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监管的政策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1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88-03

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

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的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联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业的主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于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6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按照审慎性原则,应该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的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能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评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1、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作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妨碍检查的进行。

2、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

4、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二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社会动荡。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3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

1、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

3、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3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马红霞、严波、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冲突;治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我国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升级,对于货币的流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机制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经济想要稳步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而如何促进两者保持平衡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想要促进我国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针对于两者之间的矛盾,本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产生的矛盾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办法。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之间的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并没有得到统一,而是职权分离,这是一种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变迁过程。职权分离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在进行对银行的监管会造成一定的阻碍,进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致使其公信力与权威性下降,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时存在偏差,各分支机构管理处于各自为政,各管各家的乱象,很多银行的执行力度很差,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中央所颁布的政策很多都监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阁,毫无用处。特别是在中央执行新的货币政策时,在整个传导或者缩短政策的过程中,银行根本反应不过来,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场,中央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处于极度不对称的局面,与之相关的分支机构失去了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撑。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严格度不够。更多的是往宏观调控方面发展。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有着较为明显的界定,两者之间的相互协助很不理想,想要达到理想的协助状态,还是需要时间不断的进行磨合,在银行监管的分离时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货币的传导机制发展非常艰难,中央银行想对货币进行传导控制也是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的引导之下,中央银行也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往往会进行收紧银根的政策,货币的供应会全面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缓解国内货币的严重紧缩的现象,中央银行会加大货币的供应量,以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这样的协调方式是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所需而设定的,但是银监会的协调方式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可以说两者是相反的,基于此,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未间断过。

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过去,我国监管体制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在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中,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增强。这对于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两者之的关系有很多地方都是处于交融的,两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得到缓解。事实上,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这促使两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迈向了全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面对多变的市场经济,以及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该改变自身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优秀的经验,并针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性来完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此外,还要实现信息共享,在金融行业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对于建设项目进行建立专属档案,各金融机构要相互进行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与此同时,中央银行要处理好责任分担到人的管理机制,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银行所颁布的相关政策,一旦出现某些金融机构未执行,那么将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达到协调一致,才能减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3

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逐渐变暖的全球气候,我国目前面临着挑战是如何将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将可持续发展进行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当中被强调出来,生态文明建设在十报告当中更成为重中之重,提出了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绿色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现代经济的核心发展是金融的发展,在深入推进和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之中,金融行业的创新速度也需要进行提升,这样才可以实现生态文明和金融发展的有机结合。在当前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是绿色金融。绿色金融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我国相对落后的绿色金融科研和实践,不利于新形势下的金融行业发展,该行业急需深入和提高绿色金融研究和实践能力。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最近几年,绿色金融的理念在我国正在进行推广和实施。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先后制定了与绿色金融有关的文件和法律。但概括的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存在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之中。

(一)绿色金融发展力度低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处于水平较低的阶段之中,对节能减排的促进和“两高一资”的限制等短期目标是金融主管部门政策目标的集中方向,但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中也没有将绿色金融进行全面的实现,绿色金融相对应的制度也还没有完全的构建,浮于表面的企业执行环保政策情况的检查,导致了相对应的激励约束制度的缺失。与此同时,绿色金融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和绿色金融业务的经验相对于缺少,阻碍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不畅通的绿色金融信息沟通机制

绿色信贷业务在银行的开展过程当中,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是客观上的必然要求,这对于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2007年文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加入企业环保信息是必须的条件。但是,当前的现状是企业环保信息还不能够完全的被央行征信系统所覆盖,并且企业想要获取贷款,环保信息也是重要的条件之一,这就造成了企业使用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的隐瞒现象。在不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之下,绿色信贷业务对银行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行造成了阻碍。

(三)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关于绿色金融的相关文件,但都只是部门规章制度方面,执行力和约束力较差,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残缺的状态,对绿色金融各方责任的权衡、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绿色金融长期发展没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甚至对绿色金融发展进程造成了损害。

(四)不合理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当前,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实践,然而参与绿色金融发展比较少的保险、信托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给绿色金融发展造成了影响。其他金融机构在银行发展绿色金融过程当中缺少相对应的配合,并且极少数的社会公众参与,对绿色金融发展速度造成了进一步的打击。目前还不成熟的相关环境准入机制和体系,给绿色信托、保险和证券的实施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也缺少可以进行参照的具体政策。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相关市场体系

