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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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治安保卫;探讨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177-02

一、着眼长远,强化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体系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及企业内部的治安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不断分析研究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预测和把握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针对企业内部突出的治安问题和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的新特点,一方面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适应动态管理的要求,解决基层企业之间各自为战、工作运行机制不协调、衔接配合不力等问题,不断加强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依靠公安机关的打击力量,实行打防控一体化。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保卫工作的保障机制和惩后奖先的激励机制,逐级抓好落实,使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渗透到企业各项管理之中,主动参与企业管理,发挥应有的职能,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沟通,依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加强。一是要依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企业与周边的各种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对存在问题及时疏导调解,不让矛盾发展激化,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是要依靠政府和公安机关对企业内外治安秩序进行综合治理,及时解决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依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外来人口和收购点的管理,从根源上铲除违法犯罪,最终实现企业的长治久安。

二、与时俱进,完善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细化,要根据国务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企业的自身特点,制订更加细致、覆盖企业全角落、有针对性的管理规章,同时要与企业和社会发展同步,不断修改和完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管理细则,使之更有实际操作性,更有说服力和约束力。目前,很多企业都有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但总结以往大大小小的治安保卫事例,其遇到的新问题还是现有的治安保卫制度不够准确,还需随时修正,使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留弹性空间。因此,企业要寻求健康发展,就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适合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治安巡逻、人员(物资)进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治安管理、放射源危险品治安管理、技防、承包商治安管理、治安保卫培训、治安保卫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使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在制度的规范下有序进行,并在严密的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三、增加科技含量,提升治安防范水平

治安防范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使科技手段成为推动治安防范的巨大动力。在犯罪日益科技化、智能化的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群防群治已明显地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对此,企业内部治安防范如果没有科学技术作保障,仅靠人海战术、拼体力,其效能不可能有效提高。因此,我们应该向科技要稳定,向科技要安全,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和密度,加大企业内部防控网建设。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最大限度、尽最大可能地使用高新科技手段,形成治安防范的网络化,加大技术防范力度,提高治安防范能力,最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依靠科技强保、科技创安是实现企业内部治安根本好转的强有力的手段。

四、加强保卫队伍建设,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现代企业生产中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安全因素和突发事件。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保卫工作,必须有一支强有力的治安保_卫力量和素质能力很强的治安保卫队伍。这支队伍在企业面临如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等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事故时,能快速反应,实施道路封闭、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可疑人员或物的搜寻、抢救伤员等等,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支援。在面临突发的职工集访、闹访等时,能够引导分流人员,协助化解矛盾,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为企业的稳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

为做好新时期国有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必须正确处理预防与安全、保卫组织与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企业与周边等四种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预防和安全的关系。“预防”就是要求在企业治安保卫上,在处理预防与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上,要强调预防,突出预防,把着眼点放在预防工作上。所谓“安全”,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根本目的。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职能部门的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的研究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保障所在企业内部的安全。所以说,保障安全是整个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切实保障安全,即要求各企业千方百计地做好防范,通过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严密的组织工作和严格的管理工作,堵塞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可利用的漏洞,弥补发生灾害事故的一切缺陷,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也可及时发现,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避免和减少损失。内部治安保卫的一切工作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安全,如果离开了安全保障这个目标,也就失去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和存在的意义。

二是正确处理保卫组织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随着国家各项改革事业的进行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企业治安保卫机构已不具有双重性质,不再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其中心工作是做好预防工作。但是,内部治安是整个社会治安的组成部分,内部治安的好坏和整个社会治安的好坏有紧密的联系。要抓好企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稳定的共同奋斗目标,使公安机关与企业保卫组织始终保持唇齿关系,做到分工不分家。为此,企业保卫组织在抓好内部防范上要与公安机关时刻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公安机关充分了解本地区社会治安的情况、动向,分析可能给内部治安带来的问题和影响,以便在其监督指导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维护好内部治安秩序。对待各类违法犯罪,保卫组织要以对本企业地形熟、情况明的优势,从人力、物力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有力打击,起到“打击一片威慑一方”的作用。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油田 ; 精益管理; 岗位职责; 安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282-01

