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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2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12-02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1]。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日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 [2]。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卫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 [3]。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4]。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5] 。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6]。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发展农村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7]。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叶红心.当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路径探析[J].河南农业,2009,(7):44.
[2]杨伟丽.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甘肃农业,2009,(2):52-53.
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3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基金
作者简介:卢朝霞,三门峡渑池县人社局就业办,研究方向:就业。
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浅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
19世纪末,社会保障制度于欧洲诞生,而1601年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则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也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进行分析可知,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如德国政府颁布的《工伤事故》和《疾病社会保险法》等均为社会保险类的法律,而德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美国于1935年出台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并被国家所重视。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法律的出台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提升到了关系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中来。经过60余年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保障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项社会工程。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而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补贴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及社会住房保障等内容。其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可知,其作用为,为全体社会承运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尤其是对公民处于年老、疾病、失业以及死亡、遭遇灾害等情况是予以相应的生活保障。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作为全世界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每个社会公民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障和受他人尊重及人格自由发展所需的经济、文化及社会方面的权利”。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使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对全社会每名成员来说,都有是机会均等的,每个公民机会均等的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时,又能使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陷阱”,避免形成恶性循环。此外,通过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减国家各地区及其公民的贫富差距,进而为缓解相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当前国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其所涉及内容最多、最广的为社会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参与该制度的社会公民进行分析可知,公民类型大都为城镇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和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展,目前,广大农民虽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社会保障项目较窄,仅有低保、农村医疗合作、五保救济金等,这些项目适用对象较窄,有的仅限于个别群体。对于我国而言,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和乡村地区农民并不能参与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趋势严重,主要表现在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受上述方面影响,我国仍存有半数以上人口未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障,而对于已经获得医疗保障的社会公民而言,且医疗保障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三是就业与保障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内新增就业人口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无论从国家财力还是现有的各类企业(国企、私企、外企)对新增就业人员的容量来分析,国家均无法长期且稳定地解决社会就业这一普遍问题。而我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也只是针对就业压力单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为从根本上剞劂长期的社会人口就业问题。此外,低收入水平或生活困难人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为职工所在单位,甚至是整个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四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来源单一。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资金进行分析可知,其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拨款,而个人在此方面的经济支出则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并不具备与收入方式相对应的收入来源,加之缺乏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界限,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非规范化与非基金化的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将会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对于灾害年来讲,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为了应对灾害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相应的社会保障支出又需增加,进而使国家面临了较大的困境,在阻碍了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的同时,也无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五是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经费支出基本上采取无偿供给、单纯投入的方式,没有构成在特定的市场经济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体制与合理的资金运营方法,且对保险业自身在保险基金和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产生了较大忽视。此外,与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相比,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更加侧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严重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率。