绿色中介服务市场、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基金市场和绿色信贷市场构成了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对我国当前绿色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可知:第一,要将绿色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尤其是要对绿色金融市场的衍生品进行大力度的实践和研究;第二,构建和完善绿色中介机构的速度要加快,这样才可以把更好的服务带给绿色金融行业,从而促使其发展;第三,要将市场参与的主体范围进行增加,对保险、证券、银行、投资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鼓励,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

要想绿色金融发展过程进行的顺利,就必须要将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减少。将绿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改进和完善,将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企业环境信息、企业借贷后的行为信息和政府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法规增加到信息交流平台之中,通过对该信息交流平台的使用,来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融资行为进行决策,为绿色金融健康、安全的发展提供了信息平台的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社会公众和环保问题相关,能源环保等部门和环境管理相关,要达到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就要将环境的责任进行有效的落实,环境法制的建设要进行加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定要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进行,环境保护责任必须由金融机构进行落实。通过口头询问、实地考察和披露信息等方式,?ο执?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于环境违法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并限时进行改进。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4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青年就业;政策;经济发展。

金融危机导致的大规模的失业属于“周期性失业”,一般情况下,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可以创造一百万个就业岗位,也就是说2009年我国依靠经济增长为社会创造了800万个就业岗位,相对于2400万劳动供给数量来说,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预测2010年全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约达到9.9%,经济增长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仍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青年农民工就业不稳和青年白领就业压力已成为当前青年就业的主要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一、当前青年的就业现状及问题。

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有一个“滞后期”,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外向型企业向各类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向规模以上企业,由农民工向城镇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蔓延,劳动供给数量与劳动需求数量上严重不平衡将进一步扩大。很多单位都不招人、少招人,就五百强企业高校招聘会而言,岗位减少40%,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凸显出来。青年人失业(包括待业)占失业总数相当大比率,是我国历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传统的就业制度被打破之后,这一问题显得尤为严峻,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基本呈上升趋势。

1978年失业青年人数为249.1万人,占城镇失业人数的47.0%,1988年245.3万人,占城镇失业人数的82.8%,与10年前相比几乎增加了一倍;1997年失业青年人占城镇失业人数的68.9%,与10年前相比虽有所下降,但仍高于1978年的水平。由于第三次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开始逐步进入劳动年龄,中国劳动力资源呈持续上升趋势。“十五”期间增加5697.23万人,即每年平均增长千余万人,2006年为1603万人。城镇每年新增的1000万左右劳动力中,绝大多数是青年。农村有1.5亿~2亿富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大多数也是青年。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连续上升,而我国2009年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达到74%。[1]1.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派生出新的问题。现在,全球经济虽然出现了逐渐复苏的迹象,但是全面复苏仍是一个缓慢而复杂的过程。国内经济资源在人为因素影响下,片面流向重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大学生就业相匹配的知识型服务业则长期低迷。这种产业结构所对应的人才需求状况,就是低端岗位需求旺盛。我国很多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需要的只是生产工人和技术工人,所以金融危机给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了很大压力,而且还要持续几年。

在我国,高等教育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连续上升,2007年和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分别还有100万人和15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他们与2009年610万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起竞争工作,加在一起有860万人。根据以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比例,估计有约36%的人能找到工作,还有约500万人面临就业的困难。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冲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海外市场业务的缩减,二是国内市场需求的低迷。劳动力市场上,劳动供求数量矛盾突出。不少应届大学毕业生被迫选择考研,国家也在扩大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以延缓就业。大学生就业难派生出新的问题:一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已经形成。这是由于高等教育中一个重要的转变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将大学毕业生推向了市场,作为一种资源,大学毕业生也要受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影响,同样要通过使用价值和价值来判断,和供求关系紧密相连。就业状况的变化对培养大学生的高等学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对大学生及家庭的一种考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流入就业困难群体。这一群体的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容易冲动,有可能成为社会冲突的制造者。二是加大受教育不平等。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对于贫困家庭绝对是高投资,如果投资没有产生回报,势必影响人们对教育的投入,由就业问题引发公众教育投资的进一步拉大,会加大受教育的不平等,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2.青年农民工基数大,就业的稳定性不强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的监测调查报告指出,2009年内我国外出从业6个月以上的外出农民工为14533万人,在本乡镇以内从业6个月以上的本地农民工为8445万人。据预测,未来几年,城镇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每年都将达到1000万人以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是中国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一五”期间,从农村劳动力供给看,虽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2亿人,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按1.7亿计算,则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有资料显示,2010年,中国农民将减少至7亿人左右,这就意味着至少有近2亿农民要转移到城镇;另外,目前中国人均0.3亩以下包括完全失地的农民已接近5000万人,而且每年以百万级的数量在增加,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压力。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转移到非农领域,向城镇转移的规模会不断增加,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为青年人。

