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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中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66-03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中国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思路与发展模式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起来,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自身特色。因此,中国在逐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内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与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也要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的整体思路与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减压阀”与“稳定器”作用,为中国新农村建设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发展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需要考虑的因素极多,因此,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首先明确指导思想,从宏观层面有一个整体的把握,理清脉络,确定思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六大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发展农村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农村社会保障事业[1]。
具体说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与思路。
(一)必须坚持“低标准、广覆盖、深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历经几十年的资本积累之后,中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但是由于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遗留漏洞及欠债问题很多,所以相对来说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资金缺口依旧比较大,短时间内投入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也就不可能太多。因此,中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不可能追求过高的保障标准,而只能确保保障范围的扩大,尽最大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也就是常说的“低标准、广覆盖”。另外,在建设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保障体系和内容设计的科学合理,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既符合中国农村当前的实际情况,使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又能满足未来农村更高保障项目的发展需要,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可持续发展性,达到“深层次、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安排上要循序渐进,依次提高
正是由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遵循“低标准、广覆盖、深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内容的选择上面必须先后有序,不可能齐头并进。针对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应当先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为计划生育国策的长期实行,农村核心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传统的以子女为依靠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正在逐步瓦解,另外由于农村产权制度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很多时候也是名存实亡,集体经济对农民养老的帮扶作用也是日渐微弱,新时期农民的养老问题只有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解决。其次,很多农民由于长期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营养不良等诸多因素,造成农民在到达一定年龄阶段,尤其是年老之后往往疾病缠身,不仅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使已经脱贫的农村家庭再次返贫,因此,医疗保险对农民的重要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对比城市低收入者来说,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客观环境与自身因素的限制,通常缺乏增收创收的途径,人数也相对较多,并且往往处于绝对贫困的状态,所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以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大内容为核心,因为这三大部分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里面最欠缺的,也是农民最迫切需求的,集中资金和精力重点主攻这三大领域就是“好钢用到刀刃上”,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至于社会福利等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内容,需要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逐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一方面,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内容往往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是一个“烧钱”的领域,如前所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欠债问题很多,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中国对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投入是一种弥补性的“还债”,因此现阶段中国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净投入”依旧比较少,只能提供最重要、最急需的保障内容。另一方面,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不仅花钱较多,而且对保障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要求也比较高,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如果所有的保障项目齐头并进,不仅会降低政府的宏观社会保障管理水平,而且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项目的选择上是要有明显的先后顺序的,必须依据“前简单,后复杂;先低级,再高级”的发展路径,这样做不仅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范文2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关概述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至今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尤其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明确将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支柱之一,此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改革步伐大大加快。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之前的依赖于国家、社会转变为现在的强调个人责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向着政府主导、社会化、责任分担、层次明确、多层次高效率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方向转变。与此同时,农村社会扶贫开发以及社会救助等相关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一些地区的农村医疗、农村养老等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
总的来讲,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至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潜力以及实际效果,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行。在这其中,重要的缺陷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心依旧是城市,城乡之间的分割框架依旧存在,难以破除。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有别的前提也导致了我国的城乡差别在社会保障方面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跟社会保障发展的城乡整合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面对上述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整合,还是继续维持原有的城乡分割局面,这就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大保障与小保障改革定位分析
