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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技术创新 制度创新 技术决定论 制度决定论
加速科技进步,转换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真正使科学技术发挥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跨世纪持续高速发展的战略性共识。但要把上述战略认识切实变为可操作的步骤、可实施的进程和可期待的效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作更加深入的探讨。其中,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关系的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1.理论、现实与问题
1.1 技术创新研究的情况
国内关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兴起于八十年代中期。创新问题的提出并得到广泛关注,是基于下述几点认识:[(1)][(2)]
(1)中国的经济增长质量不高。建国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主要靠资本和劳动的投入,而科技进步的贡献甚微。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已形成鲜明的差距。
(2)在中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反差。换句话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世界上的排位较之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在世界上的排位,要显得相对滞后。
(3)“滞后”的原因在于科技和经济的相互分离,以及科技系统内部、经济系统内部的条块分割。
(4)根据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必须进行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形成“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从而使科技真正发挥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5)技术创新是连结科技与经济的“桥梁”。而技术创新的研究就是去寻找“架桥”的理论与方法,并进行“桥梁”的设计和建造。
(6)技术创新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它是产、学、研协同的结果。
据此,有关技术创新的研究已成“常规科学”,文献浩繁。[(3)][(4)][(5)]研究者对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动力与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信息反馈机制,以及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管理及相关政策环境等问题都进行过富有价值的探讨。与此同时,在中国兴起了一股组织创新热潮,一大批科技园区、开发区、中试基地、创业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R&D机构等应运而生。于是,有关这些新机构的“机制”、“风险”、“能力”、“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又得以进一步展开。[(6)]这些实证的与规范的研究已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了诸多有用的政策依据。
但是,如果我们对这种创新研究热潮冷静地作一点反思,就会发现,上述几点认识以及由此而构成的技术创新研究的理论假设,还远不够完善。
首先,经济增长依靠科技进步固然是大势所趋,但在一定发展阶段,不依靠科技进步的经济增长是否一定是坏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如乡镇企业的成长曾主要依赖于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最终却成了中国十多年来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之一。
其次,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科技实力要超前于经济发展,但从局部看,却是个结构失调问题:科技在“先进性”的旗帜下勇往直前,而经济领域所需要的科技却存在“短缺”现象,生产技术尤为落后。
第三,在创新主体普遍“缺席”的情况下,许多政策选择难奏成效。因此,技术创新研究如果仅仅去研究“架桥”方式的话,是很不够的,还需研究原有科技、经济系统的“搭桥”需求,研究促使其自觉“架桥”的机制,以及如何去降低“架桥”的风险和成本。由此,才能找到从制度上确保创新主体到位的途径。
第四,创新研究中的某些目标和政策选择间的逻辑链条并非总能成立。比如,缺乏创新激励,就诉诸产权明晰;创新有风险,就搞风险投资公司;强化中间实验,得建中试基地;企业技术能力弱,须组建R&D机构;要使高技术产业化,可以搞园区……最后免不了优惠政策。事实上,产权明晰并非激励机制形成的唯一条件,模糊产权亦能带来动力;风险投资公司只能解决有限的“激进创新”的风险分担问题,而大量的渐进创新和工艺创新(这些对中国尤为重要)却不一定要风险投资公司的介入。弗里德曼曾说,美国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几乎一成不变地是由为数很少的几个人来提供资金的:他们以他们自己的资金或者他们的亲戚朋友的资金来冒险”。([(7)],p.37)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如果不进行创新,那才是件冒风险的事、至于中间实验,它确是创新的必经环节,但把它“实体化”为一个基地,是否就是一种优化的选择?现实中的不少中试基地,往往成为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封闭结构,其结果甚至与初衷相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又何在呢?企业建立R&D机构当然不失为必要的选择,但问题在于不少企业的科技人才却处在闲置状态。在某些高科技园区,真正的高技术也并不一定“热门”,这又是为什么?
第五,我们提出过不少“一体化”命题,如产学研一体化。技工贸一体化等,但关键在于如何才能真正实现一体化并使它也能体现出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效益?
第六,一些创新研究往往具有“科技推动型”色彩:给定一项技术,然后去研究小试、中试、批量生产乃至市场销售等各环节面临的问题。也许更重要的是另一种型式:从企业出发、面向需求的创新研究。
以上考虑无非想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技术创新开展不力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二是,现存经济体制所提供的激励结构尚不能带来强大的创新激励。因此,深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研究就成为了一项迫切的课题。
1.2 历史与现实的问题
技术创新问题决不是改革开放以来才发现的新问题。实际上,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是早在建国之初就已提出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各地还开展过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强调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过设计革命,并总结出了“研究、试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七事一贯制的设计方针,也很注意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关系;重视生产现场,实行过“现场中心主义”;注重专业化生产和协作,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还曾提倡传统技术与高新技术的结合等等。[(5)]可以说,几乎所有关于技术创新的重大问题都在改革开放前就曾有所涉及。但由于政治导向、行政干预以及自相矛盾的技术观,使科技—经济的有机结合成了一句空话。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开放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30.3%。这里面固然包含着像资源配置的优化、闲置设备的利用和管理的增进等因素,但也表明了技术创新所起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资本仍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1953—1990年间,经济增长的75.67%是靠资本投入取得的;1978—1990年间,这一数值仍高达50.9%([(8)],p.52)。问题倒不在于资本高投入本身,而在于对资本的粗放使用和浪费,在于劳动对极为稀缺的资本的“剥削”。[(9)]
这种对“资本”的不负责任,在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误配、闲置和流失,使如此巨大的“直接生产力”难以形成相称的有效供给,结果,国有企业在各省区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竟与该地区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10)]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能够有效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第一生产力。
我们曾对东北地区四十余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试基地进行过调查。其中虽不能说没有较为出色的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创新不力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系统性,使我们有理由对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表示怀疑。我们的看法是:
(1)技术创新只是次生的(Secondary)的问题。对资本的低效使用才是原生的(Primary)问题。它又导源于低效的企业制度。
(2)在经营者获得了相当的自主权以后,重建经营者选择和监督机制已变得极为迫切。
(3)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而不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主体,是相当困难的。
(4)没有一套万能的不随时间和产业技术特性变动的企业制度。正是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相互促进下,经济才得以快速发展。
2.关于技术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
社会发展的本质是创新。没有创新,社会就只能被囚禁在“超稳态”陷阱之中。创新包括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二是制度创新。那么,在历史进程中,哪种创新更为基本?对此曾有两种观点的对立,这就是技术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的争论。
技术决定论坚持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的观点。[(11)]它在诸多学术领域中都有其强有力的辩护者。比如,以凡勃伦(T.Veblen)为代表的美国制度学派,社会学领域中的奥格本学派,文化人类学家怀特(Leslie White),技术哲学家埃吕尔(J.Ellul)和海德格尔(M.Heidegger)怀特等等。技术决定论有两个核心命题,一是说技术是自主的,技术变迁是技术内在逻辑的产物;二是说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和社会发展。对于凡勃伦、奥格本和等人来说,这种状况就代表了历史的逻辑进程;而对于埃吕尔和海德格尔来说,这只是近代以来由诸多因素汇合形成的特有景观。我们把前者称为强技术决定论者;把后者称为弱技术决定论者。强技术决定论者的证据大致有四个:一是“独立多重发现和发明”现象;二是发明的渐进性和累积性;三是发明的可预见性;四是技术—社会的整体关联性。前三个证据确证了技术发明的必然性,第四个证据则表明了社会变迁的被动性。正因为打破均衡的发明因素,才引致了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甚至社会哲学的接续变革。对于弱技术决定论者来说,技术作为决定性因素的出现只是现代的事情。正是由于人们对超越性存在的忘却、人类思维方式的技术化、人们对技术优越性的信服,才使得技术进步和人类的共同努力变成了同一件事。从而,技术最终摆脱了任何力量的控制,获得了自主性。这样,不适应技术的制度必遭淘汰,只是那些事奉技术的制度才有其存在的理由,而这些制度实际上也就成了技术本身。而这正是时代悲剧之根源。无论技术在前现代是否同样重要,也无论当代的技术化是否是人类悲剧,经济增长理论和技术创新理论已为技术在现代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论据。
