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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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

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文1

    劳动者在报酬来源及报酬管理上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对固定性。如果从事第二职业,通过其他途径同时获取报酬,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提供劳务服务,其报酬属于“额外收入”,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报酬。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时不能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而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来源于雇主按劳动成果大小支付的报酬,不具有固定性,劳务提供者可以同时获取多个雇主支付的报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的社会管理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应当按法律法规交纳有关保险基金,但不缴纳营业税。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必须缴纳各种保险基金,但必须缴纳营业税。可见,在实践中,劳动者获取报酬时,是以雇用单位的工资册为依据,还是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发票为依据,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凡需要对劳动报酬缴纳营业税的劳动者,与报酬支付者之间形成的雇用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强调的是主体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强调的是主体双方在劳动成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产生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成果是否得以实现,则不需要劳动者承担风险。既使在某些劳动活动中没有实现劳动成果,如在某项目开发中没有开发成功,只要劳动者尽到了职责,则勿需承担劳动成果风险,而劳务关系则不同,劳务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集中在劳动成果上,如果劳动者接受了雇用单位的开发任务后开发失败,则必须承担没有实现劳动成果的相应风险。此外,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整体利益与劳动者密切相关,而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单位的整体利益则与劳动者没有必然联系。

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文2

    9、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 10、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 11、论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效力 12、“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意义 1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14、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

    15、论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

    17、劳动法调整之下的惩戒制度设计 18、论劳动法中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

    19、论劳动法上的权利救济 20、劳动法律援助制度探讨 21、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 22、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3、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比较 2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25、论和谐视角下的劳动关系 26、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机制 27、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

    28、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征和方法 29、论劳动关系的社会性特征 30、论劳动法律关系

    31、试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32、“用人单位”资格探讨 33、“劳动者”资格探讨 3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 35、劳动纪律合法性标准探讨

    3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 38、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 39、劳动者权利能力的法理思辩 40、劳动者行为能力的法理思辩 41、论劳动者的权利本位 42、劳动者分层保护机制研究 43、职工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44、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5、职场性骚扰探讨 46、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47、论职业安定权

    48、完善劳动安全权的若干建议 49、反强迫劳动制度的立法建议 50、“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 51、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

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聘用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  公司销售部销售员

2.工作内容:  公司产品的销售;其它工作;

三、聘用期间的待遇:

1.基本工资:人民币 元(包括工资  元,交通费  元,午餐补助  元,医疗费  元)。

2.销售奖励提成:完成每一单项物业,依据公司销售部制订的《销售费用提取及销售人员奖励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四、劳动纪律:

乙方应认真学习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及劳动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五、劳动时间及劳动保护:

1.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节假日及公休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3.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相关事宜:

乙方与甲方签定本协议时,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合同,并结清一切相关事宜,乙方如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并同甲方签署本协议,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

1. 签订本协议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在聘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在聘用期内,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在聘用期内,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及国家法规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相悖的,甲乙双方协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事项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灵活性;扶持性

中图分类号:F2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6-0095-02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缺乏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大企业的成长必须历经中小企业环节,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培植大企业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强竞争实力,规避一定的市场风险,提升一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成为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一、中小企业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中小企业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规定。

3.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奖励与惩罚等具体规定。

4.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具体制度规定。

5.其他附属规定。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与大企业的规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无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倾斜。少数的规章制度与中小企业的特征联系紧密,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有利于发现制度的特殊价值。通常,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倾斜表现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领域,其中在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方面呈现灵活性、激励性、扶持性的特点。

(1)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尤其要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2)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关于职工招用和教育培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对企业人才进行高层次培训,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潜力;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我国目前劳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受到竞争和市场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缓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于盈利目的,随意降低制度落实门槛,违反制度规定,投机取巧,导致员工诸多劳动权益无法落实。

(3)对劳动关系进行支持的资金制度:根据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基本体现了政府的倾斜性保护态度,要使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需要资金进行配合,那么关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环节都需要进行制度规范。政府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采取补贴、贷款、担保、减税免税、奖励等多种经济调节工具进行支持,开源节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体系解读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二是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处于发展中小企业的需要,企业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力求构建符合政府引导、扶持意图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以适应中小企业特殊的外在市场环境。