一、 我国油田的生产现状及存在问题

1、石油生产区经济欠发达,员工素质较低

受自然环境及地理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石油生产区位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石油是国家战略资源,利用价值较高,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盘踞在村庄内以做正当生意为幌子进行原油偷到活动。石油产业属于重工业,体力劳动者占员工的较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素质较低,加之油田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上下级之间沟通较少,员工集体荣誉感较差,也会出现内部员工勾结外界不法分子偷盗石油资源的情况。

2、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岗位职责不明确

油田安全开发管理应将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融合入到实际生产过程中,结合油田安全开发管理的现状逐步使安全知识管理能力成为核心管理优势。在实施油田安全开发及管理的过程中,将实际工作内容与管理知识相结合,达到安全管理制度的最优化,明确工作职责。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大部分油田每一个小站包含20 个以上油井,而且油井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油田保卫队无法在短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逻,加上一些突况,如天气情况及自然地理灾害等,这些时间是违法犯罪分子采取行动的时机。针对此种情况,企业应加强人员力度、明确职责,分片分区做好巡检工作。

二、我国油田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油田安全开发是我国石油企业的主要任务,所以开发油田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甚为重要。就油田安全开发管理实践的角度来说,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管理目标,各石油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环境及管理基础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1、外来务工人员、无业游民及周边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以及油田周边地区经济不发达是造成油田治安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我国大部分油田地处荒僻的农村地区,人烟稀少,安全巡检较为困难,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更有甚者打入油田内部,内外勾结,盗取原油。石油可利用价值高,不法分子受暴利趋势做出危害油田的犯罪活动及盗窃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盗窃团伙的作案工具也不断升级更新。犯罪团伙有组织有纪律,分工明确,加上先进的作案工具,盗窃活动越来越猖狂。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原油通过犯罪团伙开设的炼油厂或废品收购站等进行销售以谋其利益。相关部门大力严查打击之后,这些依然不法机构依然正常运行。

2、油田安全管理机制不成熟,责任分工不明确。

好的企业需要完善的制度来规范,油田企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够油田企业管理制度许不断提升、不断完善。油田企业厂区范围较广,员工较多,不同部门及班组之间得不到有效地沟通,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甚至有些基层员工对公司制度不了解,勾结外部人员进行偷盗活动。在石油企业内部,由于制度不完善责任分工不明确,经常会出现重复工作或是推迟工作等情况,这对油田的安全有效生产带俩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各油田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3.地企与警民联防机制不完善,二者没有较好的为彼此提供协助。在油田的日常管理过程中,高层领导对警民联合没有给予重视,大部门情况下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安防问题。企业员工及周边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没有相关工作人员来宣传案犯工作的重要性,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出现问题解不彻底,警民联防机制缺乏持久性及长效性,警民联防的作用没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三、完善油田地企、警民联防机制的有效措施

为了做好油田的安防工作,建立起长期有效地地企、警民联防机制,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转变观念,争取做到体系制度与治安形式符合。由点到面,右面到点,各个击破,综合整治。

1、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经常沟通,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及主人翁地位感,并规范企业安保员工的岗位职责,完善安防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颇具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工作范围并将语气相关的工作纳入到体系范围内。

2、建立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警力的优势互补机制。

①企业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民众的普法知识教育,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积极治理犯罪窝点,净化企业工作氛围;企业应支持地方政府,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当地百姓谋福利。

②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到危害公司利益的严重性及不可修改的后果,设立安全举报信箱,匿名投信等可靠的监督措施。

③企业与警力互补机制,企业与警力相互协助,增强沟通频率,定期组织警力来场巡检,或在厂区设置警力办公室,发生偷盗行为后,可以最快速度的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做好油田企业的安防工作对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有很大影响,企业要想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地企、警民联防机制是必经之路,在企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警企联防制度也应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以便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 许忠强,王建,刘竟成,郭晓川,刘倩.低效油气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J].油气田地面程,2012,(09)6-7.

