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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制度范文1
【关键词】优先留用拟制解雇整理解雇
我国《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承认在公司分立时,被分立公司的劳动者应移转于分立公司,从而保障被分立公司劳动者劳动合同项下的权益。因此为了确保该项原则的实际效果,应当在我国公司分立中确立优先留用制度,对分立公司解雇被分立公司劳动者的解雇自由权利进行限制。因为如果分立公司可以在分立完成后任意解雇被分立公司的劳动者的话,则由分立公司接收被分立公司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就丧失了其现实意义。
一、优先留用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于优先留用制度可适用的法理主要有二:其一是拟制解雇法理;其二是整理解雇法理。
拟制解雇是指,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终止是出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合意,但是劳动者辞职或同意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雇主方面的不当行为或影响所致,法律将这种劳动合同的终止也视为解雇,从而使劳动者获得被解雇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目前关于拟制解雇法律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是英国,英国《1981年企业转让(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企业转让条例》)对拟制解雇有专门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当一家企业的经营转让予另一家企业时,转让企业的雇员也随之转移于受让企业。具体地说,雇员声称自己被拟制解雇的,应证明以下四点:1.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2.该违反是一种根本性违约,从而使雇员能够终止劳动合同;3.雇员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于该违约的直接效果;4.雇员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拖延。雇主在面临雇员提出的拟制解雇主张时,存在两个抗辩:一是证明不构成拟制解雇;二是证明该解雇是合理。作为一项原则,雇主身份的变化对雇员并不构成拟制解雇,但有两个例外:(1)受让企业对雇员的工作条件作了重大变更,并且构成对雇员利益侵害的;(2)雇员能够证明雇主身份的变更是一项重大的变更,并且构成对其利益侵害的。因此,拟制解雇在雇主与雇员之间产生与正式解雇相同的法律效果,其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的雇员不因其企业转让而失去工作,确保企业雇员在转让后,在原企业的劳动利益不受到侵害。由此可见,拟制解雇对被分立公司劳动者的意义在于保障其不因雇主身份的变化而导致原劳动合同内容的恶化。
整理解雇是指因企业不景气,或采取技术革新、组织变更等合理化措施,需要裁减员工而实施的解雇。在公司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通常会对被合并公司或本公司进行一定形式的重组以提高公司经营绩效,由此可能会有裁减职工的客观需要,因此,各国法律均认可合并公司的该种需要。如英国《企业转让条例》规定,“因企业转让解雇职工的,该种解雇自动构成不公正的解雇;但是,如果是出于导致劳动力变更的经济上的、技术上的或组织上的事由而裁减职工的,则属例外”。由此可见,在公司分立中,公司分立后分立公司因经济性原因解雇职工的客观现象可能会出现,而这一客观现象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与分立公司接收被分立公司职工这一义务相冲突,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劳动法》中确立公司分立过程中的优先留用制度,从而寻求分立公司改组需要与职工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公司分立中确立优先留用制度,一方面是出于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是尽可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企业裁员的根本目的是对企业内部生产力要素的结构进行调整和对企业整体功能的优化。因此,当企业富余职工确实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时,应当允许企业裁减人员、提高效率。基于此,我国应当确立优先留用制度,放宽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限制并增加其灵活性,从而达到既有利于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又能兼顾职工利益,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和以经济因素为由任意裁减员工。
二、优先留用制度的设计思路
第一,关于分立公司对被分立公司职工优先留用的通知问题。分立公司对拟优先留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对此,应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即分立公司有商定留用权,被留用的职工也有拒绝留用权。
第二,关于分立公司优先留用职工的程序问题。分立公司应确保优先留用人员的程序的公正性。首先,企业在面临职工富余情况时,应发出警告,以便工会与职工考虑解决方案,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其次,企业应书面提供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人数与类型,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优先留用人员的选择标准。对此,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扩大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在确定被优先留用人员标准上的权利,改变目前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的做法。
第三,关于分立公司优先留用职工的选择标准问题。确保优先留用程序的公正性固然重要,但是规定被优先留用人员选择标准的实体性规范更不可或缺。因为如果选择标准缺乏透明度、客观性与公正性,则优先留用程序的公正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我国应对被优先留用人员的选择标准作出正面的规定。首先应考虑企业经营上的因素,客观上优先留用那些对改善企业经营绩效较多的职工,即优先留用那些工作业绩高、工作能力强、文化和身体素质良好、工作态度认真的职工。其次,应考虑社会因素。所谓的社会因素,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纯粹职工个人的事情,如职工的年龄、家庭状况、因额外的抚养义务而承担的社会负担。日本的《雇佣安定法》中亦规定了对中高年龄者和身有残疾者的雇用援助。其二是职工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如工龄、在企业经营中遭受的健康上的损害等。对此,可以称之为对企业职工的保护性优先留用。最后,企业应明确是否存在其他可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即分立企业应优先留用那些经过培训后仍可在本岗位或本企业内的其他岗位上工作的职工,这也是对分立企业职工的一种调整性优先留用。
参考文献:
公司劳动制度范文2
全面推行“四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行政负责人切实履职的重大举措。“四项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向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进一步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的方式转变。通过动员学习阶段和完善制度、全面实施阶段工作的开展,我局四项制度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现将我局督察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公布我局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承诺等服务事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我局将各股室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等通过专刊、电视及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了群众办事,机关形象进一步提升。
