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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的政策范文1
【关键词】涉农贷款 奖励政策 政策效应 调查思考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基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财政部制定和下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这一奖励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县域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对县域金融机构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以及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保山市各县域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涉农贷款投放和统计工作,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奖励政策规定,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对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涉农贷款统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质量。从近几年实施的情况看,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在引导县域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县域“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简介
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奖励范围目前仅限于县域金融机构。而县域金融机构具体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则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准。
从认定的范围看,目前,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认定仅包括: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
从申请的程序看,县域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效果显著
(一)政策惠及面扩大,提高了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积极性
近几年来,保山市通过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对该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使各级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和掌握了该奖励政策,明确了奖励政策实施的目的和范围,对奖励政策所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资金的申请以及法律责任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涉农贷款投放的快速增长。在此政策的激励下,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经济发展战略,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以支持“三农”信贷资金需求为重点,加大了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据统计:2012末,保山市涉农贷款余额达184.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3亿元,增长21.84%。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59.02%,占比较大。同时,农村信用社、农发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较快,有力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12年末,农村信用社、农发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83.62亿元和38.1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分别为26.78%和12.22%。
(二)突出支农特色,增强了“三农”的信贷资金实力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办法实施以来,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三农”信贷投入,全力服务“三农”。贷款主要投向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和农村企业等涉农领域。同时,各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贷款投向,积极支持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探索新的信贷支持模式,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方式,重点解决县域经济实体融资难等问题,有效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辖区三农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农林牧渔业贷款达40.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5亿元,增长4.01%;农产品加工贷款达11.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1亿元,增长59.32%;农村企业贷款达71.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49亿元,增长35.16%。
(三)发挥示范效应,促进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在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下,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一是拓展了三农金融服务领域。目前,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发放范围已从农民基本生产需求拓展到农户多种经营、农机具购买和家电生活消费等领域;从单个农户拓展到涉农企业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基本覆盖了三农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农户贷款达7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38亿元,增长16.36%。其中: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达30.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65亿元,增长28.38%;农户消费贷款达18.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73亿元,增长45.98%;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达73.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77亿元,增长34.02%。二是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近几年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步伐,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72个乡镇,金融机构网点数达78个,覆盖面达到了100%。
(四)加强了管理,有效提高了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为契机,切实加大了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重视力度,在日常统计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涉农贷款统计工作水平,严格按照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填报各类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积极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切实提高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质量。据统计:2012年,保山市共有20家县域金融机构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达13家,达标率为65%。
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认识不够深入,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专业性比较强,所涉及的部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机构对此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有的金融机构认为此项政策只是针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有的金融机构则对此项政策认识不够深入,对申报范围仅限于县域金融机构这一政策规定理解不透彻,从而造成虽不是县域金融机构,但也要求申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有的金融机构则认为申报过程较为烦锁,对奖励的标准和条件认识较为模糊,了解不全面,放弃了申报机会,影响了该奖励政策的实施。
(二)部分涉农贷款指标分类标准不明晰,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一是作为统计工作基础性文件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唯一限定条件是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而“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因此县域属于农村区域;界定“农户”时却附加众多条件,其中规定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除外)的住户不属于农户,按此理解居住在县城里的住户应属于农村区域的非农户。上述分类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对农户贷款的判定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对农户居住地址的判定有一定难度,使得金融机构在判定是否为农户时仍以户口簿标注“农业户口”为主。二是在涉农贷款统计方面,目前,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认定仅包括: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不再包含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其他生产贷款。但由于《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对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支农”和“其他生产”两类贷款未做明确细致的区分,致使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统计及奖励申报过程中易发生混淆,审核时需要逐一甄别,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大了行政责任风险。
(三)政策安排存在短期效应
一是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而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奖励实施的范围何时变以及如何变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给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发放带来一定影响,使得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对政策的连续性有质疑。二是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这一规定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来说,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资金回报率低以及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该政策规定中15%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开率和不良贷款比率标准门槛太高。
四、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和培训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金融概念比较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盲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政策的引导和培训。一是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通过对该奖励政策的宣传和督促,使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奖励政策实施的目的、范围以及奖励条件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等措施,灵活运用相关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以及支农再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该奖励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为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策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确保自身理解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对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指导。特是要让各金融机构明确政策奖励的机构和范围、奖励的条件和比例、数据资料报送的时间要求等相关政策规定,以便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更好地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加强对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性的审核
一是规范统计方式和分类标准。建议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发涉农贷款统计系统,详细规定各指标的填报范围,设置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登录、主管人员复核程序,实现对每笔贷款的动态监控。同时,鉴于“农户”的准确界定涉及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纳税等问题,应予以认真对待,建议以户口登记信息为辅助界定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与会同人民银行制订详实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各自分工,以利于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三是加强对涉农贷款业务的统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涉农贷款增量事后奖励的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前和事后的引导和监督,严把涉农贷款项目申报的审核关,积极开展对涉农贷款的追踪问效,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体系
一是根据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制订不同的贷款增量奖励比例限制和不良贷款比例标准,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享受更多的政策激励,充分发挥出奖励政策的激励性。二是扩大金融机构奖励范围。适时把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准金融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扩大奖励政策的覆盖面,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增强政策执行效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对部分地区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或者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负担的比例,切实缓解地方财政困难,确保涉农贷款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的奖励机制。积极探索建议国家在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项目等涉农贷款损失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并最终建立起涉农贷款奖励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政策的协作配合
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财税+金融”政策衔接方式,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和贷款贴息、担保、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多项财税杠杆政策以及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等多项货币政策工具的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永富.关于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思考,北京,金融时报,2011.12.
