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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意见范文1
为了切实强化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较大规模聚餐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履行政府职责、加强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健全责任体系,推行目标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市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暴露出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到位的地方,全市食品安全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县(区)、乡(镇)对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落实不力,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分析;一些县(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调得多,实际落实得少,监管工作没有真正抓在手上;有些县(区)对乡(镇)的食品安全督查考核流于形式,乡镇“一专三员”制度形同虚设,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得极其有限;一些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部分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监管水不高,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承办聚餐活动的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接待能力经营,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正规,冷荤凉菜制作交叉污染,聚餐环境"脏乱差"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聚餐活动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下决心予以整治解决。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大局、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较大规模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加强日常监管,有效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全市安定和谐的社会大局。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有效保障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对城区承办100人以上及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的聚餐、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含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以及重大节会活动聚餐等都要纳入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管,严格签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安全社会承诺书、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加大监管频次和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其食品及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二)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控责任。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单位要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从食品原料采购验收、贮存保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留样管理和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起严格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要加强较大规模聚餐备案管理,餐饮单位应提前48小时对拟承办聚餐活动的时间、地点、聚餐人数等基本情况,通过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起的食品安全QQ群、手机短信台等形式,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备案。
(三)严禁采购使用各类禁食用物质。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聚餐食材原辅料认真把关,逐一检查验收,并切实加强保管,确保食材原辅料不出任何问题,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采购、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禁止采购各类含有天然毒素及限制加工条件的食物等。
(四)严格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更加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原料购进验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聚餐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等“八项制度”和“六项记录”;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五专”管理措施和备案公示制度。
(五)严格推行安全合同制。要全面推行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制,凡是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都要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必须作出质量安全保证,必须明确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就餐人员造成健康损害后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三、从严执法,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查封的要坚决查封,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餐饮服务单位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不严格落实明确告知的法规政策和规范化管理措施,不主动自觉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安全隐患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特别是丧失道德良知、明知故犯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给予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开曝光,切实使其增加违法成本有所敬畏。
(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全面跟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大力排查餐饮食品安全隐患。要坚持从严执法,对未经许可或超过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含超过核定最大接待量)承办提供较大规模聚餐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和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苗头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未达到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意制售假劣食品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食品安全事件等涉嫌犯罪案件,在第一时间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近期集中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惩,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四、明确职责,严格问责,有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当起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要深入分析食品安全现状,切实解决好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近两年下发的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系统地对照检查,进一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要求,以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要对各乡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特别是成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建“一专三员”队伍、开展已经明确属于乡镇政府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到位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专题督查落实,并综合全县(区)情况以县(区)政府文件上报市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协调督查的职责,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努力形成监管合力,严禁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互相掣肘,造成监管缺位。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县城以上较大规模聚餐、学校食堂供餐和重大节会活动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教育、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农牧、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同时积极履行好在农村依法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聚餐,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和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委会(社区)认真摸清核实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底子,从社会监督角度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市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具体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审查、备案、上报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制度,严格行政问责。今后凡县(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责令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发生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区)长全面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监管部门(乡镇)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15个工作日内县(区)政府应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推行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规范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对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要把较大规模聚餐作为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区)在年度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全覆盖
(一)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食品安全大讲堂”、在乡镇、村社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报道食品监管动态,及时“问题”食品安全警示,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要利用食品相关法规颁布纪念日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面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常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帮助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条件。
安全管理意见范文2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己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安全已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工程。为了切实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和使用管理者的责任,建立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交通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综合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每年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一次维保质量综合评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三)区住建交通局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监督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保修期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维修、更新的应急备用金;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发改经信委负责落实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障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的畅通;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区”建设之中;推进电梯节能。
