结合,引导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明确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和覆盖质量。在工伤保险方面,建立预防为主,兼顾康复的保险体系,突出对高危行业和特殊人群的工伤保险机制的完善。

第三,基于发展价值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约人的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最直接的就是因严格的户籍制度而失去的迁徙自由和教育福利的不公平。从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利出发,社会保障体系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发展教育福利,确保教育公平。我国教育公平和福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农村义务教育资源的严重短缺和不同地区间不平等的教育福利。国家要最大程度实现教育福利的公平,增加社会保障对教育的

投资,确保教育投入不受财政状况的影响,实现国民义务教育的福利化,推行各种教育援助计划,提供惠及全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育机会的公平,以增强社会成员的发展能力,缔造起点公平,实现社会和谐进步。

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流动性,促进迁徙自由。社会保障是实现迁徙自由的物质基础,建立可流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迁徙自由的重要举措。因此,进行以迁徙自由为导向的社会保障改革,就是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流动性。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社保基金全国累积计算,是其中重要的措施。在此基础上,重点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衔接。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保障机制

首先,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确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制定地区法规及实施细则,并承担具体实施责任。在财政责任方面,中央政府应对公共基本养老保险负责,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则由地方承担,中央政府主要是制定规则来引导其发展。中央政府要兜底农村医疗保障,承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对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经常性的救助项目和一般意义的社会福利,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应对社会救济负最终责任,并承担军人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另外,要逐步完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共同发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社会保障地区均等化方面的作用。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筹资机制,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总的方向是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筹资的资金分担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最主要的矛盾表现在养老金运营与管理上。由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运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都是用来保证支付当年的养老金,严重透支了职工的个人账户,致使个人账户只是名义上的空帐,没有形成实际积累,这是目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一本支出所带来的新的缺口和风险。要做实个人账户,就必须废除现行的现收现付制,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个人积累制。对于“新人”建立完全的个人账户,确定合理的积累率,把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保险金作为个人的养老储蓄,如数存入个人账户,将来完全凭借个人账户的积累额领取养老金,实现个人自我养老保障,避免产生代际冲突。完全积累制可以提高个人缴费积极性,并且账户资金可以交予专门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制度定义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其中,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14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3672亿元,支出27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8%和34.2%。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4%和23.5%①。

2.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09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23550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995万人)的30.1%;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0.8%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7.9%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9.1%。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26.5%,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32.3%;私营企业为27.8%;外资企业为6.3%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不存在群体差异性,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1.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2.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加剧了劳资冲突。

3.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入地就业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根源。农民劳动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二是各项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从正规就业群体中脱离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部分民营企业劳动者,他们由于脱离了正规就业单位,因而其工作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会保障应该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标准不统一等。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和履行效果如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有决定性的影响。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的主要体现:一是政策失当。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严重欠缺、立法不够及监管不力等。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立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和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是造成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而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这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漏洞,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场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三)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不强。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业层面的积极作为外,还需要劳动者自身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而许多劳动者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首先,部分劳动者长期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不足,主张和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意识不够。部分劳动者过分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而忽视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社会保险需自身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农民工往往由于现实考虑而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有近半数的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险没有“保险”;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即使购买了保险,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劳动者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

部分劳动者受知识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识淡薄,这使其不能事先预见可能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1.构建统筹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筹城乡发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将依附于户籍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衍生物从户口薄上去掉,把全体社会劳动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在征缴、管理、运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在中央一级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必须尽快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建议国家加大对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保险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这导致企业有险不保,有险无保,参保欠保。在五大险种中,部分企业只参加一、两种保险,或者不参加保险;有些企业虽然参保,但欠保、骗保。企业对社会保险责任的逃避是我国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制度设计与观念重构,切实落实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作用,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次,要强化立法进程,用立法规范和硬约束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维护劳动者权益;再次,要从严格签订与履行合同入手,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对不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强硬处罚;最后,要深化企业的公平效率观、权利义务观,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三)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低,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工会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内部组织性,增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要加快企业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同时深化工会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组织。

(四)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缺少维权意识,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竞争力,以使劳动者能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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