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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制度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 劳动社会学 劳动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不同的学科研究的领域可能相同,但是研究的角度是不一样的。要弄清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看问题角度的不同之处,首先我们要弄清两门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内容。
“劳动社会学”是一门立足劳动社会,研究劳动者、劳动者行为、劳动关系、劳动组织、劳动制度和劳动社会的过程,揭示劳动社会的结构、功能及运动规律的分支社会学”豍在生产和劳动的世界里,劳动者不仅仅进行经济行为,而且进行广泛的社会活动。劳动社会学就是以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视角来对这些活动进行分析。“劳动经济学是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供给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研究。”豎劳动经济学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为手段来研究劳动领域的现象和问题。它将注意力投向人们工作的范围以及变换工作的行为,如就业、失业、劳动力供求、人力资本投资等。
笼统的说,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都研究劳动领域的现象和问题。劳动经济学和劳动社会学都对劳动者行为、劳动组织等感兴趣。但是,两者观察和研究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
在劳动力方面,劳动社会学中用“劳动者”代替“劳动力”更加合适。劳动经济学与劳动社会学在研究劳动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在劳动社会学中,劳动者被看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人,他们的性别特征,民族特征,社会关系特征等都将被考虑进去。例如,研究劳动者的社会结构,社会化过程等。 在劳动经济学分析中,劳动力被假设为同质的,在劳动市场上工人可以相互取代,一般不考虑劳动力各种社会特征,而把关注点集中在生产率这一概念上。这样做的目的是简化分析,便于建立经济模型。劳动社会学认为人是复杂的。每个劳动者在劳动社会中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而角色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了劳动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者的行为选择会受到与其他人互动和交流的影响,并不是独立的。“劳动社会学的重要任务是揭示劳动者与各社会变量之间的关系。”豏例如,企业文化对劳动者行为的影响,职业声望对劳动者择业的影响等等。这种社会变量会涉及到他人的评价、态度和看法,而这些态度和看法的产生过程又离不开劳动者之间的互动。在劳动经济学中,通常假设人是理性的,人们的行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而且人的行为选择是不受其他人影响的,是独立的。劳动经济学主要研究劳动力与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和规律。
总的来说,劳动社会学更加注重劳动者的社会特征、“社会性”,劳动者之间的互动,影响。而劳动经济学更加关注劳动力的经济特征,“独立性”。
在社会分工方面,劳动社会学关注的是职业分层,例如职业声望和职业地位对劳动者择业的影响,职业分层造成的社会分化、收入差距扩大等。劳动社会学认为任何一项职业都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并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资源和社会报酬,正是这些职位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报酬促成了职业分层。而劳动经济学主要关注劳动分工。经济学认为职业分工能够使劳动资源效用最大化,提高生产率,是因为发挥了劳动者的比较优势。
在对工资的研究方面,劳动社会学关注同工同酬、收入差距、地区不平等、工资歧视等社会问题。而劳动经济学把工资看成是经济成本,看成是劳动力的价格、报酬。主要研究工资决定理论,如效率工资,工资与生产率之间关系等等。
总的来说,劳动社会学关注的是社会效益,如何使社会运行在最佳水平;而劳动经济学注重的是经济效益,如何以最小的劳动投入获得产出最大化。
在就业和劳动力流动方面,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也有不同之处。劳动经济学假设劳动力择业主要是基于工资报酬、经济水平考虑,以此来构造劳动供给模型,工资高,则劳动力供给多。劳动经济学认为劳动力流动也是因为较高的工资报酬水平驱动,通过构造劳动力模型,计算流动净收益现值。我们可以看出,劳动经济学还是着眼于经济效益来对劳动力流动和就业进行研究的。而劳动社会学认为,劳动者择业不仅仅考虑工资报酬,还会考虑地缘关系,业缘关系,职业声望高低等因素。劳动者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职业声望更高的工作,选择拥有适合自己企业文化的工作。
关于失业方面的研究,劳动经济学主要研究失业类型和失业原因。在失业类型方面,劳动经济学通过构造贝弗里奇曲线表明失业人数怎样在经济周期中的变化。在失业原因方面,劳动经济学通过斯蒂格勒模型、麦克尔模型等工作搜寻模型来解释失业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劳动经济学更多的使用构建经济模型的形式对失业进行研究。而劳动社会学可能会偏重于研究失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考虑建立积极的就业制度(包括用工制度、雇佣制度、退休制度等)保障劳动者就业机会,以及建立失业保障制度,保障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在研究问题的角度上有很大区别:劳动社会学以社会学视角和基本原理研究劳动领域的问题,更加关注劳动者得社会特征、劳动者之间的互动、劳动制度的社会效益等。而劳动经济学主要是以经济学视角研究劳动领域问题,通常是通过建立经济模型,运用计量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更加关注效率、成本、经济收益。但是两门学科都是属于劳动科学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交叉和渗透,研究劳动领域问题时,应该运用多角度进行全面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注释:
劳动社会学.潘锦棠.第13页.