(一)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1.外在机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调整的重要阶段,向规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培植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巩固市场优势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促进就业,给予市场活跃的力量。依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其发展的空间趋于稳定。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尚未完全释放,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市场机会将大大增长,同时也要接受规范化市场的要求,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轨迹。

2.外在威胁:机会与威胁是同时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会,但同时应看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优胜劣汰的法则始终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第一压力。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无序的竞争与政府调控和服务的失败都可能使中小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是呈直线发展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发展轨迹下展开。

(二)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1.优势:中小企业在经营上有灵活、迅速、转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诸多特点,企业的结构多是直线职能制的形式,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层与下属之间的关系紧密,企业的制度规定相对简单,有较强的操作性。企业的特色经营战略和信息时代下的科技发展战略非常关键。

2.劣势: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特点容易导致管理上的随意性,企业管理层利用强势地位在企业中专断决策,变通执行规范制度,危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受到规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竞争劣势。

三、自主创新与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辨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是其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如前论述,中小企业面临外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限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信息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进行了长期规划与部署。自主创新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出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劳动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为自主创新创造稳定的人力资源生存基础;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贯彻性,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条件。

结合前述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自主创新条件下的体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适应性:

1.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资融合之促进。企业是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型组织,而劳动合同是一项特殊的“不完全契约”,重在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激励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劳动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调动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实现突破。

2.辨证对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有差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在劳动关系领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证员工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待遇,为创新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和精神条件。

3.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进与退。长期以来,行政因素过重是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调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量的行政审查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时,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需要到位的职责没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无法贯彻。[6]政府在该领域职责的进位与退位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春法.主要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5.

[2]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33.

[3]胡长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刚性约束及其超越[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44-49.

[4]沈长月,.论劳动法的经济伦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0(1)下:105.

[5]田俊双,聂媛媛.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5):88-89.

[6]赵俊红.新角度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0(4)中旬刊:103.

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经济处罚权;有效管理;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我国企业对员工拥有经济处罚权(又称之为罚款、经济处分①)源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6条②,虽然其适用条件和存在基础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但相因成习,基于种种原因这条陋规大兴于世甚至于扩大到企业可以随意克扣工人工资并使之成为惯例,至今还有人对此津津乐道不忍释手,曾震惊一时的汕头讨薪纵火事件的导火索也正是以原料欠缺为由的扣薪,这是一记警钟。悲剧已经发生,如何制止再次发生就需对经济处罚权进行彻底的检讨,本文拟就该问题的各种观念进行讨论以期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工资属于员工私人财产,对于私人财产的处分要么依法而为要么依约定而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首先应以劳动合同为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特征,使得劳动合同的条款不但有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且有法律强制性的补充条款,而强制性劳动法律法规是不依意思自治为转移的,企业所拥有的经济处罚权亦应从此出发进行探讨。

一、关于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观点

目前关于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有效企业管理的需要,经济处罚同教育告诫、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在处理违纪职工“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中间行为时,具有明显的简便易行性和高效性。经济处罚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次数和轻重不同,在数额上进行细微的调节。同时,经济处罚对于同一企业的劳动者,可以做到尺度一致。这是教育告诫手段所不能比拟的。同时,由于经济处罚手段简单明了,比其他任何处罚手段都容易操作,能实现最快的管理效率。

2.认为劳动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既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企业就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3.经济处罚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契约的一种体现③,经济处罚的本质是违约金。

上述观点从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劳动法律法规、法理对企业应当拥有经济处罚权做了较为全面的支持,其中有合理的成分,但由于未审视当前中国现状及相关法律及其立法精神而不免陷于谬误,容分析如下。

二、关于企业不拥有经济处罚权的分析

首先就第一种“有效管理”的观点而言,经济处罚权设立于国有企业中初衷确是为了管理,国企职工轻易不能下岗、开除,只能通过此权力提高国企职工劳动积极性,但以多劳多得为特点的经济形态下,这种初衷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企业不再具备计划经济时代国企所具有的行政性,员工与企业也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两者之间首先体现的是平等关系,经济处罚权不再具有合法基础。沿用体现对员工的不尊重和财产的剥夺,违背了契约平等精神。所谓“简便易行性和高效性”、“简单明了”体现是缺乏严格程序限制的单方“自由裁量”,在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的今日中更不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可言。现代管理学告诉我们,激励优于惩罚,员工的就业目标已经从单纯的生存需求发展到更高的层次,激励手段多种多样,从培训到晋升,从物质技术到管理技术,企业紧抓经济处罚权只能造成彼此对立,而对立对企业的危害要远大于员工。

