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卫生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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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卫生

食品经营卫生范文1

[关键词] 生态位经营办学特色品牌

在大自然中,各种不同的物种之所以能生生不息地繁衍,并不断地得到进化,这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物种选对了自己的“生态位”。即每个生物物种在长期的生存竞争中都拥有一个最适合自身生存的特定时间位置、空间位置和功能地位。大自然的生存法则,无疑给现实中的高校经营管理开拓了新的思维空间。

一、引入定位经营的理念

“生态位”的生存规律能使生物界许多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物种,并没有因为残酷的竞争而灭绝,反而同那些处于强势地位的物种共存绵延至今。我们尽管不能机械地将大自然的生存法则套用于当前我国高校的生存、竞争、经营和管理,但它于此却启示多多,善于借鉴和运用之,定能营造出和谐的高校生态景观。

1.构建教育的“生态位”发展理念

作为一种生态时代的管理哲学,高校自然成为一个比生物体处于更高层次的生命存在,每一所学校同样都有其特殊的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与条件。它们各自的管理系统也不仅包括了自然因素及其属性,而且包括了社会因素及其属性,是一种人工的教育生态。由于教育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学校又是教育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主要生态子系统,因此,教育生态与自然生态是不同的。教育管理生态系统中的划分也有别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位的划分。自然生态系统中生态位的划分是以食物链为基础的。而校园生态在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下,日益左右着现代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把高等教育系统当作一个生态圈,在这个生态圈中,高校就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单元。大学规模的巨大,使单元组织结构环境成为十分重要的生态因子,形式的选择决定着单元组织的内部关系、权力的配置决定着单元组织的行为方式、运行机构决定着单元组织的效率、而价值观念又决定着单元组织的灵魂。大学的空间环境因子则又是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它们所造成的社会情境,作用于组织中的每一个体。大学作为一个组织,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既定的目标,生态效应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生态圈里,所有的高校生态元均具有相应的生态位,都希望处于经济链的最上端,高校之间同样会有竞争排斥现象发生。试想,在整个教育生态环境里,如果教育模式雷同,教育能力趋同,培养目标相同,都是一些“标准化”的大学,不仅难以满足社会和个体的有差异的教育需求,也容易演变成一所高校将掩盖或排除另一所高校的恶性竞争。因此,当教育改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高校林立”之时,经营学校的最高智慧,就是要先找准自己在社会和行业中的位置,找到最适合的环境,办最适合的学校。只有把握住自己的生态位,并不断地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对生态位做出相应的调整,教育的“生态位”现象同样可呈现出与自然界如出一辙的景象:在有序混乱中万物和谐,在各就各位中异彩纷呈。

2.发掘各自“生态位”中的优势基因

“生态位”原理中有四个要点:(1)应自觉地在适合自己能力、个性和优势的环境中寻求发展;(2)应自觉地按照自己的需求、能力、个性寻求发展;(3)应按照不同的目标和方向寻求发展;(4)应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生态位”本意是指生物存在发展的客观位置,是各种生物因其各自独特的生存方式而各自占据特有的生态环境。对于一所高校来说,当社会需求显示出更多的个性和差异性时,“生态位”就是其自身具有的特殊优势,就是通过高等教育中投资渠道、办学模式、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强化各自特色,张扬自身个性,从而在新的领域奠定自己在行业竞争中无可代替的地位。去发现自己的“生态位”,寻找自己的优势基因,这也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认识自我。认识自我,是实现自我的第一条件。因此,首先要吃透校情,然后有缜密调查,并在调查中分析好几种情势:(1)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的态势;(2)同类学校相关专业与相关学科发展的趋势;(3)纵横比较找出学校自身的优势。然后在调研中获得的相关现实信息、经典资料和前沿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管理要素乃至竞争实体在自然、社会系统中的生态位和应具有的结构整体特征,或按社会急需的人才确立培养目标;或按学科的前沿走向设置新型专业;或按拾遗补漏的原则开设各类课程;或按扬长避短的思路调整教育结构。对目标设计、价值追求、角色定位等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这对于形成办学特色、打造品牌强势具有重要的选择与定向、激励与调控等作用。

二、品牌与特色优势凸显

经典生态位理论认为,生态位重叠与竞争关系程度相关,即重叠程度越大,物种间竞争强度越高。同样生态位分离则是与物种间的共存相关,即分离程度越大,共存的机会就越大。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特色经济,校与校之间能尽可能避免发生“生态位重叠”的最佳选择,就是找准市场定位,构建独特鲜明的办学理念,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创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人新我强”的品牌与特色教育。