劳动制度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动者;劳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59-01
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参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可以对劳务派遣的概念作如下概括:“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签订后便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这个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劳动成果由用工单位享有。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工作人员履行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义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给付劳务给付服务费的新型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的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和数量,阐明了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设立原旨。
(二)劳务派遣的主要特征
1.涉及三方主体的特殊性。三方主体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只存在关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劳务派遣工不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关系与劳动分离。
2.“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用工单位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使用及使用过程的考核,二是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等)、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费用等。
3.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双重保障。“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劳务派遣法律适用的实践困惑
(一)试用期的设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雇佣劳动者和使用劳动者的主体分离,现实中就很可能出现劳动者在与同一用人单位存续合同关系期间,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至其他企业工作的现象。若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则除第一家实际用工单位,以后再通过该派遣机构使用该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都不能享有设置试用期的待遇。而对于员工实习来考量其是否符合该企业的要求是正当而又合理的需求,所以笔者认为,鉴于劳务派遣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相关试用期条款的限定并不适用于劳务派遣领域。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提及的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再次续订合同时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法条若强制推行,则对采用同一派遣机构服务的不同实际用工单位具有不公平性。笔者认为该条同样不适用于劳务派遣领域。
三、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对同工同酬规定的实施建议
笔者认为,既然存在正式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差别,那么就应当肯定同工同酬在是集中的存在。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分配的自,不违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的正式工之间“不同酬”现象也就合理。“同工同酬”的“工”,指工作职责、数量、业绩、条件等,“酬”则泛指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在内的利益分配。我们应当允许“酬”的差别存在,被派遣劳动者和企业一般员工在同一工作岗位上,应该允许工资差异的存在。
(二)完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劳动制度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机制、制度安排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关注中心更多地放在了国有企业体制变革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机制问题。而实际上,国有企业机制变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特别是经历了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后,机制变革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中成为深层次的堡垒。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我国国有企业传统机制形成的逻辑,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国有企业及其本质
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的本质可以从下面几点加以理解。
国有企业同样具备一般企业的本质。从新古典经济学看来,国有企业同样可以理解为一个技术系统的生产函数;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它同样可以理解为对市场的替代,通过它国家可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避免昂贵的市场交易费用;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看来,国有企业同样可以理解为“契约的组合体”。
国有企业也具有现代公司的一般特征,即大生产方式、大规模产销活动、具有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还具有一般现代公司所不具有的特有本质。它的制度特性、目标特性、管理特性都有别具一格之处,它的产权构成特性、目标函数、体制与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安排都有其特殊性。
从国有企业的作用和本质分析来看,国有企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这还不足以说明国有企业如何能够生存并发展下去,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机制问题。
传统国有企业机制剖析
一般来说,企业机制是指企业为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和求得生存与发展而具有的内在功能和运行方式。
企业机制可分为传统企业机制和现代企业机制两种类型。传统企业机制更多地模仿军队和机器机制,容易形成僵化的官僚机制,其灵活性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都很差。现代的企业机制不同于传统的企业机制,具有灵活性、成长性、高效运作、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及市场环境等特征。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也存在着机制问题。下面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传统国有企业机制的问题。
生产机制。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就不能通过一种简单明了的方式进行监督。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截了当且奏效的治理方式,就是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指令从事生产,不能根据市场上的需求变化调整生产计划,更无权决定生产什么,这样,企业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生产车间。
财务机制。在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高度扭曲,企业又无权决定生产方向的情形下,必然出现因政策原因一部分企业盈利,一部分企业亏损。这时利润就不能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国家难以区分企业盈利或亏损的真正原因。为了防止盈利企业享受政策性盈利之惠,同时使因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能够保持正常生产,因而就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机制。由于企业利润不能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也不能反映职工的努力程度,因此职工的工资福利就不能和企业的利润挂钩。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就由政府统一规定,实行低工资制度。在低工资制度下,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企业必须提供生活必需的实物福利和社会。可见,企业办社会也是劳动制度的一种内生结果。
