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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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文1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文2

1前言

城市燃气化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燃气工程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深圳市城市煤气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气源的性质都难于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的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将不断扩大,气源从液化石油气逐步过渡到天然气,到2005年广东液化天然气工程投产,以及到2009年投产的珠海高兰港登陆的南海Y13—1气田的天然气,形成两个气源联网供气,最终实现城市燃气以天然气为主气源的管道燃气供应新格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编制了《深圳市燃气专项总体规划》(下简称《规划》)、《规划》中规划了28个液化石油气区域气化站(下简称气化站)和26个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下简称调压站)。为了适应气源的方便转换及节约占地,有24个气化站和调压站合建一处,考虑到天然气置换后,保留罗芳等8个气化站的气化能力,增设混气装置,生产代天然气、以作为事故工况气源站。各站的规模及占地情况见表1。

2设计实例

《规划》中论述了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深圳市的环保建设,近期发展液化石油气,汽油双燃料汽车,天然气到来后,大力发展天然气、汽油双燃料汽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是否在气化站和调压站增设汽车加气装置,《规划》中没有明确论述。建设单位决定利用留仙洞气化站和调压站的便利 条件和设施,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和天然气汽 车加气站。《规划》中在南山区侨香路气化站设置混气 装置,生产代用天然气,作为天然气事故工况气源。建 设单位同样考虑到留仙洞气化站先于侨香路气化站建 设,与天然气应相配套,在留仙洞气化站设置混气装 置。深圳市城市燃气现为进口液化石油气,未来有海 南天然气、进口LNG、进口LPG,有关的计算,设备 选型、天然气以海南天然气为难,用气不均匀系数: K月=1.33、K日=1.17,K时=2.73。液态液化石油气 低热值为45.636兆焦/公斤,密度为550公斤/立方米,气态液化石油气低热值为108.86兆焦/标准立方 米,海南天然气低热值为32.023兆焦/标准立方米,深 圳市居民耗热定额:3135.0兆焦/人.年,每户按3.5 人考虑。根据《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设计依据、条 件和任务书,留仙洞气化站和调压站建设规模及内容 如下:

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8X50=400立方米地下储罐;

液化石油气小时供气规模:

Q=5513标准立方米/小时(《规划》中提出);

液化石油气年供气规模:

Q年=365x24Q/k月K年K时=11368206标准立方米/年

液化石油气所能供应户数:

n=Q年/每户年耗热量=11.1万户(折合民用户);

液化石油气灌瓶规模:400吨/月;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规模:450辆/日;

天然气小时高中压调压供气规模:

Q=20123标准立方米/时(《规划》中提出);

天然气年高中压调压供气规模:

Q年=41495087标准立方米/年;

留仙洞气化站和调压站的主要设备选型储罐选用佛山化工设备厂产品。压缩机和烃泵选用美国COKEN产品,气化器选用美国SAM.DICK水浴式气化器、混气装置选用选用美国SAM.DICK的高压比例式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器.汽车加气机选用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和天然气加气机,天然气调压器和流量表选用上海飞奥RBVAL型调压器和FIOMTER型涡轮流量表。

留仙洞气化站和调压站位于深圳市西丽片区广深高速公路与平南铁路之间、站出入口与南山区南北交通主干线沙河西路相连、建设单位可控制征用地面积约36000平方米、可以满足液化石油气储存、气化、灌装、混气、汽车加气、天然气高中压调压计量及调峰,天然气汽车加气,办公宿台、维修等功能要求。气化站所需液化石油气用汽车槽车从深圳市主要油气储运点——蛇口赤湾码头运来。相距十多公里、站区内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区与区之间用实体围墙相隔、生产配套完善。交通运输条件极为方便。留仙洞气化站和调压站总平面布置区对站外设置入口,

并与消防道路成环。生产区建筑均为甲类生产车问, 站内建筑物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按地震强度七 度进行消防抗震,其总平面布置图详见图1。

