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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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经营制度

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安全权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文2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全责。

1、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管理组织,设专或兼职食品安全员。

3、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各经营环节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制度,从业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经常开展自检自查。

4、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5、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6、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坚决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7、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供卫生且质量合格的餐具给客人消费使用。

8、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点心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等场所。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9、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10、自觉制作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二、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食品原料进货质量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购进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企业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加工或销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等管理机关报告。

五、自觉接受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提高餐饮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重视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企业名称(盖章):

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文3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食品安全法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104条。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多项制度和分工负责与统一调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在学习宣传过程中,除原原本本学习每一条内容外,要对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全面、系统地把握,把握其精神实质。

(一)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调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治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2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详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强调,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治理。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治理的体现,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尽快整合、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机制,加强了食品安全信息治理。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详细职责基础上,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调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治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违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的职权。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各监督治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监督治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消费者、媒体、消费者组织、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个人、单位等在食品安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知晓食品安全法、了解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宣传的形式与方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形成强盛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关注食品安全。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导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另一方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组织调解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用知识竞赛、板报、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作业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意识和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的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负责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及全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认识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食品安全法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工作,使其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编印资料,保证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宣传经费,编印、购置宣传品,确保宣传贯彻活动的开展。各部门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重点,有所侧重地印制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张贴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送食品安全法到基层活动,把食品安全法宣传单、小册子,发放到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手中。号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编印标语条幅,悬挂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要害岗位。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牵头调解全市《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及相关行业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农业部门负责对初级农产品加工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对畜牧、水产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六)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八)教导部门负责组织及指导高校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导工作。

(九)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并配合以上成员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宣传贯彻的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导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作为现阶段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教导活动,今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集中学习宣传阶段。时间为7月份。集中学习宣传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确定7月份为全市集中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一是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的职能,在有关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和咨询活动;二是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牌上进行宣传;三是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四是组织召开新闻会,宣传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五是邀请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就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学习研讨;六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咨询活动,初定于7月17日上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上街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2、抓紧编写统一的宣教材料,包括情况综述、食品安全法释义、内容简介解答;提炼宣传活动统一用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

3、结合全市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

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深度宣传贯彻实施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12月31日。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和细分,根据受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抓好宣传教导和正确贯彻实施。

1、11月,以成果展示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和我”为题的典型宣传教导活动。多形式、多载体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教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12月下旬,对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进行检查,切实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引向深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作出安排,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周密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推向,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统一用语

1、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

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果断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食品安全法,科学卫生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8、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食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治理情系万家;

10、管好食品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12、果断禁止食品虚假广告;

13、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行为规范;

14、遵法、诚信、为民;

15、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16、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7、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

18、没有环境友好,难有食品安全;

19、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文4

>>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长期以来,虽然有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参与食品监管工作,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食品监管处于“群龙无首”局面。《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才发现,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为此,《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安全的“标尺”,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使得某些标准难以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严加规范保健食品门槛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行业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对这些问题严加规范,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科学

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名人代言食品广告担责

有些名人,在没有了解代言企业或品牌的实际情况下,为了不菲的代言费,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为名人食品广告准备了“紧箍咒”:“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有了这样的法律约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再也不能信口开河了。

>> 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于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生产不合格食品赔十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者的处罚力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优先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受害人需要违法者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然而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时,在缴纳罚款、罚金后,一般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指明,违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文5

关键词:食品 安全监管 行政职能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涉及到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这些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分段监管为主,分类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变成了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方向转变。提高食品消费安全水平,打击食品造假、制假犯罪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根据行政授权,有效发挥行政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研讨。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008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相继出项三聚氰胺、二英、染色馒头、毒粉条、毒豆芽、塑化剂、地沟油、溉水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有效发挥,监管责任不清,导致各职能部门互相推诿,推脱责任,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

(一)食品经营者法规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差,食品质量把关意识不强,在购进销售食品时,未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存在侥幸心理。

(二)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由于受收入、消费知识所限,对假劣食品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只要不对身体造成直接危害就无所谓的观念;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索取票据,造成维权举证艰难;由于涉及争议的食品检测鉴定费用较大,且要花去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大多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嫌麻烦或碍于情面自动放弃,自认倒霉。

(三)自律制度流于形式。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我们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的进销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等自律制度。部分经营者在执行自律制度时往往流于形式或是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有部分经营者拒绝建立购销台帐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经费不足,制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大、风险大,付出多,回报少,社会效益多,经济效益少,执法成本高。由于此项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如开展食品安全定向监测工作,按规定,无论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都由送检部门支付检测费,高额的检测费和偏低的财政预算不可避免的造成定向监测数量偏少,监管领域不宽、不广、不深,监管效果不好。

二、对策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相关法律没有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状况。当前虽然在实施层面存在诸多问题,但只要理性思考,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以达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目的。