物资配置机制。经济学告诉我们,人为地压低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必然使短缺成为普遍现象。为了确保稀缺资源流向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部门,必须采用高度集中的计划方式来配置资源,国有企业需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所需物资的计划,经批准后由物资部门根据指令性计划供货。
劳动制度的特征范文4
无论“八国集团”、“金砖国家”、“新钻11国”,还是任何一国的企业,其福利制度的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共性是都以企业为本位而设计,福利的目标是要为本企业的发展服务,福利的主办者也是企业。在项目设置上,都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法定福利部分,二是企业自主设置的福利部分。
自主部分最具地域性和传统,比如,美国比较注重退休和储蓄计划,日本比较重视住宅、娱乐设施,中国比较注重生活服务等。
美国的薪酬制度
美国的企业福利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包括企业依法建立、由政府管理和企业自愿建立两种情况,其中企业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美国企业庞大的福利制度中,政府依法管理的企业福利只是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对每个企业来说都一样,是企业对社会的法定义务。根据美国的法律要求,法定福利主要有工伤事故补偿、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停薪产假等。
美国不像其他国家,由国家提供全民医疗保险而导致企业的直接医疗保险负担较小,美国国家的部分则没有,完全由企业承担,这是一大特点。美国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自主向职工提供的福利主要有退休金、人寿保险、医疗及有关费用的支付、带薪休闲、其他福利等。
企业设计企业福利的出发点,是从本企业的需要即利润最大化为核心来考虑的。这一点从美国企业福利的内容中可以看得比较清楚。当企业经过预测确认自己希望吸引何种类型的职工时,便给符合此种条件的职工设计提供一套相应的优惠福利,他们经常在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福利及市场上的“标准做法”基础上, 设计提供独特福利,以吸引或留住所需人才。
而美国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员工也会采取各种方式或技巧,同企业就有关福利待遇问题进行谈判。同时,企业员工福利与社会联系性强,大多数企业都把员工的退休金计划和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收入统一考虑,福利经费是来源于员工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由于美国社会福利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较高,其公民并非必须依靠企业内部福利才能生存,所以企业员工福利体系更多地是起补充作用,但是美国企业每年为职工福利所支付的费用,依然占到了总成本的38%。
欧洲:民富国穷
欧盟人口占世界9%,国民生产总值占全球25%,而福利开支却占世界50%。
高福利成了欧洲标志性符号,缓和了社会矛盾,被称为“社会稳定器”。自从欧债危机爆发以来,又使欧洲深陷“高福利、高失业、高债务和低增长”的泥潭,也让人们开始对高福利社会进行深入的反思。
在欧洲高福利社会中,国家作为绝大部分福利项目的提供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近年来的经济增速放缓,劳动人口数量减少,国家承担员工福利已经成为大部分欧洲国家的负担,企业员工福利作为对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越来越为企业员工所重视。
欧洲企业福利也分法定福利和由企业主动提供的两部分。
企业的法定福利,主要是指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各个国家,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有很大差异。企业福利负担占工资比例较大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典等,而作为福利国家典范的丹麦却只有12%。
另一方面,企业和员工的负担比例方面,各个国家也有很大的差异。法国、意大利、瑞典以及芬兰的企业负担高达80%;德国与欧洲外的美国、日本持平,基本上保持50%左右;而丹麦却不到10%。其普遍的特征是,社会保险费用负担占工资比例高的国家,企业的负担也较高(德国除外)。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以及国家税收补充三部分构成。然而其比重却大不相同,瑞典和法国主要是以企业缴费负担为主,分别是50%和60%左右;丹麦,企业和个人负担较轻,70%来源于税收;英国、德国虽然没有丹麦那么高,但是税收负担也达到了50%。
瑞典和法国的社会保障财源主要来自于企业缴费;丹麦、英国、德国主要来自于税收。
日本:建立“命运共同体”
与美国人一生中平均更换工作7次不同,日本的劳动制度是“终身雇佣”制,大学、高中、中专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从十八至二十二三岁之间进入企业,只要这家企业不倒闭,就一直在其中工作下去。
这种长期劳动关系形成一种日本企业文化,认为企业是职工的终生依靠,个人的发展和成就同他所服务的企业紧密相联,职工是企业的“家庭成员”, 企业同职工是“命运共同体”,其劳资关系是相互协作的关系。所以,日本企业设立企业福利,带有浓厚的感彩,对职工进行“全面照顾”,对职工本人、职工家属、子女,统统给予福利待遇。
日本企业提供企业福利的主要目的就是促使职工对企业产生并持续维持较彻底的生活依附感和“命运共同体”认识,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归属感及对企业的忠诚度。
日本的企业福利项目也大体包括法定福利和法定外福利两个部分。法定福利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佣保险、工伤保险、儿童补贴基金、船员保险、劳动基本法法定补偿、残疾人雇佣资助金等,在企业福利中约占62. 2%;法定外福利主要包括住宅、医疗保健、生活困难补助、互助会、保险文化、体育、娱乐等,这方面的费用支出约占企业总福利费用支出的37. 8%。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他们在法定福利项目方面差别不大,而在法定外福利方面,各企业之间特别是大企业同中小企业之间有较大差别。
部分亚洲国家及地区
新加坡在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方面的发展时间较长,体系较为健全。新加坡实行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和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
企业员工福利项目大体包括法定福利(含养老金)和法定外福利两部分。法定福利主要包括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雇佣保险、工商保险、劳动基本法法定补偿、残疾人雇佣资助金等;法定外福利主要包括住宅、医疗保健、生活困难补助、互助会、保险文化、体育、娱乐等。
我国台湾地区,法定福利包括加班费、资遣费、奖金、带薪休假、职业灾害补偿、退休金等;非法定福利包括劳工安全方面的安全设施、性别工作平等、职工福利金等,这些福利有效地减少了劳动者对薪资的依赖,留住了企业顶尖人才,强化了企业竞争力。
香港地区由于社会福利体系发展时间较长,有着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所以香港的企业除了提供类似于欧美国家的法定福利保障之外,近些年将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企业员工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员工为企业更好地创造财富;同时还提供健康保险计划、弹性休假、员工辅助计划、住房福利计划、教育辅助及培训计划等非法定福利。
中国企业在非洲陷入的福利陷阱
关于非洲企业福利制度研究目前未见,但是可从中国企业在非洲陷入的福利陷阱窥见一斑。随着国家推行企业“走出去”战略,大量中国企业走进非洲。非洲国家独立较晚,深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在劳工法上较为严格,独立之初大多便成为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
劳动制度的特征范文5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间养老保险畸重畸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2.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1.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上述目标的可靠保障。
