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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于2009年10月,其颁布对票据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且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的逐步完善和齐备,电子商业汇票市场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将以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汇票业务的调整、经营收益的降低、风险管理这四个方面为切入点,来探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颁布的意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能充分发挥商业汇票的结算和短期融资功能,提升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的电子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企业支付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费用,防范假票、伪造变造票据等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效率、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丰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手段。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促进银行加快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
《办法》的颁布要求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重视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重视网上业务的拓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银行系统,尽快实现与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对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增加自身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一个稳定、安全、可靠、便捷的网上银行系统,可以提高银行在业界的竞争力。在建设网上银行系统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新的技术,保证与企业的资源计划系统完美结合,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加快企业和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在建设完善网上银行系统的同时,还要注重营销手段运用[1]。《办法》颁布必然会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繁荣,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会变得越来越大,闷头搞建设容易丧失战略发展机遇,所以,银行在扩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注重营销手段的运用,加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吸引在交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这是因为交易核心企业的选择将会促使周边企业选择同一家银行办理电子汇票业务,继而减少接收、转发、存储电子商业汇票的流程。
2.促使银行对汇票业务进行调整
相对于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具有明显优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电子商业汇票可以节省大量的的印刷、登记保管、远距离交付等成本,并且唯一的票据号码和严格认证的电子签名使得电子汇票更加的安全,减轻了管理负担,缩小了业务成本,从这一方面来看,银行有足够的动力开展电子汇票业务,引导企业减少对纸质商业汇票的使用。对于企业而言,电子商业汇票更容易申请,申请材料和成本少,能有效地避免损毁、遗失、被盗、被抢等意外状况的发生,电子商业汇票的手续费更低,尤其是《办法》把电子商业汇票延长至1年后,电子商业汇票更加实用,从这一方面来看,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持开放态度,能有意识、主动地减少纸质商业汇票的使用,增加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综合这两方面,商业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所以银行应对自身的汇票业务构成进行调整,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及时规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3.对银行的经营收益提出了挑战
《办法》把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汇票调整为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调整很大程度地释放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对整个金融市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财务公司可以克服没有分支机构所带来的影响。而且财务公司系统能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为电子票据市场的直接参与者,签开银行承兑汇票,使得财务公司有能力取代商业银行向其所属集团下的各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开票、承兑、贴现和集中结算等服务。在这之前,这些集团企业都是银行优质客户,大量电子票据流动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并且,财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为了降低内部融资成本和财务管理成本确定会逐步减少对商业银行贴现和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依赖,建立自身内部金融系统。所以说,银行的承兑、贴现、贷款、结算等业务将会有所减低,银行相关的经营收益会有所下降。
4.引导银行强化风向管理
随着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将会逐步增加,尽管电子商业汇票本身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从整体业务上来看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企业金融业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定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说,企业应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首先,应培养银行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除了严格执行现有的电子票据的规整和流程外,还应有计划有目标地把风险管理意识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建立对应的风险及评价体系,鼓励员工参与到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其次,构建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各个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提升银行资金的流动能力,拓展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调控的能力[2]。再次,创新中间业务,提高待用资产负债的流通程度,加强与理财、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进行合作,扩展中间业务。最后,积极引进风险管理人才,随着电子票据的市场细化和分工,该领域的风险管理人才将非常紧缺,除了积极从外部引进风险管理人才外,还应注重对银行内部人才的培养,因为原有员工更熟悉银行现有的业务,对内部的风险认识的也更加深刻。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2
随着网络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给人们获取信息、从事经济活动和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使借助网络进行的经济活动和的安全性和可信性变得日益重要,人们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建立基于网络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就成了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成为网络发展的主要约束因素。
初步建成网络信任体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网络信任体系,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所谓身份认证,就是对用户和设备等网络主体用密码技术进行认证,确保网络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授权管理则是对网络主体授予确定的访问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而所谓责任认定,是对重要的访问操作进行审计,对安全责任进行追踪确认。通过这三个方面,来保证网络活动的真实、可信和可靠。
目前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主要有: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网络安全的信息预案、通过市场监管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网络安全信任体系、推进网络安全技术与产品的普及与创新、发挥中介组织对行业的自律作用和促进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我国已经制定了《电子签名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对数字签名、公钥基础设施、安全产品的等级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经营性互联网为基础,在政府与互联网运营企业之间形成网络安全应急系统,有利于组成网络安全的预警、处置与保障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还要求完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加强政府对这些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各种互联网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对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网络道德是核心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3
而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上海于2000年率先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并于2001年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2001年底深圳也出台《深圳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两会”之后,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北京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2004年3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对于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作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的管理规范。
