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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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1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 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资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医治,和谐社会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这说明,在以要素分配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势群体是不可能拥有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的。因此,要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产生了社会阶层分化,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确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如果任由其负面影响扩大,我国的经济改革将会受到巨大阻力,并有失去社会支持的可能。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缓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会承受市场机制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大众支持市场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深化。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已基本完成了由单位保障向由社会保障的转变。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理论研究与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逐步暴露,许多矛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基本功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中政府与个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来时期的发展,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评价和主张。具体操作中,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

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相互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从立法来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以及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目前仍未出台。

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即使同一企业中,用工制度不同,劳保待遇也不一样。广大农村地区,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困难;保值增值手段单一,基金增值难度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思考和设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法,应当坚持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可能发展为社会冲突。为此,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来解决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来筹集。而且这样可以将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该将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对各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定制度,不负责实际操作、经办。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

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除了购买安全性高的国家特种国债和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进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此外,还可考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益稳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2

 

关键词:养老保障,农村,社会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

    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但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有代表性的观点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人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已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不管是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都应建立综合性、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化风险。梁鸿(1999)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一“福利病”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人太乡再加上中国农村区域经济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

    第二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要老保险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2003; 2004)认为: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0185 )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0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2002年,中国农业GDP比重已经下降到15%。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具备。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人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也已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再次,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打破了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这些都要求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加人世贸组织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农产品价格保护等与之相抵触的农业政策。为避免农业受到重大打击,为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应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对农民实施更有效的保护。不失时机地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狱为,农村能否顺利推行社会保障归根到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有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其二,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一种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基于此,他们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农业生产产生了巨大的质的飞跃,已初步具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首先,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生产劳动者收人的提高使得农民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再次,存在通过国家政策性调节措施(向高收入阶层征税和在国家财政设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拨款床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3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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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4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必要性 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改革开放推动下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我国城市中逐渐产生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自身则日益“边缘化”,其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且一些地方的实践已初见成效,但从总体上来看,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处于滞后状况,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维护。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群体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在此,农民工,是指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在城镇的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但仍持有农村户口,且没有放弃农村土地经营权,兼具农民与工人双重身份的劳动者。

农民工群体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具有以下特征:1.数量庞大且增速快。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亿人,与上年相比,农民工总量增加436万人”。同时,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农民工数量仍会以平均每年500万人左右的规模持续增加。2.身份特殊且地位尴尬。农民工离开土地甚至居住地在城镇从事着非农产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群体。同时,他们又因户籍的原因而与传统的城镇劳动者有别,被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使其难以真正融入城镇社会。3.流动性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从事着低技能和体力型的劳动,工作岗位很不稳定,频繁更换工作使得他们经常处于流动之中。

二、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模式取向不明确。尽管农民工有多种参保模式,但各地在此问题上的进展很不平衡,在参保方式、参保率、具体政策上都不尽相同。拿养老保险为例,就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仿城型”模式、以广州、深圳为代表的“扩面型”模式和以上海为代表的“综合保险型”模式。这种制度模式的不明确一方面造成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农民工个人之间新的不公平、不平衡,同时也为未来制度的统一和完善设置了新的障碍。

2.总的参保率低。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并不存在制度上的歧视,虽然各地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

3.退保率居高不下。由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而且全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覆盖面窄,返乡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只能选择退保。

三、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

城市化和工业化问题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只有解决好了“三农”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城市化和工业化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则要靠农民自身,农民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资金、技术和土地。虽然土地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但它是与社会保障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只要使农民工对针对其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信心,就能化解其因失去最后的土地保障的后顾之忧,就会使他们愿意把撂荒的土地转让出去,实现土地的流转,进而形成大面积的耕地,为农业的产业化、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三个条件中主要要解决的是资金问题,没有钱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而农民工外出打工就能获得工资,就能转化为资金,用这些资金购买技术和设备,经济就能启动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就能得到改善,“三农”问题得到解决,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就能加速。

