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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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的方法

统计调查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重点调查 典型调查

一、引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自从1799年创立至今,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英、美、日等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一般占到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开征的,当年该税的全国收入不足20万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迅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更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1994年为72.67亿元,2008年就高达到3722.19亿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按分类所得设置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重的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一般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汇总后交税务机关。另一课税重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则主要以自行申报为主。二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填报纳税报告表或申报表等统计报表,税务机关再根据这些统计报表进行资料汇总。

二 、 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查与征管方法

我国现行的税法中,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计征办法。因此,在确定征税对象时,为了便于征管和防止税款流失,采用分项列举的方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

在11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具体是指个人在任职或者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具体到缴纳税款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同时要代扣税款,并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2.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方法

另一应税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缴纳税款时,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个体工商户在次月7日内填写《个体工商户所得月份申报表》,并预缴上月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多退少补。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大部分是采用定期定额制度。这种征收方式简便、易行,在个体私营经济账证不全,纳税意识淡薄,现金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对组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收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现行的税收调查方法

不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方法主要是采用经常性统计报表,这种制度在执行时,一方面,国家对统计报表规定了统一的表式,统一的报送程序,统一的报送时间,所以可以保证所搜集资料的统一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统计报表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调查方式,可定期取得统计资料,因此具有统计报表资料的连贯性;另外,统计报表可以比较准确的反映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结构、现状,是对内、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依据。

4.个人所得税调查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1)个人工资外收入明显增加;(2)非货币收入明显增加;(3)灰色收入从税收角度来看,没有得到任何控制;(4)个体工商户在申报时隐瞒收入或加大成本、费用,偷、漏个人所得税。以上问题的出现使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方法在统计资料的获得上出现了很大漏洞。

三、 采用其他调查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进行补充

面对在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税务部门需要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方法 ,对原有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

1.调查人员的专业化

对原有调查方法完善与改进的前提是实施调查的人员专业化,所以首先应从人员分工制度上进行改革。具体做法可以采取“人员分离”或“机构分离”。“人员分离”是指在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征收人员、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和调查工作,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分离”是指调整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在税务机关内分设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税收调查三个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是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划分为征收、管理和调查几个环节,共同实施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这种“分离”的征管模式,按照征、管、查的要求,一方面对纳税人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上,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可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2.我国的税收调查

我国在实施税收调查时,一般可以分为两部分:

(1)税务部门实施的调查。税务部门实施的调查主要是指经常性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经验或历史情况,对估计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为了配合调查的实施,还应加强一些措施的执行。例如,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查的同时,可以对纳税人按收入多少分开管理。对高收入群体可以实施建档管理,详细记载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欠缴税额等。对高收入者收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分清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在对高收入群体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中等收入和低收入群体的征管,主要是抓住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这一重要环节。

(2)委托社会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时,由于隐性税源扩大及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如果由税务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很难获得真实的数据资料。这时,便可以委托社会专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

委托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有很多种,在此针对个人所得税中需要重点调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情况两项提出具体实施时的建议:

①采用典型调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查。

调查时对典型单位的数据和情况,进行直接的观察、计算、检查、核对,用典型调查的结果对税收统计报表获得的资料进行补充。其中正确选取典型是整个调查的关键,典型选得好,看到的是代表全局的真实现象,但选偏了或选中不具备代表意义的单位,就容易被假象所蒙蔽。选取个体工商户的典型时首先要通过统计报表搜集上来的资料对全局的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有计划的确定调查单位。

虽然典型调查是一种比较灵活,深入的调查,但它运用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情况的调查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典型调查缺乏对作为典型的单位的代表程度进行检测的手段,因而在选择典型单位时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有较大的随意性。第二,各调查单位间差异较大,虽采用划类选典,但用典型调查资料推算总体数值时,因无法计算误差,所以推断结果只是一个近似值。

由于典型调查在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运用中,存在着局限性,因此在使用时应该与其他调查方法配合使用。一方面,典型调查要与统计报表相结合,因为统计报表资料是对调查总体初步认识的基础,而典型的选择往往又依赖于我们对所调查的现象总体的初步认识,所以典型调查要在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抽样调查的方法,在划类选典时,按一定的比例从各类中选择典型单位,然后进行比例推算。这样获得的推算结果的可靠性可大大提高。

