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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办法范文1
一、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区集体资产由财政局统一管理。具体遵循“三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管理对外投资、统一管理资产转让、统一管理资产收益(含改制资金)。
(二)保值增值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租赁、转让、对外担保行为。不断创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保证资产安全,集体资产一般不再投资于非国有企业。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应根据实际增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集体资产对外租赁价格应根据市场经济形势和资产现状定期调整。
二、管理范围
(一)区内原集体企业未转制的存量资产、土地以及集体资产投资的公益事业资产;
(二)区内原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剥离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
(三)区范围内原镇有资产投资的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区其他集体资产。
三、管理办法
(一)资产登记制度
财政局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健全完备的资产管理台帐,并落实专人管理。年终时将集体资产变动情况报区管委会。
(二)资产租赁制度
1、区集体资产的租赁由新城东投资公司等单位与租赁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财政局。
2、各类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实行统一文本、租金统一先缴后用,出租和处置统一实行招投标。
3、本意见出台前与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原则上由新城东投资公司等与单位(或个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对在租赁期内租而未交、欠交、少交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出租,谁收缴”的原则进行催收,经多次催收难以收回的,要依法进行追缴。
5、单位和个人在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使用集体资产的,除按相应的租金标准缴足租赁期的全部租金外,应退还资产使用权,经招投标后确定是否租赁。
(三)资产处置制度
集体资产处置时,由财政局审核填制《区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监察审计局审核后,需进行公开拍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制度
新城东投资公司作为区集体资产营运资金的主要财务核算机构,定期向区管委会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对收缴的租金和资产变现等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在应收收入中抵扣支出;支出主要用于原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工资、工龄工资,不得用于与集体资产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意见出台前的各类借款和对外投资资金要尽快收回,今后不再对非国有企业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
(五)资产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办法范文2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凡是有助于公共组织开展业务及其他各项活动、能够为公共组织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共组织拥有占用权或者使用权、并且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资源,都作为公共组织的资产予以确认。公共组织资产,是指公共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高校作为公共组织的一部分,其资产构成具有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高等教育投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资金周转周期长,短期内无法得到投资回报。高校在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并获得一定的资本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校教学科研经费的不足,并有利于盘活高校的一部分资产存量,优化高校的资产配置,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效益。高校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采用投资、入股形式与企业联合经营或创办校办科技产业,转作经营使用,有力地促进了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
在转换资产之前要分清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不同概念。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转换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取得一定的经营收入。在确认经营收入时,应注意其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特征:第一,经营收入是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第二,经营收入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但长期以来,高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在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高校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高校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加强对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数额巨大的,还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批资金来源,对国家规定的不准作为经营使用的资产,一律不准投入经营使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掌握政策,确定可转化为经营资产的范围。
二、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其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属于非货币资金的实物形态资产,要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资金。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三、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国有性质不改变。
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对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其实际转作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其实质是将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本收益,部分纳入国家统一管理。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使用以盈利为目的,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正是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其目的就是在于将高校非经营性资产及其资产收益更好的进行管理,明确资产的所有者、占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获得经营中资产消耗的必要补偿和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
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应制定相应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应纳入单位统一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主要用于公共组织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能改变。
四、建立明确的专项管理制度。
高校对转入经营的资产应按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分类核算原则,建立专项管理制度。①专项登记。建立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方式、投入单位名称等;②专项考核。建立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转为经营的资产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办法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办法范文4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过程审计重要的体现形式,是在离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领导干部经济权利监督的客观要求,是现阶段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必然选择,势必成为未来经济责任审计形式的主流。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目标描述
1.1 审计理念和工作策略
1.1.1 审计理念
