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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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文1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文2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行为,遏制重、特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安全责任及落实:

1、建筑施工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完善所有建设手续;

2、施工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施工方需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4、施工人员施工时一律佩戴安全帽,没有佩戴安全帽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场地;

5、施工方不得二次承包或转承包;

6、施工单位或个人需为其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7、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并保证所有器材合格或在保质期内,施工区域应严格落实安全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8、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严禁无证作业;

9、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牢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重要指标控制:

1、杜绝重特大事故,因工死亡人数为零

2、重伤率控制在0.03%以内;

3、安全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4、中毒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

5、无火灾、电伤事故发生;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

三、事故处理:

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和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杜绝瞒报、迟报现象。对于情况严重的,将由上级安监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罚。

监管单位:

责任主体:

二0XX年三月 日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明确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减少格雷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经营与文明建设。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 凡进入我公司签定协议合同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同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网络,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程负责人就是安全责任人。

二、 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进场前进行上岗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杜绝三违现象,职工安全三级教育率达100%。

三、 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检测率达100%。各种机械、器具,不准带病作业;特种,特殊工种人员培训率达100%;坚持持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必须听从工程总包方有关责任人的同意指挥调度。施工中与其他工种密切配合施工、制定措施,不对其他工种造成事故隐患,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四、 施工现场的电器线路必须严格按规范安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运作。严禁冬天电炉取暖及明火操作,确保安全。

五、 坚持检查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有上岗安全证)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台帐记录,重大事故立即报告领导。

六、 在施工中或建筑工地的区域内,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家属区。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及外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施工工地。进场工人发现不带安全帽、不按安全规程操作,经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权给予200元-2019元/人次的处罚。做到无死亡事故,无急性职工中毒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设备事故等发生。如一旦出现事故,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逐级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工地,发现后按安全法及地方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 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中由乙方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施工中由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工艺上要求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需向建管局、环保局申报批准后方可。

八、 本责任书在签定的协议,合同中作为附件同等生效。

甲方: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三)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乙方: 责任人: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凡在xx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xx乡人民政府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有资质,安装人员持证上岗。

8、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竣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

(签章) (签章)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文3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本项目部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确保各种施工机械、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施工承包合同》,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原则:

1、 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及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各负其责的原则。

2、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作用,做好所有参建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所需的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3、 工作理念: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积极预防各类事故(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积极预防各种隐患。

二、安全目标:

人身死亡事故为零;人身重伤事故为零;群伤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交通事故为零;垮塌事故为零;职业卫生伤害事故为零;轻伤事故率小于1‰。

三、安全责任的处罚与奖励要求: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将依据以下标准对责任单位是否实现安全文明目标和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并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安全保证金抵押人民币伍万元(从工程款中分二次扣押)。

考核期内发生事故时,按以下标准考核安全保证金: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交通死亡事故,扣100%。

2、 发生一起人身重伤事故,扣80%。

3、 发生一起重大设备事故(包括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扣60%。

4、 发生一起较大设备事故(包括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扣40%。

5、 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60%。

6、 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40%。

7、 发生一起群伤事故,扣30%。

8、 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扣40%。

9、 发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扣30%。

10、 发生重大垮塌事故,扣40%。

11、 发生较大垮塌事故,扣30%。

12、 发生轻伤率高于1‰,扣30%

13、 发生隐瞒事故,发现一起不论轻重,扣50%。

14、 实现安全目标、施工中及时发现并积极处理本责任区或其它单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根据考评结果报安全委会研究奖励,额度视情况而定。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责任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止。

中国水利水电第xxxxx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文4

1、施工方承建的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和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2、项目经理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项目负责人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中,不得挪作他用。

4、项目负责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实现目标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积极开展救援措施。

7、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将单位工程人员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信息准确填写,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8、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同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安全评估,签订防护用品费用预约。未办理安全报监的,不得开工。

9、塔吊在使用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其它未注明的责任详见国家、市和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令法规。

乡政府印章: 施工单位印章: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文5

工程质量责任书(一)

工程质量责任书

责任书编号:NSBD-XXPT-SG-1

工程名称: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新乡供水配套工程30号输水线路

第一施工标

建管单位: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

施工单位: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是: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其中: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5%以上;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全部合格,优良率90.0%以上;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70%以上;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并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2、项目经理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制度,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3、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4、设置总质检师、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5、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提高质量意识;

6、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南水北调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通知,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认真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条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7、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8、设置专职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配置实验仪器且精度满足要求,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并不得擅自更换,接受建管局、监理部的核查;

9、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半成品,送建设单位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

10、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工序管理,认真执行三检制,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及时做好工程质量评定记录,保证工程质(来自: 书业网: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书)量技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11、落实质量追溯制度,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行现场操作人员实名签名制,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12、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非法分包和转包;

1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南水北调的现行标准,达到设计及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14、认真贯彻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对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实施预检和复检;