②采用重点调查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查

对工资薪金所得用累进制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高收入,均衡社会分配。因此在税收调查时,可以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调查,用获得的资料对税收统计报表进行补充和修订。

具体方法

重点调查就是在调查单位中选择其中的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这里重点单位的含义是:这部分单位数量占全部单位数量的比重很小,但就调查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占很大比重。高收入群体就属于这种重点单位。工资薪金所得有人员稳定,收入稳定的特点。所以在调查前可以通过上一年度的个人年收入的多少,对高、中、低收入群体进行界定,将高收入群体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调查中最关键的步骤是对高收入群体的界定。一般来说,把工资薪金所得适应某一种税率以上的纳税人认定为高收入群体。但在对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重庆、)调查中发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3个地区(上海、广东、北京)与最低的3个地区(黑龙江、江西、河南或内蒙古)之间,平均工资差额已经达到了5079元,并有逐年扩大之势。因为各地区的工资差距很大,所以全国对高收入群体适用的税率不应该作统一规定,而应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对收入群体做出界定后,便可具体实施调查。在资料搜集方面,重点调查要求对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但由于税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并且高收入群体中调查单位数量仍然较多,且单位同质性较强,所以可以在重点单位内实行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的优点

第一,重点调查的调查单位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花费的时间少。在我国税务调查及征管力量有限的条件下,采用重点调查可以花费较少的调查力量而能取得较好的调查效果以及可近似全体的资料。

第二,重点调查从范围上看,是在全部单位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为被调查的单位少,所以可以对其进行深入的详细的调查,而由于被调查的重点单位在所研究现象的总量中占有绝大比重,所以重点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基本能代表所调查现象的情况,或者说,所调查得来的数据可以近似的说明现象的基本趋势。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虽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十分低下。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都大于20%,其中最高的为丹麦,达到了54%,其次新西兰为45%,澳大利亚为40%,加拿大为37%,美国为36%,英国为28%,日本为23%。而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中的比重则在6%-10%。而我国的此项比重仅在将近10%。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过小,就无法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也不能发挥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四、结论

为了获得更准确的资料及配合多种调查方法的实施,应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催报催缴和稽查等全部通过微机系统进行处理,形成广域的乃至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另外要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例如,统计、财政、福利、海关、银行等之间的联系,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的联网系统。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查与征管工作,堵塞偷逃税漏洞,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阚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计算方法解析[J].云南地税,2008(3)

统计调查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血清学方法;包虫病;预防控制

包虫病多见于新疆、内蒙和青海等农牧区,导致棘球绦及其幼虫寄生人体的原因有农牧民习俗和等原因。随着包虫病感染病例的增多,也使得医疗机构提高了预防控制包虫病流行的力度。而影像检查技术不容易及时发现囊肿或肿块从而导致误诊,本文将探讨通过检测包虫病患者血清的免疫学方法对该病进行检测,以达到预防控制包虫病流行的效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抗原与血样 从新宰绵羊肝脏或肺脏提取棘球蚴囊液,用pH 9.6的碳酸盐稀释使其蛋白质含量达到50 μg/ml;采用预包被板和包虫病抗体检测试剂盒等。血样采自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经我B超和X线检查确诊的120例包虫病患者的血清各取5 ml,也抽取非包虫病体检者阴性血清作为参照,血清经分离后保存待用。