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与效率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生产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社会、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同时,机械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各种职业病、养老、失业等问题都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风险和生活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民工的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在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安全网,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农民工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作为再分配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应该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长期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城市居民可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却没有,只能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如果农民工的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上议程就成了必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条件就是要追求社会的安定有序。农民工盲目、无序的流动,不仅给交通运输带来很大压力,也不利于流入地的社会管理。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各种与农民工有关的违规、违法、犯罪活动逐年增加。农民工进城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压力,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缺失和社会安全管理的不到位,使得这一群体成为各大城市社会治安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建立适合农民工群体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后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益,让他们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成果,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原因

第一,体制上的原因。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主要原因。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户籍制度的存在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同时也使农民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仍是以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为基础制定的政策。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进城的农民工就被城镇劳动力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

第二,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所在的单位多为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这些用人单位为追求最大利润,千方百计减少工人成本,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费,对农民工参保态度消极,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象征性地将身边的几个人参保来应付了事。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国家政策于不顾,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从而违规不参保,或者通过对农民工“合理”威胁,使农民工“自愿”不参保。

第三,观念上的原因。农民工的知识欠缺,社会保障意识薄弱,对社会保障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以后收不回来,不愿意参加保险;而且农民工的收入大多偏低,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地点不固定,他们不愿意参加缴费标准过高的社会保险,而更情愿将宝贵有限的现金收入寄回农村,回乡寻求土地的保障。

五、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就社会保障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应尽快健全和完善以下项目:

(1) 工伤保险制度。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动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 医疗保险制度。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广泛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问题。根据农民工的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同时,要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起付线,等待期,个人支付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如本人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

(3) 农民工救助机制。农民工在城镇缺乏生活基础,是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应建立包括农民工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应急救助机制。

2.要真正使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得以解决,还需要改革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1)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户籍制度不改革,农民工就永远不能转变身份,成为城市居民,也不能享受晕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改革户籍制度,取缔其衍生出的各种附属功能,恢复户籍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统计功能,进而彻底的把农民工身份变更为市民身份,使其平等地享有一切社会保障。

(2) 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和监督管理,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虽然近年来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不少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和相关文件,但是这些都是一些指导性条例、通知、决定等,效力太弱。而且各个地方制定的措施不统一,执行混乱。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统一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方面方法律,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科学管理和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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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J].新华文摘.2005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 政府; 市场; 适度选择; 均衡

一、 社会保障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适度选择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机制,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行为主体,在构建、管理、实施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所采取的途径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政府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上的制度投入,如制定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第二,政府在维持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方面所承担的各项资金投入;第三,政府通过设立大量社会保障的管理、服务机构而承担的组织投入;第四,政府为提供各种社会保障服务而负担的大量服务投入等。政府机制一经产生,它便责无旁贷地成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一) 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适度选择

市场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方面有着先天性的不足,存在市场失灵,决定了市场机制在这方面发挥作用极其有限。对社会保障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是政府的当然责任和重要职能,政府机制必须在其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无论国家经济状况如何,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无不是由政府牵头,通过相关立法、行政法规和具体政策等政府机制手段组织实施的,政府机制的作用是市场机制无法替代的。

随着一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市场经济不断趋于成熟,市场机制的运行也日益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监督机制及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制处于相对平稳高效的运行状态,以达到比较成熟和发达的水平。在这个发展阶段,政府机制应逐步收缩其作用范围,或改变其作用方式和方法,尽可能地引进市场机制参与制度的运营,让市场机制有充分的空间发挥作用。

(二) 社会保障产品体系不同构成项目的适度选择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讲,社会保障产品体系中的构成项目的属性不能作简单的归纳,而应从其不同的具体构成项目做出不同的分析。例如:社会救济和军人社会保障项目实施的原则是单向性收入再分配,不需要受益与贡献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符合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比较接近纯粹的公共产品;社会保险项目却只能按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进行实施,具有相当的竞争性和排它性,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是一个政府必须参与的私人产品性质十分明显的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特别是像以上这些纯粹的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中公共部分一般由政府提供,因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会形成低效率或零效率,存在着市场失灵,所以,政府机制在这个部分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而像社会福利和补充社会保障项目的私人产品性质更加明显,相对于政府机制而言,市场机制对于提供这些私人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中具有私人性质的部分具有天然的高效性,可以克服政府机制在提供这些产品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所以市场机制在上述部分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

