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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制度范文1
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快转变传统用工思路,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用工方式。企业用工制度虽然经过了多年改革,从制度上建立了用工劳动合同制,确立了企业自主用工机制,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传统计划管理影响,一些企业的用工制度实际上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存在机构臃肿、人员庞杂;工作及管理效能低;决策层多,上下级沟通不畅等。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原则
作为一个正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应该坚持以下企业劳动用工的原则:
一、市场化道路原则。遵循良性的市场经济规律和符合企业实事求是的发展规律,建立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工制度,坚持以符合社会发展的市场化原则。
二、机制创新原则。创新是一个企业活力所在,用工制度的创新可以使企业员工更加有活力和生机,从企业实际出发,推动用工机制创新、管理创新。
三、坚持规范化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改革方案依法规范的同时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四、坚持政策连续性原则。劳动制度改革要与原有政策、规章制度相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过度,防止出现大的政策波动而引发新的矛盾。
五、统筹规划原则。统筹规划用工制度的进程,循序渐进的改革和创新,有条不紊的操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在现阶段,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必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环境、目标,要深入分析和研究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状况,在现代企业中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的改革和创新。
一、紧跟人才市场步伐
企业人力资源的发展是人才市场发展的软实力风向标,一个成熟健康的企业可以消化人才市场的劳动力,同时转化为企业需要的专业人才,所以企业要紧跟人才市场的步伐,根据企业的需要招聘优秀的人才,为企业注入有活力的新鲜血液,保证企业人才结构的多样性。同时企业也应该怀着开放的心态在自己内部搭建的平台上输出人才,鼓励和帮助那些有愿望自谋职业的员工,比如将业务分包给员工,这样企业可以开拓更多的业务,既是自己的员工也是自己的客户,这其实是个一举多得的办法。
二、科学改革为前提
科学改革为前提就是要求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有科学发展观的眼界好思路,既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又要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适应。在以人为本的大框架下,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劳务关系,实现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组织优化、员工结构合理、劳动效率提高,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要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做出合理的调查研究和完善的分析,以保证解决未来劳动关系的有据可依,亦可作为“合适的人用在合适的岗位上”的科学决策。
三、健全企业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企业及员工双方严格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技术型人才和高管,企业考虑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留住人才。二是完善对劳动合同期满人员的考核制度和办法,严格择优续签劳动合同,符合优胜劣汰的法则。三是要建立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监督制度和办法,从企业自身做出改革,要有履行合同的监督机制,比如让企业的劳动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定期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出审定和处理,防止劳动纠纷的出现,以此来营造公正、和谐的劳务关系。四是要按照劳动定员标准,分层次编制计划年度劳动定员方案,对定岗定员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保持劳动定员水平先进合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五是要通过完善的福利待遇和奖金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薪酬、福利包括劳动报酬、文化娱乐、进修学习、医疗保健、劳动保护、年终奖励、家属安置、员工持股等。
四、从企业管理体制上改革
单靠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来构建和谐的劳务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现状,随着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企业的管理体制要做相应的改革。一要对企业组织体系和管理机制中不适应的因素进行改革,这样可以使责权明晰,流程畅通,责任到人、到岗,避免出现领导层级过多,管理扯皮的现象出现,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二要树立人人平等的管理理念,凡企业使用的员工,取消在同等条件下工资标准、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实行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企业劳动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也可以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当具有*市常住户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员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第六条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中国职工,必须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与其招聘的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和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条款;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要求续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备案。上述部门可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在建立工会前,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与企业通过协商谈判,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必须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是职工参加工作、享受待业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一)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四)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本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职工提出辞职的。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按照第十三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辞退和按照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按照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辞职的中国职工,应当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相当于本人十二个月的实得工资。
对于按照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辞退的中国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接收安置的,其应得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划转给接收单位,不发给职工本人。
第十九条职工因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提供住房或者从事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与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等事项的,应当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按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
第二十条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国职工的去向分别为:
(一)从本市城镇社会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公开招聘录用的职工,均向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二)从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人员中录用的职工,按本条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在推荐录用时与原推荐方签订有关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三)从农村招聘的人员或者从外省市招聘、借用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地办理退工手续。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适应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市劳动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须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工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地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异者,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职工不服处分的,可以按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严禁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第四章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其全部中国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健康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安全保险。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为中国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金额,作为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职工福利基金归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本市有关待业保险规定,缴纳其中国职工的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职工的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后,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我国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作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生育等带薪假期。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监察。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招聘童工、外地劳动力、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以及违反职工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或者退工手续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以货币形式或者不按时、不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按每人所欠工资额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四条罚没款收入由劳动行政部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外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市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条例执行。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市的分支机构招用本市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劳动制度范文3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企业
一、 引言
小王2009年8月大学毕业后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小王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老板给其的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某“贸易公司”。小王通过私下了解,发现“服务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让员工在这两家公司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使员工无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小王很气愤,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律工作人员指点迷津。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及立法现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解释为: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终止或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解除。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早规定于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缘由