[2] 王永建.新时期油田保卫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消费导刊.2011,6.

[3] 马卫胜.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措施.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2.

[4] 李天星.吉林油田:基层建设花红果硕[J].中国石油企业,2007,6.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邮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渠道,是指基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

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渠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易制毒化学品等禁寄物品,以及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专群结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专门的安全检查工作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自我管理相结合。

(二)公秘结合。公开的行政管理与寄递物品的技术安检、专门扣检、暗访检查相结合。

(三)警企联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

(四)保障安全。通过依法有效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寄递企业运输和寄递物品的安全,依法打击利用寄递渠道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邮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全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分管治安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的邮检部门和邮政管理局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协调全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对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各级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单位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为联络员,收集本部门掌握的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情况和涉及安全的案(事)件线索,及时通报对方并做好线索核查的协调、联络、配合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积极开展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收集与行业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引导企业完善公司管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严格监督寄递企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全行业治安防范意识。

第八条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警种信息共享、责任明确、密切配合的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负责督促寄递企业落实治安防范等工作。会同国家安全、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网络,明确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保人员为治安联络员,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揽收和派送人员为治安信息员,负责收集本部门掌握的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情况和涉及安全的案(事)件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并做好线索核查的协调、联络、配合工作。公安机关刑侦、禁毒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交易等违法行为开展布控、侦查,对不法分子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侦查力度、依法查处交寄禁寄物品以及盗窃、非法扣留、拦截、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等案件。技侦部门负责对寄递企业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研判工作,从中发现和经营案件线索。反恐部门主要负责在寄递行业反恐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框架下,与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共同落实寄递行业和相关企业反恐防范工作,并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恐怖袭击的行为予以侦察、打击。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要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与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工作中发现危害治安秩序的情况和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对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较大的企业,及时通报邮政管理部门,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按照新《邮政法》的有关要求和现行工作机制,坚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共同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寄递物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会同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寄递企业切实承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揽收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力争将各类危险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

(三)在现行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深入开展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治安防范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邮政条例》等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寄递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一)强化治安保卫工作。寄递企业要明确企业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和快递业务员应依法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寄递企业从业人员要熟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对寄递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配合下,统一组织进行。

(三)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寄递企业要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识别禁寄物品;对寄递渠道发现的禁寄物品,应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完善监控设备。寄递企业应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施安全管控。安装的监控设备应确保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五)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寄递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六)实行计算机管理。寄递企业对寄递业务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七)强化应急管理。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发生突发事件,寄递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将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章规范检查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寄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隐患较大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要求,对寄递渠道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寄递企业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聘用保安等巡逻守护人员;

(二)邮政局(所)营业网点(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寄递企业是否制定了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了演练;

(四)寄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可疑情况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寄递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应至少分别每半月、每周检查一次,督促企业落实治安保卫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并依法处置。属地公安机关接到邮政管理部门或事发企业有关非法扣留、拦截、盗窃邮件、快件,阻挠正常生产运行等情况报告,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寄递渠道实施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际查看(包括查看监控录像)、模拟演练等方法和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安全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告知被检查企业的检查事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检查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共同核对签名。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寄递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传递、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弓弩、仿真枪、、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的幕后组织者,并严密监控收(发)件人行为动向,落实管控、防范措施。指导寄递企业提高发现危险、违禁寄递物品的能力。督促快递业将寄递信息数据提供给邮政管理部门,并通过安全的渠道提供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技侦部门,实现对社会管理信息资源的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寄递渠道专项整治,妥善解决非法经营快递业务等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群众举报及通过其他工作方式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下列问题,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组织暗访检查:

(一)寄递企业接收、运输、投递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禁寄物品的;

(二)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

(三)寄递企业曾因接收、运输、投递禁寄物品和盗窃、非法扣押邮件、快件等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暗访检查掌握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暗访检查应当制定暗访检查工作方案,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实施暗访检查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

实施暗访检查的民警对交办暗访检查工作任务的领导直接负责,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暗访检查工作意图、方案和本人真实身份。