1.创造高社会效益的优质教育品牌

品牌代表着一种品质、一种信誉、并传达质量的保证。对于一所高校来说,卓越的影响力和持久的核心竞争力需要有独具特色和个性品质的教育教学品牌来支撑。(1)发展特质品性的优势学科。着重展现优势学科课程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先进性、原理性、现实性、前沿性和研讨性。①课程教学模式精品打造要各具特色。如可结合课程特点,打造导学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情景模拟式、教育诊断式、课题牵动式等不同教学模式的精品课程。以此推动课堂教学从传授式向互动式合作发展,从灌输式向启发式转变,从信息单向传递向发散交流转化,凸显学科教学的开放性和主体性。同时实现精品课程的动态更新,以不断体现精品课程追踪前沿,保持鲜活的特点,达到对学校的后续精品课程建设产生明显的示范效应。最终让教学模式创新经典对教师的教学起到引领作用,从而取得对学科品牌的广泛认同,并产生明显的品牌效应。②要突出专业特色、表达供求状况。即务实选择专业基础平台和专业方向模块,为学生发现、发展各自的志趣、潜力和特长创造条件。并使培养规格、培养途径多样化。如“基本规格+跨专业学科辅修”综合模式、“工―经―管”复合型模式、“文理专业+英语辅修专业”模式、厂校合作定向模式、产学研合作模式等,在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上实现由重在经典向保证基础、加强近代、介绍前沿和动态的转变,从而产生重要的市场价值。(2)创造独特的学术品性。优质教育资源的建设应该建立在教育教学行为的理性把握和科学引领上。具有统领性的研究课题,大学才能真正具有影响力。要有意识地做大做强学科在某些领域的专项研究,产生一批有影响的前瞻性课题、纵向性课题等重点学科的攻关项目,创造领先的科研成果。并把科研工作重心从以单纯的科技活动为主向以经济活动为主进行延伸和转变,为提高教师课程开发和课题研究能力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地积极地发展与科研机构和产业界的伙伴关系,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让学术品牌直接产生社会效益,使之形成地方经济建设的新亮点。通过不断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的联合与合作,使社会和市场现实需求的刺激成为推动部分教师追求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充分发挥高校知识创新的基地作用、技术创新的源泉作用以及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动力和辐射源的作用。

2.塑造独具特色并抢占就业市场的人才品牌

人才是大学的特殊“产品”。人才品牌塑造包括提炼人才品牌核心价值、建立人才品牌识别、规划人才品牌架构、人才品牌延伸和积累人才品牌资产等,其关键是突出人才的核心价值。而核心价值定位策略的制定要根据人才质量和市场需求来决定。首先要围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人才市场进入战略。而评估高校在人才市场中的进入能力就是指高校在进入人才市场过程中能影响市场和突破市场障碍的能力。这主要包括启动能力、冲破阻力能力、落地生根能力(进入人才市场后的存活能力)和驱逐竞争者能力(挑战领先者的能力)。针对新经济人才市场的这一特点,(1)要塑造抢占和巩固“滩头阵地”的特色专业人才品牌。即准确选择人才市场进入突破口和进入路径。人才市场进入的突破口一般可选定在人才市场的薄弱环节上和紧缺的特色专业人才上。比如,高考改革后,文科综合的出现,使得生物、地理专业的教师十分。师范院校就可以在这两个专业上加大规模和力度,以专业优势形成人才特质。在选择人才市场进入突破口和进入路径后,就要抢占和巩固“滩头阵地”,即用特色专业人才品牌奠定自己在行业竞争中无可代替的地位,并纵深进入人才市场,以全面占有和锁定目标市场。(2)以“做人成才”为目标,培养高素质人才品牌。人才品牌代表着一种整体形象,代表着一定的质量和水平,体现了人才本身具有的特色,意味着一定的承诺和人才价值,体现为较高的品牌崇信度、知名度、质量和联想力,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人才品牌一旦形成,可以大大增强学校在社会的知名度、信任度、美誉感、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同时也就为人才产业积累了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人才品牌,仅有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有诚信的人格品质,这是“精品”;业务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良好,这是“次品”;业务良好,但不讲诚信,这是“废品”。只有把知识、能力、素质方面的教育和培养统一起来,才能培养合格的人才“产品”。

务实,是学校办学风格的真实写照。人类的生态位优势是智慧,每个个体的生态位是特长。教育的责任就是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特长。我们只有走出惯性思维的“围城”,努力地去寻找与其他高校错开生态位的途径,各自利用自己的优势、特点,做强自己的品牌、发展自己的特色教育、打造自己的竞争强势,我们才有实力在改革的浪潮中有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食品经营卫生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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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之魅,漫步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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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卫生范文3