一方面,大家认识到仅仅依赖于对于财务信息的鉴证,仅仅了解到企业的历史信息。而这种历史信息,对于实际工作执行情况尚有不足之处。因为这种仅仅反映结果的信息,并不能阐明关于企业经营的效率,也就是内部交易费用的高低。因此存在这种可能,即领导干部通过牺牲交易效率来增加交易费用,产生舞弊现象的出现。所以对于内部控制效率性的要求,就是对过程监督的需要。这即是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领导干部解除自身受托责任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1.1.2 工作策略
任中审计是对内部控制有效程度的鉴证并发表意见,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单位要求是否落实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内部控制有效性程度的鉴证意味着内部控制审计将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一份鉴证信息,这份信息是客观、公正的,它可以用来处分领导和员工在工作过程的责任,也可以用来解除企业的社会责任。
任中审计的对象是内部控制,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促进内部控制完善。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无疑与一个事先设定的目标或者社会公众公认的目标相关,同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是一个动态的标准。即在一定的环境下,按照某个设定的标准,内部控制可能是有效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标准,客观的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最大限度的降低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的失误,规避经营风险。
1.2 管理范围和目标
1.2.1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重大经营决策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公司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决策事项。包含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公司党委重大经营决策部署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内部重大经营决策情况,促进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合法、合规、高效、有序进行。
1.2.2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审查被审单位经营管理现状,财务收支合规性、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关注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情况,是否发生违规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转让国有资产,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的事件。
1.2.3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审查被审单位安全生产指标是否真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是否完成,三项可控费用指标管理是否真实、有效,检查电力购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购电管理、售电管理及线损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电费回收率真实性,优质服务工作指标管理是否真实,工程管理进度是否准确、工程资金计划是否真实。
1.2.4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审查被审单位资金管理控制情况,营销管理、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控制情况,资产购建、运营、维护、处置管理控制情况,各类业务收支管理控制情况,关联交易管理控制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安全运维管理控制情况,关键环节及岗位是否存在牵制及制约,是否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等。
1.2.5工程投资管理情况
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关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在工程管理中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工程管理全过程控制的有效性,揭示被审计单位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工程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1.2.6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主要审查被审单位关联交易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遵守“三不指定”原则,关联交易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公允等。
1.2.7资产质量管理情况
主要审查被审单位资产变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确认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对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作出评价,披露在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潜在风险等。
1.2.8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主要审查被审单位审计成果是否有效运用情况,审计问题是否严格按照审计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是否以OA行文的形式报送至审计审计部归档。
通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情况实现审计过程全覆盖,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发现经营中的问题,防止“木已成舟”的事情发生,同时也充分的发挥了审计的时效性,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对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并实事求是的揭示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
1.3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承德公司审计部,根据风险导向型审计为出发点,以综合性评价为引导,客观、公正的对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依据风险大小分配审计资源,采用评价数据量化指标对审计目标进行评价。(见表1)
审计目标量化指标值-表1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目标值
1 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决策和“三重一大”制度,包含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公司经营决策部署情况。 10
2 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财务收支、成本管理的真实合规性,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合规,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20
3 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成果真实完整性。 10
4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中各项管理工作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10
5 工程投资管理情况 工程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工程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工程废旧物资管理是否履行报废、异动手续。 20
6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关联交易的公允合规性,业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金安全是否可靠。 10
7 资产质量管理情况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资产变动的规范性。 10
8 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是否有效运用审计成果,按审计意见书的要求及时整改。 10
合计 100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实意义
2.1完善审计质量管理办法
通过标准的业务流程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审计内容尽可能完善,同时提高审计结果的横向可比性。一直以来,承德公司十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建设,根据审计项目实践积累,不断进行丰富、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评价体系。(见图4)
业务流程评价体系-图4
2.2明确落实审计责任
通过审计方案将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保证审计目标得到贯彻执行。承德公司将审计实施方案与审计评价体系进行了有机结合,把审计评价体系中业务流程及控制环节作为审计事项及审计重点与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人员分工及审计重点进行融合,将对人资管理的完整性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按照各自分工,通过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