第二种“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观点,在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时就为人所引用来为该条例第11条做辩护,早已为人驳斥。作为立法者应适用于“法无规定即无授权”的公法原则,乱用法理将用于私法领域的“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引来辩护,这本身就是错误。退一步讲,该条例想要合法就需取得上位法的授权,上位法关于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员工私人财产保护所依照法律如《立法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没有企业经济处罚权的规定亦均未授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条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本为执行上位法律而设,其超出上位法律范围的规定于法无据,不应持之为凭。

第三种观点较为流行,以契约自由为诉求依据,有其合理之处。但劳动法律法规本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除意思自治之外亦应受此限制。如前所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没有经济处罚权的规定,企业通过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以违约金来绕道解决此问题,但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仅适用于保密、竞业禁止、接受培训三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任何违约金约定均属违法,这就从法律条文上否绝了以违约金掩护经济处罚权存在的可能。就法理而言,首先,经济处罚规定于企业规章制度之中,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会有时间和耐心充分了解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亦无向员工解释前述制度的自觉,经济处罚权的存在缺乏公示性;其次,经济处罚权使企业单方面拥有了裁判权,违背了裁判中立的基本原则,而员工则毫无自我辩护的机会和改变结果的可能,程序缺乏公正性;最后,企业在有更多选择的情况下扣减员工作为生存基础的工资为处罚手段,道义上也缺乏正当性。以上的不足就是在我国当前的企业中适用经济处罚权非法的深层次原因。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乃至罚款。此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施行,这至少可以结束在珠三角地区关于此的争论。

三、结语

即使没有经济处罚权,无论是从组织优势还是资源优势,拥有聘任权、调整岗位权的企业对员工仍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经济损失完全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不是用单方形式行使裁判功能。

就目前社会基础及法律精神而言,经济处罚权无论从合理性还是合法性均不能获得认同,继续沿用此陋规只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经济环境计,应该废止经济处罚权。

注释:

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②第十一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设备管理;涵义

Abstract: equipment management is equip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e pursuit of comprehensive efficiency of equipment, application of a series of theories, methods, through a series of technical, economic, organizational measures, material movement and the value of equipment scientific management. Reasonable use equipment technical and economic methods, comprehensive equipment management, make the equipment life cycle cost/benefit ratio (i.e., cost effectiveness) to achieve the best level, namely equipment assets comprehensive benefit maximization.

Key words: equipment management; meaning

中图分类号:TK28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设备是主要的生产工具,是新技术的载体,同时也是企业现代化生产水平的重要标志;设备是有形固定资产的总称,具备直接或间接参与改变劳动的形态和属性,并在长期使用中保持其原有形态和属性的劳动资料才被看作为设备;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但不全是。国家有明确界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以资产为纽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设备管理体制;建立以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具有现代管理方法的设备管理内容;建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的设备投入机制。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最终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设备管理的分类

设备管理分为自有设备管理和租赁设备管理。自有设备按照设备折旧、使用台班进行自有机械费的核算;租赁的机械费按照租赁时间和单价核算机械租赁费;自有机械使用费、机械租赁费共同构成工程项目的机械费,进行成本核算。

1.1自有设备管理

根据设备使用计划进行设备的调配,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合理调配设备资源,保证工程顺利施工,主要处理现场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机械费的核算业务。主要包括:使用计划、采购管理、库存管理、设备台帐管理、设备使用、设备日常管理、机械费核算等。

1.2设备租赁管理

根据工程预算和整体进度计划,结合自有设备情况制订设备租赁计划,合理调配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根据租赁数量、租出时间、退租时间、租赁单价核算租赁费,根据租赁费、赔偿费结合工程项目进行机械料费的核算。主要包括:租赁计划、租赁合同管理、设备进场、机械出场、租赁费用结算等费用结算支付。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