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流动与配置更加自由,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往往呈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尤其在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低层就业领域表现更为明显。低层劳动力供过于求与精英人才供不应求形成强烈反差,致使占据大多数比例的低层劳动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劳动力有别于传统交易客体的特殊性。传统交易的对象常表现为商品,即交易主体人身与客体商品的分离。
三,劳资双方信息呈现出不对称。用人单位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所必要的物质资源,充实的人脉关系又为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及人才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然而,单个劳动者根本不可能具有用人单位所具有的雄厚资
金储备与广泛的人际社会关系。
四、企业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辨
企业采取各种方法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一)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固定工制度混淆。有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一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容易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对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利于企业的管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较为严格,一旦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容易出现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劳动者难以管理的尴尬局面。
(三)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无法只利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这就意味着企业除工资外,还要负担职工的养老、医疗等各种费用,这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笔者认为,合理利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能够达到“三赢”状态。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减轻失业压力,从而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人员流动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社会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并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五、我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企业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企业方面的原因外,也与我国的立法缺陷存在很大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如下不足:
(一)“连续”的含义不明确。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未做出明确解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曾解释为“不间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将要满十年时,利用休假、停工或干脆与劳动者摊牌等各种方法间隔一段时间使十年无法连续计算。
(二)“强制续签”的条件被简单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考虑了合同的期限,而劳动合同的内容还包括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再行商定。
(三)劳动者解除条件过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替代者,这更增加了企业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抵触情绪。
针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连续”的含义。
(二)进一步细化“强制续签”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适当限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疑是想和员工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往往对其重点培养,若这种员工可以随便辞职,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其单方解除权进行一定程度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结语
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企业的利益事关经济的发展,保护员工的利益则关乎社会的稳定。《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就是在资本、劳动者和政府的三方博弈中做好司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引导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我们的劳动者、我们的企业、我们的国家将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企业劳动制度范文4
关键词:企业 政府劳动行为 指标体系
引言
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合理分配问题凸显,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及提高劳动报酬比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初次收入分配所产生的问题,一旦被推到二次分配及三次分配领域,一方面可能难以解决,另一方面解决的成本将倍增。企业作为收入分配的基本单位,规范企业测算劳动报酬行为、调整企业收入分配结构成为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调控重点。根据“四位一体”产权理论,投资人、经理人、工人、政府,通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生产要素(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公共环境)背后“活劳动”的投入,获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利润、薪金、工资、税收)。其中,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揭示其在提供公共环境要素背后的“活劳动”,即政府在提供公共环境的基础上,如何主动地、能动性地去为企业服务,进而从企业运营的角度去构建政府服务行为的指标体系,是构建企业测算政府劳动报酬指导性依据的基础。
基于企业运营视角的政府劳动行为一级指标的假定
为了方便对政府劳动行为指标设计的开展与细化,根据前面对政府服务企业行为范围的基本定位,对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政府劳动行为进行基本假定,即站在企业需求的角度,考察为确保企业有效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政府应该完成什么任务,并提出设定该假定的现实依据。这些基本假定即为政府劳动行为一级指标。
假定1: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存在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毫无疑问的是,政府仍然是目前公共基础设施的最主要的提供者。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供应、给水排水、环境保护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本文所指的公共基础设施仅限工程性基础设施。在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中,政府为各行业提供的水源、能源和公共交通运输条件,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生产力,企业的生产与再生产,一刻也离不开公共基础设施的支撑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将使许多企业摆脱大量不合理的自我服务,集中力量完成自己的基本职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假定2:企业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政府行政服务质量是指公众在政府机关办理审批、咨询以及政府机关人员行政执法等事务过程中所感知的行政服务表现和实际水平。政府行政服务水平的高低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我国行政服务的许多方面存在着低效率、不透明、不规范和不便民等问题,部分公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较低,习惯踢皮球,在对企业的服务过程中,流程复杂,手续繁琐,重审批轻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经济效率直接决定了市场的经济效率。如果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成本昂贵,会影响企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恶化市场环境,窒息经济活力。所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需要政府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的透明度、规范性、效率性和服务性。
假定3: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条件。但是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竞争秩序靠市场本身是难以保证的,需要政府制定竞争规则,充当市场竞争的裁判者,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运行偏差。就我国而言,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期,自由竞争的外部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垄断现象还大量存在,行政特权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并不鲜见,社会上仍有许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活动。因而更需要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处理各种经济矛盾,积极地发挥政府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和矫正功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对市场充满信心。
假定4:企业需要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的外部条件,增强企业活力,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这里的稳定是指政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也不会因为未来的政策变更给企业现在的决策增加风险。如果宏观经济政策过度扩张或过度收缩交替,会加剧经济参数的波动,导致某些企业的徘徊观望和经济行为的短期化,增加企业决策的难度和决策风险,从而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程华等,2013)。所以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切忌随意,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提高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努力为企业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增强企业的活力。图1为政府对企业服务行为范围的框架图。
对政府服务行为指标的理论筛选
企业劳动制度范文5
工会作为企业和职工之间关系的纽带,它是存在于企业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工会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这是保证劳动者拥有幸福稳定家庭的关键问题,所以保护劳动者是企业工会的首要任务。因为在企业中,劳动者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职工的安全问题很重要,因此需要工会紧抓这一点,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性放在工作首位,从而使劳动者能够安全生产。另外,工会还应充分加强发挥其监督职能,制约企业的生产,这样即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又可以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做到全程把控。
二、企业工会在保护监督工作中一般都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缺乏一定的劳动保护意识。大部分劳动者缺乏对工会这一概念的意识,觉得和自己不相关,更谈不上会有工会可以保护自己的意识了,在工作中总是心存侥幸,认为工作中不会存在威胁自己生命和健康的事情。由于职工都有这样的误解,因此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很困难,职工只能被动的接受来自工会对自己的安全和健康的监督,没有养成保护自己的习惯,觉得那是关乎现场操作人员和安全监察部门的事情,不关自己的事,职工对劳动保护这一概念意识的缺乏,限制了工会人员的工作执行。
(二)企业工会对法律法规的运用制度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很明显,《工会法》明确给予了工会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工会的干部从来没有参与上述企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审查,更不用谈监督和竣工验收了。这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是否具备对于工程实施的劳动者有安全卫生设施,设施有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这项工程到底投入了多少资金等等,工会人员根本不知道,从来没有得到相关资料,从来没有了解相关详情,更不用说实行监督职能了!