[2]马文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甘肃金融,2012.7.
金融贷款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财税政策,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税赋
一、引言
我国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发端于2005年,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民间金融借贷业务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9月30日,小额贷款公司全国机构数量有7398家,从业人员86273人,实收资本6658.95亿元,贷款余额7534.5亿元。从2008年以来,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各省拥有数量差异较大,超过四百家的有江苏、辽宁、内蒙古、安徽和河北五个省份,而自治区只有4家,这主要和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政策有关系。
从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占GDP比重的角度估计,中国2012年只有1.14%,远低于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韩国的水平,这表明我国小贷公司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二、现行财税政策梳理
我国现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的文献不多,更多是对财税政策的解读和评价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来源不足的原因、风险管理、监督缺失和制度缺陷、服务定位和缺乏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探讨。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近几年国家层面的财税政策有:
1.2009年3月的《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财税支持对象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内容为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2.2009年3月的《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6号,支持对象为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内容为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3.2009年4月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4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4.2009年8月,《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支持对象为金融企业,内容为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010年5月,《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支持对象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主要内容为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2010年5 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支持对象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主要内容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7.2012年1月,《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从政策的支持对象来看,主要支持的是金融企业;从主要内容方面,重点照顾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财税政策主要集中于减免税收;从适用时间来看,大多在3年左右。从以上国家层面颁布的政策来看,财税政策明显有利于金融机构,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承担的税赋差异
我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归入工商企业类,而不属于金融机构,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税收,无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在税赋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且生产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印花税也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自然人股东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试点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按12.5%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国家对村镇银行的“三农”贷款给予2%的财政补贴。同样是在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方面,且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上并无大的差异,相反更具有优势,但却没有享受到与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待遇,一些部门以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为由拒绝为小贷公司办理房产、车辆、设备等抵押手续。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可浮动,且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税收压力过大造成其盈利能力目前弱于银行。目前部分省市试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在全国全面展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依旧艰难。
参考文献:
金融贷款的政策范文3
关键词: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10—03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原则对支农再贷款进行管理。
(一)对象与用途
贷款对象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支农再贷款用途为支持借款人解决其在发放农户以及其他涉农贷款资金不足的需要。
(二)贷款条件
一是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三是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四是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五是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鼓励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担保方式。
(三)期限管理
最长1年,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政策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对业务发展的影响
(一)制度设计上不足的具体体现
1.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政策未能真正做到强农惠农。一方面,农信社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平均成本高于其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而放弃申请支农再贷款资金;另一方面,农信社对以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定价不断提高,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成本,给农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以上的两种情况均使支农再贷款政策 “支农”本意打了折扣。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政策与农村信用社收益、农民利息负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当前支农再贷款利率偏高和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偏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较小,难以给农民利率优惠。
2.风险的绝对转嫁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资金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必须按时足额收回再贷款本息,发生逾期时,人行直接从农村信用社准备金账户扣收。这样所有的贷款风险最后全部转嫁给农村信用社。“三农”经济内在的自然风险、价格风险决定了支农信贷的高风险。一旦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农产品市场低迷时,大批农民和农业企业就会遭受严重损失,无力归还贷款,金融机构的收益将受到影响,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将严重削弱,而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意图将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3.支农再贷款的实际使用范围过窄。从目前情况来看,支农再贷款尚未真正投放到村镇银行等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成为了实际上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单枪匹马地承担了信贷支农任务。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贷款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仍不能充分满足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特别是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储运业、农民住房和子女助学等方面的贷款需求满足程度更低。再加上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的兑付和存款的上升,流动资金增加后,农信社对支农再贷款资金的需求将大为减弱。这些都将大大地削弱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力度和效果。
