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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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1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金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农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导致许多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出项滑坡,有的甚至解体,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变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经无法填补庞大的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缺口。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保障供给越来越跟不上农民的保障需求,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较为成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广大农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国仅有一部分地区实行农村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不仅保障项目少、覆盖面小,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很多难以解决的弊端。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市场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居民迫切需要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来满足他们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缺乏长远性的制度设计和总体考虑,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弊端。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项目少,水平低,覆盖面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体系还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保险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作为现代型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全面,难以应付农村居民面临的多样化风险。特别是贫困的西部地区,农民的养老金、医疗补贴很多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立法上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虽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以农村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社会保障的许多规定和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差、资金基金监管不严、保值增值困难、政府职能错位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水平低。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因为它是一种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对象的保障制度,它与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而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明显的社区性特征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同,形成东部、中部、西部的三级层次的发展结构,农村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筹资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财力负担等各有不同。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应具备的社会化规模,增加了各社区内农民对管理、设备等成本费用的负担,阻碍了社会化融资渠道的形成,难以筹集大规模的保障基金,从而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水平。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个标准,并不是一个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适当调整。另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统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骤如下:首先应根据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差异的现状,国家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步缩小西部、中部和东部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

2.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构建以政府和集体协作的新型医疗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实行补贴的优惠医疗基金制度引导农民在年轻、自身有收入时就开始积累医疗费用,或调动农民参与保险性的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西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在农村加强疾病预防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养老,医疗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得农民生病时医疗费用社会共担,减少自己在疾病时的费用支出,增强农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制度实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基金的监管效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成功的关键,而法律体系的建立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农村社会保障金的筹集数量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资金被挪用、侵吞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报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难以应付未来的保障需求,许多从中央拨下来的资金经过各级政府的层层克扣,到达农村的已经所剩无几。

资金来源不合理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的重要原因,国家规定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个人筹集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办法,这一政策过分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而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还十分低下,加之国家财政支持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数量,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资金增值困难是农村资金管理的另一大难题,积极探索资金的增殖渠道,引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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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2

一、社会保障的功能

社会保障的功能不是一种单一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伦理的局部调节功能,而是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经济结构变化导致社会结构变化中形成的一种复合型社会功能系统。

首先,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如前所述,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收入补偿、支出补偿以及互助互济,使受到创伤的社会机体得以恢复并重新投入运行;通过社会保险费的统筹调剂作用,以及通过救济、扶贫、扶持经济开发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调节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过分悬殊,减少社会贫困现象,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通过各种扶持和转移支付提高全社会的就业水平和福利水平,调节市场竞争机制、效率机制、动力机制与社会公平机制、均衡机制、稳定机制之间的矛盾。

其次,社会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层的间接的影响力。诚然,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改善劳动力质量,减少了工人家庭生活波动,通过转移支付制造市场需求等方式刺激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刺激作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是有限的。并且,从政府的角度看,所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被付出的代价所抵消,其主要效用还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以及造就一支驯服的劳动力队伍。即使仅从经济意义来说,“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创造的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生产条件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同社会保障开支刺激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相比,也不知道要大多少倍。1978年联邦德国总理施密特在答复美国《商业周刊》记者提问时,明确承认,联邦德国利用“社会费用”换来了劳资之间长期存在的“妥协气氛”,而且这种“妥协气氛”同联邦德国战后出现的“经济奇迹”是密不可分的。这一语道出了问题的真谛。

二、社会保障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途径和内涵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并由政府主导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就像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化解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风险与矛盾,它满足着人的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维系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维护着发展中的过程公平,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社会保障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以及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符合并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明确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责任。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控制着公共资源,其根本职责就是谋取公众福利。工业化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无论效率多高,都不可能自动地实现社会和谐,如果没有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和对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是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阶层矛盾的日益尖锐化,因此,社会公平与社会福利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建立并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各国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分配公共资源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基本且有效的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备,必须以政府真正承担起主导责任并加大财政投入为必要条件;在国家财力持续增强的条件下,社会保障应当成为公共财政支撑的重点领域。要强化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福利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3