3探讨与建议

深圳市留仙洞气化站与调压站台建的设计是《规 划》中24个台建站的第一个开始进行设计工作的。国 [勺城巾燃气工程中尚元气化站和调压站台建的先例、 《规划》也只对合建站气化规模和调压规模、混气装 置、占地面积作了规划、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发展情况; 增加灌装、汽车加气等功能。作为设计部门、首先在 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和《汽车 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程》(CJJ84—99)等设计规范要求 的提下、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如地—卜储罐 容积《规划》中只考虑5个50立方米,建设单位考虑 设置8个50立方米储罐。在燃气设计规范中,容积为 210-500立方米属于问一组防火间距要求,从技术安全 方面是能够得到保证和控制的。笔者认为:建设单位 应积极与国土规划部门联系、争取规划部门的认可。 国土规划部门也应该认真考虑建设经营管理者的建议, 如在气化站和调压站增设汽车加气站设施等合理的建 议纳入《规划》中来。

深圳巾留仙洞气化站和调压站台建的设计质量高 低,功能足否考虑全面,对深圳市其他23个合建站有 着很好的借鉴作用、也对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条件相 问的燃气场站的建设,乃至国内其他地区燃气场站条 件相似的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深圳市燃气专项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 规划国土局

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文3

关键词加气站;消防隐患;安全管理

据我国城市环境状况公告显示,我国大气污染已由工业废物、煤烟气型向光化学烟雾型转变,大城市中汽车排放尾气成为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自20世纪末,我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建起了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用液化石油气替代汽油作汽车燃料,这一燃料品种的改变,极大地净化了城市空气质量。但是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加气站消防的主要隐患和问题

1.1 选址不合理

我国尚未出台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计规范,给各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不利,使其从设计、施工到营运都不规范,存在一些“先天性”的隐患,主要表现在:(1)离居民区和道路的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2)离电力线路的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3)未选择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4)个别站点还选择在小山坡上等。

1.2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低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大部分工作人员对石油气的性能、爆炸极限、火灾危险性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等应具备的常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为了快捷和方便,违章操作成为“家常便饭”。

1.3 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由于人员混杂,往往不重视消防安全的管理,主要表现有:加气站门卫监管不严,对进入的人员放任自流,未要求交出火源及关闭手机;对进入的车辆没要求配载阻火器。瓶装加气站对运营瓶装液化气的车主未检验其有无准运证,擅自发货,四轮车、拖拉机均可随意进入个别加气站;缺乏对违章操作的监督等。

1.4 消防硬件设施不齐全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配备甚至不配备消防设施。该设防火墙、防护堤的未设置或设置高度达不到要求;没有设置必要的接地装置;没有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应设泄漏报警器的未设置;在灌瓶间使用普通电器代替防爆电器;灭火器材不足或灭火级别达不到要求;消防水源达不到供水要求等。

1.5 设备管件达不到要求

部分加气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采用不合格的设备和管件。如管件采用铸铁件,阀门使用普通阀门等;部份储罐缺液位计、安全阀、水喷淋等安全装置;个别加气站甚至无气液分离器和稳压罐。

1.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

部分加气站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健全,事故抢险工具严重不足,发生事故不知如何处理。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加气站因人员不到位没有定期演练,也只是摆设根本无法启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2加气站防火要求

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是闪点

2.1 站址选择

站址的选择和分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安全、国土资源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方便使用的要求。

站址要设置在工厂企业和居民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以上风侧,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居住地区,工厂机关学校,繁华闹市地区以及重点文物保护地区。不要建在窝风地带,应选择有良好通风的地段,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宜靠近公路或设在建成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同时要考虑站址前有一定的开阔地,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2.2 加气站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气态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易在低洼处或通风不良处窝存,极易酿成爆炸事故,液化石油气泄漏时不易被人发现,只有当大量气体急骤散发时,才可以见到白雾或听到喷射声,遇明火发生爆炸时已经扩散了相当大一片的面积。因此,加气站设计中要保证液化石油气不停滞在站内,这要求加气站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并要有适当坡度,雨水可散流出站外,站内地坪应铺设不发火水泥,不设阴井和下水道。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建筑材料要符合耐火要求。

2.3 消防设施的设置

加气站内消防设施的具体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的有关规定。在加气站内设置消火栓、消防水池、地上卧式贮罐设置水消防,地下贮罐不设水消防。地上贮罐四周设非燃烧实体的防护墙。在贮罐、卸车点、加气岛、泵房处设置干粉灭火器。