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立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国际惯例以及相关的价值理念,同时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有效改革原有的城乡分割社会保障局面是十分必要的。假若继续立足于现行的城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大保障的整体框架,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结合,显然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在进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应当将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城乡有机衔接作为基本的改革目标,重新审视和研究我国城市大保障的改革思路,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假若在推进城乡衔接的过程中,实施小保障的改革模式,那么在此基础上所能够实现的保障水平将十分有限,层次也比较低。如何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实现准确定位,将大保障跟小保障有机结合,切实提升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改革以来,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总的来讲现行的改革思路依旧难以突破大保障的框架,这给国家财政造成了较大的负担。当前,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要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有必要进一步控制相应的社会保障支出,并在此基础上控制劳动力成本,围绕我国当前的过渡经济期这一过程,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改革方面应当区别于工业化国家,将社会保障水平跟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两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同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社会保险所提供的是保险对象的基本生活,而社会救助所能够保障的则是人们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的实施有这么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跟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联。一般来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初期,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相对比较窄,在这时候社会救助就会发挥相对比较大的作用。不仅如此,相比较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成本总体上是比较低廉的,在经济发展阶段,适合于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和项目。在此基础上,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对象会进一步减少,而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则会越来越多,但是社会救助也不会完全失去作用,依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基于此,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围绕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架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城乡统筹目标定位分析
城乡统筹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原有的城乡分割社会保障模式使得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有着明显的差距,城市居民所能够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支出远远高于农村居民所能够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支出。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范文3
在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方面,重点是完善针对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新农保全覆盖,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要完善老年人、孤儿、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完善老年福利设施,促进儿童福利制度。部分制度的局部调整还要注意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实施高标准的独立性较强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护理保险应实施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度,其缴费率和缴费年限应该根据职业生涯收入状况、年度护理费、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护理保险的基金应按护理等级来支付补偿费用。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建立起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以及专项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部分制度的局部调整还应考虑填补缺乏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对象的空白。尽快确定失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探索大学生失业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探索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职业福利、教育福利和健康福利制度;建立保障青少年基本生活的儿童津贴制度,并完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
二、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整合
相关制度的逐步整合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连接机制。随着参保对象自身具体条件的变化,其所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所变化,需要合理的衔接机制以实现参保者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例如,要积极建立参保者在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之间转移的对接机制,切实理顺对接过程中的连接流程。对于相关制度的逐步整合,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衔接和整合机制。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衔接和整合机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推进不同群体所享受的同类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或融合,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逐步改变制度碎片化,突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二元化格局。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制度的对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的对接机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既要对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设定机制,又要为进入或退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其他制度之间衔接规定办法。应合理界定新农保制度的适用人群与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群体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等各类从业者,也包括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还包括农村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将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和农村没有正规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逐步拓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其改为中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覆盖群体既包括城镇各类从业者,也包括农村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中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和农村没有正规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逐步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拓展为中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其覆盖群体既包括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已覆盖的各类从业者,也包括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还包括农村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建立中国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和农村没有正规雇佣关系的劳动者。此外,亦要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工伤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中国职工工伤和失业保险制度,并将农民工纳入职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构整合,完善覆盖所有贫困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统一低保对象的资格条件,根据不同需求分类施保,协调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提高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综合性效益。协调城乡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服务的发展,全面推进国民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二,整合同一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社会保障制度重叠,实现该群体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度化。