(三) 社会保障中具体保障项目不同环节的适度选择

社会保障中具体保障项目的不同环节具有不同的主导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环节主要有受益对象的确定和纯粹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中公共基础部分的资金负担;体现效率原则的环节主要有社会保障中非公共部分的资金负担、所有社会保障基金有效运营即实现其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障服务的提供等。追求公平与提高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和具体保障项目实施中的两项基本原则。

政府机制作用于社会保障的最根本目标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度扩大化,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所以政府机制对具体保障项目中旨在实现社会相对公平的环节应发挥主导作用;市场机制对提高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率则具有天然的高效性,在具体保障项目中以效率为首要原则的环节中,市场机制应取代政府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二、 寻找政府和市场职责的恰当结合点

在对寻求政府和市场行为均衡的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负担机制,如建立政府监管机制,加强政府财政作用,明确界定企业责任,落实个人责任,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等。

(一)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适度选择机制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在这个发展阶段,政府在建立和维持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相对于市场机制而言,政府机制必须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不断增加其在社会保障中制度投入、财政投入和组织投入,具体包括:通过制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负担制度改革的转制成本和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制度及相应组织机构;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和适当调节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作用。

(二) 社会保障不同构成项目的产品属性的适度选择机制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什么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是紧密相关的。就我国所实行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政府应当针对其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而言,政府承担的是全面的、直接的管理责任;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政府主要应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除此之外,政府还要承担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的责任。

社会保障产品体系中具体构成项目具有不同的产品属性。对其中更多地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救助和军人社会保障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机制的作用,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并在政府支持下按一定方式提供相应服务。社会保险是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机制只需要利用其强制权威对社会保险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框架,并承担社会保险中公共基础性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时还应负责征缴社会保险资金;对于社会保险中具有私人性质的非公共基础性部分,则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解决,增加市场和民间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对于社会福利和补充保障等私人产品性质更加明显的具体项目的提供,则应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 具体保障项目中的不同环节的适度选择机制

政府机制在以公平作为首要原则的环节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以体现制度维护公平的性质,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强制规定社会成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都可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第二,开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独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比例相对固定化;第三,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具体构成项目的组织及引导,设立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完善和强化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以提高效率作为首要原则的相关环节,市场机制完全可以比政府机制运行得更有效,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增加社会及个人在获得社会保障待遇上的投入;第二,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标等形式选择投资经营机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有效保值增值;第三,在具体的社会保障服务提供方面,也同样可以引入竞争机制,让不同市场主体竞争提供服务,以弥补政府机制在追求效率方面的缺陷。

三、 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均衡

(一) 保证二者行为均衡应该遵循的原则

由于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政府和市场均存在失灵现象,所以在建设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就要保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互相弥补缺陷。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保证公平又兼顾效率,提高社会保障质量。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把握社会保障“度”的界限;适当降低门槛,织大社会保障安全网;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解决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也是问题比较多、深化改革十分困难的社会保障项目。2001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7.1%,达到9062万人,人口年龄结构已步入老年型社会。如果不能在改善老年人生存状况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社会保障体系将无法完成真正的转型,也无法取得长久的生命力。

第三,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医疗保险领域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要逐步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探索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办法,特别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可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大病统筹、住院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协调发展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社区保障、员工保障、商业保障和社会慈善事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作用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社区保障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可以独立开展群众性的自助互利活动,政府也可以通过社区向居民提供各种保障;鼓励和支持员工保险、商业保险和家庭储备保险,政府在税收减免上给予优惠;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全社会都要形成慈善捐助氛围。

第五,在市场机制与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机制的关系方面,应该从过去泛市场主义的模式逐渐过渡到以社会质量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手段的模式。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市场机制在社会福利体系中发挥作用的范围,防止以市场机制取代一切;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中合理利用市场机制,防止市场机制的不足或滥用。

第六,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兼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公益性事业建设。在政府与民间的责任分担方面,应该保证政府调动和分配资源、各方的责任与享用的资源相互协调,政府、企业、个人与民间组织共同参与资源调动和服务提供。

(二) 社会保障制度中二者行为的均衡

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养老、社会救助、医疗等各个领域中寻求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均衡,即界定各自的作用和职能。