(三)企业工会工作者的基本业务素质缺乏。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的水平高低与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存的高低是紧密相关的。现今工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较低,而且在企业为减少成本,对人事进行改革后,存在工会人员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有些人员每天奔波于各种工作,严重影响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工作水平的发挥。另外作为一个惯例,我国企业经常把年龄较大的职工安排进工会工作,因此,企业工会中就缺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改善和策略
(一)培训全体员工,加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因此作为工会的保护对象,劳动者要有保护自己安全和健康权益的意识,作为企业工会,就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对保护知识熟悉掌握。其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一是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了解了这些法律法规,还有在劳动生产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掌握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二是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以及职业卫生知识。三是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劳动安全和卫生知识。作为生产线上的人员,还要首先要了解工作中隐藏的危害,然后要牢记安全操作及预防工作隐患的各种要求,碰到特殊情况,能及时采取措施,能够做到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法制基础建设,完善监管职能的作用。企业工会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依法监督。工会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还要与安全监察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经常协调合作,建立并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考核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明确按照法例的规定,行驶自己的职责。
(三)着重培训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监管能力。工会干部是企业工会工作的主要人员,干部要经常对企业工会其他人员进行劳动保护知识专项培训。首先要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其次要提高内部人员在平时工作中的自我检查,互相监督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培养他们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要努力培养出多个职业基本素质突出的人员。工会干部通过对内部人员的培训、考核,增强自身队伍的监督监管能力,从而建立一支合格的真正的保护队伍。
企业劳动制度范文6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劳动局。
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山企业使用农民轮换工的比例:炮采工作面、人工推装车、掘进队和基本建设的掘砌工,一般可为百分之七十;普采工作面、高档工作面及自营基建掘砌一般可为百分之五十五;综采、综掘工作面一般可为百分之四十。
二、《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应高于固定工;农民轮换工年出勤超过二百五十个工日的,每满一年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对此,结合我省情况,按如下办法执行:中央直属企业、省营企业的农民轮换工按三种类别加发工资,年出勤二百五十天以上的加发一百五十元;二百六十四天以上的加发二百二十元;二百八十八天以上的加发三百元。加发工资分两次支付:合同期内,每年年终发给百分之六十;其余的合同期满离矿时一次发给。因轮换工本人原因,合同期未满离矿的,不予加发。地、市营和县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状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同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县劳动服务公司要与乡镇和轮换工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农民到外地企业当轮换工,县劳动服务公司要派正式职工驻矿带队、一般五十至一百名的派一人,一百至二百名的派二人。驻矿带队人员的任务是:配合企业做好轮换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补充更换、工伤事故善后处理等项工作。如企业在当地或邻县不需带队的,县劳动服务公司要确定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轮换工的思想、生产、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和企业协商解决。
驻矿带队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受企业劳动人事部门领导,工资福利仍由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每月补助五十元左右,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提高。驻矿带队人员联系工作的差旅费,由派出县的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办公用品由企业提供。
各县要建立健全劳动服务机构。人员不足的,可增加企业编制,所增人员的费用,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
为了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
四、企业按月向签订合同的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比例按三种类别执行:农民轮换工一百人以下的为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一百至二百人的为百分之四;二百人以上和不派驻矿带队人员的为百分之三。管理费由企业每季度末直接汇给县劳动服务公司。
县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轮换工管理工作的有关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平调和挪作它用。
五、农民轮换工因工死亡,由企业负责安葬,县劳动服务公司协助做好工作。企业发给轮换工的抚恤费、护理费等,统一与签订合同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结算,由县劳动服务公司按月(或季)拨给乡镇或直接发给因工致残的轮换工和死亡者的遗属。
六、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供给加价粮、油。加价粮、油与平价粮、油的差价部分由企业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