2.4 贮罐设置

加气站内贮罐宜采用卧式贮罐。贮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加工制造。贮罐内允许充装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执行。在液化石油气贮罐及管道上都应设置安全阀;还应在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和泄漏点设置探头,及时将信息传输到报警仪上。

根据《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的有关规定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防火间距。在液化石油气贮罐安全防火间距之内,应设置很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志,严禁火种进入,并严禁随意搭建建构筑物和乱堆乱放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地上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地下贮罐消防水量,一级站不应小于20L/S,二级站不应小于15L/S,三级站不应小于10L/S。

2.5 设备及管线布置需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设备均选用防爆型,储罐液相出口管上应装置紧急切断阀,储罐、泵、压缩机、加气机、卸车柱等附近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汽车加气站的管线宜直埋地敷设,其外表面不得低于加强级防腐,每台加气机应单独设置进液管,设备、管线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站内应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消防水量应满足消防要求。

3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由于其特殊性,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硬件与软件同时抓,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重点与细节不放松”的方针,把握加气站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消除加气站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础条件和触发条件,切实有效地做好消防工作。

3.1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首先要提高加气站经营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定期考核,使其了解石油气燃烧、流动、挥发、爆炸等基本理化性质和火灾产生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各种抢险堵漏工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灭火技能,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3.2加强资质管理

加气站竣工后应经建设、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消防、技监、工商等部门联合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方可经营,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定期对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防雷、消防设施定期检测。

3.3加强设备和日常安全管理

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文4

[关键词]燃气工程 给排水消防设计

中图分类号:TP3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3-0058-01

前言:消防设计是贯穿在总图、工艺、土建、电气、自控、通风、消防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中的。消防专业要考虑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喷淋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炮等)的设置。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燃气行业内常见的几种场站消防设计的依据。

在燃气领域中,主要有以下的几种典型的场站: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

调压站

LPG储配站

LNG储配站(气化站)

下面对以上场站的消防要求做个简单介绍。

一、天然气门站、储配站

主要依据《燃规》6.5.19,具体规定如下:

1 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

2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 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4 站内室外消防栓宜选用地上式消防栓;

5 门站的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6 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注:1 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 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二、调压站

在《燃规》中没有关于调压站消防的具体规定。由于调压站基本设置在城市内,供应周围居民或工业的燃气,根据《建规》,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都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因此,调压站的消防用水可以由周围的市政消火栓提供。调压站内部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天然气火灾属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规范中同时规定在非必要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每个房间不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8B,最大保护面积为5m2/B)。

三、LPG储配站

8.10.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可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站内各建、构筑物中一次最大小时消防用水量者确定。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8.10.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8.10.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8.10.5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10.6 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雾头。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25MPa。

8.10.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除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执行外,尚应符合表8.10.9的规定。

四、LNG储配站

2000m3以下的LNG储配站可以依据《燃规》9.5进行消防设计。详细内容如下:

9.5.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9.5.2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

9.5.3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小时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且单罐窖小于或等于50 m3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小时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9.5.4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泵房,给水管网和供水压力要求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10节的有关规定。

9.5.5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防护墙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天然气流入下水道或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9.5.6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除符合表9.5.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以上是燃气行业常见场站的消防设计依据。

结语

在燃气系统中消防系统给予充分的重视具有重大的意义,设计合理、正确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设施,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文5

关键词:住宅小区 天然气管道 管道设计

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现代住宅小区燃气管道的规划和设计既要求设计者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 还要减少燃气管道对建筑建设的不良影响, 以营造舒适美观的居住环境。这就需要我们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勇于突破, 在遵守规范、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设计出与建筑物风格配套统一,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燃气管道工程。