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不堪设想;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而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信用体系与电子政务之间也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共享是信用体系真正建立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又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有力的推进器。至于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就更不用详述了。
那么,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存在共性
首先,如果仅从字面考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之前的“电子”即电子通信技术或电子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进行的电子化服务。而电子通信技术的核心功能就是传递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跨地域的流通。所以,与传统的商务、政务相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更广泛、更快捷的信息流通,通过强大的信息流的实现来优化传统的商务、政务的模式,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商务与政务中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信用体系的本质也正是特定信息的公开、流通,以信息公开透明作为信用体系的支撑,以信息的流通来发挥其功能。所以,信息的公开与流通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用体系内在的要求和运行的基础,其间存在着本质的共性的必然联系。或者说,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核心都是信息,是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和突出表现。
二、电子商务的规范与发展需要信用体系
第一,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生存和发展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问题等等,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叫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还有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做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合用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购买的商品的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得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以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第二,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的几种基本的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 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的弊端,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所难以解决的交易的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而且,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的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十分需要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却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第三,通过一些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那就是: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解决方案的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就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因应网络而做的修订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三、电子商务一定会成为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的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电子化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已经形成的很多电子商务模式中,我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的消费者可以很快的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有,互联网与传统传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信息是双向交互流动的,所以,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机制也必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最后,也是我们一直提及的,电子商务不断采用最新的电子通信技术,能够保证其一直具有强大的信息沟通和利用的功能,而这样的能力会给相应的信用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并创造持续、稳定发展的氛围。
四、电子政务的建设,尤其是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建设是为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前提
如同电子商务没有信用体系无法开展一样,其实信用体系更需要电子政务为其创造条件。因为信用体系建立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开和流通,尤其是那些与特定政府部门密切相关的信息,更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必需数据。而电子政务的主要内容正是政府机构信息资源的公开、电子化和共享。目前我国电子政务领域的立法也是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共享以及相应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保护等领域,一年来,海南、深圳、上海、商务部等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而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呼之欲出。所有这些法规规章都将成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坚实基础,甚至比关于信用本身的立法还要重要。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政务所涉及的问题基本都是和信用体系密切相关的,如信息公开、信息共享、部门协作、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由电子政务带来的行政的透明度与效率的提高,等等。所以,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将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又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反过来,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的发展又可以加快电子政务的早日实现。这本身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不同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色,或者说是后发优势的体现,那就是,我们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的电子政務的基础上的。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特征;立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7-31267-01
Law Character &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E-bank
WANG Guo-cun
(Department of Law & politics,Anhui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Industry,Hefei 230601,China)
Abstract:Develop by leaps and bound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romote e-bank Development.Owing to character of e-bank in instantaneity, stride across space, opening on running environment,paperless,subjunctivity,decide peculiarity of law risking on electronic commerce.Lacking of legislation & supervise leads to chain of law problems. Research law character benefits to tackling foremetioned problems.
Key words:e-bank;law character;legislation research
1 电子商务推动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现的电子数据交(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电子数据交换又称为无纸交易,它是一种标准化的商业形式,其代表性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公司之间运用这种方式来传送订单、交货和付款等。1990年,电子数据交换传入中国。199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标题中“电子数据交换(EDI))”代之以“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从目前欧美国家的统计和预测来看,电子商务高速增长。以欧洲为例,从1998年至2003年,其电子商务交易价值5年间增长近90倍。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将大大提高对信息产业的认识,并在贸易模式、公司结构等方面引起重大变革。根据国外统计资料,目前网上购物、网上结算、网上办公已逐步为人们认同和使用。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是1995年10月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的SFNB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自此,网上银行开始启动,国外银行通过“机构+鼠标”的销售模式,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
2 网上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
按照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上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商品和服务的银行,例如提供存贷、电子商务、账户管理等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目前国内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有个人网银与企业网银,业务品种主要有查询、转账、代缴费、速汇通、网上购物支付以及银证转账、外汇买卖、代扣、B2B(Business to Business)网上支付及国际业务、集团理财等。