1.2检验方法 检测方法有:点酶联免疫吸附检验(Dot-ELIS)和微量间接血凝检验法(IHA),酶联免疫吸附检验(ELISA)和EM18免疫印渍检验(EM18-ELIB)。②Dot-ELIS检验将抗原吸附在PVC反应板表面,待充分反应后用洗涤法彻底清除游离残余。②IHA检验抗原载体经金属阳离子静电作用让蛋白质与红细胞表面结合达到致敏效果,并在微量滴定板上以1:64比例稀释再加入致敏红细胞悬液1滴,混匀1~2 h后观察红细胞凝集程度以确定阳性反应孔为滴度终点。③ELISA检验将棘球蚴囊液抗原稀释至每孔内含蛋白质10 μg/ml,其中IgG抗原酶结合物工作浓度为1:200。显色采用TMBS底物,阳性临界值以x+3s≥阴性为对照。④EM18-ELIB检验抗原采用泡型包虫原头蚴粗抗原,SDS-PAGE电泳结束后再转至NC膜制成抗原膜条,再用所制成的抗原膜条做Western Bolt检验,血清稀释比例为1:100,IgG抗原酶结合物按1:100比例稀释然后经BA底物显色反应后,若8 kDa处出现反应带可判断为阳性。

1.3数据处理 采用SPSS17.0软件处理实验数据,计量资料使用(x±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2.1不同血清检验方法的检测结果 经B超和X线影像学检测确诊的120例包虫病患者,应用不同血清检验方法检查的结果中,囊型包虫病和泡型包虫病各有109例和11例,其中对泡型包虫病使用Dot-ELIS、IHA、ELISA该3种血清检验法与B超和X线影像学检测结果等同,Dot-ELIS、IHA、ELISA和EM18-ELIB这4中血清检验法也与上述检测方法所得出的结果等同,见表1。

2.2不同血清学方法对包虫病患不同位置的检测结果 肺脏包虫病患者应用囊型包虫抗原IHA检测血清阳性率低于其它部位血清阳性率,但Dot-ELISA检验和IHA检验及ELISA检验所检出的血清阳性率相近,见表2。

3讨论

包虫病容易寄生于人体组织和器官以至于临床难以依据病原学进行确诊,所以临床对于包虫病的检测通常将查体和影像学以及免疫学等检验结果做综合性判断。影像学检验虽然能够有较高检出率,但影像检查技术不容易及时发现囊肿或肿块从而导致误诊。而包虫病作为地方性疾病,由于感染病例的增多也相应提高临床对其的重视程度。

本次探讨中不同检验方法对囊型和泡型包虫病敏感程度也不尽相同,其中Dot-ELISA抗原和IHA抗原对于该两型包虫病的敏感度相似。对泡型包虫病使用Dot-ELIS、IHA、ELISA该3种血清检验法与B超和X线影像学检测结果等同,但ELISA抗原检出囊型包虫阳性率低于Dot-ELISA和IHA检验法,说明该两种囊型包虫生理和生化代谢各异。因此,需要在临床诊断中加强检测的敏感度。

泡球蚴缺乏完整角质层使得故血清中抗多含有囊型包虫病,B超和影像检验出的钙化的囊型或灶型包虫病多分布于肝、肺2脏,血清学检验方法不易检出的原因,通常为包虫囊肿生长受到抑制后出现退行性改变,减少了血清抗体滴度导致血清学方法难以发现特异性抗体[1]。此外,还需看到本次检测结果中还存在肝脏、肺脏的囊块符合影像征象,但3种血清学检查结果均不支持该结果,这也说明对包虫病的诊断需综合临床和各类检验结果做出判断。

本次探讨可见囊型和泡型该2型包虫病的致病性及诊疗方法各异,也导致了临床需审慎做出判断。在钙化的灶型或囊型中若EM18-ELIB检查为阳性则可考虑为泡型包虫病,而单发单囊包虫患者血清呈阳性则说明囊型包虫也会分泌出EM18抗原,同时也说明种棘球绦虫的生理生化代谢因种类不同其差异也不尽相同[2]。据卢爱桃,郭卫东,宋壮志,等报道[3],目前通过将泡型包虫的原头节进行分离发现其具有EM2、EM2a和EM18特异性抗原,也说明泡型包虫有特异性较强,与本文所探讨的结果具有一致性。

综上,通过采用不同血清学对包虫病进行检测,并对比各种检查方法的检测结果的敏感度和准确率,便于临床分析各种检测方法的效用,有助于临床对包虫病作出准确的诊疗判断,进而可以起到积极预防控制包虫病的流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侯岩岩,赵江山.新疆6~12岁学生包虫病血清学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4,29(6):4-5.