暗访检查禁止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掌握情况,禁止指派非警务人员实施暗访。

第二十三条暗访检查实行检查报告和查处通知、通报制度。

暗访检查后,由实施检查的民警共同签名出具暗访检查报告,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重要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暗访检查后,对存在接收、运输、投递禁寄物品和盗窃、非法扣押邮件、快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寄递企业,应当通知、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立即查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处进展情况或结果报上级公安机关。

暗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由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并建档留存通报材料。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寄递企业安全检查应当建立考评和考核奖惩制度。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寄递企业非法贩运传递禁寄物品等安全问题突出的,上级机关应当对负有直接检查责任的寄递企业保卫部门、公安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禁寄物品源头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寄递渠道涉嫌传递禁寄物品的,要逐件溯源到具体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人员。邮政管理部门对涉案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收寄人员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明知为禁寄物品依然收寄、传递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公司对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寄递企业的联络员和信息员提供可疑寄递物品的线索,按照其提供的线索在案侦中的价值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快递企业的知密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寄递企业的监控设备未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间少于30天、未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监控资料或者未对寄递业务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寄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寄递企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对寄递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4

一、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综治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切实把关注民生的要求落实到综治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上去,着眼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优势,大力支持相关部门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和谐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切实抓好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加大打击、防范犯罪的力度,确保全县治安秩序平稳,着力提升公民安全感指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奔小康。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综治防控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积极预防和处置,有效遏制的发生,坚决杜绝影响稳定的大规模。二是积极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主动做好矛盾的分化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全县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企业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排查矛盾纠纷制度,逐级实行按时报告、要情报告、“零报告”等制度,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化解矛盾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加大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矛盾激化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查究力度,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件件有着落。

二、建立防范控制机制,营造综治良好环境

不断加强对各景区(点)和宾馆饭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促进我县旅游经济发展,维护旅游景区和企业的社会治安及游览秩序,创造良好的游览环境,一是要大力加强旅游景区专项整治,建立综合治理防范机制,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各景区与周边村组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大力提倡联防工作方法,强化景区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二是要建立长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维护景区治安秩序;建立和完善各景区旅游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各旅游经营单位保安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充实旅游基层治安防范力量,严密基层防范网络。三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综合治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本系统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鼓励先进,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为外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加强服务意识,主动征询外商意见,虚心听取外商意见的建议,为外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及行政管理。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工作手续,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深入推进治安综治,着力夯实综治基础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5

在我县,流动人口呈现出季节性流动、分散性分布和区域性居住的特点。每年的春耕和秋收是流动人口集中流入我县的季节,而入冬后又大量返乡。在城镇,外来流动人口主要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居住在城镇及周边地区的出租房屋内;在农村流动人口主要人事棉田管理及棉花采摘,只要有棉田的地方就会有流动人口;他们或是居住在农民家中,或是居住在偏远的荒地农田边,居住相对较为分散,流动性大,人员复杂。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了我县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的现状。据统计20__年,我县共登记流动人口19068人,办理暂住证16575枚;20__年共登记流动人口20__2人,办理暂住证17417人,而今年1-8月,我县登记流动人口就已达12634人,办证10618枚,去年同期登记5481人。从数据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已演化成了我县的一种新生社会群体,其流入量在逐年增大。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对我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我县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据统计,20__年我县辖区共发各类刑事案件586起,破案257起,共受理治安案件818起,查处633起,在破获查处的所有案件中属流动人口作案的达52%。

管理模式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结合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正规化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我县始终坚持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之中,纳入各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落实"一票否决"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尉犁县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计生、综治、公安、工商、税务、城建、水利、教育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了协作运行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等,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多渠道、多手段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催办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和管理工作。同时,县综治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了《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为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综治委还制定出台了《尉犁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规定各成员单位每发放1份催办单,而该流动人口主动持催办单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由县政府奖励该单位2-3元。