六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是以各部门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实施与管理为基础的,由于各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均有各自的标准,使相关管理工作难以协调。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许多弊端,使得地区、部门、单位之间负担不同,待遇的差异也比较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和覆盖面。完善当前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涵盖更多的有关社会公民自身利益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未来仍然应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基础,进而以此为中心,开展对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保险的重视,将其提升到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工作的战略高度上来。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救济以及社会安抚方面的工作力度,并适当扩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范围。
二是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资力度。合理且科学地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并在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向配套的社会保障的的预算制度后,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建立财政转移的支付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予以适当的社会保障补助,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个人。政府以及企业多方的供贷责任进行系统说明,从而为保障社会保值基金得以顺利收缴以及科学支付和规范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要充分解决就业与保障的矛盾。要充分完善当前的就业机制,出台相应的就业政策,缓解就业压力。需要对当前一段时间内新增的社会群体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特定社会群体的特点制定出与其自身生活情况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并将业下岗支欧冠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其事业保险相结合,从而使企业下岗职工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逐步转向受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无法享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员工,则可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当中,以保障其生活。
四是要积极拓展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来源。加大对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力度,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开发和完善,并在完善人寿保险、不愁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尽管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且是企业的特定经济行为,但却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损失补偿与生活保障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由于商业保险的投保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且具有“多投多受益”的特点,因此,其可以较好地满足人民更多的社会需求。在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此外,相关社会组织与服务机构也需要投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当中,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以及慈善事业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控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该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对社会参保成员缴纳相关费用进行正确且积极地引导。通过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而发挥捐赠和救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集资方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份额。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从整体上提高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管理和分配措施,从而以更加科学的运行方式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4
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哪些弊端势在必改?完善后的社会保障机制将为人们带来怎样的基本利益和权力?国家、企业和个人将履行各自的哪些义务?学者提出问题、阐述对策、为社会保障的建制和管理号脉开方。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障制度。1986年又在国有企业建立了待业保险制度。截至 1996年底,全国已有 8000多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000多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00多亿元,支出1000亿元,结余100多亿元,历年累计结余500多亿元。医疗保险制度除试点城市外,全国还有 1800万职工参加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各级劳动保险机构为300多万失业职工提供了失业救济,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200多万下岗人员和失业者实现了再就业。全国已有206个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100多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便日益暴露出来。
问 题
(一)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负担过重
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以近几年来实行统筹的养老基金和待业基金为例,绝大多数由企业负担, 个人负担很少。各地向企业统筹的“两金”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有的省达30%以上,而向个人筹集的比例为工人工资的1%到3%,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集中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而且也不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走市场,同时由于只享受社会保障权利而不尽义务,使人们容易滋生依赖思想和惰性,造成资源浪费和消费结构不合理。
(二)覆盖面小,社会保障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来讲要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据统计,至1994年底 ,全国城镇人口中,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占城镇总人口的45%,这几年有大幅度增加 。从农村来讲,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 的72%以上,加上农村生活水平低于城市 ,贫困人口多(8000万贫困人口的绝大部分在农村),农村人口是社会保障的实际主体。但是到1994年底;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仅占农村总人口的8.5%,农村社会保障对象主要限于为数甚少的优抚和社会救济人员。这几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事业有较大发展,但是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三)社会保障基金“现收现付”,缺乏积累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靠国家财政支出和企业从当年收入中“现收现付”,缺乏积累,缺乏足额安全供给,往往造成入不敷出。随着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和老龄化高峰的逼近。国民收入用于供养人口支出比重日趋增大,国家与企业不堪重负。缺乏足够的积累,社会保障事业将难以维持。
(四)企业独保,缺乏社会互济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各企业各自安排,各自为战,缺乏社会互济。对职工的生、老、病、死,由企业统包下来自保,造成企业社会保障负担过重,难以用大量资金投入生产,改进技术,更新产品。更新产业结沟,因此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使其难以生存发展。更有甚者,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交了钱,事情还得企业自己办”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失业保险,有些地方企业交了失业保险金。但是每辞退一名职工还要交一笔钱,企业承担着双重负担,导致缺乏积极性和应有的效率。
(五)“平均主义”、“吃大锅饭”