统计调查的方法范文3

全面加强统计法规制度建设,为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整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建设年”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依法开展调查、依法管理调查、依法治理调查,从而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主要内容

(一)精心策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活动

针对我队工作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的不同特点,分类组织学习宪法、依法行政理论、程序法、实体法和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等,增强全员依法调查的意识,提高依法调查的水平和能力。

一是全队人员认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分专业组织我队人员和辅助调查员集中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并通过书面交流、模拟应用等方式,促进全队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掌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年底专门组织召开全队性的年、定报会议汇报交流会,由各专业人员汇报总队年、定报会议精神和年、定报调查制度贯彻实施意见,以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到位不走样。

三是全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讲座,宣讲内容主要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等为重点。

四是以现场问答形式,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参与对象为我队全体人员和有关辅助调查员,以巩固学习成果,强化依法统计的意识。

(二)拓展思路,创新举措,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针对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继续做好“四个结合”,即结合统计调查业务工作、调研走访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重要节日,认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坚持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统计普法宣传就延伸到哪里,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媒体的合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1.结合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开展“一小时学法”活动。利用各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运用统计执法案例,形象生动地讲解统计法律法规条款和统计法律文书等内容,同时发放《统计法宣传手册》,重点宣传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结合调研走访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送法进镇(街)、进村(居)和进调查样本点(企业、户)活动。将统计普法宣传贯穿于调研走访和行政执法工作之中,每到一处进行调研走访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统计法》的宣讲,并赠送《统计法宣传手册》等。

3.结合重大节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好“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以统计法征文、统计调查知识有奖竞答、街头咨询、漫画征集等形式,积极向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专业知识。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和管理行为

以贯彻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推进统计调查依法行政。从依法管理调查项目、依法开展调查、依法管理调查、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处室责任,强化管理,并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员目标责任制管理。

1.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分工调整和理顺、规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的规定,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随意改变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指标等,确需变更或要增加调查项目的,依法履行调查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加的市级调查样本点或自行拓展的调查项目,由队综合处统一牵头,各相关业务处积极配合,及时向调查总队履行报批手续,以确保各项调查工作的合法有效。

2.推行实施五项制度,依法管理调查工作。一是全面推行统计调查事务告知制。坚持以《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书》形式,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依据,统计调查资料提供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采集渠道,应设置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政府统计部门的保密义务等。

二是坚持执行统计调查报表签领签收制。统一规范《统计报表签领册》和《统计报表签收册》,各专业认真做好统计调查报表的签领签收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调查样本点迟报、拒报台账。采取网上直报的,以网络系统时间记录的调查样本点报送时间为准;采取纸质报表报送的,以统计报表签收册上记录的报送时间为准。

三是实施统计调查事务提醒制。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建立短信群发平台,各有关专业在报表上报期前,通过短信提醒各调查样本点和辅助调查员按时上报统计调查资料。

四是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事务查询制。针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调查样本点,有不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现象和发现统计调查数据质量问题的,及时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就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查询。对不配合统计检查查询,拒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和拒不改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是建立对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情况反馈制。及时反馈各调查对象上报统计调查资料的时效性、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督促各调查对象认真履行义务,配合完成好我队的各项调查工作。

3.统一基础资料设置,依法加强基础建设。各专业要分别规范统一本专业调查样本点应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格式,并在年定报会议或培训会议上发放,从形式和内容上统一规范调查样本点的基础资料。发现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或虽然设置了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但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

4.做好三类资料保密,依法执行保密制度。我队各专业人员和辅助调查员对在日常统计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严格按照《统计法》中保密规定,依法对其保密,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同时,自觉主动接受调查对象的监督。

(四)规范执法,加大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规范调查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调查队自身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调查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案规程》和《调查队行政执法纪律规定》等,确保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上合法、规范、有效。同时,继续完善统计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运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2.组织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实提高调查资料的时效性,5-7月份组织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迟报专项整治活动将专题发文,对市区直接调查的调查样本点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并提出迟报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各专业应于当期调查资料上报前,通过短信平台予以提醒。迟报专项整治期间,调查样本点如发生迟报行为的,一律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对发生迟报和经催报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调查资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单位,一律立案查处。