凭证管理、数据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规章制度管理。

2.1 设备凭证管理

2.1.1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用于记录设备管理和技术活动,以及经济核算,并明确管理各方责任的书面证明,就是设备管理凭证。凭证是随着设备物流和价值流的流向而传递的。传递过程中,有的环节需要保留作为依据,所以凭证的联次设计要合理,并在每一联上注明所缴存的部门。凭证格式一旦确定下来,就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2.1.2设备数据管理

2.1.2.1数据管理是指通过对数据收集、处理加工和解释,使其成为对管理决策有用的信息〔有的信息仍是以数据表示的)。它包括对数据进行收集、分类、排序、检索、修改、存储、传输、计算、输出(报表或图形)等这一整个过程。

2.1.2.1设备数据,主要指设备管理与维修领域内所产生的数据。通过对价值流(设备采购、维修等费用)的数据管理,使各级人员及时了解设备各项费用的发生及流向,进行费用控制;同时,通过对凭证上的数据与实物核对,避免资产流失。

2.1.2.3设备分类与资产编号

在填写设备台账和卡片时,均要涉及设备资产编号,而资产编号又与设备分类有关,必须实行统一的划分与编号。另外,为了便于设备管理和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企业应对设备进行科学编码,使其既有识别,又利于用计算机进行统计汇总。

2.1.2.4设备资产状况统计,包括以下三方面:全部设备: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价值在行业规定限额以上,属于固定资产的所有设备;生产设备: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设备,它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生产设备:指设备修理复杂系数在规定限额及以上的生产设备,是生产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

2.1.2.5设备资产原值、净值及新度系数

该项统计反映企业每年设备资产规模和老化程度。设备新度系数为设备资产净值与设备资产原值的比,是价值角度,反映报告期内企业设备新旧程度的一个统计指标。通过该指标的统计分析,为企业制订设备更新规划提供依据。

设备资产原值、净值数据由企业财务主管部门提供,由设备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计,填入表格。

2.1.2.6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折旧率及年折旧金额

2.1.3 设备档案与资料管理

2.1.3.1档案与资料的含义和区分

设备技术档案是指在设备管理的全过程中形成,并经整理应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说明、计算资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与资料,通过不断收集、整理、鉴定等工作归档建立的设备档案。

设备资料是指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和改造所需的产品样本、图纸、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手册,以及设备管理的法规、办法和工作制度等。

设备的档案和资料都是设备制造、使用、修理等项工作的一种信息方式,是管理和修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资料。设备档案与资料的区别是:①档案具有专有的特征,资料具有通用的特征;②档案是从实际工作中积累汇集形成的原始材料,具有丢失不可复得的特征;资料是经过加工、提炼形成的,往往是经正式颁布和出版发行的。设备档案也是一种资料,是特殊的资料。

设备档案与资料的管理是指设备档案与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放保管、供阅传递、修改更新等环节的管理。

2.1.3.2档案与资料管理内容

设备档案一般包括设备前期与后期两部分。前期档案包括设各订购、随机供给和安装验收的材料:后期档案包括使用后各种管理与修理的材料。

设备管理资料包括为加强设备管理,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及企业所制订或编写的法规、制度、规程、标准等资料。

2.1.4设备规章制度管理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是指指导、检查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各种规定,是设备管理、使用、修理各项工作实施的依据与检查的标准。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可分为管理和技术两大类。管理类包括管理制度和办法;技术类包括技术标准、工作规程和工作定额。

2.1.5现场设备的安全管理

2.1.5.1要注意高温天气对设备的影响,持续高温,设备高效运转,需要注意温度过高的问题,防止设备燃烧和毁坏

2.1.5.2要注意雨水对设备的影响,进入雨季时,需加强设备的防雨、防潮工作

2.1.5.3要注意连续工作对设备的影响。野外工程项目大多连续作战,设备甚至超负荷运转,因此保养、维护要跟上。

2.1.5.4要注意设备状况,设备高效运转,难免因“疲劳”出现损坏或不在正常状态工作,带病作业,必然造成大的损失。

2.1.5.5要注意对“新手”的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要向他们交代清楚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使用的的防护措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