要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衔接机制,有效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中的作用。重视新农保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的整合。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的转移接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要协调发展。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机制,完善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的衔接。优化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的衔接机制,为解决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提供制度支持。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整合中,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及服务的整合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首先,应该加快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应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整合及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整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进而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整合,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进而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推进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推进城乡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灾害救助等临时救助制度的整合,进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整合。应实现城乡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制度的整合,如城乡老年福利制度、城乡儿童福利制度、城乡残疾人福利制度等的整合,建立全民共享的均等化的国民福利制度体系。其次,应该推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整合。应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障服务的整合及农村基本养老保障服务的整合,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服务的整合,进而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服务的整合。应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整合,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衔接,进而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整合。应实现城乡特殊群体社会福利服务的整合,如城乡老年福利服务、城乡儿童福利服务、城乡残疾人福利服务等的整合,推进城乡居民普惠性公共福利服务的适度发展,建立起国民福利服务体系。最后,要推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服务间的衔接和协调,为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及服务的整合提供有效的配套机制。应完善社会保险法,尽快颁布实施包含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及服务整合内容的社会救助法与社会福利法。应提高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层次,完善公共预算支出结构,明确政府在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及服务中的财政责任。应完善包括决策、监管和实施在内的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及服务管理机制。还应建立包括信息、评估、预警和调整的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及服务评估机制。
三、社会保障制度责任的合理划分
就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而言,制度责任的合理划分主要是合理划分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参保者个人社会保障投入、社会组织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力支持、家庭保障的支持比例,这既要求各个主体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障需要;此外,社会保障制度责任的合理划分需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相关变量的状况,这些相关经济变量与国民社会保障需求及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供给紧密相关。应该充分考虑国民产出分配结构、总税率、贫富差距状况等变量,建立完善的财政性社会保险支出机制,确定合理的支出总量、支出结构和支出方式。财政性社会保险支出应重点加强对化解必然或广泛发生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尤其是为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做足储备积累,以备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所需;对化解不确定风险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而言,要在考察社会经济组织和国民个人适度缴费(税)规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性支出对其融资的规模。合理的财政性社会保险支出结构需要在科学计算财政性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性医疗保险支出、财政性工伤保险支出、财政性失业保险支出和财政性生育保险支出规模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合理确定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制度缴费的规模结构。适当的缴费规模结构要求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制度的供款规模要符合要素收入分配结构状况,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保障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应该充分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原则落实、《社会保险法》实际执行的效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制度覆盖率等因素,科学设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规模。在新农保层次体系建设方面,完善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新农保补贴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具体状况来对地方政府向新农保提供财力支持进行专项补贴。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金额,在建立合理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地方政府补贴水平,增加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增量,激励农民提高参保积极性,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努力提升新农保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同时亦要防范逆向收入再分配状况的出现。明确参保农民对个人账户的完全产权,激励其积极参保,促进新农保覆盖面的扩大。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层次体系建设方面,要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优化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结构,建立合理的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利用政府财政补贴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公平发展,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制度差别性原则。要认识到财政补贴在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中发挥的是补充保障作用,而在中国居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中发挥的则是直接融资作用。二是城乡均衡发展原则。政府应在保证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不断优化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对农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财力支持,重点加强对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财政补贴,为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等提供适当财政补贴。三是地区均衡发展原则。应通过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中央财政对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省级政府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地方政府内部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均衡。此外,还要根据普遍性和适度性原则建立国民养老金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应该有效协调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结构。我国多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应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支持,且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社会救助制度的受惠者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主要表现在申请和退出社会救助制度的首尾环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的层次体系。国家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导,这种主导通过政府来具体实施,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选择社会福利制度、制定社会福利法规和政策、提供社会福利资金、兴办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还要充分发挥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社区和家庭等社会主体的作用,如社会组织可与政府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互相配合来推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国民个人亦为社会福利制度的责任主体之一,在遵循自愿性原则的基础上,所有社会成员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以增加社会整体福利。