由于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是不会长期滞留于城市中,并且农民工对条件较差的工作大多也可以接受,所以,相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青年农民工的就业率较高,但是就业质量不好,就业的稳定性不高,作为城市的一个边缘群体,他们属地位较低的收入阶层。农民工作为城市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承担着城市中的很大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工作,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然而,现实表明,由于种种因素,他们始终被排斥在城市社会的边缘,无法平等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无法顺利融入城市社会,成为真正的“城市人”。这不仅不利于城市社会的发展,而且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特征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农民工群体内部代际分化已经形成,主要表现为青年农民工群体已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他们占整个农村流动劳动力中的大部分,是农村劳动力中的高素质人员,更是未来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后备劳动力资源。

监测显示[2],农民工外出务工目的地仍以东部地区为主,但在中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经调查,进城务工青年年龄大多在18—28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初中及以下学历为多。进城打工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多挣点钱,增加家庭收入。据上海市金山区团委对来沪青年农民工的调查,[3]青年农民工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青年农民工求职渠道基本依靠熟人介绍。

74%的青年农民工是通过亲戚朋友和老乡的介绍找到“目前这份工作”的,并且学历越低越是依靠这种关系(P=0),初中以下学历占80.6%,没有文化的农民工更是占到100%。通过分析发现,这一现象同来沪时间的长短没有关系,而同跳槽的次数、所从事的行业和工种有直接有关(P=0.008、P=0.000、P=0.000)。也就是说,跳槽的次数越多越是依靠熟人,反之,也是因为熟人之间的强关系,促使跳槽增多,工作环境和待遇逐步改善。

二是青年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较长。本次调查显示,外来务工青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及以下占少数,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绝大多数。

延长工作时间在农民工这里是较普遍的,每月的工作日在20以下的仅占13%。

三是青年农民工最大的烦恼来自于经济收入少。数据显示,农民工的收入大多在1000—2000元之间(77.8%),没有文化的农民工更是100%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的占6.4%,虽然长三角地区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可是目前来说全覆盖还需要一个过程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是青年农民工的社会融入度还有待提高。

关于“如果让您对目前的身份做一下定位,以下那种说法最符合您”的问题,选择“半个上海人”的比例为16.2%,选择“新上海人”的比例高达21.8%,选择“外地人”的比例为51.9%。关于“您离开家乡外出工作多久了”的问题,选择“四年以上”的比例高达41.6%,选择“三年左右”的比例为14.9%,选择“两年左右”的比例为18.6%,选择“一年左右”的比例为16.5%,选择“半年左右”的比例为8.4%。根据人口学关于居住在一个城市的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为常住人口,可以认为务工青年倾向于长期在上海生存的意愿和能力都是非常强的。

3.青年白领的职业压力大,对生存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青年白领(本研究所调查的对象为工作3—5年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上的困惑与压力众所周知,作为扩招后的大学毕业生,在经历选择与被选择的矛盾冲突后,无论满意与否,最终都要选定某一职业,迈向社会,这无疑是人生的一大转折。大学毕业生由“自由人”向“职业人”的角色转换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他们的事业成败和价值定位。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形势下,大学毕业生在职场能拚得一席之地已属不易,面对金融危机加剧下格外严峻的就业行情,早两年已就业的大学生更感庆幸。但是,生存压力普遍较大,不同群体存在较大差距,渴望破解发展瓶颈愿望强烈。作为高知识群体,当前白领青年的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上庞大的大学毕业生求职群体的压力。我国目前估计有约500万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的困难。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高校共有毕业生15.8万人,而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要数目的同期降幅超过20%,其中以金融、航运、国内贸易和部分制造业的降幅尤为明显,部分上海金融财经类、外语外贸类毕业生的需要数目同期降幅甚至超过了30%。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待就业人员,对已就业的大学生来说会产生很大的压力,一些人有被后来者取代的危险,所以,不管目前工作如何,必须加倍珍惜,不能失去,而有跳槽打算的人就更会慎重,大多持保守态度。