制度决定论者对此不以为然,他们主张制度创新决定着技术创新。博兰尼(K.Polanyi)曾强调[(12)],是社会发明而不是技术发明才是工业革命的主要动力,是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在机器革命中起了重要作用。循着这一思路,诺思(D.North)等人发展了制度创新理论[(13)]。他们认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是同一件事,决定性的因素则是制度创新。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正是人类组织的成败决定着社会的进退。技术存量规定了人类活动的上限,但其本身决定不了人类何以成功。反之,正是制度安排决定了知识和技术的增长速度。诺思甚至表明,即便没有技术创新,单是制度创新亦能实现经济增长。诺思对英国产业革命的再认识,似乎为制度决定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他看来,对产业革命的技术解释是无效的。产业革命中的创新要追溯到产权制度。正是较为有效的产权界定,带来了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改善与扩张,进而导致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增进。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随之上升,这刺激了组织创新和市场的再度扩展。正是产权、组织和市场因素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激励,并最终带来技术进步、经济成长和社会变迁。钱德勒(A.Chandler Jr.)对美国工业企业史的研究似乎也为制度决定论提供了论据。[(14)]国内亦有学者支持制度决定论。比如有人认为,“制度既是人类应战的结果,同时又是能否成功地迎接进一步挑战的先决条件”。([(15)],p.17)
如何评价技术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的明显冲突呢?
在我们看来,两者并没有不可通约式的对立:(1)他们都承认技术与制度间的相互作用,只不过强调的主次有别;(2)技术决定论强调制度滞后,正因为如此,制度“瓶颈”的打破将为技术发展提供机会;制度决定论强调制度前提,而制度分析表明,制度创新是对获利机会的应答,而获利机会却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技术变革带来的。
正如诺思所言,知识和技术确立了制度创新的上限,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确乎需要知识、技术的增长;反之,似乎可以说,制度则确立了知识和技术进步的上限,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创新总有一天要被遏止、正是制度变迁在此时成为技术进步的前提。
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在社会的剧烈转型期,制度创新比起技术创新来就是决定性因素;反之,在社会的相对稳定期,技术创新就成为经济增长的矛盾主要方面。
更一般地说,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的关系,其实质是人—人关系与人—自然关系这两种关系的演进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制度是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我控制系统的控制规则,那么这个系统只能在更大的系统即人类—自然系统中存在,并以后者为其实现进化的必备条件之一;技术虽然是人类—自然系统的控制规则,但人类需要和应用它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社会系统存在和进化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供给,所以它对社会系统而言的本质作用,与其说是实施控制,不如说是取得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和技术分属人类行动的两个层面,只是通过人类需要这一中介,两者才发生密切的关联。打个比方,任何一个具有确定功能的运动系统(如汽车或导弹),都有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是控制系统决定了运动系统还是动力系统决定了运动系统”的争论呢?我们又如何看待“是控制系统的改善决定了动力系统的改善,还是动力系统的改善决定了控制系统的改善”这一争论呢?或许可以说,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对于整个运动系统而言,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在特定时期,某一系统的问题则可能变得尤为突出。
在此需指明的是,上述比喻并不一定是恰如其分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能够被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随便操纵的可准确预见的有特定目的的系统。我们只是想在制度和技术之外,突出人的主体性。正是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中,人类通过对制度—技术在满足人类需要方面的失灵的认识和应战,最终带来了社会的进化。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制度和技术仅仅是为人服务的工具(尽管其中可以置入特定个人或阶层的目的),我们有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尽管我们确实无法摆脱当下的制度和技术基础)。
3.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互动研究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最终判定两种决定论谁是谁非,而是期望从中汲取一些为我所用的理论要素,拓展一下技术创新研究的理论视野,并借此强调对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3.1 互动研究的现实背景及其选择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如何对这一进程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是一项颇令人着迷的智力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模式的确立,对“转轨”问题进行实证的和规范的研究已成为具有迫切重要性的重大课题,已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研究的焦点。[(16)][(17)]这类研究主要着眼于制度分析,尽管看到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模式上的类似之处,但并没有试图着力分析其间的作用机制。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有人尝试对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分别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进行比较研究,对制度创新在技术创新扩散中的重要性进行计量分析。[(18)]
我们的选择是:研究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互动关系。这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我国业已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总体制度框架,而且前迫切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形成一种适应于市场经济要求的、可以带动技术创新的灵活的企业制度?这绝不是一次轻而易举的变动,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创新过程;二是企业制度安排是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必经环节和基本单元,搞清楚这一环节和市场及政府的关系,找到使这一环节充满活力的途径,对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只有形成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宏观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才能落到实处。
3.2 方法的考虑
马克思的方法是我们思考的起点。事实上,马克思早就洞见了技术和制度变迁间的相互关系。其理论的说服力也恰在于它包括了新古典经济学所抽象掉的所有要素:制度、技术、国家和意识形态。但马克思在当时还没有充分注意到诸如交易成本、外部性(externalities)和搭便车(free rider)等问题的重要性,受经济本身发展的时代局限,不能不造成其分析上的某些缺欠。[(13)]
正是在这一点上,后来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社会学等,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学术视野,提供了较为锐利的分析概念和工具,使我们有可能对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同一框架内进行分析。
在这一学术潮流中,社会学和经济学竟拥有同一个核心假定,即“人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有目的的行动者”。[(19)]
如果我们接受这一假定,就可以对制度和技术,也就是对两种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并加以分析。正是人的有目的的行动,无论是发明活动、创新活动、市场活动,还是改革活动、寻租活动,最终都引起人与人的冲突、人与自然的冲突,并将带来其间相互关系的变革。
这样,创新就是社会中自然人、法人为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采取的重新塑造和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过程;只有当创新主体的预期纯收益大于零的情况下,创新才会发生。这既是支配创新的动机,也是一切创新主体决定其是否采取创新行为的最后判据。
以上述考虑作为创新研究的一个基点,必然导致“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这种研究以个人行动和交互行动(transaction)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力求找到宏观变量的微观基础。也许,由此会引发学科性的纷争:这到底是创新的社会学?还是创新的经济学?它也曾使我们疑虑许久。但是,当我们看到社会学家科尔曼(J.Coleman)冒社会学传统之大不韪,果敢地以“理性行动”重构社会理论的基础时;当我们得知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威廉森(O.E.Williamson)号召人们关注组织社会学成果时;[(20)]当我们从创新社会学家凯龙(M.Callon)等人那里读到他的名言——创新者是不管学科界限的异质工程师(heterogeneous engineer)时[(21)],我们感到学科界限毕竟是次一级的问题。从这一视角出发进行的探索,有可能为我们对技术创新问题乃至那些已经很长时期烦扰着我们的现实存在的大量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认识,找到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关士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紧迫问题”,《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1年,第5期。
(2) 关士续:“市场经济与科技—经济良性循环”,《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年,No 12。
(3) 关士续、刘庆有、孟庆伟:“企业技术创新的障碍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软科学》,1993年,No 2。
(4) 傅家骥等:《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出版社,1992年。
(5) 远德玉、陈昌曙、王海山著:《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东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
(6) 刘庆有、姜照华、夏宝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试验研究”,《中国软科学》1996年,第2期。
(7) M.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
(8) 李京文等:《生产率与中美日经济增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9) 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0) 肖耿:“国有资产的出路:搭便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2期。
(11) 王大洲:《西方技术社会学研究:技术决定论的证明与反驳》,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论文,1993.3。
(12) Polaygi,Karl,The Great Transformation,New York:Rineholt,1957.