(一)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合理,杜绝失控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理顺监管体制

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层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分类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其关键在于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能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职权性规范所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管。对职能转移与整合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加强沟通协调,理顺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刚刚实施,实行分段监管,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职能转移或整合,各职能部门间应实行配套改革,来适应其实施的需要。在配套改革还没到位的过渡期,相应职能部门可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当其行政执法资源还没有配置到位时,可由辖区政府牵头,通过双方签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本应承担餐饮服务的监管职能委托卫生部门暂时行使。卫生部门在委托期间暂时履行包括餐饮服务许可和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管职责。这样,既能避免监管脱节,又能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实体内容和法定程序。因此,过渡期实行委托执法,是理性、务实的选择。

(四)建立和完善经营者自律机制。

1.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让经营者意识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既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及情节严重所带来的刑事责任。通过各种形式的对经营者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行为公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市场内经营者与市场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等方式,让经营者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其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强化食品经营自律制度的落实。关键要强化巡查监管,把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巡查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检查和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执行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销售关。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通过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引导,促进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成员的学习培训,制定自律公约,举办争先创优活动,倡导诚信守约的商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的行为规范。

4.抓住重点,集中力量,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重点食品进行集中整治,解决一个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各执法部门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工作中的重点突出问题,通过拨钉子,排障碍,树典型,查大案,树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权威,震慑不法分子,使监管职能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经营制度范文6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几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市场秩序多年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已经触及,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本的任务仍然繁重。从食品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特点看,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使,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案件易发多发,变换花样,禁而不止;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市场行为固有的短期型和盲目性的克服,法制观念的增强和诚信意识的培养,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等,都决非旦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全过程;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国内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国际问题;从食品自身的安全性能而言,零风险的食品是不存在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正如吴仪副总理在总局呈报国务院的《关于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工作抓得不错,望再接再厉。食品安全永远要抓下去,丝毫不能放松。

二、农村食品安全是监管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地区

从目前的食品安全整体情况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最艰巨的任务及最薄弱的环节仍然在农村。从经营主体来看,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点多分散、涉及人员众多面广、监管任务繁多重大。从查处违法行为来看,去年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占全国的90.46%,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占全国的52.09%,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件发生在农村。从执法监管人员数量和执法手段来看,农村执法人员很少,农村基层工商所建设滞后,执法手段落后,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等一些原始手段上。从各地整治情况来看,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农村食品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农村。

三、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亟待全社会关注和治理

从食品安全全局来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涉及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成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难题。从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来看,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大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等贫困人员,其经营收入往往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具有流动、分散、隐蔽、随意性的特点,有的检查时或关门或逃走,有的取缔后另起炉灶,有的强行取缔时,则会形成“寻求生存权”与“履行职责权”的对抗,极易导致的发生,成为困扰各地的一个社会难题,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实施社会综合治理。

四、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治本环节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了一系列经营者自律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但仅仅依靠经营者自己落实自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高度重视引导教育、社会监督和工商督查等外在措施。我们要认识到,目前对不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行为缺乏具体有力的监督、约束和惩戒机制,经营者自律制度行为的社会监督与控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必须努力建立教育、倡导、约束、监督、惩戒相统一的机制,鼓励与规范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为,形成工商积极引导、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密切关注与监督的自律制度建设建设格局。这里的关键是:要让广大经营者通过实施自律制度真正体会到与提高其经济效益是正比关系,这是落实企业经营者自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只有这一原则得到体现,才能切实把自律制度扶上自觉自愿自律的绿色通道。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问题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所谓关键环节就是说由牵一发而动全省之功力,或叫做牵一发而影响整体的效果。从目前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能来看,主要是查处市场中食品违法行为、处理市场中不合格食品;从实施的各项监管制度而言,工商机关通过对市场的巡查、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等手段,发现不合格食品,确保及时退市。福建省工商局实施的《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新疆塔城工商局推行的“不合格食品电子预警退市”监管方式,达到了以退市促进经营者把好入市关、规范交易行为的自律意识提升的目的。

六、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对机制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首要任务

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的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监管者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虽说导致食品安全的因素在逐渐减少,但由于受环境、科技发展等不可抗力条件的限制,人力所能及时发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生的概率不会减少,就是说零风险的食品安全是很难存在的。而流通环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环节。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带来的食品数量是很大的,现代化的营销网络带来的食品市场是很大的,生活社会化需求的提高所带来的食品经销者和消费者的数量是很大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所带来的受害后果是很难估量的。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主要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物质技术保障体系、问题困难应对体系、成绩责任量化指标评估体系等。重点是如何应对媒体,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如何控制问题食品,最大限度遏制其传播;如何落实第一现场责任,充分发挥应对者的主观能动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