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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范文1
―、国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分地区和发展阶段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保证正常合理价格的形成、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运行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前提和条件。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制度变迁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由于“麦克米伦”治理缺陷等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世界各国都积极通过财政和金融等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则主要体现为财政补贴政策和政府购买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主要形式有税率式、税额式、税基式和递延式等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税率式税收政策是最常见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25%,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纳,而不按公司所得税率缴纳;英国的中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德国则将中小企业所得税上限降至53%,下限降低到19%,并且对免税企业在期满后仍实施50%的税率优惠等。
2、财政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以增加就业为目的的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对企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的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费用;另一种是对自创企业的失业者进行补贴,为其发展提供启动资金。二是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的研发补贴政策,主要方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三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出口补贴政策。四是以促进落后地区发展为目的的扶贫补贴政策。如欧盟为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设立的欧洲地区发展基金。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企业的融资扶持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融资支持政策。间接融资支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建立某种体制或机制使中小企业很容易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支持政策。它主要是通过贴息政策、信用担保政策以及设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政策实现的。
2、直接融资支持政策。为了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间接融资不足问题,发达国家制定了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政策,纷纷开辟了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场所。最著名的如1971年设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
二、宁波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分析
2009年,中国经济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小企业发展困难重重。冲击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二是经济周期的调整。三是中国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而对出口依存度超过82%的宁波来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数倍于内陆地区。2009年一季度宁波GDP增速一度下滑到1°%,三季度反弹至增长10.2%,全年GDP增长8.6%。宁波经济的“V形”反弹,主要归因于积极贯彻落实“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宏观政策。“保增长”就是“保企业”,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迅速出台“保增促调”系列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宁波市政府及时制定保稳促调19条意见、金融保障18条措施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23条政策,全力帮扶企业发展。全面开展清费减负行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150项,减轻企业、个人负担60亿元。加大财政补贴拉动内需,推动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全年共销售10.6亿元,补贴财政资金7359万元。实施稳定房地产的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2009年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补贴就达3.6亿元。落实拓市场相关财税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在落实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统筹安排外贸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支持重点商品出口和用于增量奖励。统筹安排出口信保补贴资金7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全市500多家企业受益。统筹安排8000万元境外参展专项补助资金,惠及千余家企业。
2、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培育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和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引导,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主要涉及名牌商标、技改、信息化、规模企业、产品研发、科技合作、专利费等奖励补助。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8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3、创新服务破解难题。全面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通过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咨询8718服务平台等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发展。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加强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推进各类人才和劳动者的培训,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办税服务,完善网上办税流程,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1、认真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促进宁波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多渠道传导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及时出台《关于做好金融保障,促进宁波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显现积极效应。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7715.9亿元,比年初新增1900.3亿元,同比多增1020.4亿元,增长32.7%,增速比上年提高15.5个百分点.其中中长期贷款新增1011.41亿元,同比多增640.36亿元。
2、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性,积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末,全市有1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2.9亿元,贷款客户2081户,户均贷款余额110万元。大力推进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组织建设。大力引进包头商业银行、临沂商业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在各县(市)设立机构,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实现金融服务下乡。引导和督促各大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内设服务机构,调整和充实营销员队伍,从管理体制、考核机制、人员配备上确保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三)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配套政策
1、稳步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自2002年起,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共同推动,形成了包括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内的市县两级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1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2008、2009年每年再增加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开展对担保公司的资信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对规范运作、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适当提高担保倍数。2009年,全市36家备案登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63.0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1.03亿元。