二是用人单位工资持续走低的压力。在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大学生就业供给大于需求。在供需定律的推动下,必然导致大学生的工资价格降低。上海团市委于2010年1月对毕业3-5年的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显示,月工资在1000—2000元的占13.2%,2000—3000元的占21.1%。目前,毕业生工资中位数为2492元/月。据媒体测算,一个无房上海大学生要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每月开销大概需要2000元左右。而在上海安家置业简直就是一个“遥不可及”

的梦想。可想而知,在中国一线城市,一个刚毕业大学生的经济状况可谓捉襟见肘。

三是就业稳定性下降的压力。大学生就业稳定性主要源于高等院校的培养机制,学校没有遵照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培养大学生,致使学校教授的专业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脱节。尤其是2003年以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稳定性呈现了持续下降的态势。另一方面,当前“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导向,可能会导致大学生在首份工作选择上的轻率和盲目,降低了大学毕业生对专业对口的关注和重视。

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就业中的专业不对口问题,从而影响就业的稳定性。

二、促进青年就业的政策建议。

今后几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每年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而在现有经济结构条件下,按经济增长保持8%的速度计算,新增岗位和补充自然减员只有1100万人,供大于求缺口在1300万人左右,矛盾十分尖锐。国际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变数,也将对一些地区和行业的就业产生影响。青年就业应得到格外的重视。政府部门首先要采取措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青年成长。 转贴于

1.加大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大学生就业难,技校生职场走俏,九成未毕业就被预订一空。但技校、职校不可能替代大学教育,当大学毕业生纷纷回潮读技校寻找就业出路时,拷问的就不止是教育体制,更深层次折射的是当前经济结构的问题。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一些重要产业目前仍停留在资本与劳动双密集阶段,接纳的劳动力是大批蓝领工人,对大学生需求有限。白领岗位需求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产业结构特别是第三产业不够发达造成的。第三产业特别是像金融、法律、理财、高级家政、高科技还有中高档的服务岗位需求不够,第三产业只占到全部GDP的36%-38%,而一般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达到60%,甚至70%。从长远来说,只有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才能解决更多大学生就业问题,当我们的产业不再高度依赖于外向型,形成自己完整的产业链,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或许能缓解很多。

2.相应提高青年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工作稳定度。

外来人口的就业情况直接决定了他们的经济地位。城市居民的工资与福利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由用工单位强制执行。而外来人口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的工资完全由企业主说了算。由于中国现存巨大的就业压力以及企业主的短期行为,很多外来务工青年只能接受低薪。同时他们也没有城市工人合法的劳动权益,超时间工作、超强度劳动是城市农民工的普遍际遇。

青年农民工对于增加收入的期望很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增加农民工工资的迫切性。数据表明:收入不能完全维持生活的青年农民工比例较高,[4]因此,有必要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具体的工资提高过程可以依照两个指标进行,一是农村以及小城镇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二是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客观上也要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所增加。

发展和完善政府部门等正规就业渠道,规范农民工非正规就业渠道,是促进青年农民工工作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上海郊区的调查表明,青年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偶然找到”、第三才是“职业介绍所”,要依靠法律规范非正规就业渠道,发展正规的农民工就业渠道。要建立全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网,尽快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措施,使他们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享受到公民待遇。其一是畅通就业信息渠道,在各地设立就业咨询中心,凡有用工必须提前公告,招工信息要透明,并开通全国联网,以帮助农民工有序流动,减少不必要的“盲流”。其二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有个人的社会保障账户,并实行全国通联制度,便于农民工的职业变动。总之,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就业市场,而不能把问题都推给市场。

3.建立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制度。

大学生由于对市场缺乏足够认识,容易“眼高手低”。在职业搜寻的过程中,当意识到工作机会正在一个一个流失而竞争人数却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又丧失了冷静和理性,不顾一切地把自己“卖出”,这就天然地为用人单位降低薪水创造了条件。然而,政策空白也是大学毕业生起薪降低的原因之一。现在不少城市针对农民工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对大学毕业生却没有相关规定,尽管上海制定了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指导价,但并未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建议制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制度,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事业发展的基础,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认同感和融入度。有人认为工资由市场决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无可厚非,但为了约束企业的恶意行为,政府应有所作为。

