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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培训范文1
一、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为保证教育培训效果,镇安办精心组织,连同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对全镇范围内的3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率达到96%以上。
二、认真落实,突出教育培训成果。
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道德伦理,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1、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目的、有内容的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认真传达党和政府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不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从业素质。通过广播、标语、板报等多种方式,以会代训,在全镇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三、明确责任,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食品经营培训范文2
一、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
3、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明,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证明等,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4、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
5、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
6、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
7、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2、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
3、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4、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食品经营培训范文3
2013年是深入贯彻为党的十会议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下的关键之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镇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群众生命健康”为目标,确保镇域内全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证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有序可控。
二、工作任务
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的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今年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蔬菜农药残留定性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各村(居)内合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食品安全不良记录;与食品生产企业100%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要求。
食品流通环节:主要道路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现象,规范流动食品摊点经营行为;重点食品经营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
餐饮消费环节:各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持证率达到95%以上;食品原料采购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台帐;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农村家庭办宴申报、指导率达到100%。
(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丰富居民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居民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围绕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披露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等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不断深化宣传内容,拓展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形式,聚焦社会热点,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有效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增强责任意识。
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等,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加强对食品安全单位法人代表、具体负责人及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农村家宴的监管,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加强对农村家宴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公共安全信息员及时上报村域内红白喜事情况进行备案,食品药品监督中队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积极发挥镇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完善监管信息网络,镇、村(居)二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责任部门: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居)
(二)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宣传培训,推广农业规模化经营,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加强农产品经营、生产监管,控制禁用农药、兽药在生产中的使用;扩大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样本量,不断提高检测合格率,种植户100%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用药承诺书。
责任部门:平水质监分局、经发办(农业线)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质量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和备案工作;加强对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培育食品生产品牌企业,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和能力;保持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高压态势,开展联合执法。
责任部门:平水质监分局、经发办(工业线)
食品流通环节: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熟食专卖店等重要场所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对重点食品的溯源和自检工作,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市场内固定摊位经营者100%亮照经营,食品经营户100%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内销售的肉类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责任部门:平水工商所
餐饮消费环节:加强餐饮和集体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推广餐饮单位监督公示制度;健全餐饮消费经营单位食品原料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农村家宴登记、餐饮食品安全指导。
责任部门:食药监平水中队
(三)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教育队伍,落实宣传教育经费;结合重要节假日或纪念日,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工地、机关巡回宣传,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标兵)村创建,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责任部门: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居)
(四)加强食品安全培训
进一步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对信息员、志愿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群众队伍素质。开展各级食品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培训,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责任部门: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居)
(五)健全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
与各村居、企业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村(居)的考核。加大对地下食品加工窝点的整治力度,坚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落实举报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责任部门: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居)
(六)加强对农村家宴的监管
食品经营培训范文4
[关键词] 食品经营;自律者;战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153-1
一、实施全员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经营者自律紧迫性
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安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 2011 - 2015 年)(食安办[2011]17号)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涉及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消费投诉纠纷处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通过培训,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从业素质。结合对经营者的培训,可以实施经营者承诺制度。由监管部门事先拟定《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内容涉及10项自律制度、主体资格、经销食品、包装标识、商标广告等内容,由监管部门组织经营者统一签订《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通过承诺的方式,让经营者自加压力,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二、实施行政约谈,开展柔性执法,提高经营者自律自觉性
实施行政约谈,体现监管部门“以规范为主,以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理念,体现监管部门强化行政指导的监管理念,体现监管部门监管与服务的和谐统一。对经营者约谈以集中约谈为主,个别约谈为辅。通过对食品食品经营单位的检查,发现其存在的共性问题,分别开展集中约谈。对国家重点监控的食品和地产特色食品按食品品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共性问题,对此类经营单位分别进行集中约谈。对于监管部门抽检或者其他职能部门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清查行动,可以对相关经营单位进行集中约谈,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厂家、品种、批次、规格、生产日期等情况,要求经营者主动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在工商部门的监督之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
三、实施信息化监管,搭建自律平台,提高经营者自律主动性
在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方面,要强调了“三个突出”:首先是突出重点品种的运行。要把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等国家重点管控的九大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区域性特色食品作为先期运行食品品种,抓重点食品,把控食品安全风险。其次是突出重点环节的运行。食品和批发单位的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是运行工作的龙头,是运行工作的关键。因此,要明确商和批发商为先期运行单位。本着先运行食品批发、批零单位,再运行大中型超市的原则,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再次是突出重点地域的运行。因为城市区食品和批发单位较多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中心区经营者的信息录入,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功能,整体推进运行工作。在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并由技术攻坚小组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下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方式, 对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出现异动,确保系统高效有序运行,便利经营者使用。
四、实施刚性执法,严查违法案件,提高经营者自律积极性
《食品安全法》对违反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行为,工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九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自律制度的行为也规定了补充处罚措施,比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经营者一般性违反自律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约谈的方式,对经营者予以告诫和警示,督促其限期改正。但是对于屡教不改的经营者,监管部门要运用刚性执法的手段,对违法者严肃查处,做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教育经营者自律履行自律义务,提高自律的积极性。
五、实施社会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提高经营者自律敏感性
结合国家食安办出台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政策,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氛围。首先,按照《纲要》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系统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措施,及时食品安全信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外部环境。其次,通过聘请食品安全督察员、监督员和联络员,构建社会监督网络,发动社会力量协助和参与食品安全建设,为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社会基础。再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纠纷。通过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陈骥,解析食品流通许可[M].中国物质出版社,2010.
食品经营培训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经营培训范文6
一、以食用农产品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透明放心菜市场建设。
(一)立足质量安全放心目标,落实农残检测准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围绕质量安全放心目标,以检测准入为核心,建立市场开办者自检、监管部门抽验、第三方复检“三方联动”检测体系,全面实行蔬菜农残检测准入制度。
(二)立足信息化支撑,做到菜市场“六个透明”。一是推行菜市场管理标准化,使主体责任透明。二是推行食用农产品追溯电子化,使商品信息透明。三是推行菜市场检测手段多元化,使检测结果透明。四是推行菜市场建设责任化,使监督管理结果透明。五是推行透明放心指数动态化,使评价结果透明。六是推行公众参与立体化,使社会监督透明。
(三)立足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农业、商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推进监管数据共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全业态长效监管制度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和抗生素等专项整治,强化对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的监管。
二、以日常监管为抓手,全面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抓企业自律,强化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指导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自律制度要求,强化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控制、食品销售设施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把好食品销售的进货、储存、销售和退市关口。
(五)抓行为规范,推进信用分类监管。认真贯彻实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归集经营者信用信息、评定经营者信用等级和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管等。重点探索对网络食品、食品小摊贩信用监管,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深入宣传贯彻《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把食品小摊贩纳入监管视野,实现监管全覆盖。
(六)抓案件查处,确保重典治乱。以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举报多、媒体曝光频率高以及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仓储单位特别是冷库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过期或变质原料加工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和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以突出问题为导向,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七)突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开展“扫雷”行动。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配合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清源”“净流”“利剑”三项行动,实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向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转变。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和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管理,着力构建乡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格。
(八)突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建立风险清单。对上级交办及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处置,防止小问题,发酵成大事件。坚持排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的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及时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九)突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开展“清源”行动。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指导各地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增加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环节,适时开展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四、以能力提升为目标,全心打造食品安全共治体系。
(十)抓住教育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经营有关部门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以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食品专业知识、快速检测等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指导各地依托行业协会,针对各类经营业态的特点,开展不同对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活动,真正将“第一责任人”义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