一、当前我X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现状

XXX位于XXXX,总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总人口为XX万人。全XX现有城乡集贸市场XX处,其中XXX处,城区XXX处,年度集市贸易成交额约在XXXX万元左右,其中市场XXXX万元,占XX%,城区市场XX万元,占XX%。XXX处市场中,登记注册的只有XX处,占总数的XX%,没有登记的XX处,占总数XX%。

总体来看,近年来,由于我X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X集贸市场在快速发展,食品安全不断得到加强。但与此同时,由于存在着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导致当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着颇多的安全隐患。特点是城市好于;大市场好于小市场,有证市场好于无证市场,封闭市场好于露天市场,专业市场好于综合市场。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食品进货来源不明。在集贸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多为时令性、季节性和有地方特色的小食品,多为小手工作坊制作,经营者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往往是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任何进货凭证,从而造成了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这一现象在农村集贸市场尤为严重。

(二)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不严。从事食品加工的小手工作坊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经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监管工作的缺位,导致他们在没有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

(三)经销不合格食品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集贸市场上,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擅自使用他人产品包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伪造冒用他人质量认证标志的食品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食品经营卫生条件堪忧。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多不使用专用工具售货,而是直接用手抓取;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简易包装物也很不卫生。有些集贸市场没有划分食品专营区域,食品经营摊位与其他商品摊位相互混杂,使得食品受污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目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上述隐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履行集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监督管理等部门。工商部门由基层工商所履行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责,停收“两费”后,基层工商所积极转变职能,着力加强了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监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导致基层工商所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明显减弱。

(二)缺少配套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由于《食品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工商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集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有很多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很难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查找到明确的处罚依据。即将与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日常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三)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不紧密。在集贸市场销售应检验检疫后方可销售的食品,但有些检验检疫部门不履行检验检疫职责,有的进行了检验检疫却只收费、不出具检验检疫证明,造成了食品经营索证索票登记备案材料的缺口,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工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相对于固定食品经营者,监管措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三、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在即,切实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对于“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保稳定”和确保《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监管对策和建议,仅供商榷:

(一)加快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应尽快修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或重新制定一部针对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监管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使得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集贸市场食品准入。现在,集贸市场的食品管理较混乱,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导致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堂而皇之地进入到集贸市场,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也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加强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应该从统一市场食品准入标准做起,堵住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的源头。

(三)加强食品经营卫生条件整改。在集贸市场内划出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到指定经营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统一要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对散(裸)装食品实行防蝇、防尘设施保护,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督促市场主办者及时清扫市场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食品经营卫生范文4

坚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是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城市管理权限下放步伐,在落实首批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二批市级城市管理权限下放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的收费及审批;

二、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收费及审批;

三、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批;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消防审批;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场所消防审批;

六、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酒店及餐饮业卫生许可;

七、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设置审批;

九、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

十、旅行社的日常管理;

十一、辖区内一、二星级酒店的评定(包括重新评定),由区、县旅游星级酒店评定委员会负责报备;

十二、国家A(1A)级景区的评定;

十三、城市道路占用的许可(不包含停车场占道);

十四、**县、东山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主干道道路挖掘初审、收费;

十五、符合全市道路规划前提下,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许可(不含城市主干道);

十六、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

**、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饲养家畜的许可;

十八、沿街门头牌匾的审批、管理;

十九、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初审和监管;

二十、公厕的建设、经营、管理;

二十一、基建占道的初审;

二十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站点管理审批;

二十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四、在全市统一规划下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仅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洗车场的建设审批以及日常管理(仅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六、辖区内临时占道(包括摊点、书报亭、电话亭等各类亭棚)审批(仅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各类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的建设(各区县报计划,建委审定);

二十八、城市道路配套费征收权限(建委监管);

二十九、家庭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城市供热、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部分权限;

三十一、**县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

三十二、**县、达坂城区辖区内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

三十三、**县木材加工许可证审批管理;

三十四、绿化规划及城市道路配套绿化建设的监管;

三十五、公共地区绿地日常管护费收取和管理;

三十六、荒山绿化承包的年度验收;

三十七、解危解困房的建设管理;

三十八、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

三十九、企业防汛抗洪措施的审核;

四十、**县辖区内用水计划审批;

食品经营卫生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经营卫生范文6

关键词 文义解释 积极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 - 055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解释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者方法,即按照什么样的方法解释法律能得出最为恰当的法理含义。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清楚的解释法律条文含义或者说有其他的排除文义解释的理由时,才有必要考虑其他解释方法。梁慧星教授也曾经指出:“民法解释学上有一项重要原则: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得违背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