4.鼓励灵活就业和异地就业。

近年来,国内的就业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灵活就业的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季节性就业、家庭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自营就业、临时就业等多种形式。这些相对灵活的就业形式主要吸纳的是青年群体。灵活就业方式在欧美得到承认和保护,并享受到多重优惠。而国内,目前的优惠政策偏重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对于诸如大学生自主创业和其他新增劳动力、灵活就业从业者的问题考虑较少。

应对吸纳失业人员或实现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对青年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政府给予一定的暂时性补贴,以缓解青年就业问题。比如,上海的父母很不希望孩子出去,但是,如果政府能给他们一个保障,就是如果出去,户籍还可以保留,可以来去自由,这样他们就可以放心地出去工作。对于到中小城市、甚至到乡镇、农村,到基层去锻炼的大学生,几年后再回到上海再就业时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优惠政策,以促进就业。

5.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工作还要加强。

大学生创业是缓解就业困难的有效方法,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非常低。问题在于:一是大学生创业有热情没信心,真正创业的大学生少。大学生创业热情来自于国家的大力支持和高校举办各种创业讲堂、创业比赛。可是,由于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创业高成本、风险又大,所以真正实现创业的大学生并不多。二是,大学生创业有氛围缺教育,多数大学生是没有创业经历的,急需一批创业指导老师,大学生创业有政策,但由于大学生对创业了解不多,申请时困难多。三是,大学生创业注重高科技轻“草根”。这是源于创业资金的申请门槛仍然较高,还得有科技含量等硬性条件,这导致了大学生创业不得不注重高科技而轻“草根”的现状。所以,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是当前急需要做的事情。通过创业教育使学生树立创业意识,有助于他们在初次就业时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了解市场,寻找创业机会。要建立专门的创业指导机构,有专业的创业讲师队伍。要调整创业政策,更加切实可行,要多扶持立足于社区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大学生创业。发挥大学校区科研园区的优势,降低大学生创业的风险和成本。

注释:

[1]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新闻中心-中国网news.china.com.cn,2010-3-2.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方式;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业的开放是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都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并且已经付诸实施。金融业的这种进一步开放,必将使我国的与环境、市场环境、金融商品价格杠杆作用以及金融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关系等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若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给我国的金融业甚至整个国民的健康带来极为不利的。本文将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及国内金融监管的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新构建作一探索。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谓监管就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的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相应地,金融监管就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实施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业发展。

由于各国的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所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也不尽相同。若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为标准,各国的监管模式墓本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集中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所谓集中监管模式,就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是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从实行集中监管模式的国家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并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所谓分业监管模式,就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一般是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如果对这两种金融监管模式作一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包含着这么两个值得我们思索的:其一是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与监管职能的相容性问题。我们知道,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首先是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而存在的,若认为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与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相容,一般会采用集中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不仅是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同时还是金融监管的实施者。反之,若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容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则通常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则主要行使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而由其他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其二是中央银行如果要实施金融监管时,是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在集中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不仅是金融监管职责的实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监管机构;它不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且还实施对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如果对银行业的监管是由中央银行而不是由一个专门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来实施,中央银行也只能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不能对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

考察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不难发现,世界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监管权力越来越趋于集中,而且也倾向于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去,由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英国是实施金融业集中监管的典型代表,过去多年来一直由英格兰银行承担着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责。但是,自1996年巴林银行倒闭以来,鉴于其暴露出来的监管方面的缺陷,英格兰银行增设了一些分支机构,分化职责,实施就近监管;为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成立了资本与批发市场部和专家运作部,建立了质量保证系统,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1997年5月,英国大臣又宣布了对金融业监管实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项是由调整后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接管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该委员会于1997年10月成立,成为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全面监管的独立集权机构。这样,英格兰银行今后就只侧重于实施货币政策目标,控制通货膨胀,而较少考虑金融监管和操作;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证券与期货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双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复存在,从而减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适应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界限模糊的发展需要。日本也拟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的“金融监督厅”,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全面的管理,从而实现财政与金融监管的彻底分离。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以机构重叠而闻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两级均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同时各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来完成监管任务。这种模式兼顾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实施结合地方具体情况的监管政策,并可减少监管的空隙。但多重监管机构的并存,也使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多种监管标准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力;同时机构的重叠,使重复劳动增加。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简化或集中监管机构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多头监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运作着,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议案中,倾向于把各监管机构统一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级监管机构的观点占有绝对多数。