2、建立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与市财政、经委、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2008、2009年共安排6000万元补偿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建立农贷风险补偿机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月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3、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导和支持。举办宁波股权投资发展论坛,与市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出台《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股权投资机构20余家,一般性投资公司878家。
(四)宁波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政策
1、搭建融资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融资洽谈服务月”、“信贷员进厂下乡”、“小银行进外贸小企业”活动,并联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融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银汇贸协作洽谈会。2009年共计召开各类融资洽谈会70余次,融资金额180亿元。与市外经贸局共同创建常态式的外经贸企业网上融资平台,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与近7000家外经贸企业之间搭建了融资对接平台,有效降低了银企洽谈的成本。截至2009年12月末,共有60家企业提交了66项融资需求,金额4.64亿元,其中10家企业与银行达成2.42亿元融资协议。
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良好信用,打造优异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夯实银企合作基础,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为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库。至2009年12月底,已有43358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2009年新增9979户,更新档案28085户。组织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根据金融机构从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中筛选出来的潜在客户名单,运用第三方评级机构的技术力量,对316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其中171户2008年已经贷款的小企业在2009年评级之后增加了贷款,134户从未贷款的小企业评级后获得了银行贷款。指导涉农金融机构面向“三农”,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至2009年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20.52万户,初评信用村152个,信用镇3个。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99794户农户发放了贷款,2009年全年累计发放204.75亿元,年末余额122.61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35.57亿元,增长40.87%。
3、改善外汇服务,便利中小企业发展。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立足“保增长”,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增强外汇政策对涉汇主体的支持作用,优化外汇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化解汇率风险。便利进出口贸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全市出口企业网上核销率达99.34%。全面实现退税无纸化,成为全国率先使用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地区之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加大境外放款试点推介力度,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需求。
财政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较大拓展。2009年12月末,全市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4064.31亿元,占比为77.48%,比年初提高1.92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945.65亿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还存在很多困难,财政和金融政策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如普惠式财政政策和“傍大户”信贷模式对经济结构调整作用十分有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铁公基”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结构性特征仍然突出;小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性经营性弱,贷款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还应完善。
四、完善宁波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鼓励创业、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正外部性,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
一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目前宁波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需要缴纳的税费(含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贷款合同印花税)占各自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36%,10.10%和7.52%。建议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监测评价情况,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二是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覆盖面。建议继续实施财政补贴、营业税减免,保持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适当返还,或对其涉农贷款项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重视对农村担保体系以及农业、农村、农户政策性保险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覆盖面。尽快建立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实现农贷风险补偿的全覆盖。三是明确中央银行对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办法,探索扩大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的适用范围。四是进一步降低小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率或提升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率,提高小企业的发展后劲,从源头上降低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
(二)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开拓直接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要通过政策倾斜和扶持措施,指导重点企业尽快上市。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把握时机,开辟多条渠道,引导规模较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引导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引导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的企业探索买壳上市;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增强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基础较好的民营企业,政府要鼓励其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经济业绩和行业地位。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训和推介,奖励企业调整结构健康发展。
(三)加强金融创新,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深入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深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促进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探索发展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私募股权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提高典当、担保、寄售等非金融组织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二是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多形式的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如国开行的银政合作投融资平台模式,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模式,宁波银行的中小企业业务线模式以及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模式。
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银行;市场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5-0128-03