【关键字】城镇化;快速城镇化;社会保障

推进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内生需求。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率虽保持上升态势,已初步接近世界平均城镇化水平,城镇化的体制环境也已逐步形成,然而城镇化的进程仍然缓慢,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是阻碍城镇化的深层因素。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城镇化步调一致,才能真正促进城镇化进程。

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初始建立以来,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已初步建立包括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及正在发展的农民工相关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中国特色,社会保险是最核心的部分。整个社保体系在不断完善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然而它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快速城镇化与社会保障的互动分析:纵观国际城镇化的发展可以看出,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一种相伴而生,互相促进的关系。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既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受到社会保障发展情况的制约,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才能达到双赢。①快速城镇化能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加速发展:快速城镇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城镇化进程中突显出来的经济、人口、社会层面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要求的实现;城镇化进程伴随的经济、人口、社会层面的变化体现为农村传统自然经济转变为城市社会化大生产、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移聚集以及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生活方式,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自我保障转向以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主体的保障方式、从城乡二分走向城乡统一、从单一自给走向多层次可持续;其次在城镇化发展下最直接的作用就是给社会保障带来充足的物质保障,经济又决定财政,国家财政的充裕能充分保证社会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的人群必然随之增多,社会保障系统也会随之完善,待遇水平相应提高。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加速城镇化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城镇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速度与质量;目前,衡量城镇化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是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在城镇化初期,因农村集约生产释放出来的许多劳动力到城市发展,除了取得相应劳动报酬外,城市中优厚的社会保障也是农民流动最想得到的权益,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在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如果能够满足这些群体的利益需求,农民流动将会更加迅速,城镇化随即加快。同时,还要坚持城镇化发展的品质,积极推进其与环境资源承载力、与行政管理能力相适应,不得过快或者过慢。而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的"减震"是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城乡规范流动迁移的有效途径,社会保障的完善,将使这种调解作用发挥到极致,使城镇化发展更为稳定有序,合理突出。其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规范有助于城镇化结构的优化调整。当前我国的城镇化追求的是一种统筹城乡、格局合理、各类城市规模适宜的格局,从而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人口、资源及环境的和谐配置。如果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兼顾城乡人员流动,做好城乡之间的保障结构,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保障体系,将有利于城镇化结构的优化。

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①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二元保障格局:我国以“户”为单位将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一方面,在城镇化进程中,国家通过这种划分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缓解就业及资源分配,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上,户籍制度的划分使社保安排倾向于城市,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相当齐全,而农村由于身份特征不同,往往享受不到那些以非农业人口为中心建立的医疗、卫生、保险等。同时,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更具特殊身份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非农非工,在城市里做着边缘性工作又得不到社会保障,往往回流返乡,回到农村后仍然没有符合条件的保障项目,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在城乡二元保障格局中,还有一些处于真空地带的农村非农人口,他们既享受不到土地保障,又不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因此,城镇化下许多家庭依靠征地赔款来维持生活,待到赔款吃光,就没有任何生活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缺失使得已转移和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无法割舍与土地的联系,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减慢了城镇化发展步伐”[1]。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性:首先,处于社保制度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社保资金的运行管理是国家统筹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其中30%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实行的是全国统筹;剩余的70%由企业负担。而后30年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统账结合”制度中,除十几个实施个人账户做实试点省份实现了账户基金省级统筹外,其余地区统筹程度都没有突破县市级水平。离省级统筹、国家统筹甚至社会化还有很大距离”[2]。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保证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转移,在风险面前抵御能力自然有限;其次,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城镇化中的失地农民缺乏持久保障,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城市贫困人口约有1400万人,但到今年第一季度末,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仅有416万人,还有近1000万人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同时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中还有大部分人并没有享受到此保障,且城镇化中的大部分失地农民也没有相应保障说明。这些都将成为城镇化发展的阻碍。再次是老年农民的社会保障低水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3%,农村老龄化率比城市高1.24个百分点。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约为8.5%,是城镇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的3倍多。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却很低,且有逐年降低趋势。农村家庭的收入较低也时刻影响着传统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这无疑成为对社会养老体制最大的考验。最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化程度较低。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滞后带给其有效实施一定的困难,我国缺乏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专门立法,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少且模糊。有些劳动立法中对在职工的保障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都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有效推进社会保障带来不便。