3.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力度。坚持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各相关专业在做好常规数据质量检查的基础上,要专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调查样本点的统计基础工作和调查数据质量。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调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2011年实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零的突破。

4.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在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案件审理会,从执法的主体、程序,处理的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出处理。

5.规范案卷制作和管理。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各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的要求,分类规范制作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其中,标准案卷由各办案人员自行制作,综合案卷由办案人员按要求整理资料交综合处统一制作。

(五)深入调查,强化研究,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制度

1.做好国家和调查总队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案的落实工作。一是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指标、统一抽样、统一程序”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方案。按一体化要求认真测算评估历年收入和消费数据。提高收入统计的科学性,加大对基础数据的抽查和审核评估力度。二是精心组织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和以2010年为基期的新一轮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三是加强对以农作物用地图斑库为抽样框的对地抽样调查试点和方法研究,积极推动遥感技术在农作物调查中的业务化应用,改进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方法,强化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产量科学调查、依法调查。

2.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和论文评比活动。各专业人员要深入基层,认真搜集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加强与区、镇(街)统计人员的合作,加强专业处室之间的合作,积极撰写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论文,为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建言献策。认真组织好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论文评比活动,并将获奖论文积极向各类报刊、杂志投稿,扩大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队成立“统计法制建设年”领导小组,对“统计法制建设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精心组织。要尽早筹划“统计法制建设年”各个阶段、各项专题工作,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综合处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各处室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项工作做到全员参与、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统计调查的方法范文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

第十一条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统计调查的方法范文5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统计调查的方法范文6

关键词:统计调查;误差;统计调查质量

一、统计调查的概念

统计调查不仅要有明确的调查对象,而且调查对象是由具有某一或某些共同特征的许多个体构成的总体,同时构成总体的个体数要足够地多,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的个体单位数也要足够地多。统计调查对构成总体的许多独立个体的调查不是目的,综合与提炼许多独立个体信息资料才是统计调查的真正目的。因此,统计调查所获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取决于个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而统计个体之所以有可能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是因为统计个体担心一旦提供了个体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可能会为自己、他人或相关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过,从统计调查的真实目的来看,统计个体的信息资料根本不是统计调查所关注的信息资料,个人信息资料只作为一种信息载体出现,仅起到显现总体一般属性或数量特征的作用———从对个体信息资料进行深入的加工、综合中提炼出总体的一般属性或数量特征。

二、统计调查的种类

众所周知,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主体是统计信息,统计信息的获取建立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之上。统计调查搜集到的个体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质量。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资料的方式方法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种类的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资料质量的差异。

统计调查按是否对构成总体的全部个体进行调查,可以划分为全面统计调查与非全面统计调查两类。

全面统计调查指的是对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进行的调查,即要搜集总体中所有个体的个体信息资料的一种调查。再按对总体中个体信息资料收集方式的不同,全面统计调查又可以划分为普查和全面统计报表两种。普查通常通过调查员借助普查表直接向个体搜集其信息资料的一种调查方式。

非全面统计调查指仅从构成总体的全部个体中选取部分个体进行的调查。非全面调查又因从全部个体中所选部分个体的方式不同,分为抽样调查和非抽样调查。所谓抽样调查指从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中按照随机性原则选取部分个体的调查。同时,抽样调查又根据随机性原则在具体使用上的差异可以将抽样调查划分为简单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整群随机抽样以及多阶段随机抽样等。另一方面,若从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单位中没有遵循随机性原则而选取部分个体单位进行调查,则这样的统计调查称之为非抽样调查。生活中常用的非抽样调查主要有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滚雪球调查等。

因此,无论在抽样调查的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抽样调查的实际应用中,抽样调查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统计调查误差的种类及特征

1、统计调查误差的概念。通常人们把由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并综合得到的总体规律性与总体实际客观规律性之间的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这种统计误差反映在统计调查指标上,就是由调查个体所得总体指标数值与总体实际指标数值之间的差别。