(13)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4) 钱德勒:《看得见的手》,商务印书馆,1987年。
(15) 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16) 盛洪等:《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
(17) 李培林:《转型中的中国企业》,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
(18)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9) 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
制度创新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分红权激励 创新驱动战略 创新主体
分红权激励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必要性
创新驱动是相对于投资驱动、模仿驱动而提出的,包括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其核心是科技创新,是通过对创新发展过程的战略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近几年来,大家逐渐认识到只有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才能保障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才能释放经济发展的正能量,才能保证创新型国家的顺利建设。而且这种认识已经逐步凝聚成共识,提出中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并将科技创新定位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要求必须将其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十精神的指引下,各地纷纷确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驱动引领经济发展。如河北省将创新驱动确立为振兴河北的发展路径,要求将其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浙江省确立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把创新驱动发展摆在核心战略位置;江苏省把创新驱动作为其十二五规划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核心。这些都是地方对十精神的深刻领悟,是符合国情省情的战略选择。但是,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人才,低价位的工资只能吸引低素质劳动力,只有高价位的工资才能吸引到高端人才,才能创新高科技和新产业,从而创造自己的竞争优势。①因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前提是激励制度创新,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创新人才的创新动力便无法激发,创新能力也很难提高。而没有足够多的创新主体加入创新驱动行列,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初衷有可能被扭曲,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路径有可能会偏离轨道,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美好蓝图也有可能成为一纸空谈。
在企业激励制度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先后经历了奖金激励制度、年薪激励制度和股权激励制度等。相对于传统的死工资模式,奖金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其绩效难以量化,考核的结果也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员工“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对于科技研发、管理等岗位激励效果不明显。“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管理者收益报酬,它把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以期实现同步增长。这种激励制度有利于激发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激励方式。但是由于它只着眼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范围有限,尤其对科技创新人才没有足够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虽然能跟企业的效益增长直接挂钩,但我国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其经营业绩之间的弱相关性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性问题,导致股权激励制度也缺乏激励效果。尤其是针对科技创新型人才,其激励效果更不明显。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以前的激励制度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效果都不明显,科技创新缺乏专门的激励制度。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让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另外寻找激励制度。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13家央企发出《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部分央企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试点的激励方式、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激励方案的考核与管理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六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和规定。2011年7月29日,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启动会》,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两家央企正式启动试点分红权激励方案,并由中智公司提供咨询和帮助,正式开启了分红权激励制度的阀门。
分红权激励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包括岗位分红权激励和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两种方式。岗位分红权激励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对具体岗位实施分红奖励。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是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然后将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奖励对象实施激励。分红权激励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建立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激励机制,进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分红权激励对创新驱动战略的助推功能
有利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造主体条件。十报告指出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但目前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还未建立,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强,很多企业只愿意维持现状,不愿意大力投入科技创新,走自主创新道路。企业是否愿意创新,其拉力在于创新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②因此,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必须首先培育创新主体,只有足够多的企业愿意以科技创新为发展战略,创新驱动战略才可能实现。而激发企业创新意愿必须靠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通过对激励制度创新,使企业看到利润增加的希望,企业才有实施科技创新的动力。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调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它把企业的业绩持续增长与激励力度挂钩,用科技成果产业化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增加值对科技创新人员进行奖励,在给科技创新人员奖励之前,企业自己首先获益。企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自然愿意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愿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积极引进、留住和培养创新人才。另一方面,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还可以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目前由于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环境治理压力逐步加大,自然资源的稀缺性逐步显现,再加上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大部分企业转型升级的压力逐步加大。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通过对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的分红奖励,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研发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可以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因此,在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指引下,更多的创新主体愿意加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列,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造主体条件。
有利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动力源泉。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具体实施科技创新工作的是科研人员。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创新人才是第一推动力。③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激励下,科技创新人员缺乏创新动力,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创新工作的投入往往较少。但是,在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下,科技创新人员只要脚踏实地地认真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创造出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并使企业利润增加,就可以通过科研岗位分红奖励或项目收益分红奖励获得实实在在的红利。因此,分红权激励制度将激励程度与创新人员的努力程度直接挂钩,可以很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动力源泉。
有利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能力保障。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因素,只有科技创新人员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才能创造出优质的科研成果,才能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才能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在分红权激励制度中,科研人员只有创造出优质的科研成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科研人员才能获得分红奖励。这就要求科研人员不仅要有创新动力实施创新,而且还要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努力让自己的科研成果符合社会需求,能够顺利转化为生产力。只有这样,自己的努力才能与收益成正比,自己的投入才会有价值。因此,实施分红权激励可以促进科研人员创新能力的提升,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能力保障。
有利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制度性保障。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必须先改善创新环境。在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之前,需要先制定相关的政策,明确企业和科研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分红奖励的规则,包括奖励的主体、奖励的对象、奖励的时间、奖励方案的决策权限等。在实施分红权激励措施的过程中应该不断总结完善,并逐步将党和政府的激励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激励制度,营造创新驱动的法治环境。因此,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可以从政策和法治层面改善创新环境,提升企业的人才竞争力,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制度性保障。