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增加就业、方便生活等方面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与日俱增,但这并未改变其弱势群体地位,融资难题始终存在。在全球金融危机阴霾未散的背景下,众多小微企业尚未走出市场萎缩、资金链断裂的考验,去年至今央行的信贷紧缩政策进一步恶化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在市场化转型进程中,面对功能定位、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业务领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发展瓶颈,也必须创新经营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和经营模式,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本文通过转型期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研究,在商业银行、资本市场、民间借贷等途径之外,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同时将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目标和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通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宽服务对象和业务领域,在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生和社会建设中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
一、转型期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的客观必要性
(一)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需要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小微企业融资都是世界性难题。内源资本不足、外源融资渠道不畅是制约我国众多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瓶颈所在。从外源融资渠道分析。无论是商业银行、资本市场还是民间借贷都难以为小微企业撑起一片扶持的绿荫:第一,贷款风险溢价高和金融市场的非充分竞争造成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偏高,大中型商业银行从自身发展空间和风险控制出发不愿涉足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法规的准入限制使得本应作为小微企业贷款主体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成长缓慢,因此仅靠商业银行体系难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第二,股票市场中主板市场门槛高不可攀,中小板和创业板起步晚、规模小,债券市场发育不充分、上市条件苛刻,因此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小微企业几乎不可能;第三,法律建设的滞后和缺乏有效引导,使得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风险大、债务纠纷多,对小微企业而言近乎饮鸩止渴;第四,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不健全,缺乏后继资本补偿机制,担保能力偏低、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探索转型期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问题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破题之需,有望为小微企业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融资新渠道。
(二)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的需要
政策性金融是指在政府的支持鼓励下,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群体为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手旦保)的有偿可得为条件,在法律规范下进行的一种金融制度安排(白钦先,2010)。中小微型企业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融资中的弱势地位而成为很多国家政策性金融的重点扶持对象,这些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加拿大的区域经济发展部、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等。从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看。尚缺乏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而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开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已取得一定成效,进出口银行刚刚开始试点,农业发展银行则尚未涉足。因此,通过探索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一定程度上弥补目前政策性金融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的机构和业务缺失,通过经验积累逐步完善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
(三)政策性银行整合金融资源、实现资源公平合理配置的需要
作为金融资源配置的两大主体,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配置资源的目标和手段有所不同、互相补充:前者遵循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后者则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更注重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通过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扶持,一方面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融资的情况下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整合金融资源的优势,填补财政直接支出和商业融资之间的“空白地带”,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平合理性。
(四)政策性银行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模式的需要
自2007政策性银行改革以来,以国开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已初见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新老问题:如职能定位不清、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经营管理模式粗放、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狭窄、金融创新不足、与商业银行等外部关系尚未理顺等。因此,必须从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及覆盖范围、发展模式等方面重新规划,将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通过探索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拓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探索传统中长期贷款之外的资本运作新模式,实现由高政策的单业务模式向政策主导的多业务模式转化。
(五)政策性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生和社会建设的需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初涌现出的一种商业经营思潮,其核心是拥有和控制社会资源的企业在关注自身经营利润的同时,必须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经营目标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政策性银行理应比其他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现阶段对中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贫困人口住房、就业及助学等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但又迫切需要资金扶植的弱势群体领域进行融资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生和社会建设的需要。
二、转型期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的现实运行基础
(一)财政金融政策的利好因素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11年10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九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金融政策主要包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等。财税政策主要包括:(1)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2)通过税收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3)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等。各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措施。上述政策的实施,不仅降低了小微企业财税利息负担、改善了小微企业的生存
状态和投融资环境,也为政策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构建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二)政策性银行前期改革成果所提供的经验借鉴
早在转型之前,国家开发银行就高度重视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近年来在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不断创新“微贷”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近年来,国开行借鉴德国IPC公司、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等机构的微贷技术、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与世界银行合作,分别在九江、包头等地进行“银银合作”的微贷试点,探索出了包括专业人员培训、便利高效的审批制度、市场化定价制度及“批发银行+零售机构”的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微贷业务模式。微贷试点7年来,在东中西部地区都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为大规模推广奠定了坚实基础。如在与包头商业银行合作试点微贷业务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重客户分析、轻担保抵押”的经营理念,其科学合理的微小企业信贷评价机制和简洁高效的业务流程已被国内众多商业银行作为成功典型加以借鉴。
2.组建村镇银行为县域经济中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止2011年底,国开行已在内蒙、四川、甘肃、吉林、湖北、青海、湖南、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发起设立了10余家村镇银行,成为国开行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县域经济等基层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超过2亿元。