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策建议

对于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应用发展的眼光,全面客观的分析问题,创新对策,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有效,充分发挥其对城镇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改革阻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传统体制:一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主要工作是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结构,在户口登记形式上要以居民居住地为参考,清楚界定落户条件,确保落户者住所及生活的合法化,充分利用法制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建立适应快速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二要健全土地制度,制订可行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土地的信用制度,鼓励农民出租转让土地,创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尊重农民财产,补偿要科学合理,为农民提供充分的物权保证。

加大政府的财政拨款: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比例很低,应进行合理的结构调整,确保社会保障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地位,扩展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实行社会保障税改费,提高征税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提高慈善公益捐献比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大力发展公益彩票以及职业福利的作用,共同为社会保障积累资金。

有效解决各类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是失地农民群体,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认识到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及利益需求。农民在失地之前的土地保障是其主要保障方式,城镇化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保障应确保等值,在土地市场交易中,除给予货币方式的补偿金外,应正确引导农民接受更有持久价值的保障补偿,如就业安置、保险安置等;社会保障还应针对失地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制度及医院保险制度,政府和集体应主动协助农民个人出资,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其养老问题,同时,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如社会医疗救援制度、大病及住院保障制度,并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商业保险,鼓励社会组织多方捐助,共同促进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另外,应积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清楚了解失地农民情况,应保尽保,及时为失地农民“遮风挡雨”;其次是农民工群体,这类群体流动性大,很难用一个制度标准将其覆盖,必须建立多层次较全面的保障体系。如在社会保险上,要具体群体具体对待,对于那些较为稳定居住于城镇中且收入固定的人,可将其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中,享受应有的保险,对于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的群体应采用过渡的方法,建立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全部计入账户,且对这类群体应进行适当的就业救助,提供就业培训;在社会福利上,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子女的生活保障方面,国家应加大财政扶持,改善农民工子女的生活及受教育水平,缩小其与城市儿童福利差距;在社会救助上,应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的贫困需要,将福利、保险和救助联合起来,帮助其尽快脱贫。

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一要加强立法,对于农民工问题的立法空白,层次低的问题应及时弥补,立法中应明确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实际问题并做具体规范,对于农民工常出现的拖薪欠薪问题给予立法支持,明确规定违法惩戒措施;二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加大监督审查工作,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三要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仲裁制度,缓解农民工的劳资冲突。

社会保障与城镇化的发展彼此制约,互为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城镇化的快速进程,因此,通过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切实保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 法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工业革命比英国和法国晚了一百多年。但是却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9世纪末90年代初,德国才完成工业革命,促使了德国经济发展的飞跃进步,社会物质财富飞速增长,也使得德国有能力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恶劣的工作环境,再加缺乏法律保护,工人们只能被默默的资本家剥削和压榨。俾斯麦在完成德国统一后认识到工人对于国家的统一和安定是必须的,出于加强帝国军备实力的考虑,德国俾斯麦首相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险法》然后又相继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适用于孤儿寡妇的《遗族保险法》以及《雇员保险法》,《帝国矿工保险法》还有从1927年开始实施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德国从国家法律制度上建立了人们从儿童,疾病,工伤,残疾,老年,工作和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形成了现代世界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也是现今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工业化上取得一定成效,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必须拥有一定经济实力。除德国外,还有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北欧等国家。

二、俾斯麦型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社会保险采用“自助”原则

德国建立的是政府企业和雇员三者之间责任共担机制,实现社会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保险最大部分由雇主与雇员共同交纳,双方负担的比例,视险种的不同有所区别。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给予酌情资助。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所需费用则有政府部门全部承担。而养老保险由雇主与雇员平均分担;工伤保险完全由雇主负担,老年人和残疾人必须缴纳满5年以上的保险费用方可领取老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以政府必须通过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这样由三方提供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为社会保险金提供了比较稳定的来源,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协调了劳资关系。