金融监管趋于集中统一的这种潮流,将给过去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赋予新的。在这种趋势下,将会使中央银行越来越集中执行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职能,而逐步放弃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能;在对金融业的监管方面,也将会通过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全面统一的金融监管,而不再是过去那种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潮流越来越影响各国经济、金融状况的条件下,这种趋势将快速蔓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呈现出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为了适应这种局面,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

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98年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1998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金融监管已向法制化迈进;金融机构的业务稽核检查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经营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正在趋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转;制定和实施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及其中国金融业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1.金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种宏观目标,是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迅速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货币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是一个较为具体的目标,它突出强调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并没有突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1986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该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这一监管目标的核心就是为经济发展和稳定货币服务。199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1995年5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又提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监管目标。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的特征。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任务;既要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又要促进经济发展;既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简言之,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以确保国家各项金融政策的贯彻实施。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是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也就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2.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 9月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但从我国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来说,虽然其相对独立性比过去有较大提高,但总的来讲仍然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不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在制订和执行政策、履行其职责时,都比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理应具有“超脱性”和“工作上的自主权”,但监管实践中却很难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此外,中央银行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于一身,也使金融监管绝对地服从于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部门共同承担金融业的监管责任。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常常互相牵制。而且在这种分业监管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的地位。这就是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但是它们也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意见不一致时,要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意向。这不仅使这两个监管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的能力弱化,更为重要的是当这两个行业出现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实施者。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组织机构仍然是按照计划管理模式设计的,突出的问题是: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又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都有权代表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施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条条布置多,块块负责少,使各分支机构很难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状况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重复监管现象严重,既没能形成整体合力解决监管问题,又使监督环节出现诸多漏洞,给被监督者以可乘之机。

4.金融监管措施不力。考察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实施情况,无论是监管手段和方式,还是监管内容和标准都存在诸多问题。从金融监管的手段来看,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目前,虽然基本金融法律已经出台,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工作还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大大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受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影响,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也是少之又少,并且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中央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相当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活动监管较少,金融检查和稽核也常常忙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所起作用相当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都没有一套全国统一的具体的量化标准,衡量金融机构行为的客观标准和奖惩办法都不明确,监管标准随意性很强。三

面对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业进一步开放的局面,面对世界金融集中统一监管的趋势,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笔者以为,必须尽快重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顺应国际潮流,实现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分离。如前所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政府放松管制使许多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摆脱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又由于金融机构间的激烈竞争以及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导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利率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业务的操作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将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实现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分离。人民银行一直把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这样做的现实基础是:其一,我国长期实行计划,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庇护下,我国银行似乎不会倒闭,风险管理、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意识淡薄;其二,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还没有实现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操作有赖于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并以此作为货币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无疑是被当作货币政策工具或确保货币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手段来使用的。因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也不可能分离。

但是,在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后,伴随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金融原来垄断经营的市场格局将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将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形成;金融市场体系的扩张速度将会大大加快,金融市场细分化的要求将越来越高;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将导致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资金价格的局面不复存在;金融商品和投资需求多元化趋势将会加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创新也将成为金融机构经营的主旋律。此外,金融市场的不平衡性也会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监管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突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使金融监管能够真正发挥它的功效,笔者以为我国也应该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的分离。

2.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根据国际上通常做法,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外乎这么四种情况:其一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其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三是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其四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但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保险业、证券业则另设专门机构实施监管。上述四种监管模式中,第一种模式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集于中央银行一身,通常会弱化金融监管,使金融监管成为货币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一种工具;第三种模式虽然能够发挥专业监管的优势,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之间的冲突亦较多;第四种模式虽然将银行业的监管交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减少了机构设置较多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的负担,但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同样会出现协调难度大的,其结果常常是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较难以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出现摩擦时要服从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专业监管能力减弱。只有第二种模式,笔者认为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又不会出现监管机构独立性、协调性弱化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3.明确监管目标,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总的来讲,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主要有两个,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就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在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比债权人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得它们有可能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将金融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就维护金融稳定而言,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而且其经营活动是以本身就包含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风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连带性和易传播性。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国家需要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这两个目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并购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因而目前各国基本上是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首位,但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按照1995年3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基本上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制订的,但在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中,维护金融稳定做得较多、较好,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较为欠缺。这与过去多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一直在国家的庇护下经营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在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较大的变化,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会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最为紧迫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它能将银行倒闭造成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而且还在于它的存在为监管当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必要时采用果断措施消除了后顾之忧。当然,其突出的意义还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了保障。

4.改进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变,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但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测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非现场监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6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著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转贴于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