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立法论取向
要使分红权激励制度顺利促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需要从立法论层面对分红权激励制度的适用主体、激励对象和分红额度等进行合理界定。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主体范围界定。分红权激励制度的主体是企业,《通知》对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明确规定只有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才能进行分红权激励试点,排除了上市公司和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央企业。同时要求试点分红权激励制度的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具有科技创新的能力,要求试点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研发人员人数达到规定比例。《通知》对央企试点企业的严格条件限制对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成功试行有重要意义。一项新的制度能否试行成功关键看实施主体,严格条件限制的试点企业成功率较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优势容易展现,容易被得到认可。同时试点企业严格条件限制可以防止分红权激励制度被滥用,成为一部分国企或国企管理人员私分企业国有资产,变相分配红利的途径。但是,适用主体的严格条件限制,其负面作用在于不利于企业产生创新动力和提高创新能力,在国家层面上不利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也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因此,从立法论的角度分析,对国企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可以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但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应该尊重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应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采用分红权激励制度,增加科技创新投入,激发其创新动力,提高其创新能力,使其争取加入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行列,从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造主体条件。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范围界定。激励对象的范围过宽会导致平均主义。激励目标不明确,不利于激励对象积极性的发挥;相反,激励对象范围过窄,虽然激励目标明确,被激励人员积极性容易激发,但不利于科研项目的产业化。整个科研项目从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直至产生企业利润不仅需要科研人员的努力,更需要企业负责人的支持、协调,需要生产、销售等部门的齐心协力才能圆满完成。《通知》将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限制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将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限制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排除了企业负责人、监事、独立董事和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很显然,《通知》的激励对象主要集中于科技创新人员,排除了采用分红权激励制度的主要决策者和项目研发的直接推动者,其激励的效果只能及于科研项目研发。这样过窄的激励对象范围,在企业层面上,不利于企业主动采纳分红权激励制度;在国家层面上,不利于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因此,从立法论的角度分析,应该合理界定分红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按不同的比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以核心科研人员奖励为主,其他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人员也应该有适当的奖励,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科技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参与人员的积极性。要实质性地促进企业研发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企业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增强竞争实力提高切实的帮助。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分红额度范围界定。依据企业激励理论,过度的激励和不足的激励,激励效果都不理想:过度的奖赏激励,会使人感到得来全不费功夫,丧失了发挥潜力的积极性;过低的奖赏激励,会使人感到得不偿失,激发不了创新驱动的积极性,达不到激励的效果。因此,需要合理把握激励的额度,做到恰如其分,激励程度既不过高,但又需要达到能够激发激励对象积极性的激励效果。这需要从立法上合理界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分红额度范围。其一,在立法层面上不应该作出具体激励额度的限制性规定,只需作出原则性限制指导。《通知》将国企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限定为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限定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但是,进行多少比例的激励份额,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激励对象对企业的贡献等多重因素,不是一个简单的比例能够解决的问题。如何进行激励、多大层度上进行激励需要企业和激励对象进行沟通,需找到双方能够接受的合理额度。而这些只能由企业自主决定,法律不应该对具体比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其二,不同的激励对象对企业科技研发的贡献率不同,在立法层面上应该作出差别激励的指导性原则规定。在创新驱动战略研发项目中,不同的科研人员对项目研发的贡献不同,投入精力不同,所以,应该得到不同的分红奖励。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科技创新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使企业科技创新水平能够得到切实的提高;其三,激励的时间限制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法律不应该作出强制性规定。《通知》将国企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时间限定于在岗时间,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自产业化项目或者子公司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进行分红权激励。但是,科技创新的研发项目,需要长时间投入才会有产出,如果对分红权激励的时间做出在岗限制或是具体年份的限制可能会导致急功近利的效果,不利于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的长远发展。因此,何时进行激励,持续多长时间,应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科研规划自主决定,法律上不应该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作者分别为石家庄铁道大学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石家庄铁道大学助教;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大型国有企业分红权激励制度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2FX006)
【注释】
①洪银兴:“论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学家》,2013年第1期。
制度创新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路径依赖 低碳经济 制度创新 政策选择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一种经济形态。目前,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政府也积极采取行动,实现低碳发展,并将其列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路径依赖性弊端已经凸显,低碳经济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利用路径依赖理论分析低碳经济,探索发展低碳经济的新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路径依赖理论
路径依赖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路径依赖一: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某一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一种具有适应性的有效制度演进轨迹将允许组织在环境的不确定下选择最大化的目标,允许组织进行各种试验,组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去识别和消除相对无效的选择,并保护组织的产权,从而引致长期经济增长。诺斯路径依赖二:一旦在起始阶段带来报酬递增的制度,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的情况下,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并会产生一些与现有制度共存的组织和利益集团,那么这些组织和既得利益集团就不会推动现有制度的变迁,而只会加强现有制度,由此产生维持现有制度的政治组织,从而使这种无效的制度变迁路径不断得到自我强化并持续下去。因此,路径依赖对现在和将来的选择有极强的制约性。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路径依赖的表现
对我国而言,低碳经济不仅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升级,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更有助于在全球各国应对气候变暖的趋势下提高国际竞争力。然而,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的路径依赖严重制约了低碳经济的发展。这种路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对经济制度、能源禀赋、传统技术和产业结构的依赖。
(一)依赖原有的经济制度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改变以往传统的高污染、高能耗的经济增长,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技术创新,改变过分依赖化石燃料,发展新型能源。但是由于环境产品的公共性,其产权难以有效界定,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远远大于交易的互惠,形成环境资源无偿使用的习俗,进而带来“公地悲剧”的结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很不愿意进行内部化。同时在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长的情形下,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寻租等方式“俘获”政府,甚至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策。正如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1971)所指出的:立法者和规制机构因拥有国家赋予的强制权力,从而为产业利用国家赢利提供了可能性。通过经济主体与政府间高的交易费用,达到其之间所谓的“双赢”,从而使利益集团在环境污染方面得以有效保护,使得节能减排成为泡沫。在这种路径依赖下,利益集团极力维护现有的制度安排,阻挠新的关于环境管理的公共政策,使得旧有的环境政策和经济增长方式得以继续延续,进一步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
(二)依赖能源禀赋
我国能源禀赋是“富煤、少气、贫油”。这一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是以煤为主的“高碳”能源结构,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目前我国仍是高碳结构,化石能源占我国整体能源结构92.7%,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1993-200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69.4%。放在全球的视野中,2007年全球一次性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仅占27.8%,发达国家煤炭消费比例大多不到20%,而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所占比重高达69.4%。这一比重远远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可见,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我国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一个长期制约因素。煤多、气少、油缺的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主要一次能源。煤炭消费比重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高,致使我国经济在未来一段时期“高碳”特征仍会明显,也使得在解决环境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形势会异常严峻,任务将十分艰巨。