审计方案落实到人,每个审计人员都是一个子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横栏是审计事项、审计重点、审计方法、拟出底稿。纵栏的第一项是:是否存在人资管理相关事项,以便与审计组其他成员结合,审查人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中间是所负责的各项相关审计事项,最后是各相关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以内控制度管理中的人资管理情况为例,审计实施方案具体格式。(见图5)
2.3.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优越性逐渐凸显
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比,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开展企业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促进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监督、评价和鉴证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根本性地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其位,谋其政”。
二是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主动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陈旧的“先离任、后审计”做法给人一种“马后炮”的感觉,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使在职的企业负责人对任中审计过程及结果抱有很大关注与重视,使得审计人员感到其责任重大、目标明确,可以使工作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三是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起到挽救干部的功能,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干部的作用。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讲,开展任中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一些违法和个人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的避免其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而且也起到了学习作用,让其从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上得到补充学习。
四是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减少重复性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工作的“一果多用”,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及时掌握企业负责人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避免了离任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时限问题难以对任期内所有年度进行审计的老问题,减少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力量及时间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审计资源的充分利用,避免了临时性突击,同时也减少了“先离任、后审计”产生的“审计难、取证难、落实难”的弊端,提高审计效率。
三、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审计协调难
在开展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与被审单位的矛盾比较直接。尤其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直接涉及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在审计实施的过程中对一些敏感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审计部门与被审单位都会做出不同的一件,甚至出现被审单位明显的抵触情绪,提出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签字。使得审计工作的矛盾愈发的直接与敏锐。二是当前审计管理体制与审计独立性的脱节,审计部门受制于权利的制约,实质上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意见书缺乏独立性、缺少一定的实效性,对领导干部的经营管理评价难以起到警告效果,被审单位往往认为审完就等于结束,领导干部依旧我行我素。
3.2审计监督效果滞后
目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督效果存在着滞后现象,引发的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对现存问题的发现及有目的性的整改,进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审计监督效果滞后主要表现在“先审后离”难以实现,造成审计成果运用的滞后性。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最主要的还是离任审计,往往是当事人已经更换工作地点或已经升职,使得在选用领导干部时与审计成果脱节,造成了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监督职能的滞后与丧失。这些审计监督效果的滞后性,一方面不利于审计成果的应用,另一方面也抵消了审计部门的部门效益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3审计工作被“边缘化”
在当前的审计环境下,被审单位以及涉及的其他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抵触思想很大,这就对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压力。在被审单位的眼力,审计部门就是找问题挑刺的讨人厌的角色,却淡忘了审计部门的服务职能,往往出了事、构成了严重的责任事故才想起审计,从而使得审计工作边缘化。这样做的后果不但会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企业推到风口浪尖之处,而且也会消弱审计效果,使得审计工作大打折扣。
四、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4.1建立QSHE评价体系,从质量(H)、安全(S)、健康(H)、环境(E)方面建立标准评价体系,明确审计目标。
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优化审计环境。以满足任中审计的需求为前提,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从质量(H)、安全(S)、健康(H)、环境(E)方面建立标准评价体系,建立审计执行计划和方案。
4.2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和机制
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或“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命”的方式,对于任期时间达到审计时限的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任中审计,力争做到任中审计不少于当年审计项目的50%以上。同时,将任中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健全完善周期性审计机制。对纳入经济责任范围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定期审计,对任期期间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重要部门及公司实现年度定期审计,建立健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确保领导干部有计划的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4.3评价审计结果
审计成果要列入干部的档案,人资部门可以将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档案,作为对干部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对于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且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予以提拔重要;对于造成公司经营风险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要视情况作为换岗或降职等处理。
建立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流的审计平台,落实审计成果运用,加强审计部门与公司领导、相关各专业部门、县分公司的良好工作环境。积极沟通,展示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形象。通过各专业之间的交叉学习进而培养复合型人才,并积极向公司专家库及中层领导干部岗位推荐。强化公司人才资源的需求,形成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状况。
五、实践效果
承德公司审计部门积极服务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工作,优化审计流程,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对公司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了任中经济责任对干部监督管理的作用。一是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与监督过程之中。二是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到领导干部考察任用中去,将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2)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突出了过程防控,在审计过程中,突出过程管控,将工作重心由事后监督向事中防控转变,充分发挥审计“报警器”作用,有效地防范了不规范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3)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提高了审计效率与质量,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有机结合,实现了资源共享,审计结果互用,改进审计方法,切实提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