(二)当前我国支农再贷款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信社产权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票据发行与兑付等资金支持工作深入进行,全国大部分省市县农信联社都通过了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并获得资金,支农再贷款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由于支农再贷款政策设计理念的滞后和制度上的缺陷,致使曾经以服务“三农”定位、支持“三农”发展的支农再贷款业务却在不断萎缩,贷款规模呈下降趋势。截至2010年末,全国支农再贷款余额为723亿元。全国支农再贷款于1999年开始发放,11年来业务发展的规模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99—2002年的上升期、2002—2004年的巅峰期、2004—2010年的下滑期(见图1)。
图1 支农再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图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三、对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设计理念的探讨
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和方向。
(一)将支农再贷款政策作为一项国家重要金融支农政策,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
我国三农的发展离不开而且迫切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但是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却仍然不足。一是支农金融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支农方面存在着局限。二是支农资金投入不足。有着农村金融主力军之称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的影响,支农投入一直较弱。虽然近几年农村信用社获得人民银行专项票据资金支持,资金实力大增,但由于其信贷营销的市场化取向,和对农村贷款的风险性比较大、收益性比较低、且是长期贷款的顾虑,信贷支农意愿和动力缺乏,支农资金投入和支农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因此,支农再贷款政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支农政策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客观的依据。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效果将有效改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严重不足的状况,同时,有利于弥补农村资金需求的缺口。
(二)丰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增强政策的普适性和针对性
金融贷款的政策范文4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中国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农业保险自1992年开始逐渐萎缩,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不仅保费收入减少,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项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2004年保监会启动了农业保险,有了安信、安华和阳光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直营等多种形式。如何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金融贷款的政策范文5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经验分析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 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 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 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 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 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 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 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金融贷款的政策范文6
关键词:金融机构;货币政策;货币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2―0062―03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现状
(一)加强金融服务意识,贯彻落实货币政策
从经营情况看,市场定位主要倾向于个人消费、私营个体企业和票据融资业务,票据融资业务也全部面向乌海市中小企业。2007年6月末,三项贷款分别占乌海市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1.63%、26.65%、23.95%,合计占62.23%,服务大众、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深入乌海市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全过程程。为进一步深化强化这种服务定位,2006年12月,乌海市商业银行与辖内三个区级政府签订了《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与三个区政府成立的担保中心进行合作,在担保资金范围内以1:3的经例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三区农户、下岗职工、中小企业等客户,解决弱势群体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从政策上保证了国家相关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2006年,乌海市银监分局配合国家政策出台了《改善乌海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细则》,乌海市商业银行给予了积极配合,目前已成为支持乌海市中小企业发的主力军。2007年6月末,乌海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3.21亿元,比年初增长8.41%,占城市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64.30%,高于上年同期43.71个百分点;支持中小企业2763户,占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户数的97.05%。以上数据显示,乌海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不断增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有效作用,对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较好
随着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成为了乌海市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信贷业务。2003年11月,乌海市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始启动,在乌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此项业务进展顺利,2003年11月――2007年6月末,乌海市金融机构累计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1008笔,金额4028,2万元,有力的支持了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实现“第二次”创业,其中,91.35%为乌海市商业银行发放。2007年1―6月份,乌海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3笔,累计金额504万元;6月末,小额担保贷款余额1278万元,比年初增长20.23%,贷款全部为马海市商业银行发放。目前,乌海市商业银行已成为全市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独家承办机构,曾经承办该项业务的农行乌海分行和建行乌海分行已先后退出该业务领域。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持农业力度不足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乌海市农区建设对信贷资金需求潜力逐渐释放,而支农信贷服务却日渐萎缩,导致信贷资金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资金严重短缺成为乌海市新农区建设中面对的现实。当前有限的信贷投入也是投入涉农龙头企业的多,扶持农户的贷款少,金融支持力度从一个侧面成为了制约乌海市农牧业产业发展“瓶颈”因素。
(二)农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高,加大农户及地方政府负担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制,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为尽快增强资金实力。扩大公司规模,乌海市商业银行一直实行高利率政策,在未改组前对农业贷款利率采取一浮到顶政策;改组挂牌后,由于与各区政府签订了《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对农业贷款利率执行本行制定的期限利率上浮80%,如6个月期限的贷款利率为10.53%。为减轻农户负担,引导乌海市商业银行对农业给予积极支持,2006年4月,乌海市政府专门出台会议纪要,对已发放的农业贷款利率高出基准利率的部分,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年底时,市级财政酌情给予补贴。调查显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政策并未很好贯彻落实。同时,对农户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在乌海市地方性金融机构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