3.多渠道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除直接间接的贷款扶持外,国开行多渠道创新中小微企业支持模式,不断完善信用体系:一是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实现小微企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对接,并由政府推动成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公司,承担或协助政策性银行进行客户开发、评审、组织民主评议和贷后管理;二是通过与地方担保公司合作,通过注资、再担保等方式增强小微企业的信贷担保能力;三是推动发起成立企业信用协会以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三、推进转型期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
1.着力打造有利于政策性银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当前应由政府牵头政策性银行和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推动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规范经营主体。政策性银行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分明、分级负责、激励适度、内控严密、相互制衡的管理与经营架构,开展信贷模式创新和小微企业贷款制度改革试点,努力构建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经营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使政策性银行真正成为资本充足、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各级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小微企业自觉遵守会计法规,健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搭建政策性金融与小微企业的信息沟通平台,推动地方政府完善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努力构建规范的制度环境;三是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小微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并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扩大其信用信息被采集的范围,为所需机构和金融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四是加强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使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五是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强化政策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及监管。一方面应完善立法。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专业银行属性和法律缺失的现状,应尽快分门别类地单独立法,保障政策性银行在既定政策目标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性,同时制定出台政策性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监管的目的在于强化政策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必要时可以将社会责任软约束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硬约束。
2.深化政策性金融体系改革。构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汇聚部分金融资源、引致其他社会资源来满足科技产业、中小微企业、“三农”、低收入者住房及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珠三角、长三角产业转型等特殊领域和特殊行业的资金需求,追求政府财力依托机制转换,实现效率提升的倍加效应,应是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战略性着眼点。为此,一是要重新规划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及覆盖范围、运行方式,探索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二是深入研究和推行专门机构式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方案,优化政策性银行的行业、领域配置,借鉴国际经验组建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外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业务考核及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以“风险共担”为前提的国家各级财政可持续介入机制等,理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各级财政的关系,提高政策性银行的运作效率,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政策性银行层面
1.加快政策性银行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运营机制改革。一是加强政策性银行内部组织机构改革,逐步增加地方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数量,以更好地为点多面广的小微企业提供直接的信贷、担保及投资咨询服务;二是加强金融创新,拓宽服务对象和业务领域,将国家开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经验逐步推广到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并把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转型期的重点业务领域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强化内部管理运营机制改革,完善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管理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从战略高度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进行市场定位和规划。市场化转型期政策性银行应从战略高度把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培育成为特色业务和优势业务。理论依据如下:第一,转型期的政策性银行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通过创新做出特色、发挥优势;第二,特色和优势业务是指那些与同业处在同一起跑线且具有发展潜能的业务,小微企业业务市场庞大,同业基本都处于探索的初期阶段;第三,小微企业这个巨大的市场群体为其业务的培育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为此,首先,政策性银行应研究出台包括产品要素、授信标准、贷款定价模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内的小微企业业务制度体系。不断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其次,结合政策性银行自身的优势并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通过细分市场科学选择目标客户群;最后,政策性银行应主动出击,寻找和培育优质小微企业客户,扩大银行的优质客户源。
3.不断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的运行机制和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借鉴国家开发银行原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相对独立的贷款审批机制、小企业业务核算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基础上,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贷款对象的选择上,鉴于目前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存在融资需求而政策性银行的微贷业务还处于探索阶段,资金供需之间缺口巨大。因此贷款对象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社会责任、“三农”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因素严格筛选、合理确定;二是客户信用评估及贷款条件的确定。借鉴包商银行及浙江泰隆银行等微贷的成功经验,在客户信用评估中应轻(弃)抵押担保、重客户分析,根据实地分析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灵活制定贷款条件;三是贷款风险的控制。应借鉴EBRD微贷业务及国际上风险投资基金等的做法,通过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模型评估贷款(投资)风险,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必要时银行可中(终)止贷款(投资)。
4.努力探索政策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模式。借鉴国际国内经验,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可通过贷款、投资、担保、贴息业务、专项引导基金、保险等多种方式实现。在探索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新模式中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贷款模式应以间接贷款为主、直接贷款为辅。即通过与地方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及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合作方式转贷款,既可充分发挥上述机构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的相对优势,也可有效解决目前政策性银行基层经营网点不足的问题;第二,在贷款业务之外。探索其他有效的融资扶持模式。如与地方担保公司合作。为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通过小微企业专项信贷引导基金的建立,带动和引致更多的商业银行参与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通过推进小微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等形式。开辟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通过与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基金合作,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等。
参考文献:
[1]贾康,实现政策性金融服务多元化发展[N],上海金融报,2009-10-13.