15、发生质量事故,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治事故扩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建管局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16、接受建管局、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三、其他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

建管局(签章):项目部(签章):

局 长(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日签订日期:年 月日

工程质量责任书(二)

水电工程质量责任书

工程项目质量目标责任书

为落实本项目质量目标责任,根据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确保该工程按合同履约,保证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决定对 工程项目施工与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本工程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项目部拟达到的质量目标为合格 。

一、项目部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必须服从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还应接受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检查和指导,并随时征求他们的意见,作为持续改进的目标。

二、有关质量管理事项:

1、工程部指导项目部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和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技术操作文件,保证工程施工在正常状态下进行,达到质量管理目标;

2、项目部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3、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合同承诺的质量等级;

4、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如发现项目部在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改正和返工,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施工中机械设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达不到工程施工需求的,公司检查人员在场要求更新设备及更换人员;

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由公司与项目部共同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项目部承担。在必要时下发质量惩罚通知书;

6、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建设单位给予的奖励的75%属项目部所有,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罚款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若工程项目获更高的荣誉,

公司另行对项目部进行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8、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完成后按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工程所用材料、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三、工期目标责任:

1、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 天;

2、项目部就工程工期须延时或有关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3、项目按合同约定提前完工的,建设单位给予的奖励属项目部所有。由于违约、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处罚和损失,由项目部全部承担。

四、施工中发生下列质量问题,公司将对项目部进行罚款: 1、

2、

3、

工程质量责任书(三)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宗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到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大丰市川东港20xx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本《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安全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足够到位创造条件。

3、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线管等各类隐蔽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4、督促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鼓励监理单位、施

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自觉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管理的先进技术标准,争创一流企业。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受业主委托,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2、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应随时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施工负第一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5、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适用。

6、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兴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同时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本《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建设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

工程质量责任书(四)

项目部各个部门职责

项目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经济效益和员工队伍管理等工作。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业主要求,制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目标,保证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全面推行施工生产双预控方针,抓好施工生产方案预控和成本预控工作,确保项目技术、经济、管理指标的实现。

(4)负责组织或指导项目部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计划、技术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请示上级解决。

(5)积极探索各应用施工中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施工管理。

(6)加强对员工和知识、技术、技能培训教育,注重对关键岗位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全体员工的素质。

(7)加强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8)加强对劳务工和劳务协作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项目收方计价审核。 项目副经理职责

(1)项目副经理是项目经理的助手,为经理负责,受项目经理委托,组织实施生产计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好各部门、施工班组之间的关系。

(3)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指令,确保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作好材料物资的供应工作。

(4)深入现场解决问题,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其他难题。

(5)做好安全生产,保护好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6)主持生产调度会,安排好生产任务,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总工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与项目部各部门、社会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技术、质量相关工作。

(2)负责项目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实施和体系运行。

(3)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目标和施工技术方案制定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

(4)领导项目部技术部门进行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5)负责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技能、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6)负责施工中的变更设计,组织参加验收等工作。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程技术部职责

1、在项目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下达施工、测量任务,向各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工程的日常生产调度工作。

3、负责参加监理、业主召开的会议,并将会议成果组织落实。

4、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及时填报工程报表、申报工程进度款。

5、负责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总结的编制工作,按时编写施工简报,定期组织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并进行成果校核。

6、负责制定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依据工程量清单及内部施工定额对成本进行分析,核定生产计划和设计量价与内计量价。

7、负责工程分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审核,并实施工程的交付。

8、负责施工日志的记录工作,收集施工、技术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质量检验部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标准要求执行。

2、始终贯彻企业的质量理念,认真落实公司质量计划,积极争创国优、部优、集团优、局优及精品工程。

3、针对单项工程特点,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关键部位实行质量跟踪管理。

4、负责与指导质量检验和实验。及时报送各种需检验的样本,需检验的样本必须送达具备国家认证机构确认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杜绝进场。

5、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制度,坚持四个环节检查不放松,即开工前检查、原材料检查、施工过程中检查、验收检查。

6、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7、成立QC小组,制定创优规划,定期召开QC会议,针对重点环节加强质检力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优化施工方案。

8、负责工程质量检验资料的收集、整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安全监督部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安全责任书、安全承诺书的签订。

2、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改进的组织协调,组织内审,落实体系纠正与预防措施。

3、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做好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并在施工现场监督落实情况。

4、负责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业务培训,确保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5、负责劳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6、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7、发生事故,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和执行上报制度,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8、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的安全台账,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资料的归档工作。

设备材料部职责

1、负责宣传、布置公司体系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工程执行,做到设备、物资(材料)管理规范化。

2、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类生产设备的验收、安装、维修、修护以及对工程的物资(材料)采购、保管、发入等管理工作,做好生产任务的支持、服务工作。

3、负责合理配置施工设备和持证操作维修人员,负责对设备和作业人员的专门管理,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4、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监督设备安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使用,预防设备出现故障。