(三)市场定位局限性较大,难以全面有效落实货币政策
乌海市金融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信贷扶持失衡问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扶优扶强”、“抓大放小”的经营策略下,信贷集中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大集团;大客户,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挡在高门槛之外,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为了被阻客户群竞相追逐的焦点。乌海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呈现出户数多、金额小、行业广等特点,信贷多集中于煤焦、化工、冶金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行业,但受制于乌海市产业发展的局限性,乌海市商业银行很难有更大的信贷选择范围。
商业银行由于市场定位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还将承受地方政府和生存问题的双重压力,其信贷行为很难完全与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衔接,导致货币信贷政策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落实效应减弱。
(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压力增大
目前,乌海市商业银行已成为乌海市唯一的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承办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退出。由于此项业务有很强的政策性因素,商业银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难以得到真正调动,此项业务在地方政府强力推行下才出现发展势头,即该项货币政策的落实是在行政调控的协助下才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果没有行政干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将不会成为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重点。
(五)助学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范的发展模式
1999年12月,《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从乌海市的实际情况看,农业银行乌海分行积极响应政策,在2001―2003年期间开办了助学贷款业务,其它金融机构均未开办此项业务,乌海市商业银行虽然有小部
分贷款用于支持学生上学,但均列为综合消费贷款,未单独进行统计。2006年,政府下发了“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生源地助学信贷业务在全区得到快速发展。由于该项业务是自治区政府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的,乌海市没有该机构,受金额小、笔数多、风险不确定等因素影响,马海市商业银行对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业务仍持观望态度。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落实仍需时日。
(六)收入结构不合理,导致地方性金融机构对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等政策反映强烈
目前,传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金运作模式仍是商业银行的首选,乌海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中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之差由2001年的490万元,增至2006年的2424万元,增长4.9倍,由占营业收入的86%提高到95%,上升了9个百分点;往来收入与往来支出之差由2001年的32万元,降至2006年的16万元,由占营业收入的27.3%下降到13.6%。这种以货款利息为主的收入结构,决定了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加,商业银行对任何影响资金来源的政策敏感性较强。2006年以来存款准备金率连续8次上调4个百分点,对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资金营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乌海市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内力,为保持稳定的收益,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业务成为其另一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货币政策贯彻受阻的原因
(一)地市级人民银行落实货币政策手段缺乏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窗口指导等,各级分支机构只具有再贷款、再贴现、窗口指导等三种工具操作权限,而且调控权层层削减,“窗口”指导又缺乏相配套的措施、条件作保证,往往陷于“一厢情愿”的尴尬境地。由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法人代表与经营负责人合二为一,信贷投向由总部领导班子决策,信贷行为较为灵活,地市级人民银行依靠部分再贷款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工具引导其信贷结构调整显然比较乏力。同时,货币政策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传导由“人民银行总行―省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一地市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一企业和居民”,传导环节较多,导致货币政策贯彻时滞延长,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二)货币政策与高利润回报的矛盾难以协调
乌海市商业银行是全国规模最小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乌海市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面临的机遇较大,生存的压力和挑战也较大,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竞争实力成为其面对的首要问题。所以,取得较高的收益水平与贯彻以支持弱势群体的货币政策相比,前者对乌海市商业银行更为重要,导致许多货币政策在地方性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有效贯彻落实。
(三)地方经济发展的局限性
乌海市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是依托于资源发展起来的新型工业城市,能源、化工、建材、冶金已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四大主导产业。但其经济发展仍未摆脱粗放型增长之路,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明显,在近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压力下,全市关停企业300余户。在这种独特的经济环境下,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只能与地区产业结构相融洽,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中保持利润增长,难以拓展新的信贷空间,在有限的资金条件下,这种信贷定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四、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对货币政策反应的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政策协调机制,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有效落实货币政策
地市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金融办、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政银企座谈会、信贷风险提示、货币信贷工作动态等形式,充分发挥地市级人民银行的行的“窗口”指导作用,构建地方政府与银行、企业全方位的交流平台,疏导政、银、企三方沟通渠道,提高货币政策的落实效果。
(二)建立多级化货币政策操作体系
要赋予各级人民银行灵活调控辖区货币政策的权力,促进货币政策目标在不同区域均衡实现。人民银行总行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目标,监测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效果,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人民银行各级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在总行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货币政策目标完成,地市级中心支行负责监测货币政策目标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地区经济金融运行中与货币政策目标存在的偏差,因地制宜地做出有针对性偏差调整。同时,延伸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到地市级中心支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再贷款指标考核体系,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财务状况适当赋予地市中心支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浮动权限,最终促成货币政策目标在面上和点上均衡实现,进而拉动经济共同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渠道
一是增强货币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货币政策的落实效果;二是严格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的同时,乌海市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结构上要有新突破,逐步加强与货币政策的衔接,使货币政策的落实成为其稳定的利润来源,提高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