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范文3
2007年底,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增速趋缓、市场需求变少、反倾销贸易壁垒等摩擦不断,许多中小外贸企业都出现了经营压力加大、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减少、发展空间骤降等问题。同时,人民币持续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提高等因素也导致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大量处在产业链最低端的中小企业在双重夹击下面临生存危机,甚至走到了企业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为帮助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走出困境,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系列出口补贴及扶持稳定政策,从而为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平稳渡过金融危机这一历史时期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次研究分析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对广大中小外贸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旨在为广大中小企业探寻相关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提供理论借鉴和实际帮助。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影响
(一)出口订单急剧减少
由于我国的中小外贸企业具有自身规模较小、准入门槛较低、管理机制灵活等优势,在我国扩大出口和发展外向型经济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危机背景下,中小外贸企业的这些优势却成了限制其应付动荡市场的致命因素。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出口订单的持续大量减少。据我国海关总署统计:200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7.8%;其中出口增长17.2%,增速比上年同期减缓8.5个百分点。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同比下降13.9%;其中出口更是下降了16%。对于规模较小、刚刚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小外贸企业来说,这一“寒冬”式的市场现状直接是对企业生存的严重挑战。
(二)反倾销或者贸易壁垒摩擦增加
在发生重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政府都会制定相关措施来刺激本国经济恢复、扶持本国的生产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其他相关的贸易壁垒就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企业的重要手段。2008年,美国就中国内地产品开展了10宗反倾销调查和5宗反补贴调查,并制定了针对中国商品的相关反倾销政策。2010年中国遭受的“两反一保”调查更是达到了66起。上述近似严苛的贸易壁垒使得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更加艰难,极大地减少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需求,为中小外贸企业渡过难关设置了人为障碍。
(三)增加收汇风险和资金压力
金融危机爆发前,国内经济在数年高速发展推动下,原料价格和人工费用都有大幅提升,事实上造成了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危机爆发后,产品需求的减少和库存时间的延长又迫使企业降低销售价格来争取市场,从而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并增加了额外的财务费用;同时市场萎缩所带来的订单撤销、顾客违约等系列问题使得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坏账增加。此外,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中小外贸企业的常规融资渠道难以达到效果,这使得本就无力应付沉重资金压力的中小外贸企业更加举步维艰,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境地。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资本市场稳定政策
为加强以经济增长为目的的金融救助,中国人民银行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限制,并对各级金融机构下达了“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增值税改革、自2009年开始实施减免1200亿元税款的企业救助政策”的通知,并在2008年9月16日,10月8日及10月29日连续三次下调存贷款利率,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技术革新型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对企业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将原有的“生产性增值税”转变为“消费性增值税”,从而使企业减少重复税收,降低投资成本。
(二)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成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000多家,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关资金支持。为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我国各级金融机构都开展了金融创新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各金融机构推出的中小企业金融创新产品超过360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款、周转贷款、打包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上述措施为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建立了困难时期减轻负担,增强盈利能力提供了金融保障。
(三)出口补贴扶持政策
除了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及对企业技改项目、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外,出口补贴扶持等国家政策也对危机时刻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了有力扶持。
为缓和外贸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在2008年8月1日、11月1日和12月1日以及2009年1月1日和4月1日,我国政府分五次提高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涵盖了纤维、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医疗药品等尖端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上述政策直接提高了相关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中小外贸生产型企业度过金融危机难关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信心保障。
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范文4
《政策意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文件,对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掌握《政策意见》主要精神和内容,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不截留。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100%知晓政策、100%享受政策。
二、加大执行落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对贷款企业不得搞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要腾出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资金加速周转。
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
市金融办要加快发展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市银监局要负责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市人社局要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批准后实行部分缓缴。