(二)对我局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为方便群众办事,我局对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方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同时更好地接受监督。
(三)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一是充分利用局劳动保障政务网站(建设中)和乡镇( 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将我局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方案以及我局的职能职责、服务承诺事项向社会公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晓我局机关职能,通晓办事的政策、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规定,为我局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查找突出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涉及四项制度方面的问题,同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积极加以整改。
三是各窗口单位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承诺事项,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尽量缩短办理时限的要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四) 局“四项制度”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对局机关各股室及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开展请情况进行督察。为确保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不走过场,真正落到实处,我局四项制度领导组于9月18日开始,带领领导组成员对局机关各股室及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重点对收费情况、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情况进行督察。并通过督察查找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二、取得的成绩
通过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全面实施阶段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同时,机关形象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公司劳动制度范文3
一九八三年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公发(劳)51号文件《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解决了多年来历史遗留问题,调动了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劳改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有的地区因为种种原因,留场(厂)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的工作尚未结束。为适应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劳改单位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正式工人的办法需作相应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符合(83)公发(劳)51号文件规定转工条件的,经所在劳改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核、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在岗期间享受正式工人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劳改单位按照固定工退休办法办理退休,对他们不再办理转工手续。
(二)对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留场(厂)就业符合转工条件的,经所在劳改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核、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可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工时需要着重把握的条件是:具有中级以上技工水平,符合劳改单位生产需要。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年龄由各地自行确定。留场(厂)就业人员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日起,应由其所在的劳改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分别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时间是否补交退休养老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协商解决。
上述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需的劳动指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此项工作务求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结束。
二、做好今后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生产技术骨干的工作
(一)劳动工资计划及审批。今后劳改系统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工人所需的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做出年度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后,下达各劳改单位执行。鉴于劳改机关担负着改造犯人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任务,需要经常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少量生产技术骨干,以保证劳改生产的稳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在审查劳动工资计划时给予适当照顾。
对原住大中城市但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劳改生产又不需要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劳改单位列为待迁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安排临时劳动,按临时工对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列入地方劳动工资计划。
(二)录用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三级以上技工水平,劳改生产需要,身体健康。其年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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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贫困线;扩展线性支出模型;民族地区
一、 关于贫困理论的文献综述