(二)受保障者“权义相等”的原则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就必须尽缴费或劳动的义务。德国在立法方面强调了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对等。劳动者只有缴纳保险费,并且在自身情况符合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时候才能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另一方面,政府禁止滥用社会保障基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推迟某些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以此来减轻国家的负担,从而保持国民经济的活力。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德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并不只是强调社会公平,而是注重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作用,注重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效率和效果。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的目标是以劳动者为核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疾病、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价值,即突出社会公平,又具有很较强的社会共济功能。

(四)社会保障管理自治原则

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是分散式管理,即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筹集和分配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分散和自律的管理。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承担外,其他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均不隶属于政府。[2]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则主要进行监督和调解,其他的社会保险机构也基本上都是独立经营。德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体系基本都是以企业以及劳动者作为主体,双方派代表组成或政府选派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自治团体等负责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双方代表依照自行管理的原则进行。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在宏观上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在必要时予以调节和干预,促进各方面协调行动。

三、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我们可以从德国的社会保障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学习其中的精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并且人口庞大,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通过学习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很好的参考,可以给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

(一)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法制化

通过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构建出公平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相对来说是落后的,立法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并且社会保障执法、监督、实施机制都比较不成熟。出台一部社会保障法典,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保证。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形成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居民占比大,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西方福利国家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制定当下基本国情和社会保障现状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确定合理的保障范围、适度的保障水平、精确的保障规模,并确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保障负担比例。再者拓宽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德国采用现收现付制,政府通过运作资金,鼓励社会多方面参与和形成多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 消费 农村

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不仅使贫富差距得到了一定的调节,更对社会稳定作出了极大贡献,使经济实现飞速增长,社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经过长期的研究与探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大力发展,并且建立了高水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一是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我国居民消费情况出现异常,陷入消费水平下降的局面。前者具体而言是不同人群的养老金数量的存在很大不同,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不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比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不同。后者是指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的消费开始出现异常,消费下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政府虽然通过一系列手段,推行一系列政策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虽然表面上使得中国经济依然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依然存在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的缺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社会保障的城乡差距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社会保障对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影响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凯恩斯,杜森贝利,莫迪利安尼,弗里德曼等西方学者针对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分别提出了绝对收入假说、相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假说和持久收入假说。这些假说对消费问题的研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后来,研究者发现消费的不确定性也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之一。1978年,霍尔把“不确定性”代入消费函数,明确提出了随机游走假说。弗莱文发现低收入居民受到严重的流动性约束,坎贝尔和曼昆检验了消费的过度敏感性以及过度平滑性。综上,现有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对消费行为研究大多基于这些理论。

我国学者的研究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社会保障对我国居民的消费拥有引致效应;二是社会保障对我国居民的消费作用不明显或者拥有挤出效应;三是社会保障对我国居民的消费影响存在不确定因素;四是社会保障对我国居民的消费影响具有阶层、阶段和地域方面的差异。

赵新安、程义全整理了上世纪末中国消费者收入和消费以及储蓄之间的变化,确定其相互关系。认为正是由于潜在的预期支出的增多使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了压缩当前消费,增加积蓄储备以防不时之需。李晓青提出解决居民消费不足问题的根本核心点,在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陈树文,王勇、黄新建,高燕,贾小梅,冉净斐,刘畅,张继海,王云、辜萍,于泳和林义、郑军等学者普遍认为社会保障与消费呈现正相关关系,他们的观点趋于一致。方匡南、章紫艺发现,由于收入、地产财富等相关变量的差异,拥有社会保障的家庭人均消费往往较高。曾勇民证明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居民消费确实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杨天宇、王小婷认为社会保障支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居民消费,社会保障对一些阶层消费的引致作用并不显著。刘新、刘伟和胡宝娣发现居民收入、居民消费、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名义利率和不确定性长期稳定均衡发展。增加社会保障的支出挤出了居民消费而不能抵消居民的不确定性预期。樊彩耀发现,在美国和日本这类社会保障低的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影响消费率和储蓄率,促进了其自身的经济增长。而英国和瑞典这类高保障高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确实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本国的消费需求。朱雨可发现城镇居民消费行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张治觉、吴定玉发现由于我国社会保障w制目前并不完善,对居民的消费支出产生束缚,并且在不同时期,社会保障和居民消费二者关系具有明显的差别。姜百臣、马少华和孙明华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社会保障体制更加完善,那么其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作用将会越来越大。杨志明认为当前由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因此,社会保障在短期内可能会对农村消费产生抑制作用,而长期,将会反转并持续下去。