市中小企业局要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鼓励其介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新型融资产品的发行工作,支持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各涉企收费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最新要求及时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加大项目和资金上争力度,为中小企业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增加市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规模,年安排1200万元,以后年度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服务;支持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进规模;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链式发展、集聚发展。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奖励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支持。
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范文5
(一)总体优势明显
从总量看,由于九龙坡区是传统的工业大区,工业基础雄厚。在全市38个区县中,小微工业企业无论从单位数量上,还是从总产值、增加值上在全市都名列前茅,总体优势明显。
(二)产业结构集中
从产业结构看,九龙坡区的小微工业企业基本为大中型工业企业的配套企业,产业相对集中。主要以汽车制造业、摩托车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为主,占全部总产值的70%左右。
(三)分布地域集中
从分布地域看,九龙坡区小微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华岩镇及中梁山以西九镇,企业地域分布相对集中。该区域企业个数占全区小微工业企业的71%左右,总产值的73%左右。而中梁山以东各街道小微工业企业个数、总产值相对较少。
(四)经济类型集中
从经济类型看,经济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以内资企业为主,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其中,内资企业又以私营企业为主,私营企业个数占全部小微工业企业的73%左右,总产值的50%左右。
二、九龙坡小微工业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放缓
2012年以来,由于受经济大环境不景气、总量偏大、土地、环保等诸多因素影响,全区小微工业增速放缓,情况不容乐观。
(二)生产层次较低
全区小微工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方式比较粗放,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有的甚至就是手工作坊,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自主的知识品牌。
(三)生产环境较差
部分小微工业企业租用厂房进行生产,但租用的厂房不标准,配套设施不齐全,条件较差。有的企业甚至乱搭乱建、乱排乱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企业税负较重
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出台落实,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有所缓解,但小微企业税负较重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提供来料加工的企业反映,由于税率高、项目多、征收标准过低,企业税负较重。
(五)偿债能力堪忧
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流动比率和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应控制在2左右,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50%左右。经计算,受调查企业2013年平均流动比率为1.05,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弱。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8.0%,说明长期偿债能力也不容乐观。
(六)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企业本期发生的赊销净额与同期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值。它说明一定期间内企业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经计算,受调查企业2013年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为1.1次,表明全区小微企业收账速度慢,收款周期长,资产流动缓慢。
(七)企业融资较难
受规模小、资产和有效抵押物少、企业自身信誉度不高等因素影响,小微工业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和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缺乏足够有效信息去甄别、筛选优质小微企业,也是小微企业融资难、市场资源难以有效配置的重要原因。
(八)企业人才缺乏
调查发现许多小微工业企业老板缺乏必要的经济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企业的日常管理较为混乱。另外,受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劳动保障不到位、生活配套(交通、购物、医疗、教育等)不到位等因素影响,企业招工十分困难,技术工人尤为缺乏。
三、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出台扶持政策
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区内现有的产业扶持政策办法很难惠及小微工业企业。针对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速度放缓的现状,建议将小微企业的发展纳入九龙坡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科学规划。及时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产业扶持办法,安排专项的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尤其是让有发展前景的配套企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扶持,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扶持他们逐渐由小变大,由大变强,逐步拥有自己的品牌和技术,能够在区域竞争、国内竞争甚至是国际竞争中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话语权。
(二)加快企业升级
针对小微企业生产层次较低的实际情况,一是搭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尤其是鼓励有发展前景的配套企业自建或联合建立产品研发中心、试制中心、检测中心等科研机构,进行产品研发和工艺创新,积极提供政策指导和智力支持。二是鼓励产业重组。鼓励区内规上工业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全区配套工业企业的合作,加快实现配套企业提档升级。三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布局园区建设
针对小微企业生产场地较差的现状,建议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在中梁山以西各镇及相应工业园区合理布局一批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标准厂房,将有发展前景的配套企业纳入小微企业工业园,有意识地培育三大支柱产业集群。既帮助企业解决租场地难的问题,又在厂房租金上予以企业一定的扶持。既帮助企业统一解决水电气配套、生活设施配套问题,又方便政府统一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四)加强税费管理
针对小微企业认为税负较重的现状,建议一是要加强对现有财政扶持政策、税收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二是要创新税费优惠政策。认真研究国家、市扶持小微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整合财政、工商、人社、经委等部门的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财政、税收配套措施,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提高优惠标准,对有发展前景的配套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五)创新融资政策
一是加大引进金融机构力度。一方面加大引进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立足本地的小微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加大引进股权私募基金公司,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信贷。一方面协助金融机构甄别筛选优质企业,把控风险。通过建立小微企业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信用状况权威数据。另一方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对积极开展小微信贷的金融机构实行奖励,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六)加强人才培养
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范文6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