对贫困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追溯至古典时期,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一书中就已经对贫困理论进行了探讨,马克思在《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也分析和发展了贫困理论。后来的发展经济学的罗丹、纳克斯、缪尔达尔,主流经济学的马歇尔、奥肯、萨缪尔森,福利经济学的庇古都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中对贫困理论进行的创新和拓展。对贫困概念的创新和拓展。
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是一种对基本可行能力的绝对剥夺,而可行能力是一种实现诸多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这里的自由包括免除饥饿、疾病等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享受政治权利等方面的自由。而能力的贫困就是人们在享受政治权利、公共医疗服务、免除饥饿等能力方面的缺失。能力贫困理论不同于传统的贫困理论,传统的贫困理论往往集中于收入低下,而能力贫困理论则聚焦于可行能力的被剥夺以及由此产生的激励机制的扭曲。因此,收入的不平等、性别歧视、公共教育设施的匮乏等,便被纳入了基本可行能力的范畴之内,构成了森的贫困理论的研究对象。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贫困产生的原因作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贫困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也就是说,在剩余价值规律支配下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必然产生工人廉价出卖劳动,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现象,其结果是整个无产阶级必然处于贫困的状态。因此,相对过剩人口的生活状况的每况愈下,在贫困线上挣扎,“是伴随资本积累发展的无产阶级贫困化的明显趋势”。马克思的巨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古典经济学家和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底线,把贫困产生的根源归结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并提出了根本性的解决方法,即消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二、 贫困程度度量方法的归纳
(一) 现有的贫困度量方法
在测量贫困水平的方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贫困人口指数(也即贫困发生率)。二是贫困差距(也即收入缺口),贫困人口收入与贫困线标准收入之间收入差的总和,反映了贫困者的贫困程度。三是基尼系数。以上的贫困衡量标准均为传统的常用方法,但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这些仅是一些反映了多数人生活状况的平均数,而忽视了福利分配的状态。为了弥补这些理论缺陷,阿玛蒂亚・森根据单调性公理,弱传递性公理,核心公理,构建了森的贫困指数。森的指数阐明了描述收入分配的洛伦兹曲线和衡量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之间的关系,并给出了社会对不同收入分配的偏好次序。
(二) 扩展线性支出模型(ELES)
扩展线性支出模型是由Luich提出的,为了弥补LES(线性支出系统)在测量上的缺陷,其基本原理是:将人的消费需求分为基本消费需求和根据个人偏好选择的超额需求。
(三) 与国家贫困线的比较
根据2000-2009年的国家贫困线,与恩施的实际贫困线相比较,我们会发现2006-2009年恩施的贫困线高于国家的贫困线水平。由于各个地区的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如果继续按照这种“一刀切”的方法来确定各个地区的贫困水平,就会使得各个地区的扶贫资源得不得充分利用,使得本该得到帮助的人的不到相应的支持,这必然影响到我国的扶贫攻坚任务的进行。
四、 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 结论
1、结论
通过ELES法,我们发现2006-2009年恩施州的贫困线基本稳定在2000元左右,高于2009年国家的贫困线1196元。从而,我们可以说国家的贫困标准与恩施州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如果根据国家的贫困标准制定相应的扶贫策略,将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 政策建议
《2011-202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提出了我们未来10年扶贫开发工作的整体目标,即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
根据《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我们可以把未来扶贫的政策目标归纳为保障民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三大类。下面,我们将结合恩施州的具体情况,围绕着以上三类目标,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 打造战略性产业链,建立长足的经济发展动力
产业能力既是区域自我发展能力的核心,也是消灭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根据恩施的地理环境和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特点,应该建立以旅游业为主导的生态型现代产业体系。引进战略投资者,整合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具体做法可以是先整合各个旅游景点,形成以运营公司为单位形成若干个旅游景点圈,然后个运营公司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实现景点圈之间的对接与整合,最后以精品旅游线路项目运作方式实现片区旅游产业发展的一体化。
2、 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特色农业则要加快“一村一品,多村多品”,“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专业化发展模式,以龙头企业带动特色农业的规模化发展。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参考文献
公司劳动制度范文5
今年以来,##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年初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帮助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该乡已逐步形成了以反季节地埋香菇、百合、瘦肉型猪、野鸡、水鸭、竹木加工为主的种、养、加几大支柱产业,全乡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4家,种养大户50多家,专业作坊、家庭作坊1000多个。更为可喜的是,该乡广大农民群众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真心服务下,调整结构的热情高涨,群众闹事的没了,到政府请教调整经的多了,干群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该乡的主要作法是:
一、创新思路“引”