1. 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均衡。正如萨缪尔森所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三个方面的经济职能:一是矫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二是规划税收和开支,对特殊群体实行收入再分配,以求得公平;三是依靠税收、支出以及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以支持宏观经济的增长与稳定,减少失业,降低通货膨胀。政府在养老保险领域尤其是强制性养老保险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而市场应该起到辅助作用。二者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应当利用其强制权为养老保险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框架,政府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内应当而且能够运用其独特的优势来改善和扩大市场的作用,从而减少市场失效事件发生的概率,弥补市场失灵同时保证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第二,政府以分配的公正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通过财政,税收和收入政策对经济进行总量和结构调节;但政府起作用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对其造成资源配置失效的领域应该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如由政府统一提供保险不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偏好,并造成一定的资源配置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在养老保险领域中引入市场型的商业养老保险,扩充养老保险的层次,弥补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失灵,使得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充分体现养老保险中的公平和效率。第三,政府及社会各界均对国家举办的养老保险事业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暴露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增加社会公众对此制度的信任度。第四,运用反垄断法的武器防止私营养老保险机构获得暴利,保证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防止他们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是因为运气不佳而破产。制定并完善关于养老保险的各项法律,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五,建立包括企业保险和个人储蓄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尤其是加强社区服务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即发挥多支柱养老保险的作用,保证各层次人群的养老需求;确保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负终极责任,同时发挥社区在养老保险服务中的作用。第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限制,在理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与基金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使社会保险积累进入资本市场,获取更大的资金回报,最大限度的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

2. 社会救助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均衡。社会救助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所以无论从社会救济制度的产生、社会救助制度的产品性质来看,还是从社会救助制度的本身要求来看,政府都是社会救助的当然责任主体,对社会救助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讲,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方面,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但责任是有限的,主要是提供充足而稳定的经费来源;而具体的社会救助可交给非政府组织如社区等来实现。第二,在促进社会救助发展方面,政府应该承担有限责任,做社会救助的支持者和协调者,同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助,鼓励各种市场力量积极参与,使之成为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第三,在社会救助的组织建设方面,政府要为社会救助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并不断推进组织创新,同时发挥市场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市场的监督力度。第四,在社会救助的舆论宣传方面,政府应该发挥无限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为社会救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五,为社会救助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能保证市场力量的正常参与。

3. 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均衡。一方面,由于医疗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诱导需求等问题,适当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在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职能与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保险机构筹集资金,同时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第二,根据各医院的医保级别确定参保人员享受治疗费用补贴的比例并给予补助。第三,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办医院,而是对医院的服务规范与质量进行监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充当消费者利益的最终保护者。第四,政府定期对医院的运营状况进行审核,根据其服务水平、收费标准等确定各医院的医保级别,并向社会公开,且建立个人和家庭医疗账户。第五,由于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和腐败的可能,政府的医疗保险机构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尤其是对其管理成本与效率的监督。第六,完善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由社会医疗基金提供的大病和急病救助机制。此外,在医疗保险市场上,政府要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企业和职工有更多的选择。实践证明,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往往能有效的降低费用,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在医疗保险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强调允许病人选择医院和医生,鼓励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竞争,主要是针对信息不对称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入不同付费方式的竞争以及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医疗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可行的付费方案,如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等,然后通过试点推向全国。第二,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之间竞争,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之间竞争,这样可以保证有效地节约成本,高质量的提供服务。第三,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力量,如通过由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签订合约实现业务合作的方式,或者通过组建医保一体化的医疗保险集团的方式,或者政府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参与对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收购医院来形成我国的类似于国外健康维持组织(HMO)那样的管理型医疗组织。

参考文献:

[1]欧阳仁根.论国家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J].财贸研究,2002,(3).

[2]岳公正.养老保险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矫正路径[J].北方论丛,2005,(5).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6

一、保险制度变迁带来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 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会保险体制的建成速度,必须做到教育市民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自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这是必须经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有国家、企业、政府几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过有效的机构去运作社会保障体系,又必须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规定凡领工薪者必须参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医疗等保险),也要运用商业性的自主参预的手段(如商业人寿保险等),提高国民抵御风险、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不能只用一根绳,必须有多条绳有机交织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