(三)依赖传统技术
多年来,为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各国政府致力于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能力。然而,目前发展中国家缺乏先进的、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其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高排放特征。目前,发展中国家因缺少先进的、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其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明显的高排放特征,从而可能使发展中国家面对“锁定效应”的瓶颈,即如果用常规的低效技术去装备基础设施系统,那么它将会持续几十年,未来我国几十年排放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在最近几年内就被“锁定”,以后我们要改变它,可供选择的空间非常小。因此,实现一个从传统发展路径向一个创新性的发展路径转变,低碳技术创新与技术转让是发展中国家实现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
(四)依赖现有产业结构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比重偏高,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滞后,比重偏低,这些将成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障碍。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这决定了能源消费的主要部门是工业,而工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又加重了我国经济的高碳特征。资料显示,1993-2005年,我国工业能源消费年均增长5.8%,工业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约70%。在第二产业内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过热,导致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低下。2006年,我国创造单位GDP(1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日本的11.5倍,是德国和法国的7.7倍,是美国的4.3倍。2001-2007年,我国能源强度从4.21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到4.77吨标准煤/万元,能耗水平不断上升,目前能源效率比世界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我国的高能耗工业部门大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后经济危机时代背景下,在就业压力和税收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要在短期内实现产业结构的有序进退,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结构调整,提升工业生产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仍存在难度。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选择
(一)以制度创新为保障,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强制变迁
依据路径依赖理论,打破“碳锁定”,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必须引入外生力量。我国虽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等发展新能源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一整套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期战略规划。因此,应尽快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把发展低碳经济提升到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层次,纳入政府长期规划,制定出低碳经济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路线图,与国家的“发展规划”、“能源规划”、“循环经济规划”和“节能减排规划”相衔接,形成一个具有国家意志的可操作的低碳经济发展蓝图。同时,应结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从法律层面确定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的举措,在相关法规修订过程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逐步制定、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制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途径引导和激励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的清洁发展,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以技术创新为推手,实现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
对我国而言,拥有国际前沿高端并且经济可行的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因此,应以技术创新为推手,充分利用核能、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低碳能源,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现能源结构多元化和产业结构转型。一是在战略上要高度重视低碳技术创新。二是要加大对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大力推动相关技术创新。政府要加强对低碳技术研发的前期投入,直接参与节能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等具有战略意义的低碳前沿技术的研发投入,分担和降低企业引入新技术的风险和成本。三是通过科技投入以及科技孵化器、科技产业园、高新技术园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作为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主体,促进低碳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四是逐步推行以“低碳”为代表的新技术标准和商品标识,使拥有低碳技术和产品的企业更易得到社会认可,鼓励消费者选择和使用低碳产品,从需求方面刺激低碳产业的发展。
(三)以价格机制为手段,建立我国的碳交易市场
为了更好地减少温室效应,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低碳经济的有效发展,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碳排放的经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一是推进资源环境领域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通过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而引导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合理化。二是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活动,建立和完善国内的碳交易体系。碳交易的本质就是通过限定碳排放总量,利用价格机制降低交易双方的减排总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排放交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三种交易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交易而设计的一种市场化交易机制,有利于降低减排总成本,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除了要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外,还要发挥各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业务创新和金融创新,参与其他的碳交易体系,藉此获取市场收益,并在探索中积累经验,为国内碳交易体系的发展成熟以及谋求在国际碳市场上更大的发言权奠定基础。
(四)以意识创新为工具,建立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最初可视作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工具。林毅夫(1989)认为,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实施能产生极大的外部效果,如果选民们对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和现行制度安排的公平性有较强的确信,那么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将下降。同理,培养公众的低碳经济意识,能够使其深刻认识到低碳经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能够淡化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机会主义,也有利于防止“搭便车”行为和减少强制执行制度安排的费用,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制度的实施。因此,政府应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大力开展低碳经济宣传活动,积极倡导低碳的、节约环保的社会生产、消费方式,使各阶层人群了解并认可低碳经济,改变过去那种大量消耗能源、排放温室气体的所谓体面生活,废止过度消费、超前消费和奢侈消费,提倡适度消费、绿色消费,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价值理念。同时也要将低碳发展的理念融入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行为中,以此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参与、社会联动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发展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其发展依赖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我国走低碳经济的道路,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全球气候环境合作的要求。因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挑战:要建立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要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鼓励低碳发展的国际国内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最终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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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套现;制度漏洞;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79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83-03
一、引言
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银行卡以来,我国政府和银行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推动银行卡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180038.92万张,其中可以透支消费的信用卡14232.9万张,刷卡消费占全社会消费总额的24.2%,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2392元和1492元。银行卡不仅改变了我国人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在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与银行卡这一信息时代的新型支付工具相伴而行的,还有偷盗、欺诈、伪造、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犯罪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斗争不能松懈。最近2年来,一种针对信用卡的犯罪活动――恶意套现在我国悄然兴起,并迅速蔓延,成为信用卡坏账急剧攀升的主要原因。本文将对时下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利益驱动机理及其背后的银行卡制度缺陷进行分析,强调通过制度创新手段来遏制信用卡套现行为。
二、信用卡恶意套现的现状分析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根据个人的信用决定是否发卡并核定可透支的额度,持卡人先消费,等到结账日还款。消费日与结账日之间有近2个月的间歇,期间持卡人享受发卡银行的无息贷款。信用卡提供短期无息贷款的功能吸引了大批追寻免费午餐的资金需求者,其绕开ATM或银行柜台等提取现金的正规渠道,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或其他手段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