过去,该乡也号召农民搞过结构调整,但收效甚微,有些农民还栽了跟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大多数农民对投身农业结构调整迈不开大步。针对这一情况,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农民是现实主义者,信守的是眼见为实,只有看到赚钱了,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因此,党委政府在年初制定工作思路时,突出作好“引导”文章,一改过去那种行政命令的作法,让典型引路,让外来老板、经济能人带头,进而激发农业结构调整的生机和活力。一是引进外地老板。去年底,党委政府经过深入市场考察,认为种植反季节地埋香菇是一个好项目。今年元月,党委政府出资组织村干部、部分农民代表先后四次到江西省铜鼓县参观反季节地埋香菇的种植基地,大家深受启发。为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党委政府又多方联系,引进了江西铜鼓县科委和浙江永泰公司来该乡进行香菇生产的基地开发,与农民签订了技术指导和收购合同,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目前,全乡已发展香菇200余亩,并已初出成效。二是大力推介本地典型。本地的种养大户最具示范带动作用,为了扶持大户发展,党委政府定期召开经济能人座谈会,认真为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他们扩大规模,增强辐射带动作用。目前全乡已有各类种养大户50多个,仅年收入在4万元以上的瘦肉型猪养殖大户就有20多个,这些大户产生了较强的带动作用。三是鼓励村干部创业。党委政府明确规定,年终评优秀支部必须看该支部是否带头调整产业结构,评选优秀村干部必须看其是否有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现任村干部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并有显著成效的,增加年工资500—1000元。同时,党委在调整充实村级班子时,把结构调整搞得好、带头致富的经济能人作为优先考察对象。在党委政府的鼓励和推动下,全乡涌现了一大批带头进行结构调整的村干部。杨家村支部书记王有才带领其它三位村干部投入13万余元发展香菇20余亩,在他们的带动下,全村发展香菇近100亩,成为全乡香菇生产的基地村。四是积极推进“爱乡回流”。外出打工人员在外创业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掌握了灵通的市场信息,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党委政府时刻注意与外出务工人员保持了密切联系,用乡情、亲情、感情“三情”感化他们,邀请他们回乡投身农业开发。金牛竹胶板公司老板肖劲松,就是通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上门做工作,才回乡创业的。
二、倾斜政策“扶”
为了创造农业结构调整宽松的政策环境,党委政府从制定优惠政策入手,对参与结构调整的企业和农民从各方面给予扶持,真正做到“扶上马,送一程”。一是制定各种奖励政策。年初,党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乡经济发展奖励的决定》,出台了14条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规定凡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一个,无论利用本地资金和外地资金均给予企业投资股东和引进经办人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年度内实缴国家税金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企业负责人或股东3%的现金奖励;对农民投入资金进行结构调整,在技术、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扶持。二是开展信贷扶持。为解决农民资金少、缺少信贷扶持的困难,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出面与银信部门协调,主动承担风险,为农民担保贷款。在发展香菇生产过程中,乡党委书记刘建平带头为两位村民担保贷款3万元,全乡干部共为种植香菇的农民担保贷款45万元。“利益群众享,风险干部担”,该乡的作法《湖南日报》、《益阳日报》相继作了报道。三是扶持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为增强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解决各家各户小生产与瞬息万变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党委政府在98年成立瘦肉型猪养殖协会成功运作的基础上,今年初又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发起成立了香菇生产合作社、百合生产合作社、野鸡生产合作社、水鸭生产合作社等几个合作社。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由农户自愿组成。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给予了有力的扶持与指导,对每个合作社给予500元的启动资金,并指导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工作规划、工作制度等。对合作社成员在税费各方面给予优惠,如对瘦肉型猪合作社的牲猪出售,由政府出面与县畜牧部门联系,对其牲猪检疫实行七折优惠。由于政府的扶持,各个专业合作社显示出了较强的生命力,合作社的自我服务、捆绑发展的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目前要求加入专业合作社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瘦肉型猪养殖合作社吸引力更强,连大栗港、马迹塘、安化青塘等邻近地区的养殖户也纷纷要求加入该合作社。版权所有
公司劳动制度范文6
现将《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好待业保险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及时报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在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全国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十一个城市待业保险工作的负责同志,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对两年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了经验,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进行了研究。
一、待业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九八六年十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了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两年来,这项工作已基本走上正轨,并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和充实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办法
全国大多数地区在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内设立了待业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明确由他们直接承担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待业职工的管理工作,据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县(区)以上待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已达八千多人。少数地区未设立专职机构,由劳动服务公司的财务、安置、培训等处(科)分别承担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及转业训练等工作。目前,各地已基本形成待业保险管理网络,并对工作人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各地还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精神,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使职工待业保险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足额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各地在加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中,坚持“足额收缴、及时入库”。根据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甘肃省)的初步统计,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至一九八八年六月的二十个月中,全国共筹集了待业保险基金八点一亿元,占应筹集金额八点三亿元的97.4%。其中收缴率较高的是天津、河北、浙江、湖南、广西、陕西、山西等省、市,均在99%以上;较低的是宁夏自治区,为79.3%,各地在这方面还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如上海市统一了职工人数计算、基金交纳基数计算方法和缴纳日期,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企业,石家庄市在企业建立了待业保险基金专管员制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对待业职工的管理