四、社会保障制度内涵的适度延伸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范文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农村消费增长,通过这一举措,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落后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村的消费水平也有了一定的增长,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落后是长期存在的,我们无法一步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立刻将农村的消费水平推到理想的水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和农村消费增长仍然不足的现状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对农村消费增长关系分析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是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从政府获得的二次分配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他们需要面对市场和自然这两重风险,再加上收入增速跟不上支出增速,使得农村居民未来的收入不确定性和风险更大,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影响当前居民消费行为的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能力以及消费意愿,两种共同决定居民的消费行为。其中消费能力是居民消费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消费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居民收入的多少,而消费意愿则是影响的重要因素,其要受到经济形势、消费环境、收支预期、社会保障等的作用,其中社会保障是影响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原因。对于居民而言,当具备了足够的消费收入的情况下,其仅仅具有了潜在的消费需求,只有当具备足够的消费意愿时才能将这种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变为实际行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提升他们的消费能力,而且还可以降低农村居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生存风险,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心理的转变,有效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途径。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调节农村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其主要构成包括救助部分、保险部分以及福利部分,通过救助部分的实施可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的目的,通过保险部分的实施则可以为农村居民未来的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可以影响农村居民的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其影响的途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心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给那些中低收入水平的人群提高最低的经济保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使得一部分的国民收入流向中低收入人群,促进国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更加平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根据收入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可以得知,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增加的那部分收入只有极少的部分用于消费,对于那些中低收入人群,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其通常会将储蓄减少而用于消费。农村居民在这种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再加上缺少基本的保障,会大大抑制他们的消费倾向,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后,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收入,减少城乡贫富差距,从而使农村居民的消费心理逐渐发生变化,刺激他们的消费欲望。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主要的方式有两种:其一,通过政府救助功能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比如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农村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参保以后,其每月都可以领取养老金,政府对于基础要老金部分全额支持,标准是每月不得低于55元,这部分的政府补助成为农村老人的一部分收入;其二,通过多样化就业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减少他们的担忧,从而加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且还能加快农村产业化的进程,这些都可以给农村居民带来增收。收入是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随着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其消费能力必然增强。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减少不确定性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意愿。农村居民未来的不确定性来源有三个部分:其一是收入来源单一,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未来支出不确定,农村居民需要应对未来的医疗、生存问题,其三是未来环境和制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得农村居民不得不做长远的打算,对现有的收入进行储蓄以备自己在未来失去劳动能力时的需要,这必然会使得他们的现阶段支出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自身的保险部分可以为农村居民的未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提供保障,因此农村居民的收支预期得以改善,未来生活面临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都得以降低,从而去除了他们的流动约束,减少了他们的预防性储蓄,大大激发了他们的消费意愿。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引发收入再分配,使得农村居民的收入得以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农村居民消费的结构空间。在生存得以保障之后,人们的消费要求就不会仅仅限制于温饱,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将对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的期盼。由于当前我国的农村居民还处于刚刚解决温饱的状态下,因此他们的消费结构还能得到巨大的优化。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毫无疑问我们能偶将一部分的低收入人群推进中等收入的队伍,从而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方式发生改变和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从一九九一年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国家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与了重要的关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不够。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晚,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较较小,这里的政府支持主要是指资金方面的支持,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因此对于政府支持的需求就更加急切。而根据资料表明,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仅仅是城镇的八分之一,人均占有社会保障额度农村只有城镇人口的三十分之一。一旦缺少可靠的政府资金的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无法持续发展下去,这对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产生严重的阻碍。