一、文义解释成为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文义解释,是指法官从法律规范所使用文字的通常含义来确定法律真实意思的解释方法。构成法律条文的语言,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的地方,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是明确的,但其边缘意义则是不清楚的,适用法律时首先应阐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

文义解释作为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有着客观上的必然性。

首先,文本的字面含义通常就是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在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几百万件案件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就是法官所欲寻求的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即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真正需要到文字背后去找立法意图的只是少数案件。这一现象说明了文义解释法所蕴含的一个前提性论断:如果法律文本是清楚的,则应循文本之含义,无需再作解释。

其次,文义解释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民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遵守法律的前提就要求法律是清楚明白,能为一般人民所理解的。可见,清晰明了的法律措辞是法律受到尊重的形式要求,而文义解释又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基本方式。德国法学家恩吉施也认为解释须接受文义的约束,这是法律思维的最主要形式,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

最后,文义解释成为最基本的解释方法是由法官地位所决定的。法官被称为是法律的奴仆,立法机关的传声筒。 法官不像议员或是人大代表那样是人民选出来的,是民意的代表,法官的选任不具有民意性,法官的任命主要取决于他们的中立性和职业化。这要求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出发寻求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而不能离开法律条文对法律规范进行随意的解释。

本应成为法官首选解释方法的文义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被正常的运用,虽然这跟文义解释本身的局限性有关,但是有的案件中,使用文义解释就可以清楚的知晓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不需要再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并且一些法律条文如果舍弃文义解释,而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则会出现与法律文本不一致或是背离的含义。上海爱邦铝箔制品公司一案的判决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对文义解释的舍弃

2006年11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1款、第40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第3款和第1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千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事关公共安全,与食堂是否营利无关,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故原告提出其非营利性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与法有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54条,卫生部《餐馆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堂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为何作出食堂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判决,首先来看《食品卫生法》第27、54条的规定。

第27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第5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对于这几个法律条文的解释,法院运用了反对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法官认为,根据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反对解释,即凡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须拥有卫生许可证,否则就不可能有伪造、涂改、出借等行为,对于食品经营者,第54条中又规定食品经营者包含职工食堂,结合第27条和54条可得出,职工食堂须拥有卫生许可证。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运用反对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是与27条第1款对于卫生许可证取得主体的直接规定相违背的。而出现在这样的结果的原因不得不说是法官在解释时直接忽略了对第27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滥用了反对解释和体系解释。适用反对解释的前提是其适用范围是封闭的,即若A能推出B,则非A也能推出非B。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不得伪造卫生许可证的义务并不能得出它有领证的义务,二者并没有逻辑上A则B的关系。在单一条文不足以清楚的表明其自身含义的时候,联系前后条文,运用体系解释得出这一条文的真实含义,这种情况下适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是可取的,但是在本案中却用不到体系解释。因为第27条第1款对于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歧视,通过文义解释就能清楚的知道这一条文的含义。而根据第27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可知,领取卫生许可证的主体只包括列举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职工食堂不需要领取卫生许可证。

解释法律首先要考虑其文义,而在不宜作文义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的文义需要以其他方法进行印证时,才须考虑其他解释方法。正如一句法谚说的:“文义如非不明确,即应严守。” 当完全放弃文义解释,只采用其他方法解释法条时就会出现像上述案例一样的情况,得出的结论与法条本身表达的含义相违背,使人们对法律规则含义的预期受到影响,使法的可预测性大打折扣。

三、文义解释的积极意义

文义解释的积极意义在于:限制了法官和行政官员以法律应当如何的个人观点取代立法机关观点的余地;激励了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保持明确和仔细,认真遣词造句,尽量避免隐晦的措辞;法院在遵循法律措辞的通常语义时,不再需要对最终目的的合理性以及手段的适当性作出其自己的立法性判断。 更重要的是,文义解释使人们能够直观地了解法律,明白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违反法律。

文义解释的这些优点来自于对法律规范的常义解释,之所以对法律规范进行直译是为了防止解释的任意性,肆意的法律解释不仅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更会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人们也不会根据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就会出现徒有法律而无可依的局面。黄茂荣教授也认为,人们一旦把直译演变为意译,就可能解释出“恶魔”,而恶魔的出现就可能导致任意,法律的规范作用就会丧失。为了防止解释的任意性,就必须强调文本对解释者的约束作用。 因此,任何解释都应当从法律规范的条文出发,法律规范的文义是所有解释的出发点和归宿,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优先选择。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

注释:

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第402页.

[德]恩吉施,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以下.

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文史哲.2005年第6期.

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以下.

郑玉波.法谚(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