有了困难就伸手,向国家要,向企业要,而且互相攀比,比索取,比社会保障所得;不比勤奋,不比贡献。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后果削弱了奋发进取精神,影响了效率提高,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非专款专用,而是挪作他用。例如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费占30%,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占50-60%,直接用于失业救济的只占10%左右。这就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基金应有的实际效益。甚至还有不少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的顺利推行。据财政部1996年对10个省的保险基金的检查统计,有的地方保障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一投资房地产,投资、参股投资、放贷、借款、挤占基金、滥支管理费等违纪金额达62.33亿元。
(七)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既存在集权过多,统权过死的现象,又存在政出多门,权力分散的弊端,不仅缺乏纵向横向的监督机制,而且缺乏完整的内部调控机制。一方面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政事十分,政府包管一切;另一方面则生老病残都由单位管理,形成所谓“单位保险”。管理体制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削发展
对 策
坚持社会保障的正确原则
适度合理原则 适度合理是指保障制度要切合国情符合客观实际。太高了会使社会保障的公共开支庞大,造成财政赤字,会增加税收,造成群众负担过重;会削减生产投资,影响经济实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会助长人们的惰性与依赖性;会导致通货膨胀,国力负担不起,到头来使过高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太低了,人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与工伤救济、下岗补贴、生育补助、住宅津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难以解决,直接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当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生存和基本权利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反社会的行为必然随之增多,从而也必然会引起社会动荡。只有在社会保障功能、系数和覆盖面都比较大的情况下,才会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保障必须适度,其一,在确定社会保障项目与待遇水平时,既要考虑社会保障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国家的国力;其二,社会保障范围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水平要逐步提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民收入总比例要保持适当;其三,还要考虑社会保障救济金与被救济者以前收入的替代关系,使前者对后者的替代率符合要求。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双重职能,双重目标,它既是实现公平的一种社会稳定机制,又是发展生产力的一种社会动力机制,二者相辅相成,而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因此在推行保障制度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机会均等,竞争择优的目标序列。既要打破各种壁垒,鼓励竞争,促进生产力发展;坚持讲求效率原则;同时又要给予社会成员最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以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机会均等,所有需要社会保障的人员都
有平等地参加社会保障的机会,凡是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都有平等地获取社会保障救济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在社会保障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社会保障相关)与相对方(被保障者)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重合的和法定的。对于行政主体(政府社会保障机关)来讲,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依法按条件发放社会保障金,保护被保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障者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维护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被保障者来说。他一方面依法享有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另一方面他又有个人投保依法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支持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被保障者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是相适应的,档次也要大体相当。
社会化管理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社会化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社会保障事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多层次管理,避免由国家统揽包办;二是要多力筹集资金,不能单纯依赖国家;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国家在其中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负责宏观管理与补助调节;三是社会保障中除发挥社会各方面、各机构的作用外,还要发挥道德系统、法律系统的作用,运用社会杠杆来调节各方面的关系;四是将目前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逐步转为社会化服务,如将企业发放养老、失业统一改为社会化发放,可由银行发放或由邮局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障机关发放。
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分配,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通过赋税调节,实行间接分配;二是社会保障工作由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转为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管理;三是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侧重于服务,着重做好宏观控制与调节工作;四是政府成立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经常性的社会保障的业务工作;五是政事分开,例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运营要分离开来,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是制定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指导;保险基金收支和运营,保值与增值则由相对独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
物质保障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物质保障与精神鼓励有各自的特性与作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其中物质保障是前提和基础,精神鼓励是指导和支柱。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社会保障的事情太多,而国家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而且必须把经济建设放在首位,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要求,因此在努力发展经济,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精神鼓励,充分发挥精神鼓励的巨大作用。一是振奋作用:增强公民“我是社会主人”的意识,使保障对象产生自尊感,温暖感,幸福感;二是启迪作用:启迪公民的自立意识,化消极度因素为积极因素,变坐以待毙为自立自强;三是智力开发作用”社会保障对象有了科学技术的支援,有了知识和智慧,有了奋发自强的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就能创造人间奇迹。
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被挤占,挪用,保证其安全、完整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基金做其他用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效益,全部并入社会保障基金并免征税款。为了管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预算,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5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6
关键词:征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
在我国,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征地情况也有所不同。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可从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考察。以上海为例,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在发生改变。
(一)收入支出方面的变化。征地前上海市村民的收入主要是工资收入。尽管村民还承包村集体的土地,但其劳动力已基本转移至工业(乡镇企业),只是在余暇时和非劳动力(老年人等)继续在土地上劳动。依靠土地的农村副业收入占收入的相当大比例,真正的纯土地收入较少。2002年前后,土地收入已不复存在,依靠土地的副业收入也明显下降,工资收入的比率由于乡镇企业普遍效益不好或倒闭上升量不大,农民出相房屋获得的租金成为被征地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有的地方实行土地征用后补偿的股金制度,其收入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征地前后收入绝对量上升的农户比率并不高。在生活支出方面,村民家庭日常支出要普遍高于征地前,这不仅因为村民由于失去承包地和自留地,食品上的支出明显增加,而且伴随着生活水平的城市化,水、电、煤、电话费及外出交通费、孩子的教育费用都普遍呈上升趋势。