一、现代住宅建设的特点

城市住宅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现代住宅的品种、类型不再单一。从最早的简易楼到现在形式多样的板楼和塔楼, 住宅建设越来越重视建筑立面造型, 通过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 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而且, 现代住宅的空间组织也丰富多样, 多层、高层建筑数量增多, 各种居住区组成梯级布置, 形成“现代邻里, 都市街坊”的城市生活区域。人们对居住的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住宅的要求越来越挑剔, 从单纯满足居住要求到不断追求居住环境质量和住宅使用功能。城市小区已呈现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系统、建筑小品等多方面的布局结构, 蕴含“公共空间—半公共空间—半私密空间—私密空间”的多层次生活空间。建设存有不足, 矛盾客观存在。房产开发的工业化程度不高, 很多建筑在设计未完善、手续未办好的情况下就已开工, 致使施工中不断地更改设计, 导致其它配套辅助工程难以适应。同时, 用户的室内装修的日趋美化, 又要求配套设施简洁集中, 统一和谐。住宅设施、设备建设滞后。目前在小区建设中,由于一些体制的问题, 住宅主体设计与其它专业设施、设备建设未能统一考虑。特别是燃气专业的特殊性, 不容易被其它专业的设计人员所了解, 经常是在主体建筑完工以后才考虑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 从而影响总体建设的效果。针对现代城市住宅建设的这些主要特点, 住宅小区燃气管道的设计应适应现代住宅建设发展的要求。

二、住宅小区燃气管线设计

1 室外燃气系统的布置

(1) 确定压力级制

及时确定管道系统压力级制, 对燃气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行管理、供气安全等非常重要。现在常用的居民住宅小区调压方式有户内中—低压调压、楼栋中—低压调压和区域中—低压调压三种方式。户内中—低压调压方式工程造价较低, 不影响建筑环境美观; 但由于地上管连接的相对不可靠性,一旦发生中压系统泄漏, 危险性远大于低压系统。楼栋中—低压调压方式仍有一段中压垂直引出立管外露, 此段管自然氧化腐蚀程度大, 存在车辆等机械碰撞及其他因素损坏的可能性也较大。一旦气体泄漏时, 可能对附近的行人及楼栋造成危害。另外楼栋中—低压调压方式与区域中—低压调压方式比较, 楼栋中—低压调压箱数量多, 管理和维修(抢修)的工作量都很大。区域中—低调压方式与前两种调压方式相比,安装地下管网的投资约增加10%; 但区域中—低调压安全系数大, 供气的稳定性强。现代住宅小区楼房分布规律且集中, 也为区域调压提供了便利条件。燃气经区域调压站调压后通过低压管网送至各楼栋, 符合综合考虑安全因素的原则, 而且小区低压管道可布置为环状, 其水利可靠性可以得到保证。

(2)附加压力的计算

民用天然气燃具的额定压力pn=2 000 Pa,燃具前压力应在(0.75~1.5) pn 范围内波动(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当天然气压力超出此范围,燃具的热效率降低,燃烧不稳定,燃烧噪声大,出现脱火或者回火等现象。目前,高层建筑的燃气设计主要采用低压入户,在计算低压燃气管道的压力损失时,应考虑因建筑高度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p,计算如下:

p=9.8(ρ1-ρ2)×h (1)

式中:p—为燃气的附加压力,Pa;ρ1—为空气的密度,取1.293 kg/m3;ρ2—为燃气的密度,取0.717 kg/m3;h—为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若庭院压力损失按300 Pa 考虑,高层室内立管管径按用气高峰时最高层用气点沿程阻力损失抵消附加压力设计,用户灶前压力为2 000 Pa,燃气表压力损失按100 Pa 计,则调压箱出口压力应设定为2 400 Pa。在最不利工况时(用气低峰时段),假设只有几户用气,管道沿程阻力接近0,局部阻力仅为燃气表的阻力。设用户燃具前的压力为p,则:

p=2 400 Pa +p-100 Pa=2300+5.64×h

当p =3 000 Pa 时,h=124 m。因此当楼层高度超过124 m 时,附加压力的影响会使灶前压力超过燃烧器的允许波动范围。为了使用户燃具前的压力波动范围变小,更接近额定压力pn,有必要采取措施,减小附加压力的影响。

(3)附加压力影响的消除

a增大管道阻力损失:对20 层左右的高层建筑,可采取6~8 层变一次管径,增大立管的沿程损失;并在立管上分段设置调节用阀门,增大局部阻力;

b设置低—低压调压器:对3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可以考虑在立管适当位置或在高层用户表前设置低—低压调压器,使燃具前压力接近2 000 Pa;

c设置中—低压调压器:对于超高层建筑,可采用中压B级压力入户,表前安装中—低压调压器,使燃具前压力接近2 000 Pa。

综合考虑风险评估和经济因素, 建议选择以区域中—低压集中调压为主、楼栋中—低压集中调压为辅的调压方式, 谨慎采用户内中—低压分户调压的方式。只要住宅小区与调压站统一规划, 例如将调压站周围的环境附以假山、建筑小品等园林艺术,既可确保调压站的安全距离, 又利于使调压站外观与环境协调统一或隐蔽。