结合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我县划分了29个警务区,成立了17个警务室,县公安局各调配民警26人充实到各个警务区,从事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在对社区民警的量化细化任务中,将流动人口管理列为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重点,并根据各派出所、综治办往年历史数据,结合当前流动人口增长情况,计算出本年度各派出所、综治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任务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倒查通报和奖惩制度。各派出所、综治办也根据以往流动人口分布情况,以警务区为单位,将各社区民警的流动人口登记办证任务进行了量化,将民警每月登记、办证、发函、上网比对等管理情况与公安局每月考核挂钩。县综治办、公安局每月通报各派出所、综治办流动人口管理进度,派出所、综治办对每位民警和成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情况也分别进行统计,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和奖惩兑现,这就形成了逐级考核,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了民警登记、办证和成员单位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催办单的积极性。

为提高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的工作效率,今年,我县为各派出所警务区民警每人配发一部数码相机,一辆摩托车,各警务室配备了相应的电脑及办公桌椅等必需的办公用品。在工作中,民警可以随时随地为流动人口登记照像,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在开通的公安网络上进行比对核查,确定流动人口的身份情况,有效提升了我县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管理的水平,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实现流动人口的高效管理。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我县拓宽工作思路,通过多渠道、多手段,牢牢把握流动人口动态,实现了流动人口的高效管理。

1、依靠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扩大流动人口对办证管理和懂法守法的知晓度。外出打工的流动人口,大多数

文化水平较低,他们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道甚少,为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工作,今年三月,我县在流动人口集中流入的月份,通过协调广播电视局,组织开展了警民相约活动,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进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另外,我县还在客运站、城乡结合部、各主要交通要道等外来人员集中求职现场进行发放宣传单,面对面讲解法律法规,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2、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我县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县、乡、村(社区)三级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同时,要求各警务区民警要与辖区内的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流动人口雇主签定《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目标责任》,并告知其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3、以"以房管人,入户访查"工作为载体,加大对居民区和商业网点的流动人口管理。自去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的"以房管人、入户访查"工作以来,我县已经基本摸清辖区内居民房屋的分布清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县进一步建立"以房管人,入户访查"的长效机制,要求民警在深入警务区的同时,严格按照长效机制开展入户和走访工作,认真登记警务区内所有的流动人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在入户的过程中,由于出租房屋内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要求每个警务区民警建立起自己的流动人口登记册。

4、对流动人口进行分层次管理。我县依据流动人口的职业、住址、经济来源及原籍调查情况,将其划分为四类,即:重点控制对象、注意调查对象、一般了解对象和收容遣送对象。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列为重点人口,落实专人监控管理;对文化素质较低,生活困难,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注意调查,及时掌握接触关系及经济变化等情况;对属于"三投靠"及正常务工、经商人员做一般性了解;对无生活来源、沿街乞讨的"三无人员"及时遣返原籍。

5、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处所和其它"落脚点"的重点控制。

(1)关于建筑工地和企业内部的外来人口。我县及时与工地及企业内部负责人签订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书,要求工地现场的流动人口进行集中住宿,由各工地工头及企业内部保卫科进行集中登记,辖区民警要在工地开工一周内登记办证完毕。同时,要求工头要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流动人口的流动情况,并将流动情况及时反映给辖区民警,以便民警及时登记、照像和办证。

(2)关于在农村居住务农的流动人口。我县主要采取与各乡镇、村及各雇主签订责任书,督促雇主主动上报流动人口的情况和带领流动人口到警务室或派出所主动登记办证。要求各警务区民警在下警务区的同时,要深入到到田间地头和居民家中进行实地查看,如有流动人口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为其办理暂住证。

(3)关于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由于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居住的主要场所,警务区民警除按照治安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档案,与房主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绘制房屋方位图,了解掌握房主的基本情况外,还要重点掌握单身租房户和无固定职业的租房户及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疆内流动人口情况。警务区民警将居住在出租房屋单身独户、人际交往复杂的人;有前科劣迹或行踪可疑的人;同性一起租房,有工不做、经济来源不清、收支不正常的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针对逐年增多的南疆籍流动人口,我县对其实行两级管理,由各警务区民警对新疆籍流动人口进行初步比对审查后,定期将新疆籍流动人口信息上报给县局国保大队,再由他们进行深入审查。