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至一九八八年六月,全国共登记待业职工六点三万人。其中,解除合同的占91%;违纪辞退的占9%,目前,待业职工最多的是上海,达到三万多人次;其次是广东、浙江,均在五千人次左右,这一期间,全国共发放待业救济金三百一十三万元,享受救济的人员达到五点三八万人次。对待业职工,各地都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杭州市在区、街建立专管员队伍,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待业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对保证社会安定团结和促进这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科学预测,超前规划和服务
各省、市普遍开展了待业职工情况预测,超前做好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安排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如湖南省通过调查,预测了今后五年将出现的待业职工情况后,一方面协助亏损企业做好扭亏为盈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合同制工作续订合同工作,以减少待业职工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两个基地的建设,为促进待业职工早日就业做好准备。又如,广东省研究布置了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生产自救问题,提出了转业训练基地与就业训练中心相结合,生产自救基地与社会待业人员就业基地相结合的方针。
二、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待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待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配合劳动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用提供生活救济金和扶持生产资金的方法,促进待业职工的再就业,其工作重点是“管钱”和“管人”,即抓好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抓好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并指导、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劳动部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决定: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之前,坚持按照《暂行规定》的原则办。即:“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按照这个原则,劳动部门的责任是收足、管严、用好基金,救济失业人员的生活和安置他们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级待业保险机构应主动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加强基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与会同志着重指出,管好、用好待业保险基金是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和待业保险机构的重要职责,必须从建立、健全法规着手,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使基金的管理做到法制化、制度化,杜绝工作中的漏洞。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基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待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经纪律教育,使其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四)运用多种手段,保证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
与会同志认为,待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在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社会义务,按期交纳保险金。因此,应当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结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做好基金收缴工作。
(五)待业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原则
目前,各地所存的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由于物价上涨而贬值,与会同志认为,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这项基金应采取各种形式保值,并力争增值。增值的方法应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及长期项目投资;用于扶持短期可靠项目时,其接受单位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部门进行担保,同时应履行法律手续。
(六)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确定
与会同志普遍反映,有的救济金发放标准过低,无法保证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会议提出,凡待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发放。
(七)关于超前提取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扶持费的问题
会议认为:两项费用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原则上要在保证确定项目的开支和留足储备金的前提下,按预计结余基金数额的多少划分不同档次,允许提取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当年结余金额的50%。具体比例由各地劳动部门根据规划和实际条件,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同时,要制定严格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并确定具体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制度提取和使用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八)重视对待业职工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转业训练,促进再就业的实现
与会同志认为,这方面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对待业职工要通过待业登记、发放生活救济金进行组织管理,大家建议,由劳动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待业职工管理办法,使待业职工的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2.对待业职工的再就业,不能再沿用统包就业的老办法,也应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要坚持“管而不包”的原则,引导待业职工到劳务市场通过竞争实现就业。
3.要根据待业职工的特点,发动培训中心、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对他们开展各种形式的转业训练。尽快提高他们的素质,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