综上,基于当前国内外在该问题方面的大量研究分析,得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促进居民的消费支出,同时尽可能使我国居民的观念发生改变。按照经济学中关于消费、储蓄和投资的关系,收入可以被分为用于消费和用于储蓄,用于消费的是可以带来直接效用的,储蓄可以用于投资,投资可以在将来实现更大的回报。以牺牲当前消费,来实现未来更大的消费,从资平的时间趋势上看,平均的消费是提高了,但是对不同折现率的人来说,这个提升的效果是不尽相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家更加注重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需要去改变居民的传统观念,政府更要采取卓有成效的行动,增加国民的信心,让居民相信自己的老年生活品质能够得到保障,从而促使居民增加消费。当然也要引导居民合理健康的消费。

其次,要改进社会保障收入结构,缩小城乡两地社会保障收入的差距,使社会保障收入往农村地区偏移。增加居民对制度的信心的关键核心,在于不断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

再者,在公平共享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对弱势群体和农村居民的政策保障,对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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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樊彩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居民消费增长.宏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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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勇,黄新建.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研究.求

实,2010(06).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6

一是提出了从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入手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

破解困扰我国国民经济深层次发展的“三农问题”,需要有党和政府的足够重视,更需要有明确可行的思路和方案。目前,无论是决策层,还是理论界,普遍认为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是“三农问题”形成的主要症结,而加快城镇化进程则是同时破解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的突破口,也是破解“三农问题”,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循环的希望和突破口所在!

作者不仅清晰地阐述了解决“三农问题”的上述思路,而且在纷杂的视野中找到了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历史和逻辑起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者在全面分析我国城镇化滞后的各种原因的基础上,站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高度,从“以人为本”的政策思想出发,抓住更核心的农民问题,着眼于调整、稳定农民的就业和消费预期,提出了从更深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入手破解“三农问题”的政策建议。

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际上农民补贴方式的演变趋势,作者主张通过创新农民补贴方式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即以“产品换保障”的特殊方式,将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用于启动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农民补贴方式的制度化,以实现多重政策功效。

二是提出了城镇化机制的新理论和完善城镇化机制的新建议

作者对构建城镇化机制理论进行了探索性研究,通过研究国内外城镇化特点、城镇化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城镇化机制进行了历史考察,对国内外城镇化现象特别是我国城镇化转型进程有的一系列现象做出了新的解释和阐述。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是完善城镇化机制政策选择的理论假设。

作者指出,当前我国城镇化机制缺失和城镇化进程受阻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城镇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城镇化制度创新的重点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化解农民城镇化的市场风险,提高农民的城镇化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化解市场风险,提高城镇化成本收益率的重要途径,而城镇化的效率也越来越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才是成功弥合城镇化机制缺失的关键。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突破口来完善城镇化机制,不仅可以为加快城镇化步伐构造一个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制度平台,而且可以达到变农民这一占2/3人口的最大潜在消费群体变为现实消费群体、完善城镇化机制、加快城镇化进程、启动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提供制度保障等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基本政策目标,从而为真正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开辟一条现实之路。这样,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入手推进城镇化,可能成为解决困扰我国国民经济深层次发展问题的最佳政策选择。

三是设计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新方案:实物换保障

在我国人多地少,国力、财力、生产力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都相对较低的特殊国情条件下,要将9亿农民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没有先例的世界性难题。

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这意味着没有收入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似乎固定的货币收入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惟一基础。但作者认为,农产品也是一种收入,不过是实物形式的收入而已。对农民而言,实物形式的农产品虽然面临双重风险,却也是比较固定的收入。实物形式的收入只要转换得当,一样可以进行再分配。“实物换保障”的构想,不是仅仅局限于货币收入的再分配,而是认为货币收入和实物形式的农产品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土地经营权转让收入都可能成为再分配的对象。这样,可用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源就非常丰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面临的资源短缺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通过制度创新,以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完全可以实现将农产品等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变为现实资源的飞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可能。实物换保障方案,就是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来化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必然面临的资源约束矛盾,从而为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