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太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区域覆盖面小,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高于96.4%,其余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率很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选择小,其保障对象只是局限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人群,然而农村人口中有许多的贫困户,他们的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不健全。管理不健全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管理部门处于分割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包括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众多的部门在内,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处于分割状态,缺乏统一管理,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实现统一、科学、合理的构建。二是,城乡保障处于分割状态,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很好地进行衔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回到农村以后,之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法与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对接转移,或者是农村人群更换工作城市以后社会保障项目不能对接转移。毫无疑问,这些都将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低下,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不完善。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支撑,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定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存在立法主体不明确、相应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偏低等问题,使得各层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模糊,项目实施缺少法律依据,除此以外,还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立法,造成已经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居民的福利获得。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消费的改善建议
1.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如,对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个月55元的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将更多的疾病治疗和医疗保健纳入到现在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中去,或者增加农村最低保障水平的投入。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城乡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失衡问题加以解决,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拓宽资金筹集途径,以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
2.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太小的现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人群和区域,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做到应保尽保,比如,对于医疗保险项目,除了大病头筹以外,适当将一些小病纳入到医保报销的范围之内,建立一个多层次、多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激发群众的参与社保的热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如借助媒体向农村居民进行宣传,确保农村居民能够正确地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相关内容、政策、措施等,引导群众自觉参保。
3.建立统一协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第一,对于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混乱的情况,应当基于各个相关的机构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健全有效的管理机构,负责各个区域、各大部门之间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给类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理念,打破城乡界限,建立一个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跨城市、或城乡的社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体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因此必须从立法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形式的明确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依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及多方监管机制等,通过这种立法的方式鼓励农村居民参与,为保障金支付风险防范打好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借鉴
本文为福建省教育厅项目(编号:JB13163S)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收录日期:2014年5月24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创建以来,经过了60多年的调整与补充,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框架,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还远远达不到国民保障的需要,也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突破了两个亿,到2025年,更会突破3亿大关。《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提出,至2050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达到85岁,老龄化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35%。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将面临每人30~35年的退休生活费用支付。这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除此之外,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医疗费用过高、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层出不穷,催促着中国尽快进行医疗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急剧膨胀,失业大军充斥整个中国城镇,也需要中国尽快完善失业保障体系。总之,中国当前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提上了日程,而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吸取他们的经验与教训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条必经之路。
从全球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及实施的效果来看,欧美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是当前较为完善且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改革中也借鉴了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但欧美国家不管是自然条件还是社会条件都与我国差异较大,用欧美的社会保障情况来指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未免失之偏颇,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其人口密度却远远低于我国,这使欧美国家的人均收入高,国家财政人均分摊的金额也高,这为欧美的高福利保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人口数量大,同样高的财政收入放到我国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一旦进行人均分摊就寥寥无几。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与改革中,不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更要考虑我国的国情。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日本与中国同处东亚,自然环境与社会传统相似,且日本国内人口密度大而人均资源有限,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都不长,但是日本的发展状况却要好于中国,因此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不妨考虑借鉴日本的一些做法。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47年开始建立,经过60多年的补充、修正与完善,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医疗卫生四大领域,涉及46项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全面,覆盖面广。其中,社会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多个方面。社会救济则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住宅等方面的公共救济。而社会福利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设施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卫生与医疗保健,除了向国民提供医疗服务之外,还包括了改善生活环境、保护自然环境等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二、日本在不同时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发展与改革:
(一)建立初期,重点解决当时突出的社会矛盾。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二战后正式形成。建立初期,日本正处于战后恢复期,这时日本的经济正在经历恢复和重建,战后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物质匮乏、失业增加、伤残军人、战争孤儿等问题堆积如山。日本战时形成的以救贫为主的简单的社会保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战后突出的社会矛盾。顺应这一需求,日本在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以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为中心,侧重于扶贫和脱贫。从1945年9月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战争孤儿保护对策纲要》、《生活保护法》、《劳动标准法》、《失业补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实行全民性的社会扶助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确立了日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分支,为日本顺利渡过战后的困境以及发展经济提供了支持。到1961年,日本的这一基础性目标基本完成,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顺利转型,社会保障的目标开始从解决贫困问题转向了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二)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1、经济恢复后,及时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与完善。1962年之后,日本经济渡过了战后恢复期,开始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这一阶段也成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日本失业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失业减少,国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但与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相伴而生的各种问题也相继出现:物价水平急剧上升、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资本不足等问题不断涌现,这使国民的生活水平无法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同比例上升。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实现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日本开始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这一阶段,日本的社会保障开始侧重于公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受欧洲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思潮的影响,日本的社会保障改革围绕着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大力提高医疗保障的程度,比如对70岁以上和在65岁至70岁之间但卧床不起的老人实行全额公费医疗制度,甚至连住院期的食宿费用也全部由国家负担。同时,日本不断致力于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与完善,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公共预算支出,最终使国民保险覆盖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
在这一阶段,日本基本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家庭补贴、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内的完整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这也使日本社会保障的财政预算大幅提高,远远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日本的国家财政负担从1961年的116亿日元迅速增长到1980年的5,420亿日元。
2、在经济衰退阶段,对社会保障机制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状况。在经济上升期形成的“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要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其支撑点,一旦经济出现衰退,这种高福利也难以为继。1973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日本经济从1974年出现负增长,从此结束了高速发展期,开始进入衰退,原来基于经济高速发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高额的社会福利给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随着国家财政负担的急剧增加,日本开始重新考虑改变其已有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新一轮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赤字,日本开始改变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压缩社会保障财政负担,并设法将国家负担的部分向地方政府、个人和参保者转嫁。
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越来越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首先对老龄人口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82年日本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将医疗与保健相分离;1984年又修订了《健康保险法》,将各个保险体系进行联动协调,并强化保险费用的公平负担。接着,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养老金制度改革。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主要内容就是,将养老金的支付年龄由60岁推迟到65岁。而这一改革成为了一项浩大的工程,因为这是对公民已经享有的利益的侵犯,要在短期内强制完成的话,难免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日本政府决定逐步推进这一改革。初步设想是,从1998年开始,每隔三年将退休年龄提高一岁,这样循序渐进,直到2010年完全实现65岁退休的制度,从而完成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的改革目标。但由于种种阻碍,这一改革一再推迟,日本当前制定的计划是,男性从2013年开始,退休年龄每三年提高一岁,到2025年结束;女性则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而这一改革的完成,将大大减轻日本在养老金支付方面的财政压力。
(三)面临新挑战,进行社会保障机制的深化调整与改革。从1990年至今,日本经济一直处于全球发展的前列,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的国际竞争也对日本经济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各国普遍进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日本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调整阶段。
此时,日本已经全面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新生儿出生率下降,针对这一现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侧重于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另一方面也倾向于减轻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负担,防止人口减少和劳动力的后继不足。这一阶段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重点放在减缓老龄化、少子化问题的加剧。1994年,日本制定了《天使计划》和《新黄金规划》,增加对儿童福利的发展投入,解决生育率急剧下降的问题,同时强化老年人的护理体系。
此外,日本不断对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深化和调整,使其更加具有适用性。在此期间,日本重新修订了有关社会福利的8项法律,对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住宅、人权保护等相关的福利领域进行合理整合,以增强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互补性。同时,扩大社会福利的对象,将社会福利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特殊群体扩大到了一般市民阶层,使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向普遍化、多元化、综合化、自助化转型。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提倡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与经营。提倡自立精神,鼓励个人适度负担福利费用,并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家庭福利型模式。积极发展托老所、老人集体住宅、家庭访问员等福利服务。
三、我国在社会保障机制改革中对日本的借鉴