(4)关于行业场所及饮食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接触关系复杂,无固定住所,我县在实际工作中,由各派出所和警务区与业主签定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严格按照"以房管人"的要求对每一个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办证。在管理上仍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将业主的经常教育管理和民警的重点教育管理相结合,从而实现了业主、民警对从业人员的"双向"教育管理。

(5)、加强旅店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对外来住宿的旅客进行严格管理。自去年我县开展旅店业信息系统建设以来,县内各旅店在完善各项登记管理制度和实现微机上报住宿旅客信息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各警务区民警在工作中也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对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上报,以便民警及时检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或在逃人员信息。

6、落实教育、税务、工商、劳动、建设、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

我县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要求教育部门把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关,在学生入学时查验父母的户口,凡父母没有户口又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学生不予入学,并督促学生家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工商税务相关手续时,一并要求流动人口出示本地暂住证方可办理;计生部门在走访入户时,对发现的流动人口情况要及时通报给所在地派出所,并督促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建设、民改、卫生等部门在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时也要审查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办理情况;综治、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以便及时给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7、充分发挥公安信息网络的作用,建立起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我县将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全部录入电脑,并与全国公安在逃人员信息库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报警。目前,各派出所等基层所队的公安四级网已经开通,通往警务室的五级网正在建设当中,在警务室的建设上我县各警务区民警已达到人手一台电脑。

服务措施

为切实达到以服务促管理的人性化管理服务模式,我县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同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措施。一是建立了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大厅。我县结合正在试点推行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工作,把计生、派出所、社保、司法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整合,合署办公,初步形成一站式服务。可一次性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解决子女就学、民事调解、解决劳资纠纷等。同时,为流动人口及时提供职业招聘、爱心帮扶等服务,切实体现了高效、快捷、便民及人性化的特点。

二是在城镇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有经验的医务人员进入村(社区)服务,配备常用的医疗器械,使流动人口可以小病不出村、急病急时处理。同时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站,每年开展b超、乳透等健康检查和生殖保健培训等。对他们有计划地作好计划免疫、计生管理等工作。

三是建立流动人口劳务市场。今年9月,针对流动人口涌入的高峰时节,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人生安全和及时就业,我县协调公安、客运、交通、安监、城建和人事劳动等部门,建立了尉犁县第一个流动人口劳务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增强了系统功能,随时掌控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信息,开展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对用工工种、供需状况做出预测,使外来流动人口掌握用工动态,减少其盲目流动。同时,加强与流动人口输出地和雇主的沟通联系,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和输送,降低人口流动的无序性。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施“双五”战略,主攻“五大”目标这一治县方略,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积极配合的原则,坚持整治和开发相结合,规范和发展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立足治本、规范管理,提高矿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努力建设和谐*。

二、主要任务

以铁矿石采选、硅石采选、小石料开采、砖瓦粘土加工生产企业为重点。使无证勘查开采、级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矿业公、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的采选企业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现象减少;劳动用工档案进一步完善,用工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矿山纠纷得到及时调处,矿区治安状况地一步好转。达到“一调整”,“二控制”。“三保护”,“四保证”要求。“一调整”即调整总体产业布局。二控制”即控制矿山开发总量,控制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三保护”即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合法权益。“四保证”即保证安全生产、保证科学发展、保证和谐发展,保证和谐稳定、保证合理开发。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一带矿区。

(二)重点行业

采矿、探矿、选矿、砖瓦粘土加工、石料开采等生产经营行业。

(三)重点内容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对未持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均按无证勘查开采论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查处;对证照不全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科整顿并依法查处,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和为进行及时查处。