最初的信用卡套现主要表现为个人行为。例如,持卡人申请2张以上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利用信用卡的结账日、结账日前后利率之间的差异,从正规渠道提取现金,交叉偿还其中一张信用卡的消费金额,目的是长期享用一笔银行的无息或低息贷款。这种套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个人理财行为,但持卡人提现的金额一般不能超过一张信用卡额度的50%,且持卡人需要在不同信用卡的结账日之间进行很好的时间协调,否则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这类信用卡套现者并不多。此外,受到银行信用卡积分和根据刷卡金额给予奖励等措施的激励,一些持卡人在购物时乐意替朋友买单刷卡,收取朋友的现金,目的是增加信用卡积分,提高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获得发卡银行的奖品。这种套现行为的条件较为苛刻,通常发生在很熟悉、相互非常信任的朋友之间,规模大小也受到银行信用卡奖励计划的调节,属于尚可接受的善意的套现行为。
真正具有较大危害的是一种有组织的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目前互联网上宣传介绍信用卡套现的文章多达14万篇,我国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只有235家,但提供信用卡套现、养卡(即到期代为还款)“一条龙”服务的中介或媒介机构却超过700家。不法中介机构(以下称为信用卡套现公司)有组织的套现行为的实现路径如下:持卡人到信用卡套现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支付很少的手续费后获得现金返还,然后持卡人将得到的现金用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或其他非消费用途,在结账日到来之前还款。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充分利用信用卡大额消费可以分期付款的规定,为持卡人提供超出信用额度的现金,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最多可以取出20万元的现金。如果到了结账日,持卡人不能按期还款,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利用他人的信用卡继续套现,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代为还款。就这样,信用卡套现公司利用众多持卡人的信用卡,将银行的钱赚到自己的账户上,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现金池,堂而皇之地开起了只赚不赔的地下钱庄,持卡人提现后如何用钱、到期能否还钱与其无关,违约风险最终完全由发卡银行承担。
在电子商务时代,针对年轻人网上购物的偏好,“淘宝网”,“拍拍网”等也成为信用卡套现公司的帮凶。主要利用虚假交易,再加上交易网站的一些功能辅助,待买卖双方确认发货和提货,持卡人即可申请提现,就能够实现套现。通过网络媒介方式进行的套现,混杂在正常的电子商务中,具有参与者范围广、速度快、随时交易、隐蔽性强等特点,发展比较迅速。大规模的信用卡恶意套现使得银行资金去向不明,这些廉价资金很有可能为黑社会、吸毒贩毒分子的非法活动提供支持,或者流向炒股、炒汇、炒房地产等银行严加控制的高风险投资领域。信用卡套现资金游离于银行监控视野之外,也导致信用卡坏账率大幅攀升。2008年我国信用卡的坏账率超过了3%,成为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风险最高的业务。
三、信用卡恶意套现的原因分析
1.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现象的突出表现是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合理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望尘莫及。银行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不够,数量超过1000万家、创造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出口额的60%、解决城镇就业人员的75%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20%左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切实解决。[1]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影响到中国的出口,中小企业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威胁,它们愿意支付较高的手续费获取生存与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同时,居民贷款的90%左右是特定的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能够支持居民短期资金需求的信用卡,也是指定用途的,只能用于银行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与劳务的消费。其他用途的贷款,特别是短期的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例如看病就医、旅游、教育开支,银行的审查比较严格,居民很难获得,支持的额度也有限。中小企业和居民的现金需求,最终以一种扭曲的、让银行始料不及的方式创造了供给。我国金融体系中对中小企业、个人小额贷款的瓶颈约束,为信用卡恶意套现提供了温床。
2.我国征信制度不健全,诚信文化缺失。我国在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信用制度建设比较滞后,没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制度,失信行为得不到必要的惩罚,助长了人们对市场经济体系的错误认识,相当一部分人将能否赚钱、赚多少钱作为衡量人生成功的最重要指标,而且并不在意赚钱方式的合规性与合法性,正是这种扭曲的急功近利和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使得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受到严重打击,坑蒙拐骗现象屡见不鲜,信用卡恶意套现是诚信文化缺失在这一特定时期的产物。
3.我国法制不健全,缺乏规范信用卡经营与使用行为的法律。信用卡的恶意套现涉及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网站等多个主体,银监会只能监管银行,银行只检查持卡人是否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是否按时还款,特约商户是否完成资金划转、提供了承诺的服务。特约商户只要照章纳税,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也不会干预其经营。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信用卡发行、使用、清算结算、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即使发卡金融机构发现了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现有的部门规章也不能为银行监管信用卡套现公司提供法律依据,这种监管真空的存在,让那些聪明的套利者抓住了机遇,让信用卡套现公司可以打着法律的球,心安理得地开展业务。
4.我国银行业信用卡经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从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看,信用卡套现者是无可厚非的。金融服务的一大功能是重新配置风险与收益,高收益的金融活动必然对应着高风险,但在现行的银行卡制度下,套现的持卡人可以得到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其收益明显与所承担的风险。导致信用卡套现公司大规模兴起的根源,除了套利者强劲的需求外,还在于我国银行卡经营制度不科学。发卡机构之间的鹬蚌相争,让寻租的持卡人和信用卡套现公司收获了渔翁之利。
与国外信用卡收入主要来自持卡人超期还款而支付的高利息不同,我国的信用卡收入主要来自信用卡特约商户的返点。一般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搭建跨行清算平台的银联分别获得返点的70%、20%和10%。[2]信用卡业务更多地被发卡银行作为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而非获取利息的信贷业务。因此,各家银行主要关注刷卡消费额,考核指标是返点收入,至于刷卡额是否对应着真实的消费,刷卡额中是否隐藏套现的风险,并不在信用卡业务的考核范围内。信用卡的这种经营制度客观上促使各家银行依靠圈地的方式,无序竞争,以至于“办卡送礼物”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络绎不绝。粗放式的经营很容易造成信用卡发卡门槛降低,银行审核不严,验证身份马虎,分析客户的资信状况草率,许多资信不好的人也能获得相当额度的信用卡,为恶意套现市场营造了温床。
同时,为了争取特约商户安装自己的POS机,以便获得刷卡返点的收入,各家金融机构也降低了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那些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信用卡套现公司,只要打着超市或商户的名义,很容易申请到POS机的安装。[3]金融机构对已经安装的POS机的使用状况很少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使得信用卡套现公司可以大张旗鼓地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本应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但是过度的竞争使它们忽略了必要的合作。当某家银行发现信用卡特约商户出现套现等可疑交易后,通常的做法是停止其POS机的使用权,但信用卡套现公司并未因此受到大的惩罚,其可以从其它银行申请到POS机,并继续进行套现活动,只是将套现的资金来源从一家银行换到了另一家银行。
四、解决信用卡恶意套现问题的对策建议
信用卡恶意套现暴露出我国金融运行、监管、立法等制度方面的漏洞,2009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提出在持卡人、特约商户、信息披露、广告等环节加强控制,打击各种银行卡犯罪活动。[4]该《通知》特别强调了四个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取必要措施共同防范信用卡恶意套现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重拳打击不法分子,形成一种高压的态势,对防止信用卡恶意套现势头的蔓延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客观上讲,打击信用卡犯罪如同猫捉老鼠的游戏,面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问题。考虑到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信用卡消费有中国元素,还需要有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鼓励各参与主体大胆创新。因此,对待信用卡套现问题,不宜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来围追堵截,应该通过创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我国信用卡恶意套现问题。
1.拓宽个人小额信贷渠道,满足个人无指定用途短期贷款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卡套现是对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小额个人短期贷款市场发展滞后的一种修正。银行个人贷款的70-80%是住房贷款,10%左右是汽车贷款,其余的几乎是用于消费的信用卡贷款。为满足个人旅游、结婚、就医、做小买卖等其他需求的短期贷款不仅规模小、手续复杂,而且利率偏高。客观上,正因为正规渠道不能满足个人小额无指定用途短期贷款的需求,才导致钻制度漏洞的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应运而生。因此,银行应该拓展个人短期融资业务,加快小额融资渠道建设,提高这类贷款的风险评估水平,为个人小额短期贷款合理定价,以便有效地满足个人短期贷款市场需求。
2.完善银行卡经营制度,消除信用卡无风险套利机会。一方面,发卡金融机构在银行卡业务考核时,应该强化信用卡风险指标,将资信低、套现动机强的申请人挡在信用卡门槛外,防止他们实施套现行为的机会;另一方面,在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联牵头下建立可疑特约商户、可疑交易预警系统和报告制度,在维护客户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健全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由银行体系共同构筑铜墙铁壁,不给信用卡套现公司利用银行面临囚徒困境的弱点并各个击破的机会。
3.加强金融监管,创新信用卡风险管理技术。运用信用卡交易的海量数据,建立特约商户套现监测信息系统,将接近信用额度的交易挑选出来,进行套现概率分析。从技术上创新,以提高发现、打击信用卡套现的能力。
4.严惩不怠,为信用卡套现者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将银行支持消费的资金挪用到了非消费领域,本质上是一种不讲信用的欺诈行为。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失信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中国需要大力倡导并切实建立一种信用文化,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树立一种诚信文化,以一诺千金、守信为荣。针对有组织的信用卡套现行为,重点是要严惩那些建立信用卡套现公司谋求非法收入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惩处公司的骨干分子;银行将取消套现公司的特约商户资格;工商管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一定的罚款;媒体将曝光其行径,予以公开谴责等。总之,要以市场手段为主,加大信用卡套现的交易成本,使恶意套现者得不偿失,并辅之以行政处罚、舆论和道德谴责等手段,将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为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邱海平.中小企业问题的政治经济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常余荣,张志安.对信用卡套现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8,(12).