(一)稳妥地推进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日本与中国一样,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时期都不长,但日本的状况却要远远优于中国,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的支撑不同。根据IMF2014年1月公布的数据,日本的人均GDP约为40,442美元,而我国的人均GDP刚刚达到6,629美元,日本的经济基础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做了较为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还远远达不到解决老龄化问题所需要的水平。因此,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问题的最基础的物质前提。只有国民收入增加了,企业利润提高了,政府收入才会提高,也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改革的动力源泉,避免社会保障资金危机的出现。而发展经济所带来的就业水平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积极的效应,也会减少社会保障机制的压力。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提高社会保障金的运营效率。无论如何,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政府,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财政开支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据主体地位,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完善的最有效方式。从日本的实践来看,日本在经济起步阶段就制定了全民保险的计划,并且在之后逐步提高国家对基本养老金的支付。2004年,日本政府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依然决定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国库负担比例,将这一比例从2004年的1/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1/2。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启发,从日本的经验来看,经济起步阶段的社会保障选择不仅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反而会提高国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反哺经济发展。我国在社会保障上的重视程度与资金投入一直比较薄弱。所以,借鉴他国的发展经验,改变固有认识,使政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负起直接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政府是绝对的主力,因此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制度,是发展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环节。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金收取制度,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外,设法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并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但是,基于中国“未富先老”的特点,面对庞大的社会保障金支取人群,仅仅靠政府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考虑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等多项保障内容的商业保险是对投保人未来风险的又一重有力保障,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也增加了投保者面对风险的信心;其次,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现代经济大潮中不仅不应当摒弃,反而更要大力发扬,家庭养老在精神上的给予是政府、社会、企业所无法替代的。而这一优良传统的发扬,不仅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也会从经济上减小政府的压力;再次,还可以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本企业职工投入额外的养老保险。这一方面能够刺激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为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最后,公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民间互助、社会服务、慈善捐赠等,均可作为社会基本保障的有利补充,只有多种手段相结合,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满足社会保障多层次的需求。
(四)有步骤地逐步改革社会保障金收付制度。面对社会保障的资金压力,有效的做法不外乎从收支两个方面考虑对策,之前的讨论多数是从其他渠道探讨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而就社会保障金本身而言,直接增加资金来源和减少保障支出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首先,想办法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的做法是:首先降低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年龄,从25岁降低到20岁,这一做法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社会养老金的交纳基数,将工资和奖金等同时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再次,扩大了在职养老金的交纳范围,将65~69岁的在职员工也纳入保险金的交纳范围;最后,扩大了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由原来的1/3提高到1/2。
日本老龄化问题的出现大约比中国早30年。21世纪二十年代,我国也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将日趋严重。在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下,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在这一问题上早做防范,是避免出现严重社会危机的有效保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要适度加大个人缴费比例,适当延长缴费期限,逐步推迟退休年龄,降低原来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但福利分配的惯性会使从中获利的人们在面对利益消减时做出强烈的反弹,这是改革中最为敏感也是政治风险最大的问题之一。因此,这种改革必须有一个软着陆的过程。日本从1998年开始试图推行养老金支付推迟的制度,但一直到2013年才有一个具体的计划表出来,也说明了这一改革在实施中的难度之大。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的讨论近年来在我国也一直在进行,这不失为一种缓解老龄化压力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改革也势必带来社会的负面情绪的反弹。日本在这方面正在进行有效的尝试,我国也不妨借鉴日本的经验。同时,还可以考虑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性,以便区分不同职业、不同实际情况的人以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带来的负面效果过大,反而影响了经济效率。
总之,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但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照搬。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情况差异极大,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项目、收缴费用标准和待遇水平上,都应照顾多层次的需求,尽量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避免“一刀切”,以保障经济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健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76-0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抵御风险、降低风险损失、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上升,因此,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防范风险和保障民生的必要途径。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为研究对象,在现状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促进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对山西省的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有所帮助。
一、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山西省处于中国中部地区,是拥有近2/3农村居民的经济欠发达省区。近几年来,山西省致力于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角度上改善农村民生,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贫困人口保障问题、养老问题、医疗问题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领域。本文从社会救济内容中选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内容中选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研究对象,描述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2005年底,山西省114个农业县(市、区),已有36个县(市、区)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各县也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2010年8月11日,山西省林业厅出台了《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发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山西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呈增加的趋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有显著提高,但二者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以2010年数据为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为8%,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为5.67%。综合有关方面的资料来看,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还需加强。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山西省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在22个县(市、区)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10年,新增国家级试点15个,试点范围扩大到42个县(市、区)。2010年11月底“新农保”试点县的平均参保率为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参保人数达到492万,比去年增加了114万人。2011年出台了《山西2011年关于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大对新农保的关注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山西省作为中国早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先行者,为中国的农村医疗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代下,山西省贯彻中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11年,山西省的115个涉农县(市、区)参合数为2 185万人,参合率为98.45%。中央和山西省地方财政对新农合补助资金43.8亿元,人均筹资水平230.6元,地方财政补助人均达92.6元。此外,山西省将儿童大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扩大到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并将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保障范围。