网络银行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特点:第一、电子虚拟的服务方式代替了面对面的实景服务方式。网络银行具有传统银行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第二、业务运行环境的开放性代替了传统业务环境的封闭性。由于网络银行是通过开放的因特网提供金融服务,开放的网络技术给网络银行也带来了大量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和保证金融系统运作的安全与稳定将是金融监管机构首要的职责;第三、业务时空界限的模糊性代替了传统业务时空的有界性。网络银行的业务突破了时间、地区和国别的限制,使传统民法关于时效和期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网络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
3 有关网上银行的立法情况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五年时间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目前国际上影响最为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在各国立法中被广为借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统一电子签名规则》。
1995年,犹他州颁布了美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除了各州都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法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联邦的电子商务法,以消除各州在立法上的差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4月7日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后来又在1999年8月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美国律师协会在1996年通过了《数字签名指南》,为美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统一和完善起了重要作用。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在中国,自1996年招商银行开通包括网上个人银行、网上实时支付等五大内容的网上业务以来,网上业务在众多银行间迅速推广开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7日9日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004年8月28日,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被誉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从事交易从此有了合法的身份保障。另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电子签名法》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与《电子签名法》同时实施,用以规范机构管理与业务操作。
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界定了电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统一到电子银行的监管范畴之中。
研究和借鉴国外电子交易的法制及网上银行业务有关规则,尤其是对国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电子交易法制的发展及网上银行业务有关规则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未予足够的关注和研究,有利于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2]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1,第1版.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5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互联网用户爆炸性的增长、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使得中国互联网市场取得了迅猛发展,我国“互联网大国”的规模已经初显。无疑,今后将是互联网的天下,而这电子商务将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就目前而言,我国已有4300多万家中小企业,其应用电子商务的方式主要以B2B为主,以B2M、B2C和B2G等为辅。而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覆盖广、交易协调性强等一系列明显的交易优势,突破了传统的时空观念、缩小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距离,大大提高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传输和处理,开辟了世界范围内更为公平、公正、广泛、竞争的大市场,为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能更好地满足各自需求的极好的机会。
但是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电子商务在国内呈现爆发式增长,在带给消费者购物便利的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地电子商务投诉约93600起,完善电子商务诚信机制迫在眉急。
二、电子商务存在诚信问题的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维持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的基础,电子商务也不例外。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得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问题的规律、表现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所不同。1998年我国第一笔网络交易诞生以来,电子商务已经历了15年历程,但发展速度、效益依然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正是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文认为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可以下面三个方面概括:
其一,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注册信息被泄露。目前,网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成为会员以接受一些服务等。然而当我们接受这些服务时,必须要做的就是填一些个人的基本信息,虽然服务商说是为了便于管理,但也存在着服务商把这些信息挪用及出卖的非法信息利用情况。
其二,网络欺诈盛行。具有可分为两方面:
①来自消费者的欺诈。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网上订货、网上支付,甚至是货到付款等便利的同时,也给销售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来自消费者的风险主要是货到不付款和消费者的虚假订单,特别是虚拟物品。
②商家的欺骗和欺诈行为。有些网站虚假信息,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和低价的商品等诱导消费者,待其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款项后便不知所踪;还有就是假冒商家的欺诈行为。一些商家利用别人信誉度高的店铺假冒销售者,混淆消费者的判断,假冒销售者进行欺诈。
其三,所售商品质量低劣。由于消费者在采用网络销售途径购买商品时,难以在下单之前接触实物,可能会购买到品质低劣的产品或有瑕疵的商品,蒙受经济损失,且这种行为不易事先预防。顾客在网上消费存在一定的不可控风险,致使部分消费者规避。
三、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缺乏法律的保障和制约
尽管早在2004年8月,国家商务部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在以后10年内先后由不同部门颁布诸如《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断发展,新型交易类型不断出现,制度的完善滞后于交易形式的变化。
(二)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明,无法辨认是否是欺诈
网络平台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明,这为部分不良商家和诈骗团伙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买家因很难识别对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不得不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而商家的非正当行为却减少当面识破的概论。
(三)国内个人及社会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产生与国内个人及社会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有着巨大联系。由于不诚信行为不会被记录到信用体系中,并对以后的贷款、担保、透支额度等带来实质性的影响,降低不诚信的成本,间接纵容了部分商家的不道德行为。
四、改善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且具指导性的的电子商务法案
配合现有诸如《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电子商务法律,颁布具有指导性和概念性的电子商务法案,形成全方面覆盖电子商务交易内容的法律体系,并导向性的引导企业维护市场诚信氛围,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名注册交易双方信息
交易双方应在指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实名注册真实信息、交纳足额保证金,在系统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常交易。以确保交易双方的财物安全。并可通过交易后相互评分的方式,评价对方的诚信;为以后,其它交易者提供有用信息。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6
由于直销和非法传销鱼龙混杂,今年年底即将推出的直销法案是否会“外资先行”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日前商务部透露了直销立法的一些细节,并首次明确表示“内外一致”的立法原则,民企直销和外资直销企业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整个直销法规草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中国直销管理办法》、《反金字塔欺诈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此外还有《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办法》等。目前关于直销法规的探讨已经进入最后定稿和审议通过阶段。
另有消息称我国直销产品将限制在保健品和化妆品两类。尽管业内普遍认为,目前内资直销业很不成气候,但以天狮集团为代表的国内民营直销企业均表示欢迎相关法规出台。国药集团、修正药业、康恩贝等内资健康产业集团也在筹备开展直销业务,而外资直销巨头安利、雅芳等,早在去年开始就纷纷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入。中国直销立法的最新原则将对他们的发展策略产生重大影响。(胡小娟)
首个“区域金融共同体”启动
10月18日,随着三份合作协议在太湖之畔签订,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的农行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中国金融业第一个“区域金融共同体”正式启动。
据悉,此次农业银行的长三角区域合作行动,几乎涵盖了银行经营的所有重要方面,将农行的个人业务、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一网打尽。而长三角16城市农行的客户资信共享也将作为其中的一个附件生效。
农业银行行长杨明生表示,农行总行将从政策、资源、技术等方面对该共同体给予支持,以推动长三角农行的改革发展和联动合作。“入世”后,我国金融保护期逐步缩短,如何降低不良资产率、提高经营效益和资本充足率、增强风险抗御能力是摆在所有中国银行企业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通过点的优化推动面的提升,而长三角无疑具备了作为点的全部基础要素和先发优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一以“合作、共荣、发展”为主旨的合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对中国银行业极具现实意义和典范意义。(刘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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