制度创新的意义范文5
低年级是学生学习阅读的起步阶段,作为小学语文教师应该想方设法地让他们喜欢阅读,感受阅读的乐趣,即培养他们课外阅读的兴趣。那么,如何激发一年级学生课外阅读的兴趣,让他们在阅读中品尝到无穷的乐趣呢?我尝试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争创书香班级,营造阅读的环境
我利用一切可用的条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比如:教室四壁张贴关于读书方面的标语;组建班级“图书角”,将学生的图书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图书角”应有的价值,让全体学生都来关心阅读,调动学生的阅读兴趣,形成一种“群体阅读”的风气。为了便于管理,我规定:每学期每位学生都要捐一本自己看过的图书,“图书角”有专人管理,借阅图书当天归还,不得带回家。除此之外,允许每人带一本自己喜欢的书,在自习课或写完课堂作业后阅读,同学之间还可以互换图书。
二、诵读故事,引导激趣
低年级学生识字量少,要培养他们从小就爱看书,我利用早读课或大课间,声情并茂地讲述或诵读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故事,他们会无形中受到感染。这样耳濡目染,学生就会觉得书是那样的神奇,慢慢地也会觉得书里有很多故事在等着他们,而且诵读故事又是他们最容易接受的一种课外阅读的方法。
三、榜样激励,激发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能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探求知识。教师首先要重视培养学生阅读的兴趣,以兴趣这把钥匙去开启学生的心扉,引导学生走进知识宝库的大门。教师要经常向学生介绍历史人物、科学家及身边人物的成才之道,以榜样的力量激发学生课外阅读的兴趣。古往今来,凡对人类有作为的,无不是博览群书、勤奋学习的结果。
在课堂上,教师还可以随机树立典型。当学生回答问题说出一些好的词语时,当有学生道出一些其他学生所不曾了解的科普知识时,当范读学生的周记,发现用到精妙的词语时,我就极力表扬,这样便给学生找到了身边的榜样楷模,学生读书就有了可学习的对象了。
四、推荐优秀儿童读物
由于低年级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随年龄的增长,对事物的感知能力和感知要求会发生阶段性的变化。因为他们年龄小,注意力往往比较直观,所以,我向他们推荐了一些有注音插图的童话、儿歌、寓言、科普故事等。
五、让家长成为孩子课外阅读的指导者
我常利用家长会时机,引导家长重视孩子的课外阅读,让家长明白课外阅读对于孩子的发展是尤为重要的。也许阅读习惯的培养在短时间内不一定看得出成效,但是孩子一旦形成这种良好的习惯却是能受益终生的。
诚然,对学生课外阅读兴趣的培养,教师的引导很关键,然而如果获得了家长的重视与配合,就会使教师对学生阅读兴趣的培养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家长座谈会上我得到了家长的支持,家长之间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并总结出一些家庭指导方法。
1.声情并茂地讲故事给孩子听,介绍故事书给孩子,逐步培养孩子自发阅读的习惯。
2.亲子共读,了解孩子读书的需求。
3.以身作则喜欢读书,和孩子分享读书的乐趣。
4.带孩子去书店和图书馆,让孩子感受浓浓的读书学习氛围。
5.成立家庭图书架,把好书放在孩子触手可及的地方。
六、特色活动,精彩纷呈
“死读书”,只能让学生感到乏味、疲劳,应该巧妙地开展各项活动,激发他们进行课外阅读的兴趣。
1.诵读《弟子规》。我坚持让学生吟诵《弟子规》,经过学生自背,班委检查,教师抽查的方法,确保了背诵的质量。学生在浓郁的诵读氛围中,潜移默化地感受到了经典诗文的魅力,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学生参与的热情。
2.“3分钟小故事”。坚持每日3分钟“讲故事”,安排在每天的大课间。学生轮流上台,讲之前自己提早作好准备。
3.“每周一诗”。每周黑板一角展示一首唐诗,课前由学生领背。
4.竞赛活动。为了使孩子的读书热情持之以恒,我班举办了“童心飞扬,放飞自我”童谣朗诵会、“我阅读,我快乐”剪贴报比赛、“猜谜语”等竞赛活动,每周评出一名课外阅读之星,使学生在活动中体会到课外阅读的乐趣。
5.展评活动。(1)剪贴展览。学生在广泛读报纸、杂志或其他书籍时,会发现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指导学生把这些材料剪下来,找一个本子,分类贴上,积累资料,定期在班上评展一次,以激发学生周而复始地进行下去。(2)“读书卡”展览。在家长的帮助下,坚持每天填写(家长可以)读书卡,定期展评读书卡,既鼓励那些读好书的学生继续坚持下去,又勉励那些读书落后的学生,以收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七、表扬激励,获得成功的体验
我充分发挥“红花台”的激励作用,对学生“读”“说”“写”等方面及时予以表扬,并用不同的标志标明。如:表示读书卡填写认真;&表示读书声音洪亮,吐字清晰;表示说话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表示写话内容充实,语句通顺。
制度创新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贸易;环境;制度经济学;产权;法律协调
贸易与环境问题起初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领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与环境两者之间开始产生密切联系,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二是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作为贸易对象的商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输出和流动以及贸易商的逐利化的营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环境;同时环境恶化与生态破坏、甚至环境保护规则本身就会影响贸易,“这种影响或者通过为进口产品制定标准来直接影响贸易,或者通过间接方式来影响贸易”。因此,1970年代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二者如何协调的问题也是该时期多边贸易体制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冲突与弥合
贸易与环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诸多进口国在贸易中施加各类环境要求,进而形成一种非贸易壁垒,即“环境壁垒”。其又称为“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包括环境配额制度、环境检验检疫制度、环境技术标准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包装和标签制度、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环境贸易制裁、环境标志和认证制度等。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几乎在各行业都频繁遭受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损失惨重。而且,由于中国当前的产权制度不明或缺位等因素使得中国企业环境成本未完成内部化,导致中国的产品出口获得比较价格优势,这间接引起绿色贸易壁垒之外的贸易救济措施壁垒。自197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广泛关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1972年罗马俱乐部了著名的《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认为地球吸收一种污染的能力是有上限的,而许多地区的环境已经超出该上限。“人数和每个人的污染活动都按指数增长是全球达到上限的最基本的途径”。该报告发人警醒,经过几十年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人们对贸易与环境的认识更加深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开始酝酿。“可持续发展”一词得以创造并在国际条约中可追溯至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布朗特兰报告》,而总括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首次在条约中被引用则是在1992年《欧洲经济区协定》的序言中。《布朗特兰报告》所定义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在不损及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发展,它包含两个概念:①需求的概念,特别是世界上贫穷人口的绝对优先考虑的基本需要;②通过技术和社会组织的状态对环境能力施加的限制理念,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前言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成员方在追求提供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扩大有效需求的目标过程中,应兼顾可持续发展,应提高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一致的方式。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较为紧密,能耗高、污染严重,往往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取“比较优势”;而发达国家则出口电子产品、汽车、软件等产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常常会利用自身的科技优势,通过抬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和环境保护标准,禁止或者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形成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出口贸易结构的巨大差异,贸易与环境问题集中地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在这一背景下,贸易与环境相互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式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与时代主题。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要切实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融入政府规划、经济贸易政策与资源管理中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弥合两者的冲突。而要协调贸易与环境两者的紧张关系,应建立适应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在这一背景下,贸易与环境相互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式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与时代主题。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要切实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融入政府规划、经济贸易政策与资源管理中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弥合两者的冲突。而要协调贸易与环境两者的紧张关系,应建立适应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二、中国对外贸易有关的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构建