二、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实证分析
运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然存在对它保障水平的评价。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对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水平高低”代表了量的特征,体现生活保障水平。其次“水平高低”代表了质的特征与国民经济增长、整体经济投资、储蓄、企业竞争力、雇员积极性等有密切的联系。
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定方法有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本文选择用实证分析法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分析。
(一)指标体系介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衡量指标应包括数量、质量、效率等一系列指标。由于本文着眼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分析,且对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实证分析是要与全国的整体水平进行比较,因此,在参考杨翠迎博士提出的社会保障水平衡量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并形成了有关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水平衡量指标体系:
1.数量指标体系。社会保障的数量指标是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规模、速度、比重的统计指标。包括社会保障对象指标与社会保障资金指标。主要用来考察社会保障覆盖的程度与衡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及支出变动程度。包括的子内容有享受农村社会保障的人数占农村人数比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等指标。一般来说,数量指标越大,社会保障水平越高;数量指标越小,社会保障水平越低。
2.质量指标体系。社会保障质量指标用社会保障发展系数来表示。用公式表示如下:社会保障发展系数=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增长程度/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增长程度。质量指标主要用来衡量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由于中国正处在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时期,所以得到的质量指标具有强烈的时期特征,因此本文不对此指标进行分析。
3.效率指标体系。社会保障的效率指标体系是指通过识字率、人口出生率、婴儿死亡率、农村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等几项综合指标来反映社会保障水平是否与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相适应。
(二)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测度
1.山西本省的年度比较。本文运用以上介绍的指标体系,对2007—2010年的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进行了测度,省内年度比较结果(如图1所示)。
(1)数量指标体系测度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第一,社会保障对象指标 :本文用参加新农保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这是因为低保的参保率不能科学说明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90%以上,且三者之间存在并行的关系。因此,本文选择了新农保参保率为数据来源。数据显示:2007—2010年山西省农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均呈现出上升趋势,这说明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覆盖,但覆盖面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指标:本文选择农村低保支出为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指标,进行山西省农村社保支出占GNP的比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的计算。由图1可知,农村低保支出占GNP比在2007—2010年分别为0.05、0.08、0.13、0.12,呈总体上升趋势,农村低保支出增长率在2008-2009年有巨大的增长,之后又有显著的回落。这一方面说明在2008—2009年山西省低保人数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说明在近两年中,随着经济的增长,低保线在不断地上移,增加了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支出。
(2)效率指标体系测度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图1中的文盲率、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均是山西省的总体数据,包括农村与城镇。因此,此处只是近似的来衡量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意义。这样衡量有一定的根据,由于城镇的受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医疗保健、医疗技术水平等均是高于农村的,也就是说这三项的统计数据中绝大份额是农村的,因此,基本上还是可以反映出山西省农村的实际情况。2007—2010年山西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文盲率均呈下降趋势,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呈波动趋势,且居高不下,这说明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在对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也说明经济发展带来的民生压力。
2.山西省与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山西省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障测度省内比较说明山西省在这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下面我们再以2010年为例,将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全国农村平均社会保障水平做一对比,从横向角度来了解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从而能对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做全面科学的评价。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测度在新农保人数占农村人口、死亡率、人口出生率、文盲率均优于国家平均水平。但是,山西省农村低保支出占GNP比重、农村低保支出增长率、农村贫困人口占总农村人口比重劣于国家水平。这说明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需提高。
三、对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对于山西省来说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本文针对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实证分析提出些个人建议。
(一)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
1.山西省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既保证农村低保对象保证日常生活又能促进其积极地生活,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2.山西省应明确低保对象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对低保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发挥低保制度的救济性,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盈利途径。
(二)对农村养老保障险的建议
1.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方法,促进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正确认识,从而促进村民自愿参加新农保,提高参保率。
2.乡镇培训或引入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人员,规范基层从业者行为。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1.加大对新农合的人员,设备及经济投入,切实保障参合居民享受医疗保障,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在医疗方面加快城乡统筹步伐。
2.建立健全新农合的报销机制,明确报销程序,切实保障参合居民的权益,增加居民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孙树菡.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侠.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实证分析[J].决策咨询通讯,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