3.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持久的社会环境。宽松的改革环境、稳定的社会生活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蓬勃发展所必需的外部条件,被称为“稳定器”、“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最能有利于这一条件的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是政府推进的社会政策,它动员社会力量,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资收入时,可以得到基本的物质帮助。这样,便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缓解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社会震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4.缓解我国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措施。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养老费用的负荷逐年增大。面对严峻的形势,如果仍沿用“企业保险”的老办法,单个企业扩大难以承受。而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预先建立相应的社会性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届时可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5.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向世界,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为方式要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和惯例改革。中国长期推行“企业保险”制度也必然要改变为国际上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6.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1991年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方法做出了全面规定。1995年国务院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改革的目标、基金筹集体原则、养老金调节机制、养老保险体系、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都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社会化养老的新观念。1984年,首先在国有企业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制度,然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1994年我国已有65万户各类企业8494万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初步完成了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过渡。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社会统筹退休费用的比例将逐步扩大,以至达到全部社会统筹。
2.养老保险费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建渠道主要是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企业以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17—25%的比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个人负担的缴费比例相当于工资额2—5%。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
3.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去是按职工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75%)计发养老金。改革后,养老金的给付根据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和缴费的多少以及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劳动制度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法律定位
实际生活当中,有些社会关系,难以得到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如何看待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地位,如何在劳动法的视野中给雇佣关系定位,是一个现实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所以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涵义的界定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在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中, 未明确“劳动关系”的界定, 但在法学界, 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 经过多年的学术争鸣, 看法已较为一致。通说认为,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 之间, 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为:
1、劳动关系是在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时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劳动不可分离。所谓真实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参加到某个用人单位某种劳动的过程中,成为其中的一员。
2、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是劳动者, 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的用人单位。就是说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是通过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或订立合同,与用人单位的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3、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建立后,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和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 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 双方由此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同时,两者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具有对等性。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力存在于人的肌体当中,不能与劳动者分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 也必须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的时间内交给用人单位, 劳动力的付出过程也就是劳动者的人身受限的过程。因此, 劳动关系就其本质而言, 是一种人身关系。另一方面, 劳动关系又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5、劳动关系具有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的形成要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这体现了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形成,又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 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作用。
(二)雇佣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认为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也指出, 雇佣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 为雇佣人服劳务, 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 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 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 家庭雇佣保姆, 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 聘用离退休人员, 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 招用临时工, 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 雇佣保安, 等等。
其特征为:
1、雇佣关系主体雇主和雇员的范围相当广泛, 主体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最为常见。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双方关系中是雇员的义务是提供劳动力,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 雇主的权利是支配对方的劳动力,义务是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具有财产性。只要是有劳动力的付出,就不能与人身相分离,所以,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提供也具有人身性,劳动行为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的特点, 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而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3、雇佣关系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属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绝大多数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条件的, 自由协商的余地较大, 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国家意志基本不予干预。
二 雇佣关系法律定位的讨论及分析
(一)有关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调整的讨论
目前,理论界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民法统一调整说”、“分别调整说”和“统一调整说”的三种理论。“民法统一调整说”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都属于广义民法的范畴,劳动法实际就是广义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所以,这两种法律关系实际上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本质的区别。“分别调整说”认为:凡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统一受《劳动法》的调整,凡是雇佣关系,都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比照最接近的合同类型、适用合同法的原则进行调整,属于无名合同。“统一调整说”认为,如果合同法当中有了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合同法没有规定,只要是具有社会法的特征的关系,都统一由劳动法调整。
(二)观点的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
首先,民法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立法价值取向为谋求当事人间的自由、公平与秩序。雇佣关系立法的保障对象则主要为雇工享有的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法性权利―――生存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 即“要确保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应有尊严,确保人确实能够像人那样生活”。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雇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现雇主与雇工的社会平等。
其次,对雇佣关系的法律保护,需要采用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私法性质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合同规范,即要求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公法性质的基准规范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强行规定,禁止雇主的一些强权行为,如:收取“入厂押金”或履约保证金,订立“生死条款”等行为,通过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同时,把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应当应用于雇佣关系中,如报酬支付不得低于国家强行标准(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公布和实施钟点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禁止非法扣减雇工的报酬等等。要把上述具有公法性质的基准规范强行纳入民法体系,会与民法的司法性质相矛盾,因为民法主要以当事人的自己意见为前提,只有在没有、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适用,立法的本意很难得到有效贯彻。
再次,对于雇佣关系,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干预。如果将雇佣关系纳入民法领域,则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原则,而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对此一般不予主动干预,对争议的处理也实行“不告不理”制度。如果这样,不仅不利于对雇工利益的保护,甚至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定,因为雇佣关系涉及雇工生存权、劳动报酬及社会安定,所以,国家应大力“主动出击”,行使行政监察权。例如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加班加点、无故克扣或拖欠雇工报酬等违法现象时,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应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以纠正社会上的不法用工行为。
因此“统一调整说”是比较适应我国会社现实的一种制度设计。“统一调整说”理论就是要把现行劳动法没有调整到的雇佣关系也纳入其调整范围。这种观点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但其更符合我国劳动力使用保护不到位的事实:其一是可以充分保护相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来说处于更为弱势地位的雇工群体;其二是可促进我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其三是适应了我国雇佣关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其四是可充分应用国家力量及时保护人数众多的雇工阶层,达到逐步让雇工享受到《劳动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的目的。因此,“统一调整说”的理论比“民法调整说”的观点更能体现社会法的保障劳动者“社会安全”的思想,顺应了社会法发展的大趋势,从而更具有其积极性和前瞻性。
三 雇佣关系的定位
笔者认为,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专章, 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专章,对雇佣关系作出单独的规定,并同时载明“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既然雇佣合同在《合同法》中找不到一席之地,那为什么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中“落户”?如果说“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的话,那么,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范围,乃是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表现。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并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若把目前的雇佣关系完全视为劳动关系,势必会造成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建议将雇佣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写进《劳动合同法》中。并且,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除了国家应该干预的部分外,多一些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在雇佣合同中,除了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由的空间以外,应当多一些国家的干预。从而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和雇佣关系主体双方,都能够通过法律的规定找到其权利的平衡点,并在保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促进其关系的平衡发展。
总之,如果说19世纪20年代的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是劳动法的第一次革命的话,那么在将来的某一天,如果雇佣合同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存在,雇佣关系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的话,那即是劳动法的第。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董保华. 劳动法论.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3].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