(五)区财政局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应急演练救援、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加强电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资格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将电梯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列入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项目。
(七)区安监局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区科技局负责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鼓励政策,推进电梯产业技术进步。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和不稳定因素,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旅游、国资、教育、卫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安全运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健全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属于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单位(人)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作为工业厂房附属设施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由出租方履行管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评估预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将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条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区场反响情况,以及其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电梯采购的竞争条件。
(四)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未经许可制造、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电梯;严禁在销售电梯部件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电梯出厂时应当随机附有该台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主要安全部件合格证和装箱清单;在质保期内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需进行维修、更换、退货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制造单位或者销售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退货及赔偿。
(五)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负责,严禁转包或者分包维保工作,电梯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维保单位任职。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有关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中心城区应在30分钟内,其他地区应在60分钟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六)电梯使用期限超过15年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电梯需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安全评估结论为可继续使用的,应提出下次评估时间建议。
(七)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支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属电梯本身设计、制造、安装、维保质量问题的,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承担;
2.属违规使用且责任人员明确的,由违规使用者承担。责任人员不能明确的,由电梯产权单位承担(属共有产权的,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由电梯产权单位承担(属共有产权的,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由多方责任造成的,根据责任大小,由当地政府协调各责任单位分担。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等涉及电梯停运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开辟应急通道,直接审批使用应急备用金。
四、健全应急救援平台
在现有区社会应急联动平台的基础上,增设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电梯因故障、困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困人、事故情况,电梯超期未检预警,曝光电梯重大安全隐患。
逐步在住宅电梯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多媒体监控系统,并与区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联网。公共场所主要包括:
1.医院、学校、幼儿园;
2.车站、客运码头、公共停车场;
3.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4.体育场馆、展览馆、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活动场所;
5.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安全管理意见范文3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当前,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呈高发态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高发势头。
(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到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杜绝特、一、二级重大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三级重大事故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目标监督机制,严格按照与省建设厅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基层单位,确保各项指标不突破,并力争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寻求安全生产治本之策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凡是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这些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劳务分包作业必须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无资质的作业队伍和人员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强化劳务用工管理。严格实行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特种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开展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大力提倡建筑工地举办民工学校。进一步抓好施工现场员工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其素质和自救防护能力。
(三)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技术标准,特别是完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和工序的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完善工程技术责任制度,对一些高、大、难、新的工程和关键部位以及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技术会审制度或专家审查制度;督促和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研究适应现代施工需要、满足安全技术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坚决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机具设备,杜绝盲目、凭经验、按土办法施工。
(四)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现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中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建立建筑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实行安全费用单列,不得为压低报价而随意降低安全费用。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单位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事故发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做好抢险队伍的培训工作和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时组织各类演习,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
(六)努力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标准化管理。施工企业要注重施工现场的事前科学布局,加强施工过程的长效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有序,给一线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努力提高政府监管能力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抓紧配备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改变单一的监督检查方式,在监督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的同时,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大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项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企业,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也必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处理的,依法按审批权限处理。
四、突出重点,严防死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一)开展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各地应按照省建设厅有关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着力做好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防护,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违规和冒险作业。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防护措施和作业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防护不到位或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以及违章违规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消除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严格起重机械拆装队伍的资质管理制度,杜绝无资质队伍拆装;严格拆装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拆装作业程序和验收制度,杜绝拆装的违章违规行为;严格起重机的使用管理,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严禁机械带病作业。加强对起重机械和其他施工机械开机人员、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严格做到定人、定岗、定机,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机械。
(三)加强对坍塌事故的防治工作。各地、各单位应把预防坍塌事故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承重支撑架、基坑支护、房屋拆除等易发生坍塌事故的施工部位和环节,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特种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人员上岗制度。
安全管理意见范文4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断提高全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责任明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和源头管控工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各类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良好局面。
具体目标: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2、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3、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规划局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交通处,汪路兼办公室主任,常文军、袁亚东任副主任。
四、工作措施
(一)各直属单位,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处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三)加快推进编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四)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五)积极配合交警支队做好智能交通系统总体规划,以及各类智能交通设施的布点规划。
(六)积极出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争取在规划阶段就能预见未来的交通影响,从而就能有效地避免建设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正面的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促进城市与交通协调发展。。
五、工作制度
(一)联系会议制度
1、全体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2、定期通报各单位的排查和整治情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工作。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治情况。
2、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各单位要及时报告交办、督办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4、各单位认为需要向局领导小组报告的其它情况应一并报告。