2 室外燃气管线的布置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主要根据小区自身规划和各专业提出的方案确定。但由于小区内道路较窄,而市政配套管道主要有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等6 种( 个别地区还有热力管道) , 用地十分紧张, 并且, 各专业管线在施工时未能统一协调, 随意变动性较大, 先后施工的管道往往被迫重叠。如何在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1998)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的要求下, 查明管道周围的障碍物及地下各种设施的分布情况, 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 使燃气管线在住宅小区地下空间中占有合理的位置, 是设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般燃气管布置在人行道或慢车道下, 将其与给水管相邻, 以充分利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中给水管与燃气管的净距可为0.5m 的规定, 节省地下空间。考虑给水管上安装阀门井及施工与检修, 给水管与燃气管的中心间距可取1.5m(图1)。

虽然规范对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各种管道之间应保持的净距作出了规定,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管道材料、施工质量及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安全距离可以适当缩小。城市燃气管道穿越道路十分频繁。随着城市建设的在不断扩大, 城市的道路等级越来越高, 交通量不断上升, 城市主管部门很难同意因燃气施工而长时间阻断交通。因此在进行道路穿越设计时首先对开挖方式穿越和非开挖方式穿越在施工、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优势比选, 并与业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议一个切实可行、以避免出现施工时重复设计。实施节约投资的施工方案。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 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 一座座老城开辟了新区, 住宅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人们对居住环境及生活条件改善的要求日益提高, 这极大地推动了城市燃气的发展。今天, 城市燃气以其高效经济、清洁环保、快捷方便、使用安全等优点已逐渐成为现代家庭不可缺少的基本设施。

参考文献

[1] 赵冠谦. 居住环境科学技术—我国城镇住宅建筑的发展与对策[J].新建筑,1998(3)

[2] 尚晓云. 小区燃气管网的设计[J]. 煤气与热力,2002(5)

城镇燃气站设计规范范文6

关键词城镇燃气管道压力管道安装监检

中图分类号:TU996.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中缅油气管道、宁夏中卫-贵州贵阳长输管道入黔,省内各地区燃气管网建设也同时开展。城镇燃气管道由于施工贯穿整个城市,具有距离远、施工周期长、各路段施工受市政及交通影响限制,全部采用埋地敷设不易检修,安装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因此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要有的放矢,善于抓重点、抓关键。

我中心管道科于2007年开始对贵州燃气集团(贵阳清镇、花溪,黔南都匀、毕节)、贵阳市公交公司、六盘水等公司燃气管道工程、天然气场站和加气站进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其中清—中线燃气管道已在监督检验下铺设完毕。根据其特点,编制了监检大钢(包括监检实施细则、监检表格、监检组人员等),并组织设计、建设、安装等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地区特设处(科)批准。通过监检方案明确三方(监检单位、建设单位、安装单位)的制约关系,有效监督安装单位的质保体系,使之能规范、有效运行,确保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监检大纲是监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保证监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监检方案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监检依据、验收法规及标准、规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完善,量化各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范编制《公用管道(燃气)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明确监检与安装单位及建设单位三者职、责、权及三方之间的制约关系,对施工安全质量应建立终身责任制。

一、设计审查

设计图纸的审查是监检的关键工作,监检中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设计的权威性同时,对存在的设计遗漏或缺陷等原则问题,应由设计部门作出承担相应设计责任的书面解释或作设计更改。对设计审查分两种情况:

1.1.1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审查

城镇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单位虽是甲类市政工程设计院,经审查在设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⑴ 设计未考虑穿越城镇主干道的管道应加套管并在套管两端安装检漏管,设计院认为只要埋深达到GB50028-2006要求就不必加套管,加检漏管意义不大,规范在此已过失,由设计部门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解释说明,并由设计部门承担其相应设计责任,并书面报告监察部门备案。