(二)养老保障方面的变化。以往人们一般依靠属于自己的一份自留地和家庭的支持来安度晚年。上海农民从1996年开始参加农村社会养老,通过每年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领取每人每月110元的养老金。土地征用后,村民依然保持农村社会养老。至2002年年底,村集体撤制,实行养老、吸劳政策,达到养老年龄的原村民开始享受上海市统一规定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386元。农村大多数家庭仍保持传统家庭的模式,老人更多地通过子女来维持其老年的生活,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三)医疗保障方面的变化。征地后农民参加了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方式对于患大病,需要动手术的人来说,负担很重。至2002年底,实行养老、吸劳政策后,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每月有固定的医疗费20元,一次性买断的征地劳动力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接轨尚存在操作问题。
总体来说,2003年实施上海小城镇保险及相关就业制度以来,农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态和保障状况都发生明显变化。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本市600户农村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表明:2007年上半年,农村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1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491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增幅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其中,从企业得到工资性收入3395元,增长7.7%;从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1031元,增长11.8%;人均劳务收入489元,增长15.6%。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442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7元,下降11.4%。其中,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268元,下降23.4%;经营第二、三产业纯收入174元,增长16.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4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4%,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3个百分点。其中,房屋租金收入255元,增长14.9%;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93元,增长17.7%;受耕地保护和土地征用宏观调控,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下降33.3%。主要得益于“农保”、“镇保”和农村托底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提高,直接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达61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8%,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2.2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养老金收入从上年同期的325元提高到518元,增长59.4%。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保障制度总体设计的出发点较低。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原有城区向郊区乃至农村地区大范围地扩张。由于我国相关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征用成为确保城市建设的基础性资源。与其他国家土地征用损失补偿制度一般都以财产权保障为内容不同,我国针对农民集体土地征用的损失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补偿的项目一般分为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四类。这样的目标设定,决定了在此基础上设计的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中,普遍存在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目标的观念,而未将“提升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目标设定,这就在理念上影响了制度设计的总体水平。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理念不高,限制了农民保护水平的提升。
(二)制度衔接有待提升,特别是操作层面工作有待加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特别是其配套的安置补偿、就业等制度,由于历史原因,衔接及操作不当,将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政府在此方面做出较大努力,在上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是土地被征用或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从而杜绝了土地已征用,而保障不能到位的弊端。但同时也存在“旧帐”,如,“小城镇保险”实施前,适用的是《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其原则是“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看似公平的原则,在实施中由于多种原因,存在“地已经用了,而保障并未落实”的情况,但由于其发生在以前,情况比较复杂,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在实践中存在无人过问的状况。从制度衔接方面改善,更要从操作层面落实,才能确保农民的利益。
(三)征地过程中钱款管理监督有待加强。在以往的征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存在疏漏,有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农民意见很大,在个别地方也引发过群体上访事件。由于征地工作的复杂性和操作过程的环节较多,涉及到款项的部门、人员较多,工作中又存在必须的管理费用(如征地包干管理费等),加强监督管理,成为必然。
(四)制度实施中的政务公开不足,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征地是与农民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活动,虽然从立法上看征地的目的、用途、程序等都是公开的,但结合农民的文化状况、信息掌握程度、传统意识等因素,有必要在征地工作乃至征地后的农民社保过程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具体到村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面对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的国情,积极引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利益,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一)为整体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制度设计创新。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财产权补偿不足的状况,土地征用补偿的仅是国家所承认的集体及其成员所享有土地的那部分权益,而并非排他性的所有权权益。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制度的内容是建立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别之上的。一方面,一部分被征地人员户口非农化后,并未直接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大量被征地人员仍保持农民的身份,尽管他们当中的幸运者获得了工作安置上的保证,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仍停留在农村的集体互助互济的条件下。在构建小康社会的今天,从平衡社会成员利益、维护公平角度看,“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理应成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程度与社会财富积累状况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实力的提升,也具备了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整实施。不仅在制度设立中注重前后衔接,而且在制度实施中也要关注衔接操作,才能避免导致制度运用中的真空,使相关主体利益受到保护。对以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更多地需要政府提升救济观念,加大财政投入,下决心解决历史问题,实施优惠政策,惠利于民,才能使已经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早就应该得到的补偿。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应该说就目前的观念而言,几乎所有的主流观念都不得不承认,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中国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历史遗留的问题只能由政府出面“买单”,以此来保障农民的利益。因此,要提升政府救济观念,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