1.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之提出。外部性理论最早由新古典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于1890年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在20世纪初叶旧福利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ArthurCecilPigou)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基本形成静态技术外部性的理论框架。“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溢出效应”,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或其他个人、部门的福祉,使他人遭受额外的成本或获得额外的收益但并未承担相应义务或获得相应回报的经济学现象。环境问题正是由于外部性的结果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结果;跨界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还与环境资源的产权缺位、作为国际公共物品的环境保护制度供给不足密切关联。环境外部性属于典型的可耗尽的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外部性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使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成本得不到内化,由此使得一些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环境管理制度导致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之程度,也会引起相对价格与比较优势之差异,从而引起专业化生产与贸易之动力。很多高排放的中国出口企业,他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外部性并没有通过承担排污费的方式内化为生产成本,进而反映在贸易产品的价格中。这种以折损作为公共产品的环境为代价换取企业利润的做法,最终引起过量的隐性环境价值输出。这种让“公众买单”、企业获利的“环境输出”型出口模式注定是短视的,出口越多,国家付出的环境代价越大。因此当前国家只有通过加大制度供给力度,通过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着力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才能将对外贸易引入正轨。
2.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的实现:产权制度构建的法制路径。在经济学上,产权(PropertyRight)是指“一整套定义所有者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利、特权以及限制的约定。“西方新制度学派将产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认为,“产权具有造福或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他认为产权与外部性密切关联。汤姆•蒂滕伯格(TomTietenberg)对有效的产权结构总结出三个特征,即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强制性。产权具有工具性价值,其重要性在于引导交易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合理预期,故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刺激人们追求外部性的内部化。只有在产权得以清晰界定的情形下,产权主体才能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利益衡量最大化地利用物品,充分发挥物品的效用。产权配置资源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使受益抑或是受损的结果实现内部化。科斯关于市场协商设定了“两种模型”:其一为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其二为假定交易成本大于零。他最后的结论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下,市场协商便可消除外部性;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形下,一些类似外部性的东西会得以保留。即通过对“两种模型”的论证,科斯发现了传统的外部性理论的舛误。科斯进而从产权角度深入剖析了外部性问题,当产权界定不明时模糊的产权进入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产权失去排他性,产权主体之间受损与受益的权利与责任无法清晰界定,便构成了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因此他指出,通过清晰界定公共领域的产权,再通过产权在市场中的交易,以此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德姆塞茨与科斯不同点在于科斯只研究外部性而不涉及所有权问题。他首先将所有权中的一组权利作为既定事实予以接受,然后考察改变用以界定所有权法律结构的一些特性之后产生的结果问题。庇古提出的有重大意义并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做好环境保护的策略便是通过立法。只有立法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才能真正清晰地界定产权,进而实现环境效益。当然,这里的立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制定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外缔结条约。而这一切行为的实施,应通过诸主体的协商一致。无论是科斯还是德姆塞茨,都将产权的调整寄希望于产权得到明晰界定之后的市场协商行为。换言之,产权的界定或者得到交往社会的承认以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必须以协商或商谈为基础。这种基于谈判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外部行为内在化的理论也为当前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奠定了现实的理论基础。
三、中国贸易与环境协调中的制度供给、制度整合与制度创新
1.在制度供给上推动贸易、环保政策的多元化形成机制。历史地看,环境治理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共有三大制度经济学流派作理论支撑。它们分别是环境干预学派、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学派,以及自主治理学派。其共同点都是从外部性出发,强调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其中,自主治理学派在制度供给中倡导制度设计主体的多元化。结合中国的情况,具体到贸易与环境关系领域,国家应在制度供给上推进多元化形成机制。应做到:第一,政府通过立法,建立规范而明细的产权制度,积极发展私人产权制度。由政府主导贸易与环境规则的顶层设计,如通过环境税、排污费的征收,使企业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促进环保成本内部化。第二,允许行业协会致力于产业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推动绿色认证、绿色标签制度,推动有关贸易与环境的非自动执行规则的制定,以此为契机构建中国的绿色贸易体系。第三,保障市场参与者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应在经济自由与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社会中,市场参与者才有动力自由地选择市场,自由地生产想要生产的产品,自由地选择生产技术,自由地消费,自由地更新技术。第四,支持企业、自然人等私主体主导或参与贸易与环保规则的制定和创设,积极推动环保技术的优化升级。
2.贸易与环境保护:从制度冲突到制度整合。制度整合指的是“各个国际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在体制价值、规范和功能等上全面地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制度性差异所导致的制度冲突,并最终实现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和谐”。制度整合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建设性的制度安排来协调和规范围绕此类事项产生的国际法律制度间的矛盾状态,以追求国际正义、公平与秩序价值之实现。贸易体制本质上是按照“垂直化”方向发展的,这就决定了它不仅超越了国内法,同时也试图超越其他的国际法律体制,因此这种整合应从两个层次来实现:第一,从国内法制整合着手,即强调国家从自身的法律体制出发,寻找缺漏的、与国际通行体制相悖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与完善,如中国通过制定、修订贸易、环境相关法律,借鉴和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发展自身的绿色贸易体系、推动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贸易、环境领域立法理念上的协调配合等。第二,从国际法制的整合入手,因为“制度整合”论认为,和国与国之冲突总是以国际社会为平台一样,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冲突总是以整个国际法体系为背景的。因此,国与国要通过国际法的制度创设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内在协调,如通过创设或执行WTO等全球性国际组织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以实现国际法制度层面的“制度整合”。
3.贸易与环境的制度变革策略。(1)建立以宪法为统领、部门法协调配合的明晰产权制度,抑制外部性的负面效应。诺斯将制度分为宪法秩序、制度安排、规范准则三个大类。宪法秩序是第一类制度,它规定确立集体选择条件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乃规则制定之母;制度安排主要指的是操作规则,包括法律、规章、社团与合同。宪法秩序确定了一国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未来在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国家应通过立法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贸易与环境协调制度。正如政府成熟的地权制度成为一个国家强大的基石一样,其他领域的成熟产权也一样为国家的强大提供强大支撑。包括构建成熟地权,解决地权的所有权归属界定不清、管理权与所有权相混淆问题。同时,国家应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清洁空气权。(2)充分发挥市场在贸易与环境协调中的重要作用。市场中的问题通常要交给市场来解决。除非发生市场失灵,亟待政府的调整。现实中,很多与环境有关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促进,比通过市场交易协调贸易与环境的策略应分为两大类:其一,直接的环境贸易。主要指排放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在1970年代提出。近年来国内外高速发展的碳排放权贸易为从市场的角度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国家应积极推动在2017年建成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其二,嵌入(外生)的环境贸易。嵌入(外生)的环境贸易是在普通的商品与服务贸易之中包含了必要的水资源、能源、土地等环境要素,进而形成的一种虚拟贸易形式。这种贸易形式新颖,对于改善一国或一地区的资源环境奇缺或者耗费都有显著作用。
四、结语
中国当前的产权制度不明、管理体制紊乱问题已成为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实现的现实障碍。要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须加强制度供给,倡导制度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制度的形成更加科学合理,与环境有关的产权交易这一市场力量在环境保护中比重加大。最后,国家要积极致力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的制度整合,使得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体制、国内的环境和贸易法律体制在价值、规范和功能上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推动其内在协调性。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围绕上述问题修订宪法、法律,推动更为清晰明确的产权变革,以此推动贸易与环境融合的渐进式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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