⑵ PE管与钢管之间连接的钢塑过渡法兰的防腐问题,设计时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腐措施,监检人员坚持所有法兰必须防腐的意见。

⑶设计方案或图纸对设计压力不明确,造成气密性试验压力选择错误。

1.1.2施工图不详细与隐蔽工程问题及处理

城市燃气管道与地下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连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小于GB50028“室外燃气管道”中规定的安全间距,遇到无法满足符合GB50028及CJJ33-2005规范要求间距时,则由安装单位、建设单位及设计部门协商,在建设方及监检监督下,由安装方对各隐蔽工程管道之间的实际间距作详细记录后报设计部门,由设计部门出具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管道安全.。对掩蔽工程施工记录监检员必须仔细审核,以免留下后患。

1.1.3其他设计缺陷问题及处理

管道系统必要支承的设置极易被设计部门忽略,因此要求监检人员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时发现管系结构中的管道支承、膨胀等不易察觉的结构问题,根据管道应力、管沟坡度、地质等具体情况,向设计部门提出考虑设置必要的管道支承并对管道的支承进行设计及校核,防止管道位移、弯曲变形。

总之,图纸审查必须认真细致,明确标准规范是法定验收的最低要求,对任何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必须认真审查,对暂时无法解决的设计问题,应要求设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或书面解释说明,并应报告监察部门备案。

二、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审查

1.2 施工方案及验收规范确定

1.2.1总体方案确定

⑴监检及施工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认为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执行即可,实际上执行时会发现许多需要考虑下列客观存在的问题:

施工对市区道路交通及市民生活的影响;

市政对管沟回填时间的限制;来自交通的压力要求所有的市内的穿越道路的管道施工只能安排在夜间22点至早晨6点前的时间进行,天亮前必须用钢板该好,以保证交通顺畅;

由于天气等客观原因,雨天、地下污水引起的管沟塌方、滑坡等影响工期及施工人员及施工地段居民出入和安全等;

管道若不加防腐而长时期暴露在管沟外,也容易导致管道发生腐蚀生锈;

气密试验合格后才在现场进行大面积防腐,施工难度大,防腐质量难以保证。

⑵确定方案

在监检方的提议下,管道监察部门、建设单位及燃气主管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达成如下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同时得到了各部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现场采用可靠的焊接工艺措施:钢管焊接采用氩弧焊打底方法进行施工。

除已经射线探伤合格的焊口不要求在系统管道压力试验、严密性试验时必须预留检查口外,钢管每隔50米、PE管每隔100米范围内至少预留一个的未防腐检查焊接接头;对钢管固定焊口、弯头焊接接头、PE管电熔连接处、凝水缸、放水管角焊缝、阀井中的阀门及法兰、膨胀器等以及检验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部位预留检查口,系统压力试验时必须严格检查、记录。

必要的无损检测比例及要求。

1.2.2钢管射线探伤比例及验收标准

⑴CJJ33-2005存在的问题及其引用的GB50235、GB50236标准的分歧主要有下列4个方面:

检测方法不确定:CJJ33-2005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探伤方法检测焊缝质量;

检测比例虽高(为15%,GB50235为5%或按设计要求)却对质量合格等级要求不合理。CJJ33-2005对所有无损探伤焊缝内部质量执行Ⅲ级合格标准;GB50235要求的局部射线检测的内部质量焊接接头执行GB3323的Ⅲ级合格标准,100%检测的焊接接头Ⅱ级合格。

CJJ33-89中的“城市主要道路及人口稠密地区应100%探伤”所涉及的关键词“城市主要道路”及“人口稠密地区”却未作具体定量解释,导致对检测比例引起争议执行CJJ33-2005有困难。

CJJ33对返修加倍探伤的处理要求不严密:“抽查焊缝中,不合格超过30%,若加倍探伤仍不合格,则应全部探伤”,意味着在15%抽查比例中,焊接接头允许有30%以下的返修率。

⑵钢管无损检测验收方法

由于采用氩弧焊打底焊接,基本能保证普通低碳钢管根部焊透,因此监检方与安装方、建设方及设计部门协调一致,结合CJJ33-2005与GB50236要求,采取如下检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