5、负责通知并督促试件工对物资(材料)进行取样检验并认真审核试验结果,做好状态标识,确保用于工程上的物资(材料)是合格的。

6、负责施工设备的调度,办理完善手续,做好原始记录。

7、负责完成本部门的节能降耗、环境卫生、废弃物处置、职业健康安全和管理工作。

8、负责及时准确统计设备方面的各种报表和有关记录,做到按规定报送。

9、负责设备、物资(材料)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设备资料的归档工作。

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项目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项目部的接待、回访和车辆安排。

2、负责项目部承上启下的联系、汇报、传达、协调、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召集项目部有关会议,做好会议的记录、整理,检查、督办会议布置的相关工作。

4、负责项目部文件的收发、传阅、存档工作。

5、负责整个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6、负责项目部现金收支、银行结算等工作,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编写工地专讯,做好工程宣传工作。

8、做好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试验室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材料送检工作。对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并配合监理和检测中心按规定抽检;

2.选配满足工程结构需要的混凝土、水泥土混合料的配合比。

3.检测工程结构和构件的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技术的要求。

4、试验新材料、新工艺的特性。

5.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允许进场;对检测后发现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已进场材料应立即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对情节严重或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和业主。

6.对监理和检测中心的检查,认真配合,如实反映检测工作情况。

7.掌握本项目试验人员动态、试验仪器设备情况以及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等事宜;

8.对本项目必要的试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9.制定试验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纪律。

测量队职责

1.施工测量工作。紧密配合施工,依据设计,以控制点为基础正确给点放线、工程实测成图及施工指导。

2.测量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按照技术要求规范管理,按技术规程操作,加强技术进步,为安全、生产、施工提供测量技术保障。

3.资料管理工作。及时现场实测,内业资料综合,按时、按质量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资料。

4.质量管理工作。测量、检查、控制工程施工规格、方位、坡度,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并按保准进行竣工验收。

5.技术业务保安工作。认证履行技术业务保安职责,制定技术措施,准确施测,加强资料检查及提供准确的测量资料,指导安全生产。

6.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师带徒培训工作,参加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及相关会议。

工程质量责任书(五)

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书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简称乙方)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也是项目的生命,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得好,既维护了企业的声誉,也提高了项目部的声誉,并与项目部的经济效益紧密相连,因此,项目部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建筑施工的全过程。

一、甲方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

1、督促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法规在工程项目上的实施。

2、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应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项目施工中得到推广与应用。

4、协调设计、监督、监理、业主与项目部的工作关系。

5、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参加项目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7、督促项目部工程质检资料的填写、绘制、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8、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二、乙方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

1、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建项目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编写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认真执行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

4、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项目工程中的应用。

5、随时跟踪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负责填写、绘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质检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归档移交。

7、处理好项目与设计、监督、监理、业主的工作关系,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8、接受公司总工、技术、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公司提出的质量处理意见,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9、项目部凡发生大小质量事故,各种材料费、人工费、鉴定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奖励与处罚

1、项目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元。

2、乙方发生质量事故,一切料、工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3、工程项目完工后未发生大小质量事故,甲方全部返还乙方所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4、乙方发生质量事故一切费用在 元以上,甲方不返还乙方所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5、乙方发生质量事故一切费用在 元以下,甲方返还乙方所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

6、甲方返还给乙方的质量保证金,项目部应对质量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实行一定的奖励。

7、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部门查处。

四、补充条款:

五、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生效,工程完工,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范文6

(一)已核定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有使用农户或是村集体所有的,乡政府与其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三普”新发现文物古遗址保护措施

①古遗址所在村要与乡政府层层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②古遗址所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③不得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④未经乡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⑤古遗址特别是寺庙遗址,已建起房屋的,要安装消防安全设施,使用管理人要加强火源、电源管理,房屋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在该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三)“三普”新发现文物古墓葬保护措施

①古墓葬所在村与乡政府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②古墓葬所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定时进行安全巡护,发现问题当即制止或及时上报乡政府或县文物、公安部门。③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建设、挖掘、钻探、爆破、垦植等破坏文物安全的活动。④严禁破坏、盗掘墓葬。⑤维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和结构,未核定等级的要将施工方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四)“三普”新发现文物古建筑保护措施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石桥、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①古建筑所在村与乡政府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②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③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④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⑤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⑥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⑦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乡文物保护的社会合力

乡成立人大主席任组长,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为副组长,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教育、民政、林业、供电、文化、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合文化站,具体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宣传等工作。建立全乡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

(二)各领导小组要保证文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三)乡综合文化站对本乡文物要进行合理保护管理,并对本辖区文物保管员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要同文物所在村或户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四)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建立本辖区内文物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文物点所在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派专人进行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政府。

(五)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侦破,要充分发挥职能,将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六)乡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文物保护经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员工资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