2、登记性统计调查误差、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

统计误差通常可以分为登记性统计误差和代表性误差两大类。所谓登记性误差就是指由于调查者或被调查者的主观原因而导致调查所得总体指标与总体实际指标之间的差异。

登记性统计误差具有如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登记性统计误差从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在实际统计调查中,登记性统计误差又不可避免。二是登记性统计误差一旦产生,误差的大小又不可以计量。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调查者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而且调查者能准确记录与整理分析这些个体信息资料,就可以避免登记性统计误差的产生。事实上,统计总体中的个体可能会基于各种考虑或顾虑不愿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根源在于被调查者可能根本不理解统计调查的真实目的,或者把统计调查混同于非统计调查。在我国当前国民参与统计调查意识比较薄弱、基本统计常识比较缺乏以及保护统计个体信息资料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要避免这种登记性误差几乎是不可能的。

再者,即使调查总体中的个体主观想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但是由于被调查的个体缺少必要的数据记录,或没有相关数据,或个人信息资料记忆有误也可能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资料。如在我国农村居民年收支情况的调查中,有些农村居民不是不想告诉你某年收支的准确数据,而是有些农村居民从来就没有对自己的年收支核算过,也没有详细的收支记录。

另一方面,即使被调查的个体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也可能因调查者数据记录不熟练、责任心不强造成记录错误,或者发生数据丢失以及分析、整理个体信息资料有误等,也会产生登记性统计误差。

最后,不论何种原因一旦导致了登记性误差的产生,登记性统计误差的大小是无法准确计量的。这是因为被调查者提供的个体信息资料中不真实、不准确的程度有多大、调查记录中有多少差错、个体信息资料整理、分析中又有多大差错等,在实际统计调查中均是不可测度的。

综上所述,由于统计调查区别于非统计调查的特征之一就是要对构成总体的个体进行独立地调查,因此不管是全面统计调查还是非全面统计调查、不管是抽样调查还是非抽样调查都会产生登记性统计调查误差。

3、代表性统计误差、特征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代表性统计误差指仅对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中部分个体进行调查,且仅仅根据这部分个体提供的信息资料综合提炼出关于这部分个体的一般数量特征(如部分个体的均值),并据此对总体实际均值做出判断所产生的一种差异。

代表性统计误差可以根据它是来自抽样调查还是非抽样调查区分为抽样误差(也称随机误差)和系统性误差两类。由抽样调查所产生的代表性误差称之为抽样误差,由非抽样调查所产生的代表性误差称为系统性统计误差。

抽样误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从理论上来说抽样误差无法避免,但是,在实际抽样调查中,抽样误差不仅可以采取一定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而且其大小也可以计算。一方面,代表性误差产生的根源在于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的普遍规律性不可能由其中的部分个体完全显现,否则,它就违背了部分与整体的基本哲学关系。另一方面,抽样调查从总体中选取部分个体时,尽管确保了每一个个体都有同等被选中的可能性,使得所选中的部分个体的构成与总体中所有个体的构成趋于一致,由此保证了选中的部分个体的数量特征能反映总体中所有个体的数量特征。然而,总体中的某个个体能否最终被选中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从而使得所选中的部分个体数量特征又不能完全反映总体中所有个体的数量特征。由此表明,抽样误差不可避免。

数理统计关于抽样的原理已经表明:只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构成总体中的所有个体先做适当的编排或分组,然后再遵循随机性原则抽选个体,就可以有效地降低抽样误差的大小。即在样本容量一定的前提下,对同一现象总体分别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整群随机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其抽样误差是有显著差异的。另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变重复抽样为不重复抽样也可以适当减小抽样误差。系统性代表误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从理论上来说系统性代表误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系统性代表误差一旦产生其大小又是不可计量的。系统性代表误差产生的根源在于:在从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中选取部分个体时没有遵循随机性原则,而是主观地、或部分主观地从总体中选取个体作为调查单位。

因此,人们在实际统计调查中,如果能有意识地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自觉地遵循随机性原则抽选部分个体,就可以避免系统性误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