2、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务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治理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未经安监部门批准基建的矿井擅自进行基本建设的或以基建为名组织生产的由安监局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和未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矿山依法查处;探矿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开采、回采率达一致电设计要求的,严惩浪费矿产资源的,由国土、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予以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3、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环评审查、安全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矿进行井下实测,对越层越界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县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5、积极调处矿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县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认真解决好矿业纠纷,耐心细致的做好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6、继续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国土、环保等部门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强化监督。严格审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其保护环境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以往因矿业开发造成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和形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有计划的进行治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以防治新的矿山地质灾害,要选择部分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7、继续开展小石料、砖瓦粘土的专项整治。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建设、环保、旅游、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公路治线附近及桥梁附近、上游、下游河道的禁止开采区域,并予以公告。禁采区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一般为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可视范围较远的,公路沿线两侧各以300米为界划定禁采区范围。

8、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采矿权的行为。县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午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采矿权主体的,由国土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申报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和注销相关证照。

9、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强化国土部门的监管职能,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图纸交换制度。县矿业秩序领导组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监管职能。

10、继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地治理整顿。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围绕“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要求,重点排查整顿企业的各种有效证照情况,企业劳动有工登记备案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屐行情况,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就业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职工生活,生产环境情况,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确保整顿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在15日内进行整改,预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11、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要以矿山流动人口管理站为载体,做好申报注销登记和暂住证办理工作;加强对矿山流动人口居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监管;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台帐和工作档案。认真落实坑口验身、民爆管理八类台帐等针对性措施,强化民爆库房的值班守护措施,严格落实物防、技防、太防“三防”措施,严格涉爆“六大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地毯式”的民爆安全大清查行动。同时要督促涉爆从业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民爆物品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领导和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头上。

12、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和选址不科学、存在安全陷患的尾矿库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加强监管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坚决取缔、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生产粗放,不达规模从事选矿生产和企业。对私挖滥采、乱排乱倒、严惩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和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在旅游区、禁采区进行采选的企业,要逐步予以关闭。要建立健全尾矿库设立选址规划联合审批制度、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

四、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矿业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对违法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网络,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原则对矿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

要与所辖行政村签订秩序管理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目标责任要细化、量化。重点区域重点监控,严格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本辖区内无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报、落实。检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措施的落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一采行为;严肃查处以探代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探)矿权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两图交换制度、年检制度;严格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年检等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灾害防止治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资源整合;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

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改正,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产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监委:要积极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投资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以及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行为。

检察院: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局:负责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依法查办、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民爆物品行为,对非法采矿者要追查其民爆物品的来源;加大对非法使用为工品的监督查处力度,依法惩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对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其民爆物品的供应。同时要全面加强矿山流动人口管理。

工商局:负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环保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清查,加大监管力度。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项目,应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对认定为严惩污染环境的选矿企业和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治理整顿。在所有矿山企业高标准落实“四项标准”,确保实现用工备案制度化、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化、职工培训标准化和参加工伤保险全员化。

电力公司、矿山供电公司:会同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并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矿产品管理中心:严格矿产品运销管理制度,堵塞偷漏税费行为;禁止非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等非法开采行为。

矿山企业:要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按照勘察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施工;并与包工队签定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严禁超层越界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严格管理并定期巡查本矿区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如发现要及时加以制止,如制止不力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派出所。如对本矿区监管巡查不力造成后果由矿山企业负责。

五、实施步骤

整治时间为一个半月,从9人14日—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14日—9月20日)。

主要任务是召开秩序整顿工作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第二阶段:全面整顿阶段(*年9月21日—10月10日)。

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非法用工和民爆物品管理、安全生产整治等行为。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采矿企业进行井下实测,对所有选矿企业尾矿库进行规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关闭。

第三阶段:全面规范阶段(*年10月11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对存在矿产资源开采权属纠纷和争议的,依法进行一次性调解和处理,不留后遗证。构建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积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健全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这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乡镇、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整顿任务。

2、健全制度。各乡镇、各部门都要根据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科学实施,标本兼治。

3、突出重点。整顿工作既要全面推进,消灭盲区和死角,又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要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停来整顿,确保整顿工作到位。要以这次整顿为契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力度要大,措施要硬,真正起到查处一起,震憾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