(三)考核奖惩制度
局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落实责任,兑现奖惩。由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单位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系统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开展隐患自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迅速启动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在7月中旬自行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排查行动,排查要组织严密,有责任人、有记录、有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意见范文5
为进一步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及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深化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深入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深化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为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去年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站点以及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等单位、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农机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并遏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业机械事故(道路外)、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不突破考核控制指标。
三、排查对象范围
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站点、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
四、排查治理任务
(一)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农时,对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订、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是否有效进行,机具维护保养是否正常开展,机库棚、储油装置等设施有否采取安全措施,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有否建立和落实,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认真落实拖拉机强制报废制度。要继续做好《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县农机监理站要对所有在册拖拉机档案进行全面清查,核查在册拖拉机的登记注册时间,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要及时向机主下发《拖拉机报废通知书》,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拆解销毁和拍照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工作。
(三)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积极联合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大力开展以整治拖拉机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非法拼改装、报废拖拉机上路、脱检审以及违规办理外省籍拖拉机牌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外省籍“拖拉机”管理,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四)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县农机管理总站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条件有无重大变化,人员、设施、设备等是否仍符合培训要求,教练车是否工况良好、证照齐全、安全可靠并与教学规模相匹配;检查教学管理制度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按照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使用统编教材开展培训,有否定期开展对理论教员、教练员教学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等活动,有否建立培训学员档案等。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五)开展农机维修站点清理整顿。继续对农机维修站点的维修资格进行清查,重点检查《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是否已更换新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维修条件是否仍满足原核定维修等级,有否超越维修等级承览维修业务的情况;维修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农机维修业户开业条件,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六)加强对茶机质量的督导。近年来,通过对茶机产品的监督引导,茶机伤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相关单位要继续开展企业生产茶机的性能、质量、特别是安全防护性能的检查,将安全隐患消除的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大对茶机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力争不发生茶机伤人事故。
五、工作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今年3月底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基础上,县农业局根据省厅、市局的工作意见,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对深化农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
(二)实施阶段(今年4-10月)。指导、督促各有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站点等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责任,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同时加强隐患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三)督查验收阶段(今年11-12月)。各相关单位要检查农机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今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也是落实“安全生产年”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提高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烦情绪,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农业、农机化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农业局成立由分管领导潘国庆书记为组长的全县农机行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
(二)大力宣传,突出重点。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做到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管执法相结合,与“平安农机”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相结合。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农民信箱”平台,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突出拖拉机违法行为治理、农机维修站点无证经营清理、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以及违规培训、违规发牌发证、伪造变造牌证行为治理等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安全管理意见范文6
一、目的意义
我县是畜牧大县,畜牧业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县年产鲜奶25万吨、蛋2万吨、猪肉3.2万吨。重视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经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具体体现。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公众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因畜产品病害、药残及人为添加违禁药物等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切实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努力促进我县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年底前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能力与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及时、妥善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规模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奶站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综合利用”的思路,大力推广“三退三进”(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和进入小区、进入规模、进入市场)养殖方式,推进畜牧业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迈进。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重点培植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基地。加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抓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从根本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格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将投入品监管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对畜禽养殖和畜产品加工、运输、经营等环节实施全程监控,强化质量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与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逃避预防检疫、拒绝接受畜产品质量监测,违法使用、滥用药物和添加剂的养殖户、经营者依法查处,规范市场秩序。
(三)抓好生鲜乳的质量监管。以加强对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皮革水解蛋白等非法添加物的监管为重点,开展生鲜乳违禁和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进一步加大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严格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提高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增强奶农和收购站质量安全意识。
(四)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动物疫病是影响畜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防控。一是继续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免疫率达到100%。二是按照“有标识、有记载、有档案、有检查”的要求,加强动物免疫标识抽查力度,确保免疫证发放率、挂标率均达到100%,免疫档案填写达到规范要求。三是按照“常年监测,突出重点,防范未然”的要求,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测报,科学指导动物防疫工作。
(五)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按照“防检结合,以检促防”的原则,全面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有效控制畜禽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一是加快动物防疫和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检验检疫标准,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检验检疫队伍。二是严把畜禽产地、屠宰检疫关,杜绝染疫或疑似染疫,饲喂或疑似饲喂违禁物品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畜禽售前报检和驻厂检疫监督制度,使应检动物及动物产品受检率达100%。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和市场的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畜产品上市。
(六)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整合现有的检测检疫资源,增加设备,完善设施,强化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建设,提高监测检验能力。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畜产品中兽药、添加剂、重金属的检测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向公众提供科学、可靠的检测结果,切实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要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有关规划、政策和措施。县食安委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镇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检查督办制,努力解决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加强监管,切实做到监管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措施不落实,推诿扯皮,工作不力而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镇和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管体系和办公条件建设。不断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改善监管办公条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